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警察特考四等 交通警察人員 犯罪偵查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在一個住宅竊盜案之侵入窗口鐵窗上,現場處理人員採到一枚指紋如下圖,請問該枚指紋屬於哪一紋型?
核心觀念
指紋紋型是依乳突線的整體走向與組合分類。常見判斷重點包括紋線是否呈弧形通過、是否形成箕形迴轉、是否具有斗形的環繞結構,以及是否呈現混合或不規則形態。題目所列「雜形紋」是指不符合典型單一紋型、具有混合特徵的指紋。
解題方法
判讀時要看整枚指紋的紋線組合,不能只看中央局部是否有迴旋。題示紋線呈現不規則、混合的排列,整體不符合弧形紋、帳形紋或斗形紋的典型特徵,依官方答案歸為雜形紋。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有關現場測繪要領,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現場測繪的順序與基本要領。現場圖應清楚呈現現場範圍、周圍環境,以及重要跡證彼此的位置關係,供後續調查與重建參考;測繪時也應盡量維持現場原狀,並在離開前核對測繪圖與現場筆記。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現場測繪的基本程序,重點在測繪順序:通常先測繪現場周圍,再測繪現場本身,最後測繪重要跡證及其相關位置。由較大範圍逐步縮小,能先掌握整體環境,再精確記錄現場與跡證。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有關刑案現場物證之採集、保存、處理原則,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案現場物證的採集與保存原則,重點在於依證物性質選擇適當的採集方式與包裝。生物跡證若未先乾燥即密封保存,容易因潮濕而腐敗、發霉,影響後續檢驗。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採證方式是否符合證物特性:纖維應以適當工具收集,避免吸取或散失;爆裂物與數位影音檔應保全原始證物或原始檔案;生物跡證則須先陰乾,再以紙袋等透氣容器保存。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纖維屬微量物證,通常以鑷子、膠帶採樣或其他合適方式收集,並妥善包裝,避免纖維脫落、混雜或遭污染。真空採證器並非採集纖維證物的通用適當方式。
- **(B) 錯誤。
第 4 題2 分
警察機關執行「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強制採樣之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警察機關依《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執行強制採樣時,通知、到場及採樣順序等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 7 條,司法警察機關實施強制採樣前,應以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去氧核醣核酸樣本採集準則》另規定,採樣應優先採取唾液,其次為血液,再其次為毛髮。執行採樣前,並應確認被採樣人在 DNA 資料庫中無資料。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採樣程序,而非單純問「到場後能否採樣」。依序檢查三件事:通知書是否仍須製作、資料庫已有資料時是否仍須採樣、不到場後能否直接拘提,以及法定採樣順序為何。依這些程序規定比對,只有「優先採取唾液樣本」符合採集準則。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有關各警察機關於刑案現場採集之證物送鑑分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刑案現場證物的鑑定項目與承辦機關分工。判斷關鍵在於區分地方警察局鑑識單位辦理的初篩或初步檢測,與刑事警察局相關單位負責的專業鑑定。
本題不是法條或計算題,依各類證物的業務分工判斷即可;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的制度與單位名稱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列證物屬於哪一類鑑識,再核對負責單位。尤其要注意選項是否把初篩誤寫成正式鑑定,或把證物送到不相符的科、股或大隊。
選項分析
(A) 錯誤。 精液斑屬於生物跡證,相關檢驗與 DNA 鑑定由刑事警察局負責的生物鑑識單位辦理;選項所稱「鑑識科微物股」不是此項鑑定的正確分工。
第 6 題2 分
重大刑案發生後,有關勘察組之任務,下列何者不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重大刑案發生後,勘察組的現場勘察與跡證處理任務。判斷重點是區分「現場勘察、紀錄、跡證採集與研判」和「搜尋、調取周邊監視影像」等其他偵查工作。
題目未涉及特定法條;應依命題當年相關刑案現場勘察分工理解,以民國 110 年的規範與實務分工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工作內容是否直接屬於勘察組:
- 現場勘察核心工作:記錄現場、蒐集及處理跡證、研判現場狀況。
- 周邊影像搜尋:屬於偵查過程中的資料蒐集工作,並非本題所列勘察組的現場勘察任務。
題目問「不屬之」,因此找出與現場勘察、跡證處理及現場研判分工不同的一項。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有關圍捕任務現場所成立之行動任務小組,下列何者不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圍捕任務」的現場任務編組。依《警察機關執行圍捕任務規範》,現場可依任務需要編組,包含負責攻堅緝捕、現場警戒、交通管制及現場蒐證等工作;「通訊」則屬於指揮聯繫與協調所需的支援工作,並非題目所指的行動任務小組。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直接負責圍捕現場的行動工作:攻堅緝捕、蒐證與交通管制都各有明確的現場任務;通訊主要是協助指揮與聯絡,因此不屬於本題所問的行動任務小組。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刑警執勤時,有關刑警背心穿著時機,下列何者不適合穿著?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警執勤時穿著刑警背心是否適當,重點在於依勤務性質判斷:背心是否有助於辨識執勤身分、維持現場秩序與執行安全管制;若勤務重在隱密觀察、埋伏或不使目標察覺,穿著背心便不適合。
本題屬勤務裝備運用的判斷題,沒有特定法條或計算公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勤務情境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的勤務目的:安全管制、宣導或公開蒐證,通常需要讓民眾辨識執勤人員;埋伏勤務則要求刑警保持隱蔽,避免暴露身分及行動。依此區分,即可找出不適合穿著背心的情境。
選項分析
(A) 於銀行 ATM 前之埋伏勤務。 正確。埋伏的目的在隱密觀察並掌握可疑人士動態。
第 9 題2 分
