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警察特考四等 消防警察人員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據《消防法》及《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明定「防火管理」制度,請詳述:
(一) 防火管理制度、防火管理人之資格及訓練為何?(15 分)
(二) 消防防護計畫除「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防止縱火措施」及「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外,尚包含哪些事項?(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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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13 條及《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14 條,重點有三:哪些場所須辦理防火管理、誰能擔任防火管理人、消防防護計畫應列哪些事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防火管理制度是由場所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針對場所的特性訂定消防防護計畫,並依計畫執行防火管理業務。制度著重場所平時的自主管理,涵蓋火災預防、避難設施與消防設備維護,以及火災發生時的應變和訓練。
解題方法
作答時可依「制度義務 → 人員資格與訓練 → 計畫內容」的順序整理。第二小題已列出消防防護計畫的四類事項,依施行細則第 5 條補上其餘六類即可;並留意題目問的是一般消防防護計畫,不是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一)防火管理制度、防火管理人之資格及訓練
1. 防火管理制度
依民國 111 年《消防法》第 13 條,一定規模以上的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計畫執行防火管理上必要的業務。「一定規模以上」的建築物,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管理權人負有遴用及督促執行的責任;防火管理人則負責依場所狀況擬訂計畫並推動執行。遇有增建、改建、修建或室內裝修等施工,影響原有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時,管理權人應責由防火管理人另訂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2. 防火管理人資格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防火管理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 職務層級:須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
- 訓練資格: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可的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
- 資格證明:領有訓練合格證書,始得充任。
因此,僅有場所內部指派,或只有管理職務而未完成法定訓練並取得證書,都不符合規定。
3. 訓練種類與時數
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
- 初訓:時數不得少於 12 小時;合格後取得擔任防火管理人的資格。
- 複訓:時數不得少於 6 小時;初訓合格後,每 3 年至少接受複訓 1 次。
作答時要完整寫出「管理或監督層次」、「合格訓練並領證」、「初訓 12 小時、複訓 6 小時、每 3 年複訓」三組要求。
第 二 題25 分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相關法令,請說明緊急醫療救護(15 分)、緊急醫療救護人員(5 分)及大量傷病患(5 分)之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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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對「緊急醫療救護」及「緊急醫療救護人員」的定義,以及《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對「大量傷病患」的定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目所列名詞,分別援引《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 條、第 4 條及《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 2 條作答。第一個名詞應完整列出緊急醫療救護涵蓋的各項工作;大量傷病患則須寫明人數門檻及預判情形。
擬答
一、緊急醫療救護(《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 條,15 分)
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包括下列事項:
- 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傷病之現場緊急救護及醫療處理。
- 送醫途中之緊急救護。
- 重大傷病患或離島、偏遠地區難以診治者之轉診。
- 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
因此,緊急醫療救護不只包括事故現場的急救,也涵蓋送醫途中、特定病患轉診及醫療機構內的緊急醫療處置。
二、緊急醫療救護人員(《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4 條,5 分)
第 1 題2 分
依《消防法》及《消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某餐廳之管理權人為甲先生、防火管理人為乙先生、消防設備士為丙先生、室內裝修人員為丁先生,該場所進行室內裝修,未依規定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下列何者為處罰對象?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的訂定責任,以及未依法訂定時的處罰對象。依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遇有室內裝修施工,應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訂定義務由管理權人負責,並由管理權人責由防火管理人辦理。
因此,防火管理人負責實際訂定計畫,不代表違反規定時即由防火管理人受罰。題目問的是「處罰對象」,應區分計畫的執行者與法定義務人。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辨認違規事項:餐廳進行室內裝修,卻未另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再確認《消防法》將訂定計畫的責任歸給誰:管理權人應責由防火管理人另定計畫;違反未訂定義務時,處罰對象是管理權人。
題目已明示管理權人為甲先生,因此由甲先生受罰。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之減災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 災害保險之規劃及推動 ② 有關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 ③ 災害防救之訓練、演習 ④ 國際救災支援之配合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所列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的減災事項。減災重點在於災害發生前,透過規劃、準備與風險降低措施,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災害防救法》第 22 條第 1 項,各級政府平時應實施的減災事項包括災害保險的規劃及推動,以及有關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的必要事項。災害防救訓練、演習及國際救災支援配合,則不屬於本題所問的減災事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關鍵詞「平時」及「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再將四項敘述對照《災害防救法》第 22 條第 1 項的減災事項。符合該條所列內容的是①、②,因此選擇包含①②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火山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第 3 條第 1 項所列「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與各類災害的分工。火山災害屬於該條第 1 項第 1 款,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災害防救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內政部。」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辨認災害類型為「火山災害」,再對照《災害防救法》第 3 條第 1 項的分類,直接查得其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因此選擇內政部,無須依各選項機關的一般業務職掌推論。
