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警察特考四等 水上警察人員航海組 水上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海巡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巡防艇於距臺灣中部海岸 20 浬處,登檢 1 艘我國拖網漁船,船上有船長 1 人、船員 2 人、黃魚一批,疑似非自行捕獲,應如何判斷有無走私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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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在海上登檢漁船、發現疑似非自行捕獲的漁獲時,如何以客觀資料判斷是否涉及走私。漁船載有魚貨或船長一時說不清楚來源,都不足以直接認定走私;應先查明漁獲是否符合該船的作業條件,再依證據判斷是否涉及未申報輸入或違法接駁。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海岸巡防法》第 3 條將海域查緝走私列為海巡機關職掌;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對進出海域等船舶及其載運人員、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依法實施檢查。海巡人員執行職權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 《海關緝私條例》第 3 條所稱「私運貨物進口」,是指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口;第 6 條明定海關緝私得在沿海二十四海里以內水域進行。題目所述距臺灣中部海岸二十浬,位於該海域範圍內。
- 《海岸巡防法》第 10 條規定,查緝走私結果連同緝獲私貨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如發現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主管機關辦理。
解題方法
採「作業合理性比對、來源查證、證據綜合判斷」三步驟:
- 確認船舶與人員資料:查驗船舶國籍、船名、船籍港、漁業執照、船長及船員身分,並核對航海紀錄、出港時間、航次及預定作業海域。
- 檢視是否具備捕獲條件:記錄漁船噸位、漁具種類、漁具狀態與設備;查看漁獲種類、數量、保存方式及裝載位置。將黃魚數量與船舶規模、船員人數、作業時間、拖網設備及合理漁獲量相互比對。
- 核對漁船實際作業軌跡與漁獲來源:調閱航跡、通聯、定位或勤務監控紀錄,確認船舶是否曾在適當漁場停留並實際從事捕撈;詢問船長、船員捕獲時間、地點、方式,以及有無海上接駁、轉載或收受他船魚貨。
第 二 題20 分
巡防艇進行海難搜救任務時,發現左前方約 500 公尺處有遇難人員揮手尋求救援。巡防艇位於下風處,應如何施行救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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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上遇難人員在水中」的接近與救助操船。巡防艇位於下風處時,不宜直接從遇難者下風側接近;應先操船至遇難者上風側,再控制艇位與風向,使遇難者處於巡防艇下風處,便於靠近及救起。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適用的《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海上救難作業程序》,搜救艦船艇救助水中遇難人員,應自其上風處接近;臨近時停俥。風浪較大時,操縱船艇使風由側後方吹來,將遇難者置於艏部下風處施救。
解題方法
題目已給「巡防艇位於下風處」,這是操船判斷的關鍵:艇目前在遇難者的下風側,應先改變位置,繞至遇難者上風側,再順勢接近。
作業步驟如下:
- 確認位置並維持瞭望:注意遇難者位置及漂移,持續目視監控;通報艇上人員準備救生圈、救生繩、攀爬網或繩梯等器材。
- 操船至上風側:由遇難者上風處接近。題示遇難者在左前方約 500 公尺,應依風向及現場海象調整航向、航速,先移至適當的上風側位置,不以直線快速駛向遇難者作為唯一接近方式。
第 三 題20 分