臺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破竊盜集團,逮捕犯罪嫌疑人甲、乙、丙、丁 人,其中甲又涉嫌持有並吸食安非他命,乙吸食大麻,丙為少年,丁為軍人持有愷他命 公克,則本案辦理移送作業時,共需幾張移送書?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移送時如何依案件性質、受移送機關及行為人的身分分流。計算單位不是嫌疑人人數,也不是罪名數;同一案件中,若部分嫌疑人須移送不同機關,或另有性質不同的案件,應分別製作移送書。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應移送少年法院處理;少年事件與一般刑事案件相牽連時,須分別移送並各自敘明。另本題丁持有愷他命 公克,依當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持有第三、四級毒品未達一定數量的規定,屬行政裁罰範圍,不因此另製作刑事移送書。
解題方法
按案件性質分流,逐項計數:
- 竊盜集團案件:甲、乙、丁為成年人,竊盜案由一般司法機關處理,合併製作 張移送書。
- 丙的竊盜案件:丙是少年,須另移送少年法院,製作 張。
- 甲的毒品案件:甲另涉嫌持有並吸食安非他命,與竊盜案分開辦理,製作 張移送書。
- 乙的毒品案件:乙吸食大麻,另屬毒品案件,製作 張移送書。
第 10 題2 分
依據提審法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提審法》對法院外逮捕、拘禁的司法救濟,以及聲請法院、書面告知和解交法院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提審法》現行條文仍以逮捕、拘禁地的地方法院為聲請法院,相關規定未有後續重要修正。
《提審法》第 1 條規定,人民被法院以外的機關逮捕、拘禁時,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第 2 條規定,逮捕、拘禁機關應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親友相關事項,至遲不得逾 24 小時。第 7 條則規定,機關收受提審票後,應於 24 小時內將人解交法院;如法院自行迎提,機關應立即交出。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中的法院管轄、告知期限與解交期限。關鍵是分辨「任何地方法院」和「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提審救濟不受拘捕機關所在地限制,但聲請法院仍須依法定地點決定。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警察在有女陪侍小吃店臨檢中,在其後方套房內,查獲甲男( 歲)與乙女( 歲)衣冠不整,經詢問二人皆坦承甲男以新臺幣 元對乙女買春,有性交易事實,則本案之處理,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對兒少被害人的保護程序,以及「兒童或少年性剝削」的法定定義。乙女 14 歲,屬未滿 18 歲的少年;她與成年甲男發生有對價性交,應以兒少性剝削案件被害人的身分處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相關處理規範為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於民國 112 年及 113 年有重要修正,惟本題依命題當年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別乙女在本案中的身分:她是遭有對價性交的少年被害人,不是因為從事性交易就應移送少年法庭的行為人。接著確認被害人詢問程序是否包含姓名保密及社工陪同,再以法定列舉內容檢查其他選項。
依民國 110 年《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 條,兒少性剝削包含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使其為性交或猥褻供人觀覽、涉及兒少性影像或相關物品,以及使其從事涉及色情的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條文並未把「進入涉及色情的場所」本身列為性剝削定義。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國中生張三於某日,在學校被同學多人以布袋蓋頭圍毆傷害,張三並不清楚實際毆打傷害他之對象為何人;派出所員警受理本案件時,下列何者錯誤?
①若張三表明不追究,其父母得獨立告訴。 ②學校可對加害學生告訴。 ③張三之告訴期間應自被毆打後 個月內為之。 ④張三可以單獨對其中某位學生提告,而不告其他參與同學。 ⑤張三事後若因他案件死亡,生前已向警方表明不追究此案件,其父母仍得提出告訴。 ⑥若本案曾經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者,不應受理。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考查告訴乃論罪的告訴權人、告訴期間、共犯告訴效力,以及調解成立的法律效果。普通傷害罪原則上屬告訴乃論;相關規定主要見於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237 條、第 239 條,以及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8 條。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六個敘述是否正確,再對照選項組合。判斷時特別注意三個時間與效力問題:
- 六個月告訴期間,從「知悉犯人」時起算,不是從受傷當日起算。
- 對告訴乃論罪的共犯之一提出告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 被害人死亡後,親屬的告訴權會受被害人生前明示意思影響;調解成立也不是只要成立便當然使警察不得受理。
選項分析
① 正確。 張三是未成年人,其父母為法定代理人。依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1 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得獨立告訴;因此即使張三表示不追究,父母仍可提出告訴。
② 錯誤。 學校不是本案傷害罪的被害人,也不是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所列得獨立告訴的人。校方可協助通報或提供相關資料,但不能以自己名義對加害學生提出本案告訴。
第 13 題2 分
張三居住於臺北市大安區轄內,在家接獲自稱中華電信公司服務人員來電,表示其電話費未繳,復有警察、檢察官等來電表示其涉及洗錢罪等。張三先於其住家附近 ATM 轉帳新臺幣 元,給李四(臺中市第五分局轄內居民)所有之臺北富邦北屯分行帳號內;隔日再至銀行櫃台匯款新臺幣 元給丁某(住於高雄市苓雅區)國泰世華銀行左營分行帳戶內後,再提款新臺幣 元在臺北市信義區面交給車手。經親友提醒發現可能被騙,其至大安分局偵查隊報案,則本案之管轄責任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案的地域管轄與受理報案後的移送分工。詐欺集團以電話佯稱欠費、涉案,誘使張三匯款及交付款項,犯罪行為涉及多個地點;判斷本題管轄責任,應依題目設定採取與詐欺取財結果直接相關的地點,而非僅看被害人報案地、帳戶開戶地或帳戶名義人住所。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第 5 條以犯罪地為案件管轄的重要連結。詐欺取財的犯罪地,應從詐術施用、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等犯罪事實判斷;本題官方答案以張三在臺北市信義區將現金面交車手,作為決定管轄責任的關鍵犯罪地。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所列地點分類,再找出與題目要求的管轄責任相連結的犯罪地:
- 張三住在大安區,並在大安分局報案:這是被害人住所及報案地。
- 第一筆 元匯入李四名下帳戶:李四住在臺中市第五分局轄內,帳戶為臺北富邦北屯分行帳戶。
- 第二筆 元匯入丁某帳戶:丁某住在高雄市苓雅區,帳戶為國泰世華左營分行帳戶。
- 張三另在臺北市信義區提款 元,並在當地面交車手:這是題目特別指出的現金交付地,也是官方答案認定本案管轄責任的關鍵。
第 14 題2 分
各警察機關應設置刑案證物室之單位,下列何者不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依刑事鑑識規範設置刑案證物室的單位。刑案證物室用於刑案證物的保管與管理,設置於負責刑事偵查或鑑識業務的特定單位。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規範列出的設置單位,再與選項逐一比對。規範列有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或鑑識科)、刑警大隊、鑑識課及分局偵查隊;派出所不在列舉範圍內,因此選不屬之的 A。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夜間亦得入內搜索或扣押之處所,下列何者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146 條、第 147 條關於夜間搜索或扣押的限制與例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第 146 條原則規定,有人住居或看守的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有住居人、看守人或可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 第 147 條列出夜間亦得入內搜索或扣押的特定處所,其中第一款就是「假釋人住居或使用者」。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問哪一處所屬於「夜間亦得入內搜索或扣押」的法定例外,應以第 147 條列舉項目逐一比對。只要選項的處所名稱與法條列舉相符,即為正確答案;不能只因某處所已打烊、有人受監督或受治安列管,就推論屬於法定例外。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關於執行拘提逮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的拘票執行程序,以及逕行拘提與立法委員不受逮捕特權的界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刑事訴訟法》第 77 條規定,拘票應備二聯;執行拘提時,應以一聯交被告或其家屬。第 79 條則規定,拘提後要在拘票上記載執行處所及年月日時;不能執行時,記載事由、由執行人簽名,提出於命拘提的公務員。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的主體、例外及送交對象即可:
- 立委逮捕保障的例外是否包含通緝犯?
- 拘票交付對象是否正確?
- 不能執行拘提時,應由誰簽名、提出給誰?
-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的逕行拘提,是否要求移送時補發拘票?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偵查犯罪有情況急迫,不及報告檢察官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條之 逕行拘提之情形,以下何者不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的「急迫逕行拘提」事由。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偵查犯罪時情況急迫,且符合下列法定情形之一,得逕行拘提;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須以急迫到不及報告檢察官為限,並於執行後立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
- 因現行犯供述,且有事實足認共犯嫌疑重大。
- 在執行或在押中脫逃。
- 有事實足認犯罪嫌疑重大,經盤查而逃逸;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除外。
-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第 88 條之 1 的法定事由,特別留意每一款要求的附加條件:共犯案須有現行犯供述及其他事實支持;盤查逃逸須有重大嫌疑;重罪案則還須有逃亡之虞。僅有重大嫌疑或罪名重大,不足以單獨符合逕行拘提要件。
選項分析
(A) 屬於法定情形。 現行犯供述某甲為共犯,且員警另以監視器影像確認涉案嫌疑重大,符合「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的要件。
第 18 題2 分
有關警察機關辦理拾得遺失物作業,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辦理拾得遺失物作業規定」所定的業務單位與保管單位分工,以及信用卡等具身分識別功能物件的處理方式、收據程序;另以民法第 807 條之 1 判斷新臺幣 500 元以下遺失物的認領期間。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時警政署作業規定將分局偵查隊、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列為「業務單位」;現金、有價證券及一般物品則分由出納、後勤單位保管。
解題方法
先辨別選項談的是「業務」還是「保管」:偵查隊、刑警大隊負責拾得物相關業務,並非規定中的一般保管單位。再核對其餘選項是否符合警政署作業規定及民法第 807 條之 1,即可選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民眾交存信用卡等足以辨識個人身分的物件時,警察機關應聯絡該物件的製發機關(單位),請其代為通知遺失人;也可交由製發機關依其發行規則處理。信用卡由發卡銀行製發,因此題述處理方式符合規定。
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重大刑案?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對「重大刑案」的分類與判斷。題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的重大刑案認定基準為準,應看案件是否符合重大刑案的類型與認定條件,而不是只看案情是否引人注目、使用何種工具,或單看涉案物品與財物損失金額。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案件性質,並對照重大刑案認定基準。須注意「搶奪」屬於財產犯罪,不能因為損失金額小,就直接排除重大刑案;本題官方答案指定為 B,因此應依命題所採基準,將騎車搶奪皮包列為重大刑案。其他選項則欠缺題目所示的重大刑案認定條件。
選項分析
- **(A) 查獲安非他命 100 公克案件:錯誤。**題目僅指出查獲安非他命及其數量,未提供足以依重大刑案基準認定為重大刑案的條件;不能只憑毒品種類或重量逕行選定。
