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警察特考四等 消防警察人員類別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5 年・警察特考・四等・消防警察人員類別
試題代碼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為回應基層消防人員對於消防工作職場安全衛生環境的訴求,消防法於 2024 年 11 月修訂通過「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專章,法制化消防人員職場的安全衛生防護規範,其中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應籌組「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試述:

(一) 該諮詢會的組成方式?(10 分)

(二) 依法,該諮詢會主要是提供哪些方面的政策意見供諮詢?(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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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25 條之 1,以及依該條授權訂定的《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設置辦法》。諮詢會的設置目的,在預防消防人員因身分及職務活動而可能遭受的生命、身體與健康危害,並把消防機關、基層消防人員、公務人員協會及安全衛生專業意見納入政策討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題目兩個問項分別找規範:

  1. 組成方式:依設置辦法第 3 條說明委員人數、召集人與副召集人、委員來源,以及基層代表與性別比例。
  2. 政策意見範圍:依消防法第 25 條之 1 第 3 項列出法定建議事項;再以設置辦法第 2 條的細項補充,完整呈現諮詢會職掌。

(一)諮詢會的組成方式

依《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設置辦法》第 3 條:

  1. 委員人數:置委員 27 人至 35 人。
  2. 召集人:1 人,由內政部次長兼任。
  3. 副召集人:1 人,由內政部消防署副署長兼任。
  4. 其他委員:由內政部就消防機關代表、公務人員協會代表及安全衛生學者專家聘(派)兼之。
  5. 基層消防人員代表:消防機關及公務人員協會應優先推派消防基層人員;基層消防人員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6. 性別比例: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作答時應同時寫出法定人數範圍、委員來源及兩項比例要求;只答「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組成」不足以完整說明組成方式。

(二)諮詢會提供建議的政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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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根據「災害防救法」及相關規定,試述各級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申請國軍支援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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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災害防救法》所定的國軍支援機制,重點是何種機關得申請、申請依據及實際申請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災害防救法》第 35 條第 4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得申請國軍支援;但發生重大災害時,國軍部隊應主動協助災害防救。同條另授權訂定相關辦法。

相關程序見《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第 6 條: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向國防部提出申請;地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向所在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轉各作戰區提出申請。申請原則上以書面為之,緊急時得先以電話、傳真或其他方式聯繫。

解題方法

依「法律授權依據 → 申請機關 → 申請管道 → 重大災害例外」作答:

  1. 法律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35 條第 4 項,明定符合條件時得申請國軍支援。
  2. 申請機關與條件: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須達到「無法因應災害處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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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依消防法及其子法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下列場所依規定應設置之人員,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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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綜合考查三類特殊場所之法定安全管理人員:

  1. 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服勤人員:依《消防法》第 13 條之 1,高層建築物之防災中心應置服勤人員,且須受訓合格。
  2.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保安監督人:依《消防法》第 15 條之 6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 30 倍以上者,管理權人應選任保安監督人。
  3. 爆竹煙火場所監督人: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之負責人應選任爆竹煙火監督人。
  4.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之人員:依《消防法》第 15 條之 2,零售業者應置的是「安全技術人員」,不是「保安檢查員」。

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識不同法規所使用的專有名詞,尤其要區分「保安監督人」、「保安檢查員」與「安全技術人員」。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各選項所指場所與法定人員名稱:

  • 高層建築物:看《消防法》第 13 條之 1。
  • 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 30 倍以上:看保安監督制度。
  •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看《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看《消防法》第 15 條之 2,確認法條使用的正式名稱。

只要發現選項將法定人員名稱替換成其他相近名詞,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高層建築物之防災中心應置服勤人員

正確。

《消防法》第 13 條之 1規定,高層建築物之防災中心或地下建築物之中央管理室,應置服勤人員。

服勤人員並非一般行政或警衛人員,而須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後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亦須定期接受複訓。

因此,選項所稱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應置服勤人員,符合規定。

(B) 製造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 30 倍以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遴用保安監督人

正確。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保安監督制度,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 30 倍以上之場所,管理權人應選任保安監督人。

保安監督人的主要任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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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消防法規定,下列有關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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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消防法》新增「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專章,重點包括:

  • 消防機關安全衛生專責單位及人員之設置。
  • 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之組成比例。
  • 女性消防人員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二年之健康保護措施。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消防法》第25條之2、第25條之3及第25條之8。

