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警察特考四等 交通警察人員 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考古題詳解

111 年・警察特考・四等・交通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第 一 題20 分

警察勤務區是警察勤務的基本單位,警勤區員警應透過警勤區訪查,與轄區民眾互動,掌握轄內與治安相關之人、事、時、地、物,以遂行治安任務。

你是派出所警勤區員警,請說明警勤區訪查工作項目及其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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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勤區查察由警勤區員警執行,擔任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第二條也明定,訪查目的在達成上述任務。命題所稱警勤區訪查工作項目,主要依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第三點作答,分為「犯罪預防」、「為民服務」、「社會治安調查」三類。

訪查是以互動、服務及蒐集治安資訊為核心的勤務。執勤時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並依《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相關規定,在達成訪查目的的必要範圍內進行;一般人口訪查不等於逐戶強制查察。

解題方法

依《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第三點,先按三大工作項目分類,再逐項說明其目的和實際作法。回答時可掌握「防範危害、提供協助、蒐集分析」三條主線:犯罪預防著重降低被害及再犯風險;為民服務著重受理需求與協助民眾;社會治安調查則著重掌握轄區問題與資訊,供勤務規劃及事故預防參考。

警勤區訪查工作項目及內涵

一、犯罪預防

  1. **查訪治安顧慮人口及記事人口,掌握其動態:**依相關法令及規定查訪應列為對象之人口,了解其狀況及可能影響治安的事項,作為預防再犯、及早發現風險的依據。
  2. **傳遞治安訊息,提升民眾自主防衛意識:**向民眾宣導轄區治安情勢、常見犯罪手法及防範方法,協助民眾辨識風險並採取適當防護。
  3. **發掘治安、婦幼、交通及安寧秩序問題,與民眾共同解決及防範:**透過訪查了解轄內可能造成犯罪、婦幼安全疑慮、交通事故或安寧秩序問題的情形,與民眾協力改善、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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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你為偵查隊偵查佐,偵辦電信詐騙集團案,於破獲詐騙機房現場發現有 10 名正在撥打詐騙電話之員工、1 名廚師,請問:

(一) 這 10 名員工是否可以逮捕?廚師可否逮捕?

(二) 刑案現場逮捕犯罪嫌疑人,應注意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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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重點是區分「犯罪正在實施中的現行犯」與「僅在犯罪現場、尚無具體犯罪嫌疑的人」,並掌握逮捕時的人身自由保障及現場處置程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為《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89 條、第 90 條、第 92 條、第 95 條及第 130 條;這些與本題相關的規定,現行法並無影響本題結論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看現場人員是否正在實行詐欺或參與詐欺行為。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2 項,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得不待逮捕令逮捕。再逐一判斷每個人的行為是否足以連結到犯罪;不能只因身在機房,就認定所有人都是現行犯。

(一)10 名員工與廚師可否逮捕?

10 名正在撥打詐騙電話的員工:可以逮捕

依題意,10 名員工正在撥打詐騙電話,屬於詐欺犯罪的實行行為。縱然被害人尚未交付款項,仍應依個案證據判斷是否已著手實行詐欺;詐欺未遂亦有刑責。因此,員警在犯罪實施中發現其行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2 項現行犯要件,可以逮捕。

實務上仍應確認並記錄各人的具體分工、通話內容、使用設備及相關資料,避免只憑「在機房內」概括認定。

廚師:不能僅因在場而逮捕

題目只說有 1 名廚師,未指出其參與撥打詐騙電話、協助詐欺或知情提供助力。單純在犯罪現場工作或提供餐食,不當然成立詐欺共犯,也不當然符合現行犯要件。因此,不得只因其身處機房或替員工煮飯,就逮捕廚師。

若現場另有具體事證顯示廚師明知詐欺計畫,仍以供餐、傳遞訊息、看守或其他方式實際提供助力,才進一步依共犯規定及現行犯要件判斷是否逮捕。尚無逮捕要件時,可依法查證、詢問或蒐證,不得以逮捕取代調查。

