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警察特考四等 交通警察人員 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甲為原料商,對於三倍券之發行,聽聞其下游廠商談論有關收到無梅花浮水印之三倍券、無法分辨真假的事情。在未進行查證的情形下,甲發布「小心一點,我有認識的店家已收到假的了,拿到臺灣銀行請他們鑑定後,證實是假的」等訊息至乙等共處之四人 LINE 小群組中。
乙瀏覽該訊息後,亦未經查證而將之轉知丙。丙於是和丁召開記者會,丙稱:「民間已經有收到『偽三倍券』,拿去換的時候曾被拒收,拿到臺灣銀行的時候,銀行說這是偽券」等語;丁則表示:「我有一個朋友因為收到假的三倍券,他在門口直接貼上『即日起,拒收三倍券』。」
記者會後訪問丁,丁謂:「當他要拿去銀行換錢的時候,銀行說『你這張是偽三倍券』。」
事實上,丙、丁二人並未向臺灣銀行查證。當日,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發布即時新聞,澄清上開訊息係錯誤的。另一方面,本案並未發生實害;又 元及 元三倍券之浮水印均為不固定位置梅花圖案,且亦發現沒有浮水印梅花圖案之三倍券。警方最終將本案移送審理。
試說明警方移送審理的法律依據,並論述丙、丁二人的行為是否合法?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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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的構成要件,以及警察移送法院審理的程序。
依民國110年法規,《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散布謠言而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此款兼具維護公共安寧與限制言論自由的作用,因此不能只因言論不實,就直接認定違法;須依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嚴格判斷是否該當法定要件。
解題方法
依序檢驗「謠言」、「散布」、「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三項要件,再區分警方移送與法院裁處的權限。
一、警方移送審理的法律依據
丙、丁在記者會及後續訪問中,向媒體及公眾傳述「已有民眾收到偽三倍券」、「臺灣銀行認定為偽券」等訊息。警方認為其行為可能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因而依法移送法院審理。
本款法定處分包含拘留。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案件處理程序,對於涉及拘留等須由法院裁處的案件,警察機關應移送法院審理;警方移送的目的,是由法院就構成要件與證據作成裁判,並不代表被移送人已成立違法。
二、構成要件與丙、丁的行為
1. 散布謠言
「謠言」不是泛指所有錯誤訊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的立法意旨及相關法院見解,應限於故意捏造、明知不實仍傳布,或依一般人注意義務已足以合理懷疑不實,仍向公眾散布的消息。
丙、丁未向臺灣銀行查證,便在記者會公開表示銀行曾認定三倍券為偽券;其言論涉及可驗證的具體事實,而非單純意見。但僅有未查證或事後證明內容錯誤,仍不足以單獨證明其故意捏造或明知不實,還須結合其消息來源、發言情境與注意義務判斷。
2. 向公眾散布
丙、丁召開記者會,並接受記者訪問,訊息已透過媒體向公眾傳播,符合散布要件。甲最初只在四人 LINE 小群組發言,與丙、丁面向媒體公開發言的傳播範圍不同;本題要求判斷丙、丁,應以其公開傳述行為為中心。
第 二 題25 分
甲駕駛自小客車於南迴山路連續違規超車,警方獲報趕赴現場,鳴笛示意攔停受檢。甲不但未於路邊停車,反而將車子橫停在道路中央,緊閉車窗並拒絕下車,導致南北雙向車流受阻且嚴重塞車。不論警方如何喝令,甲都不肯下車就範。
雙方僵持 餘分鐘後,兩名員警開始持警棍破窗。雖奮力敲擊多下,車窗絲毫未損,民眾於是出借拔釘器,警方才從駕駛座破窗,將甲拉出並壓制上銬。
甲的自小客車屬感應式無鑰匙車輛,車子無法推動。拖延數分鐘之後,警方從其口袋取出感應器,將違停車輛移到路邊,恢復雙向通車。
試就警方的破窗行為,說明其法律上依據,並檢查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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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攔停交通工具後,能否以強制力使駕駛人離車,以及為達成此目的破壞車窗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警察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依同條第 2 項,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且警察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 條另要求,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必要限度,並應採取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的適當方法。這是對強制手段的界線;判斷破窗是否合法,須同時檢視其法定職權基礎與手段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解題方法與涵攝
一、攔停與強制離車的依據
甲連續違規超車,警方獲報到場並鳴笛示意攔停,具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第 1 項的攔停依據。甲拒絕停車,反而將車橫停道路中央、緊閉車窗並拒絕下車,造成雙向交通受阻。這些具體情狀足以支持警方合理判斷甲的行為正在造成道路危害,且拒不配合可能使危害持續,因此警方得依同條第 2 項強制甲離車。
二、破窗是否為合法手段
破窗是為了排除車窗阻隔,使警方能執行強制離車,屬於實現法定警察職權的強制手段。其合法性仍須依第 3 條檢驗:
- 適當性:破窗可排除車窗阻隔,使警方得將甲帶離車輛,適合達成強制離車的目的。
- 必要性:甲已僵持十餘分鐘,警方喝令仍無效;車輛停在道路中央,交通持續受阻。題示沒有其他侵害更小且同樣有效的即時手段。警方先以警棍敲擊未能破窗,後以民眾出借的拔釘器破窗,顯示其嘗試以較低強度的方法後才採取有效手段。
- 狹義比例性:破壞車窗會侵害甲的財產權,但目的在排除持續的交通危害並執行合法的強制離車措施。就題示情節,損害與所欲維護的交通安全及公共秩序利益相比,尚未失衡。
第 1 題2 分
有關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的核准層級、蒐集期間、資料保密管理及經費來源。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2 條授權警察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相關資料,相關程序則由該辦法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 2 條、第 6 條、第 11 條及第 12 條:特別留意核准者不只警察局長,也包括警察分局長;其餘選項則分別核對期間、檔案管理與經費規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依辦法第 2 條,遴選第三人應以書面敘明相關事項,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第 2 題2 分