選項分析
- **(A)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錯誤。**命題當年的法條未將火山災害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該機關負責法條所列其他類型災害的相關業務。
第 4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及《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規定,有關災害防救計畫,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及其施行細則對各層級災害防救計畫的核定、備查機關與檢討週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災害防救法》區分中央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以及中央、直轄市、縣(市)與鄉(鎮、市)各層級的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判斷選項時,應分清楚「核定」與「備查」,並留意計畫的主管層級。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所述的計畫種類與其法定程序。中央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地方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則依層級向上核定或備查。直轄市、縣(市)地區計畫並非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故可由此判定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液化石油氣串接使用量在 300 公斤以上未滿 1000 公斤場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3 條之 1,重點是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依使用量級距適用的安全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串接使用量達 300 公斤以上,除須符合較低級距的基本要求外,還須依規定陳報消防機關及採取相應安全措施。溫度限制則是攝氏 40 度以下,不是 45 度。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使用量級距,再逐項比對容器放置、固定、書面陳報與場所溫度規定。前三項分別對應容器位置、固定方式及陳報義務;第四項的溫度數值與法規規定不符,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儲存、販賣場所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多少倍,負責人應選任爆竹煙火監督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有關爆竹煙火監督人的選任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條例第 18 條規定,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以及儲存、販賣場所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 30 倍者,其負責人應選任爆竹煙火監督人。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條件「儲存、販賣場所」與「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對照條例第 18 條的倍數門檻即可。達到管制量 30 倍時,負責人即負有選任監督人的義務。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救護人員施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分別交由該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及應診之醫療機構保存至少 年;又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受廢止其救護車之設置許可處分者,於 年內不得再申請設置, 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兩項期間規定:救護紀錄表的保存年限,以及救護車設置許可遭廢止後,重新申請設置的限制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同法第 34 條,救護人員施行救護所填具的救護紀錄表,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及應診醫療機構應分別保存至少 7 年,因此 。依同法第 51 條,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受廢止設置許可處分者,於 3 年內不得再申請設置,因此 。
解題方法
將兩條規定的年限代入題目所問的加總:
第 8 題2 分
依《消防法》及《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有關防火管理人之資格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對防火管理人資格及講習訓練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防火管理人須具管理或監督層次身分,並完成規定訓練、領有證書;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
解題方法
比對各選項與《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資格與訓練時數屬於基本要件;複訓年限則是本題關鍵。法定週期為「每三年至少一次」,因此將期限寫成「每二年至少一次」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依《消防法》及其相關規定,下列何者為非屬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之場所?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11 條及依該條指定的防焰物品使用場所。依民國 111 年法規,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地下建築物,以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的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等防焰物品。
判斷選項時,要比對各場所是否列在指定場所類別中;部分場所另有樓地板面積門檻。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題目中的四種場所:
- 觀光旅館列為指定場所,全部適用。
- 幼兒園列於指定場所類別,但以供該用途的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達 150 平方公尺為限。
- 三溫暖列為指定場所,全部適用。
- 教堂不在民國 111 年指定場所清單中。
因此,題目問「非屬」者,選不在指定場所清單中的教堂。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依《消防法》規定,下列何者行為得不經通知限期改善,直接處行政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各類違規的罰則是否以「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為處罰前提。解題要把違規行為對應到罰則條文,再看條文有沒有「並通知限期改善」或「經通知限期改善」等文字。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須特別指出:民國 111 年《消防法》第 42 條之 2 對選項 D 所述違規也明定「處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因此題目所附官方答案 D 與該年度條文文字有衝突。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對應到《消防法》罰則:
- 未遴用防火管理人:對應第 13 條及第 40 條。
- 未維護消防安全設備、未使用防焰物品:對應第 6 條、第 11 條及第 37 條。
- 容器銷售對象資料建置、保存與申報違規:對應第 15 條之 3 及第 42 條之 2。
判斷重點是罰則是否要求先通知改善。依民國 111 年條文,前三類均有通知改善的程序;D 所對應的第 42 條之 2 也有。
選項分析
