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警察特考四等 交通警察人員 犯罪偵查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各警察機關分局偵查隊及派出所偵辦案件,應遵循下列何種正確之聯繫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對分局偵查隊與分駐所、派出所偵辦案件的主辦分工。判斷重點是:普通刑案在犯罪嫌疑人已遭拘提或逮捕,且犯罪事證明確時,由哪個單位主辦。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抓選項中的主辦條件:「已拘提或逮捕」及「犯罪事證明確」,再確認該情形下的主辦單位。選項 B 的條件與手冊規定相符;其餘選項則可從通報、卷證份數、爭議核定層級等細節辨別錯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派出所員警查獲現行犯案件,應立即通報分局偵查隊,並由值日小隊長指派刑事人員前往協助;
第 2 題2 分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之警察機關管轄,但下列例外規定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偵查犯罪手冊》關於刑事案件管轄與主辦機關的規定。原則上,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警察機關管轄;犯罪行為或結果跨越多個管轄區域、發生在專業警察機關轄區,或發生於捷運、輕軌移動車廂時,則依特別規定決定主辦機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各選項是否符合手冊的例外規定。尤其注意專業警察機關的主辦範圍,以及捷運、輕軌車廂案件在「能確認」與「無法確認」發生地時的管轄差異。
選項分析
**(A) 正確。**犯罪行為或結果跨越兩個以上警察機關管轄區域時,由最先受理報案或接獲通報的機關主辦;其他相關警察機關將資料送請併案偵辦,符合跨轄案件的處理規定。
第 3 題2 分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實施現場勘察時,現場資通訊器材相關證物,得由何單位協助蒐證?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現場勘察分工:勘察現場時,現場資通訊器材相關證物,得由各警察局科技犯罪偵查隊協助蒐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手冊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限定「實施現場勘察」及「現場資通訊器材相關證物」,應直接對應手冊的現場勘察規定,辨認負責協助蒐證的單位。這是在考單位職掌與手冊用語,不是問一般通訊業務或中央支援單位。
選項分析
- **(A) 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錯誤。**題目問現場資通訊器材證物的蒐證協助單位,手冊指定的是各警察局科技犯罪偵查隊,並非此選項所列單位。
- **(B) 警政署警察通訊所:錯誤。
第 4 題2 分
依新修正之「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實施現場勘察後,應製作刑案現場勘察報告,並視案情檢附相關資料。下列何者不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對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及其附件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規定,實施現場勘察後,應製作刑案現場勘察報告,並視案情檢附相關資料,例如搜索票影本、刑案現場測繪圖及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搜索同意書不屬於本題所列應檢附資料。
解題方法
先區分「搜索的法律依據文件」與「現場勘察報告的附件資料」,再核對各選項是否屬於手冊所列的勘察報告附件。題目問「不屬之」,因此應選出不在相關附件資料範圍內的項目。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關於現場封鎖及情報諮詢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中「刑案現場封鎖」與「情報諮詢」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場封鎖要兼顧保全跡證與實際環境;情報諮詢則須保密,並遵守相關聯繫及獎勵規定。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分成兩組核對:現場封鎖看《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 59、60 點;情報諮詢看第 42、44、45 點。特別留意各選項是否把不同規定的適用情形混在一起,或將「應」與「不得」改寫。
選項分析
(A) 正確。《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 60 點規定,現場封鎖範圍及層數應視現場環境與事實需要而定,初期封鎖範圍應廣;完成初步勘察後,再依實際需要界定範圍。初期先廣泛封鎖,可避免尚未掌握的跡證遭破壞或流失。
第 6 題2 分
依據刑事鑑識手冊規定,警察人員到達刑案現場後,宜先觀察全場,瞭解發生之事故,並注意現場跡證及其關係位置,下列何者並非特別注意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人員抵達刑案現場後,依《刑事鑑識手冊》進行初步觀察時,應特別注意的事項。重點在於先掌握現場全貌、物件狀況及容易消失的跡證,並留意各跡證的關係位置。
解題方法
依題幹辨認哪些選項屬於「觀察現場及跡證」的事項,再找出性質不同者。現場物件異常、門窗及設備原始狀況,以及易消失的感官跡證,均屬現場觀察重點;查找或控制嫌疑人則屬安全維護與人員查察工作,不是題目所問的特別觀察事項。
選項分析
- (A) 犯罪嫌疑人是否藏匿於現場或混雜於圍觀群眾中:錯誤,為本題答案。 此項重點是尋找、辨認犯罪嫌疑人,屬於人員查察及現場安全工作;
第 7 題2 分
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刑案現場勘察採證及送驗,應依下列何種行政規則辦理?
