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警察特考四等 消防警察人員類別 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國內近年來興建許多超過 25 層樓或高度 90 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請說明該等大型建築量體「連結送水管」之設置規定、管系與加壓系統及其放水性能測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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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法規依據
本題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0 條至第 184 條的連結送水管規定,重點是:出水口與送水口配置、管線耐壓與水力設計、超過 60 公尺建築的濕式系統及中繼幫浦,以及最頂層放水測試標準。
連結送水管供消防隊由建築物外部送水,經立管輸送至各樓層出水口,再接水帶、瞄子進行室內搶救。題目所稱超過 25 層或高度 90 公尺以上之建築,均屬高度超過 60 公尺的適用情形,應採濕式連結送水管並設中繼幫浦。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依設備流程分段作答
依消防車送水的流程,先寫各樓層出水口與地面送水口,再寫立管及水力設計,接著說明高層建築的中繼加壓系統,最後交代放水測試的方式與判定值。這樣能涵蓋設置、管系、加壓與性能驗證四個層次。
一、出水口及送水口設置
依第 180 條規定:
- **出水口位置:**地下建築物各層及建築物第三層以上各層,設於樓梯間、緊急升降機間等消防人員易於救火的位置,或上述位置 5 公尺範圍內;各層任一點至出水口的水平距離不得超過 50 公尺。
- **出水口型式:**採雙口形,接裝口徑 63 毫米快速接頭;出水口距樓地板面 0.5 公尺以上、1.5 公尺以下。設於第十層以下者,得採單口形。
- **箱體與標示:**出水口設於厚度 1.6 毫米以上鋼板或同等性能以上不燃材料製成的箱內,箱面短邊至少 40 公分、長邊至少 50 公分,並標明「出水口」。
- **屋頂測試口:**屋頂適當位置至少設置一個測試用出水口。
- **送水口:**設於消防車易於接近且無送水障礙處,數量不得少於立管數;採雙口形、接裝口徑 63 毫米陰式快速接頭,距基地地面 0.5 公尺以上、1 公尺以下,並標明「連結送水管送水口」。附近應設逆止閥及止水閥,供檢查確認。
另依第 182 條,十一層以上各層應在出水口 5 公尺範圍內設水帶箱,內備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具、20 公尺水帶至少二條;水帶箱應有足夠容納深度,箱面表面積至少 0.8 平方公尺,並標明「水帶箱」。
二、管系與耐壓要求
依第 181 條規定:
- 連結送水管應為專用立管,管徑至少 100 毫米。建築物高度在 50 公尺以下時,得與室內消防栓共用立管,但立管管徑仍至少 100 毫米、支管管徑至少 65 毫米。
- 配管應符合 CNS 6445、CNS 4626,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耐腐蝕性及耐熱性。送水設計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 10 公斤時,應使用 CNS 4626 管號 Sch 40 以上配管,或具同等性能者。
- 同一建築物設置二支以上立管時,立管間應以橫管連通;管徑依水力計算配置。
- 配管須承受送水設計壓力 1.5 倍以上水壓並持續 30 分鐘。設有中繼幫浦時,幫浦二次側配管須承受幫浦全閉揚程 1.5 倍以上水壓。
三、超過 60 公尺建築物的濕式與中繼加壓系統
依第 183 條,建築物高度超過 60 公尺時,連結送水管應採濕式,並設中繼幫浦。
第 二 題25 分
消防單位正推廣室內停車空間以自動撒水滅火設備取代原有自動泡沫滅火設備,請說明前者的優勢,並比較兩個系統設置要求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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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室內停車空間滅火設備的替代選擇,以及自動撒水設備與泡沫滅火設備在滅火原理、撒水頭配置和水源要求上的差異。
依民國 115 年命題當年適用的《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 條,達法定條件的室內停車空間原應設置水霧、泡沫、乾粉、二氧化碳或其他滅火設備;該條規定的停車空間得選設自動撒水設備。修法目的包括因應電動車火災須以大量水降溫、降低火勢擴大延燒風險,並配合運具電動化政策。
解題方法
先由「滅火介質」說明撒水設備的優勢,再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6、47、57 條及《室內停車空間密閉式泡沫滅火設備技術基準》,分別比較撒水頭布置、水源與系統設備。
自動撒水設備的優勢
- **適用電動車火災的冷卻需求:**撒水以水持續冷卻車輛及周遭,較能抑制高溫與延燒。泡沫主要藉泡沫層覆蓋可燃液體表面,抑制蒸氣逸散及隔絕空氣;面對電動車電池持續放熱,水的冷卻作用更具優勢。
- **減少泡沫藥劑管理:**撒水設備以水為滅火介質,不需儲存、檢查及更換泡沫原液,也免去泡沫放射後的清理與廢液處理。
- **系統較易維護:**不需泡沫原液槽及泡沫混合裝置,設備管理與日常維護較簡化。
設置要求差異
| 比較項目 | 自動撒水設備 | 泡沫滅火設備 |
|---|---|---|
