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警察特考四等 交通警察人員 犯罪偵查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某甲平日居住於新北市三重區,目前在臺北市中山區某外商公司任職,於 113 年 4 月 6 日在桃園大園國際機場搭乘班機前往印尼峇里島商務旅遊時,在旅途中遭竊現金、外幣等財物,返國後向航空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案。請問本案應由何單位管轄偵辦?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案的地域管轄與受理報案後的移送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警察機關的刑案管轄分工為準,犯罪偵查原則上依犯罪地管轄;但犯罪地不明或在國外,且案件係由被害人返國後報案時,應依相關管轄規定,按被害人的住居所等連結因素判定偵辦機關。
本案竊盜發生於前往印尼峇里島的旅途中,屬境外案件;題目未提供可供認定的明確犯罪地,也沒有資料指出失竊是在桃園機場發生。甲平日居住於新北市三重區,因此依官方答案所採的管轄判斷,應由其住居所所在地警察機關偵辦。
解題方法
先辨認竊盜的發生地:題幹只說「在旅途中遭竊」,而行程目的地為印尼峇里島,返國後才報案,不能將桃園機場直接視為犯罪地。
再比較題目提供的管轄連結點:甲的住居所在新北市三重區;工作地在臺北市中山區;搭機地在桃園市大園區;報案機關是航空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依本題官方答案所採的處理方式,境外且犯罪地不明的案件以被害人住居所判定,故由三重分局管轄。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甲男與乙男係摯交好友,某日甲男向乙男借款新臺幣 20 萬元應急。事後甲男失聯躲債,讓乙男頗為生氣。幾日後,雙方在新北市蘆洲區巧遇,未料甲男無力還債談判破裂,乙男發怒將甲男毆打一番。甲男乃向到場處理之轄區派出所警員丙表示要提出傷害告訴。請問丙於受理此案時,下列作為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受理告訴乃論案件的注意事項,以及刑事訴訟法的告訴期間與撤回告訴規定。題目中乙男毆打甲男,依一般傷害罪處理;刑法第 287 條規定,刑法第 277 條普通傷害罪須告訴乃論。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 11 點規定,員警受理告訴乃論案件,應詢問告訴人是否提出告訴並記明筆錄,也應適時提醒撤回告訴的期限。若告訴權人表示暫不提告,則應記載,並「得」提醒證據蒐集、保存及告訴時效;受理案件後,也「得」協助聲請調解。這裡的「得」表示可以協助,並非一律必須主動協助。
解題方法
先辨認本案屬告訴乃論的普通傷害案件,再對照警察受理這類案件的程序規定,留意選項是否把「得」寫成「應」。
告訴期間方面,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告訴權人知悉犯人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撤回告訴方面,同法第 238 條規定,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
選項分析
(A) 應詢問告訴人是否提出告訴:正確。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 11 點明定,受理告訴乃論案件時,應詢問告訴人是否提出告訴,並記明筆錄。甲已表示要提出傷害告訴,員警仍須確認並作成紀錄。
第 3 題2 分
下列關於「各級警察機關通報越區辦案應行注意要點」的敘述,何者最不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級警察機關通報越區辦案應行注意要點》對越區辦案的通報範圍及協辦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規定為準:警察人員在管轄區外執行搜索、逮捕、拘提等搜捕行動,原則上應通報當地警察機關知悉或請求會同;但「情報蒐集及探訪活動,未攜帶槍械者,得免通報」。執行時並應注意辨識,以避免意外事故。
解題方法
抓住兩個判斷點即可:
- 搜捕行動:原則上應通報當地警察機關。
- 情報蒐集或探訪:若未攜帶槍械,得免通報。
再核對各選項有無把規定說反,或把通報對象、程序寫得不符要點。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下列關於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之相關規定,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所定的查訪項目與執行方式,特別是查訪時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第 3 條規定查訪項目,包括查訪對象的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
- 第 5 條規定,警察應選擇適當時間、地點,以家戶訪問或其他適當方式查訪,並注意避免影響查訪對象的工作及名譽。
- 第 6 條規定,查訪應於日間為之;但與查訪對象約定者,不在此限。
- 第 7 條規定,警察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即可。題目問「何者錯誤」,其中查訪時間是關鍵:法規原則上要求日間查訪,只有與查訪對象約定時才有例外。因此,聲稱「應於夜間為之」的選項與法條直接相反。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四面向連結理論」(four way linkage theory)之要素?
核心觀念
「四面向連結理論」(four way linkage theory)是犯罪偵查中用來整理刑案關係的觀念,著重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刑案現場與證據之間的連結。偵查人員是運用這套觀念進行蒐證與分析的主體,不是四個連結面向之一。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理論的要素」,再區分「被分析的對象」與「執行偵查的人員」。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現場及證據屬於刑案分析的關係面向;偵查人員負責運用這些關係蒐集、比對與研判資料,因此不列入四面向。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型態性物證」(pattern evidence)是指人與物之間或物與物之間的直接碰觸所產生。下列哪一項物證係屬於「型態性物證」?
