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警察特考四等 水上警察人員輪機組 國際海洋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1 年・警察特考・四等・水上警察人員輪機組
試題代碼 國際海洋法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懸掛巴拿馬國旗之漁船 X,有美國國籍船長 A 以及菲律賓籍船員 B、C、D、E、F,一共六人。當 X 船進入我國專屬經濟海域之後,因船上細故,船員 C 與 D 發生鬥毆,不料 C 將 D 殺死。船長 A 下令將 D 拋入大海中。此種情形皆被我國漁船永興號船長甲看見。不久,X 船進入我國領海,但其無意在高雄港停靠,而是航向日本。我國水警接獲甲之報案,是否可以對於 X 船之殺人事件行使刑事管轄權?(15 分)

若 X 船進入我國領海之後,於行使無害通過權時,該殺人事件才在我國領海上發生,正當船長下令要將 D 之屍體拋入海中時,被我國水警發現,我國水警可否對於該案件行使刑事管轄權?(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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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沿海國對外國船舶船上犯罪的刑事管轄,須先分辨犯罪發生於專屬經濟海域或領海,再判斷船舶是否正在領海內通過,以及是否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27 條的例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專屬經濟海域不是沿海國領土。沿海國在該海域享有《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56 條所列的特定主權權利與管轄權,例如對自然資源、海洋科學研究及海洋環境的權限;原則上不因此對外國船舶上的一般殺人犯罪取得全面刑事管轄權。

領海則受沿海國主權管轄,但外國船舶享有無害通過權。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27 條第 1 項,沿海國原則上不應在通過領海的外國船上逮捕人或調查船上犯罪,除非符合列明的例外,包括犯罪後果及於沿海國、犯罪破壞該國安寧或領海秩序、船長或船旗國外交代表或領事官員請求協助,或為制止毒品非法販運所必要。

解題方法

依序確認三件事:

  1. 犯罪發生地:第一種情形的殺人發生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第二種情形則發生在我國領海。
  2. 船舶狀態:X 船是外國船,通過領海時未打算進入我國內水或港口,題目並明示行使無害通過權。
  3. 有無管轄例外:第二種情形雖在我國領海發生,仍須檢驗《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27 條的限制及例外,不能只以犯罪地在領海就直接認定得登船逮捕、調查。

第一種情形:犯罪發生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

X 船上的 C 殺害 D,並由船長 A 下令拋屍;這些行為發生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56 條,沿海國在專屬經濟海域的權限限於公約所定的特定事項,對一般船上殺人犯罪並無僅因犯罪發生於該海域而取得的普遍刑事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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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海峽之過境通行權與無害通過權之間之差異何在?(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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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下兩種通行制度的差異:無害通過權適用於領海;過境通行權適用於特定供國際航行使用的海峽。作答重點是比較適用水域、適用主體、通行方式、沿岸國管制權限及能否暫停通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明海峽是否符合《公約》第 37 條:海峽須供國際航行使用,且連接一部分公海或專屬經濟區與另一部分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符合者原則上適用第 38 條的過境通行制度。

另須注意兩種例外:

  1. 海峽由沿岸國的島嶼與本土形成,且島嶼外側有一條在航行及水文特性上同樣便利的公海或專屬經濟區航道時,不適用過境通行權。
  2. 第 38 條第 1 項所排除的海峽,以及連接公海或專屬經濟區與另一國領海的海峽,依第 45 條適用無害通過制度;但該等海峽的無害通過不得暫停。