有關「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的法規性質,以及警銬使用的對象與限制。警銬是警察執行職務時可使用的戒具,但使用須符合必要性,並不得作為懲罰手段。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0 條規定,警察依法留置或管束人民,於法定情形且有必要時,得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的戒具;《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則進一步規範警銬使用原則與注意事項,性質屬行政規則。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件事:一是警察使用警銬的法律依據,二是《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的法規性質。再依規範檢視特殊對象的使用原則,以及是否能以警銬作為懲罰。依此判斷,兒童或孕婦以不使用警銬為原則,且警銬不得用來懲罰受管束人。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有關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之人員,下列何者不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哪些人員在執行職務或特定勤務時,依法準用《警械使用條例》」。準用是法律或法規命令明文規定,讓特定人員在特定情形下適用該條例的相關規範;不能只因某人獲准持有或使用某種警械,就認定其屬於準用對象。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的法源:
- 《警械使用條例》第 13 條規定,其他司法警察人員、執行司法警察或軍法警察職務的憲兵,以及經內政部核准設置的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準用該條例。
- 《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警察役役男執行勤務時,符合規定情形者,得使用警械,並就警械使用的種類、時機、程序及注意事項準用該條例。
- 《特種勤務條例》第 13 條規定,特勤人員執行特種勤務使用槍械及其他特勤裝備,除該條例另有規定外,準用《警械使用條例》。
- 保全人員得依《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申請許可購置特定警械,但這是警械的購置、持有管理規範,不代表保全人員因此成為《警械使用條例》的準用對象。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其後《警械使用條例》曾於民國 111 年修正;本題涉及的準用對象判斷,仍依上述規範區分。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警察人員下列何種行為,並未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公務人員參與政黨活動、擔任競選職務及從事助選行為的限制。警察人員亦受該法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判斷時要分清楚兩種限制:
- 上班或勤務時間限制:原則上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活動;但依法請假者,不在此限。
- 行為本身的禁止:即使在下班時間或請假期間,仍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職務,也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候選人,從事法律列舉的政治活動或行為。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行為,再確認它屬於「時間限制」還是「行為本身禁止」:
- 若只是於上班時間參加政黨活動,且未依法請假,原則上違規。
- 若依法請假參加政黨活動,符合時間限制的例外。
- 兼任候選人競選辦事處職務,或主持支持特定候選人的集會,即使在下班後,仍可能觸犯獨立的禁止規定。
選項分析
- (A) 加入特定政黨,並兼任該黨地方黨部主任委員。錯誤。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因此,加入政黨本身並非本選項的違法關鍵;
第 5 題2 分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為查證人民身分,得詢問下列何種人別資料?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警察依該法第 6 條查證人民身分時,得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法條列舉的身分資料中,包含「出生地」,不包含本題其他選項所列的聯絡電話、職業或性別。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與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列出的資料項目。題目問的是「得詢問何種人別資料」,因此應選法條明列的項目;本題只有「出生地」符合。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有關警察職權行使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的異議與行政救濟,以及第30條的損害賠償、第31條的損失補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於本題所涉內容後續沒有重要修正。
依第29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行使職權的方法、應遵守的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可以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若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須區分:
- 損害賠償:警察違法行使職權,符合《國家賠償法》的賠償要件時,依法請求。
- 損失補償: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人民因特別犧牲而受損失時,依法請求補償。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談的是哪一種救濟:當場異議、訴願與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或特別犧牲的損失補償。再比對條文的主體、程序與要件,尤其注意「警察違法」與「警察依法」分別連結賠償與補償。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下列何者得擔任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糾察員?
