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警察特考四等 交通警察人員 交通警察法規概要(包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相關法令) 考古題詳解

113 年・警察特考・四等・交通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交通警察法規概要(包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相關法令)

第 一 題25 分

近年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件數急遽增加,造成民意對立與警察作業負擔,立法院於 113 年 5 月再次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1,調整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之項目,請問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之法令依據及應注意事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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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1 的民眾檢舉制度,答題應掌握三件事:哪些違規得檢舉、檢舉須具備什麼資料,以及機關受理後如何處理。民眾檢舉是提供違規事證、促使主管機關查證舉發的制度,不代表民眾可以自行認定違規或裁罰。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第 7 條之 1 於民國 113 年 5 月 29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 6 月 30 日施行;本題依修正後條文說明。

解題方法:先列檢舉範圍,再整理程序限制

作答時先指出法源,再依序說明第 7 條之 1 列舉的檢舉項目、期限、資料要件及重複舉發限制。違規項目可依「車輛設備與安全、行駛秩序、路口與行人、臨停停車」分類記憶;不必逐條抄出所有款次,但須說明修法限縮了哪些類型。

法令依據與可檢舉項目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1,民眾對條文列舉的違規行為,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檢舉。113 年修法後,檢舉範圍包括:

  1. 車輛設備及行車安全:例如汽車裝載、載運危險物品、未依規定使用安全帶或兒童安全座椅、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規、使用燈光,以及危險駕駛等條文列舉行為。
  2. 行車秩序與行進方式:例如闖紅燈、違規超車、違規轉彎或變換車道、未依規定讓車、違規行駛車道等列舉行為。
  3. 路口與行人安全:例如違規停讓行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或交岔路口的特定違規。
  4. 臨時停車與停車:仍可檢舉在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或停車;但機車及騎樓有法條所定除外。此外,不依順行方向臨時停車、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等,亦屬列舉項目。

修法重點是限縮開放民眾檢舉的項目,部分原可檢舉的低風險或停車類違規已不在列舉範圍內;不能因某行為違反交通規定,就直接認定民眾一定可以依第 7 條之 1 檢舉。應先核對該行為是否屬條文列舉款次。

檢舉應注意事項

1. 檢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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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違規記點新制於 112 年上路,同時放寬 13 項交通違規開放民眾檢舉及增加記點項目,導致違規件數暴增,引發職業駕駛上街抗議,立法院又於 113 年 5 月再次修正違規記點相關規定。

請問警察攔檢、逕行舉發、科技執法與民眾檢舉之記點規定為何?又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扣抵違規點數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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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3 條的違規記點,以及自費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扣抵點數的規定。關鍵在於先分辨「當場舉發」與「逕行舉發」:113 年修法後,記點以當場舉發、且能確認實際駕駛人為限。

以下以命題年度(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第 7 條之 1、第 63 條及第 63 條之 2 修正條文自 113 年 6 月 30 日施行;因此,本題所稱 113 年修法的記點規定,是指該日起適用的規定。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三件事:

  1. 舉發方式:是否由警察當場攔停舉發,或是事後逕行舉發。
  2. 駕駛人是否可確認:只有當場舉發並能確認實際駕駛人,才進入記點判斷。
  3. 講習扣抵條件:確認一年內累計達 6 點後,才能申請自費講習;完成後扣抵 2 點,且有一年內次數上限。

各種舉發方式的記點規定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3 條第 1 項,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除依規定處罰外,經當場舉發者,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的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 1 至 3 點;如已受吊扣或吊銷駕照處分,不予記點。

舉發方式是否記點說明
警察攔檢、當場舉發得記 1 至 3 點須能確認實際駕駛人;點數依違規對交通秩序及安全的危害程度決定。
逕行舉發不記點事後舉發,無法依修正後第 63 條對駕駛人記點。
科技執法不記點科技設備蒐證後屬逕行舉發案件,仍可依法處罰,但不記違規點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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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汽車駕駛人哪些違規行為,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目前部分縣市引進科技執法設備,智慧偵測系統從偵測、攝影到車牌辨識,都可以取代人力,請舉例哪些交通違規項目適合採用科技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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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2「逕行舉發」的法定情形,以及科技設備取證在交通執法上的適用方式。

