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警察特考四等 水上警察人員航海組 海巡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依據民國 108 年 4 月 10 日修正公布之《海岸巡防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5 條對巡防機關人員行使職權的規定,重點是區分各項職權的適用情形,以及採取措施所需的法定條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對進出海域、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及航行領海內的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等,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依法實施檢查。第 3 款則要求對航行海域內船舶命其出示船舶文書等資料時,須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第 4 款對命船舶停止航行、回航,也另定有法定條件。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第 5 條的法條文字,特別留意題目是否省略了「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等前提,或把「進出非通商口岸」錯接到其他職權的條件。D 項與第 5 條第 2 項規定相符,因此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對航行海域內船舶命其出示船舶文書、航海紀錄及其他有關航海事項資料,必須「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選項只寫「必要時」,未呈現法條所定的要件,故不正確。
第 2 題2 分
依據民國 108 年 4 月 10 日修正公布之《海岸巡防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法》對查緝走私後發現犯罪嫌疑,以及查緝結果移送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法條要分清楚兩種移送:
- 執行查緝走私時,因而發現犯罪嫌疑者,應依法移送主管機關辦理。
- 執行查緝走私職務,應將查緝結果連同緝獲私貨,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題幹詢問「何者正確」,關鍵在比對選項是否完整符合這些法定義務,以及管轄區外調查的適用要件。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海岸巡防法》的三類規定:發現犯罪嫌疑時的移送義務、急迫情形下跨管轄區調查的條件,以及查緝結果與緝獲私貨的移送對象。選項只要省略法定要件、把「應」改成「得」,或把移送對象說錯,即不符合條文。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查緝走私,因而發現犯罪嫌疑者,應依法移送主管機關辦理。這符合《海岸巡防法》的明文規定。「應」表示法定義務,並非得視情況選擇是否移送。
第 3 題2 分
巡防機關人員除原具有司法警察身分者外,須經司法警察專長訓練,始得服勤執法。其辦法由下列何機關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11條第4項:巡防機關人員執行犯罪調查職務,除原具司法警察身分者外,須經司法警察專長訓練,始得服勤執法;該訓練相關辦法由海洋委員會定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當時《海岸巡防法》第11條第4項已明定訂定機關為海洋委員會。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末句「其辦法由何機關定之」,直接對照《海岸巡防法》第11條第4項的授權機關即可。題幹所述「除原具有司法警察身分者外,須經司法警察專長訓練,始得服勤執法」,正是該項規定的核心內容;法條明文指定由海洋委員會定之,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依據民國 108 年 4 月 10 日修正公布之《海岸巡防法》第 4 條規定,下列事項何者非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之執行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4 條所列事項的分類:要分清楚海巡機關「掌理的事項」與海巡署的「執行事項」。選項看起來都與海洋事務相關,但題目問的是哪一項不是執行事項。
本題依命題所指的民國 108 年法規版本作答。該次法規調整後,海洋事務研究發展屬海洋委員會掌理範圍,並非海巡署執行事項。
解題方法
先辨認條文中直接列為海巡執行事項的工作,再逐一對照選項。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維護、海上交通秩序管制及維護,均屬海巡執行職掌;「海洋事務研究發展」則屬海洋委員會的業務範圍,不是海巡署的執行事項。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巡防機關人員依據民國 108 年 4 月 10 日修正公布之《海岸巡防法》第 5 條行使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以民國 108 年 4 月 10 日修正公布的《海岸巡防法》第 5 條執行船舶檢查時,適用的對象、發動要件及比例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三項條件:檢查對象是否為航行於領海內的船舶、是否須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以及行使職權是否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三者均符合題目所據法條的規範,才能選出完整正確的敘述。
選項分析
- (A) 錯誤。將對象寫成「進出通商口岸及非通商口岸之船舶」,與本題所考《海岸巡防法》第 5 條關於航行於領海內船舶的檢查規定不符;且未完整呈現不得逾越必要程度的限制。
- **(B) 錯誤。
第 6 題2 分
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立法目的、適用法規原則,以及公務人員參與政黨或政治團體活動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法條的原文關鍵字,再比對選項有無擅自增刪或改變限制範圍。尤其要區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與「不得參加政黨活動」:前者是對職務的限制,後者並非一概禁止。
選項分析
(A) 錯誤。《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 條的立法目的,是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並保障公務人員及服務機關、學校、團體、個人的合法權益。選項將目的改寫為「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執行業務行為」,並未正確呈現法條所定目的。
第 7 題2 分