①刑事鑑識手冊 ②刑案現場數位證物蒐證手冊 ③爆裂物案件處理要點 ④警察機關執行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規定 ⑤警察機關執行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對刑案現場勘察採證及送驗所援引的行政規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手冊第 73 點,刑案現場勘察採證及送驗,應依下列三項規定辦理:
- 《刑事鑑識手冊》
- 《刑案現場數位證物蒐證手冊》
- 《爆裂物案件處理要點》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限定語「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再逐一核對選項中的規定名稱是否列於手冊第 73 點。符合者是①②③,因此選取三者的組合即可。
選項分析
- **①《刑事鑑識手冊》:正確。**是手冊第 73 點明列的現場勘察採證及送驗依據。
- **②《刑案現場數位證物蒐證手冊》:正確。**數位證物屬刑案現場採證的一環,手冊第 73 點將其列為辦理依據。
- **③《爆裂物案件處理要點》:正確。
第 8 題2 分
依據刑事鑑識手冊規定,現場勘察應參考之步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鑑識手冊》所列的現場勘察步驟,重點是掌握勘察時的方向與順序,避免遺漏現場跡證或破壞跡證。選項中的「由低而高」是指先勘察地面,再依序勘察門、窗、牆壁,最後檢視天花板。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各選項所述的勘察方向與步驟。題目問的是「依據刑事鑑識手冊」的正確敘述,應以手冊所列的現場勘察原則判斷,而非只看文字是否符合一般直覺。
選項分析
- (A) 錯誤。「由外而內」的方向敘述不符題目所考的現場勘察步驟。選項並列「以現場為中心,向外延伸」及「由點而線、由平面至立體」,不能據此認定為手冊所列的正確原則。
- **(B) 錯誤。
第 9 題2 分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被害人於受詢問時,下列何者經其同意後,得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①被害人 5 親等內血親 ②宗教師 ③輔導人員 ④社工人員 ⑤被害人信賴之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八十點關於被害人受詢問時的陪同人員資格。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規定,被害人受詢問時,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被害人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適用規定的相關資格範圍,與《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之 1 所列陪同人員相符。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中的五類人員與規定列舉資格:
- 「輔導人員」、「社工人員」、「被害人信賴之人」明文列入。
- 血親資格須符合規定的親等範圍,題目所列「五親等內血親」超出三親等旁系血親的範圍。
- 「宗教師」並非本條列舉的資格。
因此,符合者為③④⑤,選項為 D。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為落實犯罪被害保護,偵辦因暴力犯罪致被害人死亡、重傷或被害人數幾人以上之社會矚目重大傷亡案件,應即時陳報分局何單位,辦理犯罪被害人關懷協助工作?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中,暴力犯罪重大傷亡案件的被害人關懷協助通報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偵辦因暴力犯罪致被害人死亡、重傷,或被害人數達 3 人以上的社會矚目重大傷亡案件,應即時陳報分局防治組,辦理犯罪被害人關懷協助工作。
解題方法
抓住規定中的兩項要件即可作答:
- 通報門檻:被害人數 3 人以上;另有被害人死亡或重傷的案件類型。
- 陳報單位:分局防治組。
題目選項將人數門檻(3 人或 5 人)與陳報單位(防治組或偵查隊)交叉排列;對照手冊規定,只有 A 同時符合兩項要件。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關於跟蹤及監視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跟蹤與監視的區別,以及跟蹤工具的特性。跟蹤屬流動、動態觀察,通常由偵查人員以徒步或車輛跟隨對象;監視則屬固定、靜態觀察,通常由偵查人員在特定位置持續觀察人、車輛、處所或物品。
解題方法
先分辨跟蹤與監視的觀察方式,再檢視各選項是否把兩者定義顛倒。最後判斷機車的機動性是否符合跟蹤工具的功能。官方答案為 D。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所定的通訊監察聲請與核發程序、法院駁回聲請的救濟,以及執行期間的定期報告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偵查中由誰向法院聲請,再核對法院核復期限、駁回後能否聲明不服,以及執行機關應作成報告的頻率。依當時第 5 條規定:偵查中由檢察官以書面向該管法院聲請;法院應於 48 小時內核復;聲請遭駁回不得聲明不服;執行機關於監聽期間每 15 日至少作成一次報告書。因此,只有 D 符合法條。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偵查中應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司法警察官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聲請;選項把聲請主體寫成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與法條不符。
