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警察特考四等 交通警察人員 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警械使用條例第 3 條規定使用警棍制止之情形,第 4 條規定使用警刀、槍械等之原因,請詳述之。(20 分)並論二者之相關聯處。(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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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械使用條例》第 3 條警棍制止的情形,以及第 4 條使用警刀或槍械的原因,並要求比較兩者的關聯。作答重點是逐項列出法定情形,再說明兩條的層次關係:第 3 條第 1、2 款是警棍使用的獨立事由;第 3 款則連結第 4 條,於第 4 條各款情形發生時,若認為使用警棍適當,得使用警棍制止。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考試時適用的法規為準。民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警械使用條例》修正第 4 條等條文;本題應依修正前條文作答。
解題方法
先分別整理第 3 條與第 4 條的要件,避免把「得使用警棍制止」和「得使用警刀或槍械」混為一談;再特別指出第 3 條第 3 款如何援引第 4 條,並比較兩種警械的使用情境與必要程度。
一、警棍制止之情形
依命題當年《警械使用條例》第 3 條,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使用警棍制止:
- 協助偵查犯罪,或執行強制處分時:協助偵查犯罪,或執行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之職務。
- 依法執行職務而遭受脅迫時: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
- 發生第 4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且以警棍制止適當時:須有第 4 條所列使用警刀或槍械的原因,同時警察人員認為以警棍制止為適當。
第 3 款不是只要發生第 4 條情形就一律使用警棍,仍須判斷警棍是否適合制止當時情況。
二、使用警刀或槍械之原因
依命題當年《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 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
- 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
- 拒捕、脫逃或助其拒捕、脫逃: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或脫逃,或他人協助其拒捕、脫逃。
第 二 題25 分
警察於夜間設點,對行經之車輛逐車攔停,於對話過程中,發現駕駛人有酒味者,即行要求酒測。該攔停點之法律依據為何?請詳述其法律規定之要件。(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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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區分「設置路檢點,逐車攔停」與「對特定駕駛人實施酒測」兩個階段,法律依據不同:
- 路檢點攔停行經車輛,屬對多數不特定車輛所為的一般性攔停,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及第2項、第7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發現駕駛人有酒味後,對該車要求酒測,則依同法第8條第1項,判斷該車是否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
解題方法:分階段判斷
先看警察為何可以在該地點對車輛逐車攔停,再看取得酒味等具體情況後,能否要求該駕駛人接受酒測。不可只以「發現酒味」作為所有車輛一開始都能被攔停的理由。
一、路檢點攔停的法律依據及要件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的場所,得對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的人查證身分。依同條第2項,此項指定須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為限,且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
依同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警察為查證身分,得採取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等必要措施。因此,本題夜間設點逐車攔停的直接依據,是第6條第1項第6款、第2項,併同第7條第1項第1款。
路檢點合法運作,須符合下列要件:
- 場所及對象:在公共場所或警察合法進入的場所,對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或管制站的人車實施。
- 指定目的及必要性:指定須為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
- 指定權限: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不能由執勤員警任意自行設點。
- 措施必要且合乎比例:逐車攔停及後續查證應限於達成指定目的所必要的程度,並受比例原則拘束。
第6條、第7條所規範的是特定路段或管制站的身分查證及其必要措施,不代表警察可以不分場所、目的與必要性,任意攔停所有車輛並一律酒測。
二、發現酒味後要求酒測的依據及要件
第 1 題2 分
有關警察機關之預算標準、預算編列及經費不足時之補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法》第 16 條及《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3 條,並搭配《各級警察機關學校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第 2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掌握三個分工即可:
- 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中央按各地區情形分別規劃;依施行細則,須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
- 地方警察機關經費不足時,直轄市與縣(市)的補助核定程序不同。
- 警用武器彈藥由中央編列預算統籌購置;保養、修理由使用機關自行編列預算。協助偵查犯罪所需的警察事業費,則由警察執行機關編列。
解題方法
先將題幹所列事項分成「預算標準」、「經費不足補助」、「武器彈藥保養修理」及「警察事業費」四類,再逐一對照法規的權責機關與程序。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把「內政部」與「警政署」、或「中央購置」與「使用機關保養修理」的分工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上公法金錢給付義務的範圍,以及代履行費用、罰鍰處分與分期繳納的法律性質。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包括罰鍰、怠金及代履行費用等。《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則規定,代履行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數額並命義務人繳納;估計費用與實際支出不一致時,再退還餘額或追繳差額。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題幹所述是否符合上述規定,並留意三個易混淆處:怠金雖屬執行罰,仍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罰鍰處分作成前受處分人死亡,不得再對其作成罰鍰處分;法定分期要件成立,也不代表執行分署「應」核准。
