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警察特考四等 消防警察人員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9 年・警察特考・四等・消防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依《消防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請說明為進行火災調查與鑑定,有關火災調查鑑定人員之權限與職責。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火災調查鑑定的兩個面向:一是調查人員為查明火災原因所具備的現場調查權限;二是消防機關調查完成後,應履行的製作鑑定書、移送及維護現場等職責。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主要依據為《消防法》第 26 條、第 43 條及《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26 條。

解題方法

依「調查前及調查中 → 調查後」分段作答:

  1. 調查前及調查中,說明消防機關派員調查的權限,以及火災現場封鎖、保持完整的規定。
  2. 調查完成後,說明調查鑑定書的製作期限、移送對象,以及必要時與警察機關會同辦理的規定。
  3. 補充拒絕或妨礙調查的法律效果,完整交代權限如何受到保障。

火災調查鑑定人員的權限

一、進入現場勘查、蒐集證物及查詢

依《消防法》第 26 條第 1 項,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派員:

  • 進入有關場所勘查;
  • 採取、保存相關證物;
  • 向有關人員查詢。

此等權限以調查、鑑定火災原因為目的,應針對火災現場及相關資料進行勘查與蒐證。

二、封鎖現場並維持現場完整

依《消防法》第 26 條第 2 項,火災現場在未調查鑑定前應保持完整,必要時得予封鎖。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檢察、警察或消防機關得封鎖火災現場,於調查、鑑定完畢後撤除。

現場尚未完成調查、鑑定時,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或變動現場;非經調查、鑑定人員許可,不得進入。遇有緊急情形或確有進入必要時,得由調查、鑑定人員陪同進入,並於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中記明事由。

三、調查權限受拒絕或妨礙時的處罰

依命題當年《消防法》第 43 條,任何人拒絕依第 26 條規定進行勘查、查詢、採取或保存證物,或破壞火災現場者,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

火災調查鑑定人員的職責

一、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並移送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消防法》第 26 條第 1 項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後,應即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某一餐廳串接使用 50 公斤液化石油氣鋼瓶 10 支,請詳述該場所應設置之安全設施及管理相關規定。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 條及第 73 條之 1,重點是先算出餐廳的液化石油氣串接使用量,再依數量級距逐層套用安全設施及管理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題目未交代鋼瓶是否全部串接;以下依題意,假設 10 支鋼瓶均串接使用。該場所屬「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串接量為:

50 公斤/支×10 支=500 公斤50\text{ 公斤/支}\times 10\text{ 支}=500\text{ 公斤}

500 公斤超過 300 公斤、未逾 600 公斤,故須符合「80 公斤以上至 120 公斤以下」及「超過 120 公斤至 300 公斤以下」的規定,並加上「超過 300 公斤至 600 公斤以下」的加強規定。

解題方法

依第 73 條之 1 的數量級距由低至高判斷:

  1. 80 至 120 公斤以下:基本安全設施與管理。
  2. 超過 120 至 300 公斤以下:除基本規定外,鋼瓶與用火設備須保持至少 2 公尺。
  3. 超過 300 至 600 公斤以下:除前述規定外,增設自動緊急遮斷裝置、鋼瓶防護措施及緊急聯絡標示。
  4. 超過 600 至 1,000 公斤以下:另有與第一類、第二類保護物的安全距離要求;本題 500 公斤,未達此級距,不適用。

本題應設置的安全設施及管理規定

一、基本安全設施與管理

500 公斤落在 80 公斤以上,因此應符合下列要求:

  • 鋼瓶設於屋外;如設於屋外確有困難,且有防止氣體滯留的有效通風裝置,得例外設於屋內。
  • 設置嚴禁煙火標示及滅火器。
  • 場所溫度應經常保持在攝氏 40 度以下,並採取防止日光直射措施。
  • 鋼瓶應直立放置,並設置防止傾倒的固定措施。
  • 燃氣導管應由領有氣體燃料導管配管技術士證照的人員,依國家標準或相關法規安裝,並完成竣工檢查。
  • 燃氣用軟管長度不得超過 1.8 公尺,最小彎曲半徑為 110 毫米以上;不得扭曲、纏繞。軟管超過 1.8 公尺時,應改設串接容器的燃氣導管。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有關災害防救組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中央層級災害防救組織的職稱與首長兼任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109年)《災害防救法》第7條:

  •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的召集人、副召集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
  • 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主任委員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

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的執行長,則依該委員會設置要點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

解題方法

先區分「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與「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兩個組織,再核對題目所列職稱:會報的召集人是行政院院長,副召集人是行政院副院長;委員會的主任委員也是行政院副院長。執行長則不是行政院秘書長。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 題2 分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輸入氯酸鉀之業者應運至合格儲存地點放置,並於入庫前多久時間通知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清點數量後始得入庫?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7 條對輸入氯酸鉀或過氯酸鉀的入庫管理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輸入的氯酸鉀或過氯酸鉀應運至合格儲存地點,並於入庫二日前通知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清點數量,清點後始得入庫。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輸入氯酸鉀」、「入庫前通知」、「主管機關清點」等關鍵詞,直接對應《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7 條的期限規定:「入庫二日前」。因此,通知期限是二日。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 題2 分

依《消防法》規定,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之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後,採取適當之搶救作為;如現場無下列何種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20 條之 1 第 1 項。依民國 109 年法規,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在確保救災安全的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風險,採取適當作為;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

因此,判斷關鍵是法條所稱的危害對象,而非一般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害種類。

解題方法

將題目中的「無下列何種危害之虞」與法條原文對照。法條明定的是「無人命危害之虞」,與選項(D)相符。這是法律文字辨識題,直接掌握條文關鍵語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 (A) 食物中毒:錯誤。 食物中毒不是《消防法》第 20 條之 1 所列、可據以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的條件。
  • **(B) 空氣污染:錯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 題2 分

依《消防法》規定,工廠管理權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新臺幣多少罰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對工廠管理權人提供化學品資訊義務的罰則。題目所述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虛偽不實資訊,應對照《消防法》第 21 條之 1 與第 43 條之 1。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違反上述義務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對象與違規行為:對象是「工廠管理權人」,行為是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相關資訊,或提供不實資訊。將其對應至《消防法》第 43 條之 1 的罰鍰級距,即可選出 3 萬元至 60 萬元。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 題2 分

依《消防法》規定,有關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及維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對消防安全設備的設置、檢查及定期檢修義務。解題時要分清三件事:場所管理權人的一般設置維護責任、消防機關的分類列管檢查權,以及特定場所依法應設置的設備種類。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比對選項與《消防法》第 6 條及第 9 條的規定,再特別檢查選項 C 所稱「119 火災通報裝置」是否就是不需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場所的法定替代設備。

民國 109 年時,《消防法》第 6 條規定,不屬於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的是住宅用火災警報器。119 火災通報裝置則是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特定場所應設置的設備,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A) 正確。 《消防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各類場所的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的場所,應設置並維護消防安全設備。選項所述與法條一致。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6 題2 分

消防主管機關基於救災及緊急救護需要,得調度公、民營事業機構車輛、船舶、航空器及裝備,受調度者得請求補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32 條第 1 項,重點是受消防主管機關調度、運用的事業機構可請求哪些補償。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補償分成兩類:

  1. 車輛、船舶、航空器:有政府核定的交通運輸費率標準時,依該標準給付;沒有費率標準時,由消防主管機關參照當地時價給付。
  2. 調度、運用期間發生毀損或耗損:先修復;無法修復時,按時價並參酌已使用時間折舊後給付毀損補償金;裝備耗損則按時價給付。

解題方法

抓住補償規定中的限制語「均」與條件語「無……標準者」。政府核定的交通運輸費率只適用於車輛、船舶、航空器,且以有該費率標準為前提;並非所有調度補償都一律按照交通運輸費率給付。因此,選項 A 把適用範圍與條件都說得過於絕對,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7 題2 分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下列哪個選項不屬於甲類場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甲類場所」的用途分類。解題關鍵在於分辨「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與「精神護理之家」:兩者名稱相近,但條文列在不同款次,分類不同。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第 12 條,精神護理之家列於甲類場所;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則列於其他類別,並非甲類。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第 12 條甲類場所清單,找出哪個選項未列入:

  • 醫院、療養院及精神護理之家,列在甲類場所相關項目中。
  • 啟明、啟智及啟聰等特殊學校,也列在甲類場所中。
  • 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則列在「集合住宅、寄宿舍、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一款,不屬於甲類。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8 題2 分

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規定,有關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判斷其機能之檢查,屬下列何種檢查方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 3 條所定的三種檢修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

  • 外觀檢查: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以及配置是否適當。
  • 性能檢查: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的性能是否正常。
  • 綜合檢查: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判別其機能。

題幹所述「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及「判斷其機能」,正是綜合檢查的法定定義。

解題方法

直接抓題幹中的關鍵語句,與法條定義對照:

「整體性運作或使用 → 判別機能」對應「綜合檢查」;若只看有無毀損或配置是否適當,才是外觀檢查;若透過操作判斷設備性能是否正常,則是性能檢查。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9 題2 分

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規定,有關救護人車之設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第 4 條,重點是救護隊的基本人車配置、依人口增加救護人力的門檻,以及增設救護隊的特殊區域條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規定:每一救護隊至少配置救護車 1 輛及救護人員 7 名;救護區人口達 7 萬人以上時,每滿 1 萬 5 千人,得增加 1 名救護人力;救護人力每增加 7 人,得增加 1 輛救護車。山地、離島、人口密集、工廠密集或醫療資源缺乏區,得視實際需要增設救護隊。現行法已修正人口增設人力的門檻與計算級距。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4 條即可:先核對基本配置,再確認人口增加人力的起算門檻和級距,最後比對增加人力與增加救護車的比例,以及可增設救護隊的區域條件。人口條件要同時看「從多少人起算」與「每滿多少人增加一人」,不能只記單一數字。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0 題2 分

有關行政院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之任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第 6 條所定「行政院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的任務,重點是分清會報的決策、核定職權,與各級政府或業務主管機關的執行職責。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災害防救法》第 6 條,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的任務包括:決定災害防救基本方針、核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等。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動詞與法條用語:

  • 決定災害防救基本方針
  • 核定計畫及重要政策、措施
  • 執行或推動業務,則須看法條是否把該職責交給會報

選項 C 的「決定災害防救之基本方針」與第 6 條明文相符,因此正確。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1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有關統籌調度國內各搜救單位資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第 7 條第 4 項所定的中央搜救資源統籌機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項明定:「為有效整合運用救災資源,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設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統籌、調度國內各搜救單位資源,執行災害事故之人員搜救及緊急救護之運送任務。」

因此,題目問「統籌調度國內各搜救單位資源」時,應直接對應到「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職務關鍵字「統籌、調度國內各搜救單位資源」,再與法條明文比對。專家諮詢委員會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負責諮詢、科技研發等工作;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負責災害防救會報事務;執行搜救資源統籌調度的是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2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有關因災害失蹤之人,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第 47 條之 1,重點是因災害失蹤、已有事實足認確已因災死亡,卻未發現屍體時,法院如何確定其死亡及死亡時間。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確定失蹤人死亡及死亡時間;失蹤人以法院裁定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該條並規定,法律未規定的事項,準用《家事事件法》宣告死亡事件之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47 條之 1 的文字即可:

  • 聲請人是「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不是只有其中一方。
  • 死亡推定的時間,是法院裁定所確定的死亡時間。
  • 未規定事項準用的是《家事事件法》,不是《民法》。

因此,與條文明文不符者為 (C)。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3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有關散播不實災害訊息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關於散播災害謠言或不實訊息的刑事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規定在《災害防救法》第 41 條。

條文分兩層:

  • 散播有關災害的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題方法

先把條文中的三種結果分開對照:基本犯看「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刑度;加重結果犯則分別看「致人於死」與「致重傷」的刑度。再核對各選項是否把對象、刑種或刑度寫對,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4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有關各級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關於各級政府無法因應災害時的逐級協助,以及國軍支援、主動救災和後備軍人運用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1 年修法後,相關規定條次由第 34 條移列至第 35 條,並增列山地原住民區等內容。

民國 109 年《災害防救法》第 34 條規定:鄉(鎮、市)公所無法因應時,縣(市)政府應主動派員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該災害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主動派員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無法因應時,得申請國軍支援。

另依當時《災害防救法》第 29 條,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指揮官得指揮、督導及協調包括後備軍人組織在內的救災力量;此與國防部運用「應召之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是不同規範。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主體、條件與用語:

  1. 地方政府無法因應時,確認由哪一級機關主動協助。
  2. 國軍是否須待申請,或在重大災害時主動協助。
  3. 國防部運用應召後備軍人支援,是否以收到支援請求為必要條件。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5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有關徵調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協助救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及其施行細則中,徵調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協助災害防救時,政府應提供的必要支援,以及能否改發代金。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關於徵調專門職業技術人員的規定,執行機關應供給膳宿、交通工具及其他必要裝備;必要時,得以代金代替供給。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何者錯誤」,再核對法規列出的供給項目與代金替代規定。膳宿、交通工具屬明列的供給內容;無線電不是條文列舉的固定供給項目;代金則可在符合規定時替代供給。因此,錯在把「無線電」說成應供給的法定項目。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6 題2 分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有關爆竹煙火之沒入及銷毀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爆竹煙火管理條例》關於違法爆竹煙火沒入後的處理方式,以及《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所定的銷毀程序。解題關鍵在於分辨哪些沒入物得變賣、拍賣,哪些必須銷毀。

依命題當年《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32 條規定,違法爆竹煙火的成品、半成品、原料及專供製造爆竹煙火的機具或施放器具,不問所有人為何人,主管機關應逕予沒入。沒入後,特定機具、器具、原料及有認可標示的爆竹煙火,得變賣、拍賣予合法業者或銷毀;未有認可標示的成品及半成品則應銷毀。

解題方法

先以條例第 32 條確認沒入物的後續處理區分,再用施行細則第 10 條核對銷毀時段。銷毀須於「上午八時後、下午六時前」進行,並派人警戒監視;確認滅火後始得離開。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7 題2 分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之原料倉庫與廠區外鄰近之集合住宅之安全距離,應在幾公尺以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第 5 條,判斷爆竹煙火製造場所「有火藥區內原料倉庫」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法規依鄰近場所的「對象物類別」訂定不同距離。

依同辦法第 2 條,第二類對象物包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所列場所;本題集合住宅屬第二類對象物。

解題方法

先辨認距離兩端:一端是製造場所的「原料倉庫」,另一端是廠區外的「集合住宅」。接著依第 5 條原料倉庫的規定,按對象物類別查距離:

  • 第一類:50 公尺以上
  • 第二類:30 公尺以上
  • 第三類:20 公尺以上
  • 第四類:10 公尺以上

集合住宅屬第二類對象物,因此原料倉庫與其間的安全距離應在 30 公尺以上。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8 題2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公共危險物製造場所之構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15 條,辨別「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的構造要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重點是屋頂材料的例外、防火門窗的時效,以及液體設備周圍的圍阻措施。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定數值與適用情形,尤其注意同一款中「窗戶及出入口」與「有延燒之虞的牆壁開口」規定不同:前者須有 30 分鐘以上防火時效;後者才須有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並採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屋頂原則上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但僅處理高閃火點物品,且操作溫度未滿攝氏 100 度,得免以該類輕質材料覆蓋。選項所述符合例外規定。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9 題2 分

依《消防法》規定,有關消防栓設置、費用、保養及維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17 條消防栓的設置、費用與維護權責。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地方政府為消防需要,應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定適當地點設置消防栓;設置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酌予補助;消防栓的保養、維護由自來水事業機構負責。消防法第 17 條後續有修正,但不影響本題依命題年度判斷的答案。