(二)刑案現場逮捕犯罪嫌疑人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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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根據報載:「臺北市有一名男子甲於某日晚間於臺北市市民大道遇到酒駕臨檢,甲將自己反鎖於車內,拒絕警方盤查,警方後來逕予告發拒絕酒測罰單並吊銷甲駕照,事後甲提起救濟,地方法院認為警方不該把不服警察臨檢的人都視為酒駕,因此撤銷罰單。」

依據上述內容,如果你在執行酒測勤務時,攔檢一部自小客車時遇汽車駕駛人緊閉車窗及車門拒絕接受稽查時,你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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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酒測攔檢的職權發動要件、拒絕酒測的認定程序,以及緊閉車窗時警察可採取的措施。駕駛人拒絕配合,並不當然等於拒絕酒測;警察也不能只因駕駛人不服臨檢,就直接認定其酒駕或拒測。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處置流程

  1. 先確認攔停與要求酒測有合法依據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警察也得在依法設置、公告的取締酒駕路檢處所執行攔查。

因此,應先確認車輛屬於依法可攔停、要求酒測的對象,並向駕駛人表明身分、說明攔查事由及配合酒測的要求。不能把所有不服盤查的人一概認定為酒駕者。

  1. 表明身分、說明理由,明確要求配合

面對緊閉車窗、車門的駕駛人,應在安全位置以適當音量表明警察身分、說明正在執行酒駕取締勤務,並明確要求駕駛人開窗或以其他方式配合查證及酒測。全程應以密錄器或其他設備錄音、錄影,留下攔停事由、告知內容、駕駛人反應及後續處置紀錄。

  1. 勸導並告知拒測的法律效果,再確認是否拒絕

依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意旨,警察應先勸導並告知拒絕酒測的法律效果;駕駛人經告知後仍拒絕,才得依拒測規定處理。應清楚告知拒測的罰鍰、吊銷駕照等法律效果,再給予駕駛人配合機會,並再次確認其是否仍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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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警勤區員警,輪休時與另一派出所員警甲在轄內吃晚餐,席間接獲你的警勤區某夜店負責人來電,告知店內現有兩派人馬約 8 至 10 人打群架,下列處置何者最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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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員警接獲轄內暴力事件通報時的勤務通報與派遣原則,以及輪休員警面對突發狀況時應如何處置。夜店內有兩派人馬、約 8 至 10 人打群架,具有立即危害人身安全、衝突擴大的風險;員警不宜只憑個人判斷逕自前往,而應儘速將資訊通報派出所及分局勤務指揮中心,由勤務系統掌握狀況、調度警力並協調支援。

本題涉及勤務作業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勤務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中的兩個關鍵:一是員警正在輪休,二是現場有多人打群架,具有一定危險性。輪休不代表可以忽略緊急警情,但也不表示員警應脫離勤務指揮、單獨前往處理。

適當作法是立即回報已知資訊,讓派出所與分局勤務指揮中心依現場危險程度派遣適當警力。必要時,員警可依指揮及現場狀況配合處置;本題問的是最適當的第一步,因此以通報、交由勤務系統調度為宜。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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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你擔任 110 受理報案之值勤員警,在受理民眾報案時,有關派遣警力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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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受理民眾報案時的警力派遣原則:值勤員警應依報案內容及案件需要派遣警力查處。遇到重複、內容不實或欠缺具體事由的報案,得依規定併案、停止重複派遣或簽准結案;但不能只因地點是傳統市集、違規情形被當地民眾習以為常,就不派員查處。