- **(B) 錯誤。
第 13 題2 分
司法警察官為偵辦特定之刑事案件而有需要時,得向檢察官聲請同意後,不必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即得調取通信紀錄。試問:下列何者不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的通信紀錄調取程序。依民國 111 年當時規定,偵辦法條列舉的特定案件而有調取通信紀錄必要時,司法警察官經檢察官同意後,得逕行調取,不必再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當時列舉的案件包括: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以及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和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貪污治罪條例不在此列。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四個選項是否列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的特定案件清單中:
- 列入清單:符合題幹所述例外程序。
- 未列入清單:不屬於這種得經檢察官同意後免向法院聲請調取票的案件。
選項分析
(A) 人口販運防制法:錯誤選項。 人口販運防制法是民國 111 年當時列舉的特定案件之一,符合題幹所述程序。
第 14 題2 分
有關詢問筆錄製作之規定,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中詢問筆錄的製作與閱覽程序,重點在筆錄如何讓受詢問人及在場辯護人確認記載內容,以及如何處理增刪、異議或補充意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描述的筆錄製作程序,特別留意「誰應先閱覽」、「增刪如何處理」及「電腦製作筆錄的閱覽方式」。選項若把辯護人的請求直接寫入筆錄,或把電腦筆錄的閱覽方式說成可供選擇,須再核對手冊所定程序。
選項分析
- **(A) 錯誤。**筆錄不得竄改、挖補或留空行;如有增刪更改,應由製作人在更改處蓋章,並記明增刪字數。選項稱在「其上」蓋章,未清楚指明應在更改處蓋章,與規定的記載方式不符。
第 15 題2 分
依據刑事鑑識手冊規定,有關生物跡證參考檢體之處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鑑識手冊》所定的「生物跡證參考檢體」採取及保存原則。參考檢體用來與案件中的生物跡證比對;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規定包括採取順序、血液檢體的採集者及最低採取量,以及唾液檢體的採樣方式。
血液檢體應由醫事人員採取,至少採取 2 毫升,置於含 EDTA 抗凝劑的試管中並冷藏保存。唾液檢體則應先漱口,再以棉棒擦拭口腔兩側黏膜細胞,採樣 3 枝棉棒,陰乾後置入紙袋保存。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中的「採取順序、採集者、血液量、棉棒枝數、未成年人的許可程序」逐一對照手冊規定。只要某一項關鍵細節與規定不符,該選項即為錯誤。選項 B 所述的採集者與最低血量均符合規定,因此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司法警察人員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逮捕到案之現行犯,不必有相當理由,得違反其意思而採取下列何種犯罪證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警察人員採取犯罪證據時,對身體檢查及非身體檢查性證據的強制處分界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之 1 規定,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採取指紋、掌紋、腳印、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行為;原則上須有相當理由,並得違反其意思為之。
本題題幹特別指出對象是「經逮捕到案之現行犯」,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之 2: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得違反其意思採取指紋、掌紋、腳印、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行為,且不以有相當理由為必要。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哪類取證行為:腳印屬第 205 條之 2 明列的指紋、掌紋、腳印等身體特徵證據。吐氣、毛髮、聲調則不是該條列舉的項目;題目設定的「不必有相當理由」及「得違反其意思」,對應的是經拘提或逮捕到案犯罪嫌疑人的特定取證規定,因此選腳印。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檢察官自行聲請搜索票交付司法警察人員執行搜索,於執行後,應於何種時間內以密件封緘回報,俾檢察官陳報法院?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對於檢察官自行聲請搜索票、交由司法警察人員執行時的執行後回報期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規定,司法警察人員執行完畢後,應於 12 小時內以密件封緘回報,供檢察官陳報法院。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問的是「執行後多久回報」,而非搜索票的聲請或執行期限。依手冊所定的特別回報期限,直接選擇 12 小時;「密件封緘」與「俾檢察官陳報法院」是辨識此項規定的關鍵語句。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司法警察機關對於扣押物移送及暫保管之處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有關扣押物移送及暫保管的處理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核心順序是:扣押物原則上應立即隨案移送;無法立即隨案移送時,先置於證物室暫保管,再儘速移送檢察署或法院贓物庫。
