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警察特考四等 消防警察人員 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8 年・警察特考・四等・消防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試說明進行滅火器外觀檢查時,其設置狀況的檢查方法與判定方法分別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滅火器外觀檢查中「設置狀況」的四項檢查內容:設置數量、設置場所、設置間距及適用性。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外觀檢查是以外觀判斷設備有無毀損及配置是否適當;實際檢查與判定,則依《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辦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檢修基準已於民國 114 年 1 月 9 日修正;本題所考四項設置狀況及其基本判定原則仍可作為作答架構。

解題方法

作答時依檢修基準的編排,逐項說明「如何查」與「合格標準為何」,避免只寫檢查項目而漏掉判定方法。

一、設置數量(核算最低滅火效能值)

  • **檢查方法:**以目視確認滅火器的設置數量及種類。
  • **判定方法:**依規定核算其最低滅火效能值,確認設置總量符合要求。

二、設置場所

  • **檢查方法:**以目視或簡易測定方法確認設置環境與位置。
  • 判定方法:
  1. 不得妨礙通行或避難。
  2. 應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且明顯之處。
  3. 滅火器本體上端與樓地板面的距離:重量 18 公斤以上者不得超過 1 公尺;未滿 18 公斤者不得超過 1.5 公尺。
  4. 應設於滅火器標示的使用溫度範圍內;設於範圍外時,應採取適當保溫措施。
  5. 設於容易腐蝕、濕氣較重,或易受海風、雨水侵襲之處所時,應採取適當保護措施。

三、設置間距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試說明緊急廣播設備採用緊急電話啟動方式時,其設置規定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36條,重點是緊急廣播設備的啟動方式。條文規定,啟動裝置應符合 CNS 10522;部分樓層及地下建築物須採緊急電話方式啟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第136條第3款,列出須使用緊急電話方式啟動的對象:

  1. 各類場所第十一層以上的各樓層。
  2. 地下第三層以下的各樓層。
  3. 地下建築物。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25 分

試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說明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探測器裝置位置之有關規定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15 條「探測器之裝置位置」。作答重點是依出風口、排氣口或回風口的位置,以及探測器型式,說明裝設距離與位置要求。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第 115 條逐款整理,並特別注意各款適用的探測器種類及例外:

  1. 天花板設有出風口:除火焰式、差動式分布型及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外,其他探測器應距離出風口 1.5 公尺以上。
  2. 牆上設有出風口:探測器應距離出風口 1.5 公尺以上;但出風口距天花板 1 公尺以上者,不受此限。
  3. 天花板設有排氣口或回風口:偵煙式探測器應裝在排氣口或回風口周圍 1 公尺範圍內。
  4. 局限型探測器:原則上裝在探測區域中心附近。
  5. 局限型探測器的傾斜限制:不得傾斜 45 度以上;火焰式探測器不受此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四 題25 分

試針對「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及「室外儲槽場所」,說明此兩類場所如符合一般滅火困難場所之規定分別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95 條「一般滅火困難場所」的認定條件,範圍分別是:

  1.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
  2. 室外儲槽場所。

依題意,應說明哪些條件會使這兩類場所歸入一般滅火困難場所;題目不是問應設置何種滅火設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第 195 條分別整理兩類場所的認定門檻,並留意其中「未達顯著滅火困難場所」及特定物品的除外規定。條文以「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列舉條件,因此各款是擇一符合,不須同時成立。

一、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

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即屬一般滅火困難場所:

  1. 總樓地板面積在 600 平方公尺以上、未滿 1,000 平方公尺。
  2. 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 10 倍以上、未滿 100 倍。 計算管制量時,以下物品不列入:
  • 第一類: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
  • 第二類:硫磺、鐵粉、金屬粉、鎂。
  • 第五類:硝酸酯類、硝基化合物、金屬疊氮化合物。
  • 含有上述任一成分且供作爆炸物原料使用的物品。
  • 高閃火點物品,且操作溫度未滿攝氏 100 度者。
  1. **未達顯著滅火困難場所規定,且作為下列作業場所使用:**噴漆、塗裝、印刷、清洗、淬火、鍋爐、油壓、切削、研磨或熱媒油循環設備作業。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