氣象預報海象風力約 7~8 級,因此巡防艇開航前應檢視物品、裝備、機具的繫固。巡防艇內部及外部應固定的物品、裝備、機具有哪些?請分別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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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巡防艇在海象轉差前的防移位、防飛散、防落海及防止設備損壞作業。風力約 7~8 級時,艇體可能明顯搖晃,物品若未繫固,可能撞傷人員、妨礙操船或影響救生與通信設備使用。
本題重點在開航前的艇上安全檢查及實務標準作業程序,應按艇內與艇外分項列舉,並說明固定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相關規範及作業要求為準。
解題方法
依物品所在位置檢查,再以「收妥、固定、封閉、確認可用」作答:
- 艇內:檢查艙間、駕駛臺、機艙、寢室及廚房等處,將可移動物品收進櫃內或以繫帶、扣具固定,並關妥櫃門、抽屜及艙門。
- 艇外:檢查甲板、舷側、艇艏艇艉及露天設備,將器材固定於預定位置,並確認綁帶、扣具及固定座牢靠,不妨礙走道、操船或緊急應變。
- 救生、消防及航行設備:固定時仍須確保需要時可迅速取用或操作。
艇內應固定的物品、裝備及機具
一、駕駛臺及通信、航儀設備
- 海圖、航海資料、書籍、文具及紀錄簿,應收妥於抽屜或固定櫃內。
- 手持無線電、望遠鏡、照相或錄影器材、測量及檢查工具等,應放入專用座或收納處並固定。
- 航儀、通信器材及其附屬設備,應確認安裝座、固定螺栓及接頭牢靠,避免受搖晃而鬆脫。
- 駕駛臺周邊的椅子、活動桌、垃圾桶及其他可移動物品,應固定或收妥,避免滑動而妨礙操船。
二、艙間及生活用品
- 杯盤、餐具、瓶罐、食品、飲水及清潔用品,應放入櫃內或置於有防滑、防滾措施的位置。
- 椅凳、桌子、寢具、行李、衣物及個人用品,應固定或收納,避免散落於走道。
- 櫃門、抽屜、冰箱、儲物箱及艙門應關妥並扣牢,防止航行中自行開啟。
- 走道及出入口不得堆置物品,須保持通暢。
三、機艙及工具器材
- 工具、備品、零件及保養用品應分類收納於工具箱或固定架,工具箱本身亦須固定。
- 可移動之機具、零件、油料容器及其他機艙用品,應以固定架、繫帶或扣具固定,避免碰撞管線、設備或人員。
- 機艙內各項設備應確認安裝及固定狀況;機艙通道不得堆放雜物,以免妨礙檢查、操作及緊急處置。
四、救生、消防及應急器材
第 1 題2 分
某日海象良好,巡防艇登檢後發現漁船共有船員 3 人,所載均為非自行捕獲漁獲,決定將漁船押返隊部偵辦。此時漁船船長將漁船熄火並藏起鑰匙拒絕配合,後續執法作為何者為先?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登檢後,船長拒絕配合將船舶押返時,應如何先行告知並處置。題目已說明海象良好,巡防艇決定將漁船押返隊部;船長卻熄火、藏起鑰匙,阻礙船舶移動。依官方答案,應先警告船長:若不立即啟動漁船,將觸犯妨害公務罪。
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當時《海岸巡防法》第 6 條規定,船長等人對海巡人員依法所為的檢查、停止航行、回航、登臨或驅離命令,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時,海巡人員得在必要程度內使用強制力。題目所稱的押返處置,應在合法執法及必要限度內進行。
解題方法
先確認海巡人員是在執行已決定的押返處置,再看船長熄火、藏鑰匙的行為是否妨礙執法。依本題設定,這不是單純的意見表達,而是以不啟動船舶的方式拒絕配合。故應先明確告知船長配合義務及拒不配合可能涉及的妨害公務責任,選項 B 符合題目要考的先行作為。
《海岸巡防法》第 6 條也要求強制力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因此,告知與警告是合理的第一步;後續若仍拒不配合,再依現場狀況採取合法、必要的措施。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在彭佳嶼東南方 3 浬處,登檢本國籍漁船時,發現漁船載運違禁品,船上有 2 名臺籍、1 名菲籍船員。回報勤指中心後,於現場下列作為何者最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在海域登檢發現疑似違禁品後,如何安排現場處置順序,以及對船員採取人身檢查時應注意的法律界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作業要求為準。