核心觀念
本題考「型態性物證」(pattern evidence)的辨識。型態性物證是人與物之間或物與物之間直接碰觸後,因接觸而形成、呈現於空間或物體上的狀態與形態,例如屍體位置、物品排列、足跡或工具痕跡。判斷重點是:物證是否呈現接觸所留下的型態,而非僅是物品本身、溫度或生物檢體。
本題考查犯罪偵查的物證分類,不涉及法條。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接觸形成的型態」,還是物品的狀態、檢體或遺留物。屍體陳屍位置呈現人與地面、周遭物體接觸後的空間狀態,屬於型態性物證。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高雄某藝術特區清潔人員於清潔時,發現無障礙公共廁所洗手台下方有一個面紙盒,盒子外觀用膠帶黏貼,經報案後,派出所員警懷疑是遭人放置爆裂物,立即封鎖現場。請問下列封鎖現場的作為,何者最不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疑似爆裂物案件的現場初期封鎖與警戒。發現疑似爆裂物時,應先保全現場、避免人員接近或移動可疑物,並依危險範圍設置警戒;初期封鎖範圍不能只以發現物所在的單一空間為準,須考量爆裂物可能造成的危害。
本題屬現場處置原則的應用,未涉及特定法條;以下依命題當年的犯罪偵查與現場處理觀念說明。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作為是否符合現場保全及安全原則,尤其注意「封鎖範圍」是否足以涵蓋疑似爆裂物的危險區域。警方尚未確認可疑物性質前,應以安全為優先,依現場狀況擴大警戒,避免人員留在可能受爆炸波及的空間或附近區域。
選項分析
(A) 正確。 使用現場封鎖帶標示警戒範圍,並以警用機車等器材協助阻隔、管制出入口,都是保全現場與避免人員任意進出的方式。器材應配合現場地形及安全需求設置。
第 8 題2 分
某甲因心肌梗塞路倒,經送往醫學中心後不治身亡。管轄警察機關獲報後,立即報請地檢署指派檢察官進行司法相驗。經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交由「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相驗,並於相驗完畢後,將相關卷證陳報檢察官。請問前述「司法警察官」是指下列何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218 條第 2 項但書的司法相驗,以及執行相驗的警察人員職務層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檢察官認相驗案件顯無犯罪嫌疑時,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相驗;相驗完畢後,應將相關卷證陳報檢察官。
「司法警察官」在本題所指的相驗案件,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 78 點第 3 項,是「警察分局刑事小隊長職務以上人員」。因此,判斷關鍵是職務層級,而非單看警察官等。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檢察官認為顯無犯罪嫌疑,並交由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相驗,這正是《刑事訴訟法》第 218 條第 2 項但書的情形。接著依相驗案件的具體職務規定,確認負責相驗者須為警察分局刑事小隊長職務以上人員,即可選出相符選項。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臺北市某幫派份子甲因詐騙不法所得分贓不均,與新北市某幫派份子乙產生嫌隙,甲乃教唆小弟丙至乙所有位於新北市土城區之幫派據點連開 51 槍後逃逸。請問本案偵查初期由何人擔任現場指揮官最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重大刑案發生後,偵查初期的現場指揮官選任。判斷重點是案發現場的轄區與初期到場處置責任:現場位於新北市土城區,初期由轄區分局長統籌現場指揮最適當。
本題涉及警察機關的勤務指揮與刑案現場處理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警察實務為準;本題核心在指揮層級與轄區權責,並非依槍數或幫派所在地決定指揮官。
解題方法
先確認犯罪現場所在地,再判斷誰負責案發地的初期警力調度、封鎖現場及協調偵查工作。本案據點位於新北市土城區,因此應以土城分局的轄區指揮為基礎。案情重大、涉及跨縣市幫派或連開 51 槍,會影響後續支援與偵辦層級,但不因此改變初期現場指揮的轄區責任。
選項分析
(A)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錯誤。 甲是臺北市幫派份子,但犯罪現場在新北市土城區。嫌疑人或教唆者的所在地,不取代案發地的初期指揮權責。
第 10 題2 分
新北市永和區某派出所接獲甲女報案,指友人乙失蹤多日聯繫不上,經派出所員警上門查看在屋外聞到屍臭味,驚覺不對勁破門而入,發現屋內有一具男屍,但死者頭顱、雙手、右腳已經不見,只剩下身軀及左腳。永和分局立即以特殊刑案通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到場協助勘察採證。請問本案「勘察組長」應該何人擔任最為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重大特殊刑案的現場勘察指揮及「勘察組長」的適任層級。現場同時有地方警察機關與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的鑑識人員到場時,應依案件重大性及支援層級判斷指揮人選。
解題方法
本案發現男屍遭肢解,頭顱、雙手及右腳均不見,屬重大、特殊刑案;永和分局已通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及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到場協助。題目要選的是「勘察組長」,不是轄區偵查指揮者或地方鑑識單位主管。依本題命題所採重大特殊刑案現場勘察的指揮分工,應由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主任擔任。
選項分析
- (A)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鑑識小隊小隊長:錯誤。 負責分局層級的鑑識工作,但本案已升級為重大特殊刑案,且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識中心到場支援,勘察組長應由更高層級的中央鑑識單位主管擔任。
第 11 題2 分
地緣剖繪(geographic profiling)是指分析犯罪者可能的空間行為(spatial behavior)或犯罪相關地點的資訊,藉由連續犯罪的位置,來預測犯罪者可能的住處及下次可能犯罪的地點。下列關於地緣剖繪相關基礎概念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地緣剖繪(geographic profiling)是依據一連串犯罪地點的空間分布與犯罪者的移動模式,推估其可能的活動範圍、居住或據點,以及後續可能的犯罪區域。相關基礎概念包括犯罪熱區、犯罪旅程與最省力原則。題目要辨認哪個選項不屬於這類空間分析概念。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描述「犯罪地點如何分布」或「犯罪者如何往返犯罪地點」:
- 與地點分布、移動距離或行動成本有關,屬地緣剖繪的空間概念。
