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警察特考四等 消防警察人員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3 年・警察特考・四等・消防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依據消防法規定,請詳述下列事項:

(一) 製造、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遴用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辦理哪些事項?(13 分)

(二) 何種場所發生火災、爆炸、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漏逸時,管理權人應立即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對象、方式及內容完成通報?(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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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法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主要考《消防法》第 15 條之 6 的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保安監督制度,以及第 19 條之 1 的事故通報義務。

第 15 條之 6 的適用門檻,是製造、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第 19 條之 1 所列場所的事故通報門檻則不同,另有三千倍以上的規定,兩者不可混淆。

(一)遴用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辦理事項

解題方法

先依《消防法》第 15 條之 6 第 1 項分辨兩種人員的職責:保安監督人負責消防防災計畫及危險物品管理業務;保安檢查員負責構造、設備的維護與自主檢查。

作答要點

管理權人應遴用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辦理下列事項:

  1. 保安監督人:
  • 訂定消防防災計畫,並由管理權人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 依消防防災計畫執行有關危險物品管理的必要業務。
  1. 保安檢查員:
  • 執行場所構造及設備的維護。
  • 執行自主檢查等事項。

保安監督人須為該場所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均須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的專業機構訓練合格、領有合格證書,任職期間並須定期複訓。管理權人應於遴用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人員異動時亦同。

另依題目所涉規定,符合資格的防火管理人得兼任保安監督人;若消防防護計畫已納入消防防災計畫內容,管理權人得免責由保安監督人另訂消防防災計畫。

(二)發生事故時應立即通報的場所

解題方法

依《消防法》第 19 條之 1 第 1 項列出的場所類型判斷。須注意,本條的公共危險物品門檻為合計達管制量三千倍以上,與第一小題的三十倍門檻不同。

適用場所

場所發生火災、爆炸、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漏逸時,管理權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對象、方式及內容完成通報。適用場所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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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請詳述下列事項:

(一) 專業爆竹煙火之區分及其內容。(10 分)

(二) 何種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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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法源

本題考《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3條對「專業爆竹煙火」的分類與定義,以及第15條不得施放爆竹煙火的場所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第3條逐項說明專業爆竹煙火的三種類型,並抓住各自的識別重點:舞臺表演用途、戶外巨大聲光效果、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再依第15條列出禁放場所七款;題目明問「場所及其基地內」,作答時須明確指出禁令涵蓋場所與基地範圍。

(一)專業爆竹煙火之區分及其內容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3條,專業爆竹煙火是須由專業人員施放的爆竹煙火,區分如下:

  1. 舞臺煙火:指爆點、火光、線導火花、震雷及混合劑等,專供電影、電視節目、戲劇、演唱會等活動使用,以製造表演聲光效果者。
  2. 特殊煙火:指煙火彈、單支火藥紙管或其組合之產品等,於戶外使用,以製造巨大聲光效果者。
  3.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屬概括類型,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始屬本款所稱專業爆竹煙火。

(二)不得施放爆竹煙火之場所及其基地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5條,下列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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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處理緊急救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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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2 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的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 24 小時執勤,並處理法定的緊急救護事項。判斷關鍵是分辨指揮中心的派遣、聯繫與諮詢職責,和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的諮詢或審查事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12 條列出的職掌。若選項內容不在該條,而是屬於其他機關的職掌,即為本題所問的「非屬」事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以及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送達醫療機構前的緊急救護,均屬第 12 條所列指揮中心職掌。選項將兩項法定職責合併敘述,核心內容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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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救護人員施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分別交由該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及應診之醫療機構保存至少七年。若醫療機構未將救護紀錄表併病歷保存,違者處新臺幣多少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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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對救護紀錄表的保存義務及違反義務的罰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同法第 34 條規定,救護紀錄表應由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及應診醫療機構分別保存至少七年;醫療機構還須將紀錄表併入病歷保存。同法第 44 條第 1 款則規定,醫療機構違反這項併病歷保存義務,處新臺幣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辨認違規主體及違規行為:主體是「應診之醫療機構」,行為是「未將救護紀錄表併病歷保存」。接著對照《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4 條的保存義務,以及第 44 條第 1 款的法律效果,即可得出罰鍰範圍為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並有限期改善與按次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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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應設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業務。其中救護隊或消防分隊每隊至少應配置救護車一輛及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