其中最重要的數字為:

  • 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 消防基層人員比例:不得低於五分之一。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文字辨識題,解題時應將各選項分別對照《消防法》相關規定,特別注意比例數字是否與法條一致。

判斷重點如下:

  1. 「未滿200人」是安全衛生專責單位設置之例外門檻。
  2. 「三分之一」是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的性別比例門檻。
  3. 「五分之一」是消防基層人員比例門檻。
  4. 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二年之消防人員,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勤務調整或健康保護措施。

選項分析

(A) 正確

《消防法》第25條之2規定,各級消防機關應設安全衛生專責單位,並置安全衛生專責人員。

但預算員額數未滿200人者,得僅置安全衛生專責人員。

因此:

  • 原則上:應設專責單位,並置專責人員。
  • 例外情形:預算員額數未滿200人時,得僅置專責人員。

選項內容與法條相符,故正確。

(B) 正確

《消防法》第25條之3規定,各級消防機關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相關規定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其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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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消防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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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消防法》及《消防法施行細則》中的:

  1. 管理權人之定義。
  2. 地方政府辦理防火教育及宣導之法定期間。
  3. 消防機關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之權限。
  4. 消防安全設備「測試」之定義。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判斷關鍵在於辨識法條所規定的時間頻率,以及選項是否擅自更改法定用語。

解題方法

本題各選項均採法規文字直接比對法。先確認選項是否符合《消防法》或《消防法施行細則》的明文規定,其中以「每半年」與法規所定期間是否一致為主要判斷點。

《消防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定期舉辦防火教育及宣導,而非每半年舉辦。因此,將「每年」改寫為「每半年」,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消防法》所稱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具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則為其負責人。

本選項完整呈現管理權人的判斷標準:

  • 必須對場所具有實際支配、管理權。
  • 權源可以來自法令或契約。
  • 管理權人如屬法人,則以法人負責人為管理權人。

因此,(A)與法規定義相符。

(B) 錯誤

《消防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定期舉辦防火教育及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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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消防法規定,關於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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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7條,重點在於區分消防安全設備業務的種類,以及各類人員的法定執行權限:

  1. 設計、監造:原則上由消防設備師執行。
  2. 測試、檢修: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執行。
  3. 開業建築師、電機技師:僅得就滅火器、標示設備、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執行相關業務。
  4.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室內消防栓等,屬於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不能直接適用開業建築師或電機技師的例外規定。

解題方法

先將法條中的四種業務分成兩組:

業務原則上可執行者
設計、監造消防設備師
測試、檢修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

接著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人員資格」及「設備類型」的雙重限制。

本題不宜只看到「消防專業人員」就判斷正確,必須注意:

  • 消防設備士不能執行設計、監造;
  • 建築師、電機技師的例外僅限非系統式設備;
  •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室內消防栓均屬系統式設備。

選項分析

(A) 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

錯誤。

依《消防法》第7條第1項,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並未將消防設備士列入。

消防設備士的主要法定業務是消防安全設備的測試、檢修,不能因其同屬消防設備人員,就當然取得設計、監造權限。

因此,正確表述應為:

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

(B) 開業建築師得執行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設計、監造

錯誤。

《消防法》第7條第3項對開業建築師及電機技師設有例外,但限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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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應於火災撲滅後次日起 AA 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至 BB 日。但有召開火災鑑定會或進行補充調查之案件,應於召開會議或完成補充調查後 CC 日內完成。請問 A+B+CA+B+C 為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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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施行細則》關於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完成期限之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

  • 原則上:火災撲滅後次日起 3030 日內完成。
  • 必要時:得延長 1515 日。
  • 如召開火災鑑定會或進行補充調查:應於會議召開或補充調查完成後 1515 日內完成。

因此:

A=30,B=15,C=15A=30,\qquad B=15,\qquad C=15

解題方法

題目要求計算 A+B+CA+B+C,將三個法定期限直接代入:

A+B+C=30+15+15=60A+B+C=30+15+15=60

其中,BB 是必要時的延長期限,並非原期限與延長期限合併後再重新計算;CC 則是發生鑑定會或補充調查時,另行起算的完成期限。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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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實施防火管理,落實平時安全管理及火災時應變與疏散,依消防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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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消防法》第 13 條有關「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之防火管理」及違反消防防護計畫之罰則。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

