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警察特考四等 交通警察人員 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你是一位派出所剛接任警勤區的員警,為深入瞭解警勤區狀況,必須妥適經營及對於轄內與治安相關之狀況予以掌握,爰依據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之規定,請說明對於警勤區經營應有之作為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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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勤區經營」的具體作為,法源重點是內政部警政署訂定的《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第五點。答題應以「建立警民聯繫、預防治安及交通事故、掌握轄區狀況、妥善處理民眾意見」為主軸,逐項寫出經營措施。
依《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警勤區訪查的目的在於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訪查工作並非逐家逐戶普遍查訪,而是依訪查對象、地點及治安需求規劃實施。警勤區經營則進一步將日常聯繫、訪查所得與勤務規劃相結合。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是申論題,直接依《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第五點列舉八項經營作為,再以「聯繫、預防、清查、巡簽、查訪、建檔、處理」等概念加以說明。作答時特別納入交通事故熱點,因題幹強調掌握轄內治安相關狀況,而規定明列易生犯罪、交通事故及妨害安寧秩序處所的清查列管。
參考作答
警勤區為警察勤務基本單位。新任警勤區員警應主動熟悉轄區人、事、地、物,建立警民合作關係,並將訪查所得轉化為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勤務規劃資料。依《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第五點,經營作為如下:
一、提供聯繫管道 提供民眾警勤區員警聯繫卡,載明服務事項及聯繫方法,使民眾遇有治安、交通或其他警政問題時,能適時聯繫警察。
二、建立溝通網絡 運用會議、社群媒體及網路平台等方式,建立與轄區民眾溝通聯繫的管道,持續交換地方治安資訊及民眾意見。
三、協助民眾防範被害 依轄區治安狀況提供安全防護措施及防止被害建議,輔導民眾提升自我防護能力,並促進守望相助及社區共同防治。
第 二 題20 分
都會區違規停車的情形屢見不鮮,當民眾檢舉違規停車案件,你受指派到場處理時,對於下列所發生的現場情境,請分別說明適當的處置方式與適用的法規。
(一)到場時於黃線違規停車的車輛仍發動中,駕駛人亦在場。
(二)你將違規事由告知駕駛人時,駕駛人面露不悅,並表達因有事趕時間且不認為自己有錯,隨後更逕行駛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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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重點是區分「臨時停車」與「停車」,再依現場狀況決定是否舉發;駕駛人駛離時,則須判斷是否已構成「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
黃實線是禁止停車線,不是禁止臨時停車線。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8條,黃實線表示禁止停車;紅實線則表示禁止臨時停車。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0款、第11款:
- 臨時停車:因上、下人、客或裝卸物品,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且保持立即行駛狀態。
- 停車: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因此,車輛仍發動、駕駛人在場,不能單獨證明該車只是臨時停車;仍須查明停車目的、時間及是否可立即駛離。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
- 先查明車輛停在黃線上的原因、停留時間及是否保持立即行駛狀態。
- 如屬黃線上違規停車,告知違規事由,責令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並依規定舉發。
- 如駕駛人駛離,判斷員警是否已明確制止或命令其停車接受稽查;符合要件時,再併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處理。
(一)車輛仍發動中,駕駛人在場
應先向駕駛人查明車輛停置的原因與時間,並觀察其是否保持立即行駛狀態。若駕駛人是為上、下人、客或裝卸物品,停留未滿3分鐘且可立即駛離,屬臨時停車,黃線並不禁止臨時停車;但仍須注意是否另有妨礙交通或違反其他規定的情形。
若駕駛人是在黃線上等候、辦事或停放車輛,並非因上述上下客或裝卸物品,或不符合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等要件,即屬停車行為。黃線禁止停車,應告知其違規事由,責令將車移置適當處所,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舉發;該條第2項規定違規車輛移置的處理方式。
駕駛人在場且可自行移車時,應先責令其移置;不得只因引擎發動或駕駛人在車內,就逕認沒有違規。
(二)駕駛人不服,隨後逕行駛離
第 三 題20 分
