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警察特考四等 消防警察人員類別 消防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消防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高速公路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導致一輛滿載旅客之遊覽車翻覆,造成現場多人死傷。你是第 1 梯次到場之救護人員,有關現場之緊急救護處理原則為何?請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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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量傷病患事故的到場初期處置:第一梯次救護人員必須先確保救援安全、迅速通報並啟動大量傷病患機制,再透過指揮、檢傷、現場救治及後送分流,讓有限救護資源優先救治最需要立即處置的傷患。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大量傷病患是指單一事故或災害的傷病患達 15 人以上,或預判可能達 15 人以上。本題是滿載遊覽車翻覆且現場多人死傷,應立即以大量傷病患事故處理,不必等到傷患人數完全清點後才通報或請求支援。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27 條規定,救護技術員應依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施行救護;第 29 條規定,救護人員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示前往現場急救,並將傷病患送達就近適當醫療機構;第 32 條規定,地方政府遇大量傷病患,應依災害規模及種類建立現場指揮協調系統。以下法規及程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為準。
解題方法
作答可按現場救護順序鋪陳:安全與事故指揮 → 通報與資源調度 → 現場區域及動線 → 快速檢傷與初步救治 → 後送分流 → 資訊紀錄與收容照護。這個架構同時交代「先做什麼、如何分工、如何避免資源失衡」,能完整回應第一梯次到場人員的任務。
現場緊急救護處理原則
一、先確認安全,避免救援人員及傷患遭受二次傷害
- 停靠於安全位置:救護車停放在事故現場上游的安全處,開啟警示燈並保留救援、救護車及後送動線,不阻塞高速公路救援通道。
- 評估現場危害:注意車流及二次追撞、翻覆車輛滑動或起火、燃油洩漏、電線或其他障礙物、車體破損造成的尖銳物等。依危害穿戴適當個人防護裝備;若現場不安全,先在安全區待命並請求警察、消防及道路管理單位協助管制。
- 建立交通管制與安全區:與警察及現場指揮人員協調封閉或管制車道、設置警戒範圍,安排安全進出路線。救護人員不得在未控制的車流中逕行救護。
二、迅速通報並啟動大量傷病患應變
- 立即向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回報事故地點、事故型態、遊覽車翻覆、初估傷病患及死亡人數、受困情形、現場危害、可用進出路線,以及已採取的措施。
- 明確請求增援:依現場規模請求消防救援人力、救護車、具較高救護能力的救護人員、警察交通管制、衛生機關及醫療支援;隨傷患清點結果持續修正需求。增援數量應依實際狀況及指揮中心調度,避免救護車無序湧入而堵塞現場。
- 回報傷患數與處置進度:初估傷病患人數可能達大量傷病患標準時,即應啟動相關機制;後續持續更新傷患數、檢傷級別、受困及死亡資訊,並確認指揮中心已通知相關醫療機構及單位。
三、建立現場指揮、分區及作業動線
- 建立現場指揮與協調:第一梯次到場人員應先向指揮中心報告並協助建立現場指揮架構,接受現場指揮官統一調度;醫療救護部分依分工設置檢傷、治療、後送等工作位置。後續有更適任或被指派的指揮人員到場時,應交接事故概況、已執行事項、資源需求及風險。
- 選擇安全且便於運作的地點:依現場條件設置救護人員及車輛集結區、檢傷區、治療區、後送區;各區須避開車流、火煙及其他危險,並使傷患移動方向清楚,避免交叉干擾。
- 區分救援與救護任務:尚有受困者時,由具適當裝備及訓練的人員負責脫困、搬運與安全作業;救護人員在安全可及範圍內進行檢傷及必要救護,並與救援人員協調搬運順序。
四、快速檢傷分類,依輕重緩急處置
在傷患多而資源有限時,應依轄區大量傷病患作業程序採用快速檢傷分類,例如 START 原則,先迅速區分優先順序,再依需要複檢。檢傷的目的,是在短時間內辨識需要立即救治者,並合理分配救護人力與後送資源;不是完成全面診療。
第 二 題20 分
市民檢舉有人在公園施放沖天炮,你為轄區消防隊員前往查處,發現現場是 2 名 11 歲孩童在施放沖天炮;另尚有 11 支火藥量 2 克沖天炮未施放,已施放及未施放之沖天炮外盒均有張貼認可標示。據孩童表示,沖天炮係向鄰近雜貨店所購買。有關本案後續人與物品(沖天炮)處理作為及其法令依據為何?請分別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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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分開處理兒童施放行為、陪同義務、雜貨店販售行為及爆竹煙火本身。沖天炮屬一般爆竹煙火的飛行類;題示外盒均有認可標示,表示產品具認可標示,卻不代表可販售給兒童,或可由兒童施放。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作答。題目未說明公園所在地及當地自治法規,故不另論是否違反地方政府對施放地區、時間或方式的管制。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