核心觀念
本題考《集會遊行法》第 10 條,判斷何人不得擔任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負責人、代理人或糾察員。依民國 110 年 1 月 27 日修正後條文,消極資格包括未成年、無中華民國國籍、特定有期徒刑確定且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受保安處分裁判確定且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以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落入《集會遊行法》第 10 條的禁止事由。若選項所述情形未列入消極資格,即不因該情形而被排除;題目問「得擔任」,因此要找的是未落入禁止事由者。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有關室外集會、遊行許可之通知書,下列何者非屬法定應載明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集會遊行法》第 13 條「室外集會、遊行許可通知書應載明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條列明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以及集會或遊行的時間、處所或路線、參加人數、糾察員人數及姓名等事項;其中並未規定通知書須載明負責人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解題方法
題目問「非屬法定應載明之事項」,應直接對照《集會遊行法》第 13 條的通知書記載清單。注意區分:
- 申請書應載明事項:依同法第 9 條,包含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
- 許可通知書應載明事項:依第 13 條,負責人資料列的是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並未列身分證統一編號。
因此,不能把申請書的記載要求誤套到許可通知書。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性交易場所應辦理登記及申請執照,未領有執照,不得經營性交易,應規定於下列何種法規範中?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91 條之 1,以及地方自治法規中「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的區域及其管理;第 2 項並明定,自治條例應包含「性交易場所應辦理登記及申請執照,未領有執照,不得經營性交易」等規定。
解題方法
題幹所問的內容,正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91 條之 1 第 2 項第 4 款列出的自治條例必要規定。因此,直接對照法條即可判斷:性交易場所登記、申請執照及領照後始得經營的要求,應規定於地方政府制定的自治條例。
此處須留意,法律已明確指定法規範形式為自治條例;不能因為執行機關是地方政府,就改選自治規則。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下列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經裁處後,受裁處人如有不服,何者應向地方法院簡易庭提起聲明異議?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案件處理程序:違序行為經警察機關作成處分後,受處分人不服,得依法向地方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但如果案件依法應由簡易庭先行裁定,對該裁定不服的救濟方式是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3 條,警察機關得直接處分的案件,包括「專處罰鍰或申誡」及「選擇處罰鍰或申誡」等案件。受處分人得於處分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相對地,法定處罰含拘留的案件,原則上屬第 45 條所定移送簡易庭裁定的案件。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各選項對應的法條及法定處罰,再判斷案件屬於哪一種程序:
- 法定處罰只有罰鍰或申誡:警察機關作成處分,不服時聲明異議。
- 法定處罰含拘留:警察機關移送簡易庭裁定;不服法院裁定時,提起抗告。
判斷依據是各行為的法定處罰種類,不是題目只寫「經裁處後」就一律聲明異議。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營業罰,其裁處係由下列何者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裁處權限分工。題目所稱「營業罰」,是指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等處罰,應與「罰鍰」區分。
依命題當年《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19 條,停止營業與勒令歇業是法定處罰種類。依同法第 43 條,警察機關得自行裁處的案件,限於專處或選擇處以罰鍰、申誡等列舉案件;其他案件則依第 45 條移送該管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哪一種「罰」:營業罰指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不是一般罰鍰。接著比對第 43 條警察機關可自行處分的案件範圍。營業罰不在該範圍內,因此依第 45 條由警察機關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選項分析
- (A) 警察機關:錯誤。 警察機關負責調查,並可依第 43 條自行處理特定罰鍰、申誡案件;但營業罰不屬於其自行裁處範圍。
- **(B) 地方法院簡易庭:正確。
第 12 題2 分
有關行政執行法之管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的「管束」措施,以及管束後的通報、告知、期間與救濟規定。依民國 110 年命題時的《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執行人員於法定情形下得管束人民;管束後的通報及告知程序,另見《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
施行細則第 35 條規定:執行人員應即將管束原因及概略經過報告主管長官;執行機關並應儘速將管束原因告知本人及其配偶、法定代理人、指定之親友或其他適當之機關(構)。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比對管束後的程序規定即可:先辨認「向主管長官報告」與「告知本人及相關人」是兩項不同義務,再檢視其餘選項所說的救濟方式與管束時間,是否符合行政執行法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受管束人不服管束措施,並非「應即時提起抗告」。抗告是針對法院裁定等特定程序的救濟方式;本題所述管束措施不以抗告作為法定救濟途徑。
第 13 題2 分