女子甲前來派出所報案指稱:其夫乙男之前對其施暴,經其提告傷害,且兩人目前分居中。乙適才來電稱欲攜幼子自殺,甲回撥電話無人接聽,趕赴乙住處亦未見父子行蹤,請求緊急查尋以防不測。你受所長指派專責處理,應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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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是「有自殺之虞的失蹤人口,應立即啟動緊急查尋」,並同時處理父子安全、家庭暴力風險與兒少保護。乙明確表示欲帶幼子自殺,甲回撥未接、到乙住處又未見父子,已呈現具體且急迫的生命危險,不能等候滿二十四小時,也不能只以一般失蹤案處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五點至第七點、《失蹤人口緊急查尋作業程序》、《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解題方法
依序掌握「受理建檔、立即查尋、跨機關協力、尋獲後安全處置、家暴與兒少通報」五個階段。本案另有乙曾對甲施暴、甲已提告傷害及夫妻分居等事實,查尋時須一併評估是否存在對甲或幼子的暴力、脅迫或其他危險,不能只把「父子欲自殺」視為單一線索。
具體處置
-
立即受理,確認資料並製作紀錄 核對甲、乙及幼子的身分資料,製作訪談筆錄,記明乙來電內容、時間、甲回撥及前往住處的情形、父子最後出現時間與地點,以及甲提告傷害和雙方分居等背景。詳細詢問乙與幼子的年齡、外貌、衣著、交通工具、手機號碼、可能去處、親友及常去場所;並釐清乙是否提及自殺方式、工具、地點,是否曾有自傷紀錄,幼子是否有特殊健康或照顧需求。開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將資料登錄系統並依規定陳報。
-
列為緊急查尋,即刻展開搜尋 《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六點明定,有自殺之虞者受理時應實施緊急查尋。本案不必等候二十四小時,也不因案件涉及他轄而拒絕或推諉。立即通報勤務指揮中心,請求線上警力及相關轄區協尋;派員查訪乙住處、周邊及可能前往地點,訪問鄰居、親友,調閱周邊路口監視器,並查明父子可能搭乘的交通工具及移動方向。持續與甲聯繫,請其提供最新線索,但不應讓甲自行前往可能危險的地點尋人。
第 1 題2 分
內政部警政署為有效維護民眾個人資料及公務機密安全,並防止員警濫查個資,訂有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查詢個人資料的職務目的限制、使用紀錄與稽核機制,以及 M-Police「即時相片比對」功能在命題當年的使用狀態。
警察因執行法定職務而查詢個人資料,必須符合特定目的及必要範圍;查詢系統留下的紀錄也可供機關稽核。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7 條規範身分查證的情形與方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則要求公務機關在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與制度狀態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遵守兩項原則:
- 查詢必須基於勤務或法定職務目的,不能因好奇、私人關係或其他與公務無關的理由查詢。
- **工具功能不能被描述成不受限制、隨時可用。**即使系統具有某項功能,仍須看該功能在命題當年的實際開放狀態及使用條件。
D 選項把 M-Police 人臉辨識描述成「遇有需辨別身分的案件,可隨時線上查尋」,不符合當年功能已暫時下架的狀態;「可隨時」的說法也忽略查詢須有法定職務目的及必要性。因此依官方答案,錯誤的是 D。
選項分析
(A) 正確。 員警使用 M-Police 盤查人車、查詢相關資料,應以執行勤務或維護治安等法定職務為目的,並符合查詢的必要範圍。不能把警用系統當作私人查詢工具。
第 2 題2 分
你在派出所遇民眾來報案,在負責受理案件時須注意的事項中,下列處置作為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受理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則,以及非本轄案件轉出後,原受理單位對民眾補充資料、物證的處理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受理報案作業規定,民眾報案應即時受理;案件轉出後,原受理單位仍應受理民眾後續提供的相關資料及物證,並依規定移送偵辦單位,不能只以案件已轉出為由請民眾自行洽辦。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受理案件的流程,特別注意「案件已轉出」是否代表原受理單位得拒收或不再處理補充資料。受理案件與案件管轄、偵辦分工不同;轉出案件不會使原受理單位免除受理後續資料、物證的責任。
選項分析
(A) 正確。 民眾報案不因案件屬於本轄或他轄而有所區別,受理單位均應立即受理,不得拒絕或推諉。案件管轄及後續移送,是受理後的處理事項。
第 3 題2 分
你和警員甲擔任巡邏勤務,見民眾乙看見警車迎面而來,旋即轉身加速快步離開,下列處置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實施「盤查」的法定要件、對民眾異議的處理,以及盤查時使用強制力的界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警察須有法定事由,才能查證人民身分;依同法第 7 條,警察得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並得要求出示證件。若人民異議,警察應告知事由;認異議有理由,應立即停止執行。
若依法不能或難以查證身分,或有其他法定情形,警察始得依同法第 7 條採取後續措施,例如帶往勤務處所查證。但這不表示民眾一抗拒或欲離去,警察就可以上銬、管束並帶回;強制力仍須符合個別法定要件及比例原則。
解題方法
先判斷乙的行為是否足以構成依法攔查的事由,再區分「詢問與查證身分」和「使用強制力」兩個階段。即使可以依法攔查,警察也不能因此直接推論可以上銬或帶回;選項若把抗拒、離去直接連結到強制措施,即違反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
選項分析