- 沖天炮是否屬公告禁止兒童施放的種類。
- 11歲孩童是否具有行政罰責任能力,以及成人是否違反陪同義務。
- 雜貨店是否違法販售禁售兒童的煙火。
- 未施放的11支沖天炮是否應沒入,以及由何機關作成處分。
人員處理
兩名11歲孩童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條,一般爆竹煙火包含火藥作用後會產生飛行等現象的產品。內政部公告禁止兒童施放的種類包括飛行類,並以沖天炮為例;公告所稱兒童為未滿12歲之人。因此,兩名11歲孩童施放沖天炮,違反禁止兒童施放之規定。
但依《行政罰法》第9條第1項,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故不得對兩名孩童裁處行政罰鍰。現場仍應制止施放、確認身分及年齡,通知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到場,說明禁放規定並完成查處紀錄。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3條第1項,兒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予陪同。既然孩童在無陪同情形下施放,應查明有無違反陪同義務的成人,並依同條例第30條第1項第2款裁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若無法查明或不存在應負陪同義務的成人,不得僅因孩童違規便推定某位家長有責;仍須查明具體義務人及其違規事實。
鄰近雜貨店業者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3條第2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兒童施放的爆竹煙火,不得販賣予兒童。題示孩童表示沖天炮係向鄰近雜貨店購買,應進一步查證購買時間、交易對象、店家紀錄或其他事證;證明店家確實販售予兒童後,依同條例第29條第1項第4款裁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第 三 題20 分
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洩漏時,容易發生火災、爆炸等災害,增加從業員工傷亡或消防人員搶救風險。為確保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安全,有關該儲槽申請使用執照前之完工檢查規定為何?檢查項目與適用對象為何?請分別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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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五及《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實施辦法》第二條至第四條,重點是依儲槽的設置位置、壓力及容量,決定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實施哪些完工檢查。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儲槽起造人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的專業機構完成檢查,並取得合格證明文件。檢查項目包括滿水、水壓、地盤及基礎、熔接檢查;並非所有儲槽一律適用全部項目。
解題方法
先辨別儲槽是否為壓力儲槽及其設置位置,再依容量判斷是否另須地盤、基礎及熔接檢查:
| 檢查項目 | 適用對象 |
|---|---|
| 滿水檢查 | 室內及室外非壓力儲槽 |
| 水壓檢查 | 壓力儲槽;設置於地下的非壓力儲槽 |
| 地盤及基礎檢查 | 容量達一千公秉以上的儲槽 |
| 熔接檢查 | 容量達一千公秉以上的儲槽 |
本辦法所稱壓力儲槽,指正壓力或負壓力超過五百毫米水柱壓力的儲槽。
各檢查項目及適用對象
一、滿水檢查
**適用對象:**室內或室外的非壓力儲槽。
**檢查方式:**將儲槽注滿水,檢查槽體是否有洩漏或變形。檢查結果有洩漏或變形者,判定不合格。
二、水壓檢查
適用對象:
- 壓力儲槽。
- 設置於地下的非壓力儲槽。
檢查方式:
- **壓力儲槽:**注滿水後,以最大常用壓力一點五倍的壓力,持壓十分鐘。
- **地下非壓力儲槽:**注滿水後,以每平方公分零點七公斤的壓力,持壓十分鐘。
檢查有洩漏或變形者,判定不合格。
三、地盤及基礎檢查
**適用對象:**容量達一千公秉以上的儲槽。
檢查方式及資料:
第 1 題2 分
你是消防人員,經常向民眾推廣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必要性。有關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裝設及保養維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所規定的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
- 電池及功能異常的維護方式。
- 警報器設置於天花板、樓板時的高度要求。
- 警報器與出風口之間的安全距離。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逐一核對法規所定的「更換條件」及「設置距離」:
- 電池達到電壓下限並發出提示,應更換電池。
- 具自動試驗功能的警報器出現功能異常訊息,應更換警報器。
- 裝設於天花板或樓板時,警報器下端與天花板或樓板的距離,應在60公分以內。
- 警報器與出風口的距離,應達1.5公尺以上;僅1公尺並不足夠。