- 描述犯罪者如何實際完成犯罪的「作案手法」,屬犯罪行為分析概念,並非地緣剖繪的基礎空間概念。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跟蹤或監視人員於執行任務時,應注意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跟蹤或監視人員執行任務時的基本注意事項,重點在於維持身分隱蔽、與環境自然融合,以及確實記錄蒐集到的資料與情報。本題不涉及計算,也沒有須適用的特定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相關勤務注意事項的內容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跟監勤務的基本原則:裝備不可暴露、外表舉止須自然、蒐證紀錄須詳實。再判斷選項是否加入不合常態勤務的具體要求。題目已指定官方答案為 B,錯誤處在於「隨身攜帶足夠現金」並非此類勤務的通則性注意事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武器、通訊器材及其他裝備若顯露,容易引起目標或周遭民眾注意,暴露執勤身分,影響跟蹤或監視任務,因此應妥善隱蔽。
- **(B) 錯誤。
第 13 題2 分
普通住宅竊盜案件通常由分局偵查隊負責現場搜索、證物保全、調查及勘察採證。下列何者是偵查隊隊長抵達住宅竊盜現場後,首應進行的偵查作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偵查隊長抵達住宅竊盜現場後的初期指揮與現場處理順序。隊長到場後,應先掌握最先抵達人員及轄區所、分駐所或派出所的初步處理情形,確認現場狀況與已採取的措施,再指揮後續勘察、調查及證物保全。
解題方法
題幹問「抵達現場後,首應進行的偵查作為」,判斷重點是到場後先掌握現場與先期處理經過,而非立即進行個別調查或周邊觀察。因此,應先聽取最先抵達現場人員或轄區所長的報告,再據以安排後續偵查工作。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觀察現場附近環境、交通及天候、風向、氣溫、照明等,是蒐集環境背景資料的工作;可供研判案情及現場狀況,但不是隊長到場後應優先完成的第一項作為。
第 14 題2 分
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謂「通信紀錄」係指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所產生的相關資料。請問下列何者不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中「通信紀錄」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通信紀錄是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由電信系統產生的相關資料,涵蓋發送方與接收方的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的服務型態,以及位置資訊等。
電信使用者的姓名屬於個人身分資料,並非電信系統因使用電信服務而產生的通信紀錄。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定義中的關鍵:通信紀錄是「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所產生」的資料。再逐項判斷:選項若是使用服務時形成的通信或網路資料,屬於通信紀錄;若是使用者身分識別資料,則不屬於通信紀錄。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偵查人員於查緝電信詐欺犯罪機房時,應立即對於查扣之手機或平板電腦的偵查作為,下列何者最不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查扣行動裝置時的數位證據保全。手機或平板可能持續連網、接收遠端指令,或因操作而改變、遺失資料;偵查人員應先控制裝置及其通訊狀態,並以適當方式保全資料、記錄處置過程。題目沒有要求適用特定法條,重點在數位鑑識與證物保全原則。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能立即防止證據遭遠端變更或滅失,以及該處置是否會造成不必要的資料風險。特別注意:證物監督鍊完整,不等於一律立即關機;關機可能使尚未儲存的揮發性資料消失,也可能使加密裝置重新啟動後更難取得資料。
選項分析
- (A) 開啟飛航模式:適當。 在確認裝置狀態並妥善記錄後,切斷無線通訊可降低遠端連線或指令影響資料的風險。實際操作仍須由受訓人員依裝置狀態及鑑識程序處理,避免不當觸碰造成資料變動。
第 16 題2 分
警察機關犯罪偵查人員利用社群網路,把不同社群網路訊息或其他情資來源作連結,此種方法稱之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辨犯罪偵查中幾個情報與分析概念。公開來源情報(open source intelligence,OSINT),是從公開可取得的來源蒐集、整理並分析資訊,來源包括社群網路、新聞、公開資料庫及其他公開資訊。偵查人員將不同社群網路訊息或其他情資來源相互連結,以取得有助偵查的情報,屬於公開來源情報的運用。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描述:「利用社群網路」及「把不同社群網路訊息或其他情資來源作連結」。這是在描述從公開來源蒐集並整合資訊的情報作業,對應公開來源情報(OSINT),選擇 (A)。
選項分析
- (A) 公開來源情報(open source intelligence):正確。 OSINT 著重蒐集、整合與分析公開來源資訊;社群網路訊息可作為公開來源之一。
- **(B) 社會網路分析(social network analysis):錯誤。
第 17 題2 分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得使用通知書。對於無急迫性或時效性之案件,原則上以何種「方式」送達為宜?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 99 點第 2、3 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接受詢問;通知書可由派員或郵寄方式送達。對於無急迫性或時效性的案件,原則上採郵務送達。
本題依民國 113 年命題時的法規內容作答。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無急迫性或時效性」,對照《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 99 點第 3 項所定的送達原則,即可判斷應以郵務送達為宜。題目問的是一般案件的原則送達方式,不是在問送達失敗後的補充處理方式。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依據刑事訴訟法,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請問下列關於「律見權」的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之 1,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與辯護人接見、互通書信的限制。題幹所述律見權原則上不得限制,但法律另定有接見時間及次數規範。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偵查中遭拘提或逮捕者的律見規則,再依《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之 1 判斷接見的時間與次數:每次不得逾 1 小時,且以 1 次為限。