| 滅火介質及作用 | 水,主要藉冷卻、降低火場溫度及抑制延燒 | 泡沫水溶液,主要藉泡沫覆蓋可燃液體表面,抑制蒸氣並隔絕空氣 |
| 撒水頭配置 | 依第 46 條,室內停車空間任一點至撒水頭的水平距離不得超過 2.1 公尺 | 依泡沫設備相關規定配置泡沫噴頭,並按最大放射區域設計; |
第 三 題25 分
某知名企業預計於市中心新建一棟地上 35 層、地下 5 層,總樓地板面積達 60,000 平方公尺的「超高層複合式商業大樓」。為了確保火災發生時的廣播疏散,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針對該大樓之「緊急廣播設備」,其啟動方式、安裝規定及鳴動要求等,有哪些明確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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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33條至第139條的緊急廣播設備規定。作答時依序整理「揚聲器與廣播分區」、「啟動裝置」、「擴音機及操作裝置」、「警報鳴動與共用設備」即可。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規範整理
一、啟動方式與啟動裝置
依第136條,啟動裝置應符合 CNS 10522,並符合下列要求:
- 各樓層任一點至啟動裝置的步行距離不得超過50公尺。
- 啟動裝置設於距樓地板面0.8公尺以上、1.5公尺以下。
- 第11層以上各樓層、地下第3層以下各樓層,以及地下建築物,應採緊急電話方式啟動。
本大樓地上35層、地下5層,因此地上11至35層,以及地下3至5層,均須採緊急電話方式啟動;其餘樓層仍須依前述步行距離及安裝高度設置啟動裝置。
二、揚聲器與廣播分區
依第133條,揚聲器種類按廣播區域面積選用,並按距揚聲器1公尺處的音壓分級:
| 揚聲器級別 | 1公尺處音壓 |
|---|---|
| L級 | 92分貝以上 |
| M級 | 87分貝以上、未滿92分貝 |
| S級 | 84分貝以上、未滿87分貝 |
揚聲器選用原則:
- 廣播區域超過100平方公尺:設L級。
- 超過50平方公尺至100平方公尺:設L級或M級。
- 50平方公尺以下:可設L級、M級或S級。
- 一般情形下,廣播區域任一點至揚聲器的水平距離不得超過10公尺;樓梯或斜坡通道則至少每垂直15公尺設一個L級揚聲器。
- 樓梯或斜坡通道以外的場所,如依規定計算的音壓及裝設方式符合要求,可不受前述10公尺限制;其中受音點距樓地板面1公尺處的音壓須達75分貝以上。
依第134條,廣播分區原則上每區不得超過一個樓層;室內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每垂直45公尺應單獨設一分區,安全梯的地下層部分另設一分區。挑空部分在揚聲器音壓符合規定時,得單獨劃為一分區。
第 四 題25 分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針對非供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四大類消防安全設備,必須連接或配備緊急電源的設備,請說明其法定的供電容量及要求有效動作時間的設定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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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非供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的消防安全設備遇常用電源中斷時,緊急電源應有的供電容量及其有效動作時間。法規所稱「容量」,重點不是一個通用的電池安培小時數,而是緊急電源必須足以讓設備在規定時間內持續有效運作;實際電源容量另依設備負載及《緊急電源容量計算基準》核算。
消防安全設備可按滅火、警報、避難逃生、消防搶救必要設備四大類掌握。各類設備的時間要求並不相同,應依設備功能及適用條文判斷。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按設備用途分類,再記各類常見的法定時間。解題時要特別辨別一般要求與例外:滅火及排煙等持續運轉設備多為三十分鐘;部分氣體或粉末滅火設備要求一小時;警報設備常見十分鐘;出口標示及避難方向指示燈通常二十分鐘,但特定大型或地下場所主要避難路徑延長至一小時;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則要求二小時。
| 設備類別 | 設備例子 | 法定有效動作時間 |
|---|---|---|
| 滅火設備 | 室內消防栓、自動撒水、水霧、泡沫設備 | 三十分鐘以上 |
| 滅火設備 | 全區或局部放射方式之二氧化碳、惰性氣體、鹵化烴、乾粉滅火設備 | 一小時以上 |
| 警報設備 |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等須依各設備條文確認 | 常見為十分鐘以上 |
| 避難逃生設備 | 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 | 二十分鐘以上;特定主要避難路徑為六十分鐘以上 |
| 避難逃生設備 | 緊急照明設備 | 三十分鐘以上;蓄電池與緊急發電機併設時,分別為十分鐘及三十分鐘以上 |
| 消防搶救必要設備 | 排煙設備 | 三十分鐘以上 |
| 消防搶救必要設備 | 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增幅器 | 三十分鐘以上 |
| 消防搶救必要設備 | 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 | 二小時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