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警察特考四等 交通警察人員 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考古題詳解

110 年・警察特考・四等・交通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第 一 題20 分

婦人甲急促跑來派出所報案,稱其機車置物箱內的皮包遭竊,內有身分證、信用卡、金融卡等重要證件,且發現置物箱鎖已遭破壞,遺留一把疑似作案之工具。你擔服備勤勤務,奉派前往處理,針對全案你應如何處置?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一般竊盜案件的受理、現場處理、證物保全與被害人權益。處理順序是:先保護人身及現場,再確認案情與跡證,通知偵查人員採證,完成報案及案件紀錄,並協助被害人降低證件遭冒用的風險。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作業規定為準。依刑法第 320 條,竊取他人動產為竊盜罪;若以破壞機車置物箱鎖等方式破壞安全設備而竊取,涉及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2 款加重竊盜罪。竊盜罪為非告訴乃論案件,警方受理後應依法調查,不以甲提出告訴為前提。

解題方法與處置程序

一、受理報案,派員到場並回報

先確認甲的身分、聯絡方式、機車停放位置、發現遭竊的時間,以及皮包和各項證件、卡片的內容。依勤務指揮及案件處理程序前往現場,向勤務指揮中心及主管回報處理情形;如現場位於他轄,仍應先採取必要的現場處置,並通報管轄單位接續偵辦。

二、保護現場,避免跡證遭到破壞

到場後先了解現場有無人身安全或交通安全問題,再對遭破壞的置物箱及遺留工具周邊實施必要警戒,避免無關人員靠近、碰觸或移動物品。提醒甲及在場人員暫勿觸碰鎖具、工具及置物箱內外可能留有跡證之處。

應先以適當方式記錄現場狀況,例如拍攝機車、置物箱、鎖具破壞處及工具所在位置,並記錄發現時間、位置及現場變動情形。不要為了查看工具而徒手拿取,也不要自行清潔、試用或移動工具。

三、通知偵查人員到場採證,妥善處理遺留工具

遺留工具與被破壞的鎖具,均可能留有指紋、DNA或其他鑑識跡證。應儘速通報偵查隊或鑑識人員到場勘察、採證,並向其完整說明現場狀況及已採取的保全措施。

工具如須由警方採取或扣押,應依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證物處理規定辦理,記錄取得的時間、地點、狀態及經手人,妥善包裝、封緘與交接,維持證物保管紀錄。不得因其外觀疑似作案工具,就逕自認定行為人或犯罪事實。

四、詢問案情、清點損失並蒐集線索

詢明並記錄: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0 分

夜間你與派出所警網在轄區執行路檢勤務,依任務分配擔任攔車的工作。當一切就緒,開始執行攔車,判斷來車是否攔停之要件為何?試舉出三種判斷要攔停的具體態樣。當車輛經攔停後,得實施哪些措施?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路檢勤務中「何時可以攔停車輛」及「攔停後可採取哪些措施」,重點是區分兩種法律依據:

  1. 指定路段、管制站的一般性路檢:依民國 110 年《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警察得對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的人查證身分;指定須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為限,並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依同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查證身分時得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2. 針對特定車輛的攔停:依同法第 8 條第 1 項,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得予攔停並採取法定措施。

因此,路檢點可以依法對行經指定地點的車輛進行一般性攔停;在現場判斷個別車輛是否攔停時,應留意是否有具體危害徵象,不能只憑員警主觀感覺或任意挑選車輛。

解題方法:先判斷攔停依據,再列舉攔停後措施

作答時先說明路檢點須依法指定,再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整理個別車輛的攔停理由。題目要求三種具體態樣,應舉出可由外觀、行車狀況或現場事實辨識的危害情形。車輛停妥後,再列明查證、檢查及酒測等法定措施,並補充強制駕駛人或乘客離車、檢查車輛的額外要件。

判斷攔停的要件與具體態樣

一、法定要件

依民國 110 年《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第 1 項,須有下列情形之一:

  • 車輛已發生危害;或
  • 依客觀、合理的事實判斷,車輛易生危害。

此處的「客觀合理判斷」須有可說明的現場事實作為基礎,不能僅以夜間路檢、車輛外觀特殊,或駕駛人看起來可疑,作為個別攔停的充分理由。若是在依法指定的管制站執行一般性路檢,則另依同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第 7 條辦理。

二、三種具體態樣

  1. 車輛已造成事故或其他危害:例如車輛肇事後仍繼續行駛,或已撞損設施、造成他人受傷。
  2. 行車狀況顯示容易發生危害:例如車輛蛇行、逆向、闖紅燈,或駕駛人疑似酒醉而有明顯危險駕駛情形。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20 分

你是分局偵查隊小隊長,接獲分局通報,率領值班小隊會同線上派遣之派出所員警同仁,前往防制街頭聚眾鬥毆。發現夜店內有民眾甲等 6 人與乙等 10 人,飲酒後發生口角爭吵,進而相互鬥毆;你於現場應該如何處理?又其相關之法律依據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接獲夜店多人鬥毆通報後,如何在迅速制止暴力、保護生命身體、蒐證究責及保障人權之間,依比例原則採取適當處置。

題示有甲方 6 人、乙方 10 人,在夜店飲酒後爭吵並相互鬥毆。夜店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如現場有三人以上聚集施強暴脅迫,並符合相關犯罪要件,應評估刑法第 150 條聚眾施強暴脅迫罪。雙方互相鬥毆,另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7 條第 2 款;如有受傷、毀損或其他犯罪事實,並應分別調查。

以下法律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刑法第 150 條於民國 109 年修正,110 年考試時適用修正後條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7 條後續曾有修正,作答仍以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依現場處置順序作答

一、迅速集結警力、建立指揮與安全部署

抵達現場後,先掌握鬥毆人數、所在位置、是否持有刀械或其他危險物品、是否有人受傷,以及是否有同夥持續聚集等情形。依現場狀況指揮小隊與派出所員警分工,必要時請勤務指揮中心調派支援警力,並通報救護人員到場。

處置時應注意自身及其他民眾安全,避免警力被分割或遭攻擊;如有危險物品,應優先控制持有者及危險源。

二、立即制止鬥毆、分隔雙方並排除危害

以明確口令命令停止鬥毆,迅速將甲、乙雙方分隔,控制仍持續攻擊、煽動或阻撓執勤者。必要時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採取管束或其他必要措施,但須符合實際危害情形,並遵守比例原則。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對於「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警察得為管束;同條並規定,危險或危害結束時應終止管束,管束最長不得逾 24 小時,並應即時通知或交由家屬、關係人或適當機關(構)或人員保護。管束不是逮捕的替代品,也不得只因當事人飲酒就一律管束。

另依同法第 3 條,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達成目的所必要的限度,並應採取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的適當方法。

三、救護傷患、控制現場並保全證據

確認有無傷患,通知救護車或協助送醫,並記錄傷勢、送醫時間及醫療處置情形。勘察現場有無血跡、破損物品、刀械或其他危險物,妥善保存相關跡證,避免現場遭破壞。

同步蒐集夜店監視器、周邊監視器及行車紀錄器影像,查明影像保存位置並儘速保全;訪查店家、保全及目擊者,記錄各人的位置、行為、言詞及衝突經過。蒐證應聚焦個別行為,不能只依「在場」或「屬於某一方」推定其有犯罪。

四、查明身分及個別行為,依法逮捕或調查

分別查明甲方、乙方及現場其他人員身分,釐清誰是首謀、實際下手者、在場助勢者、勸阻者或單純在場者。依蒐證結果調查是否成立下列責任:

  1. 刑法第 150 條聚眾施強暴脅迫罪:民國 109 年修正後,須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而施強暴脅迫。題示夜店及多人互毆,應就聚集情形、施暴行為及各人參與情節蒐證;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 題2 分