**(A) 正確。**乙見警車即轉身加速快步離開,依題目所列情形,屬合理懷疑其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的判斷線索,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攔停查證。
第 4 題2 分
你與資深員警乙兩人同一班機車巡邏勤務,依據巡邏簽章作業程序,在執行階段之作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機車巡邏勤務在執行階段的巡邏方式與巡邏點簽章程序,重點是依巡邏簽章作業程序執勤時,兩部機車如何行進,以及停車、到達巡邏點時應注意的事項。題目不涉及法條適用;解題依巡邏簽章作業程序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選項是否符合機車巡邏的安全與勤務要求。兩部機車巡邏應保持前後縱隊及安全距離,並不定時互換前後位置;併排騎乘、只注意單一方向,或到點後未先確認安全便立即下車簽章,都不符合執勤要求。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行進間應注意前方可疑人車,但兩部機車不得採併排騎乘方式巡邏。併排會增加行車風險,也不符合前後行進的隊形要求。
第 5 題2 分
依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警勤區員警需定期訪查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所列的訪查對象,以及「記事人口」的範圍。依民國 112 年法規,該規定將「記事人口」定義為依法令規定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查訪的對象,包括:
-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應登記、報到的加害人。
-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應實施查訪的相對人(加害人)。
「治安顧慮人口」則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及《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得定期查訪的對象。舊制曾有「記事二人口」分類,但當時制度已取消,故不能將其列為警勤區員警定期訪查對象。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中的三類人物: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特定家庭暴力相對人及治安顧慮人口,均有法規作為查訪依據;「記事二人口」則是舊制用語。逐項核對後,只有 A 不符合民國 112 年的規定。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你為派出所巡邏之警員,接獲值班通知,前往民眾報案之現場時,發現民眾甲、乙二人以扭打方式相互鬥毆未成傷。該等行為經現場調查,認甲、乙二人行為已有違序行為,遂制止後逕行通知到場,至派出所後,除應經必要之調查者外,陳報該管警察分局依法處理,下列處置作為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發現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後,應採取的案件處理及文書填報程序。甲、乙在公共場所相互鬥毆,雖未成傷,題幹已明示其行為屬違序行為,應依社會秩序案件程序處理,而非當作刑案辦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辨識案件性質:題目明確指出甲、乙「未成傷」且行為「已有違序行為」,因此要從《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處理程序判斷應填製何種文書。
警方制止行為人並通知到場,至派出所完成必要調查後,陳報該管警察分局依法處理,對應的文書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報告單」。
選項分析
- (A) 應即製作處分書。錯誤。 本案尚在調查並陳報警察分局處理的階段。處分書是依法作成處分時使用的文書,並非派出所一發現違序行為就立即製作。
第 7 題2 分
你是警勤區員警,已受理轄內 A 女對配偶 B 男的家暴報案並聲請通常保護令,在通常保護令核發前,你能採取某些措施保護 A 女及其子女安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案件中,通常保護令核發前可採取的安全措施,以及「保護令命相對人遷出」的效力。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家庭暴力防治法》及相關規定為準。
保護令分為通常、暫時及緊急保護令。通常保護令須經法院審理;暫時保護令用以填補通常保護令審理期間的保護空窗;緊急保護令則適用於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時。法院核發命相對人遷出住居所或遠離被害人的保護令後,不因被害人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
解題方法
逐項辨別措施的適用條件及法律效果:先確認危險評估、通報與保護令聲請是否符合規定,再檢查 D 選項所稱「被害人同意即可不執行」是否符合保護令效力規則。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警察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時,應依規定進行責任通報及危險評估,並提醒被害人注意安全。題目所述填寫「臺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量表」及告知被害人注意事項,屬於案件處理與安全評估措施。
第 8 題2 分
女記者甲近一年頻繁接獲惡意騷擾電話及不雅郵件與訊息,造成她心理上很大的壓力,故至派出所報案。身為派出所的員警,你受理後的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跟蹤騷擾防制法》及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案件的作業規定,重點是書面告誡的核發權限與條件。