第 20 題2 分
執行拘提或逮捕之注意事項,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所列的拘提、逮捕執行注意事項,以及《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之 2 對強制採取身體特徵資料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拘提或逮捕涉及人身自由,執行時須依法定程序,並兼顧員警安全、團隊合作及受拘捕人之身體與名譽。犯罪嫌疑人僅經通知到案,與經拘提或逮捕到案,法律效果並不相同。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所述的措施是否符合偵查執行原則及法定要件:
- 執行策略是否兼顧安全與有效制伏。
- 強制採取指紋、毛髮、唾液或尿液,是否限於特定到案身分並符合證據必要性等要件。
- 通知到案是否等同拘提或逮捕,能否據此強制解送。
依此判斷,只有 A 符合拘提、逮捕的執行原則。
選項分析
(A) 正確。 執行時應以智取制伏歹徒;面對頑抗對象,可採組合警力強攻,也可依現場情況運用策略,伺機誘捕或策動投案。這些作法旨在有效執行任務,同時降低衝突及執勤風險,符合《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的注意事項。
第 21 題2 分
有關偵查辯護,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偵查中選任辯護人的資格、委任方式,以及辯護人在警察詢問與搜索、扣押程序中的權限。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為準。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 147 點規定,偵查中選任辯護人應以律師為限;委任時應提出委任書狀,但不以司法狀紙為限。手冊並規定,辯護人不得於執行搜索或扣押時在場;檢察官發交繼續追查贓證或共犯的被告,若已委任辯護人,詢問時應通知辯護人到場。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手冊規定即可。判斷重點有三個:
- 偵查中辯護人資格是否限於律師。
- 委任書狀是否有特定格式限制。
- 辯護人能否在搜索、扣押時在場,以及追查贓證或共犯詢問時是否須通知。
選項分析
(A) 錯誤。 選項稱偵查中選任辯護人「不以律師為限」,與《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 147 點「偵查中選任辯護人應以律師為限」相反。
第 22 題2 分
有關警察機關各機關間及與檢察官之聯繫相關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有關受理非本轄案件、越區辦案與警察機關間協助調查的聯繫規定,以及《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關於帶同羈押被告外出追查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中的機關、通報對象與時間:
- 非本轄刑案受理後,須迅速通知管轄分局的勤務指揮中心處理。
- 越區執行情報蒐集或探訪,若未攜帶槍械,得免通報。
- 因偵查需要,警察機關得囑託他轄警察機關協助特定調查工作。
- 帶同被告外出追查贓證、共犯,須於當日下午 11 時前解交檢察官。
選項分析
(A) 錯誤。 非本轄刑事案件仍應受理並作必要處置,之後迅速通知管轄分局的勤務指揮中心處理。選項將通報對象寫成「管轄分局偵查隊」,不符規定。
第 23 題2 分
重大刑案發生,除立即破案外,均應訂定偵查計畫,以為偵查之準據。下列何者不屬於《偵查犯罪手冊》中規定之偵查計畫內容?
核心觀念
本題考《偵查犯罪手冊》所列的重大刑案偵查計畫內容。題幹指出,重大刑案發生時,除立即破案外,均應訂定偵查計畫;作答時要辨認哪些事項屬於計畫所記載的案情與偵查作為,並排除不在規定內容中的事項。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的規定與官方答案作答;題目涉及的是手冊所列的偵查計畫內容,並非法條適用題。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選項:被害人及案件發生、受理經過,屬於掌握案情的基本資料;偵查對象、方向、方式、步驟及部署進度,屬於規劃偵查工作的核心內容。再看「偵查經費之分配」是否列在手冊規定的偵查計畫內容中;官方答案指出並未列入,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 (A) 被害人之嗜好、接觸人物及被害狀況等生活情形:錯誤選項。 這些資料有助於掌握被害人的生活脈絡、交往關係及案發前後狀況,是釐清案件、研判偵查方向所需的案情內容,屬偵查計畫應掌握的事項。
第 24 題2 分
有關當鋪業管理,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當舖業法》對「持當人」、「質當物」及當舖業收當程序的規定。依民國 110 年命題時有效的《當舖業法》第 3 條,持當人是以動產為擔保向當舖業借款的人;質當物也必須是提供擔保的動產。同法第 15 條規定,收當時要查驗持當人身分證件,並由持當人在當票副聯捺印指紋;第 16 條則禁止收當政府核發的證照及私人身分證明文件。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中的法定用語,逐一核對三個關鍵點:
- 擔保標的是動產還是不動產。
- 指紋捺印在當票正聯還是副聯。
- 證件是持當人的身分查驗資料,還是可作為質當物收受。
依此比對,A 把捺印位置寫成正聯,B 把擔保範圍擴大到不動產,均與法條不符;D 符合不得收當證照及身分證明文件的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當舖業法》第 15 條要求查驗持當人身分證件,並由持當人在當票副聯內捺指紋。選項將副聯誤寫為正聯。正聯交由持當人收執,副聯則由當舖留存。
第 25 題2 分
網路犯罪之電腦執行搜索時,應注意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網路犯罪案件執行電腦搜索時,如何維護數位證據的完整性與證據能力,以及搜索、扣押對當事人與第三人的影響。重點是避免現場操作改變電腦內的資料,並妥善隔絕裝置通訊,防止資料遭遠端變更或刪除。題目未指定特定法條;相關搜索、扣押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措施是否有助於保存數位證據與降低搜索對資訊系統的干擾。若選項要求嫌疑人立即操作電腦,須特別留意操作會寫入或改變資料,也可能影響證據的原始狀態;其餘選項則檢視是否符合證物保全與比例原則。
選項分析
- **(A) 錯誤。**不應一到現場就令犯罪嫌疑人操作電腦取出所需資料。操作可能改變、覆寫或刪除資料,也可能造成系統紀錄變動,損及證據完整性。數位證據應由具備專業能力的人員依程序處理,保存原始狀態並記錄相關操作。此選項把現場操作當成一般取證方式,故為錯誤答案。
第 26 題2 分
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下述何類刑案發生後,應由機關主官親自或指派適當人員給予慰問?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關於刑案被害人慰問的規定,重點是辨識適用的案件類型及未破案的時間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規定為準,符合條件時,應由機關主官親自或指派適當人員給予慰問。