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及第11條,重點是公務人員參選時的請假義務,以及公務人員為候選人站台、助講、拜票的限制與親屬例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該法相關條文後續未有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哪個選項錯誤,再將請假規定與政治活動規定分開核對:
- 第11條規定,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依該規定請假時,長官不得拒絕。
- 第9條第1項第6款原則上禁止公務人員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候選人的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依同條第3項,親屬適用此例外時,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的事項。
因此,親屬的例外並非毫無限制;選項若將限制說反,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特定公職候選人從事政治活動,但有例外之規定。若未涉及其職務上有關之事項,下列何者仍不符合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其但書,重點是公務人員為支持公職候選人從事政治活動時,候選人的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不涉及其職務上有關事項的情況下,適用特定例外。
但書對不同活動設有不同範圍:候選人的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可以公開站台或助講;至於在大眾傳播媒體刊登廣告,例外僅限於「只具名、不具銜」。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後續未有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所指的例外身分,再看活動類型。站台、助講與媒體廣告須分開判斷;媒體廣告另須同時符合「具名」及「不具銜」。題目問「仍不符合規定」,因此只要找出超出法定例外範圍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亦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所稱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其範圍包含下列哪些?
①《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之選舉、罷免活動 ②推薦公職候選人所舉辦之活動 ③內部各項職務之選舉活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6 條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第 3 條。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也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這些團體有關的選舉活動。
施行細則第 3 條列明,所稱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包括: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的選舉、罷免活動。
- 推薦公職候選人所舉辦的活動。
- 政黨或政治團體內部各項職務的選舉活動。
因此,①②③均在規定範圍內。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考施行細則第 3 條的列舉內容。逐項比對題目敘述與法規列出的三種活動,三項皆符合,即選包含全部敘述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巡防機關人員違反《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之規定使用器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巡防機關支付醫療費及慰撫金或其他賠償金,該標準由何機關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對器械使用造成傷亡或財產損失時,補償或賠償標準的訂定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條例第 15 條規定,巡防機關人員依規定或違反規定使用器械,致人傷亡或財產損失時,由各該巡防機關支付相關費用或賠償金,並授權訂定支給標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誰支付」,還是「誰訂定支付標準」。支付者是各該巡防機關;訂定標準的機關則依第 15 條第 3 項判斷。
民國 108 年時,因行政院組織改造,自民國 107 年 4 月 28 日起,原屬「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的相關權責改由「海洋委員會」管轄。因此,本題標準由海洋委員會訂定,選 (B)。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使用器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十五條:依條例合法使用器械造成第三人損害,機關支付的是「補償金」;違反條例規定使用器械造成損害,機關支付的是「賠償金」。兩者的區分在於使用器械是否合法,以及法定給付的名稱。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當時第十五條規定,合法使用器械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由各該巡防機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或其他補償金;違法使用器械造成相同損害,則由各該巡防機關支付相應費用或其他賠償金。違法使用若出於故意,機關應向行為人求償。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設定的使用情形,再判斷給付名稱與支付主體:
- 依條例規定使用器械:屬合法使用,適用「補償金」規定。
- 違反條例規定使用器械:適用「賠償金」規定;若出於故意,機關再向行為人求償。
- 依第十五條,前述款項先由各該巡防機關支付,不能只因行為人違法,就改成由行為人自行支付。
因此,題目問哪項正確,應選描述合法使用器械時由機關支付補償金的 B。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8 條,巡防機關人員使用砲的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8 條對「使用砲」的特別授權與決定層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巡防機關人員使用砲,須經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就情況合理判斷,認為已達最後手段,始得為之。
解題方法
辨識題目限定的器械是「砲」,再依第 8 條確認法定判斷者。此題考的是條文指定的職務層級,不是由現場指揮官或船艦指揮人員自行決定;應選出條文所列的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依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外國民用船舶在不損害中華民國之和平、良好秩序與安全,並基於下列何種原則之下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對外國船舶無害通過領海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外國民用船舶在不損害中華民國和平、良好秩序與安全的情形下,得基於互惠原則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