因此,D項所稱「距離出風口1公尺以上」未達法定距離,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以電池作為電源的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當電池電壓降低至下限,並發出提示音或其他警示聲響時,表示電池供電能力已不足,應立即更換電池。
本項符合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的維護要求。
(B) 正確
第 2 題2 分
你是消防人員,於審查某場所之惰性氣體滅火設備圖說設計時,核算藥劑設計濃度是否達到滅火功能。有關藥劑設計濃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之「藥劑設計濃度」規定。
藥劑設計濃度並非僅採理論滅火濃度,而須依防護對象加計安全係數。基本計算方式為: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規定為準:
- 一般防護對象:理論滅火濃度乘以 倍以上。
- 含易燃液體之場所:理論滅火濃度乘以 倍以上。
- 含通電中電氣設備之場所:仍以理論滅火濃度乘以 倍以上計算。
- 常時有人之場所,藥劑最高設計濃度不得超過 。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數值記憶題,解題關鍵是逐一比對各選項所列安全係數與濃度上限。
判斷順序如下:
- 先確認一般場所的基本安全係數為 。
- 再確認特殊場所是否須提高至 。
- 注意「含通電中電氣設備」的係數仍為 ,不是 。
- 最後確認常時有人場所的最高設計濃度上限為 。
因此,將各選項與法規數值比對後,即可判定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理論滅火濃度乘以1.2倍安全係數以上
正確。
一般防護對象之藥劑設計濃度,應為理論滅火濃度乘以 倍以上:
其中:
第 3 題2 分
某工廠在製程中有使用達管制量以上之過氧化氫,你為消防安檢人員前往檢查時,如發現該工廠對過氧化氫之儲存及處理,有下列何種狀況時,則違反消防法之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消防法上「公共危險物品」之安全管理,以及過氧化氫的危險物品性質。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工廠製程使用達管制量以上的過氧化氫,應依消防法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管理。過氧化氫屬具有強氧化性的危險物品,儲存、處理時,重點在於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以防止燃燒、爆炸或急速分解。
判斷本題的關鍵,不是單純比較各物質是否「化學反應劇烈」,而是確認哪一個選項直接違反過氧化氫之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規定。
解題方法
採「法規規範對象+危險物性質」的方式判斷:
- 先確認過氧化氫屬於具有氧化性的公共危險物品。
- 再看各選項是否屬於法規明文禁止的儲存或處理方式。
- 過氧化氫的主要管理原則,是不得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避免氧化作用助長燃燒。
- 水與過氧化氫通常具有相容性,過氧化氫水溶液亦為常見型態;至於過氯酸、硝酸雖具有強氧化性或腐蝕性,並非本題法規所要選出的「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情形。
因此,符合題意者為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
選項分析
(A) 過氧化氫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正確
過氧化氫具有氧化性,雖然本身不屬於可燃物,但可促進其他可燃物燃燒。當過氧化氫與木材、紙張、油品、有機物或其他可燃物接觸、混合時,可能造成:
- 可燃物迅速氧化;
- 燃燒速度加快;
- 產生大量熱;
- 過氧化氫急速分解並釋放氧氣;
- 引發火災、爆炸或容器破裂。
因此,法規要求過氧化氫之儲存及處理,應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工廠若有此情形,即違反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規定。
(B) 過氧化氫與水接觸或混合。錯誤
第 4 題2 分
消防人員前往倉庫內檢查,發現堆放氧化性固體之氯酸鈉 30 公斤、易燃固體之硫化磷 30 公斤及硫磺 40 公斤。依該場所之管制量計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本題所需公共危險物品種類、分級及管制量如下:
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 氯酸鹽類:第一級 50 kg、第二級 300 kg、第三級 1,000 kg。
第二類:易燃固體
- 硫化磷:100 kg。
- 硫磺:100 kg。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之判斷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題目所列管制量為準,同一場所存放不同種類、不同分級之公共危險物品時,不能直接合計重量,而應分別以各物品之實際數量除以其管制量,再將比例相加。
計算公式為:
當計算結果達到 倍以上,即表示該場所達管制量。
解題方法
一、氯酸鈉
氯酸鈉屬於第一類「氧化性固體」中的氯酸鹽類,題目所給第一級管制量為 。
因此,氯酸鈉相當於管制量的 倍。
二、硫化磷
硫化磷屬於第二類「易燃固體」,管制量為 。