海巡機關執行海域檢查與查察勤務,發現疑似犯罪事證時,應先控制現場、注意執勤安全並回報勤指中心,再依任務指揮及法定職權採取後續處置。題目已說明船上載有違禁品,因此船員是否攜有或藏匿相關物品,是現場查察的重要事項;官方答案認為應先搜索船員身體與衣物。
不過,「逕行搜索」不代表可以不問理由、對所有人任意搜身。搜索仍須符合刑事訴訟法所定搜索要件,並遵守必要性、比例原則及相關程序;若不具備無票搜索的法定事由,不能僅因船上發現違禁品,就把所有船員一律視為可任意搜索。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已確認的事實:登檢的是本國籍漁船,船上已發現違禁品,並且已回報勤指中心。接著判斷選項是在處理「船員控制」、「人身查察」或「船舶清艙」:
- 若先把全體船員集中到某處,須考量場所安全與人員管控是否適當。
- 若先清艙,搜索船艙時可能使船員仍有機會藏匿、移動或處置物品。
- 在官方答案採取的作業思路下,應先針對船員身體與衣物進行查察,再依指揮及法定程序處理船舶與證物。
第 3 題2 分
大陸漁船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經海巡隊實施檢查,扣留其船舶、留置人員,經查證後下列何種情形得予以沒入船舶?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42 條、第 43 條,重點是區分「得扣留船舶」與「得沒入船舶」的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第 43 條,扣留的船舶經查證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應沒入:
- 船上人員有搶劫臺灣地區船舶、對臺灣地區走私或從事非法漁業、搭載人員非法入境或出境,或對執行檢查任務船艦有敵對行為。
- 船舶塗抹或隱蔽船名、無船名、拒絕停船受檢、從事漁撈或有其他違法行為,或經查證有被扣留二次以上紀錄者,得沒入。
題幹問的是「何種情形得予以沒入」,所以應依第 43 條第二項列出的船舶事由判斷。現行法如有修正,仍以本題命題年度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先抓法條中的主詞與條件:第 43 條第一項著重於「船上人員」的特定行為;第二項列的是「扣留之船舶」本身的狀況或紀錄。
逐項對照可知,A 的「船舶從事漁撈」及「被扣留二次以上紀錄」均是第 43 條第二項明列的得沒入事由,因此符合題意。B、C、D 則是第一項所列的船上人員行為事由。
第 4 題2 分
海巡人員於臺東縣政府公告綠島漁業資源保育區旁岸際巡邏時,發現近岸礁石區水中有民眾潛水,發現 1 名民眾持魚槍,帶 2 條石斑魚上岸。經檢查發現魚身上均有穿孔痕跡,且該民眾持有該魚槍許可證,與當地警察機關核對後亦屬實,該如何處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漁業資源保育區內違規採捕的查處與移送對象,關鍵在於區分「持有魚槍是否合法」與「在保育區內採捕是否合法」,並判斷應由哪個機關處理。
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漁業法》第 44 條,主管機關得公告限制或禁止水產動植物採捕、漁具漁法及漁區等事項;臺東縣政府公告的綠島漁業資源保育區規定,區內禁止以任何方式採捕或危害保育對象。依《漁業法》第 65 條第 6 款,違反第 44 條第 1 項第 4 款至第 9 款公告事項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題目說明民眾持有魚槍許可證,且經警察機關核對屬實,表示不能只因持有魚槍就認定其違法。但他在公告保育區內持魚槍採捕石斑魚,仍須依該區公告內容及《漁業法》辦理;違規事實應蒐證後函送漁政主管機關裁處。
解題方法
先抓出題目提供的兩項資訊:
- 地點在綠島漁業資源保育區範圍內:依臺東縣政府公告,保育區內有禁止採捕等限制。
- 魚槍許可證查證屬實:排除單純以「持有魚槍」作為違法依據,處置應聚焦在保育區內的採捕行為。
接著判斷法規效果與機關權責:題目所涉是漁業資源保育公告的違反,依《漁業法》第 65 條屬行政罰鍰案件,應由漁政主管機關裁處。因此海巡人員的作法是蒐集足以證明地點、採捕行為及漁獲狀況的資料,再函送漁政主管機關處理。
第 5 題2 分