你擔任值班勤務,受理民眾報案指稱其營業場所大門遭不明人士槍擊,而人員並未受傷。你受理後要陳報時,本案應屬下列何種刑案?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中的刑案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規定第 2 點將「對物或場所之槍擊案件」列為特殊刑案。

題目指出營業場所大門遭槍擊,且無人受傷。槍擊對象是「場所」,符合特殊刑案的分類要件;有無人員傷亡,不影響此分類。

解題方法

先辨識槍擊對象,再套用刑案分類:槍擊若針對人,須依具體案情判斷是否涉及故意殺人、重傷害等重大刑案;若是對物或場所開槍,則依規定列為特殊刑案。本題的標的是營業場所大門,故應選特殊刑案。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 題2 分

你擔任派出所值班勤務時,除了相關應勤簿冊的檢視外,有關槍械彈藥查核清點事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分駐(派出)所常用勤務執行程序彙編》中的「槍械彈藥查核清點作業程序」,重點是槍械彈藥的鑰匙保管、領還槍證核對,以及庫存裝備彈的封存管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作業程序的注意事項:鑰匙應由值班人員隨身攜帶;領槍時放置領槍證,還槍時取回;槍與證不得同時存放,也不得發生無槍無證;未列入勤務交接的裝備彈,則由所長蓋章、標示日期封存並集中保管。與規定不符者即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 題2 分

你是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派出所值班人員,有高雄市居民開車北上訪友,其汽車於三重區遭竊,親自至派出所報案,本案如何處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民眾向警察機關報案,不因案件發生地或報案人住所不在受理單位轄區,就要求民眾自行前往管轄單位;受理單位應立即受理、妥適處理,並依規定通報及移轉案件資料。

題目中,汽車失竊地點在三重區,屬他轄案件;但報案人已親自到海山分局派出所報案,值班人員仍應依單一窗口原則受理,再辦理必要的通報、移轉及後續管制作業。

解題方法

先辨認案件性質:這是汽車失竊刑案。再確認報案人已到警察機關臨櫃報案,案件發生地則在受理單位轄區外。依單一窗口原則,應先完成受理及必要處置,再將案件資料依規定轉送管轄單位續辦。判斷重點是「受理窗口不受轄區限制」,而非由報案人自行尋找案件管轄單位。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 題2 分

你是警勤區員警,在實施警察勤務區訪查工作時,下列作為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勤區員警執行訪查的工作內容,以及訪查的時間與進入處所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訪查包括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員警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規定時間執行,且須經適當人員同意並引導,始得進入處所。

解題方法

先區分選項是在描述「訪查工作內容」還是「執行限制」。治安人口查訪、安全防護服務、與諮詢對象聯繫,均屬規定的工作項目;若選項主張可以不受同意而進入民宅,或在規定時間以後訪查,就違反程序要求。

選項分析

(A) 查訪治安顧慮人口及記事人口,掌握其動態:正確。 《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第 3 點將查訪治安顧慮人口及記事人口、有效掌握其動態,列為犯罪預防工作。相關查訪仍應依各該法令規定辦理。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 題2 分

你擔任巡邏勤務,接獲分局勤務指揮中心通報前往處理民眾甲、乙互毆案件。你到現場時,2 人仍在扭打,下列處置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到場處理現行互毆時,應如何制止危害、何時得採取管束,以及互毆在《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的違序行為分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遇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的情形,警察得為管束。管束是為了制止危害、預防傷害的即時措施,須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且危險或危害結束時即應終止。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7 條則規定,互相鬥毆者,屬於妨害他人身體財產章的違序行為;它不是「妨害安寧秩序」章的行為。

解題方法

先依題目事實判斷現場仍有沒有立即危害:甲、乙還在扭打,警方應先制止;若非管束無法預防傷害,得依法管束。再辨認違序行為的法定章節:互毆直接對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7 條第 2 款,章名是「妨害他人身體財產」。因此,選項 D 將章節分類寫錯。

選項分析

(A) 即時制止甲、乙之互毆行為:正確。 警方到場時互毆仍在進行,現場有身體傷害的立即危險。警察應即時制止,並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8 條採取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的必要措施。

