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警察特考四等 交通警察人員 交通警察法規概要(包括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及其相關法令)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為了管理砂石車的交通違規與肇事問題,行政院與交通部頒布「砂石車安全管理方案」,從「人、車、路」三方面著手,規劃砂石車行駛路線,採用砂石車專用車、加重超載違規罰則……等措施。
請說明關於砂石車執法之主要法規內容?併檢討其相關安全管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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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不是單純列舉砂石車違規項目,而是要把「人、車、路」三面向的管理措施,連結到具體法規與執法方式,再檢討制度能否有效預防肇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0 年 6 月 1 日起,部分修法施行,作答時應依考試日期確認適用版本。
解題方法
依「人、車、路」分層作答,再補充常見違規的處罰依據:
- 人:駕駛資格、駕駛行為及違規責任。
- 車:砂石、土方專用車輛或車廂、載重與車輛安全設備。
- 路:公告路線、禁行路段、過磅稽查及道路安全設施。
- 執法檢討:指出現行措施的執行落差,提出源頭管理與跨機關改善方向。
主要法規與執法內容
一、車輛與貨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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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土方應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9 條之 1 規定,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不合規定、遭變更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8 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通行;打造或改裝不合規定車廂的業者,也處相同範圍罰鍰。車輛申領牌照與定期檢驗,則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9 條、第 39 條之 1 及附件 22 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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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載及超過橋梁載重限制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9 條之 2 規定,貨物超過核定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或超過所行經橋梁的載重限制,應責令改正或當場禁止通行,並依超載重量處罰。當年法定基本罰鍰為新臺幣 1 萬元,另按超載級距加罰:超載 10 公噸以下,每公噸加罰 1,000 元;逾 10 至 20 公噸,每公噸加罰 2,000 元;逾 20 至 30 公噸,每公噸加罰 3,000 元;逾 30 公噸,每公噸加罰 5,000 元。未滿 1 公噸以 1 公噸計算。若在設有地磅處所 5 公里內,未依指示或拒絕指揮過磅,另依同條處罰並得強制過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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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貨物散落、飛揚及車輛設備不合格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77 條要求貨車裝載不得超出規定,並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或掉落。砂石車的車身、貨廂及安全設備,並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檢驗與裝載規定;執法人員應查核車籍、行照註記、貨廂規格及實際裝載狀況。
二、駕駛人管理
駕駛人須持有相應駕駛執照,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載運、行車與交通指揮的規定。實務稽查除查核駕照,也應注意超速、闖紅燈、未保持安全距離、疲勞駕駛、未依指定路線行駛等高風險行為。
第 二 題25 分
交通勤務警察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應認真執行。請說明交通勤務警察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舉發方式?民眾以車裝錄影設備向警察機關檢舉交通違規,可否據以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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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交通勤務警察查獲違規事件的舉發方式,以及民眾以車裝錄影設備檢舉時,警察機關能否據以舉發。作答應先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0 條列出舉發方式,再依命題當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1 說明民眾檢舉的要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0 條區分警察查獲違規的五種舉發方式,再判斷民眾檢附的錄影資料是否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1 的檢舉要件。關鍵在於:錄影設備是證據來源;警察機關仍須查證違規事實,不能只憑檢舉人的主張直接認定違規成立。
舉發方式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0 條,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的舉發方式如下:
- 當場舉發:違規行為經警察攔停後製單舉發。
- 逕行舉發: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2 所定情形,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時,依法逕行舉發。
- 職權舉發: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規,依職權舉發或處理。
- 肇事舉發: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原因或責任尚不明確,經分析研判或鑑定後,確認有違規行為而舉發。
- 民眾檢舉舉發:民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1 檢舉,經查證屬實後舉發。
第 三 題25 分
請分別說明交通事故分類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之定義?
