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警察特考四等 交通警察人員 交通警察法規概要(包括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及其相關法令)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第 35 條及第 35 條之 1 酒醉駕車處罰之條文於 111 年 1 月 24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 3 月 31 日施行,請問本次修正重點為何?(15 分)
另對於同車乘客(車主或其他人)明知駕駛人有酒駕情形而不予以制止,有何連坐處罰之規定與例外情形?(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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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酒駕及毒駕行政處罰,以及第 35 條之 1 酒精鎖規定。修法重點在加重酒駕累犯及拒測處罰、擴大連坐責任、加強車輛管理,並以酒精鎖限制酒駕者重新考照後的駕駛行為。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作答仍依 111 年 3 月 31 日施行版本。
解題方法
依題目分成兩部分作答:先整理第 35 條及第 35 條之 1 的修正措施,再聚焦「明知駕駛人酒駕而不制止」的乘客連坐處罰及法定例外。須區分「車主知情不禁止」與「符合條件的同車乘客」兩種不同責任。
修正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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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累犯期間延長為十年:汽機車駕駛人十年內再次違反酒駕規定,依次加重處罰;第二次依車種處罰鍰最高額,第三次以上按前次罰鍰再加新臺幣 9 萬元,並吊銷駕照、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主管機關得公布駕駛人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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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酒測及酒測前故意飲酒、用藥納入嚴懲: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拒絕測試,或在測試前故意吸食、服用含酒精物、毒品等,均處新臺幣 18 萬元罰鍰,並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十年內再犯亦加重處罰,主管機關得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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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車牌處分及事故車輛沒入規定:駕駛人有酒駕、拒測等法定情形,吊扣汽機車牌照二年;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依《行政罰法》規定沒入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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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車加重處罰:租賃車業者已盡告知處罰規定義務,駕駛人仍酒駕、拒測等,依該違規原應處罰鍰加罰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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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考照須配備酒精鎖:曾因酒駕遭吊銷駕照者,依規定重新考領時,須申請登記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酒精鎖)的汽車,始發給駕照;
第 二 題25 分
對於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之違規行為,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2 條規定,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有關勸導的規定,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請列舉 5 項得予以勸導之違規行為或樣態。(10 分)
(二)警察執行違規勸導時,依該細則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應該如何辦理?(10 分)
(三)如警察實施勸導時,違規民眾仍情緒激動不聽勸導,應如何處理?(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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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的「勸導免予舉發」。勸導不是違規者當然享有的免罰權利;須符合條文所列情形,並且個案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情節輕微,且以不舉發為適當,才得施以勸導。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第12條於命題後曾修正,作答仍依命題當年規定。
解題方法
(一)從第12條列舉的違規樣態中,選出五項具體、容易辨認的情形。每項仍須同時符合「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及「情節輕微」等前提。
(二)第12條第3項列出執行勸導的三項程序,依序記憶為:先審酌、當場告知並指導、選安全處所並作書面紀錄。
(三)不聽勸導時,依同條規定,必要時仍得舉發,並在通知單記明事件情節及處理意見,供裁決參考。
(一)得予以勸導的五項違規行為或樣態
以下五項均為第12條列舉的情形;是否勸導,仍須符合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等條件:
- 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時未能及時停止,前懸伸越停止線,但前輪尚未超越停止線。
- 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時未能及時停止,前懸伸入機車停等區,但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
- 大型車於多車道右轉時,因車輛、道路或交通狀況限制,在外側車道顯然無法安全完成右轉,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
- 汽車因上、下客或貨物裝卸而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所定情形,但尚未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 深夜零時至六時停車,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所定情形;
第 三 題25 分
小陳在高速公路上變換車道時,與隔壁車道車輛發生擦撞車禍。小陳下車就主張:「我有打方向燈,為何還撞我……」,請問,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汽車變換車道時應如何正確操作?(15 分)
又小陳下高速公路行駛出口匝道時,通過下圖相片中黑色箭頭所示之白色虛線,因未使用方向燈被後車檢舉開單,請問這條白色虛線之名稱為何?有何作用?(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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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關於:
- 汽車變換車道時的行車義務。
- 白色虛線道路標線的名稱與作用。
- 「打方向燈」僅是變換車道的必要程序,不代表取得優先通行權。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一、汽車變換車道的正確操作
1. 先確認變換車道條件
駕駛人變換車道前,應先觀察:
- 前後方車輛及左右側車道交通狀況。
- 後視鏡及車輛盲點。
- 欲駛入車道是否有足夠安全距離。
- 道路上的標誌、標線及號誌是否允許變換車道。
2. 依法顯示方向燈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1項第6款,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的方向燈光或手勢。
依同規則第109條第1項第2款,汽車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的燈光,並持續顯示至完成變換車道為止。
因此,方向燈應在車輛開始偏移、跨越車道線以前即行使用,不得在已開始切入他車道後才補打。
3. 讓直行車先行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1項第6款,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小陳雖然有打方向燈,仍須讓原本在欲駛入車道內正常直行的車輛先行。方向燈只是告知意圖,並非要求後方車輛讓道,也不是變換車道的優先權證明。
4. 維持安全距離,不得迫使他車讓道
依同規則第98條第1項第4款,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時,應讓直行車道車輛先行,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另依第91條,汽車行駛時,不得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因此,變換車道應採取下列順序:
5. 高速公路上的特別注意事項
高速公路車速高,變換車道時更應:
第 四 題25 分
近年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件數急遽增加,造成民意對立與警察作業負擔,立法院於 110 年 12 月 7 日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1,限縮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之項目,以動態違規為主。有關新修正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之規定,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有關違規臨時停車與違規停車部分,有哪些項目民眾仍可檢舉?(10 分)
(二)對於檢舉連續的違規行為,舉發時有何限制?小明在高速公路行駛,發現前車連續未使用方向燈任意變換車道,乃用行車紀錄器每分鐘截圖違規 1 張相片,共計 10 張,翌日向國道公路警察局檢舉,警察受理後應開幾張罰單?請敘明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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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1 修正後的兩項規定:民眾可檢舉的違規採列舉方式,且檢舉同一輛汽車連續違反同一規定時,須合併判斷舉發次數。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作答仍依題目所指的 110 年修法內容。
解題方法
先依第 7 條之 1 列出臨時停車與停車的可檢舉類型;再看連續違規的判準:同一車輛違反同一規定,若違規時間相隔未逾 6 分鐘,且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舉發以一次為限。
(一)民眾仍可檢舉的違規臨時停車與違規停車
依 111 年適用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1,相關項目如下:
- 違規臨時停車
- 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禁止臨時停車處所臨時停車,例如交岔路口、公車招呼站 10 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 5 公尺內。
- 併排臨時停車,即第 55 條第 1 項第 4 款。
- 違規停車
- 在第 5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 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停車,即第 56 條第 1 項第 10 款。
- 併排停車,即第 56 條第 2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