巡防艇於恆春西南 11 浬處海域發現 1 艘越南籍漁船正從事漁撈作業,登檢扣留後,該依何法函送主管機關裁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域位置與外國漁船違法捕魚的處罰法源。題目給出「恆春西南 11 浬」,依題意是距臺灣沿岸約 11 海浬,位於我國領海範圍內。我國領海寬度為自領海基線起 12 海浬;外國船舶通過領海時,不得從事捕撈水產動植物的活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應依《漁業法》函送漁業主管機關裁處。當時《漁業法》第 22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領海或其他公用水面經營漁業,應經主管機關核准;違反者依當時同法第 60 條處罰。
解題方法
先依「11 浬」判斷海域:領海自領海基線起至 12 海浬,因此題示位置屬我國領海。再看違規行為是外國漁船在我國領海從事漁撈,應選擇規範漁業經營及漁撈違規的《漁業法》。
海巡人員負責發現、登檢、扣留及移送等執法工作;題目問的是「函送主管機關裁處」,所問的是違規行為的處罰法源,而非海巡機關執行職務的依據。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巡防艇接獲本國籍與大陸籍漁船在臺北港外 30 浬處發生漁事糾紛,下列處置何者最適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接獲兩岸漁船發生漁事糾紛時,如何兼顧現場安全與協助民事糾紛處理。題目未指出有犯罪、越界捕魚、船員受傷或其他需要強制調查的情形,處置重點是先控制衝突、避免事態擴大,再協助雙方溝通。
漁事糾紛通常涉及損害賠償等民事爭議。海巡人員可以協助協調,但不宜把協調當成強制調查、拘束或押返船舶與人員的理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述是「漁事糾紛」,而非明確的刑事案件或違法捕魚案件;接著排除會增加現場風險或不當限制人身、船舶自由的作法。較合宜的處置是由巡防艇提供安全、相對中立的協調場所,讓兩造船長協商。
選項分析
- (A) 趕赴現場後立即派兩組人員登船調查:錯誤。 題目只說發生漁事糾紛,沒有指出犯罪或違法事證,不能僅因接獲糾紛通報,就立即派員登上兩船調查。登船也可能使雙方更緊張,應先了解狀況並維護現場安全。
第 7 題2 分
巡防艦於臺東蘭嶼外海 22 浬處海域發現 1 艘大陸籍研究船,持續向北航行,該如何處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機關對大陸籍研究船在臺灣東部外海航行時,應如何依海域位置與船舶行為採取相稱的執法措施。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
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應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及相關許可規定辦理;未經許可從事研究,海巡機關可依海域執法規範與《海岸巡防法》採取必要措施。海巡執法仍須考量船舶所在海域、現場具體行為及措施必要性,不能僅因船籍或研究船身分,就直接登檢、押返或裁罰。
解題方法
題目給出「蘭嶼外海 22 浬」與「持續向北航行」,未說明該船正在投放設備、實施調查,或拒絕海巡命令。作答時應抓住兩點:
- 地點在外海,不能只憑「22 浬」就認定已進入領海。領海寬度以領海基線向外延伸 12 浬;題目未提供足以支持「必須登檢押返」的情節。
- 船舶持續航行,題目沒有交代其已違令或有立即強制登檢的必要。適當作法是要求船舶離開我方水域,並由巡防艦從旁監控,掌握其是否配合及後續動態。
因此,以題目提供的事實,選擇「請該船離開我方水域,從旁監控至限制水域外」最合適。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海巡人員獲報漁船將載運偷渡客上岸,海上巡邏截獲目標船,下列何種查艙技巧較能有效查獲偷渡客?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登檢漁船時,如何運用查艙技巧發現藏匿於船艙、夾層或其他隱蔽空間的偷渡客。題目已提供截獲目標船的情境,應比較各種方法是否能直接促使藏匿者現身或暴露藏身位置。
解題方法
判斷重點是「查艙」而非一般詢問或巡視:對疑似藏人的艙間採用噴劑法,能促使藏匿者因刺激而產生反應、移動或出聲,增加查獲機會。因此,依官方答案,最適當的方法是噴劑法。
選項分析
- (A) 嗅覺法:錯誤。 透過氣味尋找可疑處所,可能提供線索,但氣味容易受艙內環境、通風及其他物品影響,無法像噴劑法一樣直接促使藏匿者反應。
- **(B) 噴劑法:正確。
第 9 題2 分