(A) 未遴用防火管理人者:錯誤。 《消防法》第 13 條規範一定場所應遴用防火管理人;依第 40 條,違反第 13 條者,須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才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第 11 題2 分
依《消防法》規定,有關緊急救護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16 條及第 24 條的緊急救護規定,重點是分清楚「由誰訂定」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及緊急救護辦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條文原文。第 2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依實際需要普遍設置救護隊,救護隊配置救護車輛及救護人員,負責緊急救護;相關配置標準及緊急救護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因此,若選項只寫「由中央目的主管機關定之」,便漏掉「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的法定要求,與條文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消防法》第 16 條規定,各級消防機關應設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統籌指揮、調度、管制及聯繫救災、救護相關事宜。
第 12 題2 分
依《消防法》規定,管理權人未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得處新臺幣罰鍰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對管理權人未依規定定期檢修並申報消防安全設備的處罰級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消防法》第 9 條規定,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的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並依限將檢修結果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違反者依同法第 38 條第 2 項處罰。
解題方法
先辨別違規主體與行為:題目指的是「管理權人」未定期辦理檢修申報,並非消防設備師(士)違規執行檢修。依民國 111 年《消防法》第 38 條第 2 項,管理權人違反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依《消防法》及其相關規定,有關地方消防機關之消防車輛配置,下列何者為其配置之考量因素?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及相關規定中,地方消防機關配置消防車輛時應考量的因素。消防車輛須配合轄區的救災需求配置,其中人口數是反映服務需求的重要基礎。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消防車輛配置所依據的「轄區需求因素」,再區分人口規模與個人身分特徵。地方消防機關須因應轄區人口規模及救災勤務需求配置車輛,因此「人口數」符合配置考量;年齡、身心障礙身分及性別都不是本題所問的配置因素。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依《消防法》規定,有關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認可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12 條的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制度,以及違反認可規定的罰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認可的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所登錄機構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才可銷售、陳列或設置使用。
- 認可原則上依序辦理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
- 依當時《消防法》第 39 條,違反認可規定而銷售或設置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認可機關」、「須附標示的適用範圍」、「個別認可的定義」及「違規罰則」。辨認選項是否把主管機關寫錯、把一般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與第 12 條的消防機具認可混為一談,或將認可定義中的辦理時點與機關錯置。
選項分析
- (A) 錯誤。《消防法》第 12 條所稱認可機構,是中央主管機關所登錄的機構,不是「經濟部所登錄機構」。認可標示的要求雖然正確,但認可機構寫錯。
第 15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有關各級政府災害防救會報之任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各級災害防救會報的任務分工,尤其要分清中央會報與地方會報各自核定的計畫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災害防救法》第 6 條,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負責核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中央業務主管機關的業務計畫,並督導中央與地方的災害防救事項。依第 8 條及第 10 條,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分別核定各自轄區的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直轄市、縣(市)會報另核定轄區內災害的緊急應變措施。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會報層級」與「法定任務」即可。題目中的關鍵是「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由該地區的地方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中央會報並不核定地方的地區計畫。因此,宣稱中央會報核定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有關人民因災害應變所受處分,致財產遭受損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對人民因災害應變措施受有財產損失時的救濟方式與請求期間。依民國 111 年 6 月 15 日修正公布的《災害防救法》第 34 條,人民因法定處分、強制措施或命令而使財產遭受損失,得請求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 2 年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執行機關請求。此外,自損失發生後經過 5 年者,不得請求。
解題方法
先辨明這是依法採取災害應變措施所生的財產損失,題目問的是《災害防救法》明定的救濟。依第 34 條,救濟名稱是「損失補償」,不是「損害賠償」;再看請求期間,是「知有損失後 2 年內」。
題目選項只列出「自知有損失時起」的期間,沒有問自損失發生後的最長期間,因此應選「補償+2 年」。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及《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規定,有關各級政府在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所需費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及《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對災害防救經費不足時,如何辦理「移緩濟急」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災害防救法》第 43 條第 2 項規定,各級政府編列的災害防救經費,如不足支應災害發生時的應變措施及災後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且不受《預算法》第 62 條及第 63 條規定限制。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則規定,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的辦理順序,先由各機關原列與災害應變措施及災後復原重建相關科目經費支應。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兩個關鍵詞即可判斷:
- 經費不足時,調整的是「當年度」收支,不是「下年度」。
- 移緩濟急有法定辦理順序,先由各機關原列的相關科目經費支應。
逐項比對選項與法條文字,即可找出把「當年度」寫成「下年度」的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有關爆竹煙火工作項目之權責劃分,下列何者屬於地方政府主管權責?
