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警察特考三等 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 國際警察合作與跨國(境)犯罪防制 考古題詳解

113 年・警察特考・三等・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
試題代碼 國際警察合作與跨國(境)犯罪防制

第 一 題25 分

為強化國際警政交流合作及打擊跨國犯罪任務,自 2005 年起我國內政部警政署指派駐外警察聯絡官,試問:目前內政部警政署駐外警察聯絡官的海外據點,在哪些地區、國家與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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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政署為打擊跨國犯罪、促進國際警政合作所設置的駐外警察聯絡官據點,重點在於掌握「派駐國家(地區)」及「具體城市」。駐外警察聯絡官主要辦理涉外刑事事務、情資交換及警政交流。

解題方法

依命題當年警政署公布的派駐資料,先列出國家,再把設有兩個據點的越南與美國拆分到城市層級。命題當年資料所列為14個國家、16個駐點;多出的兩個駐點,分別是越南河內及美國洛杉磯。

駐外據點一覽

地區國家城市/據點
亞洲日本東京
亞洲韓國首爾
亞洲泰國曼谷
亞洲菲律賓馬尼拉
亞洲越南胡志明市、河內
亞洲印尼雅加達
亞洲馬來西亞吉隆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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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國際刑警組織成員國透過理事機構(大會和執行委員會)決定政策和方向。試問:

(一) 國際刑警組織執行委員會的職責為何?(10 分)

(二) 目前國際刑警組織執行委員會成員,來自哪些地區及國家?(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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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的治理架構,以及《國際刑警組織章程》第 22 條所定執行委員會職權。大會是組織的最高決策機關;執行委員會則負責在大會會期之間監督決議執行、籌備大會議程,並監督秘書長及秘書處的行政工作。

法規與名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為準。 成員名單會因改選而變動,因此作答應鎖定考試時點,而非引用後續改選名單。

解題方法

(一)直接依章程第 22 條列出五項職責,並說明「監督執行」與「監督行政」的對象不同:前者是大會決議,後者是秘書長的行政及工作。

(二)先掌握執委會的組成,再依地區整理成員國。執委會共 13 人:主席 1 人、副主席 3 人、代表 9 人,代表各地區。主席為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的 Ahmed Naser Al-Raisi;各地區副主席及代表則依考試時點名單列示。

(一)執行委員會的職責

依《國際刑警組織章程》第 22 條,執行委員會職責如下:

  1. 監督大會決議的執行:督促組織落實大會所作決定。
  2. 準備大會會議議程:協助安排大會開會討論的事項。
  3. 向大會提出工作計畫或計畫案:認為有助於組織運作的工作方案或專案,可提交大會審議。
  4. 監督秘書長的行政與工作:監督秘書長及秘書處的行政管理和業務推動。
  5. 行使大會授予的權力:大會授權的事項,執行委員會得在授權範圍內行使。

(二)執行委員會成員的地區與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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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國際刑警組織紅色通報的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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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紅色通報(Red Notice)的目的、發布基礎與法律效果。

紅色通報是應會員國請求,向各國執法機關發出的國際警察合作通知,用以尋找並暫時逮捕遭通緝者,以待引渡、移交或其他類似法律程序。通報所涉人士,是由請求國或國際司法機構通緝;並非由國際刑警組織自行認定或通緝。

解題方法

依序說明「目的、基礎、內容、法律效果」即可完整回答:

  1. 目的:協助各國執法機關辨識、定位逃往境外的通緝人士,並請求暫時逮捕。
  2. 發布基礎:請求國須已有司法機關核發的逮捕令或法院命令,並經其國家中心局循國際刑警組織管道提出請求。
  3. 通報內容:通常包括足以辨識當事人的資料,以及所涉犯罪或司法案件資訊。
  4. 法律效果:紅色通報是國際警察合作的請求與警示,不等同國際逮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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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人口販運問題報告是美國政府用來要求外國政府就共同打擊人口販運的主要外交工具,記錄各國政府打擊人口販運的作為。試問:依據美國公布之 2023 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有關臺灣部分的優先要務建議之內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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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美國國務院《2023 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2023 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中臺灣專章所列的「優先要務建議」(Prioritized Recommendations)。報告將臺灣列為第一級(Tier 1),但仍指出遠洋漁業強迫勞動、被害人辨識與轉介、移工招募費用及家庭看護工勞動保障等問題,需要持續改善。

題目問的是報告列出的優先建議,作答時應以該節內容為準,避免把報告其他段落記載的臺灣現況或成果誤當成建議。

解題方法

先鎖定題目指定的年份與地區:美國 2023 年報告中的臺灣部分;再依「優先要務建議」逐項整理。可依內容歸納為漁業執法、起訴量刑、被害人辨識與保護、移工招募制度、弱勢族群篩檢、家庭看護工權益,以及執法人員訓練等面向。

優先要務建議

  1. 加強遠洋漁業查察與追訴:增加對涉嫌強迫勞動的臺灣籍、臺灣所有或臺灣所有之外國籍漁船的檢查;適當時,起訴遠洋漁船的高階船員及船東,包括停靠外國特別港區的漁船。

  2. 加強人口販運案件起訴與量刑:依人口販運防制法加強起訴並使犯罪者定罪;對定罪者尋求適當刑罰,且刑罰應包括相當期間的有期徒刑。

  3. 強化境外港口漁工檢查與被害人辨識:擴大境外港口漁業主管機關人員職權,使其能以被害人為中心,篩查外籍漁工是否有強迫勞動指標;增加漁業及勞動檢查人員在所有核准海外港口的查察範圍;訓練所有海事檢查機關人員執行被害人辨識、轉介及通知執法機關程序,並擴大檢查時口譯服務,尤其是印尼語及塔加洛語。

  4. 擴大被害人正式辨識權限:將人口販運被害人正式辨識權限,擴及執法人員以外的重要利害關係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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