(B) 在符合比例原則下,得將甲、乙予以管束:正確。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3 款,暴行或鬥毆若非管束不能預防傷害,警方得管束。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6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警員,擔服巡邏勤務時,遇有民眾報案,經詢並非在本轄發生之案件,下列處理方式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的受理原則:民眾報案不因案件發生地不屬本轄而遭拒絕或推諉;員警遇到急迫情形須即時處置,其他情形則依規定引導至最近的報案窗口。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作業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問「何者錯誤」,可抓住「非本轄」與「報案人要求派員到住所」兩個關鍵。逐項判斷是否符合當年要點:非緊急案件要求員警到住所製作文書,規定是視警力及個案事實斟酌處理,並非一律要求報案人到派出所。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非緊急案件中,報案人以電話要求警察機關派員至其住所製作相關文書資料,應視警力及個案事實自行斟酌處理。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7 題2 分

假設你擔任某分局交通分隊分隊長,某日接獲民眾報案於轄內發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時,下列處置作為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分隊長接獲重大交通事故報案後的派遣、通報、救護與現場指揮。判斷重點是:應迅速派員並依需要請求支援、通知救護及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幹部則應掌握現場狀況、協調處理工作,不宜只因認為承辦員警「處理速度太慢」,便逕行指派他人接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範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警察機關事故處理作業要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於民國 113 年有修正,解題仍依題目指定的 110 年規範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各作為是否符合重大事故處理的基本順序:

  1. 先派員到場並向上級通報,視需要請求支援。
  2. 依事故性質通知相關人員,協助救護及現場蒐證。
  3. 現場幹部應指揮、協調並協助排除處理障礙;人員調整須依現場需要妥善安排,不能僅以「速度太慢」作為立即換手的理由。
  4. 有傷者時,迅速通報消防機關救護。

依此判斷,C 的處置方式不當。

選項分析

(A) 正確。 接獲重大事故報案後,應立即派員趕赴現場,同時向上級報告,並依事故規模、人力需求及現場狀況請求支援。這符合迅速到場、逐級通報及必要時增援的處理原則。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8 題2 分

你是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某派出所員警,於處理各類刑事案件時,下列哪類刑案及案件內容可以發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案件偵查中的新聞發布界線。偵查不公開是原則;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對於具重大公共性、確有說明必要的案件,才得在必要範圍內適度發布。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的偵查不公開規範及警察機關處理刑案新聞的相關規定,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或屬社會矚目的案件,得於必要範圍內發布;犯罪嫌疑人的具體供述則屬偵查中不宜公開的事項。發布時仍須注意必要性、比例原則、當事人隱私與無罪推定。

解題方法

先辨別選項是在問「一般個案資訊」或「重大公共事件」。一般施用毒品、普通竊盜案件,僅憑案由或查獲事實,通常不足以構成新聞發布的必要性;嫌疑人供述更屬偵查內容,不應公開。只有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社會矚目的案件,符合必要性並經適當審核後,才可能發布適度資訊。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9 題2 分

你為派出所警員,於受理偵辦詐欺案件時,下列處置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受理詐欺案件的處置原則:警察應便利民眾報案,並依案件性質採取帳戶警示、金融聯防及向上溯源等措施。若案件發生地或管轄地不同,仍應依法受理並妥適移轉,不能要求被害人自行前往他轄報案。

本題涉及詐欺案件受理與偵辦實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作業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處置是否符合警察受理案件及偵辦詐欺的原則。前三項均屬受理或偵查的適當作為;第 (D) 項把跨轄案件的處理責任推給被害人,違反便民受理原則,故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0 題2 分

你為刑事警察大隊科技偵查隊偵查佐,偵辦一件網路詐騙案,下列何項偵查作為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網路犯罪現場的數位證物蒐集觀念。現場蒐證不能只注意電腦、手機或硬碟等電子設備;紙本資料也可能記載帳號密碼、網銀資訊、交易紀錄、聯絡方式、驗證碼或操作流程,足以協助釐清犯罪手法與證據關聯。