另須分辨「笨重、不便搬運或保管」與「大型證物暫時無法移送」的處理方式:前者須承檢察官命令或法官裁定,才得命人看守或交適當人保管;後者則由移送單位簽陳單位主官,另覓妥適處所、指定保管人並造冊列管。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所問的「移送及暫保管原則」,再對照手冊規定中的關鍵字:
- 扣押物應立即隨案移送。
- 無法立即隨案移送者,置於證物室暫保管,並儘速移送贓物庫。
- 不便搬運或保管者,命人看守或交適當人保管,須有檢察官命令或法官裁定。
- 暫時保管期間,應請示承辦檢察官;大型證物另依單位內部簽陳程序辦理。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關於扣押法制規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扣押的標的、保全追徵,以及非附隨於搜索的扣押是否須經法官裁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第 1 項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同條第 2 項規定,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第 133 條之 1 第 1 項則規定,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法條的關鍵字:第 133 條第 1 項是「可為證據或得沒收」,第 2 項是「保全追徵」;第 133 條之 1 則有「得為證據」及「權利人同意」兩項例外。選項若把「或」改成「並」、刪去例外,或把搜索的急迫處分程序套用到扣押,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 第 133 條第 1 項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兩種情形擇一即可。選項寫成「可為證據並得沒收」,將「或」改成「並」,不符合條文。
第 20 題2 分
依據「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要點」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要點》中,檢察機關與軍事機關辦理送達、勘驗、搜索及相驗時的聯繫程序。判斷關鍵在於:軍事機關長官可以依規定提出妨害國家重大利益的理由,但這不代表檢察官因此喪失依法搜索的權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各選項所述的聯繫程序,尤其注意選項是否把「提出理由、拒絕配合」寫成能直接阻止檢察官依法執行搜索。依題目所列官方答案,這種效果並不存在,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對在軍艦服役的軍人送達文書,應囑託該管長官為之;必要時,得由憲兵將文書送交該管長官囑託送達。此選項符合要點所定的送達聯繫方式。
第 21 題2 分
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下列何者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
①保育人員 ②勞政人員 ③房屋仲介人員 ④里幹事人員 ⑤戶政人員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8 條規定,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矯正人員及村(里)幹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應立即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判斷重點是逐一比對題目列出的職務是否在法定通報人員之列;通報義務以執行職務時知悉疑似情事為前提。
解題方法
將題目中的五種人員對照第 8 條列舉:
- 保育人員:列入。
- 勞政人員:列入。
- 房屋仲介人員:未列入。
- 里幹事人員:屬條文所稱村(里)幹事人員,列入。
- 戶政人員:未列入。
因此,應通報者為①②④,對應選項 C。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偵辦幫派涉組織犯罪案件時,應注意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各種犯罪態樣之構成要件,並依何種專案實施規定辦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幫派涉犯組織犯罪案件的偵辦,應依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確認個案是否符合各犯罪態樣的構成要件,並依警察機關取締幫派犯罪的專案規定辦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專案名稱為準,本題所指的是「治平專案」。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在於「幫派涉組織犯罪案件」及「專案實施規定」。先辨識這是取締幫派犯罪的專案偵辦情境,再從選項中選出對應的專案名稱,即可判斷為治平專案。組織犯罪構成要件的認定仍須回到《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逐項判斷,不能只因涉有幫派或成員身分,就直接認定成立組織犯罪。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警察偵查犯罪須進入享有外交豁免權之館舍者,應如何正確辦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對外交豁免館舍的進入限制,以及進入後搜索、扣押或處理文件的程序。解題以民國 111 年命題時的規定為準。