依民國 112 年命題時適用的《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4 條第 2 項,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的犯罪嫌疑時,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請求核發書面告誡;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的適當措施。因此,核發告誡不以被害人提出請求為限。
本題所述騷擾電話、不雅郵件與訊息,須由警方依具體情形調查是否符合跟蹤騷擾的法定要件;不能只因有多次聯繫或令人不適,就逕認成立。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錯誤」,可先抓住《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4 條的兩個關鍵:
- 受理後應立即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相關權利及服務措施。
- 調查有犯罪嫌疑時,書面告誡可以由警察機關依職權核發,也可以應被害人請求核發。
比對選項,凡將核發告誡說成「只能依被害人請求」者,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民國 112 年《跟蹤騷擾防制法》相關規定,司法警察官因調查跟蹤騷擾案件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必要時,不受當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限制。
第 9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員警,處理他轄性侵害案件除應立即受理,不得拒絕或推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受理性侵害案件的標準作業程序,尤其是他轄案件的受理、通報、緊急處置與被害人身分保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作業程序為準。
受理性侵害案件應立即受理,不得拒絕或推諉;受理後應通知警察(分)局性侵害案件專責人員處理,同時知會防治組家庭暴力防治官。若有必要,例如陌生人性侵案件,派員協助現場戒護及證據保全;情況緊急時,先協助被害人就醫,並同時通知專責人員及家防官。處理紀錄也須注意被害人身分保密,避免個人資料洩漏。
解題方法
抓住流程中的三個關鍵:
- 通報對象:受理後通知分局性侵害案件專責人員,同時知會家防官。
- 緊急處置:情況緊急時協助就醫,並同時通知上述警察機關人員;並非題目所稱先通報性侵害防治中心。
- 紀錄保密:工作紀錄簿記載處理情形時,應避免洩漏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的個人資料。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員警,負責處理街頭刑案現場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相關作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街頭刑案現場的封鎖與媒體拍攝管制,以及偵查不公開與妨害公務罪的適用界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作業要求為準。
偵查不公開要求偵查機關及相關人員依法保守偵查資訊,並適當維護偵查程序、證據及相關人的權益;但這不等於警察可以一概禁止媒體在封鎖線外拍攝。現場管制應有適當範圍,並兼顧媒體採訪權利。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抓住封鎖線內外的差別:員警應適度阻隔媒體及民眾接近刑案現場,避免干擾採證、破壞現場或拍攝犯罪嫌疑人等;但對於封鎖線外的拍攝,原則上不應任意制止或干涉。因此,主張員警仍須制止封鎖線外拍攝的選項,與現場管制原則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出勤時在巡邏車內備妥封鎖裝備,能在抵達刑案現場後及時劃設封鎖區域,維護現場及證據完整,也可避免無關人員任意進入。
第 11 題2 分
你與同事執行巡邏勤務時,接獲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呼叫,指揮前往轄區某處剛發生之刑案現場。你們隨即抵達現場,並已向勤務指揮中心回報抵達時間,有關現場之初步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最不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抵達刑案現場後的初步處置:保全現場、救護傷患、處理死亡案件,以及逮捕現行犯或通報追緝。涉及警察勤務及刑案現場處理的實務規範;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各處置是否符合刑案現場的基本原則:先確保人命安全並通知適當救護資源,再維護現場完整、通報偵查人員處理死亡案件,以及依法逮捕現行犯或通報追緝。題目問「最不適當」,關鍵在於傷患送醫的方式。
選項分析
(A) 應即封鎖現場,管制人員出入,避免破壞現場。正確。 抵達刑案現場後,應儘速劃定並封鎖現場,管制無關人員進出,避免證物遭移動、污染或毀損,並維持現場完整,以利後續勘察與採證。
(B) 遇有傷患,應即以警車將傷者送醫救護。錯誤,為本題答案。 發現傷患時,首要是立即通報救護單位,由具備適當設備與人員的救護車執行急救及送醫。警察應協助救護、維持通道暢通並提供必要資訊;
第 12 題2 分