  1. 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
  2. 防火管理人負責訂定消防防護計畫。
  3. 消防防護計畫應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計畫執行防火管理業務。
  4. 建築物施工期間如影響原有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應另訂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5. 建築物發生火災時,管理權人未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必要業務,依《消防法》處罰鍰。

本題關鍵在於辨別「誰負責遴用」、「誰負責訂定」及「誰負責報請備查」。


解題方法

先掌握《消防法》第 13 條的責任分工:

  • 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並負有管理及監督責任。
  • 防火管理人:受管理權人遴用,負責訂定消防防護計畫及執行防火管理業務。
  • 主管機關:受理消防防護計畫之備查。

選項中若將「管理權人」與「防火管理人」的法定角色混淆,或將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與一般消防防護計畫混為一談,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正確

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並責由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

本選項正確表達《消防法》第 13 條的基本規定:

  • 「管理權人」是遴用防火管理人的主體。
  • 「防火管理人」負責訂定消防防護計畫。

因此,A 的責任分工正確。


(B)正確

建築物發生火災時,管理權人未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本項為《消防法》對違反防火管理義務的處罰規定。其處罰對象為管理權人,處罰要件包括:

  1. 建築物發生火災;
  2. 管理權人未依消防防護計畫;
  3. 未執行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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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有關消防栓之設置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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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消防法施行細則》關於消防栓之設置、規格、維護及測試責任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重點如下:

  1. 消防栓以採用「地上雙口式」為原則。
  2. 消防栓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3. 當地自來水事業負責消防栓之保養、維護,並配合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實施測試。
  4. 無自來水供應或消防栓不足地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籌建或整修蓄水池及其他消防水源,並由當地消防機關列管檢查。

因此,本題應掌握「設置形式」、「規格訂定機關」及「維護檢查責任」三個考點。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消防法施行細則》關於消防栓之規定:

  • 先判斷消防栓的基本型式:是「地上雙口式」,不是地下單口式。
  • 再確認規格訂定機關:法規用語是「中央主管機關」,不是「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接著確認維護責任:消防栓由當地自來水事業負責保養、維護,並配合消防機關測試。
  • 最後辨別缺水或消防栓不足地區的處理責任: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由消防機關列管檢查,不是由自來水事業負責。

選項分析

(A) 消防栓以採用地下單口式為原則

錯誤。

《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消防栓以採用「地上雙口式」為原則。此選項將三個要件全部混淆:

  • 「地上」誤為「地下」;
  • 「雙口」誤為「單口」;
  • 法規所定原則是地上雙口式。

因此,(A)錯誤。

(B) 消防栓之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

錯誤。

法規規定消防栓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未使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此一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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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所稱災區指因災害造成嚴重人命傷亡或建物毀損等之受創地區,其範圍由下列何者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對「災區」的定義,以及災區範圍之公告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災區係指因災害造成嚴重人命傷亡、建物毀損、財物損失等情形之受創地區,其範圍由行政院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因此,本題關鍵在於記憶「災區範圍由誰公告」:不是主管部會、不是會報本身,也不是地方政府,而是行政院。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機關權限辨識題,可採「定義搭配權限」的方式判斷:

  1. 先確認題目詢問的是「災區範圍之公告機關」。
  2. 再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找出具有公告權限的機關。
  3. 法條明定由行政院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4. 選擇具有法定公告權限的行政院。

選項分析

(A) 行政院

正確。依《災害防救法》規定,災區範圍由行政院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因此本選項符合題目所問之法定公告機關。

(B)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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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為免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因重大災害致無法運作,或為支援跨直轄市、縣(市)處理區域性重大災害,依法應辦理下列何種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對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備援機制的規定,重點在於辨識「備援應變中心」的法定設置方式及其目的。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災害防救法》規定,為避免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因重大災害致無法運作,並支援跨直轄市、縣(市)處理區域性重大災害,應異地設置備援應變中心。

本規定具有兩項目的:

  1. 確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遭受重大災害影響時,仍能維持災害應變功能。
  2. 支援跨直轄市、縣(市)的區域性重大災害處理。

因此,法條所要求的核心事項是「異地設置備援應變中心」。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文字辨識題,解題時應掌握題幹中的兩個關鍵語句:

  •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因重大災害致無法運作」
  • 「支援跨直轄市、縣(市)處理區域性重大災害」

