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警察特考三等 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 外事警察學 考古題詳解

111 年・警察特考・三等・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
試題代碼 外事警察學

第 一 題25 分

根據勞動部的統計,截至 2021 年底,臺灣的合法外籍移工已近 70 萬人之眾。大部分移工均能守法勤奮工作,但亦有少部分移工違法犯罪。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過去 10 年每年約有 2,500―4,000 名外籍人士和移工涉入犯罪。

請就犯罪相關理論闡明外籍人士和移工涉入犯罪的原因及外事警察能提供的防治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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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以犯罪學理論解釋外籍人士與移工涉入犯罪的成因,並將理論轉化為外事警察可執行的預防措施。作答應先指出:犯罪不能歸因於國籍或移工身分;題幹所述每年涉案人數是人數統計,未提供各群體人口、犯罪類型或比較基準,不能據此推論外籍人士的犯罪率較高。應從個人處境、社會關係、制度環境及犯罪機會等層面分析。

可用的犯罪學理論包括:

  • 緊張理論:個人追求生活或經濟目標時,若合法手段受限,或遭遇失業、債務、歧視、家庭壓力等負面處境,可能產生挫折與緊張,進而採取違法手段。
  • 社會控制理論:個人與家庭、社區、工作、制度的連結薄弱,對規範的承諾及參與不足時,外在約束減弱,違法風險上升。
  • 差別接觸理論:犯罪行為可能透過與犯罪同儕的互動學習,包括犯罪技巧、合理化犯罪的態度及逃避查緝的方法。
  • 標籤理論:若個人遭受排斥或被貼上負面標籤,可能逐漸疏離合法社會關係,增加偏差群體接觸與再犯風險。
  • 日常活動理論:犯罪機會在有犯罪動機者、合適標的與監督不足同時出現時增加;孤立生活、資訊落差及場所管理不足,可能形成可乘之機。

解題方法

採「理論說明成因,再逐項提出警察防治措施」的寫法。每項成因都要對應可執行的介入方式,避免只列理論名稱,也避免把犯罪簡化成個人品行問題。防治兼採普遍預防、風險介入、被害保護及依法查緝,並尊重外籍人士的合法權益。

犯罪成因分析

一、經濟與生活壓力:緊張理論

部分移工可能面臨薪資爭議、債務、仲介費負擔、工作變動受限、家庭經濟責任或失業等壓力。當合法收入與生活需求落差過大,或求助管道不熟悉,少數人可能透過竊盜、詐欺、販毒或其他非法活動取得收入。受害於剝削或欠薪的人,也可能因報復、絕望或衝突而涉入暴力事件。

二、社會支持與制度連結不足:社會控制理論

移工可能與家人分隔、語言不通、社交圈狹窄,或缺乏穩定的社區及制度連結;若雇主管理失當、工作或居住環境缺乏支持,對合法規範的連結與求助意願可能減弱。失聯移工處於更不穩定的生活條件,也較容易遭犯罪集團利用、吸收或脅迫。

三、犯罪同儕與不法網絡影響:差別接觸理論

少數人若長期接觸犯罪同儕、幫派或跨境不法網絡,可能學習犯罪手法,並透過群體合理化違法行為。詐欺、毒品、人口販運或非法仲介等犯罪也可能利用移工的語言、跨境聯繫與資訊落差,促使其成為共犯、運毒者或被害人。

四、排斥與污名:標籤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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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預防外來人口犯罪是外事警察重要職責之一。外事警察在轄區外來人口中,透過社區警政策略(community policing)預防犯罪是可行的方式。

請問:如何運用社區警政的四要件進行涉外治安事件之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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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區警政的核心要素如何運用於外來人口犯罪預防。社區警政強調警察與社區建立夥伴關係,透過社區參與、警察組織調整及共同解決問題,及早辨識並處理治安風險,而非只在犯罪發生後查緝。

本題所稱「四要件」,採貝里(Berry)所歸納的四項核心要素:

  1. 公眾諮商:警察與社區持續溝通,了解民眾需求、疑慮與治安問題。
  2. 組織調適:警察機關調整勤務、訓練與資源配置,使第一線員警能與社區合作並及早處理問題。
  3. 社區動員:結合社區居民、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共同投入治安預防。
  4. 問題解決:辨識問題背後的成因,採取具體措施並檢視成效。

本題為警政策略應用題,沒有特定計算公式。作答時應將四項要件逐一轉化為外事警察可執行的預防措施,並兼顧外來人口的語言、文化、居留與生活適應需求。

解題方法

先以「溝通了解—警察調整—社區合作—針對成因處理」作為答題順序,再將每一要件落實到涉外治安情境。預防對象包括外來人口可能涉及的犯罪,也包括其遭受犯罪侵害、被利用或因生活困境而衍生治安問題的情形。

一、公眾諮商:建立雙向溝通管道

外事警察應透過外來人口較常接觸的社群團體、宗教場所、學校、雇主、仲介及新住民服務機構,定期舉辦座談、訪視與宣導,了解其生活困難、治安疑慮及與在地居民的衝突情形。

宣導內容可涵蓋報案與求助方式、常見詐騙及人口販運風險、居留與工作相關規範,以及緊急事故處理程序。運用通譯或多語資訊降低語言障礙,並說明資訊保密及求助管道,使外來人口願意提供線索或及早求助。

二、組織調適:讓警察勤務能回應涉外需求

警察機關應培養外事警察及轄區員警的跨文化溝通、涉外法令與通譯協調能力,並建立外事單位與派出所、刑事、移民、勞政、社政等單位的聯繫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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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近年來,我國涉外執法機關常因犯罪型態的變化而影響執法效能的發揮,這些變化諸如犯罪地轉移至境外、犯罪手法改變、犯罪標的轉變等。