有關行政執行法之管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的管收程序、救濟方式,以及管收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效力。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管收是法院依行政執行機關聲請,裁定將義務人送入管收所的強制手段;執行機關負責聲請及執行,法院負責裁定。管收本身不會使義務人的金錢給付義務消滅。
解題方法
可先辨別各選項所說的權限主體,再核對救濟方式、義務效力與停止管收門檻。《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規定,行政執行機關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管收;第 19 條規範法院裁定後的執行;第 21 條列出不得管收或應停止管收的情形。
選項分析
(A) 由行政執行分署逕為裁定。錯誤。 行政執行分署得依法向法院聲請管收,但管收裁定由法院作成,並非分署自行裁定。此選項混淆了「聲請管收」與「裁定管收」的權限。
第 14 題2 分
警察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服務機關應於收受其辭職書之次日起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此係依據下列何者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辭職的法定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2 條之 1 規定:公務人員辭職應以書面為之;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於收受辭職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作成准駁決定。
題幹所述「以書面為之」及「收受辭職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正是這條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用語「辭職書」與「次日起 30 日內為准駁」。這是《公務人員保障法》明定的辭職程序;警察人員屬公務人員範疇,因此本題依該法規定判斷,選 (B)。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下列廣義之警察罰,何者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廣義警察罰」與行政訴訟救濟途徑的區別。廣義警察罰泛指國家對警察違法或違紀行為所施加的制裁;判斷能否提起行政訴訟,關鍵在於處分的性質及其法定救濟程序,不能只看處分是否具有懲罰效果。
本題依民國 110 年法規及當時救濟制度作答。依當時《公務員懲戒法》,懲戒法院所為懲戒處分,依該法定程序救濟,不循行政訴訟程序。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的處分來源,再確認其救濟管道:
- 交通違規與集會遊行違規所受罰鍰,屬行政機關作成的行政罰,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 記過是服務機關所為的公務員懲處,依當時實務,達到影響公務員權益的程度者,可循行政訴訟救濟。
- 懲戒法院的罰款是司法懲戒處分,依《公務員懲戒法》的懲戒救濟制度處理,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下列警察官規事項,何者不適用一般公務人員法制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對警察人員人事事項的特別規定:哪些事項仍適用一般公務人員法制,哪些事項另有警察專屬規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0 條第 4 項明定:「警察人員之陞遷,不適用公務人員陞遷法之規定。」因此,陞遷是四個選項中明確排除一般公務人員法制的一項。考績、退休及撫卹則是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的特別規定辦理,並在條例未另作規定的範圍內適用一般公務人員法制。
解題方法
先找《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中對各項人事事項是否明文排除一般法制的規定:
- 陞遷:第 20 條第 4 項明文排除《公務人員陞遷法》。
- 考績:第 32 條規定,除依本條例規定者外,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
- 退休:第 35 條規定,除依本條例規定者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制。
- 撫卹:第 36 條規定,除依本條例規定者外,適用公務人員撫卹法制。
所以,題目問「何者不適用一般公務人員法制」,應選陞遷。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拒絕陳述下列哪些人別資料,方足以構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① 姓名 ② 出生年月日 ③ 身分證統一編號 ④ 住所或居所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對於自己的「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陳述或拒絕陳述,構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行為。
本題考的是法條列舉的人別資料範圍。條文列有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未列入出生年月日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解題方法
將四項資料逐一對照第 67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文字:
- 條文列明:姓名、住所或居所。
- 條文未列明: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
因此,符合題意的是①姓名與④住所或居所,選項為(D)。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社會秩序維護法科處之罰鍰,關於其繳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0 條的罰鍰繳納規定,以及罰鍰能否易處拘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民國 108 年修法刪除罰鍰易處拘留的規定,並自 109 年 1 月 2 日施行。因此,到了 110 年,受處罰人未繳罰鍰,應依相關規定移送行政執行,不能易處拘留。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0 條:
-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 10 日內完納。
- 依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於 3 個月內分期完納。
- 分期繳納而遲誤者,罰鍰執行期間自遲誤當期到期日的翌日起算。
- 現行第 20 條已無「罰鍰易處拘留」規定。