某救護分隊配置有加護救護車一輛,其於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應有救護人員①名以上出勤;該救護分隊應配置至少救護人員②名執行緊急救護。試問①、②各為多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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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對救護車出勤人數及救護隊人力配置的規定,並須搭配《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判斷加護救護車的資格要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24 條,救護車執行救護及運送病人時,至少應有 2 名救護人員出勤;加護救護車則另須有 1 名出勤人員具醫師、護理人員或中級以上救護技術員資格。後者是資格要求,不會增加最低出勤人數,因此①為 2 名。

依同法第 14 條,救護隊或消防分隊每隊至少應配置 1 輛救護車及 7 名救護人員,因此②為 7 名。題目所述救護分隊配置 1 輛加護救護車,仍適用每隊至少 7 名的配置標準。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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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規定,消防機關運送緊急傷病患至地區責任醫院,該病患經衛生機關證實為法定傳染病患,收治之醫院除應採行之必要措施外,應於多少小時內將結果通知運送救護車所屬之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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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2 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醫院收治法定傳染病或疑似法定傳染病病人,依《傳染病防治法》向主管機關報告,並經主管機關證實後,應於 24 小時內將結果及應採行的必要措施,通知運送救護車所屬機關(構)。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情境:消防機關以救護車運送傷病患,病患經衛生機關證實為法定傳染病患。這符合施行細則所定的通報情形,因此直接依條文期限判斷:醫院應在主管機關證實後 24 小時內通知救護車所屬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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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有關緊急救護相關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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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24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的《緊急救護辦法》,重點是辨認「緊急傷病患」的範圍,以及救護服務證明的申請對象與申請機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緊急救護辦法》第 3 條規定,緊急傷病患包括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者、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孕婦待產者,以及其他緊急傷病者。第 4 條另就入院手續、醫藥費用及救護服務證明申請作規定。

解題方法

先對照題幹中的關鍵詞與法規原文:孕婦待產者是否屬緊急傷病患;低收入戶的醫療費用如何處理;救護服務證明應向誰申請。選項若把「入院手續」與「醫藥費用」一概歸給家屬,或把申請機關改成醫療院所、地方消防機關自行規定格式,都與法規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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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有關緊急醫療救護之專業用詞,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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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專業用語定義。依題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其中「緊急傷病患」的定義明確排除「醫院已收治住院者」。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選項與施行細則第 2 條原文,特別留意選項是否增刪定義中的限制語。選項 C 將「但不包括醫院已收治住院者」改成「包括醫院已收治住院者」,與法規正好相反,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大量傷病患」是指單一事故或災害發生的傷病患人數達 15 人以上,或預判可能達 15 人以上者。門檻是 15 人,且包括預判可能達標的情形。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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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者為中央主管機關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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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3 條的主管機關權責劃分,重點是辨別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各自負責的事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直轄市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中央主管機關權責包括爆竹煙火安全管理制度與法規的規劃、訂定及執行,以及爆竹煙火製造許可、爆竹煙火成品輸入許可等事項。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行為主體與法定權責:

  • 「輸入許可」要注意法條分別列為中央權責。
  • 「輸入一般爆竹煙火之封存」則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 「自治法規」及其執行屬地方自治事項,不能與中央法規權責混為一談。
  • 爆竹煙火製造許可屬中央主管機關權責。

選項分析

(A) 輸入一般爆竹煙火之封存:錯誤。 輸入一般爆竹煙火後,應運至合格儲存場所,並通知當地消防主管機關辦理封存。依第 3 條權責劃分,輸入一般爆竹煙火之封存屬地方主管機關權責,不是中央權責。

(B) 爆竹煙火安全管理業務之規劃、自治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執行:錯誤。 中央負責的是爆竹煙火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劃設計,以及法規的制(訂)定、修正、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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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不得超過多少公斤?超過部分得設容器保管室儲放之。但總儲氣量以多少公斤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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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對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量的限制。應分清楚兩個數字:販賣場所直接儲放的總量上限,以及超過該上限後,得改於容器保管室儲放的總量上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規定,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不得超過 128 公斤;超過部分得設容器保管室儲放,但總儲氣量以 1,000 公斤為限。因此兩個空格依序為「128 公斤、1,000 公斤」,選 (C)。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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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爆竹煙火監督人應經專業機構施予訓練並定期接受複訓,有關訓練時間與課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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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重點是分清爆竹煙火監督人的初訓與複訓要求。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18 條規定監督人須經訓練合格,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訓練時數、複訓間隔及課程內容則由施行細則具體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核對第 8 條的三項數字:初訓不得少於 24 小時、任職期間每 2 年至少複訓 1 次、複訓不得少於 8 小時;再比對複訓課程清單。

