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警察特考三等 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 外事警察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及相關法規,試問:人口販運罪構成之要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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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本題考《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第1款「人口販運」的定義,以及第2條第2款「人口販運罪」的範圍。作答時須先說明人口販運行為如何成立,再補充其所涉罪名如何構成人口販運罪。
人口販運的判斷架構可整理為:
剝削意圖或故意+特定行為+法定剝削目的或結果;被害人未滿18歲時,部分要件另有規定。
解題方法
一、確認剝削意圖或故意
行為人須基於剝削意圖或故意。法律所稱剝削,包含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摘取器官,以及使人為奴隸或類似奴隸、強迫勞動或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等情形。
二、確認是否有法定行為
行為包含對人口從事下列一種或數種行為:
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或容留。
這些行為不限於跨國運送;在國內從事相關行為,也可能符合定義。
三、依被害人年齡判斷要件
**被害人已滿18歲:**須有法定不法方法,並符合第2條所列的相關剝削目的或行為。法定方法包括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
第 二 題25 分
依據警察機關使用通譯注意事項,試問:
(一) 警察機關對列冊之通譯辦理通譯講習,其課程內容及時數規定為何?(20 分)
(二) 警察機關對完成講習且測驗合格者,發給合格證書之效期為何?(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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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使用通譯注意事項》第四點及第五點所定的通譯講習制度:列入警察機關通譯名冊者,原則上應接受講習;完成講習並通過測驗者,警察機關發給合格證書。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目分成兩部分作答:第一部分逐項列出講習課程與各自時數,並計算總時數;第二部分直接說明合格證書的有效期間。
(一)講習課程及時數
警察機關對列冊通譯辦理講習,課程及時數如下:
| 講習課程 | 時數 |
|---|---|
| 警察業務簡介 | 2 小時 |
| 法律常識 | 2 小時 |
| 偵查程序概要 | 2 小時 |
| 通譯倫理責任 | 1 小時 |
| 通譯專業技能 | 1 小時 |
| 合計 | 8 小時 |
第 三 題25 分
依據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作業規定,警察機關受理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申請方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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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受理「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的申請管道。作答時要區分「申請方式」與「領證方式」:臨櫃、委託及網路是申請管道;自取或郵寄則是領證安排。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作業方式為準。當年已提供網路申請服務;同年 4 月起,另新增線上申請郵寄領證方式。
解題方法
依《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作業規定》整理警察機關受理申請的方式,並補充各方式的辦理要點:
- 臨櫃申請:申請人備妥申請表及身分證明文件,至警察機關受理窗口辦理。
- 委託申請:申請人委託他人代辦,受託人應依規定提出申請人及受託人的身分證明文件,以及委託相關文件。
第 四 題25 分
依據警察機關處理涉外治安案件規定,執行取締或處理「使」字、「外」字牌照車輛交通違規或交通事故,應注意事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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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處理涉外治安案件規定」中,處理掛有「使」字或「外」字牌照車輛交通違規、交通事故的程序。重點在於:牌照具有外交或涉外性質,不代表車輛可免受交通法規規範;但處理時須依駕駛人身分及其是否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區分一般執法程序與外交途徑處理。
「使」字牌照供駐臺使館及相關人員車輛使用;「外」字牌照供符合規定之外國機構或人員車輛使用。判斷處置方式時,不能只看車牌,還須查明駕駛人身分及其特權、豁免資格。
解題方法
依序掌握「先辨身分、再處置違規、事故現場依法處理、涉及特權者循外交管道」:
- 確認駕駛人及車輛身分:查驗相關證件、車牌及車籍資料,確認駕駛人是否為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者。
- 依身分區別執法方式: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者,依一般交通法規處理;享有者則遵守特權與豁免限制,並按規定通報、陳報。
- 事故處理以救護與蒐證為先:依法維護現場、救護傷患、蒐集證據、製作紀錄;需要檢驗或鑑定車輛時,留意外交特權與豁免者的同意要求。
- 完整陳報與協調:依涉外案件程序通報外事單位,由權責機關協調處理。
執行取締或處理時的注意事項
一、確認車輛及駕駛人身分
應查明車輛是否確為合法領用「使」字或「外」字牌照,並核對駕駛人身分、證件及與車輛的關係。不得僅憑特殊牌照,即推定駕駛人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
二、一般交通違規仍依法處理
駕駛人不具外交特權與豁免者,交通違規依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取締、舉發及處理,不因使用「使」字或「外」字牌照而當然免責。執勤時應依法執行,清楚告知處理事由並製作必要紀錄。
三、涉及外交特權與豁免者,遵守身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