本題涉及警察機關受理報案及派遣警力的作業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所述的不派遣理由是否符合報案處理原則。A 至 C 都以重複報案、查證不實或缺乏具體內容為理由;D 則以違規地點的慣例及民眾觀感作為不派遣理由,不能取代依法查處的判斷,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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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甲女報案稱,有不明人士乙向其夫丙以暴力方式追討貨款債務,請求派員處理,於是派出所長指派你與同事前往處理。到達現場後,發現乙係貨款債權人(持貨款債權憑證),雙方口頭爭執,並無使用暴力方式討債,經查證純屬民事債務糾紛,下列處置何者最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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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處理民事債務糾紛的界線。警察接獲報案後,仍應到場查明事實、維護現場秩序,並確認有無刑事犯罪或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情形;若查明只是民事債務爭執,且沒有暴力討債、強制、滋擾等違法事證,警察不宜將民事爭議當成犯罪或違序案件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報案人的指述與現場查證結果:甲女報稱乙以暴力討債,但員警到場後查明,乙是持有貨款債權憑證的債權人,雙方僅口頭爭執,並無暴力行為。題目並已指明是民事債務糾紛,因此應以查證後的事實判斷,不能只憑報案內容就認定犯罪或違序。

在沒有衍生刑事案件或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情形時,適當作法是讓當事人循民事途徑解決,例如自行和解、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提起民事訴訟。

選項分析

(A) 錯誤。 題目已查明乙沒有使用暴力,不能僅因債務人與債權人發生口角,就認定乙涉犯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也沒有足以強制將雙方帶回派出所的犯罪事實或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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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你在警勤區內發現一處可疑處所,經常出入一些形跡可疑的人,懷疑該處所聚集的人有觸犯組織犯罪之虞。為防止犯罪,計畫對該處所之人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下列敘述何者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1 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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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1 條的資料蒐集活動,也就是警察為防止犯罪,在法定條件下以目視或科技工具觀察、掌握特定對象動態的職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第 11 條,警察認有必要,對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得經警察局長書面同意,於一定期間內,蒐集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的行為或生活情形;蒐集方式為目視或科技工具。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第 11 條的法定要件:核准者是誰、是否須於一定期間內實施、蒐集範圍是否限於無合理隱私期待的行為或生活情形,以及可採取何種方式。選項 A 把法定核准者寫成分局長,與條文不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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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警勤區員警,於實施治安顧慮人口訪查遭當事人拒絕,下列處置何者最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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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治安顧慮人口查訪的法律依據,以及受查訪人拒絕時,警察可採取的處置。

依民國 111 年《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防制特定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得定期實施查訪;查訪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辦理。這項職權不等於警察可以強迫受查訪人配合,也不授予員警逕行進入住宅的權力。受查訪人拒絕時,應改以側訪或其他間接方式掌握情形。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拒絕查訪後的適當處置」,再排除需要當事人配合、強制進入住宅或欠缺裁罰依據的作法。依查訪方式與權限界線,改採側訪或其他方式實施,符合警察職權行使的必要性與比例原則。

選項分析

  • (A) 請其提出聲明異議書:錯誤。 聲明異議是對警察職權行使或處分不服時的救濟途徑,不是警察遇到受查訪人拒絕時應要求對方提出的文件。拒絕本身也不會使受查訪人負有提出異議書的義務。
  • **(B) 請鄰里長會同,逕行進入訪查: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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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你是分局違序業務承辦人,經辦某甲因參與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經分局長核定裁處罰鍰新臺幣 6,000 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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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罰鍰的繳納期限、分期繳納與逾期執行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當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0 條規定,罰鍰應於裁處確定翌日起 10 日內完納;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於 3 個月內分期完納。逾期不繳,應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定繳納期限、分期規定,以及逾期後的執行機關與手段。關鍵在於:民國 111 年法制已刪除罰鍰易以拘留的規定,逾期未繳應移送行政執行。