漁船 2 名船員於海上作業時因口角互毆,致其中一方重傷害,經船長請求海巡前往處理,登檢後下列作為何者不妥?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接獲船上暴力案件請求後,登檢蒐證與處理刑事案件的分際。船員互毆致一方重傷,已涉及刑事犯罪;海巡人員應依法處理、保全證據並記錄相關人員陳述,不宜代替當事人調處或積極促成和解。
本題涉及海巡執勤時的案件處理、證據保全及刑事程序原則;法規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案件性質:互毆造成重傷,並非單純船上糾紛,而是涉嫌刑事案件。接著區分執勤作為:
- 蒐證、記錄事實:拍攝傷勢、訪談船長及船員,有助於釐清案情與保全證據。
- 代替當事人處理紛爭:積極協調和解,會逾越執法機關中立處理案件的角色,也可能影響刑事案件依法調查。
因此,應選出不妥的作為。
選項分析
(A) 積極協調雙方進行和解:不妥,為正確答案。 本案已造成重傷,海巡人員應以安全維護、事實調查、證據保全及依法移送等方式處理。
第 10 題2 分
巡防艇專案勤務航經不熟悉之海域,駕駛員見前方航線約 1 浬處,平穩海面中有部分小浪花產生,適逢測深儀臨時故障,下列判斷何者最為合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巡防艇在陌生海域航行、測深儀故障且海面出現異常浪花時的航安判斷。平穩海面局部出現小浪花,可能是淺灘、礁石等水下障礙造成;測深儀又暫時失效,無法確認水深。此時應以避碰、避礙及確保艇艇安全為優先,將浪花海域視為潛在危險區,採取避讓措施。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中的三項訊息:
- 航經不熟悉海域:對航道、水深與海底地形掌握不足。
- 平穩海面局部有小浪花:與周遭海況不同,可能反映水下地形或障礙。
- 測深儀故障:失去確認水深的重要工具。
將這三項合併判斷,不能在資訊不足時維持原航線冒險前進;即使尚未證實浪花處就是礁石,也應先按潛在危險處理,變更航線避開。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巡防艇於臺東縣政府公告漁業資源保育區內登檢某艘漁船時,發現魚艙內有保育類鯨豚,該如何處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查獲疑似違法捕獵保育類野生動物時,應走刑事偵辦程序,還是交由地方政府作行政裁處。題目已明示魚艙內有保育類鯨豚,重點在於保育類鯨豚受到《野生動物保育法》規範;若涉及違法獵捕、宰殺等犯罪嫌疑,巡防人員應蒐證後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8 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同法第 41 條對違法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設有刑事處罰。海巡機關執行海洋生態保育及漁業資源維護勤務時,對違法案件應依法取締、蒐證及移送。
解題方法
先看違法事實的性質:題目不是單純描述在保育區內捕魚,而是指出漁船魚艙內有保育類鯨豚,涉及保育類野生動物的違法利用,具有刑事犯罪嫌疑。接著判斷處理機關:刑事案件由司法機關偵辦;行政機關則是對依法應由其裁處的行政違規作成處分。因此應蒐證後移送臺東地方檢察署偵辦。
題目只說「有保育類鯨豚」,未交代鯨豚是否死亡、如何取得或是否涉及例外許可;但依官方答案採取的命題前提,應按涉嫌違法獵捕保育類鯨豚的刑事案件處理。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巡防艇獲報海上有溺水人員,抵達現場救助該溺水者返回巡防艇,發現溺水者昏迷,應採取下列何種作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巡防艇人員發現溺水者昏迷後,如何兼顧緊急救命與現場蒐證。救援行動中,生命救助優先;只要溺水者需要急救,就應持續施行心肺復甦術(CPR),不能因蒐證而延誤或中斷救助。同時,題目設定的標準作業要求為全程蒐證,因此應選擇兼顧持續急救與蒐證的選項。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中的兩個關鍵情況:
- 溺水者昏迷:應立即評估生命徵象,並依急救程序施救;在需要 CPR 時持續施行,並儘速請求後送及醫療協助。
- 巡防艇執行海上救助:救助過程仍須依勤務要求蒐證,記錄現場狀況、救援過程與相關處置。蒐證應由其他人員或以適當方式進行,不得妨礙急救。
因此,應採取「持續心肺復甦術」且「全程蒐證」的作為。