「無害通過」是指船舶通過領海時,其行為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與安全;本題要辨認的是法律明文採用的通過原則。
解題方法
題幹已提供「不損害中華民國之和平、良好秩序與安全」,這是在描述無害通過的條件。接著要找出該法對外國民用船舶通過領海所採的原則。法條用語是「基於互惠原則」,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依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對外國船舶通過領海的規範,重點包括「無害通過」的限制、核動力船舶的通過條件、政府暫停無害通過的公告機關,以及外國軍用或公務船舶的通知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外國船舶通過領海時,若從事法律列舉的妨害行為,即不屬無害通過;其中包括干擾中華民國通訊系統或其他設施。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海域」、「行為」、「法律效果」及「主管機關」是否與法條相符。這題最關鍵的是辨認干擾通訊系統是否會使通過失去無害性;再以法條核對其餘選項的海域、公告機關及通知義務。
選項分析
(A) 錯誤。 核動力船舶或載運核子等危險、有害物質的船舶,行使無害通過領海權利時,應持有國際協定所規定的文件,並遵守國際協定所訂的特別預防措施。
第 15 題2 分
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下列何種行為屬於違反無害通過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7 條的無害通過例外,以及第 8 條所列「非屬無害通過」的行為。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在現行法中仍以相同原則規範。
外國民用船舶通過我國領海,原則上應連續不停、迅速通過。但必要時得停船或下錨,限於三種情形:通常航行所附帶發生、因不可抗力或遇難必要、以救助遇險或遭難人員、船舶或航空器為目的。進行研究或測量活動則明文列為非屬無害通過的情形。(《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7、8 條)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落在「停船、下錨的法定例外」即可。若停船或下錨是為了題目列明的航行、不可抗力、遇難或救助目的,符合例外;若是為進行測量,則屬法條明列的非無害通過行為。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應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並應接受其管制。其許可辦法由下列何機關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九條第三項的授權機關。依該法,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須經政府許可並接受管制;相關許可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辦法的主管機關為海洋委員會。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海洋科學研究」許可辦法的訂定機關,再對應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九條第三項的授權規定,並確認命題年度的主管機關。不可將同法第七條「利用海水、海流、風力生產能源」的許可辦法授權給行政院,誤套到本題。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依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中,不同海域的法律性質與範圍。判斷重點是分清楚:
- 領海:中華民國對領海及其上空、海床與底土享有主權。
- 專屬經濟海域:範圍包括水體、海床及底土,但不包括上空;沿海國在其中行使的是特定主權權利及管轄權。
- 大陸礁層:以海床及底土為範圍,不包括其上方水體。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選項涉及的海域,對照法律所列的範圍與法律效果,再檢查選項是否混淆「主權」與「主權權利」,或把上空、水體納入不屬於它的海域範圍。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2 條規定,中華民國主權及於領海、領海之上空、海床及其底土;第 4 條規定,領海基線採直線基線為原則、正常基線為例外的混合基線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2 條則規定,專屬經濟海域包括水體、海床及底土;
第 18 題2 分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關於「勘驗、搜索關係場所」、「人身搜索」及「詢問」的法定要件,關鍵在於辨認條文使用的是「得」還是「應」,以及權限行使須具備的前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海關緝私條例》第 10 條、第 11 條及第 12 條:
- 第 10 條規定,海關有正當理由認為違反本條例情事業已發生者,得勘驗、搜索關係場所。
- 第 11 條規定,海關有正當理由認為有人身帶物件足以構成違反本條例情事者,得令其交驗;拒絕交驗時,得搜索其身體。搜索身體時,應有關員 2 人以上或關員以外之第三人在場。
- 第 12 條規定,海關因緝私必要,得詢問嫌疑人、證人及其他關係人。
因此,選項是否正確,要看有無漏掉法定前提,以及是否把「得」誤寫成「應」。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軍警機關在非通商口岸發覺違反本條例之情事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及走私進口農產品的後續處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軍警機關在非通商口岸發覺違反本條例的情事時,得逕行查緝;查緝後,應將查緝結果及緝獲私貨移送海關處理。
但走私農產品另有處理程序:農產品可依相關處理規定移送農業主管機關處理。故須分清楚「案件查緝結果送何機關」與「緝獲農產品的後續處理」兩件事。本題官方答案採此分流方式:查緝結果移送海關,生鮮農產品送農業主管機關處理。
解題方法
先拆解選項中的兩個判斷:
- 查緝權限:法律用語是「得逕行查緝」,表示軍警機關具有逕行查緝的權限;選項寫成「應逕行查緝」,將「得」改為「應」,就改變了法條的規範強度。
- 移送與處理對象:菸酒等一般私貨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移送海關;生鮮農產品則依農產品處理程序送農業主管機關處理。案件查緝結果仍須移送海關。
套用到題目:生鮮農產品一批,應將查緝結果移送海關,緝獲農產品送農業主管機關處理,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海巡人員在距我國領海基線 12 浬處查獲大陸漁船走私豬肉 1,000 公斤。該船違反我國哪些刑事法令?
