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警察特考三等 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 外事警察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積極查處人口販運案件,亦為當前外事警察工作重點。試問:
依據「外事警察責任區訪問服務作業規定」,外事責任區員警可透過何種方式掌握轄境內外來人口動態?如發現轄內外來人口有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情形,應注意可能之跡象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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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兩部分:一是外事責任區員警如何透過訪問服務掌握轄區外來人口動態;二是如何從具體徵候發現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
人口販運的辨識重點,在於留意當事人是否遭受控制或剝削,不應只因其逾期居留、非法工作或身分文件不齊,就把他視為違法者而忽略其被害人身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作業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掌握動態」與「辨識被害」兩層展開:
- 先說明員警透過日常訪問、服務、聯繫及資料整理,掌握外來人口的居住、工作與活動情形。
- 再依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從身體狀況、行動自由、文件與通訊、薪資所得、受訪陳述及年齡等面向逐項列舉跡象。
- 最後指出這些徵候是辨識與通報的線索,仍須綜合判斷,並提供適當協助。
一、掌握轄境內外來人口動態的方式
依「外事警察責任區訪問服務作業規定」,外責區員警可藉由下列作為掌握轄區外來人口動態:
- 訪問外來人口及相關場所:主動訪問轄內外來人口,並留意其居住、工作及經常活動的地點;對外來人口聚集或活動的場所,適時訪查、建立聯繫。
- 建立及更新責任區資料:整理轄內外來人口的基本動態資料,掌握居住、工作、就學及聯絡情形;有異動時適時更新,以利持續追蹤及服務。
- 聯繫雇主、仲介及相關團體:透過雇主、仲介、學校、社團或其他相關機構建立聯繫管道,了解外來人口的生活與活動狀況,並宣導在臺法令及犯罪預防事項。
- 結合勤務觀察及情資通報:執行責任區勤務時,注意外來人口出入、聚集及生活狀況;發現異常或疑似犯罪情形,循規定通報並與相關機關聯繫。
以上工作的目的,是透過持續訪問、服務及聯繫掌握人口動態,同時建立友善求助管道,讓員警能及早發現治安問題或被害徵候。
二、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的可能跡象
第 二 題25 分
內政部警政署為打擊跨國犯罪、促進國際警察合作,於民國 94 年起派駐警察聯絡官。藉由駐外警察聯絡官與駐在國執法機關建立密切合作關係,可有效阻絕犯罪於境外;如國人在海外遭受不法侵害,警察聯絡官亦可提供必要司法協助。試問: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駐外警察聯絡官實施要點」,警察聯絡官之任務為何?目前我國已派駐警察聯絡官之國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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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內政部警政署駐外警察聯絡官實施要點》所定的工作任務,以及我國駐外警察聯絡官的派駐國家。聯絡官是我國與駐在國執法機關之間的警務合作窗口,核心工作可歸納為:警政交流、跨國刑案協作、緝捕外逃、為民服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法規與派駐情形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分成兩問,作答時分別列出:
- 任務:依實施要點整理為警政交流、跨國刑案、緝捕外逃、接待參訪及其他交辦事項,再補上各類任務的具體內容。
- 派駐國家:列出國家名稱,並將越南、美國各有不同派駐據點的情形合併計為國家,避免把城市誤列成國家。
警察聯絡官之任務
依實施要點,駐外警察聯絡官代表警政署,在駐在國辦理下列工作:
- 警政交流:推動與駐在國的警政交流,拓展警察工作聯繫管道。
- 跨國刑案協作:蒐集、傳遞、分析及研判跨國犯罪情資;協助案件協查與蒐證,並掌握國人涉外輿情。
- 緝捕外逃:協助追緝逃往駐在國的外逃犯罪嫌疑人或通緝犯。
- 接待參訪:辦理警政機關及人員的接待、參訪與交流事宜。
第 三 題25 分
詐騙集團看準外籍人士在臺查緝困難度高,大舉向語言相通的港澳地區招募車手。香港籍黃姓男子受到超高報酬利誘,在新北市當詐騙車手連續犯案,最終為警方查獲。試問:
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我國政府對於香港居民可依法強制出境之事由為何?