解題方法
先確認選項是否屬於手冊所列的案件類型,再核對時間及「未破案」要件。民國 110 年的規定涵蓋被害人死亡案件發生逾三日,以及重大刑案或住宅竊盜案件發生逾十日仍未破案的情形。銀樓遭強盜屬重大暴力刑案,若逾十日未破案,即符合慰問要件。
選項分析
- (A) 被害人受傷案件逾 3 天者:錯誤。 規定所列三日門檻,適用於「被害人死亡案件」,不是只要被害人受傷且逾三日便須依此規定慰問。
- **(B) 機車竊盜案件發生逾 3 天未破案者:錯誤。
第 27 題2 分
警察人員受理報案到達刑案現場時,下列何項作為最不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抵達刑案現場後的初步處置原則:先以救護生命、維護現場安全及管制出入為優先,再觀察現場狀況並保全跡證。現場跡證的蒐尋、採集與處理,應由具備專業知識及適當裝備的人員依程序進行,以維持跡證完整並避免污染、破壞或失去證據能力。
本題所涉為犯罪偵查與現場處理原則,沒有特定法條或計算公式需要適用。
解題方法
題目問「最不適當」,可逐項檢視各作為是否符合抵達現場時的優先順序與職責分工。救護傷患、封鎖現場及觀察周遭人員,都是初步處置的重要工作;直接蒐尋並採集跡證,則不是一般到場人員應任意進行的初步行動。
選項分析
(A) 救護傷患:適當。 救護生命是現場處置的優先事項。若有人受傷,應立即通知或協助救護;必要救護可能影響現場時,應盡量記錄變動情形,並在救護後維護現場。
第 28 題2 分
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對指認程序的規範,重點在於避免偵辦人員暗示、被指認人外型過度突出,或不同指認人互相影響,進而保障指認結果的可靠性。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的是民國 109 年 8 月 14 日修正的注意事項。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程序規範中的三個要點:指認人員的指派、列隊指認的人數與方式,以及多名指認人的安排;另確認犯罪嫌疑人已選任辯護人時,指認程序須如何處理。只要選項改動了這些規定中的關鍵字,就不是正確敘述。
選項分析
- (A) 錯誤。注意事項規定,實施指認應指派非案件偵辦人員辦理,避免承辦人員因熟悉案情而無意間給予指認人暗示。僅在情況急迫或事實上不能指派非偵辦人員,且全程連續錄音、錄影等規定條件下,才有例外。
第 29 題2 分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5 條所定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解題方法
辨識題目問的是「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直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5 條判斷:期間上限是二年,因此選「二年以下」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警察機關處理尚未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證之大陸地區配偶意外死亡案件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處理兩岸相關案件的通報對象、通報時機及受理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相關規定,發現大陸地區人民或尚未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證的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非病死或疑似非病死時,報驗單位應於報請檢察官相驗之時起四小時內,以傳真通報法務部,並副知內政部警政署;死亡人數達二人以上者,則於確認大陸地區人民身分後立即通報。
解題方法
比對各選項所述的通報機關與身分,以及案件受理對象,即可判斷正誤。B 符合死亡人數達二人以上時的特別通報規定;其他選項分別錯在通報對象、承辦機關或案件性質的處理方式。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有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的混合毒品刑責、施用毒品的處罰、跨國毒品犯罪的「控制下交付」程序,以及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費用的負擔。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即可判斷:先確認混合毒品應採哪一級毒品的法定刑,再分辨「施用」不同級別毒品的法律效果;接著核對控制下交付的計畫提出及核可程序,最後比對戒治費用的法定負擔方式。題目指定官方答案為 C,且與第 32 條之 1 的程序相符。
選項分析
(A) 錯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9 條規定,犯第 4 條至第 8 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的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選項稱適用較低級別毒品的法定刑,方向相反。
(B) 錯誤。「一粒眠」通常指硝甲西泮,屬第三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所處罰的施用毒品罪,是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三級毒品不因而成立該條所定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選項把刑罰誤套到第三級毒品施用。
第 32 題2 分
有關員警受理報案及通報相關事項,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受理刑案報案、報案證明,以及刑案逐級通報的作業規定。法規與作業要點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為準。
重大刑案發生或破獲的通報時限,依「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辦理;逾規定時限通報,屬遲報。受理報案與資料上傳則依當時的「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刑案報案作業要點」及受理報案 e 化平台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中的例外與期限:是否可免開報案證明、無現場時如何回覆、資料上傳後由誰更正,以及重大刑案的通報期限。尤其要分清楚「建立及上傳資料」與「上傳後更正資料」是不同權責。
選項分析
**(A) 錯誤。**立即破獲案件並非當然免開報案三聯單。當時規定對於「立即偵破移送」案件,得免開三聯單;選項把適用情形擴張成所有立即破獲案件,少了「移送」這項條件。
第 33 題2 分
各警察機關遵守偵查不公開,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及合法權益之保護,於必要時,得經各機關主官及發言人核定後發布新聞。下列何情形不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所定的例外公開事由,以及即使符合例外,仍不得公開的事項。原則上,偵查中的程序、內容及偵查所得心證均應保密,以維護偵查順利、相關人的名譽與隱私,並落實無罪推定。