解題方法

按題目列出的四項權責,逐一對照法條:設置由地方政府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辦理;費用由地方政府及鄉(鎮、市)公所酌予補助;保養、維護由自來水事業機構負責。法條沒有規定消防機關全面測試性能,也沒有規定消防局負責保養維護。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0 題2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有關瓦斯行設置容器保管室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3 條,重點是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俗稱瓦斯行)設置容器保管室時,對用途、位置及構造的要求。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容器保管室的屋頂應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並距離地面二點五公尺以上;外牆與第一類、第二類保護物的安全距離則應在八公尺以上。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73 條規定。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與條文不符的敘述即可。最容易混淆的是屋頂的「距離地面」高度:法定數值是 2.5 公尺以上,不是 4 公尺以上。

選項分析

(A) 應瓦斯行專用:正確。 容器保管室應供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專用,不能挪作其他用途。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1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有關救護技術員執行救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對救護人員資格、救護作業及傷病患運送的規範。解題關鍵是分清楚:傷病患送醫並非由其指定醫院單方面決定,法律原則上要求救護人員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示前往現場,並送至「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找各選項對應的法律規範:

  •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24 條規範救護技術員執行救護應遵循的作業程序。
  • 同法第 25 條規定,非救護技術員不得使用救護技術員名稱。
  • 同法第 29 條規定,救護人員應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示前往現場急救,並將緊急傷病患送達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逐項核對後,可見選項 D 把「依傷病患意願送至指定醫院」寫成救護技術員應遵守的原則,與第 29 條所定的運送原則不符。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2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有關救護車裝置及執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7 條,分成兩部分:救護車的車身標識規定,以及警鳴器、紅色閃光燈的使用限制。解題時須區分「救護車應裝設警示設備」與「何時得使用警示設備」。

解題方法

先逐項比對車身標識:車身為白色、兩側漆紅色十字及機關(構)名稱、後部漆許可字號;其他標識須經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再檢查燈號及警鳴器的使用條件:法律規定,救護車非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因此,選項若將送醫、返隊一概列為必須使用,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車身兩側應漆紅色十字及機關(構)名稱,符合第 17 條規定。
  • (B) 正確。 車身後部應漆許可字號,符合第 17 條規定。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3 題2 分

依《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規定,救護車使用範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第 4 條所定的救護車使用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救護車用途限於條文明列事項,包括救護及運送傷病患、運送執行緊急傷病患救護工作之救護人員、緊急運送醫療救護器材等,以及支援防疫措施。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4 條的法定用途。判斷重點在於:條文規定的是「執行緊急傷病患救護工作之救護人員」,而不是一般救護專業訓練的師資。選項若把救護車用途延伸到條文未列事項,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4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9 條及《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 6 條,重點是救護車的清潔消毒義務,以及醫院確認特定傳染病後,通知救護車所屬機關(構)的義務與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9 條規定,救護車應定期消毒並維持清潔;運送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或運送受化學、輻射物質污染的病人後,應視情況施行必要的消毒或去汙處理。醫院收治該條所定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經依《傳染病防治法》通報並經主管機關證實後,應通知運送救護車所屬機關(構)採取必要措施。

《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 6 條進一步規定:救護車定期消毒每月至少一次,並留存紀錄;醫院則應於 24 小時內通知救護車所屬機關(構)相關結果及應採行的必要措施。

解題方法

先用《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9 條核對救護車的消毒義務及醫院通知義務,再用施行細則第 6 條核對通知期限。前三項所述原則與法律規定相符;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5 題2 分

依《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規定,初級救護技術員不得施行下列何種救護項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對不同級別救護技術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的分級。判斷時應以題目指定的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逐項比對初級救護技術員當時的法定項目。

當時初級救護技術員得施行骨折固定、急產接生及使用自動心臟電擊器;「灌洗眼睛」則不在初級項目內,屬較高級別救護技術員得施行的項目。

解題方法

直接將四個選項與命題年度《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的初級救護項目清單核對。若某項目未列於初級項目,就應再確認是否列在較高級別的項目中;本題的「灌洗眼睛」正是此種情形。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