請論述「犯罪轉移」(Crime Displacement)的概念及類型,以及對於外事警察工作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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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犯罪轉移」(Crime Displacement)是指犯罪防制措施使犯罪機會受到限制後,犯罪者為了繼續犯罪,改變犯罪發生的地點、時間、目標、手法或犯罪類型。它描述的是犯罪行為的轉換,不代表犯罪必然完全消失。

本題屬犯罪學與外事警察實務的申論題,重點是先界定犯罪轉移,再分類說明,最後連結跨境犯罪的偵查與防制。題目不涉及特定法條,無須列舉法律條文。

犯罪轉移的類型

常見分類包括以下五種:

  1. 地域轉移(Spatial displacement):犯罪者改到其他地區犯案。例如警方加強港口查緝後,犯罪集團改由其他港口走私,或把犯罪據點移往境外。

  2. 時間轉移(Temporal displacement):犯罪者改變犯案時間。例如警方加強夜間巡邏後,犯罪者改在白天或巡邏較少的時段行動。

  3. 標的轉移(Target displacement):犯罪者改選其他被害人、物品或機構。例如重要設施加強保全後,犯罪者轉而侵害防護較弱的設施。

  4. 手法轉移(Tactical displacement):犯罪者改變犯罪方法或工具,以規避查緝。例如金融機構強化身分驗證後,詐欺集團轉用人頭帳戶、網路釣魚或其他方式取得款項。

  5. 犯罪類型轉移(Functional 或 crime-type displacement):原有犯罪方式受到阻斷後,犯罪者改做其他類型的犯罪。例如特定走私路線遭查緝後,犯罪集團轉而從事詐欺、洗錢或其他非法活動。

有些資料另將犯罪者替代列為犯罪轉移的一種,意指遭查緝的犯罪者由其他人接手其犯罪活動。不過,較嚴謹的用法會把它與犯罪者因應防制而改變犯罪方式的「犯罪轉移」區分,稱為犯罪者替代或犯罪者補位。申論作答可說明此一分類差異,避免把犯罪市場的接替誤認為犯罪者個人轉換犯罪方式。

解題方法與外事警察工作的影響

作答時可依「定義—分類—外事警察影響—因應方向」展開。題目所列的犯罪地移往境外、犯罪手法改變、犯罪標的轉變,分別可對應地域轉移、手法轉移與標的轉移;再補上時間及犯罪類型,即能完整涵蓋主要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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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毒品販運案件多屬重大涉外治安事件,而國際反毒公約是國際社會防制毒品販運的重要依據,請論述國際反毒公約發展過程中的重要事件、公約及其顯示的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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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社會如何從早期管制鴉片,逐步建立涵蓋麻醉藥品、精神藥物及毒品非法販運的國際制度。作答時須掌握三條主線:

  1. 管制範圍逐步擴大:由鴉片及其製品,擴及古柯、印度大麻、合成麻醉藥品、精神藥物與製毒先驅原料。
  2. 管制手段逐步加強:從限制生產與合法交易,發展至刑事處罰、追查犯罪所得、司法互助及跨國執法合作。
  3. 國際治理制度逐步成形:由早期多項公約,整合為聯合國三大反毒公約,並設置國際麻醉品管制局,監督各國履約情形。

本題屬歷史與制度論述題,沒有計算或選項分析。涉及國際公約的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制度與公約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依「國際會議與早期公約—聯合國三大公約—整體意義」分段作答。每一項重要事件都交代「發生什麼事」及「代表什麼發展」,即可兼顧年代、制度內容與命題所問的意義。

國際反毒公約發展過程中的重要事件、公約及其意義

一、國際合作的起點:1909 年上海萬國禁煙會

1909 年,美國倡議在上海召開萬國禁煙會,又稱上海鴉片委員會。當時鴉片濫用與國際鴉片貿易引發嚴重的健康及社會問題,上海會議是國際社會共同討論鴉片管制的重要開端。

重要意義:毒品問題開始被視為跨國問題,單靠一國的國內禁令不足以處理,必須透過國際協商與合作建立共同規範。

二、第一個重要多邊條約:1912 年《海牙國際鴉片公約》

1912 年,各國在海牙簽署《國際鴉片公約》,通常視為第一個重要的國際毒品管制公約。公約要求各國逐步限制鴉片、嗎啡、海洛因及古柯鹼等物質的生產、販售與使用,並以醫療及科學用途為管制的重要界線。

重要意義:國際反毒工作由會議共識進一步轉化為條約義務,奠定以國際規範限制毒品供應、管理合法流通的基礎。

三、國際聯盟時期的管制擴展:1925 年與 1931 年公約

1925 年,日內瓦簽署相關鴉片公約及協定,擴大對鴉片製品、古柯葉與大麻等物質的管制,也發展出合法國際貿易的統計、進出口許可等制度。

1931 年《限制麻醉品製造及管理分配公約》進一步以估算與統計制度,限制麻醉品的製造及分配,使合法製造量能受到國際監督。

重要意義:國際管制不再只處理特定毒品或禁止非法交易,也開始建立對合法生產、進出口與流通的國際監控機制,以縮小合法供應流入非法市場的空間。

四、將非法販運納入國際刑事合作:1936 年日內瓦公約

1936 年簽署《禁止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公約》,要求締約國將特定非法製造、販運等行為納入刑事處罰範圍,並促進跨國司法合作。

重要意義:反毒制度從供應管制推進至刑事執法合作;毒品非法販運開始被視為須由各國共同追訴的犯罪問題。

五、聯合國體系下整合並擴大管制:1961 年《麻醉品單一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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