複訓課程為:

  1. 爆竹煙火安全管理實務探討。
  2. 爆竹煙火管理法令介紹。
  3. 安全防護計畫探討。
  4. 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實務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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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有關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範圍及分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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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3 條所定的公共危險物品分類。六類物品的類別名稱,必須與各類物質的危險特性相配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記住六類公共危險物品的分類,再逐一比對選項:

類別名稱
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第二類易燃固體
第三類發火性液體及發火性固體、禁水性物質
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
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第六類氧化性液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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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有關公共危險物品處理場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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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 條,重點是分辨公共危險物品處理場所的類型,以及各類場所的數量門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六類物品」指六類公共危險物品;「管制量」是各類物品依法定的基準量。判斷販賣場所時,要留意第一種與第二種場所的倍數分界。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第 7 條的場所定義及數量門檻。第一種販賣場所未達管制量 15 倍;第二種販賣場所則是達 15 倍以上、未達 40 倍。容器串接使用場所的門檻是液化石油氣 80 公斤以上;一般處理場所則是其他一日處理六類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以上的場所。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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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分級 A 型的公共危險物品,管制量是多少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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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中,公共危險物品各類別的管制量。第五類為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其中「A 型」分級物質的管制量為 10 公斤。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第五類物品中「A 型」物質的管制量,再依辦法所定的各類公共危險物品管制量表查對。第五類的 A 型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管制量為 10 公斤,因此選項 A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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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花蓮縣發生芮氏規模 7.2 地震,花蓮縣某區域經花蓮縣政府公告劃定地震災害警戒區域,並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若民眾未取得臨時通行證,而進入該警戒區域,並命離去而不離去,可處罰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對進入災害警戒區域的管制,以及違反管制時的罰鍰。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災害防救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2 款,地方政府得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並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依同法第 55 條,未取得臨時通行證而進入該警戒區域,或經命離去仍不離去,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示花蓮縣政府公告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民眾未取得通行證進入後,經命離去仍不離去,符合《災害防救法》第 55 條所列違規情形。

因此直接對照該條罰鍰級距: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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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有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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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所定的「各類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的中央主管機關是環境部,故選項 (D) 正確。解題時應依災害類別辨認主管機關,不能只憑機關名稱或職掌印象判斷。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災害防救法》第 3 條所列的各類災害主管機關,對照題目所問的「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即可判定由環境部主管。環境部負責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的管理與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與題目災害類別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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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有關災害防救物資與器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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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所列的災害防救物資、器材項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條列有飲用水、糧食及其他民生必需品、急救用醫療器材及藥品、人命救助器材及裝備,以及營建機具、建材和其他緊急應變措施所需物品。

題目中的「救災用準備水源及災害搶救裝備」屬於災害防救設施、設備的項目,不是施行細則第 10 條所稱的災害防救物資、器材。

解題方法

比對各選項與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列舉項目即可。判斷關鍵是區分「災害防救物資、器材」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兩者都與救災有關,但法規分別列項,不能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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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各級政府應結合民防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及相關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實施相關災害整備及應變事項;其實施辦法,應由何單位主責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關於各級政府結合民防、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以及學校、醫院、團體與企業等單位,辦理災害整備及應變事項的實施辦法,應由哪個中央機關主責會商訂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災害防救法》規定,該實施辦法由內政部主責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實施辦法,應由何單位主責會商有關機關定之」,對應《災害防救法》明定的中央主管機關即可。題目問的是制定該辦法的主責單位,不是地方政府的執行機關,也不是災害防救政策協調或科技研究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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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哪個單位每五年應依災害防救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就相關減災、整備、災害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科學研究成果、災害發生狀況、因應對策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6 條所定的「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定期檢討」權責機關。題幹所列「每五年」及勘查、評估、檢討計畫等文字,即為該條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每五年應依《災害防救法》第 17 條第 2 項,就減災、整備、災害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科學研究成果、災害發生狀況及因應對策等事項,進行勘查、評估並檢討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

解題方法

看到「每五年」「勘查、評估」「檢討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先對應《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6 條,再確認執行機關。法條指定的是「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因此選項 C 正確。

另須區分計畫程序中的不同機關: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負責擬訂及檢討基本計畫;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負責核定;行政院負責函送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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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首長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擔任指揮官,另得視需要成立何組織,就近處理各項救災及後勤支援事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對地方災害應變組織的規定,關鍵在於辨認「就近處理各項救災及後勤支援事宜」所指的組織。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災害防救法》第 12 條,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首長,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擔任指揮官;另得視需要成立前進指揮所,就近處理各項救災及後勤支援事宜。