前三項與法條相符;(D) 所述易處拘留已於修法時刪除,故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0 條第 1 項,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 10 日內完納。
第 19 題2 分
有關初任各官等警察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官階之經驗 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關於初任警察人員試用的規定。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官階、且達六個月以上的經驗者,應先予試用。試用期間為六個月;期滿成績及格者予以實授,不及格者予以解職。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掌握試用制度的三個要點:適用對象、試用期間與期滿處理方式,再檢視「被記過」是否直接等同於「試用成績不及格」。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把特定懲處逕行認定為不及格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警察職權行使法所稱,為排除危害的驅離手段?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8條第2項所定的排除危害措施。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在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行為或事實,得採取必要措施;其中包括驅離妨礙之人、暫時驅離車輛,以及禁止人車進入。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問的是法條列舉的「驅離手段」,逐項核對選項是否屬於第28條第2項明定的措施。選項若增加法條未規定的執行方式,即非該條所稱的驅離手段。
選項分析
- (A) 得將妨礙之人驅離:正確。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8條第2項明定,警察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驅離。
第 21 題2 分
依警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法》第 3 條所列「由中央立法並執行」的警察法制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地方執行。
題目問的是「何者不屬於」這份清單。辨認清單中的事項,再排除未列入者即可。
解題方法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3 條進一步說明《警察法》第 3 條所列事項的範圍,例如「警察官制」涉及警察機關的組織、編制,「警察服制」是警察人員服式,而「警察勤務制度」指勤務單位、組合及勤務方式的基本原則。預算不在這份中央立法並執行事項的列舉中。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之警械?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械使用條例》及其授權訂定的「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重點是辨認哪些器械列在規格表內。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規定,防暴網、警察盾牌、木質警棍及警繩均屬表列警械;題目所問「何者不屬於」,應找出不在表列者。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規格表中的警械名稱與種類。注意題目問的是是否列為警械,不是日常是否由警察使用,也不是警械的分類或用途。
選項分析
- (A) 防暴網:錯誤。 防暴網列於規格表,屬於表列警械。
- (B) 警察盾牌:錯誤。 警察盾牌列於規格表,屬於表列警械。
- **(C) 木質警棍:錯誤。
第 23 題2 分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條有關對特定對象之跟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1 條「跟監」的要件、期限及資料保存規定。跟監是警察為達成法定職務,對特定對象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動態掌握及資料蒐集;執行時須遵守必要性與期限限制,蒐集資料也不得任意保存。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與第 11 條規定,特別注意「跟監期間」的期限及延長方式。題目問錯誤敘述,找出與法條期限規定不符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某甲為公務員,因為岳父參選立法委員,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某甲得從事下列何種活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9 條第 1 項所列的政治活動限制,以及其中「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的例外。
公務人員原則上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條文列舉的政治活動。第 6 款禁止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候選人的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這項例外仍不得涉及與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的事項。
岳父是公務員配偶的父親,與公務員屬一親等姻親,符合上述親屬範圍。
解題方法
先辨認四個選項分別對應第 9 條的哪一款,再確認親屬例外適用的範圍。親屬例外只明文適用於第 4 款的特定廣告行為,以及第 6 款的公開站台等行為;不能擴張到其他禁止事項。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關於警察機關之工友,其行政中立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工友」是否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適用或準用對象。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工友不在該法所定的適用或準用對象之列;但工友辦理事務時仍應維持行政中立,並依「工友管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先辨明工友的身分與法源:工友與機關間屬僱傭關係,並非《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所稱的公務人員。該法第 17 條列出準用對象,並未包括工友;工友的行政中立要求則見於「工友管理要點」第 8 點。因此,應區分「不適用、也不準用該法」與「工友不必維持行政中立」:前者正確,後者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