你為分局偵查隊偵查佐,於偵辦跨境毒品走私犯罪集團案件時,應該採取之科技偵查作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跨境毒品案件的科技偵查與整體偵查方向。偵查不應只處理已查獲的末端販毒者,也要綜合通信、金流及貨物流向等資料,追查共犯、上游及幕後資金來源。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法規與實務脈絡作答;題目重點在偵查作為的選擇,未要求適用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有助於還原犯罪網絡:通信資料可追查聯繫關係,金融交易資料可分析金流,報關資料可追查貨物流向;若只移送下游購毒者便逕行結案,則可能中斷對上游及跨境集團的追查,與本題設定的偵查目的不符。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甲為某餐廳老闆乙之好友,甲於餐廳內持槍殺人逃逸。你前往調查,於詢問製作證人乙筆錄時,下列敘述何者最不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詢問證人時的偵查作業,以及證人依法得拒絕證言的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作業規範為準。
刑事訴訟法所定的拒絕證言權,須有法定事由。例如,證人因陳述可能使自己或特定親屬遭受刑事追訴或處罰,得拒絕證言;證人與被告有特定親屬關係時,也有拒絕證言的規定。是否應告知,須看證人是否符合這些法定情形,不能只因證人與嫌疑人是朋友,就一律告知得拒絕證言。
解題方法
先分辨乙在題目中的身分與甲、乙的關係:乙是餐廳老闆,也是甲的好友;題目沒有指出乙是甲的親屬,也沒有指出乙的陳述會使乙自己陷於刑事追訴或處罰。
再逐項檢視警察詢問證人的作法:是否留意證人保護、製作指證筆錄、對重要陳述錄音並請檢察官複訊,以及是否在欠缺法定事由時仍告知拒絕證言。據此可判斷,D 將告知義務擴大到題目未具備法定條件的證人,最不適當。
選項分析
(A) 注意乙是否有證人保護法之適用:適當。 本案涉及持槍殺人,且乙是嫌疑人甲的好友,可能掌握案件重要資訊。詢問時應評估乙是否因作證而有生命、身體或自由遭受危害的風險,並注意是否符合證人保護法相關規定。是否實際適用,仍須依具體危害情形及法定要件判斷。
第 14 題2 分
警察機關執行搜索並逮捕犯嫌後,依法應於 24 小時內將犯嫌移送法院,在實務上有關逮捕犯嫌後檢察官、警方共用 24 小時偵辦時限如何分配?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檢警共用 24 小時」的實務分配:警察機關原則上使用 16 小時,檢察官保留 8 小時。因此,正確分配是警察機關 16 小時、檢察官 8 小時。
依當時《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 7 條,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拘提犯罪嫌疑人後,除依法得不予解送外,應自逮捕或拘提時起 16 小時內將人犯解送檢察官訊問;如有繼續調查證據的必要,不能在期限內解送,須報請檢察官許可,並依檢察官指定的期限解交。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所稱的 24 小時切分為警察偵辦與檢察官訊問、後續處理兩段,再依《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 7 條確認警方的 16 小時期限:
故警方為 16 小時,檢察官為 8 小時,選項 B。
題幹所說「移送法院」是對 24 小時期限的概括描述;依本題考點,警方應在 16 小時內將人犯解送檢察官訊問,檢察官接續處理。
第 15 題2 分
員警舉發民眾甲涉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違規行為,下列何者應為填製舉發通知單的應到案處所?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舉發道路交通違規時,舉發通知單「應到案處所」的指定原則。題目特別指出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涉及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此類案件應以違規行為地的處罰機關作為應到案處所。
法規依據為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適用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相關規定。作答時須分清楚「處罰機關」與警察機關,也要注意題目問的是違規案件應到案處所,並非甲的駕籍地或戶籍地。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所指的違規類型:甲是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的酒駕違規,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接著依此類案件的處理原則,將通知單上的應到案處所指定為甲行為地的處罰機關。
題目要選的是「應到案處所」,不是「舉發機關」或「受理案件的警察機關」。因此看到「處罰機關」與「行為地」同時出現,即符合本題規定。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你在線上巡邏時,受分局勤務指揮中心派遣處理違規停車案,到場後發現確有違規停車事實,於是準備依法舉發。有關執行取締違規停車程序,下列處置作為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12 年適用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1 條,重點在區分「當場舉發」與「非當場舉發」的通知單交付方式:
- 駕駛人或行為人在場且為受處分人,通知聯應交付本人;拒絕簽章,仍交付並記明事由、時間;拒絕收受,則告知應到案時間及處所,記明事由與告知事項,視為已收受。
- 非當場舉發案件,或受處分人不是當場查獲的駕駛人或行為人,通知單應由舉發機關另行送達。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確認違規停車舉發時駕駛人是否在場,再判斷通知單如何交付。駕駛人在場時,適用當場舉發的交付程序;駕駛人不在場時,不能直接把通知單留在車上當作送達,應由舉發機關另行送達。因此,檢視哪個選項把通知單放在雨刷下,即可判斷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勤務時,除應事前依分析研判轄內易發生酒後駕車或酒後肇事之時間及地點規劃勤務外,在規劃及執行階段所採行之處置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中,勤務規劃的權責,以及攔檢、酒測與低酒精濃度案件的處置方式。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作業程序為準。