選項分析
(A) 錯誤。 怠金是《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所定的間接強制方法,具有執行罰性質;但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 條,怠金也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類型之一。選項以「為執行罰」推論「非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混淆了執行方法與金錢給付義務的分類。
第 3 題2 分
有關司法院釋字第 808 號解釋意旨及與其相關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8 條規定所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考司法院釋字第 808 號解釋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8 條,重點是「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如何適用於刑事處罰與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的競合。
釋字第 808 號指出,同一行為若已受刑事法律處罰,原則上不得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以罰鍰;但停止營業、勒令歇業、沒入等處分,因性質與罰鍰不同,不在此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8 條另規定,違反本法行為若涉有犯罪行為,應移送偵辦;但對於未達刑事犯罪程度的違法行為,仍得依本法處罰。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是在說明「罰鍰」或其他處分,再比對釋字第 808 號的判斷:同一行為已受刑事處罰後,不得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鍰;停止營業、勒令歇業及沒入則不因而當然排除。最後檢視傷害行為是否涉有犯罪,以及告訴乃論罪未合法告訴時的處理方式。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對於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沒入、處罰追究時效、深夜定義,以及再犯加重處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當時法條即可:
- 第 31 條規定,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 第 23 條規定沒入原則上與其他處罰併宣告,但有法定情形時得單獨宣告。
- 第 26 條的再犯加重要件,是先前處罰執行完畢後三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條文沒有要求兩次違規必須是同一款。
選項分析
(A) 錯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3 條規定,沒入原則上與其他處罰併宣告;但在免除其他處罰或行為人逃逸等法定情形下,得單獨宣告沒入。因此,不能說必須先有違反社會秩序行為,才得就查禁物單獨宣告沒入。查禁物另依第 22 條規定,不問是否屬於行為人所有,均得沒入。
第 5 題2 分
有關警察職權行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關於警察行使職權的身分表明、身分查證、交通工具攔停,以及扣留物變賣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4 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第 8 條第 1 項則規定,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警察得予以攔停並採取法定措施。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中的關鍵要件:制服與證件是「或」的關係;「合理懷疑」須有客觀事實作為判斷基礎;交通工具攔停的要件是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扣留物變賣則以公開方式為原則,但有法定例外。
選項分析
(A) 錯誤。《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4 條要求警察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不要求制服與證件兩者同時具備。選項把「或」改成「並同時」,錯在增加法條沒有的要件。
第 6 題2 分
某甲定於民國 111 年 9 月 27 日舉辦遊行,其至遲應於下列何者之日期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核心觀念
本題考《集會遊行法》第 9 條第 1 項的申請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於 六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法律另對不可預見的重大緊急事故設有例外。
計算期限時,活動日不計入,且申請日與活動日之間須保留完整六日。
解題方法
遊行日期為 9 月 27 日,先從活動日前一日往前數六個完整日:
- 9 月 26 日:第 1 日
- 9 月 25 日:第 2 日
- 9 月 24 日:第 3 日
- 9 月 23 日:第 4 日
- 9 月 22 日:第 5 日
- 9 月 21 日:第 6 日
因此,六日期間在 9 月 21 日開始前已屆滿,最遲須於 9 月 20 日提出申請。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有關行政執行法與警察職權行使法對於即時強制所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與《警察職權行使法》對「即時強制」的適用關係,以及扣留、管束的法定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規定,即時強制是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等情形,於必要時對人民自由或財產採取的措施;同條並列舉對人、物及住宅、建築物等措施。警察機關行使職權時,另須適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相關規定。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完整呈現法定要件與程序。尤其注意:即時強制須符合「有必要」等法定條件;扣留物變賣價金的返還對象有限;管束則不只是告知提審權。
選項分析
(A) 錯誤。 即時強制不是只要有阻止犯罪、危害或避免急迫危險的原因就能採取。《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要求行政機關在法定情形下,並且於必要時,始得為即時強制。選項省略必要性要件,表述過於寬泛。
第 8 題2 分
警員甲對紅燈右轉行為之違規機車駕駛人乙予以攔查,因乙未帶任何證件及駕駛執照,該警員即要求乙提供身分證字號以供查驗;詎乙竟回稱其兄之身分證字號,企圖隱避,乙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負下列何種法律責任?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7 條第 1 項第 2 款: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受查人就自己的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陳述,或拒絕陳述,即負該款責任。題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警員是在執行交通違規攔查,屬依法調查或查察;接著看乙提供的是什麼資料。乙未帶證件,警員要求其提供身分資料供查驗,乙卻以兄長的身分證字號冒充自己的身分,屬於對本人身分的虛偽陳述,符合第 67 條第 1 項第 2 款。