因此選擇同時符合兩項限制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依據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票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對搜索票內容、形式與核發程序的規定。搜索票是法官核發、供執行搜索使用的令狀;條文明定其應記載的事項,也規定核發程序是否公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即可。題目問「何者錯誤」,關鍵在第 3 項明文規定: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因此,宣稱程序應公開的選項與法條相反。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為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警察機關得使用證人通知書通知被害人、被害人之親屬、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關係人到場說明。且該通知書,應於到場「多久前」送達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通知證人作業要點》所定的證人通知程序。警察機關為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得通知被害人、被害人之親屬、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關係人到場說明;通知書應在預定到場時間前送達。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通知書應於到場 24 小時前送達。
解題方法
題目已指出通知對象與目的,關鍵是辨認所問的是「通知書送達距到場時間的間隔」,而非通知期限或到場後的處理程序。依作業要點記憶送達時間為 24 小時,故選 A。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依據刑事訴訟法,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仍有例外情形得執行搜索。下列所述例外情形,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146 條、第 147 條的夜間搜索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第 146 條,有人住居或看守的住宅或其他處所,原則上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依第 147 條,特定處所夜間也得入內搜索或扣押,包括假釋人住居或使用的處所、旅店或其他供人住宿的處所,以及常用為賭博、妨害性自主或妨害風化行為的處所。日間已開始搜索或扣押者,也得繼續至夜間。
解題方法
先區分例外的法源與條件:
- 第 146 條規定住居人等承諾或急迫情形等例外。
- 第 147 條列舉特定處所,不受夜間不得入內搜索或扣押的限制。
- 將各選項逐一對照條文。題目所稱「毒品調驗人口住居者」不在法定列舉之內,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依據刑事訴訟法,下列何者非屬得執行搜索之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上的搜索執行權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之 1 第 3 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於執行搜索時出示證明文件,命有關公務員或住居所管理人協助;這些人員依法得執行搜索。法官助理不在上述法定人員之列。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職務身分,再對照刑事訴訟法列出的搜索執行人員。檢察事務官屬檢察機關執法人員;偵查隊隊長及刑事小隊長則屬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體系。法官助理是協助法官處理司法事務的人員,並非刑事訴訟法所列的搜索執行人。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甲因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於下班駕駛自小客車 CD-0000 返家路途中遭警方逮捕。請問下列關於附帶搜索標的,何者不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的附帶搜索,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得附帶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以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搜索範圍須與逮捕現場及安全、保全證據等目的相連,不能擴及嫌疑人不在場、無法立即控制的其他場所。
解題方法
先依第 130 條列出附帶搜索的三類標的,再逐一比對選項:
- 嫌疑人的身體。
- 隨身攜帶的物件。
- 嫌疑人立即可觸及的處所。
符合其中一類者,得列為附帶搜索標的;與逮捕現場沒有立即空間、控制關係的其他處所,則不屬之。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臺北市北投區於 113 年 3 月間發生銀樓強盜案,被害人遭強盜金飾逾新臺幣 800 萬元。鑑識人員於刑案現場採證時,於玻璃櫃上以「鋁粉」之粉末法採獲一枚指紋,經緊急比對後確認犯嫌身分。請問:採集指紋之粉末法(鋁粉)是利用指紋的何種特質與鋁粉產生反應而進行採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指紋粉末法的顯現原理。指紋留下的汗液與皮脂會在物體表面形成潛伏紋線;鋁粉等粉末附著於紋線上的水分,使指紋顯現,便於拍照與採集。
解題方法
題目明確指出以「鋁粉」進行粉末法,判斷關鍵是粉末附著於指紋殘留物的何種特質。依本題官方答案,鋁粉法利用指紋殘留的水分使粉末附著於紋線,因此選水分。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下列關於數位鑑識報告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數位鑑識報告的撰寫原則:報告要讓非鑑識專業的司法與偵查人員能理解,同時清楚呈現鑑識方法、操作過程、分析結果及結論。鑑識報告應以可驗證的證據與方法為基礎,將事實發現和個人主觀推測區分開來。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報告的可讀性、內容說明及客觀性原則。關鍵在於辨別「鑑識過程中的客觀分析」與「鑑識人員個人經驗的主觀研判」:前者可以依據資料與方法說明,後者不能當成鑑識過程或結論的依據。
選項分析
(A) 正確。 報告的讀者可能包括偵查人員、檢察官、法官及律師,撰寫時應以清楚、易讀、易理解為原則。必要的專業術語可加以解釋,避免未經說明的專有名詞妨礙閱讀。
第 26 題2 分
路卡交換原理(Locard’s exchange principle)常應用於何種刑案現場及犯罪偵查?