因此,硫化磷相當於管制量的 倍。
三、硫磺
硫磺同樣屬於第二類「易燃固體」,管制量為 。
因此,硫磺相當於管制量的 倍。
四、合計管制量倍數
將三種物品的比例相加:
所以該場所存放之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的 倍。
選項分析
(A)該場所未達管制量
錯誤。
第 5 題2 分
你是消防檢查人員,於檢查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時,該場所設有容器保管室。有關該保管室之檢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容器保管室」設置及安全檢查標準,應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之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及容器保管室相關設置規定判斷。
重要規範包括:
- 容器保管室之總儲氣量不得超過1,000公斤。
- 容器保管室應設於符合規定之獨立建築物地面層,並與其他用途或建築物有效區隔。
- 屋頂應使用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且應高於地面2.5公尺以上。
- 出入口應設置具有30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本題不是計算題,重點在於辨識「容器保管室的位置及建築區隔要求」。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容器保管室之法定設置條件:
- 儲氣量看「總儲氣量上限」。
- 建築位置不能只看是否為一樓,還要確認是否為符合規定的獨立設置及區隔空間。
- 屋頂看材料及離地高度。
- 出入口看防火門的防火時效。
其中,B選項僅表示位於販賣場所同一建築基地之建築物一樓,未符合規定所要求的獨立建築物及區隔設置條件,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總儲氣量以1,000公斤為限
正確。
容器保管室所保管液化石油氣容器之總儲氣量,有1,000公斤之上限。計算時,是以保管室內所有容器所容納液化石油氣的總量計算:
總量不得超過:
因此,A選項符合規定。
(B) 位於販賣場所同一建築基地之建築物1樓
錯誤,為本題答案。
第 6 題2 分
民眾檢舉某一民宅非法儲存爆竹煙火,你為消防分隊隊員,前往查處後發現現場為未貼有認可標示之排炮,其總重量為 5 公斤,而排炮管制量為總重量 50 公斤。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個判斷重點:
- 爆竹煙火未貼有認可標示之法律效果。
- 爆竹煙火儲存數量是否達到管制量,從而成立違法儲存之處罰要件。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一般爆竹煙火須經認可,並於外包裝標示認可標示後,始得依法流通、陳列或使用。未貼認可標示之爆竹煙火,主管機關得依法沒入。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數量:
現場排炮總重量僅為管制量的:
因此,題目所給資料只能確認:
- 該批排炮未貼認可標示,屬違法物品,應予沒入。
- 儲存數量未達管制量,尚不足以依「超過管制量之非法儲存」處罰。
- 題目沒有說明民宅所有人有販賣、陳列或使用行為,也沒有提供其他足以成立行政罰之具體事實。
所以本題應採取「沒入物品」的處理方式,而非開具舉發單。
選項分析
(A) 錯誤
民宅所有人雖持有未貼認可標示之排炮,但其總重量僅5公斤,未達管制量50公斤。題目也沒有交代有販賣、陳列、使用或其他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
因此,不能僅因民眾檢舉「非法儲存」或持有未貼標示排炮,就逕行開具舉發單。單純以本題事實,應作沒入處理。
(B) 錯誤
第 7 題2 分
你為消防大隊負責防火管理業務隊員,某旅館送其防護計畫來備查,該旅館員工有 15 人。該防護計畫之自衛消防編組,至少編組哪些班別,方符合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旅館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辦理防火管理時,「消防防護計畫」中自衛消防編組的最低班別。
依消防法第 13 條及消防法施行細則有關消防防護計畫、自衛消防編組之規定,防火管理人應依場所規模、用途及人員數配置自衛消防編組。員工人數較少的場所,最低應編組:
- 滅火班
- 通報班
- 避難引導班
題幹明確指出旅館員工有 15 人,屬於人員數較少的場所,故判斷重點在於「基本三班」是否完整,而不是救護班或安全防護班。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5 年法規及相關消防防護計畫實務為準。
解題方法
解題可依下列順序:
第一,確認場所性質。旅館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須依規定實施防火管理,並製作消防防護計畫送備查。
第二,確認員工人數。題目給出員工 15 人,表示本題要求的是小規模人員編組下的最低配置。
第三,檢查選項是否包含自衛消防編組的基本功能:
- 發現火災後負責初期滅火:滅火班。
- 發現火災後負責通報消防機關及相關人員:通報班。
- 負責引導旅客、員工疏散避難:避難引導班。
因此,最低三班應為「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
選項分析
(A)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正確
此選項完整包含小規模場所自衛消防編組的基本三班:
- 滅火班:使用滅火器、室內消防栓等設備,進行初期滅火。