選項分析

**(A) 正確。**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 10 日內完納,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0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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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你是分局偵查隊偵查佐,在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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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基本處罰原則、警察機關逕行裁處要件,以及不服警察機關處分的救濟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條文要件與期限。關鍵在第 31 條規定的期間:違反本法行為逾 二個月,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因此,把期限寫成「一個月」的 B 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9 條規定,未滿十四歲人的違法行為不罰。判斷年齡時要注意,條文用語是「未滿十四歲」,不是「十四歲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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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警員,受命執行法院所核發命甲男遷出其妻乙女住居所之保護令,經你依法完成保護令執行程序後,甲表示拒絕離去,且乙亦同意甲不須遷出,下列何種處置最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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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的執行,以及違反保護令的法律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法院核發命令相對人遷出住居所的保護令後,受命警員依法執行,甲仍拒絕離去,即屬違反法院保護令裁定的情形。《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1 條將違反法院命令「遷出住居所」的裁定,規定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乙同意甲留下,不會使法院核發的保護令失效,也不會免除甲違反保護令的責任;保護令效力須由法院依法處理。

解題方法

先確認法院保護令的內容是命甲遷出住居所,再看甲於警員依法執行後仍拒絕離去。題幹已明示甲拒絕履行,因此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1 條,以違反保護令罪處理。乙的同意不是變更或撤銷保護令的裁定,不能取代法院決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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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你為分局偵查隊鑑識小隊偵查佐,前往一命案現場,蒐集衣服上之血液痕跡,下列處置作為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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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命案現場血跡等生物跡證的採集、乾燥與包裝原則。衣物上的血液應避免受熱、潮濕或密封,以免微生物滋生、跡證變質,並維持後續檢驗與鑑定的可靠性。適當作法是先讓衣物自然乾燥,再以紙袋分裝。

解題方法

判斷重點在於:包裝是否透氣,以及乾燥方式是否會使血跡受熱或變質。紙袋可透氣,有助於避免衣物殘留水分造成霉變;塑膠袋密封則容易使水氣滯留。乾燥時應採自然陰乾,避免日曬或烘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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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你為派出所警員,執行臨檢勤務,查獲 4 人分別持有毒品,下列何者無法以刑事罰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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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不同級別毒品「持有」行為的刑事責任門檻。解題時先辨認毒品級別,再看持有該級毒品是否須達特定純質淨重,才構成刑事犯罪。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當時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原則上不以持有數量作為成立刑事責任的門檻;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則須達法定純質淨重門檻,才依刑事規定處罰。未達門檻而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仍可能依同條例受行政罰及毒品危害講習。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毒品級別」與「持有數量是否達刑事門檻」:

  1. 海洛因屬第一級毒品;安非他命、大麻屬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規定,可成立刑事責任。
  2. 愷他命屬第三級毒品。依同條例第 11 條,持有第三級毒品須達純質淨重 20 公克以上,才成立持有第三級毒品罪。
  3. 題目所列愷他命總重僅 1 公克,即使假設全數為純品,純質淨重也不可能達 20 公克,因此不能以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偵辦;無正當理由持有時,仍可能涉及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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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你偵辦一件組織犯罪集團案,於跟監犯嫌組織成員甲時,遭甲察覺,你應採取下列何種作為最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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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偵查人員執行跟監勤務時的臨場應變。跟監目的在於掌握對象的行動與接觸情形;若遭對象察覺,應先保持冷靜、避免暴露偵查身分或使對方提高警覺,並依現場狀況採取妥適的掩護與應變措施。

本題不以特定法條作為判斷核心;涉及法令時,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遭甲察覺」後,哪種作為最適當。判斷重點是:選項是否能兼顧偵查安全、避免刺激犯嫌,以及維持後續偵查空間。遭察覺不代表已符合逮捕條件,也不表示應不顧現場風險繼續跟監;較適切的做法是保持鎮靜,預先準備合理說詞與因應作為,視現場情況調整行動。