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②《懲治走私條例》 ③《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④《海關緝私條例》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重點是先判斷查獲位置,再區分走私行為涉及的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3 條規定,領海是自領海基線起至其外側 12 浬間的海域。題目所稱距基線 12 浬處,依官方答案採領海外界線理解;大陸漁船在此處運送豬肉,並不因此適用以大陸船舶進入禁止水域為要件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刑罰規定。
另一方面,走私管制物品涉及《懲治走私條例》;豬肉屬應施檢疫物,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輸入,亦涉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至於《海關緝私條例》,主要規範走私查緝及行政裁罰,並非本題所問的刑事法令。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三件事:
- 確認海域位置與兩岸條例的適用要件:本題位置在領海基線 12 浬處,不能僅因船是大陸漁船,就直接認定成立兩岸條例所處罰的進入禁止水域等行為。
- 確認走私物品與檢疫義務:豬肉走私涉及《懲治走私條例》的管制物品規範;未依法申請輸入檢疫,另涉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 21 題2 分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43 條,有關扣留大陸船舶處置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43 條,辨別扣留之大陸船舶何時「得沒入」。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作答。
該條規定,扣留之船舶有塗抹或隱蔽船名、無船名、拒絕停船受檢、從事漁撈、其他違法行為,或經主管機關查證該船有被扣留二次以上紀錄者,得沒入之。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的行為及法律效果,特別注意法條用語是「得沒入」,不是「沒收」;並且「從事漁撈」等列舉情形與「被扣留二次以上紀錄」都是得沒入的事由。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第 43 條未將「搶劫臺灣地區船舶」列為扣留船舶得沒入的事由;且法條用語為「沒入」,不是「沒收」。
第 22 題2 分
海巡人員查獲 1 艘香港籍漁船於距我國領海基線 15 浬處作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要判斷兩件事:船舶在距領海基線 15 浬處作業,適用哪一部法律;查獲後由哪個機關裁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2 條規定,專屬經濟海域自領海外側延伸至距領海基線 200 浬。因此,15 浬處已在領海外側,屬我國專屬經濟海域。
題幹稱漁船「作業」,依本題設定應理解為未經許可從事漁撈。依該法第 6 條及第 20 條,未經許可在專屬經濟海域從事生物資源探勘、開發、管理或養護,可處罰鍰,並得沒入船舶、設備及採捕物;本題所考的裁罰機關為漁業署。
解題方法
先看海域位置,再看船籍與執法分工:
- 15 浬大於領海寬度 12 浬,且在專屬經濟海域範圍內。
- 船舶為香港籍,不能僅因其為華人地區船舶,就套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該條例處理的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的關係。
- 對專屬經濟海域內未經許可的漁業作業,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處理,由漁業署裁罰。
第 23 題2 分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0 條之 1,裁罰大陸船舶違反同條例第 32 條第 1 項之標準,由何機關訂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0 條之 1 的授權規定:大陸船舶違反同條例第 32 條第 1 項時,其裁罰標準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訂定。作答時要分清楚「裁罰機關」與「訂定裁罰標準的機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抓第 80 條之 1 所指明的訂定機關。題目問的是「裁罰標準由何機關訂定」,不是問哪個機關負責海巡政策、主管兩岸事務或交通管理,因此應依該條授權文字選出海巡署。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5 條,下列何者不屬於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辦理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5 條所定海巡機關的執行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依本法執行「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由海岸巡防機關辦理。海洋污染「監測」則不在這三項列舉事項中。