這兩個語句直接對應《災害防救法》關於「異地設置備援應變中心」的規定。

題目問的是「依法應辦理何種事項」,不是問一般性的備援準備工作。選項中只有「應異地設置備援應變中心」完整呈現法條所規定的具體法律義務,故選 A。

選項分析

(A)應異地設置備援應變中心:正確

此選項符合《災害防救法》的明文規定。

「異地設置」是指備援應變中心不得與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設於同一可能受災地點,藉此降低同一災害同時癱瘓主要應變中心與備援中心的風險。

設置備援應變中心的功能,在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無法正常運作時,仍能維持中央層級的指揮、協調、通報及資源整合能力;同時也能支援跨直轄市、縣(市)的區域性重大災害。

因此,A為法條所定的正確答案。

(B)應每日實施人員動員測試: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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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下列何者非屬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之減災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對於「減災」與「整備」事項的區分。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規定,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減災事項,目的在於:

  • 減少災害發生;
  • 降低災害造成的損害;
  • 防止災害擴大。

其中,災害防救物資、器材的儲備及檢查,屬於災害發生前的「整備」工作,並非「減災」事項。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判斷各選項所描述的工作性質:

  1. 涉及災害風險、潛勢、危險度的調查與降低,屬於減災。
  2. 涉及資料觀測、蒐集、分析與建置,屬於減災基礎工作。
  3. 涉及災害保險制度的規劃與推動,屬於減輕災害損失的減災措施。
  4. 涉及物資與器材的儲備、檢查,重點在於災害發生後能立即應變,屬於整備事項。

因此,選出不屬於平時減災事項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A)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與其他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

正確。

氣象、地質、水文等資料是進行災害預警、災害潛勢分析、危險區域劃定及防災規劃的重要基礎。透過平時觀測、蒐集、分析與資料建置,能掌握災害發生條件並降低災害風險,屬於各級政府應實施的減災事項。

(B)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與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及適時公布其結果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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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為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及措施,行政院除設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外,應設置下列何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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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中央災害防救組織的配置,重點在於區分「政策決策」、「政策執行」及「專業救災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行政院為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的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及措施,除設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外,並應設置「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 (C)。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法定組織名稱配對法」:

  1. 題幹已明確指出組織層級為「行政院」。
  2. 任務是「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政策」及「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及措施」。
  3. 依《災害防救法》的中央災害防救體系,與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相配套的幕僚及執行單位,即為「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題幹中的「除設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外,應設置」是重要提示,答案應從中央災害防救法定組織中判斷,而不是選擇一般消防、搜救或國土安全機關。

選項分析

(A) 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錯誤

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主要負責國家搜救任務的指揮、管制與協調,例如海、空難及重大意外事故的搜救工作。

其功能屬於「搜救指揮」體系,並非負責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政策、推動整體重大災害防救任務的法定幕僚單位。因此不是本題所問的組織。

(B) 內政部消防署:錯誤

內政部消防署是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負責消防行政、災害搶救、緊急救護及相關消防政策的推動,屬於內政部所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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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下列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何者非屬內政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災害防救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分工。

判斷重點不是看哪個機關會實際出動救火或救災,而是看該類災害在中央層級由哪個機關統籌辦理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業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相關分工如下:

災害種類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風災內政部
震災(含土壤液化)內政部
火山災害內政部
森林火災農業部

因此,本題應找出「不是內政部」主管的災害。

解題方法

本題採「災害種類對應主管機關」的直接判斷法:

  1. 先辨識各選項所列災害。
  2. 對照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分工。
  3. 找出主管機關不是內政部者。

四個選項中,風災、震災及火山災害均列為內政部主管;森林火災則屬農業部主管,因此答案為 D。

選項分析

(A) 風災:錯誤

風災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風災雖涉及氣象預測、交通維持、水利設施及地方政府防災等多項業務,但中央災害防救業務的統籌主管機關仍為內政部。因此,本選項所列災害屬於內政部主管,不能作為答案。

(B) 震災(含土壤液化):錯誤

震災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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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對於因災害失蹤之人,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時,法院得依聲請確定其死亡。關於該失蹤人之死亡推定時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第 47 條之 1,重點在於「因災害失蹤且有事實足認已因災死亡,但未發現屍體」時,死亡時間如何認定。