選項分析

  • (A) 直接逮捕甲:錯誤。 題幹只說甲察覺遭跟監,未交代甲符合逮捕要件,也沒有立即逮捕的必要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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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你是偵查隊偵查佐,某日獲線民報稱甲持有大量毒品,在某大樓套房內販賣毒品,並提供吸食工具讓購毒者在內施用毒品,隊長要求你儘速聲請搜索票前往搜索。除線民指控甲之筆錄外,下列何者最不宜作為聲請搜索令狀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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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聲請搜索票時,應提出足以支持犯罪嫌疑與搜索必要性的資料。依《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搜索應以搜索票為之;聲請搜索票時,須說明被搜索人、搜索之處所、應扣押之物及所涉犯罪事實等事項,使法院得以審查搜索的理由與範圍。

判斷重點在於:資料是否能支持「甲涉嫌販毒或供人施用毒品」,以及「所述套房與甲或犯罪活動有關」。至於套房所有人與甲的戶籍資料是否相符,不能單獨否定甲實際使用該處所,也不是有利於證明犯罪或搜索必要性的資料。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中線民的指控視為已有的犯罪線索,再比較各選項能否補強下列事項:

  1. 甲是否有涉毒的具體嫌疑;
  2. 甲是否與該套房有實際居住或出入關聯;
  3. 該處所是否可能留有毒品、吸食器具或其他相關證據。

題目問「最不宜作為聲請搜索令狀的依據」,因此要找與犯罪嫌疑、處所關聯及搜索必要性最無直接助益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甲犯毒品罪刑案紀錄、管理員確認甲住居筆錄:可作為補強資料。 毒品罪刑案紀錄可提供甲涉毒的背景線索;管理員確認甲住居,則可補強甲與擬搜索套房的關聯。這些資料仍須結合本案具體事證審酌,但相較於其他選項,與犯罪嫌疑及搜索處所均有關聯,適合作為聲請資料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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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你與同事正執行巡邏勤務,經勤務指揮中心通報指派你們趕赴轄區一處公園,處理一宗疑似聚眾強暴脅迫事件。你與執勤同事迅速馳赴到達現場後,發現確有幾位民眾聚集,並有對峙互嗆情形,下列處置作為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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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察聚眾施強暴脅迫案件的現場處置,以及刑法第 150 條(聚眾施強暴脅迫罪)與第 283 條(聚眾鬥毆罪)的適用區分。判斷時要看參與人數、是否已開始施強暴脅迫,以及行為是朝向同一對象,或屬互相鬥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題目所示處置原則為準。刑法第 150 條於民國 109 年修正,作答時應留意適用的是命題當年已修正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依事件進展分成兩種狀態:

  • 已開始施強暴脅迫或鬥毆:依行為態樣與人數,判斷是否涉及刑法第 150 條或第 283 條,並依法處置。
  • 尚未施暴,但已顯示意圖:現場指揮官應依法下達解散命令,並全程蒐證、掌控現場。

再核對各選項所述的罪名與行為型態是否相符。關鍵在於:兩人互相鬥毆,與多人共同朝同一對象施暴,不能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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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下列何者應交由少年法院(庭)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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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的「曝險行為」:少年有法定情形,且經認定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由少年法院依該法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款第 3 目包括「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法定列舉。須注意,「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本身不必然代表已成立刑事犯罪;本目指的是該預備或未遂行為依法不予處罰,但仍列為少年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的曝險行為。

選項分析

  • (A) 少年經常出入不當場所者:錯誤。 民國 111 年法條所列情形是「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不是泛稱任何「不當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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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有關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舉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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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的受理與舉發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23 條判斷。當時規定,逾期檢舉、重複檢舉、匿名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的檢舉,以及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等情形,應不予舉發;其中匿名檢舉另有例外: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23 條的不予舉發事由及但書即可。關鍵在於辨認匿名檢舉的規定不是一概不予舉發:若檢舉事實具體明確,當時規定排除匿名檢舉的不舉發限制。因此,選項 C 把匿名檢舉說成「只要查明違規屬實,應予舉發」,忽略了檢舉事實須具體明確,且把條文的例外擴大為一般原則,故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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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你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勤務時,經攔停一部自小客車且未肇事,如駕駛人拒絕酒測,你應告知該駕駛人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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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及拒絕酒測時應告知的法律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駕駛人拒絕酒精濃度測試檢定,首次處新臺幣 18 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10 年內再次違反,罰鍰依次加計 18 萬元。因此第二次為 36 萬元,第三次為 54 萬元。