核心觀念
路卡交換原理(Locard’s exchange principle)指出:犯罪者與犯罪現場接觸時,彼此會發生物質交換。犯罪者可能將自身或所攜物品的痕跡留在現場,也可能把現場的物質帶走。常見證據包括指紋、毛髮、纖維、泥土、玻璃碎片及烤漆等。
本題考查的是辨認哪一項情境,直接呈現犯罪者、犯罪工具或車輛與現場之間的物質交換。題目不涉及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
抓住「接觸後留下或帶走可供鑑識的物質痕跡」這個判斷標準。若選項描述的是犯罪者與犯罪現場接觸,並因此留下或帶走物證,就符合路卡交換原理;單純描述銷贓、交易或贓款交付等犯罪活動,則不是本原理的典型應用情境。
選項分析
(A) 肇事逃逸案件,逃逸車輛在現場留下烤漆及車燈碎片:正確。 車輛撞擊現場物體或被害人後,車體烤漆、車燈碎片可能留在現場;相對地,車輛也可能沾附現場物質。
第 27 題2 分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特殊刑案?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 24 點對「特殊刑案」的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點列舉的特殊刑案包括:
- 犯罪手段殘酷、情節離奇案件。
- 新發現嚴重犯罪手法,必須迅速偵破、予以遏制之案件。
- 深切影響社會治安、震撼社會人心之案件。
- 對物或場所之槍擊案件。
- 重大縱火、群毆械鬥案件。
- 在學校、醫院、公共場所或關鍵基礎設施放置炸彈(爆裂物)案件。
解題方法
直接將各選項與手冊列舉的特殊刑案類型比對。選項若符合其中一類,即屬特殊刑案;若僅描述被害人身分或案件類型,未落入列舉範圍,便是題目所問的「非屬」。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某高級住宅社區深夜遭人縱火造成多人死亡及房屋毀損,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屬於下列何種刑案?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24點的刑案分類。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規定,刑案分為重大刑案、特殊刑案及普通刑案。特殊刑案包括犯罪手段殘酷、情節離奇,深切影響社會治安或震撼社會人心,以及重大縱火等案件。
「列管」則是案件通報與督導處理上的狀態,不是與重大、特殊、普通並列的刑案類別。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事實:高級住宅社區深夜遭縱火,造成多人死亡及房屋毀損。依手冊第24點,重大縱火屬於特殊刑案;題幹呈現的重大死傷及社會震撼性,也符合特殊刑案的分類方向。因此本案應選「特殊刑案」。
判斷時要依手冊所列的案件類型分類,不要只因為結果嚴重,就直接選「重大刑案」。手冊所稱「重大刑案」有列舉的犯罪類型與要件;本題官方答案依「重大縱火」及其社會影響,歸入特殊刑案。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或數位相機拍攝的每張照片,都會記錄照片本身的訊息,像是拍照時間、使用裝置、光圈、拍照地點等等,可供偵查犯罪時使用。此紀錄資料稱之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數位影像的中繼資料。數位相機、智慧型手機或平板拍攝的照片,通常會記錄拍攝時間、相機或手機型號、曝光設定、GPS 座標等資訊。這類影像檔案資訊稱為 EXIF(Exchangeable Image File Format,可交換圖檔格式)資料,可供確認照片拍攝資訊及協助偵查。
EXIF 資訊是檔案中的中繼資料;是否包含地點等欄位,取決於裝置、設定及檔案處理方式,並非每張照片都必然有完整資訊。
解題方法
題幹列出拍照時間、使用裝置、光圈及拍照地點,這些都是數位照片常見的拍攝參數或中繼資料。辨識其名稱即可:題目詢問的是影像檔案所記錄的標準格式資料,因此選 EXIF。
選項分析
- (A) Exchangeable Image File Format(EXIF,可交換圖檔格式)—正確。
第 30 題2 分
警察機關偵查刑案,受理告訴乃論案件,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啟動偵查,下列何者為非告訴乃論案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的區分。告訴乃論之罪,須由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國家才能追訴;非告訴乃論之罪則不以告訴為追訴要件,警察機關知悉犯罪嫌疑後即可依法偵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判斷時應依各選項所描述的行為,辨認可能涉及的罪名,再確認該罪是否須告訴乃論。
解題方法
先將生活用語轉換為刑法上的犯罪類型:
- 砸毀他人車輛,通常涉及毀損罪。
- 車禍不慎造成他人受傷,通常涉及過失傷害罪。
- 趁人不及抗拒親吻,依題意涉及強制猥褻罪。
- 偷竊遊客錢包,通常涉及竊盜罪。
再比較各罪的追訴條件:毀損罪、過失傷害罪及題述強制猥褻罪屬告訴乃論;竊盜罪不以告訴為追訴要件。因此,非告訴乃論案件是竊盜案。
選項分析
(A) 砸毀他人車輛案件:錯誤。 無故毀損他人車輛,通常成立刑法第 354 條毀損罪。依刑法第 357 條,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因此不符合題目所問的「非告訴乃論」。
第 31 題2 分
匯兌業務是銀行特許產業,任何個人或公司行號都不得辦理匯兌。而資金換匯沒有經過許可就稱為「地下匯兌」。請問下列犯罪手法,何者屬地下匯兌?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下匯兌」的資金移轉方式: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業者透過境外與境內的對應收付款,讓一地交付的資金在另一地取得等值款項,實際完成跨境資金移轉,但不經由銀行等合法管道匯出入。
