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警察特考四等 消防警察人員 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2 年・警察特考・四等・消防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請說明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未設置水噴霧裝置者,應設置防護設備之區域為何?

請比較室外天然氣儲槽與室外儲槽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顯著滅火困難場所,二者在設置冷卻撒水設備作為防護設備時,所需撒水量、放水量、放射壓力及放射時間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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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08 條、第 216 條及第 229 條,重點是辨別兩種冷卻撒水設備的適用場所與設計基準:

  •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及天然氣儲槽:依第 229 條。
  • 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顯著滅火困難場所:依第 216 條;題目所問室外儲槽,且適用條件為儲存閃火點在攝氏 70 度以下的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第 208 條列出未設水噴霧裝置時須設防護設備的場所,再分別依第 229 條與第 216 條比較冷卻撒水規定。比較時要分清楚:

  • 撒水量:每平方公尺防護面積每分鐘需供給的水量。
  • 放水量:幫浦每分鐘應能供應的總水量,依撒水量乘以防護面積計算。
  • 放射壓力:要依設備及配管水力計算,達到規定放水量;兩條文沒有另訂冷卻撒水噴頭的固定最低壓力值。
  • 放射時間:水源容量須支持連續撒水的時間。

防護設備應設置區域

依第 208 條,下列場所應設置防護設備;但已設置水噴霧裝置者,得免設:

  1. 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
  2. 儲存可燃性高壓氣體或天然氣,且儲槽在 3,000 公斤以上者。
  3. 氣槽車卸收區。
  4. 加氣站的加氣車位、儲氣槽人孔、壓縮機及幫浦。

冷卻撒水設備比較

比較項目室外天然氣儲槽室外儲槽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顯著滅火困難場所
法規依據第 229 條第 216 條
適用條件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等儲存閃火點在攝氏 70 度以下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的室內、室外儲槽顯著滅火困難場所
撒水量防護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 5 公升以上槽壁總防護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 2 公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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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何場所應設置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有關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設置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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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0 條及第 192 條:第 30 條列出應設置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的場所;第 192 條規定設備器材與無線電接頭的設置要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屬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目的在於改善地下空間或高樓地下層的無線電通訊,利於消防人員在搶救時聯絡與指揮。

解題方法:先找設置場所,再整理設備規定

依第 30 條,應設置的場所可按建築物高度、地下空間面積及地下層數判斷:

  1. 樓高在 100 公尺以上建築物的地下層。
  2. 總樓地板面積在 1,000 平方公尺以上的地下建築物。
  3. 地下層在 4 層以上,且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合計達 3,000 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的地下層。

注意第三款的兩個條件必須同時成立:地下層數達 4 層,且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合計達 3,000 平方公尺;僅符合其中一項,並不符合該款門檻。

設置規定

依第 192 條,作答時可按「電纜、器材與電源、接頭、共構連通」四部分整理:

  1. 洩波同軸電纜
  • 應適合傳送或輻射 150 MHz,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周波數。
  • 標稱阻抗為 50 歐姆。
  • 應經耐燃處理。
  1. 分配與訊號器具
  • 分配器、混合器、分波器及其他類似器具,應使用介入衰耗少者。
  • 接頭部分應有適當防水措施。
  1. 增輻器緊急電源
  • 設置增輻器時,其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
  • 蓄電池能量須使增輻器有效動作 30 分鐘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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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為能迅速知道場所之火災訊息,並及時通報相關單位及人員來危機處理火場緊急應變事宜,以降低火災損害,何場所應設置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

該操作裝置應設置於何處所?其能監控或操作之消防安全設備有哪些?

以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之監控系統設備為例,其應具有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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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以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五十九條。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的目的,是把分散的消防設備監控、操作介面集中管理,讓值勤人員能迅速掌握火災訊息並協助應變。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目順序作答即可:先列出「哪些場所應設置」,再說明「裝置設置位置及監控、操作的設備」,最後依高層建築物規定列出防災中心監控系統設備的功能。要特別分清楚:第三十條之一規定應設置裝置的場所;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裝置的設置處所與設備項目;高層建築物的六項功能則依《建築技術規則》作答。

作答內容

一、應設置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的場所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十條之一,下列場所應設置:

  1. 高層建築物。
  2.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3. 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供公眾使用場所。

二、裝置設置處所及監控、操作設備

依同標準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裝置應設於防災中心、中央管理室或值日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並監控或操作下列消防安全設備:

  1.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
  2. 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
  3. 緊急廣播設備之擴大機及操作裝置。
  4. 連結送水管之加壓送水裝置,以及與送水口處的通話連絡。
  5. 緊急發電機。
  6. 常開式防火門之偵煙型探測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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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何場所應設置緊急電源插座?其緊急電源插座設置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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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9條的設置場所,以及第191條的設置位置、供電容量、保護箱與配線規定。緊急電源插座供消防人員搶救時使用,設置重點是讓消防人員在各樓層容易取得電源,並確保供電回路在緊急狀況下可用。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兩件事:

  1. 哪些場所要設置:依第29條列出三類。
  2. 插座如何設置:依第191條逐項整理。作答時可依「位置與距離、電氣容量、保護箱、回路與電源」的順序,避免漏掉配線細節。

設置場所

依第29條,下列場所應設置緊急電源插座:

  1. 十一層以上建築物之各樓層。
  2. 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3. 依《建築技術規則》應設置之緊急昇降機間。

設置規定

依第191條,緊急電源插座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位置及距離:設於樓梯間或緊急昇降機間等場所,包含各該處五公尺以內、消防人員易於施行救火之處;每一層任何一處至插座的水平距離不得超過五十公尺。
  2. 電流供應容量:交流單相一百一十伏特或一百二十伏特、十五安培,容量約一點五瓩以上;插座規範並應符合標準所定圖示。
  3. 插座及保護箱:
  • 插座須為接地型,裝設高度距樓地板一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
  • 每一保護箱裝設二個插座。保護箱為崁裝式,長邊至少二十五公分、短邊至少二十公分。
  • 保護箱須以厚度一點六毫米以上鋼板或同等性能以上的不燃材料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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