依民國 110 年適用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案件在偵查中,經審酌公共利益或合法權益,認有必要時,特定情形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但被害人或其親屬的照片、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屬不得公開或揭露的事項。本題應先辨認哪些選項是例外公開事由,再找出觸及禁止公開事項的選項。
解題方法
「得公開」不代表任何偵查資料都能公布。判斷時分兩層:
- 是否符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所列的例外情形,且有公開必要。
- 公開內容是否涉及辦法另列的禁止事項,例如被害人或其親屬的身分資訊。
選項分析
(A) 發生重大災難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
第 34 題2 分
某派出所員警 A 在派出所值班台執行勤務時,接獲某民眾甲來電。在電話中,甲不僅告知其姓名及住址外,還聲稱 分鐘前在自己的家中殺害其年邁父親乙。員警 A 隨即通知在巡邏的線上警網,立刻前往該住處查處外,同時也繼續以電話查證甲的陳述是否真實。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自首的認定」與「司法警察開始調查的時點」,並涉及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的訊問告知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刑法第 62 條所稱自首,須行為人在犯罪未發覺前,向有偵查犯罪職權的公務員申告自己所犯之罪,並有接受裁判的意思。是否成立自首,仍須依具體情況確認;若能記錄申告內容、身分資料、陳述是否可信,以及後續配合情形,有助於判斷並留下憑證。
刑事訴訟法第 231 條第 2 項規定,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警察接獲民眾具體指稱自己剛殺害父親的來電,已獲知有犯罪嫌疑,不能以尚待查證為由認為調查尚未開始。員警派遣警網前往現場並持續電話查證,都是處理該犯罪嫌疑的調查作為。
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規範的是「訊問被告」前的告知義務。接獲來電後為確認報案內容、查明案情而電話聯繫,不當然等同已進入正式訊問被告程序。
解題方法
先辨明甲的來電是否只是告知他人犯罪,還是申告自己犯罪;再看員警是否已知有犯罪嫌疑,以及電話聯繫的性質。題幹中甲已告知姓名、住址,並明確聲稱自己剛在家中殺害父親,這些資訊使員警有必要立即處理,也使甲的陳述具有自首申告的可能。員警應繼續查證並詳實記錄,作為日後判斷自首及其陳述可信度的資料。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依照司法實務判決,民眾對於員警執行職務時,下列敘述何者構成妨礙公務罪?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或脅迫,始成立本罪。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有三:
- 員警是否正在依法執行職務。
- 行為人是否對員警施以積極的強暴或脅迫;強暴可直接作用於員警身體,也可藉由對物施力、以員警為目標而形成暴力。
- 行為人是否有妨害公務的故意。
單純不配合、逃避、掙扎或消極反抗,通常不足以單獨構成強暴或脅迫;若以車輛直接衝撞員警,則已是積極施加暴力的行為。
解題方法
逐項套用「依法執行職務+積極強暴或脅迫+妨害公務故意」判斷。題目問的是何者構成妨害公務罪,因此不能只看行為人是否拒絕配合或逃跑,也要看其行為是否已跨越消極抗拒的界線,對員警施加積極暴力。
選項分析
(A) 錯誤。 僅消極反抗、掙扎,且沒有積極攻擊員警、物品或他人,依司法實務通常不符合刑法第 135 條所稱的強暴或脅迫。不能僅因員警執行職務時發生肢體接觸,就直接認定成立本罪。
第 36 題2 分
有關警察人員依法使用警械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械使用條例》對槍械使用的限制,以及「持槍警戒」與「開槍射擊」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規範警察人員得使用警刀或槍械的情形;持有兇器且有滋事之虞者,須經警察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才符合該款要件。
- 同條第 5 條規定,執行盤查時如遭抗拒,且有受到突擊之虞,得依規定使用警械。
- 同條例第 6 條明定,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須區分「持槍警戒」、「使用警械」與「開槍射擊」:有危險疑慮,不代表當然可以射擊;是否射擊仍須符合急迫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規要件,特別注意選項是否把「持有刀械」或「有自傷意圖」直接等同於「得以槍械射擊」。使用槍械須有法律所定情形,且射擊本身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不能只因盤查對象可能傷害自己,就推論員警應開槍。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有關「偵查不公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偵查不公開原則」的適用對象與例外。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及《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偵查不公開主要是限制偵查機關及相關人員向社會大眾揭露偵查資訊,以保障偵查順利、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的名譽及隱私,並維護無罪推定。
偵查不公開不代表被偵查人完全不能知悉案件內容;犯罪嫌疑人仍可依法行使防禦權,並了解與其訴訟權利相關的事項。
解題方法
判斷時先區分「對外公開」與「對案件當事人告知」:原則上不得向媒體或一般民眾揭露偵查資訊,但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為行使訴訟權利所需的資訊,與對外公開不同。接著檢視各選項是否把偵查不公開擴張到不適當的對象,或忽略規範所容許的例外。
選項分析
(A) 正確。 偵查不公開原則上是對社會大眾及媒體不公開,避免偵查資訊外流,並保護相關人員權益。它不是禁止被偵查人知悉與案件有關的資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仍得依法行使防禦權。
第 38 題2 分