匯兌重點在於資金是否透過業者安排,在不同地點完成相對應的交付與收受;判斷時不能只看有沒有使用銀行,也不能把所有私下金錢交易都當成地下匯兌。本題涉及銀行法及外匯管理相關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交易是否具備「一地交付資金、另一地收取對應款項」的跨境移轉安排:
- 有跨境對應收付款,且未經許可辦理匯兌,符合地下匯兌的典型型態。
- 僅有國內刷卡套現、攜帶商品通關或國內虛擬通貨交易,不能僅憑這些行為認定為地下匯兌。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警察機關受理案件時,應詢明犯罪嫌疑人欲主動告知之犯罪行為,並載明於筆錄,如犯罪嫌疑人係對已被發覺之犯罪坦誠供述者,此種受理案件方式稱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受理案件時,「投案」與「自白」的區別。題幹的關鍵是:犯罪嫌疑人坦承的是已被發覺的犯罪。依警察機關受理案件時詢明犯罪嫌疑人主動告知犯罪行為並製作筆錄的分類,此種情形稱為「自白」。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犯罪是否已被發覺,再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坦承:
- 犯罪尚未被發覺,行為人主動向有偵查權的機關陳述犯罪事實,涉及「自首」。
- 犯罪已被發覺,犯罪嫌疑人對該犯罪坦承供述,題目所問的受理案件方式為「自白」。
題幹明示犯罪「已被發覺」,因此應選「自白」。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各警察局所屬科技偵查隊於偵辦相關「網路犯罪案件」時,得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科技犯罪防制中心協助偵辦。下列何者不屬於「網路犯罪案件」類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科技偵查單位協助偵辦的「網路犯罪案件」類型,重點在於犯罪是否以網路或資訊系統作為攻擊、犯罪實行或犯罪工具。收到網路電子郵件,不必然就屬於網路犯罪案件;仍須看案件的核心犯罪行為。
解題方法
逐一辨別各選項中的主要犯罪行為:
- 以網路或資訊系統發動攻擊、散布惡意程式或進行網路洗錢,屬網路犯罪案件。
- 網路只是傳遞犯罪訊息的管道,而核心是傳統犯罪行為時,依本題分類不屬於網路犯罪案件。
選項分析
(A) 某市政府收到於大巨蛋球場放置爆裂物之電子郵件:錯誤,為本題答案。 電子郵件是恐嚇或危害公共安全訊息的傳遞方式;案件核心在於聲稱將放置爆裂物,屬於傳統刑事案件的偵辦範疇。單憑訊息透過網路寄送,並不使案件成為此處所稱的網路犯罪案件。
第 34 題2 分
被採樣人依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規定已完成採樣,已接獲司法警察機關出具之採樣證明書,如再次被通知採樣原則上得拒絕之,下列何者非條例所定之得拒絕原因?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 8 條第 2 項:依條例應受採樣人已完成採樣,並取得司法警察機關出具的採樣證明書後,再次接獲採樣通知時,原則上得出具證明書拒絕再次採樣;但條文列有例外情形。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條例將「去氧核醣核酸紀錄」定義為:以科學方法分析去氧核醣核酸樣本後,取得足以識別基因特徵的資料。第 8 條第 2 項列出的例外,包括原採樣本無法取得足以識別基因特徵的資料、有事實足認原採樣本可能非受採樣人所有,以及由原採樣本取得的去氧核醣核酸紀錄滅失。遇到這些情形,受採樣人不能僅以已取得採樣證明書為由拒絕再次採樣。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問的是「何者非條例所定之得拒絕原因」,也就是要找出不在條文例外事由內的選項。將選項與第 8 條第 2 項列舉的三種情形逐一核對即可:A、B、D 均是條文列出的再次採樣例外;C 所稱「原採樣本與另一樣本資料有重複情形」則不在列舉事由中,因此為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關於告發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對告發的定義,以及告發與告訴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告發是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告發人不必是犯罪被害人,也不必知悉犯罪嫌疑人,更不必表示請求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 240 條規定,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第 241 條則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告訴則須由有告訴權之人申告犯罪事實,並表示請求追訴。
解題方法
抓住告發與告訴的區別即可作答:告發只須申告犯罪事實;請求追訴或處罰,是告訴的意思要件,不是告發的必要條件。因此,凡選項把「請求處罰」說成告發的必要要求,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警察機關於刑案現場照相時,下列應注意事項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案現場照相的基本原則:忠實、完整記錄現場原貌,並妥善保存影像資料。拍攝時應先記錄現場整體與跡證原始狀態,再依需要拍攝局部細節;跡證的大小、位置及彼此關係都應清楚呈現。
本題屬於刑事偵查與現場勘察方法,未涉及特定法條;解題依刑案現場照相的基本作業原則判斷。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錯誤」,逐項檢視是否符合現場記錄與跡證保全原則。關鍵是拍攝完成後,跡證仍應維持原狀並循正當程序處理;不能為了讓現場看起來恢復原貌,而把已移動或碰觸的跡證擺回原處,造成現場狀態與影像記錄不一致。
選項分析
(A) 正確。 拍攝重要跡證時,在其旁放置比例尺,可協助呈現跡證尺寸。比例尺應避免遮擋跡證,並妥善放置於同一平面,以免影像產生尺寸判讀誤差。
第 37 題2 分
指紋在物證檢驗上具有個化性。下列有關指紋的特性,何者正確?