解題方法
先抓第 5 條列出的工作項目,再逐一比對選項:取締、蒐證、移送均有明文;監測不在列。因此,不屬於該條所定海巡機關辦理事項者為 (B) 監測。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海巡人員在距領海基線外 20 浬處查獲我國籍船舶排放污油至海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的主管機關與執行機關如何分工,並以海上查獲地點判斷案件應移送哪一級主管機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2 條,本法適用於我國管轄的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上覆水域;第 4 條所稱「油」包括原油、重油、潤滑油、輕油、煤油、揮發油及含油混合物。船舶排放污油,屬本法規範的海洋污染行為。
同法第 5 條規定,依本法執行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由海岸巡防機關辦理;同法第 4 條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海洋委員會,地方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解題方法
領海寬度自領海基線向外至多 12 浬,因此距基線外 20 浬已在領海外。題幹指出船舶為我國籍,且排放行為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範圍內,依題目設定適用《海洋污染防治法》。
接著區分「查緝蒐證」與「裁處」:海巡人員負責取締、蒐證及移送;本案應移送的主管機關則依命題所採的海域管轄分工判定為中央主管機關海洋委員會。因此選 D。
第 26 題2 分
依據民國 107 年 4 月 27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70172574 號公告,《海洋污染防治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洋污染防治法》中央主管機關的指定,以及行政院組織改造後主管機關的權責移轉。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院於民國 107 年 4 月 27 日以院臺規字第 1070172574 號公告,自同年 4 月 28 日起,將《海洋污染防治法》的中央主管機關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變更為「海洋委員會」。
解題方法
題目已提供公告日期及文號,直接確認該公告所移轉的權責機關即可。關鍵是區分「中央主管機關」與實際執行海巡勤務的機關:本法中央主管機關是海洋委員會;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則是所屬機關,並非本題所問的中央主管機關。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依據《國家安全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刑事處罰,重點是分辨「為大陸地區之黨務機構蒐集公務上應秘密消息」的法定刑、其他法律競合時的適用原則、未遂犯處罰,以及自首的效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考試時適用的法規為準。當年 7 月修正的《國家安全法》另於同年 7 月 5 日施行,題目所列內容對應修法前的規定;現行法已修正。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描述,定位到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 2 條之 1、第 5 條之 1:為大陸地區之黨務機構蒐集公務上應秘密消息,屬該法所禁止的行為。接著逐項比對法定刑、其他法律競合規定、未遂犯處罰與自首效果。
其中最容易判斷的是 (B):它把「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改成「其他法律有較輕處罰」,與法條文字相反。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涉及海岸管制區之劃定機關有哪些?
①國防部 ②內政部 ③海岸巡防機關 ④財政部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管制區」的法定劃定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海岸巡防法》第 2 條第 4 款將海岸管制區定義為:由國防部會同海岸巡防機關、內政部,依海防實際需要劃定並公告的地區。
因此,涉及劃定的機關包括:
- ① 國防部
- ② 內政部
- ③ 海岸巡防機關
不包括財政部。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問「劃定機關」,直接抓《海岸巡防法》對「海岸管制區」的定義,依條文列出的機關逐一比對。這裡考的是共同參與劃定、公告的機關,不是管制區劃定後負責入出許可、管制或安全維護的機關。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海巡機關人員於巡邏時登檢漁船,查獲該漁船上有採捕縣(市)政府公告為保育類的魚類,該漁船違反何種法令及如何處置?