依該條規定:

  1. 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確定失蹤人之死亡及死亡時間。
  2. 該失蹤人「以法院裁定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因此,本題並不是直接以災害發生時、災害應變中心撤除時,或失蹤滿一定期間作為死亡時間,而是以法院裁定所確定的死亡時間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法條中的關鍵語句:

以法院裁定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題目問的是「死亡推定時間」,只要對照法條即可判斷:

死亡推定時間=法院裁定所確定的死亡時間死亡推定時間 = 法院裁定所確定的死亡時間

必須注意,「法院裁定所確定死亡之時」不一定等同於法院裁定作成或送達的日期,而是法院在裁定中認定的死亡時間。該時間可能依災害發生經過、現場事證及其他資料加以確定。

選項分析

(A) 以災害發生當日終止時推定死亡

錯誤。

《災害防救法》並未規定一律以災害發生當日終止時作為失蹤人的死亡時間。災害發生時間只能作為法院判斷死亡時間的參考資料之一,不能直接取代法院裁定所確定的死亡時間。

此外,不同災害的發生經過、持續時間及死亡情形可能不同,不能概括規定所有失蹤人均於災害發生當日終止時死亡。

(B) 以法院裁定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死亡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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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爆竹煙火相關定義,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對「爆竹煙火」、「一般爆竹煙火」及「特殊煙火」的法定定義。解題重點在於:

  1. 爆竹煙火須具有火藥作用後產生特定聲光或煙霧現象的特性。
  2. 一般爆竹煙火須經型式認可、個別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後,供民眾使用。
  3. 特殊煙火係供戶外使用、製造巨大聲光效果的特定煙火產品。
  4. 信號彈、煙霧彈等火藥類製品,並非本條例「爆竹煙火」定義當然涵蓋的項目。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定義辨識題」,應逐一將選項內容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中的定義比對。

其中,選項若僅以通俗語言改寫法條,但核心要件相同,仍屬正確;若將法條未列入的物品擴張納入定義,便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所稱爆竹煙火,是指其火藥作用後會產生火花、旋轉、行走、飛行、升空、爆音或煙霧等現象的一般爆竹煙火及特殊煙火。

本選項列出火花、旋轉、行走、飛行、升空、爆音及煙霧等典型現象,符合爆竹煙火的法定定義核心內容,因此正確。

(B) 錯誤

本選項雖提到節慶、娛樂、警示及演習等用途,並將信號彈、煙霧彈等火藥類製品納入爆竹煙火,然而《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對爆竹煙火的判斷,並不是以「凡供節慶、娛樂、警示及演習使用的火藥類製品」作為概括標準。

法定定義著重於:

  • 火藥作用後所產生的火花、旋轉、行走、飛行、升空、爆音或煙霧等現象;
  • 其所屬類型為一般爆竹煙火或特殊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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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保安監督人訂定消防防災計畫後,由管理權人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危險物品管理必要之業務。消防防災計畫依消防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危險物品場所之「消防防災計畫」及保安監督人、保安檢查員之職掌區分。應掌握三個重點:

  1. 保安監督人:負責訂定消防防災計畫,並督導危險物品管理及相關防災業務。
  2. 保安檢查員:負責構造、設備之維護及自主檢查等實務性工作。
  3. 防火管理人與保安監督人:二者職責不同,但符合資格及訓練條件時,得由同一人兼任。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之消防法及消防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不宜只看各選項的文字表面,而應依序核對:

  • 消防防災計畫由何人訂定;
  • 何人執行構造、設備維護及自主檢查;
  • 自衛消防編組的人數門檻;
  • 防火管理人是否得兼任保安監督人。

其中,選項若將「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的職務互換,即屬典型錯誤;若自衛消防編組人數門檻記載錯誤,也不能選。

選項分析

(A) 錯誤

自衛消防編組之基本編組及增編條件,應依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員工達一定人數時,應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人數再達較高門檻時,始須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本選項將「員工在30人以上」作為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的門檻,與命題當年法規規定不符,因此錯誤。

此選項的陷阱在於,前段「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的內容容易使人誤以為整段均正確;但選擇題只要其中一部分的法定門檻錯誤,整個選項即不正確。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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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下列有關液化石油氣相關場所數量之限制,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3條及第73條之1,重點是區分三種液化石油氣數量限制:

  1.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總儲氣量。
  2. 液化石油氣備用量。
  3. 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之串接使用量。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法規所定數字:

  • 販賣場所總儲氣量:不得超過 128公斤;超過部分得設容器保管室儲放,但總儲氣量以 1,000公斤為限。
  • 備用量:
  • 供營業使用者:不得超過 80公斤。
  • 供家庭使用者:不得超過 40公斤。
  • 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串接使用量不得超過 1,000公斤。

因此,選項中將販賣場所總儲氣量寫成120公斤者,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錯誤

第73條第1項規定,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不得超過 128公斤,超過部分得設容器保管室儲放;但總儲氣量以1,000公斤為限。

本選項記載為「不得超過120公斤」,與法規規定的128公斤不符,因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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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下列公共危險物品何者可儲存於室外儲存場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對「室外儲存場所」所准許儲存物品種類的限制。

判斷時不能只看公共危險物品的分類,還要確認該物品是否屬於法規准許於室外儲存場所儲存的具體品項。室外儲存場所主要考量物品的燃燒性、氧化性、禁水性、自然發火性及與外界接觸後的危險程度。

以下依命題當年,即民國115年法規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各選項所屬類別及其危險特性,再對照法規對室外儲存場所的限制:

  • 第一類:氧化性固體,會助長燃燒,通常不得任意設於室外儲存場所。
  • 第二類:可燃性固體,其中部分物品得依規定儲存於室外儲存場所。
  • 第三類:自然發火性物質或禁水性物質,須視具體品項判斷;黃磷屬高度危險物質,並非一般第三類物品均可室外儲存。
  • 第六類:氧化性液體,通常不得設於一般室外儲存場所。

因此,本題關鍵在於辨識「硫磺」是法規准許於室外儲存場所儲存的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

選項分析

(A) 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中之氯酸鉀:錯誤

氯酸鉀屬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中的氧化性固體,具有強氧化性,受熱或與可燃物、還原性物質接觸時,容易引起燃燒或爆炸。

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的危險性在於其本身雖未必可燃,卻會強烈助燃,因此法規對其儲存場所及管理方式有較嚴格限制。氯酸鉀不屬於本題所稱室外儲存場所可儲存的物品,故本選項錯誤。

(B) 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中之硫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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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六類物品處理場所之第一種販賣場所,內設六類物品調配室者,其調配室樓地板面積應符合下列何者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六類物品處理場所中「第一種販賣場所」之「調配室」樓地板面積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第一種販賣場所內設置六類物品調配室者,其調配室樓地板面積應符合:

6平方公尺以上,10平方公尺以下6平方公尺以上,10平方公尺以下

因此,本題答案為 6 平方公尺以上、10 平方公尺以下。

解題方法

題目已明確限定三個判斷條件:

  1. 場所類型:六類物品處理場所。
  2. 販賣場所種類:第一種販賣場所。
  3. 特別設備:內設六類物品調配室。

解題時直接對照「第一種販賣場所調配室樓地板面積」的法規數值即可:

6平方公尺≤調配室樓地板面積≤10平方公尺6平方公尺 \leq \text{調配室樓地板面積} \leq 10平方公尺

題目問的是面積的「上下限」,不是調配室數量、容積或六類物品儲存量,因此只需辨認最低面積與最高面積。

選項分析

  • (A) 應在 5 平方公尺以上,10 平方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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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下列關於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及處理,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對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之分類特性及安全處理原則。

判斷重點在於各類危險物品應避免接觸的對象:

  • 第一類:氧化性固體,具有助燃性。
  • 第二類:易燃固體,容易燃燒。
  • 第三類:自然發火性物質及禁水性物質,部分物質遇水會產生危險反應。
  • 第六類:氧化性液體,會助長燃燒,應與可燃物隔離。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無須計算,採「危險特性與隔離對象配對」方式判斷:

  1. 遇水會產生危險反應者,應避免與水接觸。
  2. 具有氧化性、助燃性者,應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
  3. 易燃物品的主要管理重點,是避免火源、熱源及與氧化性物質接觸,而非籠統地說避免與「可燃物」接觸。

因此,選項若將第二類易燃固體的隔離對象寫成「可燃物」,即與法規所要求的危險特性配對不符。

選項分析

(A) 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無機過氧化物應避免與水接觸——正確

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屬氧化性固體,其中無機過氧化物具有較強氧化性,部分物質與水接觸時可能產生放熱、分解或其他危險反應。

因此,無機過氧化物在儲存及處理上應避免與水接觸。此敘述符合其安全管理原則。

(B) 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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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緊急救護辦法規定,緊急傷病患身分不及查明時,由救護人員先行填具救護紀錄表,運送至下列何處先行救治?