關鍵在於區分「冒用身分證明文件」與「不實陳述身分資料」:題目說乙只是口頭回稱兄長的身分證字號,沒有出示或使用兄長的證明文件,因此依官方答案適用第 67 條第 1 項第 2 款。
選項分析
(A) 第 66 條第 2 款冒用他人身分證明文件之責任:錯誤。 該款處罰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的「證明文件」。題目明確指出乙未帶任何證件,僅口頭提供兄長的身分證字號,並無冒用證明文件的行為。
第 9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2 條所稱「公務人員」之適用對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2 條的「適用對象」,並須與第 17 條的「準用對象」區分。依民國 111 年法規,第 2 條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第 17 條則另列若干身分,規定準用本法。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所列人員是否符合第 2 條的法定身分:是否由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或派用,並為有給專任人員。若選項僅屬第 17 條的準用對象,便不是第 2 條所稱的公務人員。本題關鍵是「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屬第 2 條適用對象。
選項分析
- (A) 各機關依法聘用之人員:錯誤。 依法聘用人員屬《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7 條所列的準用對象,不是第 2 條所稱依法任用、派用的有給專任人員。應區分「適用」與「準用」。
第 10 題2 分
有關司法院釋字第 718 號解釋及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集會遊行法》的負責人義務、主管機關處置,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718 號對集會自由的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釋字第 718 號指出,憲法第 14 條保障人民集會自由,目的在使人民得以集體行動和平表達意見、與社會溝通,並參與公共意見形成。限制集會自由,須符合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
解題方法
先比對釋字第 718 號對集會自由的原意,再依序核對《集會遊行法》第 18 條的清理義務,以及第 25 條、第 28 條、第 29 條所定主管機關處置與後續責任。題目常以「處所範圍」「法規範性質」或「處置先後」替換關鍵字,須注意原條文的用語與範圍。
選項分析
- **(A) 錯誤。**內政部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訂定的「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是供警察機關執行業務遵循的行政規則,並非法規命令。判斷重點在於其功能與規範對象:它是內部處理準則,並非以法規命令形式對外創設一般、抽象的權利義務。
第 11 題2 分
有關警察教育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教育的法定種類、辦理機關,以及警察學校教育計畫的核備程序;另以警察法第 15 條、警察教育條例及身家調查辦法辨別各選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找各選項所述事項的直接法源:教育計畫程序看《警察教育條例》第 11 條;教育種類與辦理機關看同條例第 2 條;警察法第 15 條則是規定中央設置哪些警察教育機關。身家調查結果是否得提起訴願,應依當時辦法明文判斷,不能只憑通知書的名稱認定其救濟途徑。
選項分析
-
(A) 正確。《警察教育條例》第 11 條規定,警察專科學校及警察大學的教育計畫,應報請內政部核轉教育部備查。因此,警察專科學校教育計畫的程序與本選項所述相符。條文另規定警察學校的教育計畫應報內政部核備,兩者程序不同。
-
(B) 錯誤。《警察法》第 15 條規定:「中央設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辦理警察教育。」警察學校並未列在該條文中。
第 12 題2 分
有關警察職權行使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及其相關辦法,包括警察職權與司法警察職務的區分、跟監活動的核准程序、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的保密規定,以及治安顧慮人口的定期查訪。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中的關鍵字與法規規定,尤其留意「核准層級」及「法規文字是否已修正」。本題 D 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B、C 的表述則與當時適用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警察執行司法警察的犯罪調查職務,其程序主要依刑事訴訟法等刑事程序規定辦理,不能概括說一律須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範的是警察行使警察職權的事項,不能取代犯罪調查程序的專門規範。
第 13 題2 分
有關警械使用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械使用條例》的準用對象與適用範圍,以及駐衛警察、警察役役男、海巡人員各自使用器械的法規依據。判讀時要分清楚:某類人員是直接適用、準用警械使用條例,還是另依專法或管理辦法規範。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是否把「準用」對象說得太廣,再核對駐衛警察的警械配發規則。依《警械使用條例》第 13 條,其他司法警察人員須在執行司法警察職務時,以及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或經內政部核准設置的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準用本條例。駐衛警察的警械種類與配發方式,則另見《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選項分析
(A) 錯誤。 調查局人員若具其他司法警察人員身分,須在執行司法警察職務時才準用《警械使用條例》;選項寫成「執行各項職務時」,把準用範圍擴大到所有職務,並不正確。
第 14 題2 分
為確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政治活動的界線,重點在第 9 條的大眾傳播媒體廣告限制、第 11 條候選人請假規定、第 13 條機關辦公場所告示規定,以及第 1 條所定「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用語,特別留意三組界線:花籃是否屬於大眾傳播媒體、請假起算日是候選人登記日還是候選人名單公告日、張貼告示的期間及場所如何規定。另須注意,檢察官參與政黨的限制,應併看對其有更嚴格規範的《法官法》。
選項分析
(A) 正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禁止公務人員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刊登廣告。花籃不是大眾傳播媒體上的廣告;以私人名義致贈,且未使用公款或行政資源,不違反該款規定。因此本選項所述正確。
第 15 題2 分