黃姓男子到案後,如該案已進入司法程序,我國政府可否對黃嫌依法強制出境?應遵守之程序為何?
如黃嫌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內政部移民署亦得予以收容,但收容期間最長為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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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重點是分辨三件事:強制出境的法定事由、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的出境程序,以及暫予收容的期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確認黃嫌是否符合強制出境事由;再依同條第二項處理其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的情形;最後依第十四條之一判斷是否得暫予收容及其期間。
法條適用
一、得強制出境的法定事由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進入臺灣地區的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仍未出境者,得強制出境:
- 未經許可入境。
- 經許可入境,但已逾停留或居留期限,或停留、居留、定居許可經撤銷或廢止。
本案已知黃嫌在臺灣從事詐騙車手行為,但題目未交代其是否未經許可入境、逾期停留,或許可遭撤銷、廢止。因此,不能只憑犯罪事實,就認定符合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列的強制出境事由;仍須符合該項法定事由,才能依該條處理。
二、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時的程序
符合強制出境法定事由,且移民署知悉香港或澳門居民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時,依第十四條第二項,移民署應於強制出境十日前通知司法機關。除該居民已依法遭羈押、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境外,移民署仍得強制出境或限令出境。
因此,黃嫌的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並非當然不得強制出境;移民署須依法於執行強制出境十日前通知司法機關,且黃嫌未受前述司法強制措施或限制出境,才得依法執行。
第 四 題25 分
你以外事巡官分發至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一日接獲刑事警察局轉告美國國土安全調查署(Homeland Security Investigations)之書面通知,有一名美國公民因涉嫌一級謀殺罪遭夏威夷州檢察署發布通緝,將於隔日搭機潛逃我國藏匿。試問:
基於外事警察協助移民入出境管理之職責,此一情資經通報內政部移民署後,可否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禁止此一美國公民入境?
如該美國公民已入境我國,可否予以強制驅逐出國?而強制驅逐出國之程序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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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對外國人的入國管制,以及外國人入國後遭強制驅逐出國的法定事由與程序。題目指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當年適用的本法為民國 112 年 6 月 28 日修正公布的版本。另《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修正條文自民國 113 年 3 月 1 日施行,亦應納入程序說明。
解題方法
先分開判斷兩個階段:
- **尚未入境:**依本法第 18 條,判斷是否有禁止入國的法定事由。收到外國政府通緝通知,不等於已被我國法院判決有罪;應注意第 18 條第 1 項第 7 款「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以及第 13 款「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
- **已經入境:**依本法第 36 條,判斷入國後是否發現有第 18 條所定禁止入國情形,並確認是否具備強制驅逐條件;其處理程序則依本法及《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辦理。
一、可否禁止該美國公民入境?
可以,但須以具體事實認定其符合本法第 18 條的禁止入國事由。
本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外國人有列舉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本案最相關的是:
- **第 13 款:**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涉嫌一級謀殺、受夏威夷州檢察署通緝,並預計入境我國藏匿,足以作為評估其對我國公共安全是否有危害之虞的重要情資。移民署得依已查證的資料作成禁止入國決定。
- **第 7 款:**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題目只說其因涉嫌謀殺遭通緝,未交代已有犯罪判決或其他足以認定「犯罪紀錄」的資料,因此不能僅把外國通緝直接等同於本款要件已成立。
因此,外國通緝本身不是一項獨立的禁止入國事由;本案可以依第 18 條第 1 項第 13 款所定公共安全之虞,經查證並具體認定後禁止入國。情資應移請移民署依法審查與處理,外事警察的通報及協助職責不等於自行作成禁止入國處分。
二、如已入境,可否強制驅逐出國?
可以。
依民國 113 年適用的本法第 36 條第 1 項第 2 款,外國人入國後,發現有第 18 條所定禁止入國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因此,若移民署查證後認定此人符合第 18 條第 1 項第 13 款,得依第 36 條作成強制驅逐出國處分。
另依《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第 2 條,外國人受外國政府通緝,且經外國政府請求協助,屬得強制驅逐出國的情形之一。題目所述 HSI 書面通知應進一步確認是否構成外國政府請求協助;若符合,亦可據此適用該辦法。僅有通緝通知而未提出協助請求,不能省略這項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