手冊規定,警察不得任意進入享有外交豁免權的駐華使領館、使館館長寓邸、外國機構或國際組織;如認有必要進入,應事先徵得使領館館長,或駐華外國、國際機構負責人同意。對外交代表私人寓所的偵查作為,準用前述規定。
解題方法
先抓住兩個程序層次:
- 進入館舍前:有必要進入,仍須事先取得相應館舍負責人的同意。
- 進入館舍後:進入同意不等於可以任意搜索、扣押或處理文件;相關偵查作為仍須依手冊規定辦理。
因此,選項若主張可因犯罪重大而逕行進入,或把進入同意擴張成可直接借用、影存文件,均不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警察機關對內政部警政署列管之重大刑案,逾幾日未破獲者,應督飭所屬另填報「未破重大刑案偵查報告表」陳報?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對警政署列管重大刑案的追蹤與陳報期限。所屬警察機關偵辦此類案件逾一定日數仍未破獲,應另填報「未破重大刑案偵查報告表」陳報;期限為 7 日。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題幹已限定案件屬於「內政部警政署列管之重大刑案」,且詢問未破獲後多久須填報指定表件。作答時應直接對應手冊所定的列管案件追蹤期限,辨認「逾 7 日未破獲」這項規定。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經內政部警政署列管之未破重大刑案,於專案管制何種期間後,仍未破獲者,應指定專人妥善保管相關案卷及證物?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未破重大刑案經專案管制後,轉列陳案並妥善管理卷證的期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及《警察機關偵辦陳案管制作業規定》,經內政部警政署列管的未破重大刑案,專案管制一年仍未偵破者,應依陳案管制作業規定,指定專人管制案卷及證物,賡續尋找破案契機。
這是警察機關內部偵查作業規範所定的管制期限,題目所稱「指定專人妥善保管」即是辨識關鍵。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警政署列管之未破重大刑案」與「專案管制何種期間後仍未破獲」,對照《警察偵查犯罪手冊》關於未破重大刑案轉入陳案管制的規定。民國 111 年適用的期限為一年,故選項中對應「1 年」者正確。
第 26 題2 分
某甲涉嫌竊盜犯罪,因自我良心不安,在該案件未被發覺前,親自向警察機關自承犯罪事實,並表明願受法律裁判。此過程稱之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首」與「自白」的區別。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刑法第 62 條,行為人在犯罪未發覺前,向有偵查犯罪職權的公務員申告犯罪,並表示願受裁判,成立自首;自首者得減輕其刑。
解題方法
依序檢視題幹中的三項要件:
- 犯罪尚未被發覺:題目明示案件未被發覺。
- 向有偵查權限者申告:甲親自向警察機關承認犯罪事實。
- 表示願受裁判:題目明示甲願受法律裁判。
三項要件均符合,因此此過程是刑法上的「自首」。
選項分析
- (A) 投案:錯誤。「投案」是日常用語,通常指向司法或警察機關到案;單純投案不當然符合刑法自首要件,例如犯罪已被發覺,或未表示願受裁判時,即不因此成立自首。
第 27 題2 分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之規定,刑案發生後,案情有重大變化或重要階段告一段落時,應通報相關長官及單位。此報告時機稱之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中刑案報告的時機。刑案發生後,依案情進展向相關長官及單位通報;當案情有重大變化,或重要階段告一段落時所作的報告,稱為「續報」。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描述:「案情有重大變化」及「重要階段告一段落」。這是在案件進行中,因案情進展而接續通報,對應「續報」,故選 D。
本題涉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規定為準。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對軍器、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採取下列何種措施?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對危險物品所採取的行政警察措施。依民國 111 年命題時適用的《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1 條,警察對軍器、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予以「扣留」。
「扣留」是警察為預防危害而暫時控制危險物品的措施;題幹所問的對象、目的與法條用語,正好對應第 21 條。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字:「軍器、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以及「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將這些要件對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1 條,法條明定得採取的措施是「扣留」,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之規定,警示帳戶之警示期限自通報時起算,除有繼續警示之必要者外,一般警示期限逾多久自動失其效力?