有關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使用警械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械使用條例》對警械種類、使用要件及求償責任的規定。判斷時要分清楚「得使用」與「應使用」,也要區分「警械使用違法所生的國家賠償」與「政府向警察人員求償」的條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警械使用條例》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修正,相關規定已有重要調整;本題依官方答案所據規定解析。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是否把警械使用條件說成一律強制,再核對求償是否限於故意,最後檢查是否錯把警棍說成唯一可用的警械,或把事先警告說成沒有例外的義務。
《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規定,警察人員違反條例使用警械而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辦理;該情形是警察人員出於故意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據此,求償條件限於故意,不包括單純過失,故 B 正確。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或脫逃,屬得使用警刀或槍械的法定情形之一,但不是只要有拒捕行為就「應」使用槍械。條文用語是「得使用」,且仍須依現場狀況及比例原則選擇適當手段;
第 16 題2 分
有關警察人事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法》所稱「警察官制」與「警察官規」的區分,以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對警察官任官、停職復職及一般行政人員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警察法》第 3 條及其施行細則的分類重點是:警察機關的組織、編制屬「警察官制」;警察人員的官等、俸給、職務等階等事項,則屬「警察官規」。警察官另有「官職分立」制度,警察官身分及官階與實際職務應分別理解。
解題方法
先辨別選項是否正確使用「警察官制/警察官規」;再核對警佐人員任官程序、停職後復職條件,以及一般行政人員準用警察人事規定的範圍。選項若把規定中的要件改成絕對限制,或把準用範圍說得過廣,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人員的官等、俸給、職務等階等事項,屬於「警察官規」,不是「警察官制」。警察官制著重警察機關的組織與編制。此選項把兩者對調。
第 17 題2 分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為查證身分所得採取之措施,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及第 7 條:警察在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的場所,符合第 6 條所列情形時,得查證人民身分;查證時,得採取第 7 條明定的必要措施。判斷重點是:措施是否屬於第 7 條列舉的查證身分方法,以及是否符合該方法所要求的要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問法中的「為查證身分所得採取之措施」對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該條包括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詢問身分資料;要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在特定條件下檢查身體及所攜帶之物;以及身分顯然無法查證時,依法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逐項比對後,檢視通訊工具並非第 7 條列舉的查證身分措施,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 (A) 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刀械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正確。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有明顯事實足認人民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身體之物時,警察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刀械若符合該款所定危險物品要件,得依此規定檢查。選項所述措施屬於法定查證身分措施。
第 18 題2 分
某輛改裝超跑於深夜高速闖紅燈,經警方攔停開罰單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執勤員警得採行下列那些措施?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第 1 項的交通工具攔停與檢查權限。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可:
- 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身分。
- 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的特徵。
- 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
至於檢查整輛交通工具,依同條第 2 項,須有事實足認車內人員有犯罪之虞。這與第 1 項所列、範圍較有限的引擎或識別特徵檢查不同。
解題方法
題幹描述超跑深夜高速闖紅燈,警方已攔停開單。判斷各選項時,先區分「檢查引擎等識別特徵」與「檢查車內物品或整輛車」,再確認酒測對象是否為駕駛人。依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明列可檢查引擎;第 3 款則限定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明定可要求接受酒精濃度測試者是「駕駛人」,不是副駕駛座乘客。題幹也沒有提供乘客有其他依法受測事由。
第 19 題2 分
為防止組織性犯罪日趨嚴重,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警察可能得採行之措施,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對防止組織性犯罪所設的資料蒐集措施。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同法第 11 條,警察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且有事實足認特定人有參與組織性犯罪之虞者,經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得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的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此措施有適用對象、必要性、書面同意、期間及資料蒐集範圍等限制;並非因此取得監聽、限制居住或任意查訪的權限。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述「組織性犯罪」,再比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1 條明文授權的措施:在符合法定要件下,以目視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接著排除把這項資料蒐集權擴張成其他強制或偵查手段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得不定時實施對象查訪:錯誤。 第 11 條授權的是在特定要件下,以目視或科技工具觀察、掌握資料,沒有「不定時實施對象查訪」這項措施。
第 20 題2 分
