110 警察特考三等 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 外事警察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林小姐的外國朋友欲以專業人才的身分來我國尋找工作,但我國駐外單位告訴她,必須事先備齊有效護照及簽證,方能快樂臺灣行。
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護照之國際標準尺寸是多少?(2 分)
(二) 護照之國際標準尺寸,是由哪個國際機構議決的?(2 分)
(三) 護照及簽證之定義。(4 分)
(四) 護照之功能。(5 分)
(五) 何謂尋職簽證?(5 分)
(六) 我國的簽證註記代碼,下列英文字母各代表何意?(7 分)
EN、HS、TC、ES、TR、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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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護照的國際規格、護照與簽證的法律意義、護照的實務功能,以及我國簽證註記代碼。涉及法規及簽證代碼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各小題
(一)護照之國際標準尺寸
機器可判讀護照(TD3)的標準尺寸為 125 毫米 × 88 毫米,亦即 12.5 公分 × 8.8 公分。
(二)由哪個國際機構議決
由國際民航組織(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ICAO)制定相關護照規格。該組織以統一機器可判讀旅行文件標準,協助各國辨識旅客及辦理通關。
(三)護照及簽證之定義
- 護照:依《護照條例》第 4 條,指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發給我國國民的國際旅行文件及國籍證明。
- 簽證: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4 條,指外交部、駐外館處或其他經授權機構核發於外國護照上,供持照人憑以來我國的許可。
簽證是入境許可的核發,不等同於保證入境;入境時仍須接受相關機關查驗。
(四)護照之功能
護照的功能可分為以下幾項:
- 證明國籍:表明持照人與簽發國的國籍關係。
- 證明身分:以照片及個人資料供國內外機關辨識持照人。
- 作為國際旅行文件:供持照人出入境及在國際間旅行使用。
- 請求外國機關給予通行便利:持照人可憑護照向外國邊境及相關機關表明身分、國籍與旅行資格。
- 請求本國提供領事協助:國民在海外遇有急難時,可憑護照向本國駐外館處證明身分,請求必要協助。
(五)何謂尋職簽證
第 二 題25 分
某警察分局外事員警查獲數名逾期停留的女性外籍移工,移請內政部移民署收容。
請問外國人若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但有哪些情形者得不暫予收容?(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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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 1,重點是:外國人雖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仍有法律列舉的特定情形時,移民署「得不暫予收容」。這些情形主要考量當事人的健康、懷孕或年齡,以及其他法律限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列舉六款作答,並留意法條用語是「得不暫予收容」,表示符合事由時得不予收容;不是只要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就一律必須收容。
得不暫予收容的情形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不暫予收容:
- 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 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 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 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 3 條所定傳染病。
- 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第 三 題25 分
葛林先生是某外國機構駐我國之代表,在某夜店遭警察臨檢並查獲其身上持有大麻,但葛林先生卻在警察處理時,藉口要打電話而趁隙迅速逃離現場,返回該外國機構之辦公室。
若你是承辦此案的外事警察,請依相關法令,說明派駐我國之外國機構及相關人員享有之特權及豁免。(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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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享有的特權與豁免,並須區分機構本身的豁免與個別人員的豁免。葛林先生在夜店持有大麻,屬個人行為;是否能因其代表身分免受我國刑事管轄,不能只看其職稱或返回機構辦公室的事實,必須依其經外交部認定的身分、核定的待遇範圍及互惠原則判斷。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適用法規為《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該條例後續未有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依序確認三件事:
- 確認機構與人員是否具法定身分:依條例第 2 條,機構須經外交部核准設立,人員須經外交部認定;人員適用條例特權者,原則上須為非中華民國國民。名片或自稱代表,不能單獨證明其享有豁免。
- 確認適用範圍:依第 3 條,特權與豁免以互惠為原則,並以外交部核定的項目及範圍為準;依第 7 條,個案適用範圍由外交部核定。
- 分別判斷機構及人員待遇,再套用本案行為:機構館舍與個人刑事管轄豁免是不同事項。不得因辦公室受保障,就推論人員在任何私人行為中都享有刑事豁免。
駐華外國機構享有的特權與豁免
依條例第 4 條至第 5 條,駐華外國機構在互惠及法令限制內享有權利、負擔義務,主要特權如下:
- 館舍不可侵犯:非經機構負責人同意,不得進入;遇火災或其他災害,須迅速採取行動時,得推定已獲同意。
- 財產免於搜索、扣押、執行及徵收。
- 檔案及文件不可侵犯。
- 機構本身豁免民事、刑事及行政管轄;但機構捨棄豁免、作為反訴被告、因商業行為涉訟,或因我國境內不動產涉訟等情形,不在此限。
- 電信及郵件免除檢查,並得以密碼方式傳送;設置無線電臺須經外交部及相關機關核可。
- 稅捐及公務用品進出口待遇,依條例所定比照駐華使領館待遇辦理;其他特權則須經核定。
上述館舍保障只限制未經同意進入機構辦公處所,不會使機構內的每一名人員都取得個人刑事豁免。
駐華外國機構人員享有的特權與豁免
依條例第 6 條,經認定且符合適用資格的人員,主要享有:
第 四 題25 分
阿坤原是受僱在新北市淡水某工廠的泰國籍合法移工,但工作不到四個月,工廠竟關門倒閉。他在領不到薪資且求助無門下,只好選擇逃逸,淪為非法移工,而後遭警察查獲。
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請說明外事警察取締非法外籍移工的法令依據。(15 分)
(二) 非法外籍移工在國內會衍生哪些社會問題?(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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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兩件事:一是外國人在臺工作須經許可,違法工作與逾期居留分屬不同法律問題;二是警察查獲後,須依職權查證身分、蒐集事證,並移由權責機關依法處理。
阿坤原為合法移工,但原工廠倒閉後,原聘僱關係及工作許可不能因此自動轉給其他雇主。他逃逸後若仍在臺工作,涉及未經許可工作;若居留期限屆滿仍未出境,另涉及逾期居留。這兩種違法情形應分別判斷。
(一)外事警察取締非法外籍移工的法令依據
一、就業服務法:禁止未經許可在臺工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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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條:外國人工作許可原則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阿坤原來的工作許可以特定雇主及工作為基礎;工廠倒閉、聘僱關係終止後,不能逕自到其他處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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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條第 1 款、第 2 款:雇主不得非法聘僱或指派工作 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由他人申請聘僱的外國人,也不得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這些規定主要規範雇主責任;查獲外國人非法工作時,也應追查是否有雇主違法聘僱或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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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條、第 45 條:禁止非法容留與非法媒介 第 44 條禁止任何人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第 45 條禁止非法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若查獲處所提供工作或有人居中介紹,也須依法追查容留者、媒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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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 條、第 73 條:罰則與許可處分 違反第 43 條在臺工作的外國人,依第 68 條處罰;依第 73 條,主管機關得廢止聘僱許可,並令其出國。雇主、容留者或媒介者的責任,則依各該行為所違反的條文及其罰則處理。
二、入出國及移民法:查處非法停居留與強制出國
該法規範外國人的入國、停留、居留及出國。警察查獲外國人時,應查明其身分、停居留許可及期限;如有逾期停留、逾期居留或依法應強制驅逐出國等情形,移由移民署依該法處理。
因此,非法工作不必然等於逾期居留:外國人可能仍在合法居留期間內,但違法工作;也可能同時有非法工作及逾期居留兩種違規。
三、警察職權行使法:身分查證及必要調查
警察執行勤務時,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等規定,在法定事由下查證身分;並得於法定範圍內詢問、查證相關事實及蒐集必要資料。查察時須依職權、程序與比例原則辦理,不能僅因外籍身分即任意盤查或限制人身自由。
四、警察法:警察業務職掌
警察法第 2 條列明警察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及執行法令等任務。外事警察依其涉外勤務,協助查察外來人口及涉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