選項分析
- (A) 持續心肺復甦術,全程蒐證:正確。 生命救助優先,應持續施行 CPR;蒐證則與急救同步進行,不得因此延誤救助。此選項同時符合救命與勤務蒐證要求。
第 13 題2 分
巡防艇執行登檢時,執勤人員不慎於右舷落海,下列救援行動何者優先?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巡防艇執行登檢時,艇員落海的人員落水(Man Overboard, MOB)緊急處置優先順序。首要目標是立即降低船舶對落水者造成的危險,並讓落水者取得可抓握的浮具。依題目所列官方答案,優先採取「緊急停俥,拋下救生圈」。
本題重點在於辨認「優先」的立即措施,而非比較哪種裝備最終可能用於接近或救起落水者。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如延伸援引海巡法規,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看到「執勤人員落海」及「何者優先」,先判斷哪個選項能立即處理眼前風險:避免艇身、螺槳等危及落水者,並迅速提供浮力與定位協助。其後才是視海況、人力與艇況,採取更進一步的接近、拋繩或艇艇救援。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海巡署據報有漁船翻覆漂流,家屬請求派員入艙搜尋。你是搜救小組長,評估是否下水,下列因素何者最為重要?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船舶翻覆後,搜救人員評估是否下水進入船艙時,對水域危害因子的判斷。流速會直接影響潛水員的位置控制、移動能力與脫困難度,也可能使人員偏離船艙入口或被水流帶離,因此是本題最重要的考量。
本題著重搜救實務判斷,並非要求套用特定法條或公式。
解題方法
先看情境中的任務:搜救人員要「下水入艙搜尋」。此時首要評估的是下水後能否控制自身位置、抵達目標並安全返回。海水流速直接作用於潛水員及其裝備,流速越大,越難維持位置,也越容易增加搜索、撤離及救援風險,因此應優先評估流速。
選項分析
(A) 海面波浪:錯誤。 波浪會影響船艇穩定、海面作業與下水時機,屬於重要安全因素;但本題聚焦於人員下水進入船艙後的水中作業,波浪對潛水員位置控制的直接影響通常不如流速。
第 15 題2 分
海巡隊接獲當地安檢所通報,於金門縣料羅港區發現某客貨輪的機油外洩,造成港區油污染,範圍長 200 公尺、寬 150 公尺。下列作為何者最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機關接獲港區油污染通報時,應優先採取的即時應變措施,以及海巡隊與安檢所、環保機關間的分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海巡作業規範為準,依當時《行政院海巡署海洋污染事件應變小組設置與作業要點》,海洋油污染發生時,海巡各單位應把握時效,先採取防止污染擴散的措施,例如佈置攔油索、汲油器、吸油棉,並可配合抽除殘油、堵漏等作業;海巡隊也負有污染事件通報、取締蒐證、協助監測及污染清除處理等任務。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要求的是「最適當的當下處置」,而非後續調查或清除責任歸屬。油污已在港區形成長 200 公尺、寬 150 公尺的污染範圍,首要工作是迅速掌握現場並控制油污擴散。因此,海巡隊應出艇蒐證,並與通報的安檢所合作佈放攔油索;後續再依權責通報主管機關、協調清理及辦理相關調查。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巡防艇奉命前往處理海上油污染,在作業前應先穿著防護衣,下列防護衣著裝要領何者為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上油污染應變時,穿著防護衣的基本安全程序。著裝的重點是避免皮膚或衣物暴露於污染物,並確認衣物穿脫順序與密合狀況;褲管應先收妥,再穿著防護衣,避免褲管外露或妨礙著裝。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敘述是否符合防護衣著裝安全原則:著裝時應有人協助檢查,內層衣物宜能遮蔽皮膚;首飾及可能勾扯、妨礙密合的物品應先取下;褲管收進襪內,可避免褲管散開而影響防護衣穿著。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白天巡防艇在巡邏期間,你在駕駛台當值,發現前方水域有他船接近;該船航向似乎忽左忽右,讓你不明瞭該船意圖及動向。基於安全考量,你如何鳴放號笛?