- 通報班:確認火災狀況,向消防機關報案,並向場所內部及相關人員通報。
- 避難引導班:引導旅客及員工避難,協助疏散、確認避難動線及防止人員滯留。
旅館雖僅有 15 名員工,仍須涵蓋滅火、通報及避難三項核心任務,因此本選項符合最低編組要求。
第 8 題2 分
消防人員執行電影院防焰物品查核時,發現其裝設有窗簾、布幕、地毯及展示用廣告板。有關該場所之防焰物品標示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電影院等場所使用防焰物品時,應依物品種類及其性能,採取正確的防焰標示方式。
依消防法及防焰性能認證相關規定,防焰物品包括窗簾、布幕、地毯及展示用廣告板等。各類物品的標示方式如下:
| 防焰物品 | 標示方式 |
|---|---|
| 具耐洗性能之窗簾、布幕 | 以縫製方式標示 |
| 不具耐洗性能之窗簾、布幕 | 以張貼方式標示 |
| 地毯 | 以縫製或鑲釘方式標示 |
| 展示用廣告板 | 以張貼方式標示 |
本題法規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不必從場所用途或防焰物品是否應設置重新判斷,而應直接依「物品種類」對照「標示方法」。
判斷順序如下:
- 先辨認物品種類:窗簾、布幕、地毯、展示用廣告板。
- 若為窗簾或布幕,再區分是否具耐洗性能。
- 地毯的標示方式為「縫製或鑲釘」。
- 展示用廣告板則採「張貼」方式。
因此,符合規定的是地毯以縫製或鑲釘方式標示,選項(B)正確。
選項分析
(A)不具耐洗性能窗簾或布幕以縫製之方法標示。錯誤。
第 9 題2 分
你為消防安檢人員,前往轄內場所進行列管檢查,下列何者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13 條及《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所定之「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防火管理制度。
依規定,符合一定規模之場所,管理權人應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計畫執行防火管理業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相關場所的判斷門檻如下:
| 場所類型 | 防火管理門檻 |
|---|---|
| 酒吧、酒家、PUB、酒店等 | 不以樓地板面積為門檻,列舉場所原則上即適用 |
| 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 | 總樓地板面積 300 平方公尺以上 |
| 撞球場、健身休閒中心、遊藝場所等 | 總樓地板面積 500 平方公尺以上 |
| 百貨商場、超級市場等 | 總樓地板面積 500 平方公尺以上 |
解題方法
本題採「場所用途優先,再核對面積門檻」的方法:
- 先確認各選項屬於何種場所。
- 判斷該場所是否有面積門檻。
- 有面積門檻者,再將題目所給面積與法定標準比較。
- 無面積門檻者,只要屬於法規列舉場所,即應實施防火管理。
其中,酒吧屬於法規直接列舉之場所,並非必須達到一定樓地板面積才適用。因此,即使只有 100 平方公尺,仍須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
選項分析
(A)總樓地板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之酒吧——正確
酒吧屬於消防法施行細則列舉之特定場所。此類場所的適用重點在於「場所用途」,不是樓地板面積。
因此,酒吧即使僅有 100 平方公尺,仍屬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管理權人應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
第 10 題2 分
你為消防隊員,依據化學災害搶救指導原則,對於化學災害現場搶救原則(HAZMAT),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化學災害現場之 HAZMAT 區域管制、行動方案及搶救基本原則。現場通常依危害程度劃分為:
- 熱區(Hot Zone):污染源及立即危險區,通常以紅色標示,僅限受訓並穿戴適當防護裝備之人員進入。
- 暖區(Warm Zone):熱區外圍之污染控制、除污及支援區,通常以黃色標示。
- 冷區(Cold Zone):相對安全之指揮、後勤、醫療及支援區,通常以綠色標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之《化學災害搶救指導原則》及相關消防實務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三項基本原則:
- 區域名稱、功能與顏色是否正確。
- 進入現場前是否完成危害辨識及安全集結。
- 搶救行動是否以安全、正確及風險控制為優先。
- 民眾及媒體是否被隔離於危害管制區之外。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冷區」雖屬相對安全區,仍是災害現場管制範圍的一部分,並非一般民眾或記者的安置區。
選項分析
(A) 正確
暖區又稱影響區、污染控制區或除污區,位於熱區與冷區之間,主要執行人員、裝備及受污染物品之除污作業,並作為熱區進出之管制緩衝區。
實務上通常以黃色標示,因此本選項所述正確。
(B) 正確
消防人員進入化學災害現場前,應先掌握可能涉及之化學物質、危害特性、洩漏狀況、風向、地形及人員受困情形,完成初步危害辨識與風險評估。
集結位置應選擇:
- 上風處;
- 地勢較高處;
- 遠離洩漏源及污染擴散方向;
- 便於指揮、通信、救援及撤離之適當位置。
第 11 題2 分