核心觀念
本題考《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 9 條的警示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警示期限自通報時起算,逾二年自動失其效力;有繼續警示必要者,則依規定辦理繼續警示。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一般警示期限,關鍵在辨認第 9 條所定「逾二年」的期間,並以通報時作為起算點。換算選項,二年即 2 年,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關於警察機關執行通訊監察的方法,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關於通訊監察方法及其限制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13 條規定,通訊監察得以截收、監聽、錄音、錄影、攝影、開拆、檢查、影印或其他類似的必要方法為之;但不得於私人住宅裝置竊聽器、錄影設備或其他監察器材。
因此,判斷關鍵是:選項所述方法是否列在法定通訊監察方法中,以及是否觸犯私人住宅裝設監察器材的禁止規定。
解題方法
先對照第 13 條列舉的執行方式:截收、開拆、檢查都在條文中;再辨認但書的絕對限制:不得在私人住宅裝置監察器材。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違反但書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會產生通信紀錄。關於通信紀錄記載之資訊,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通信紀錄」與「通訊內容」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通信紀錄是電信系統因提供服務而產生、用以記載通信往來及相關連線情形的資料,可能包括通信對象的電信號碼、通信時間及位置資訊;通訊內容則是雙方實際傳送或交談的文字、語音等內容。
解題方法
先判斷每個選項記載的是「通信過程與連線資訊」,還是「實際傳送的內容」。前者屬通信紀錄;後者屬通訊內容。依此分類,選出不屬於通信紀錄者。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司法警察偵辦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相關案件執行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多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的通訊監察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相關案件,依法執行通訊監察時,每次期間不得逾 30 日;有繼續監察必要者,須依法聲請續行監察。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每次通訊監察期間」的上限,再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當時規定判斷。法條所定單次上限為 30 日,因此選擇 30 日。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司法警察為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接受詢問。通知書之送達,對於無急迫性或時效性之案件,應以何種方式為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中司法警察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接受詢問時,通知書的送達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規定,對於無急迫性或時效性的案件,通知書送達以郵務送達為原則;案件若有急迫或時效需求,才依情形採取較迅速的送達方式。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無急迫性或時效性」這項條件,辨認題目問的是一般案件的原則送達方式,而不是個案中可能採用的替代方式。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的規定,符合此條件時,原則採郵務送達,因此選(B)。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證人因到場作證時,有遭受危害之虞時,得依證人保護法聲請保護。惟下列何種危害不屬前述保護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人保護法》第 2 條所列的危害類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因證人到場作證而有遭受危害之虞,且有受保護必要時,得依法請求保護。法條列舉的危害包括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並未列入名譽。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法條列舉的四種法益: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選項中,身體、自由、財產均在列;名譽不在列,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下列犯罪嫌疑人身分資格,何者非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5項所定的偵查中律師到場辯護保障。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若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無法為完全陳述,或具有原住民身分,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
條文列出的是特定身分或狀況,未將「未成年者」列入這項偵查中通知指派律師的事由。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法定程序與關鍵用語:「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再依民國111年的《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5項,核對法定對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陳述者,以及具原住民身分者。三者中只有未成年者不在該項列舉之內,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 (A) 精神障礙者:錯誤選項。 民國111年法條列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符合條件時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
第 36 題2 分
司法警察於執行拘提時,關於應注意之拘提程序,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警察執行拘提時,拘票的核發權限及緊急拘提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刑事訴訟法》為準,應區分「司法警察通知後報請核發拘票」、「檢察官依特定事由簽發拘票」及「緊急情況下先行拘提」等程序。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各選項所述的核發機關與程序。關鍵在於:司法警察依第 71 條之 1 第 1 項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對方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應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並無核發該拘票的權限。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法官得依職權交付拘票執行;拘提程序並非僅能由司法警察機關自行發動。