計畫性勤務的時間、地點,應由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指定;派出所所長負責勤務準備、部署及執行等事項。兩者的職責不可混淆。
解題方法
先找出選項中涉及的程序階段,再核對主管權限與現場處置規範:
- 勤務規劃:確認誰有權指定勤務時間、地點。
- 執行階段:確認攔檢不停、研判有飲酒徵兆時的處理方式。
- 酒測結果:確認低於一定濃度的未肇事案件,是否得以勸導代替舉發。
其中,A 的權責人員與作業程序不符;其餘選項所述處置,均符合民國 112 年規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計畫性勤務應由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指定轄區內經分析研判易發生酒後駕車或酒後肇事的時間及地點。選項將指定權限寫成派出所所長或相當職務人員,與規定不符。所長雖參與勤務規劃及執行,但不是本項計畫性勤務時間、地點的指定者。
第 18 題2 分
你前往轄區某地點處理民眾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的案件,依照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對於該違規停車逕行舉發的作法,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違規停車、駕駛人不在場時,警察得否逕行舉發,以及以科學儀器取證時的適用例外。法規依據是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2,以及《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程序》。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2,汽車駕駛人有法定情形,且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時,得逕行舉發。該條另規定,經科學儀器取證的案件,原則上須使用定期檢定合格的法定度量衡器;但列舉的例外情形不受此限,其中包括「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逕行舉發的基本條件」、「通知對象」,還是「科學儀器的檢定要求」。再把 D 選項的「必須」與法條的例外規定比對:本題情境正是違規停車且駕駛人不在場,因此不能說取證儀器一律必須是定期檢定合格的法定度量衡器。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近年來行車監視器、手機錄影等影像設備,價廉且廣泛用於民眾日常生活上,因此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數逐年爆增,對導正用路人養成遵守交通規則的習慣而言,應有正面效益。假設你是分局負責處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的承辦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的受理、管轄、查證及舉發規則。解題重點是區分「案件由哪個機關處理」與「案件是否符合舉發條件」:非屬本轄的案件,原則上應移請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不能直接不予理會。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1,以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20 條、第 23 條。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敘述的是哪一種案件處理問題:
- 管轄錯誤:應移請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並通知檢舉人。
- 逾期檢舉或資料不足:符合規定所列不予舉發情形時,不予舉發。
- 查證需要:必要時可以通知相關人到場說明。
因此,凡是把「非本轄」說成「得不予理會」的選項,即與移送處理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當事人甲、乙發生交通事故,有人受傷但無須就醫,並於現場等候警方處理。你到場處理本起事故,有關當事人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的處置作為,下列何者最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判斷事故當事人能否移置車輛,以及移置前須符合哪些條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該款原則上禁止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有兩種例外:一是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二是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符合例外時,仍須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再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解題方法
題幹已說明有人受傷,因此不能適用「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的例外。應改看「有人受傷」的例外:必須當事人均同意,並且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才能移置車輛。這兩項條件缺一不可。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