要分清楚兩種駕照處分:吊扣是一定期間內不得駕駛,期滿後依規定發還;吊銷是撤銷駕駛資格,兩者法律效果不同。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條件:駕駛人拒絕酒測、車輛未肇事。接著依序核對拒測的罰鍰累計方式,以及駕照處分究竟是吊扣還是吊銷。罰鍰可依「首次 18 萬元,10 年內每次再加 18 萬元」計算:

  • 第一次:18 萬元
  • 第二次:18 萬元+18 萬元=36 萬元
  • 第三次:36 萬元+18 萬元=54 萬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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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有關酒醉駕車的處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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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酒後駕車及拒絕酒測的行政責任,主要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及第 73 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0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自行車屬於「慢車」。慢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仍會受罰;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15 毫克,即屬超過慢車酒駕標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的處罰對象、酒測門檻及法律效果。A、D涉及汽機車拒絕酒測的處罰;B涉及汽機車駕駛人的同車乘客責任;C則要判斷自行車是否適用酒駕處罰規定,以及 0.15 毫克/公升是否達標。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4 項,汽機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檢測,處新臺幣 18 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汽機車、吊銷駕駛執照,且應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此處列出的處罰內容符合命題時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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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你受命處理交通事故而趕赴現場,抵達後發現為 2 輛機車於交叉路口發生擦撞之事故,在開始著手處理程序時,下列何者應列為最優先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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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交通事故處理的優先順序。員警抵達事故現場後,首要工作是維護現場安全,避免後續車輛再度撞擊、造成二次事故,並保護事故當事人及其他用路人。只有在安全獲得控制後,才進一步查訪、登記資料及蒐證。

本題涉及交通事故現場處理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相關規範與處理原則作答。

解題方法

判斷「最優先」作為時,先看現場是否仍有立即危險。題目描述事故發生於交叉路口,員警到場後便開始處理;此時應先警告來車、設置警戒,維持事故現場安全,再進行其他調查或紀錄工作。

選項分析

  • (A) 查訪於路口附近的目擊者:錯誤。 查訪目擊者有助於釐清事故經過,但屬於後續調查工作。若未先警示來車、管制現場,查訪期間仍可能發生二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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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有關科技執法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對於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違規行為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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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2 對「以科學儀器取得違規證據」的取締程序規定,重點是分清楚一般科學儀器取證與超速、低速違規的測速取締。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一般科學儀器原則上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設置地點;測速取締另有前方標示及距離要求。現行法已修正測速取締標誌相關規定,以下仍依 111 年規定解題。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描述的是哪一類規定,再核對距離與但書:

  1. 一般科學儀器取證,原則採固定式並公布設置地點,但有法定例外。
  2. 針對超速或低速違規,標示距離為一般道路 100 至 300 公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300 至 1,000 公尺。
  3. 法條明定即使是「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也必須明顯標示。因此,說可以免設標示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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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據刑案處理作業程序之規定,派出所刑案受理報案時,有關被害關懷協助措施之作為,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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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案處理作業程序》中,派出所受理刑案時的被害人關懷協助與慰問條件,重點在辨認案類、損失金額、是否屬本轄,以及案件發生後逾 10 日仍未偵破等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作業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各選項是否符合應實施慰問的案類與門檻。不能只看到「逾 10 日未偵破」就判定應慰問,還須確認案類、金額及管轄等條件均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 強制性交案件的慰問對象,須符合規定所列的案情或被害人條件;不能僅以「發生後逾 10 日未偵破」作為應慰問的充分條件。此選項只寫未偵破期間,未符合題示規定的適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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