① 輸入一般爆竹煙火之封存 ② 煙火監督人講習、訓練之規劃及辦理 ③ 爆竹煙火成品之輸入許可 ④ 爆竹煙火製造之許可、變更、撤銷及廢止
核心觀念
本題考《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 條的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權責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別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判斷時要依工作項目本身歸屬的權責,不要只因工作發生在地方,就認定由地方主管。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 條所列權責:
- 地方主管機關負責「輸入一般爆竹煙火之封存」。
- 中央主管機關負責「爆竹煙火監督人講習、訓練之規劃及辦理」及「爆竹煙火成品之輸入許可」。
- 地方主管機關負責「爆竹煙火製造之許可、變更、撤銷及廢止」。
因此,屬於地方主管權責的是①、④,選項為 (A)。
選項分析
① 輸入一般爆竹煙火之封存:地方主管權責,正確。 條例第 2 條明列「輸入一般爆竹煙火之封存」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權責。第 11 條也規定,輸入的一般爆竹煙火須通知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封存。
第 19 題2 分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有關爆竹煙火監督人之設置管理及訓練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對爆竹煙火監督人的設置門檻、初訓與複訓時數、複訓頻率,以及場所演練頻率與時數。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施行細則第 8 條,爆竹煙火監督人應設於爆竹煙火製造場所,或儲存、販賣場所內爆竹煙火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三十倍以上者;監督人任職期間,每二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相關訓練規定為初訓不得少於二十四小時、複訓不得少於八小時;場所的滅火、通報及避難演練,則每半年至少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中的四組數字分開核對:設置門檻是「管制量三十倍以上」;初訓、複訓時數分別為「二十四小時、八小時」;複訓至少每「二年」一次;演練則是「每半年」至少一次,每次至少「四小時」。依序比對選項,即可選出符合規定者。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之定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對場所類型的定義,重點是分辨「販賣場所」與「儲存場所」的數量門檻,以及「室內/室外」和「儲槽/非儲槽」的分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中的關鍵詞:販賣六類物品的管制量倍數、儲存位置與儲存方式,以及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的使用量。尤其要分清「室外儲存場所」和「室外儲槽場所」:前者是位於建築物外、以儲槽以外方式儲存;後者才是位於建築物外以儲槽儲存。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第二種販賣場所是販賣裝於容器的六類物品,數量達管制量 15 倍以上、未達 40 倍的場所,並非未達 50 倍。選項把上限由 40 倍改成 50 倍。
第 21 題2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某一化工原料行內有儲存達管制量 30 倍之公共危險物品,並用容器分裝,此為何種場所?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條所定的販賣場所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依其數量與管制量的倍數,區分為:
- 第一種販賣場所:數量未達管制量十五倍。
- 第二種販賣場所:數量達管制量十五倍以上,未達管制量四十倍。
解題方法
題幹描述的是化工原料行販賣公共危險物品,並以容器分裝,屬於販賣場所判斷情境。其儲存量為管制量的三十倍:
因此,符合第二種販賣場所的數量範圍。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下列何者非為救護車之設置機關(構)?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6 條所列的救護車設置機關(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得設置救護車者包括消防機關、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及救護車營業機構;「啟智學校」不在法定列舉範圍內。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非為」二字,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16 條的法定列舉。選項中三者屬於法定設置機關(構),啟智學校則不屬於,故選該項。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規定,救護車至少多久應定期消毒一次,並留存紀錄以供衛生主管機關查核?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救護車定期消毒的法定最低頻率,以及消毒紀錄的留存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救護車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所施行的定期消毒,每月應至少一次,並留存紀錄,以供衛生主管機關查核。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提到「定期消毒」及「留存紀錄以供衛生主管機關查核」,即可對應《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 6 條。條文的頻率是「每月至少一次」,因此選項中應選一個月。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依《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規定,氣管插管項目應由下列何種人員施行?
核心觀念
本題考《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對各級救護技術員施行救護項目的權限分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氣管插管屬於高級救護技術員得施行的項目;依規定須在醫師預立醫療流程下執行。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的是「氣管插管」由哪一級人員施行,再對照管理辦法所列各級救護技術員的救護項目。氣管插管屬於高級救護技術員的進階處置,因此選高級救護技術員。
選項分析
- (A) 初級救護技術員:錯誤。 初級救護技術員可施行的項目以基本救護處置為主,氣管插管不在其權限範圍。
- **(B) 中級救護技術員:錯誤。
第 25 題2 分
依緊急救護法令規定,有關緊急傷病患救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緊急救護辦法》規定的緊急傷病患救護分工,以及拒絕送醫時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緊急救護辦法》第 4 條、第 7 條的規定,是判斷選項的依據。
- 第 4 條規定,緊急傷病患運送由救護隊負責;受理申請及就醫聯絡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負責。
- 救護人員執行現場救護,並依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評估傷病患生命徵象。
- 第 7 條規定,傷病患或其家屬拒絕接受運送時,應請其在救護紀錄表簽名,之後不予運送。
解題方法
抓住《緊急救護辦法》第 4 條的分工關鍵:救護隊負責「運送」,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負責「受理申請及就醫聯絡」。再以第 7 條核對拒絕運送的程序,即可判斷哪個選項把職責寫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