「逕行舉發」是指汽車駕駛人有法律列舉的違規情形,且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時,執法機關得依規定取得證據,事後製單舉發。它和民眾檢舉不同;也不是只要裝有攝影設備,就能對任何違規逕行舉發。

解題方法

先依第 7 條之 2 第 1 項列出法定情形,再整理該條對科學儀器、速限取締標誌及通知對象的要求。第二小題則從違規是否容易客觀辨識、是否能穩定取證、現場攔查是否困難或有安全風險,舉出適合科技執法的例子。

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時,得逕行舉發的情形

依命題當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2 第 1 項,共有七款:

  1. 闖紅燈或闖越平交道。
  2. 搶越行人穿越道。
  3.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4. 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5. 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6. 行經收費之道路,不依規定繳費。
  7. 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第七款是科技執法常見的概括依據,但仍須有足以證明違規的證據。條文並另規定,科學儀器屬應定期檢定合格的法定度量衡器時,取證地點或路段原則上應定期於網站公布;法條列舉的特定違規類型則有公告例外。

對於超速取締路段,應依規定設置測速取締標誌:一般道路於取締點前一百至三百公尺,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於取締點前三百至一千公尺。

逕行舉發時,應記明車牌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資料,並依法以汽車所有人或其指定的主要駕駛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符合條文規定的一年以上租賃汽車,經租賃業者申請,得以租用人為被通知人。

科技執法適用項目舉例

科技執法適合用在違規行為可透過影像或感測器客觀辨識、取證位置固定或監控範圍明確,且逐車攔查不易或有安全疑慮的情況。常見例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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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道路交通事故蒐證調查之現場勘察,應就肇事現場且與肇事相關的跡證、現象、設施等逐一查驗,請問其勘察項目及注意事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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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察的範圍與方法,重點是依序檢視事故現場及與事故相關的跡證、現象、設施,並以客觀紀錄供後續還原事故經過、分析肇事原因。

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十四點。另《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條規定,警察機關應就事故地點、地面痕跡、人車損傷、當事人及車輛位置、人車動態,以及監視器、行車資料紀錄設備等跡證,詳加勘察、蒐證並詢問關係人。

解題方法

採「現場環境 → 地面痕跡與散落物 → 車輛 → 傷亡當事人 → 紀錄及保全」的順序作答。先交代事故發生時的道路與環境條件,再查驗可能呈現碰撞、移動或受力情形的跡證,最後補充紀錄及保存方式。如此能涵蓋勘察項目,也能說明勘察如何協助還原事故。

勘察項目及注意事項

一、現場概況

應查明並記錄:

  1. 現場位置:事故地點、方位及道路通向。
  2. 道路幅度:道路寬度,尤其注意測量有效行車路寬。
  3. 道路使用空間:快慢車道、人行道是否劃分、各自寬度及交通量。
  4. 標線:行人穿越道、分向線、車道線、路面邊線、停止線等狀況。
  5. 道路鋪面及路況:鋪裝種類、路面是否平坦、有無障礙物及乾濕程度。
  6. 道路形狀與地勢:道路曲直、坡度。
  7. 道路兩側環境:商店、住宅、學校、工廠、攤販及停車等狀況。
  8. 交岔路口:路寬、視界、標誌及號誌狀況。
  9. 駕駛視界:是否有物體或其他因素妨礙駕駛人視線。
  10. 交通管制、天候及光線:記錄交通管制情形與天候;夜間事故並查明光線明暗及照明狀況。

二、地面痕跡及散落物

  1. 地面痕跡:包括煞車痕、刮地痕、擦地痕、輪胎印痕、油跡、血跡及水跡等。
  2. 散落物:包括人體或車體掉落物,例如鞋、皮包、手錶、帽子、方向燈或擋風玻璃碎片、落土及號牌等。

對容易變化或消逝的跡證,例如落土、碎片、水漬等,應儘速定位、拍照並記錄;現場必須變動時,先把移動前的人、車、物狀態標繪及攝影存證。

三、肇事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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