- **(B) 錯誤。
第 37 題2 分
你是任職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之司法警察,於夜店執行臨檢時,在某包廂內發現某甲正在施用搖頭丸(含有甲基安非他命)助興,立即以涉嫌毒品犯罪逮捕某甲,並對其執行附帶搜索。下列何者不屬於附帶搜索的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的附帶搜索。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司法警察逮捕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得附帶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附帶搜索的目的,是確保執法人員安全並防止證據遭到湮滅,因此搜索範圍以逮捕現場及受逮捕人當下可控制、可觸及的範圍為限,不能延伸到與逮捕現場無關的其他地點。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描述的是司法警察逮捕某甲後,立即執行附帶搜索;再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某甲的身體、隨身物件,或逮捕現場立即可觸及的處所。若是其他時間或地點的搜索,就不在附帶搜索範圍內,須另有搜索票或其他合法搜索依據。
選項分析
- (A) 某甲之身體:正確屬於附帶搜索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明列受逮捕人的身體,司法警察得依法搜索。
第 38 題2 分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認應扣押時,應先以下列何種方式處置?必要時方得搜索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之 1 第 2 項。對於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所持有或保管的文書及其他物件,認為有扣押必要時,應先請求交付;在必要時,才得進一步搜索。依題意,選項 A「請求交付」符合此程序。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是「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持有、保管物件」的扣押程序,再抓住條文要求的先後順序:先請求交付,必要時才搜索。不能把一般搜索扣押的手段,誤當成此處的優先處置方式。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關於搜索票應記載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第 2 項的搜索票應記載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搜索票應記載:
- 案由。
- 應搜索之人、處所或物。
- 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 有效期間,以及逾期不得執行搜索、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的意旨。
本題的關鍵是區分「搜索票法定應記載事項」與「夜間搜索的執行規則」:搜索票須載明有效期間,但法條沒有要求另記「應執行夜間搜索之有效期間」。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第 2 項。選項 A、C 分別對應法條明列的「案由」及「應加搜索之……電磁紀錄」。選項 B 所稱應扣押之物,屬搜索票所指明的搜索標的;選項 D 則把一般有效期間與夜間搜索的執行規則混在一起,並非該項列出的應記載事項。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關於搜索票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搜索票的核發、記載事項、聲請駁回的救濟,以及核發程序是否公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搜索票由法官簽名,並得對執行搜索人員為適當指示。依同法第 128 條之 1,核發搜索票的程序不公開;搜索票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即可:搜索票由誰簽名、法官能否作執行指示、聲請遭駁回後能否抗告,以及核發程序是否公開。關鍵在於區分「法院駁回聲請」與一般可抗告的裁定:本題所問的搜索票聲請遭駁回,法律明定不得聲明不服,因此選項 C 錯誤。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報案時只需申告犯罪事實,不需知悉犯罪嫌疑人,亦不需請求處罰犯罪嫌疑人。此種報案方式稱之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報案方式「告訴」與「告發」的區別。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的用語,告發是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告發人不必是犯罪被害人,也不必知悉犯罪嫌疑人,更不以請求處罰特定犯罪嫌疑人為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手冊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項關鍵:報案人只申告犯罪事實,且不必知悉嫌疑人、不必請求處罰嫌疑人。這符合「告發」的特徵。相對地,「告訴」是犯罪被害人向偵查機關表示希望追訴犯罪,具有請求追訴的意思;刑事訴訟法上告訴通常也不以已知悉嫌疑人為必要,因此本題辨識重點在「只申告犯罪事實、不須請求處罰」。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下列何種犯罪行為「非屬」刑法第 349 條贓物罪指涉範疇?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349 條所列的贓物罪行為態樣。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第 1 項規定:「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條文採列舉方式,列出收受、搬運、寄藏、故買、媒介等行為;「隱匿贓物」並非該項明文列出的獨立行為態樣。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與刑法第 349 條第 1 項的用語即可。選項中若是條文明列的行為,就屬贓物罪的行為態樣;未列於條文的「隱匿贓物」,即為本題所問的「非屬」。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關於警察機關偵查刑案得函送管轄檢察署之情形,下列何者不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中,警察機關偵查刑案後得函送管轄檢察署的情形,重點在於辨認哪些案件可以在特定條件下函送,以及「被害人堅持告訴」是否足以成為函送理由。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手冊規定為準。告訴乃論案件撤回告訴後,或案件尚未調查完竣而告訴權人已向檢察官告訴,均屬題目所列得函送情形;證據薄弱、犯罪與否有疑義,也屬得函送檢察署處理的情形。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是否屬於手冊列出的函送情形。關鍵在於:函送的理由須符合規定所列事由,不能只因被害人堅持告訴,就把證據不明的案件函送檢察署。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告訴乃論案件已撤回告訴,或案件尚未調查完竣而告訴權人已向檢察官告訴,均屬題目所列得函送管轄檢察署的情形。