①違反《漁業法》 ②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③函送縣(市)政府裁罰 ④移送地檢署偵辦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查獲漁船違法採捕水產動植物時,應如何判斷適用法規及後續移送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題目所述魚類是縣(市)政府公告的保育類水產動植物,依《漁業法》相關規定處理;本題官方答案採「違反《漁業法》,移送地檢署偵辦」的組合。
解題方法
先依題目用語辨認法規:行為發生在漁船上,涉及採捕水產動植物,應先檢視《漁業法》對保育類水產動植物採捕的規定。再判斷處置方式:本題依官方答案,違反該法的案件採司法移送,故選「移送地檢署偵辦」,而非函送縣(市)政府裁罰。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所屬之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的組織隸屬。解題關鍵是分清「海巡署所屬機關」與「海洋委員會所屬機關」:海洋保育署與海巡署同屬海洋委員會,但海洋保育署不是海巡署的所屬機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及相關組織規範所列的海巡署所屬機關,包括各地區分署、艦隊分署、偵防分署及教育訓練測考中心。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屬於海巡署的組織系統,再區分它是海巡署所屬機關,或是海洋委員會下的其他機關。偵防、艦隊、教育訓練測考中心均屬海巡署;海洋保育署則是海洋委員會的另一所屬機關,因此選出 (D)。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負責我國總體海洋政策、海域安全、海岸管理、海洋保育及永續發展與海洋科技研究與海洋文教政策,已於何時掛牌成立?相關法律、法規命令及職權命令條文涉及各該新機關掌理事項者,其管轄機關自當日起變更為各該新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洋委員會成立日期,以及新機關成立後相關法規所定管轄機關的變更時點。海洋委員會掌理總體海洋政策、海域安全、海岸管理、海洋保育、永續發展、海洋科技研究及海洋文教政策。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機關沿革為準,辨認海洋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的日期。相關法律、法規命令及職權命令中,涉及新機關掌理事項的管轄機關,自海洋委員會成立當日起變更為該新機關;題幹所問的就是這個成立日期。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依據民國 108 年 4 月 10 日修正公布之《海岸巡防法》規定,海巡署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穿著制服或出示證明文件。請問其制服、證明文件等,是由何機關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15 條第 2 項對制服及證明文件「制式」的主管機關規定。依民國 108 年 4 月 10 日修正公布的條文,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穿著制服或出示證明文件;前項制服、證明文件的制式,由海洋委員會定之。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明列的機關名稱即可作答:法規指定的是「海洋委員會」,並非海巡署。選項 (B) 寫的是「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雖非條文原文所列機關,但依題目指定的官方答案,應選 (B)。
選項分析
- (A) 立法院:錯誤。 立法院負責立法,並非本條指定訂定制服、證明文件制式的機關。
- (B)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正確。 本題官方答案為 B。須留意法條原文指定的是「海洋委員會」;
第 33 題2 分
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下列何者非其上班或勤務時間?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公務人員政治活動時間的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9 條第 1 項,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的活動。
同條所稱上班或勤務時間,包括法定上班時間、因公奉派出差時間及因公奉派執行職務的時間;加班時間也屬於執行職務的時間範圍。私人家庭餐敘則不屬於上班或勤務時間。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的時間是否與公務職務或勤務相關。凡屬法定上班、因公出差或加班,均在限制範圍內;私人餐敘屬個人生活時間,排除於限制範圍之外。因此,題目問「何者非其上班或勤務時間」,應選家庭餐敘時間。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海上救難作業程序》之規定,負責空中救難訓練及各項救難裝備、器材之整備事宜,在權責劃分上是屬於何單位之權責?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海上救難作業程序》所定的海難救護權責分工,關鍵是辨認「空中救難訓練」及「各項救難裝備、器材整備」由哪個單位負責。依命題當年規定,這兩項職掌屬於偵防分署。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後續已有修正,本題仍依命題當年的權責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直接抓題幹中的「空中救難訓練」與「救難裝備、器材整備」兩個職掌關鍵詞,對照作業程序的權責分工。程序將這兩項事務列為偵防分署職掌,因此選 A。判斷時應以規定明列的業務分工為準,不宜只憑各分署名稱或地理轄區推論。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機關執行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公海登臨檢查作業要點》之規定,各級勤務指揮中心接獲登臨檢查通報後,應比照《海岸巡防機關狀況通報作業程序》立即轉報上級單位,並依規定於幾分鐘內通報海巡署?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執行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公海登臨檢查作業要點》中,勤務指揮中心接獲登臨檢查通報後的通報時限。解題須掌握:各級勤務指揮中心應立即轉報上級單位,並在規定時間內通報海巡署。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幹所述作業要點,辨認「通報海巡署」的時限,再將分鐘數對照選項。規定為接獲通報後 10 分鐘內通報海巡署,因此選擇 (C)。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檢查、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留置及其他強制措施,遇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得使用何項器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6 條,重點是辨別巡防機關人員在執行各種強制措施時,遇到特定情形可使用何種器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巡防機關人員執行檢查、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留置及其他強制措施,遇有法定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手銬、捕繩;其中包括「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詞:「執行檢查、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留置及其他強制措施」與「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這正是《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6 條所列的情境,接著比對法條所列器械,即可選出手銬或捕繩。