解題方法

直接抓題幹中的法條關鍵語句:「視需要成立」及「就近處理各項救災及後勤支援事宜」。這正是《災害防救法》第 12 條所指的「前進指揮所」,因此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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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得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為之,其期限至消防法 112 年 5 月 30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多少年為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7 條的過渡規定。原則上,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的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執行;測試、檢修則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執行。

為了讓既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能在制度銜接期間繼續執行相關工作,條文另訂暫行期限:自民國 112 年 5 月 30 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 五年。

解題方法

直接抓題幹中的「暫行為之」與「期限至……施行之日起」兩個關鍵語句,對照《消防法》第 7 條第二項的期間規定即可。期限是從修正條文施行日起算五年,並非從修正公布日或考試年度起算。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仍保有這項五年過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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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消防法規定,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且供營業使用之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故障未維護或未設置,處場所管理權人新臺幣多少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對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的處罰。依《消防法》第 6 條第 1 項,各類場所管理權人應依規定設置並維護消防安全設備;違反者的罰則見同法第 37 條第 1 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供營業使用的場所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處場所管理權人新臺幣 2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兩個關鍵條件:

  1. 場所依法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2. 該場所供營業使用,且設備未設置或故障未維護。

符合這些條件時,適用《消防法》第 37 條第 1 項對供營業使用場所的處罰規定。題目所問的罰鍰範圍及限期改善通知,正是該項規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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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消防法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所登錄機構之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者,不得銷售、陳列或設置使用。下列何者非屬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應實施認可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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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12 條第 3 項。依民國 113 年命題時的規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的構造、材質、性能,以及認可試驗內容、批次認定、試驗結果判定、主要試驗設備等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標準。

因此,題目問哪些屬於認可內容時,應辨認法條列出的三項核心要件:構造、材質、性能。重量並未列在其中。

解題方法

直接抓法條列舉的三個名詞,與選項逐一比對即可:

  • 法條明列:構造、材質、性能。
  • 選項中只有「重量」不在這組法定項目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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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消防法規定,開業建築師、電機技師不得執行下列哪些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或測試、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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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7 條第 3 項對開業建築師、電機技師的執業範圍例外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開業建築師、電機技師得執行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監造或測試、檢修;其他消防安全設備不在這項例外範圍內。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的「不得執行」切入,找出不屬於法條列舉的三類非系統式設備的選項。滅火器、標示設備、緊急照明燈均是法條明列的例外;剩下的緩降機屬避難器具,不在列舉範圍內,因此不得依這項例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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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地面層幾層以上建築物,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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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11 條的防焰物品使用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的建築物,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也在規範範圍內。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門檻「達十一層以上」即可作答。「達」表示包含該數字,因此地面樓層滿 11 層即符合規定;題目問的是層數門檻,選項中直接選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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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消防法規定,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之儲槽達內政部公告一定規模以上者,其管理權人於開始使用後,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專業機構實施定期檢查,作成紀錄,並至少保存 XX 年;公告生效前已設置之儲槽,應自公告生效之日起 YY 年內完成初次定期檢查。其 XX、YY 各為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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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15 條之 5 第 4 項的儲槽定期檢查與紀錄保存年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的儲槽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一定規模者,管理權人須於開始使用後委託經許可的專業機構實施定期檢查、作成紀錄,並至少保存五年;公告生效前已設置的儲槽,須自公告生效日起五年內完成初次定期檢查。

解題方法

題目將法條中的兩個期限分別設為 XX、YY:

  • XX 是定期檢查紀錄的最低保存年限:五年。
  • YY 是公告生效前既設儲槽完成初次定期檢查的期限:五年。

因此 X、YX、Y 均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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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訂定年度計畫,結合機關、學校、團體及志工等資源,並運用傳播媒體、社區參與或辦理體驗活動等方式,經常推動防火教育及宣導。有關其年度計畫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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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3 條所定的防火教育及宣導年度計畫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計畫應包括:

  1. 前一年度轄區火災分析。
  2. 依前款分析,規劃防火教育與宣導的執行內容及時程。
  3. 傳統節日增加用火、用電,容易發生火災時,相關預防措施的宣導。

條文要求分析的是各地方主管機關「轄區」內的火災情形,並未要求納入前一年度「全國」火災分析。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的明確用語「前一年度轄區火災分析」,逐項核對選項。選項 A 把分析範圍改成「全國」,與法條規定不同;其餘選項均符合年度計畫應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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