① 損而復生 ② 人各不同 ③ 觸物留痕 ④ 長期不滅 ⑤ 永久不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指紋作為物證的基本特性,重點在於辨認其穩定性、個別差異,以及接觸物體後形成痕跡的能力。常見的指紋特性包括:損而復生、人各不同、觸物留痕、永久不變。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指紋特性的意義:
- 損而復生:表皮受損後,只要真皮乳突層未遭破壞,指紋紋線通常會再生。
- 人各不同:不同人的指紋紋線及特徵點各有差異,具有個化性。
- 觸物留痕:手指接觸物體時,汗液、油脂等可能使指紋痕跡留在物體表面。
- 長期不滅:指紋具有持久性,但痕跡可能因環境、接觸或清除而受損,並非必然長期保存。
- 永久不變:指紋紋型自形成後具有穩定性,通常不因年齡增長而改變;但「永久不變」不等於外在指紋痕跡永遠不會消失。
第 38 題2 分
案件在偵查中,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下列何者屬於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之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
核心觀念
本題考《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所定的例外:偵查中原則上不公開偵查程序及內容;經審酌公共利益維護或合法權益保護,認有必要時,始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判斷選項時,須區分得公開的偵查資訊與應受保護的供述、隱私及被害人身分資訊。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揭露的資訊性質:若涉及具體供述、自首或自白,或個人隱私、被害人身分,屬於應避免公開的事項;若是與公共利益相關、且屬作業辦法所列得適度公開的偵查進度,則符合例外。本題中,緝獲越獄脫逃人犯或通緝犯,具有治安及公共利益上的重要性,故選 B。
選項分析
(A) 被告、少年或犯罪嫌疑人之具體供述及是否自首或自白:錯誤。 具體供述、自首或自白情形,涉及偵查內容及案件證據,也可能影響偵查、公平審判或當事人權益,不屬本題所問得適度公開的事項。尤其少年案件另有保護其身分及隱私的要求。
第 39 題2 分
為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並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有關「偵查不公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偵查不公開是為維護偵查順利與真實發現,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的名譽、隱私、安全,並確保公平審判、落實無罪推定。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7 條規定,偵查不公開包括偵查程序、偵查內容及偵查所得心證;第 8 條則列出特定情形,經審酌公共利益或合法權益保護並認有必要時,才得適度公開或揭露。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定義與規範:公開的意思、應遵守原則的人員範圍、對訴訟關係人的告知,以及偵查機關對媒體的處理方式。題目問「錯誤」,其中凡把有限、例外的公開說成一般應配合媒體曝光者,即與偵查不公開原則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4 條將「公開」界定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見聞、知悉的行為;第 7 條並明定偵查程序、內容及所得心證均不公開。選項描述符合兩條規定的意旨。
第 40 題2 分
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危害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下列何者非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定之申請罪嫌?
核心觀念
本題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定得核發通訊監察書的罪嫌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除須符合題幹所述的重大危害、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以及不能或難以用其他方法蒐證等要件外,所涉犯罪也必須屬於該法列舉的罪名。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對應的罪名,再核對是否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定申請罪嫌。題幹已列出通訊監察的一般要件,本題關鍵在於「罪名是否在法定範圍內」,不能只因犯罪情節重大,就認為可以申請。
選項分析
- **(A)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錯誤選項。**此類行為涉及《藥事法》所定犯罪,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列舉的罪嫌之一,符合罪名範圍。
- **(B) 引誘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錯誤選項。
第 41 題2 分
有關司法警察通知案件相關人員到場接受詢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 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② 警察機關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被害人及其親屬、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關係人等到場說明。 ③ 通知書之送達,以公示送達方式為原則。 ④ 犯罪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報請法官核發拘票。 ⑤ 詢問通知書,由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長官簽章。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警察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的法源,以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對通知書簽章、送達方式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犯罪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 99 點另規定,通知書由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簽章;對於無急迫性或時效性的案件,以郵務送達為原則。
解題方法
先以《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判斷通知犯罪嫌疑人及不到場的法律效果,再以《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 99 點核對簽章層級與送達方式。特別留意:不到場時報請核發拘票的機關是檢察官,而題目選項寫成「法官」即不正確。
選項分析
① 正確。 與《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相符: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使用通知書通知其到場詢問。
第 42 題2 分
關於司法警察於調查犯罪偵訊(詢)時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告訊問、辯護人到場,以及訊問筆錄與錄音錄影不一致時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刑事訴訟法第 96 條規定,訊問被告時,應給予其辯明犯罪嫌疑的機會;被告陳述有利事實時,應命其指出證明方法。這正是選項(D)的內容。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原則與選項敘述,特別留意「應/得」、「不得作為證據」及等候時間等關鍵用語。選項若把法條規定改成相反效果,或錯置適用情況,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97 條規定,被告請求與其他共同被告或證人對質時,除有不能對質的情形外,應予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得拒絕之」把原則與例外顛倒,且非該條規定的表述。
第 43 題2 分
關於司法警察執行犯罪案件偵查有關「時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種偵查程序中「時間」規定的區別,尤其要分清楚警察將犯罪嫌疑人解送檢察官的時限、被逮捕拘禁人的書面告知期限、通知證人的送達期限,以及被告被拘提或通緝逮捕後的解送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的時限與法條用語。最容易混淆的是「檢警共用 24 小時」與「警方應於 16 小時內解送」:24 小時不是警察可一律使用的解送期限;警察原則上須於逮捕或拘提時起 16 小時內解送,特定情形才得經檢察官許可延長至指定時限。因此,A 將期限寫成 24 小時,與辦法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依《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 7 條,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拘提犯罪嫌疑人後,除依法得不解送者外,原則上應於逮捕或拘提時起 16 小時內解送檢察官訊問;若有繼續調查證據的必要,不能在期限內解送,須報請檢察官許可,並於檢察官指定的時限內解交。選項把一般期限寫成 24 小時,故錯誤。
-
(B) 正確。《提審法》第 2 條規定,人民被逮捕、拘禁時,機關應將逮捕、拘禁的原因、時間、地點等,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的親友,至遲不得逾 24 小時。選項所述的 24 小時期限符合規定;
第 44 題2 分