對於起火建築物的排煙方式可包括:①正壓排煙、②負壓排煙、③水力排煙。這三種排煙方式每分鐘內能移除的熱煙效率高低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的是正壓排煙、負壓排煙與水力排煙在火場中「每分鐘移除熱煙的效率」,也就是排煙速度與移除能力的高低。
- 正壓排煙:以送風機將新鮮空氣送入建築物,建立正壓,將熱煙推向預定的排煙開口排出。
- 負壓排煙:以排煙機從建築物內抽出熱煙,形成負壓,使煙氣經由排煙口排出。
- 水力排煙:消防人員在室內以水霧瞄子朝排煙開口方向射水,利用水滴帶動周遭空氣,將煙氣一併帶出。
一般消防實務比較中,三者每分鐘排除熱煙的效率依序為:
解題方法
先依排煙的主要動力判斷:正壓排煙以送風推動氣流,通常能形成較大的空氣流量,將煙氣導向排煙口排出;負壓排煙以排煙機抽出煙氣,效率次之;水力排煙則依賴水霧帶動空氣,排煙能力較有限,且會增加室內水損。
第 12 題2 分
雲梯車為高樓救災的利器,當你在操作雲梯車時,有關其安全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雲梯車操作時的基本安全原則,包括:
- 操作人員配置與控制位置。
- 雲梯車各部件收放的安全順序。
- 救人籃接近受困者時的操作角度與安全距離。
- 地面坡度對車體穩定性、支撐力及翻覆風險的影響。
本題主要依消防機關救災安全規範、雲梯車操作手冊及標準作業程序判斷,並非單純依消防法規條文作答。法規及操作標準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為準。
雲梯車作業時,車體是否穩定,與支腿支撐、地面狀況、雲梯伸展長度、籃架荷重、風力及地面坡度有關。基本安全概念可用力矩表示:
其中 為重量, 為重量作用線至支撐基準面的距離。雲梯伸展後,重量及距離增加,翻覆力矩也會增加,因此必須將地面坡度納入安全評估。
解題方法
本題各選項均在描述雲梯車操作程序。判斷時可掌握三項原則:
- 人員不可集中於同一操作位置:應依職責分工,由地面控制人員及籃架操作人員相互配合。
- 部件收放必須依安全順序進行:不得為節省時間而同時操作可能造成重心改變或支撐力下降的機構。
- 所有影響穩定性的現場因素均須納入評估:包括坡度、地面承載力、風力、伸展距離及荷重。
依此判斷,只有 D 符合雲梯車安全操作原則。
選項分析
(A)錯誤
操作籃架救人時,不是固定要求從災民的「正下方」控制籃架向上接近。
從正下方接近可能產生下列危險:
- 災民或建築物掉落物直接落入籃架及操作人員上方。
- 籃架上升時可能碰撞樓板、陽臺、窗框或外牆突出物。
- 操作人員視線及判斷受到限制。
- 籃架與受困者間的接近角度不當,可能造成碰撞、夾傷或使受困者失去平衡。
正確作法是依現場環境、風向、建築物結構及受困者位置,選擇安全接近路徑,保持適當距離,並配合籃架操作人員及地面指揮人員的通訊指揮。籃架的承載重量確實必須遵守限制,但後半段正確,不能使前半段錯誤敘述變成正確。
因此,本選項錯在將「由正下方向上接近」作為固定安全操作方式。
(B)錯誤
第 13 題2 分
消防人員執行火災搶救後,進行空氣呼吸器保養維護時,有關其維護保養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最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空氣呼吸器(SCBA)於火災搶救後的清潔、乾燥及保養原則,重點包括:
- 清潔時應避免使用會腐蝕或損害面罩材質、塗層及密封部件的清潔劑。
- 面罩清洗後應採自然通風陰乾,避免陽光直射、高溫烘乾或熱源加熱。
- 肺力閥屬於精密供氣組件,不宜由使用人員任意拆解。
- 維護保養應依空氣呼吸器製造廠商說明書及消防機關相關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消防實務要求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空氣呼吸器保養方式時,可依「清潔劑是否適當、是否任意拆解、乾燥方式是否安全」三個方向檢核:
- 面罩:清洗後以通風良好處自然陰乾。
- 清潔劑:應使用不傷害面罩材質及密封性能的中性或製造商指定清潔劑。
- 肺力閥:不得任意拆解,應由受訓人員或專業維修單位依程序處理。
- 乾燥:不得使用高溫烘乾,以免造成橡膠、塑膠、薄膜、閥件及密封材料變形或劣化。
因此,符合安全保養原則者為面罩清洗後置於通風良好處陰乾,選擇 A。
選項分析
(A) 面罩清洗完畢後,置放於通風良好處陰乾。——正確
面罩清洗後應放置於通風良好、避免陽光直射及高溫的場所自然乾燥。此種方式可以降低面罩橡膠、塑膠、透明鏡片及密封部位因熱或紫外線造成老化、變形及龜裂的風險。
面罩乾燥不宜直接曝曬於陽光下,也不宜使用吹風機、烘箱或其他高溫設備。故本選項符合空氣呼吸器的基本維護保養原則。
(B) 清洗面罩時,宜使用弱鹼性清潔劑進行洗滌。——錯誤
第 14 題2 分
有一木造連棟式建築發生火災,消防人員抵達現場後發現 2 樓已冒出濃煙,經確認屋內無人,指揮官立即指揮同仁由正面佈署水線進入,同時指示你架梯由側面破窗射水防護。下列處置何者最為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火場「架梯破窗射水」的安全操作原則,重點包括:
- 破窗前應穿戴完整個人防護裝備。
- 梯位不宜正對窗戶中央,應靠近窗戶側面。
- 破壞玻璃時,應由玻璃的側邊、上方位置進行,避免站在玻璃正下方或正前方。
- 應注意玻璃碎片墜落範圍及下方人員安全。
- 破窗後的射水、進入及攻擊方式,仍須依現場指揮官命令與火場戰術執行,不能任意改變任務。
本題所涉消防勤務安全與破窗作業,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消防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以「破窗作業的安全位置」作為主要判斷標準,而非單純判斷是否穿戴裝備或是否迅速進入室內。
判斷順序如下:
- 是否依指揮官命令執行側面破窗射水?
- 架梯位置是否能避開玻璃碎片墜落區?
- 破壞玻璃的位置是否能降低碎片飛散及墜落危險?
- 破窗後是否仍維持原有戰術任務?