依據集會遊行法之規定,有關室外集會、遊行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集會遊行法》對室外集會、遊行的許可救濟,以及違法集會的命令解散與刑事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集會遊行法》第 25 條,集會、遊行有違反法定情形時,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繼續舉行或經制止仍不遵從者,依同法第 29 條,首謀者負刑事責任。
解題方法
逐項辨別兩類規定:一是對許可處分或許可限制不服時的救濟途徑,二是違反集會遊行規定後,主管機關能否命令解散,以及不服從命令的法律效果。尤其要留意,違反許可限制與命令解散是不同階段,不能把前者直接等同於主管機關得逕行命令解散。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負責人對不予許可或撤銷許可不服,應依《集會遊行法》所定程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等救濟;並非向上級警察機關「聲明異議」。選項混淆了行政救濟途徑。
第 21 題2 分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處罰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少年責任、特種工商業負責人併罰、情節輕微案件的逕行處分範圍,以及處罰的執行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用語,特別注意「得併罰」與「加倍併罰」不同,以及警察機關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的案件,仍受處罰種類及金額限制。
選項分析
(A) 錯誤。《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未滿十八歲人的違序行為有其責任及處理規定,並非只要涉及少年,就一律移送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辦理。題目所述過於概括。
(B) 錯誤。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18 條,經營特種工商業者的代表、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業務違反本法時,得併罰其營業負責人;法條沒有「加倍」規定。因此「得併罰」是正確方向,「加倍併罰」則錯。
第 22 題2 分
依據警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法》第 6 條的指揮、監督關係,以及第 9 條警察職權和第 13 條警察行政人員任用資格。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第 6 條分別規定:保安警察在必要時派往地方執行職務,受當地行政首長指揮、監督;刑事警察兼受當地法院檢察官指揮、監督。條文沒有規定刑事警察另受法官監督。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法條原文,特別留意題目是否在法條所列的指揮、監督對象之外,增添其他對象。A、B 對照第 6 條,C 對照第 13 條,D 對照第 9 條;增添「法官監督」的選項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依據行政執行法之規定,有關其特別救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的特別救濟程序,重點在於分清楚:
- 對執行方法或程序違法的異議,應向誰提出、何時提出。
- 聲明異議是否會停止執行。
- 執行造成損害時,國家賠償責任是否一律採無過失責任。
- 即時強制造成損失時,對損失補償決定不服的救濟途徑。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的特別救濟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有違法或不當,應在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聲明異議原則上不停止執行。
接著比對其他選項:國家賠償責任須依《國家賠償法》的要件判斷,不能籠統說行政執行相關責任皆採無過失責任;即時強制造成損失的補償救濟,則見《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第 3 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 聲明異議的受理機關是執行機關,不是行政法院。利害關係人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就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等事項聲明異議;
第 24 題2 分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有關其特別救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至第 31 條的救濟制度,重點是區分警察違法行使職權與依法行使職權造成特別犧牲:
- 警察違法行使職權,符合《國家賠償法》要件時,人民得請求損害賠償。
-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造成人民特別犧牲時,人民得請求損失補償;補償以實際所受的特別損失為限。
- 對警察行使職權的方法、程序或侵害利益情事,人民得當場表示異議;警察認為異議無理由而繼續執行時,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才應製作異議理由紀錄並交付。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比對各選項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第 31 條的明文,再確認國家賠償責任成立後的求償規定。關鍵在兩個容易漏讀的限制:
- 損失補償僅限「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不包括所失利益。
- 異議紀錄的製作與交付,須由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請求。
依此判斷,B 與 D 都有與條文不合之處;本題原公布答案為 B,後續疑義釋復將答案修正為 B 或 D。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依據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該條例使用警械,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時,該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修正前的規定:警察執行職務違法使用警械,造成他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時,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若損害是警察人員出於故意所致,各該級政府得向該人員求償。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第 11 條於民國 111 年 10 月修正,題目沿用修正前的規定。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中的兩個主體與求償要件:
- 對受害人的給付,由「各該級政府」負責,不是由政府與警政署分攤。
- 政府向警察人員求償的要件是「出於故意」,不是只要有過失,也不是必須達到重大過失。
因此,正確選項須同時符合給付機關與求償要件。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條文規定由各該級政府支付,並未規定由各級政府與內政部警政署共同分攤。
- (B) 錯誤。 向警察人員求償須出於故意;單純過失不符合條文所定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