核心觀念
本題考《船舶避碰規則》第 34 條第 4 項的「疑慮信號」。當互見中的船舶互相駛近,而一船無法了解他船的意圖或動向,或懷疑他船沒有採取足以避免碰撞的措施時,存在疑慮的船應立即以號笛鳴放急促之短聲至少五響,表示疑慮。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他船航向忽左忽右,當值人員無法判明其意圖與動向,正符合「無法了解他船意圖或行動」的情形。因此應使用避碰規則所定的疑慮信號:短聲、急促、至少五響,選項 A 符合。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500 噸級巡防艦靠花蓮港碼頭期間,由於離岸風強勁,為迅速將緊繃的纜繩繫妥,在甲板繫纜作業中常會使用下列何種繩索協助完成繫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船舶靠泊時的甲板繫纜作業,以及各種繩索的用途。船舶受強風影響,纜繩容易繃緊;作業人員會使用制止繩協助控制纜繩,避免纜繩突然滑動或受力變化時失控,並使繫固作業順利完成。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情境:巡防艦已靠泊,離岸風強,題目問的是在甲板繫纜時,為了迅速將緊繃纜繩繫妥,會使用哪種繩索「協助完成繫固」。這是在辨認繫纜操作中用來控制、制止纜繩的輔助繩索,因此選擇制止繩。
選項分析
- (A) 制止繩:正確。 用於繫纜作業中控制或制止纜繩,協助作業人員處理受力、緊繃的纜繩並完成繫固,符合題幹所述情境。
- **(B) 撇纜繩:錯誤。
第 19 題2 分
依據目前艦隊分署各式器械攜行使用規定,巡防艦艇於執勤時至少應備齊多少數量二○機砲砲彈?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艦隊分署「各式器械攜行使用規定」對巡防艦艇執勤時二○機砲砲彈最低備量的要求。題目問的是「至少應備齊」的數量,應依規定所定最低攜行量作答,而非推算實際射擊需求或最高攜帶量。
解題方法
依題目所指規定,巡防艦艇執勤時,二○機砲砲彈至少應備齊 200 發。因此選擇與最低備量相符的選項,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外國商船在領海內碰撞我國漁船,造成沉沒及人員傷亡,巡防艇接獲通報執行攔檢,下列有關海巡器械之使用時機何者最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執行海上攔檢時,使用器械、尤其是使用槍械的時機與限制。判斷重點是:器械使用須符合法定要件,不能僅因船舶涉嫌違法或逃逸,就直接射擊船體迫停。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法規與考試設定作答。涉及海巡人員使用器械的規範,應依當時《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及相關規定,區分一般違法情事、危害迫切程度,以及是否符合使用槍械的法定事由。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描述的事實:外國商船在我國領海內碰撞漁船,造成沉沒及人員傷亡,巡防艇接獲通報後執行攔檢。題幹沒有說明商船或船上人員正以暴力攻擊巡防人員,也沒有交代其他足以直接使用槍械的急迫情況。
因此,應選擇先告知涉嫌違法的法律責任、依法執行攔檢並避免逕行使用武器的作法。碰撞逃逸的嚴重性,不能取代使用器械所須符合的法定條件。
選項分析
(A) 碰撞逃逸違反救助義務,得直接射擊船體強制停航:錯誤。 碰撞後逃逸可能涉及違反救助義務及其他法律責任,但「涉嫌違法」本身不等於可以直接射擊船體。使用槍械須有法定事由,並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題幹未提供足以支持直接射擊的急迫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