第 44 題2 分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之規定,警察機關決定境外犯罪案件之管轄權有三項標準,請依決定管轄權先後次序選出正確組合:
①被害人之現住地 ②被害人之工作地 ③被害人之家屬現住地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所定的境外犯罪案件管轄順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規定,境外犯罪案件依序以被害人之現住地、工作地、家屬現住地,決定管轄之警察機關。
解題方法
將題目列出的三個標準依手冊順序排列:
- 被害人之現住地:①
- 被害人之工作地:②
- 被害人之家屬現住地:③
因此順序為 ①②③,選項為 (A)。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少年事件處理法於 108 年 6 月 19 日修訂,對曝險行為由原本列舉 7 項大幅限縮至 3 項,且需認有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方由少年法院處理。請問下列何者「不」屬於前述列舉 3 項曝險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的「曝險行為」。依 108 年 6 月 19 日修正後、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適用的規定,少年有下列三種行為之一,且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才由少年法院依該法處理:
-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 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解題方法
先記住修法後保留的三類曝險行為,再逐一比對選項。選項只要不屬於上述三類,就是題目所問的「不屬於」。
選項分析
(A) 參加不良組織者:錯誤,為本題答案。 「參加不良組織」不在修法後保留的三類曝險行為中。它屬於修法前列舉的偏差行為之一,修法後已不再列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所定的曝險行為。
第 46 題2 分
警察機關偵辦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刑事或行政處罰之毒品案件,查獲現役軍人涉案者,應即將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案件類型,通報查獲地區之何單位?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關於查獲現役軍人涉毒案件的通報規定。依手冊第 226 點,警察機關偵辦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或行政處罰的毒品案件,查獲現役軍人涉案時,應立即將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案件類型,通報查獲地區的憲兵隊,並以電話、傳真等方式確認。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查獲現役軍人涉案」及「通報查獲地區」兩個關鍵詞,直接對應《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 226 點。通報對象是查獲地區的憲兵隊;題目問的是應通報的單位,無須依軍人戶籍地或服役單位判斷。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稱之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第 5 款對「跟蹤」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凡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的行為,即屬「跟蹤」。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重述法條定義,作答時抓住關鍵詞「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並確認法條所定名詞,即可選出「跟蹤」。本題考的是法定用語辨識,不必另行判斷行為是否涉及家庭暴力個案。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全國性侵害加害人之檔案資料;其內容應包含資料,何者不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關於性侵害加害人檔案資料的法定內容。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適用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建立的檔案資料,包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相片、犯罪資料、指紋及去氧核醣核酸紀錄等。
法定資料項目中沒有「精神醫療資料」,因此答案為 D。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檔案資料」並對照法條列舉內容。犯罪資料、指紋及 DNA 紀錄均是明文列入的資料;精神醫療資料則不在該法所列的加害人檔案項目中。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警察機關處理刑事案件,遇有犯罪嫌疑人逃亡國外時,應檢具相關犯罪資料,取得院檢機關之通緝文書及相關行蹤情資,函送何單位?以利聯繫駐外單位及國外執法機構協助遣返歸案。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辦理「犯罪嫌疑人逃亡國外」案件時,應將相關犯罪資料、院檢機關核發的通緝文書及行蹤情資,函送哪個機關統籌聯繫駐外單位與國外執法機構,協助遣返歸案。
依命題當年警察機關辦理相關案件的作業分工,這類案件應函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由其協調相關單位處理。本題屬機關職掌與案件流程的辨識,並非直接詢問國際司法互助或移民查緝的主管機關。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線索:「警察機關處理刑事案件」及「取得院檢機關之通緝文書後,函送何單位」。題目問的是警察系統內承辦此項聯繫作業的受文機關,因此應優先辨識警察機關的刑事案件聯繫窗口,而非僅依「國外」「遣返」等字眼選擇名稱中有國際事務的機關。
依此作業分工,受文單位為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選項分析
- **(A) 內政部移民署國際及執法事務組:錯誤。**移民署辦理入出國、移民及相關執法事務,但本題所問的是警察機關取得通緝文書及犯罪情資後,應函送的警察刑事案件聯繫單位。
第 50 題2 分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司法警察機關認有帶同其移送案件之受羈押犯罪嫌疑人外出繼續追查贓證物或其他共犯之必要時,得報請檢察官核發偵查指揮書,交警察機關帶同犯罪嫌疑人繼續查證,並應於何時前解交檢察官?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關於帶同受羈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外出繼續查證的規定。司法警察機關認有追查贓物、證物或其他正犯、共犯的必要時,得報請檢察官核發偵查指揮書,帶同其移送案件的受羈押者繼續查證;查證後須在當日下午十一時前解交檢察官。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抓住規定中的期限關鍵字:「當日下午十一時前解交檢察官」。題目問的是最遲解交時間,直接對照選項即可,不需另行計算。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