安全原則是「梯靠側、人在側上方、破壞側邊及上方、注意下方」。因此,架梯靠近窗戶側面,並從玻璃側邊、上方破壞,最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選項分析
(A) 錯誤
穿戴完整防護裝備是正確觀念,但破壞器材擊破玻璃中間位置並不適當。
玻璃中央通常是較大的受力面,擊破後容易造成大片玻璃同時破裂,碎片可能向外飛散或直接墜落,增加消防人員及下方人員受傷的危險。破窗時應選擇玻璃的側邊、上方位置,並使自身位置避開玻璃可能倒落的方向。
因此,本選項雖有部分正確內容,整體作業方式仍不安全。
(B) 錯誤
第 15 題2 分
你在執行救護勤務時,使用無線電進行聯絡,下列呼叫順序何者正確?
①報自己台號呼叫 ②按下發話鍵 ③鬆開按鍵 ④呼叫友台 2 次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消防警察執行勤務時,使用無線電呼叫友台的標準操作順序,重點在於:
- 先按下發話鍵,使無線電進入發話狀態。
- 呼叫對方台號,通常呼叫兩次,以確認並引起友台注意。
- 再報出自己台號,使對方知道呼叫來源。
- 完成呼叫後鬆開發話鍵,轉為接收狀態,等待對方回覆。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消防勤務無線電通信作業標準程序作答。其程序可整理為:
因此順序為:
解題方法
判斷無線電呼叫順序時,可依「先取得發話權、再呼叫對方、接著表明身分、最後恢復接收」的流程處理:
- ②按下發話鍵:未按下發話鍵時,無線電無法將語音送出。
- ④呼叫友台2次:先叫對方,使對方注意並準備接收。
- ①報自己台號呼叫:接著表明自己是哪一個勤務單位或車組。
- ③鬆開按鍵:通話內容結束後鬆開發話鍵,才能接收對方回話。
故正確順序為 ②→④→①→③。
選項分析
(A) ②→①→④→③:錯誤
本選項雖然先按下發話鍵,最後也鬆開按鍵,但將「報自己台號」置於「呼叫友台」之前。
第 16 題2 分
你是消防救護人員,於發生大量傷病患現場協助進行檢傷分類。有關傷病患等級之顏色標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量傷病患現場的檢傷分類(triage)及顏色標示。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消防救護實務及大量傷病患檢傷分類原則為準,常見顏色意義如下:
- 紅色(Immediate):重傷,若立即處置或後送,仍有較高存活機會,須最優先處理。
- 黃色(Delayed):中度傷病,暫時沒有立即生命危險,可延後於紅色傷病患處置。
- 綠色(Minor):輕傷或可自行行走者,通常可延後處置。
- 黑色(Dead/Expectant):死亡、無生命徵象,或傷勢極重且在現場資源有限情況下難以救治者,並非最優先救治對象。
本題不在於判斷傷勢名稱,而在於辨識「顏色」與「處置優先順序」是否相符。
解題方法
依序檢查各顏色代表的傷病程度及處置先後:
- 紅色是否代表立即處置?
- 綠色是否代表輕傷、可延後處置?
- 黑色是否代表最優先救治?
- 黃色是否介於紅色與綠色之間?
其中,判斷黑色最重要。大量傷病患檢傷的核心,是在有限人力與醫療資源下,優先救治「立即處理即可挽救生命」的傷病患,因此紅色才是最高優先等級;黑色並非最高優先等級。
選項分析
(A) 紅色:重傷,最需要優先處理的傷病患。
正確。紅色代表立即處置類別,通常具有呼吸、循環或意識方面的重大危急情形,但經即時處置仍有存活可能。於大量傷病患現場,紅色傷病患應優先接受急救及後送。
第 17 題2 分
你是初級緊急救護技術人員,下列何者非為你可執行之救護項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初級救護技術員(EMT-1)依「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及其附表所列之救護項目範圍。判斷重點在於區分:
- 初級救護技術員得執行的基本生命支持、初步評估及部分監測、處置。
- 需要較高層級專業訓練或涉及進階呼吸照護的項目。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初級救護技術員可執行抽吸呼吸道分泌物、血糖監測及口服葡萄糖,也可使用心電圖監視器或十二導程心電圖;潮氣末二氧化碳監測則不屬於初級救護技術員可執行之救護項目。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屬於初級救護技術員的法定執行範圍:
- 呼吸道基本處置及分泌物清除,屬於初級救護範圍。
- 基本生理監測及心電圖判讀所需的資料取得,屬於初級救護範圍。
- 低血糖的基本辨識與口服補充,屬於初級救護範圍。
- 潮氣末二氧化碳監測涉及呼吸通氣狀態及二氧化碳排出情形的進階監測,並非初級救護技術員得執行的項目。
因此,應選出不在初級救護技術員執行範圍內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抽吸呼吸道分泌物:正確
抽吸呼吸道分泌物是為了維持呼吸道通暢,適用於患者有口腔、咽喉分泌物或嘔吐物造成呼吸道阻塞之情形。此項屬於基本呼吸道處置,初級救護技術員可以執行。
本選項所述項目在初級救護技術員可執行範圍內,因此不是本題答案。
(B) 使用心電圖監視器或十二導程心電圖:正確
第 18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之規定,有關救護工作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關於:
- 救護人員的法定範圍。
- 救護車出勤的人力配置。
- 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的勤務要求。
