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警察特考四等 消防警察人員 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之場所及其緊急電源之相關規定為何?
某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為 5,500 平方公尺,請依照「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檢討緊急照明設備緊急電源容量之檢查數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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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兩部分:先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判斷哪些場所應設緊急照明設備,以及其緊急電源規格;再依《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的表格,按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查出緊急電源容量檢查數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緊急照明設備的設置規定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4 條、第 175 條至第 179 條;檢查數量依檢修基準第十九章「緊急照明設備」辦理。檢修基準第十九章於民國 114 年修正,考題仍依民國 113 年版本作答。
解題方法
一、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的場所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4 條,下列場所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 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列場所使用的居室。
- 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三目(學校教室除外)、第四目至第六目、第七目所定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第八目、第九目及第十二目所列場所使用的居室。
- 總樓地板面積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的居室,但學校教室除外。
- 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 5% 的居室。
- 前述場所自居室通往避難層必須經過的走廊、樓梯間、通道,以及其他平時依賴人工照明的部分。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為容易避難逃生,或具有有效採光的場所,得免設。
另依同標準第 179 條,下列處所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
- 避難層中,居室任一點至通往屋外出口的步行距離在 30 公尺以下者。
- 具有有效採光且直接面向室外的通道或走廊。
- 集合住宅的居室。
- 保齡球館球道以防煙區劃區劃的部分。
- 工作場所設有固定機械或裝置的部分。
- 洗手間、浴室、盥洗室、儲藏室或機械室。
判斷時應先看是否符合第 24 條的設置條件,再核對第 24 條認可免設規定及第 179 條列出的免設處所。
二、緊急電源相關規定
依同標準第 177 條:
- 緊急照明設備應連接緊急電源。
- 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容量須使設備持續動作 30 分鐘以上。
- 若採蓄電池設備與緊急發電機併設,蓄電池設備須持續動作 10 分鐘以上,緊急發電機則須持續動作 30 分鐘以上。
相關構造與性能規定也常一併考查:
第 二 題25 分
依照「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之規定,請說明室內消防栓設備進行綜合檢查時,其檢查方法、判定方法及注意事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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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綜合檢查是藉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運作或實際使用,判別其機能是否正常。本題依《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第二章「室內消防栓設備」作答,重點是確認設備在緊急電源下能啟動,並以實際放水檢驗壓力及放水量。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4 年修正檢修基準時未修正第二章室內消防栓設備。
解題方法
作答依序分成「檢查方法、判定方法、注意事項」三部分。檢查方法寫清楚如何啟動及放水;判定方法列出啟動性能、放水壓力、放水量標準;注意事項則補充緊急電源檢查的例外情形。
一、檢查方法
-
**切換電源並啟動設備:**將設備切換為緊急電源供電,操作直接操作部或遠隔操作啟動裝置,確認設備各項性能。
-
**選定放水試驗位置與數量:**在室內消防栓數量最多的最高樓層進行放水試驗,以該樓層全部消防栓放水為原則;同樓層消防栓超過二具時,以二具同時放水。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達顯著滅火困難者,消防栓數量超過五具時,以五具同時放水。
-
**測量瞄子壓力:**測量瞄子直線放水壓力時,依基準圖示將壓力表進水口置於瞄子前端、距離為瞄子口徑二分之一處,讀取壓力表指示值;亦可依基準所示的另一種方式測量。
-
計算放水量:
其中, 為瞄子放水量(L/min), 為瞄子口徑(mm), 為瞄子壓力(kgf/cm²)。
二、判定方法
- 啟動性能
- 加壓送水裝置應確實啟動。
- 表示、警報等動作應正常。
- 電動機運轉電流應在容許範圍內。
- 運轉中不得有不規則或不連續雜音,也不得有異常振動、發熱。
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探測器探測區域的理由及相關規定為何?
某防火構造建築物,探測器裝置面高度為 6 公尺,探測區域面積為 350 平方公尺,裝置光電式局限蓄積型第 2 種探測器時,應如何檢討其探測器數目?
如該探測器標稱蓄積時間合計為 30 秒,進行探測器動作時間之性能檢查時,其合格標準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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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19條、第122條,以及《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對偵煙式探測器動作時間的判定。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探測器的「探測區域」,是指探測器裝置面四周以淨高40公分以上的樑或類似構造體區劃包圍的範圍;但差動式分布型及偵煙式探測器,周圍淨高須達60公分以上。樑或類似構造體可能阻礙煙或熱流動,因此以構造劃分探測區域,並按區域面積及有效探測範圍配置探測器,確保各區域都能有效探測。
解題方法:探測器數目
題目指定光電式局限型第2種,屬偵煙式探測器,依第122條檢討有效探測範圍。裝置面高度6公尺,落在「4公尺以上、未滿20公尺」級距;光電式第1種或第2種的有效探測範圍為每具75平方公尺。
建築物為防火構造,不會改變第122條此高度級距的75平方公尺標準。探測區域面積為350平方公尺,因此:
第 四 題25 分
請依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說明設置滅火器之規定為何?
經性能檢查完成後,應於滅火器瓶頸裝設檢修環。請依照「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說明檢修環之相關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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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兩部分:一是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31條,說明滅火器的設置與數量核算;二是依《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第一章,說明滅火器完成性能檢查後,瓶頸檢修環的標示、材質、尺寸及顏色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檢修基準第一章於民國114年修正,現行法已修正;本題檢修環規定仍依民國113年適用版本作答。
解題方法:依《設置標準》第31條分項作答
答題時按「數量核算、特定場所加設、步行距離、位置及標識、放置高度」排列。核算最低滅火效能值時,面積的未滿部分也要計入一個單位;依題目所問,應答出效能值標準,而非只寫滅火器具數。
一、滅火器的設置規定
- 依場所火災性質設置,並核算最低滅火效能值:
- 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使用的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 100平方公尺(含未滿),應有1滅火效能值。
- 供第十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使用的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 200平方公尺(含未滿),應有1滅火效能值。
- 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處所:每 25平方公尺(含未滿),應有1滅火效能值。
可用下式理解最低需求: 其中 表示未滿一個面積基準仍進位計算。不同用途或火源風險的區域,應分別依適用基準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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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場所另設:**電影片映演場所的放映室及電氣設備使用處所,每100平方公尺(含未滿)另設1具滅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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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步行距離:**設有滅火器的樓層,自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滅火器的步行距離應在20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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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及標識:**滅火器應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明顯之處,並設置紅底白字的「滅火器」標識,每字面積應在20平方公分以上。若滅火器與室內消防栓箱等設備併設於箱體內,且箱面已標明「滅火器」字樣,標識顏色不受紅底白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