①醫學中心 ②公立醫院 ③急救責任醫院 ④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救護辦法》對於「緊急傷病患身分不及查明」時的處置規定。

當緊急傷病患身分尚未查明,救護人員不得因身分、姓名或其他資料不完整而延誤救治,應先行填具救護紀錄表,並將患者送往法規所定之適當救治地點。

本題涉及的法定目的地包括:

  1. 急救責任醫院
  2. 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因此,正確組合為③④。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規用語對照法」:

  •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情境:「緊急傷病患身分不及查明」。
  • 再找法規所規定的處置方式:「先行填具救護紀錄表」。
  • 最後判斷法規指定的運送地點,是否為「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題目列出的選項中,③與④均屬法規所承認的救治地點,因此選擇③④。

選項分析

①醫學中心:錯誤。

「醫學中心」是醫院層級分類,主要表示醫療服務、教學研究及重症處理能力等面向,並非本題法規所指定的概括運送對象。醫學中心即使可能同時具有急救責任醫院資格,也不能僅因其為醫學中心,就直接作為本題的法定判斷標準。

②公立醫院: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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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法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規定期限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有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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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9 條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及申報義務,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所定的辦理方式與例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消防法》第 9 條規定,各類場所管理權人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於期限內將檢修結果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歇業或停業場所仍在規範範圍內;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則須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審核同意,才可免辦定期檢修及申報。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種情形:歇業或停業不當然免除檢修申報義務;整棟建築物均無使用,則有法定免辦程序。再核對未依規定辦理的罰則,以及非系統式設備場所的檢修辦理方式。

選項分析

  • (A) 正確。《消防法》第 9 條明定,各類場所包括歇業或停業場所,仍應依規定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申報檢修結果。歇業、停業本身不是免辦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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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關於救護車之裝設、標識及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7 條對救護車的設備、車身標識及警示設備使用時機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救護車應裝設警鳴器、車廂內外監視錄影器及紅色閃光燈;車身為白色,兩側漆紅色十字及機關(構)名稱,車身後部漆許可字號。其他標識須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非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的設備、車身標識與核准機關,再留意警示設備的使用限制。題目特別以「藍色」取代法定的「紅色」,並以「消防主管機關」取代「衛生主管機關」;這兩處都是常見的混淆點。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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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場所管理權人或法人負責人於購置設備後,應送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後,並登錄於下列何單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4 條之 1 第 2 項,重點是辨認公告應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的公共場所,購置設備後應完成的備查與登錄程序。

依該項規定,場所管理權人或法人負責人購置設備後,應送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並登錄於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語句:「送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後,並登錄於下列何單位?」前半句是備查對象,後半句才是題目詢問的登錄單位。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4 條之 1 第 2 項,登錄對象是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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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救護車分類,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對救護車分類的明文規定。依該法第 15 條,救護車分為「一般救護車」及「加護救護車」;兩者裝備標準、用途及相關管理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問「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的救護車分類,直接對照法條所列的兩種法定名稱即可。關鍵是記住「一般」搭配「加護」,而不是以救護能力高低自行改寫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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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為維護救護車使用者之健康安全,依緊急救護辦法規定,有關救護車輛及裝載物品之消毒或去污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救護辦法》第 8 條及第 13 條,區分「運送疑患法定傳染病傷病患時的防污染措施」與「救護車輛及裝載物品的消毒、去污頻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第 8 條規定,運送疑患有法定傳染病的緊急傷病患時,應注意避免救護人員及救護車輛受到污染,並立即依規定實施消毒。第 13 條規定:定期消毒每月一次;每次使用後消毒;每次運送受化學或輻射物質污染的傷病患後,應進行去污處理。實施定期消毒時,應將情形記入消毒實施表。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對象、頻率與處理情境:疑似法定傳染病病患涉及人員與車輛防污染及立即消毒;一般使用後須消毒;化學或輻射污染傷病患則須於運送後去污。定期消毒是每月一次,並非每半個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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