第 37 題2 分
依據《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外國公務船舶欲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應將船名及國籍、目前船位、執行之公務、目的港等事項,由所屬國政府、駐華使領館或代表機構,於抵達之前幾日送達外交部轉知相關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對外國公務船舶通過我國領海所定的事前通知期限與程序。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該辦法,外國公務船舶欲通過中華民國領海,須由所屬國政府、駐華使領館或代表機構,於抵達前 10 日將船名及國籍、目前船位、執行之公務、目的港等事項送達外交部,再由外交部轉知相關機關。因此選擇 10 日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依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之規定,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利用海水、海流、風力生產能源或其他相關活動,應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其許可辦法由何機關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7 條對海洋能源相關活動的許可規定,重點是辨認「許可辦法由哪個機關訂定」。
解題方法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第 7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利用海水、海流、風力生產能源或從事其他相關活動,應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其許可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因此選擇題應依條文直接判斷訂定機關,而非依能源事務的主管領域推定。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之規定,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如有損害中華民國海域之利益及危害海域秩序行為或影響安全之虞者,得進行緊追、登臨、檢查、驅離;必要時,得進行何種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巡人員對海域內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採取執法措施時,法律所列的處置權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對航行海域內有損害我國海域利益、危害海域秩序或影響安全之虞的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得緊追、登臨、檢查、驅離;必要時,得予逮捕、扣押或留置。
題幹所列「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及「損害海域利益、危害海域秩序或影響安全之虞」等語,對應的是《海岸巡防法》的規定。題目雖提及《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該法第 17 條也規定必要時得予扣留、逮捕或留置;兩法均包含本題關鍵處分「逮捕」及「留置」。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法定處置順序:「緊追、登臨、檢查、驅離;必要時,得予……」。再辨認法條所列的必要處分。依《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這些處分是「逮捕、扣押或留置」,因此選項中符合規定的是「逮捕或留置」。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依據《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依規定停船或下錨後,應即通知當地何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第 3 條: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停船或下錨後,應即通知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7 條第 2 項所指的是,無害通過原則上須連續不停、迅速進行;但在必要情形下,得包括停船或下錨。停船或下錨後,另有通知航政主管機關的義務。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第 3 條的通知對象即可。條文所稱「當地航政主管機關」,與選項 (B)「航政主管機關」相符,無須以船舶所在海域推論應通知其他執法或港口機關。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依據《懲治走私條例》之規定,服務於鐵路、公路、航空、水運或其他供公眾運輸之交通工具人員,明知有走私情事而不通知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多少罰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對交通工具從業人員知情不報的處罰。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服務於鐵路、公路、航空、水運或其他供公眾運輸之交通工具人員,明知有走私情事,卻未通知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重述《懲治走私條例》所定的構成要件與刑度。先確認行為人是供公眾運輸交通工具的服務人員,再抓住「明知」及「不通知」兩項要件;符合時,罰金上限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故選 (C)。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船舶在《海關緝私條例》管轄海域界內,或經追緝逃出界外,將貨物或貨物有關文件毀壞或拋棄水中,以避免緝獲者,處管領人及行為人多少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25 條:船舶在沿海二十四海里界內,或經追緝逃出界外,若將貨物或貨物有關文件毀壞或拋棄水中,以避免緝獲,處管領人及行為人各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該船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民國 107 年修正後的第 25 條已訂為上述額度,故 108 年考題適用此規定。
解題方法