依照《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有關現場查訪及調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關於刑案現場查訪、調查及指揮分工的規定。解題重點是分清楚:重大或特殊刑案的現場指揮官由誰擔任,以及負責現場調查、勘察採證的人員各是誰。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手冊內容判斷。手冊規定,重大刑案及特殊刑案由管轄警察分局長或其代理人擔任現場指揮官;刑警大隊大隊長、鑑識中心主任、鑑識科科長或其代理人,則督同所屬人員負責現場調查及勘察採證。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錯誤」,可先抓選項中最明確的職務分工來比對手冊:B 把現場指揮官寫成「直轄市警察局局長或各縣市警察局局長」,與手冊所定的「管轄警察分局長或其代理人」不同,因此 B 錯誤。其餘選項再逐一對照手冊關於初步查訪、分組及調查組任務的規定。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依照《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之規範,有關刑事案件之管轄及偵查責任之區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關於刑事案件「管轄及偵查責任區分」的規定。判斷時要先辨明案件類型,再依手冊指定的主辦警察機關判斷,不能一概以犯罪發生地決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手冊規定,涉及帳戶匯款的詐欺案件,原則上由帳戶開立人戶籍地的警察機關管轄;竊車恐嚇取財案件則由車輛失竊地的警察機關管轄。
解題方法
依序比對各選項的案件類型與手冊指定的管轄地。若選項把特別規定的案件誤寫成一般「發生地」管轄,即屬錯誤;若敘述符合手冊對特定案件或跨區案件的規定,則為正確。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涉及帳戶匯款的詐欺案件,依命題當年的手冊規定,原則上由帳戶開立人戶籍地的警察機關管轄,其他相關警察機關協同辦理。
第 40 題2 分
依照《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之規範,有關偵辦重大案件的處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對重大案件的偵辦與通報處置,重點在辨認各項處置的啟動時機,以及被害人慰問的規定。依命題所據規範,重大案件可視需要進行專案情報諮詢布置;破獲重大刑案應立即通報;需要相關單位協助時,得成立專案小組。被害人慰問則不是以「重大刑案逾三日未破」作為題目所述的固定條件。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規範作答。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中的行動與觸發條件:專案情報布置看是否依案件性質及偵辦需要辦理;破案通報看是否應立即通知指定單位;成立專案小組看是否因無法即時取得線索、且有跨單位協助需要。最後檢視慰問選項是否將規範內容改寫成「逾三日未破案」的固定門檻,即可找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司法警察逮捕現行犯,應即解送檢察官。下列何者經檢察官許可者,司法警察得以函送方式辦理移送?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現行犯逮捕後的移送方式,以及司法警察是否得經檢察官許可,以函送方式移送。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題目所列官方答案為準。
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警察逮捕現行犯,應即解送檢察官。題目所問的是此原則下,何種案件經檢察官許可後,得改以函送方式辦理;判斷時要注意案件是否仍有追訴必要,以及犯罪的嚴重程度。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案件類型,再依「告訴撤回後是否仍須追訴」及「案件是否屬重大犯罪」逐一判斷。告訴乃論之罪撤回告訴後,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此類案件符合題目所指得經檢察官許可函送的情形。重大暴力犯罪則不能僅因調查完畢、證據明確或被害人提出告訴,就改採函送。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有關司法警察機關所為之現場勘察與採證,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現場勘察的基本方向,以及彈殼採證、爆裂物處理和非自願採證的程序。涉及法規部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現場勘察須依現場狀況與跡證特性安排搜尋方向,常見原則包括由外而內、由近而遠、由低而高,以及由顯至潛。這些原則的目的,是有系統地搜尋跡證,並減少勘察人員移動或作業對現場造成的影響。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現場勘察原則,再核對其餘選項所述程序:槍彈證物可能附著微物跡證;疑似爆裂物應交由具專業能力的防爆人員處理;涉及權利人不同意的採證,則須依刑事訴訟法的鑑定許可程序辦理。官方答案為 A,因其把勘察方向寫成「由內而外」,與通常採行的「由外而內」相反。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犯罪現場勘察原則為「由外而內」,即先從現場周邊逐步向核心區域勘察;本選項寫成「由內而外」,方向相反。其所列「由近而遠、由高而低」也不符合常見的勘察原則,通常為「由近而遠、由低而高」。因此本選項錯誤,與官方答案一致。
第 43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之下,司法警察機關於偵查犯罪時,無須經檢察官之許可,及向該管管轄法院聲請令狀?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偵查中司法警察採取強制處分或調取資料時,是否須經檢察官許可或向法院聲請令狀;並須區分「通知到場詢問」與「拘提、搜索、調取通信紀錄」的法律性質。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3 年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後,通信紀錄調取規定已有調整;本題仍依民國 110 年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各選項所述措施的法源與程序:
- 若法律准許司法警察機關自行通知到場,且不涉及以強制力拘束人身自由,就不必比照拘提、搜索等措施聲請令狀。
- 若措施涉及逮捕、拘提、搜索或調取通信紀錄,則須檢查是否有法定令狀或檢察官許可程序;單憑「犯罪嫌疑重大」或「情況急迫」通常不足以免除法定程序。
選項分析
(A) 錯誤。 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規定,被告無一定住、居所且犯罪嫌疑重大等法定情形,得不經傳喚而逕行拘提;但「不經傳喚」不等於「無須拘票」,拘提仍須依法核發拘票。選項將不經傳喚誤寫成可逕行逮捕,並省略拘票程序。
第 44 題2 分
司法警察偵辦刑案,有關對於被害人之保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警察詢問被害人時,如何兼顧即時救護、避免重複陳述,以及被害人隱私與身心安全。法規依據包括《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中的規範用語,特別留意詢問次數、陪同人員權限,以及遮蔽隔離措施的適用方式。A 把「多次詢問」說成原則,與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的保護方向相反,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詢問受傷被害人,應以救護為先;但詢問應避免不必要的重複,並非以「多次詢問」為原則。必要時應妥善安排詢問、詳實記錄,以減少被害人反覆陳述所受的身心負擔。