警察機關依法執行拘提、逮捕之注意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的緊急拘提、附帶搜索,以及立法委員在會期中的人身保障;另須區分「解送」與一般通知到場。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檢查各選項是否把法定條件說得過寬或過窄。涉及立法委員逮捕、拘禁的規定,關鍵在於保障期間與現行犯例外;只要選項把保障擴張成一律適用,即與憲法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規定,對在執行或在押中脫逃者,情況急迫且不及報告檢察官時,得逕行拘提。此為緊急情形下的例外處理,並非只要嫌疑重大即可任意逕行拘提。
-
(B) 錯誤。《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8 項規定,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第 45 題2 分
刑案現場逮捕犯罪嫌疑人時,其處理應注意之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案現場逮捕犯罪嫌疑人後,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應採取的處置,以及司法警察採取指紋、扣押證物的權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規範為準。
《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之 2 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得違反其意思採取指紋等資料。《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則規定,犯罪嫌疑人攜帶或藏放武器、證物時,應立即扣押或留存,並記錄外觀及所在位置。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敘述與《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的現場逮捕處理規定。前三項均符合手冊內容;D 把「立即扣押或留存」錯寫成「立即向檢察官聲請扣押」,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之 2,對已經逮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蒐集證據之必要,得違反其意思採取指紋。其前提是已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且有調查或蒐證必要。
第 46 題2 分
警察機關依法執行搜索及扣押時,有關應注意在場之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扣押執行時在場人員、現場管制及筆錄製作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應特別區分辯護人在偵查中閱覽卷證的權限,以及其在搜索、扣押時在場的權利。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所述事項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46 條至第 148 條的規定,再確認 A 是否正確描述偵查中辯護人的權限。依同法第 33 條第 2 項,偵查中辯護人得檢閱、抄錄或攝影卷宗及證物;因此 A 前半段稱「不得」有誤,整個選項即為錯誤。本題官方答案為 A。
選項分析
(A) 錯誤。 選項稱偵查中辯護人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卷宗及證物,但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依《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2 項,偵查中辯護人得檢閱、抄錄或攝影卷宗及證物;因此「不得」的敘述錯誤。
第 47 題2 分
依刑事訴訟法、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之規定,執行搜索或扣押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搜索、扣押的夜間限制、偵查中緊急扣押、軍事處所搜索,以及不動產等財產的扣押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關鍵規定如下:
- 《刑事訴訟法》第 146 條:有人住居或看守的住宅或其他處所,原則上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住居人、看守人或可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情形者例外。
- 《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之 2 第 3 項: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有立即扣押必要時,得逕行扣押;扣押後須依法報告。
- 《刑事訴訟法》第 149 條:在政府機關、軍營、軍艦或軍事上秘密處所搜索或扣押,應通知該管長官或可代表之人在場。
-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搜索軍事處所,應以會同該管憲兵單位執行為原則。
- 《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第 4 項: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規用語及例外條件,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把「原則」說成「一律」,或將法條中的「主管機關」換成其他對象。C 的敘述符合《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其餘選項均有關鍵用語錯誤。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警察偵辦刑案實施指認,應依指認人描述之犯罪嫌疑人特徵,安排多名人員進行真人選擇式列隊指認。有關犯罪嫌疑人得以單一指認方式之情況,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方實施犯罪嫌疑人指認時,原則上應依指認人描述的特徵,安排多名外觀相近人員進行「真人選擇式列隊指認」,以降低暗示與誤認風險。單一指認屬例外,須符合相關指認作業規範所列情形。
本題涉及警方刑案指認作業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作業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先掌握原則與例外:多人列隊指認是原則,單一指認僅限特定情況。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屬於得採單一指認的例外情形。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要找出不符合例外、仍應採多人列隊指認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社會知名人士:正確。 犯罪嫌疑人若為社會知名人士,指認人可能已因其知名度而認識或熟悉其外貌,列隊指認的辨識條件與一般情況不同,得採單一指認。
第 49 題2 分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少年,除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外,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應將案件移送少年法院審理。下列何者為非必要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所定的少年保護事件類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少年是指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人。
第 3 條規定,除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外,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也屬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的事件:
-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 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題目問「何者為非必要情形」,應找出不在這三種法定類型中的選項。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所列的三種情形。選項 A、B、D 分別對應法條中的三款;選項 C 的「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不聽禁止」,並非第 3 條列出的少年保護事件類型,因此為題目所問的非必要情形。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依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等相關規定,下列有關警察機關刑案移送用紙形式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辦理刑案時,應依機關層級及案件性質選用「刑事案件移送書」或「刑事案件報告書」。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 199 點,相關規則如下:
- 警政署、警察局、警察總隊,使用刑事案件移送書。
- 警察分局、大隊、中隊或隊,使用刑事案件報告書。
- 少年事件使用少年事件用刑事案件移送書。
這項分類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第 230 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等規定。刑事訴訟法所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的偵查及移送職權,與少年事件的特別處理程序,共同構成用紙格式的依據。
解題方法
先看機關名稱中的層級,再確認是否屬於少年事件:
- 機關名稱是「總隊」:使用移送書。
- 機關名稱是「分局、大隊、中隊或隊」:通常使用報告書。
- 案件是少年事件:改用少年事件用移送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