辨認題幹中的「追緝逃出界外」「毀壞或拋棄貨物或相關文件」「以避免緝獲」,即可對應《海關緝私條例》第 25 條。條文效果有兩部分:管領人及行為人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船舶;因此選擇同時列出這些法律效果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依《國家安全法》之規定,所謂的「海岸管制區」,是根據海防實際需要,就臺灣地區海岸之海水低潮線以迄高潮線起算多少公尺以內之地區及近海沙洲劃定公告?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對「海岸管制區」範圍的規定。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規定,海岸管制區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依海防實際需要,就臺灣地區海岸自海水低潮線至高潮線起算 500 公尺以內的地區及近海沙洲劃定公告。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距離基準即可:海水低潮線至高潮線起算的範圍是 500 公尺。題目詢問「多少公尺以內」,因此直接選 500 公尺。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國家安全法》所規範的「軍事設施管制區」?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所稱的軍事設施管制區類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施行細則列有七種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包括軍用飛機場、飛機戰備跑道、飛彈基地、永久性國防工事等;高速公路不在列舉範圍內。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施行細則的列舉項目。題目問「何者非」,因此找出不屬於法定軍事設施類型的選項即可。是否為重要交通設施,並不等於屬於軍事設施管制區。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依《國家安全法》之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該法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多少罰金?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對於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法實施檢查的刑事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國家安全法》第 6 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 4 條規定所實施的檢查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金。
解題方法
題幹已提供違規行為及刑度,只要辨認所問的是罰金上限,並對照民國 108 年《國家安全法》第 6 條即可。條文所列罰金上限為新臺幣 1 萬 5,000 元,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依據《漁業法》之規定,塗改漁船船名或統一編號者,如何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漁業法》第 62 條對塗改漁船船名或統一編號的刑事處罰。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條文,有此情形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辨認違規行為「塗改漁船船名或統一編號」,再對應《漁業法》第 62 條第 1 款。法條明定的處罰是「處拘役或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與選項 A 相符。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依《漁業法》之規定,主管機關為達到水產資源保育之目的,得對特定漁業種類,實施漁獲數量、作業狀況及海況等之調查,得要求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提出漁獲數量、時期、漁具、漁法及其他有關事項之報告;如拒不提出報告者,可處多少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漁業法》第 46 條的調查及報告義務,以及違反義務時的罰鍰。主管機關為保育水產資源,得調查特定漁業的漁獲數量、作業狀況及海況;實施調查時,也得要求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提出漁獲數量、時期、漁具、漁法等報告,受要求者不得拒絕。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漁業法》第 66 條第 2 款,拒絕、規避或妨礙前述調查,或拒不提出報告者,處新臺幣 1 萬 5,000 元以上 7 萬 5,000 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題幹幾乎直接重述《漁業法》第 46 條第 1、2 項。作答時先由題幹辨認「資源保育調查」及「拒不提出報告」,再依違反的義務查找罰則:對應第 66 條第 2 款,而非其他條文的一般檢查或公告違規罰則。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海洋污染防治法》之適用水域?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的適用水域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2 條規定,本法適用於中華民國管轄的「潮間帶、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上覆水域」。條文列舉的範圍不包括公海。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各選項與第 2 條列出的水域即可。內水、領海及專屬經濟海域都明列在適用範圍內;公海不在列舉之中,因此選出公海。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私場所從事油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海上焚化或其他污染行為之虞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下列何者非其要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3 條的事前核准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私場所從事油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海上焚化或其他有污染之虞的行為,應先提出:
- 足以預防及處理海洋污染的緊急應變計畫。
- 賠償污染損害的財務保證書或責任保險單。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才可以從事該行為。法條列出的是應提出的計畫與污染損害擔保文件,沒有「船東主張」這項要件。
解題方法
題幹幾乎直接重述《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3 條,解題時抓住法條列出的文件即可。財務保證書與責任保險單是擇一提出;緊急應變計畫則是必要項目。逐一比對選項,找出不在法條要求中的項目。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船舶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請問該限制或禁止水域及限制區域,是由何機關公告?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大陸船舶進入特定水域及空域的管制,以及限制或禁止區域的公告機關。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公告機關為國防部。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詢問的是「由何機關公告」,而非主管機關是否許可船舶進入。依該條例相關規定,大陸船舶非經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及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這些區域由國防部公告。因此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