交通事故處理人員抵達現場,應將車輛停於適當位置,打開警示燈提醒來往人、車注意,現場道路應予適當管制,疏導人、車通行,並應注意哪些現場保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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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部分:一是道路交通事故的 A1、A2、A3 分類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稱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二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對處理人員抵達現場後的保護、管制及跡證保全要求。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於民國111年及113年有重要修正,解題仍依民國110年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先用人員傷亡情形區分 A1、A2、A3,再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判斷是否達重大事故標準。現場保護則依處理流程作答:先警示與設置警戒、再管制疏導、同步保全易變跡證,現場必須變動時先記錄原狀。
一、交通事故分類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
- **A1類:**造成人員當場或二十四小時內死亡之交通事故。
- **A2類:**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二十四小時死亡之交通事故。
- **A3類:**無人受傷或死亡,僅有車輛、財物損失之交通事故。
分類的關鍵在於傷亡結果及死亡時間;A3不包括任何人員傷亡的事故。
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之定義
依民國110年《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交通事故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即屬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 **人員傷亡達一定數量:**死亡人數三人以上,或死亡及受傷人數合計十人以上,或受傷人數十五人以上。
- **危險物品事故:**運送的危險物品發生爆炸、燃燒,或有毒液體(氣體)、放射性物質洩漏等事故。
各項為擇一標準,符合其中一項即可。民國110年條文尚未將重大財產損失或特定肇事逃逸案件列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標準;民國111年增訂相關情形,民國113年再修正事故定義及重大事故規定。
三、抵達現場後的現場保護事項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10點至第13點,處理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 **停車警示、設置警戒:**將處理車輛停於適當位置,打開警示燈;在適當距離放置明顯標識,並於周圍設置警戒物。夜間應使用反光標誌或警示燈號,以維護現場及處理人員安全。
- **適當管制並疏導通行:**管制範圍須兼顧交通安全與證據保全;
第 四 題25 分
酒駕肇事嚴重威脅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內政部警政署將取締酒後駕車違規列為重點工作,要求各警察機關強化各項預防及執法作為,希能遏阻民眾酒後駕車之僥倖心理,減少酒駕肇事。
請說明警察執行酒駕取締之處理程序?若汽車駕駛人拒絕配合實施檢測者,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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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攔停、檢測酒精濃度及處理拒測的法定程序。作答要把握兩個原則:攔停與檢測須有法定依據並符合比例原則;拒測須先勸導、告知法律效果,再依法處理。
依民國 110 年適用的《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刑法》第 185 條之 3,以及警政署「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作答。以下法規與罰則均以命題當年為準;酒駕拒測罰則其後曾修正,現行法已修正。
解題方法:依執法流程分段說明
一、勤務規劃與攔停
- **勤前準備:**確認酒精測試器、攝影錄音設備及警示、導引器材可正常使用,並做好任務分工與安全部署。
- **設置攔檢點:**計畫性勤務應設置告示牌、警示燈、交通錐等,並全程錄影蒐證;攔檢應注意道路條件及人車安全。
- **攔停車輛:**警察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攔停應符合比例原則。
- **初步觀察:**觀察駕駛人是否有酒味、言語或行為異常、行車不穩等情形。若判斷未飲酒,應讓車輛通過;除另有明顯違規事實外,不得藉此任意擴大交通稽查。
二、實施酒精濃度檢測
- **檢測前告知:**詢問飲酒或服用類似物的結束時間。原則上距檢測已達 15 分鐘即可檢測;未滿 15 分鐘或未告知時間者,應告知可漱口或待滿 15 分鐘再測,並提供漱口。若要錄音、錄影或照相,應事先告知。
- **器材與程序:**使用合格酒精測試器及新吹嘴,說明操作方式與注意事項,請駕駛人依指示吐氣。若吹氣不足或檢測失敗,應說明原因並請其重新配合。
- **告知結果:**檢測完成後告知結果,並請受測者在酒精測定列印紙上簽名確認,依規定留存。
- 依檢測結果處理:
- 無飲酒或未達處理標準:人車放行。
- 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 0.15 毫克以上、未滿 0.18 毫克,且未肇事、無不能安全駕駛情形:依當年作業程序勸導並填具勸導單。
- 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 0.18 毫克以上、未滿 0.25 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 0.03%以上、未滿 0.05%: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製單舉發,並移置保管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