第 45 題2 分
有關交通事故處理肇事現場逃逸案件,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現場的跡證採集與現場照相原則。肇事車輛離開現場後,現場遺留的油漆碎片、玻璃、血跡及車體散落物,可能用來比對車輛特徵、還原碰撞情形並追查肇事車輛,應妥善採集、記錄與保存。現場照相則須從不同角度、距離及位置拍攝,完整呈現現場全貌及重要跡證的相對位置。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描述是否符合現場處理原則:跡證是否妥善採集與保存,以及拍照是否能完整記錄現場。題目問「何者錯誤」,其中把拍攝範圍限制在重要跡證、排斥多角度與多位置拍攝的選項,違反現場照相應兼顧全景、中景、近景及不同方向的原則,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油漆碎片體積小,採集時宜使用鑷子等工具,避免徒手接觸造成污染、破損或混入其他物質;採集後應分別包裝並標示,以利後續檢驗與比對。
第 46 題2 分
下列何者,是屬於「情況性跡證」?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現場跡證的分類。「情況性跡證」是由現場狀態或周遭情形呈現的線索,例如時間、物件位置、門窗狀態及環境狀況,可供推論案件發生經過。它與因接觸而形成的「接觸性跡證」,以及可直接連結人、物與現場的物證有所區別。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描述的是哪一類資訊:若重點在接觸所留下的痕跡,屬接觸性跡證;若重點在現場物證與嫌犯間的連結,屬物證的證明作用;若重點在現場狀態所呈現的情形,則屬情況性跡證。
選項分析
- **(A) 錯誤。**描述人與人、人與物或物與物接觸所生成的證物,重點是接觸形成的痕跡,屬於接觸性跡證。
- **(B) 錯誤。
第 47 題2 分
有關跟監與監視的偵查手段,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跟監與監視的作法,以及兩者在偵查手段上的分類。跟監是偵查人員隨被跟蹤對象移動,持續觀察其行蹤;監視則是對特定人、處所或活動進行觀察與紀錄。兩者都可能運用觀察、紀錄等方式蒐集情資,但不能因此一概將兩者都定義為「動態式觀察紀錄」。
本題涉及偵查手段分類,未直接考查特定法條;如涉及法規判斷,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跟監、監視的基本勤務原則,並留意選項是否把兩種手段的特性過度概括。官方答案為 B,關鍵在於它將跟監與監視一併說成「動態式」觀察紀錄的任意偵查活動;監視不必然隨對象移動,可能是定點觀察,因此此一分類不精確。
選項分析
(A) 正確。 跟監或監視人員應避免穿戴醒目、特殊或容易辨識的物件,以免引起對象注意,破壞勤務隱密性。
第 48 題2 分
警察機關使用通知書送達應受送達人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以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場時,送達方式及送達順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警察機關使用通知書的作業規範為準,送達原則是先向應受送達人本人送達;未能會晤本人時,符合條件者可由同居人或受僱人代收;應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收時,才可採留置送達。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是分清楚「留置送達」的適用情形:它是應受送達人無法律上理由拒絕收領時的處理方式,不是一般案件的優先送達方法。通知書送達應依通常送達程序處理,不能因案件沒有急迫性或時效性,就改以留置送達為原則。
選項分析
- **(A) 正確。**送達時應製作送達證書,並交由應受送達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以記錄送達完成及收受情形。
第 49 題2 分
偵查中扣押物須經所有人或持有人之請求,在何種情形下,警察機關得經檢察官核可,暫行發還給所有人或持有人負責保管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偵查中扣押物的「暫行發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第 142 條第 2 項規定,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
「暫行發還」是將扣押物交由請求人保管,並非終局解除扣押或確認所有權。題目另問警察機關得經檢察官核可發還的情形,關鍵在於請求人與扣押物的權利關係明確,且沒有他人主張權利。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種情況:一是扣押物已無繼續留存必要,依法發還;二是扣押物仍有留存必要,但在請求人負保管責任並經檢察官核可後,得暫行交其保管。本題問的是第二種。
因此,判斷重點不是案件是否已結案,也不是扣押物是否為贓物,而是請求人是否確為所有人或持有人,以及是否有第三人爭執權利。符合這些條件者,選 (C)。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有關執行搜索、扣押之注意事項,下列何者最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上的搜索、扣押範圍,以及搜索、扣押執行後的報告程序。解題時要分清楚三件事: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未記載的物品能否扣押、逮捕後無票搜索的範圍,以及執行完成後應向何機關、以何種文件回報。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哪一種程序,再核對法定範圍與回報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允許執行搜索或扣押時,扣押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未記載、但屬本案應扣押之物;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的逮捕附帶搜索,則限於被逮捕人身體、隨身物品、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的處所。執行搜索、扣押後的文件及回報方式,另須依相關執行注意事項判斷。
選項分析
(A) 錯誤。 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未記載於搜索票或扣押裁定,並非一概不得扣押。依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仍得扣押;執行人員並應依法辦理後續報告程序。選項將「未記載」直接等同「不得扣押」,與法規不符。
(B) 錯誤。 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允許執行拘提、逮捕或羈押時,無搜索票搜索被逮捕人之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以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