接著依條文比較兩種權利:無害通過主要見於《公約》第 17 至 25 條;海峽過境通行主要見於第 37 至 44 條。

主要差異

比較項目過境通行權無害通過權
適用水域第 37 條所定、供國際航行使用,連接公海或專屬經濟區與另一部分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海峽。領海;依第 45 條,特定不適用過境通行的海峽也適用無害通過。
適用主體所有船舶及航空器均享有,見第 38 條。所有國家的船舶享有,見第 17 條;航空器不享有領海無害通過權。
通行目的與方式為了在海峽兩端的公海或專屬經濟區之間,連續、迅速地通過;船舶與航空器均可通行。依第 18 條,船舶得穿越領海,或駛往、離開沿岸國內水及港口;通過須連續、迅速,但因正常航行、不可抗力、遇難或救助而停船、下錨者不在此限。
通行是否須保持無害制度核心是航行與飛越自由,並須符合第 39 條的義務;不以第 19 條「不損害沿岸國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無害判準作為權利名稱上的要件。通行須符合第 19 條:不得損害沿岸國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條文明列若干有害活動,例如武器演習、蒐集情報、捕魚及未經許可的研究或測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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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規定底下,對於船舶在公海上原則上只受到船旗國之管轄,但公約同時又規定一些例外,讓一國之軍艦或公務船也可以在公海上對於懸掛外國國旗之船舶執法,這些例外有哪些(請列舉出五種)?(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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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公海不屬於任何國家的領土。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92 條,船舶原則上受其船旗國專屬管轄;但公約另設例外,使非船旗國的軍艦或獲授權的政府船舶得在特定情形下登臨、檢查或逮捕外國船舶。題目要列舉其中五種。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公約條文整理例外,並以「涉及國際共同利益或船旗國同意」作為記憶主軸。最典型的五種公海登臨權事由,規定於公約第 110 條:海盜、奴隸販運、未經許可廣播、無國籍船舶,以及船舶雖懸掛外國旗幟或拒絕展示旗幟,但實際上與軍艦同一國籍。

五種例外

  1. 海盜行為 軍艦得登臨有合理根據懷疑從事海盜行為的船舶,查驗其船舶證件,並在懷疑仍存在時進一步檢查。公海上的海盜行為另受公約第 100 條以下規範,各國負有合作打擊義務。

  2. 奴隸販運 有合理根據懷疑船舶從事奴隸販運時,軍艦得行使登臨權。公約第 99 條並要求各國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並懲治懸掛其旗幟的船舶從事奴隸販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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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甲、乙、丙、丁四國均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締約國。懸掛甲國國旗航行之 A 船舶,在乙國之專屬經濟海域違反《防止船舶污染海洋公約》(MARPOL)之標準,排放廢油嚴重污染海洋之後,同時該污染也飄到丙國之專屬經濟海域。若 A 船舶自願停靠在丁國之港口,對此一案件何國具有司法管轄權?(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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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十二部關於船舶污染的管轄權分配,尤其是船旗國管轄、沿海國管轄與港口國管轄。題目已指出 A 船在乙國專屬經濟海域排放廢油違反 MARPOL 標準,且其後自願停靠丁國港口,因此須分別判斷各國是否有權調查或提起程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違規發生地與船舶所在位置,分別套用 UNCLOS 第 217、218、220 條:

  1. 甲國為船旗國:依第 217 條,船旗國應確保懸掛其國旗的船舶遵守適用的國際規則與標準;船舶違規時,船旗國應立即調查,並於適當情形提起程序。甲國因此具有船旗國管轄權。

  2. 乙國為違規地沿海國:違規排放發生在乙國專屬經濟海域,乙國得依第 220 條,就違反適用國際規則與標準的行為採取調查、執法或司法程序。乙國是違規發生地國,具有沿海國管轄權。

  3. 丙國為污染飄入地沿海國:污染飄至丙國專屬經濟海域,不會因此使丙國成為違規排放的發生地。此事實本身不當然賦予丙國依第 220 條就「發生於乙國海域的排放違規」提起程序的權限;但若符合第 218 條第 2 項所列條件,丙國可作為受污染影響的國家,請求港口國丁國提起程序。

  4. 丁國為船舶自願停靠的港口國:依第 218 條第 1 項,船舶自願在一國港口內時,該國得就船舶在其內水、領海或專屬經濟海域以外違反適用國際規則與標準的排放進行調查,並於證據足以支持時提起程序。船舶在乙國專屬經濟海域違規排放,符合該條所稱在丁國海域以外發生的排放。

但依第 218 條第 2 項,若排放違規發生在另一國的內水、領海或專屬經濟海域,港口國不得逕行提起程序;除非違規國、船旗國或受損/受威脅國提出請求,或該違規已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進入港口國自己的內水、領海或專屬經濟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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