- 救護隊或消防分隊的基本人力配置。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 條規定,所稱「救護人員」包括:
- 醫師
- 護理人員
- 救護技術員
但「救護人員」與「醫事人員」並非完全相同概念。救護技術員雖屬法定救護人員,並不因此當然成為《醫療法》所稱的醫事人員。
解題方法
本題應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法條文字,特別注意下列三個限定:
- 一般救護車與加護救護車不同。
- 「救護人員」不等於「醫事人員」。
- 「救護人員七名」不等於「專職救護人員七名」。
其中,最直接的判斷依據為《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2 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執勤。
因此,C 選項與法條完全相符。
選項分析
(A) 救護車出勤之救護人員,至少應有 1 名為中級以上救護技術員。
錯誤。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8 條規定,救護車執行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勤務時,應有救護人員二名以上出勤。
至於「至少一名為醫師、護理人員或中級以上救護技術員」的要求,是針對「加護救護車」,不是所有救護車。
因此,本選項將加護救護車的特殊人力要求誤套用於一般救護車,且漏列醫師、護理人員等人員類型,故錯誤。
(B) 我國救護技術員與醫師、護理人員同屬法定救護人員及醫事人員。
錯誤。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 條,救護技術員、醫師及護理人員均屬法定「救護人員」。
第 19 題2 分
你是緊急救護技術人員,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的規定,有關施行緊急救護的地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緊急醫療救護法》對「緊急救護」施行範圍與地點的區分。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緊急救護主要是指:
- 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在現場接受的醫療處置;
- 傷病患送醫途中所接受的緊急救護;
- 傷病患由一醫療機構轉送另一醫療機構途中所接受的緊急救護。
「急診室」則屬於醫療機構內的緊急醫療處置,並非本題所稱由緊急救護技術員施行「緊急救護」的典型法定地點。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一項核心區分:
「現場及運送途中」屬於緊急救護;「醫療機構內急診室」屬於緊急醫療。
題目列出的前三個地點,均與傷病患尚在現場、運送或轉送過程中的緊急救護有關;急診室則已進入醫療機構的醫療處置階段,因此不屬於本題所考的緊急救護施行地點。
選項分析
(A) 大量傷病患現場:正確
大量傷病患現場是緊急救護的重要施行地點。此時緊急救護技術員須依大量傷病患處理程序,進行現場檢傷分類、初步評估、必要處置、傷病患分流及後送安排。
因此,大量傷病患現場當然屬於緊急救護的範圍。
(B) 送醫途中:正確
第 20 題2 分
你為救護人員,到達現場看到傷患躺在血泊中,腿部有持續大量出血情形。在確認環境安全後,下列處置何者最為優先?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到院前緊急救護的優先處置原則,重點是「致命性大出血」必須優先控制。
傳統初步評估常以 表示:
- (Airway):呼吸道
- (Breathing):呼吸
- (Circulation):循環
現代大量傷患處置常採用 或 概念,將「致命性外出血」置於呼吸道、呼吸與循環評估之前:
- 或 :控制致命性出血
- :維持呼吸道
- :評估呼吸
- :評估循環
- :神經學狀態
- :暴露及環境控制
題幹明確指出傷患「躺在血泊中」且「腿部有持續大量出血」,這是外觀明顯、持續進行、足以迅速造成失血性休克甚至死亡的致命性出血。因此,在確認現場安全後,應立即採取加壓止血。
本題屬救護處置原則,無須援引特定法條;相關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之救護處置觀念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下列順序判斷:
- 先確認現場安全,避免救護人員遭受二次危害。
- 找出是否存在立即致命的傷勢。
- 題幹已明示腿部持續大量出血,屬於可立即處置的致命性外出血。
- 依 原則,先以直接加壓等方式控制出血,再進行呼吸道、呼吸及循環評估。
大量出血會使有效循環血量快速下降。若出血量持續增加,即使傷患目前仍能呼吸,亦可能在短時間內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因此,控制出血具有最高立即性。
現場處置通常以直接加壓為首要方式;若出血嚴重且直接加壓無法有效控制,則依救護訓練與標準作業程序使用止血帶、填塞止血等適當措施。就本題選項而言,最直接且優先的處置為「加壓止血」。
選項分析
(A) 評估呼吸道。錯誤。
呼吸道評估是初步評估的重要內容,但本題已明確提供「腿部持續大量出血」這項立即致命資訊。大量外出血屬於 項,優先於一般 (呼吸道)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