涉及法規與警察偵查作業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作業規範為準。本題重點在數位證物蒐證與現場勘察原則,無須套用特定計算公式。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現場證物保全與蒐集的基本原則:隔離嫌疑人與證物,避免證物遭破壞或污染;記錄現場狀態;並全面檢視可能與案件有關的物品。網路詐騙案的證據可能同時存在於數位設備與紙本資料中,因此將紙張一概排除,便是錯誤作法。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1 題2 分

某民眾告稱鄰居甲 10 天前搶奪他皮包,經依法通知調查,你對犯罪嫌疑人甲詢問筆錄時,下列程序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應告知的權利,以及「犯罪嫌疑人」與「被告」在程序權利上的差異。涉及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31 條及第 198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應告知其涉嫌的犯罪罪名、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以及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其中,保持緘默的告知內容是:「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是在問警詢時的法定告知事項,再逐一檢視選項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尤其要分清楚:

  • 「得選任辯護人」是犯罪嫌疑人應受告知的權利。
  • 「得選任鑑定人」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特定鑑定程序中的權利,並非警詢時應告知的權利。
  • 「公設辯護人」並非所有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自行選任;其適用有法定條件。

選項分析

(A) 詢問時不宜告知甲所犯罪名:錯誤。 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規定,訊問被告前應告知其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亦應踐行相關告知程序。因此,不是「不宜告知」,而應告知甲涉嫌的犯罪及所犯罪名。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2 題2 分

你是分局偵查佐,持法官核發之毒品案搜索票執行搜索,應搜索人甲,應扣押物為毒品等相關物品,應加搜索處所為甲住處。抵達時甲及其友人乙、丙適駕車同返甲住處,下列處置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搜索票的效力範圍,應區分「搜索對象」與「搜索處所、物件」:

  • 搜索票所載的應搜索人、應搜索處所及應扣押物,界定搜索權限。
  • 搜索票指定搜索甲住處,並不當然授權搜索與甲同行的友人,亦不當然授權搜索其所乘車輛。
  • 對乙、丙進行盤查,須另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的法定要件;盤查與刑事搜索是不同的職權措施。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幹所載搜索票內容逐項核對:應搜索人是甲、應搜索處所是甲住處、應扣押物是毒品等相關物品。再看甲與乙、丙同車返家,是否因此使乙、丙或車輛也落入搜索票效力範圍。單純同行或同車,不會自行擴張搜索票的對象與處所範圍;車輛也不能只因出現在甲住處附近,就視為搜索票指定的處所。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3 題2 分

你轄區內有堂兄弟甲、乙因相處不睦,衍生乙毆傷甲,涉及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傷害案。你受理偵辦本案,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普通傷害罪的告訴乃論性質、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家庭成員範圍,以及警察受理告訴、告訴撤回與移送案件的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告訴人可以撤回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撤回須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但警察不能因告訴撤回,就自行把已受理的刑事案件結案,仍應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官處理。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所稱家庭成員,包括四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堂兄弟屬四親等旁系血親,因此也在該法家庭成員範圍內;是否同住並非判斷這項親屬關係的要件。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明示為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傷害案,判斷其為告訴乃論之罪;再分別檢視:

  1. 甲、乙的堂兄弟關係是否落在家暴法家庭成員範圍。
  2. 甲尚未提告或已撤回告訴時,警察應如何製作紀錄、處理案件。
  3. 調解是否能取代刑事案件移送程序。

依此判斷,堂兄弟關係並未排除家暴法適用;而告訴撤回也不使警察取得自行結案的權限,因此選項 C 正確。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4 題2 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有關舉發及處理相關時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關於違規舉發期間、民眾檢舉期限,以及移置保管車輛公告與拍賣程序的法定期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一般違規的舉發期間為 3 個月;民眾檢舉另有行為終了後 7 日的期限,並非 5 日。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所載期間與法定程序:

  1. 一般違規行為及連續、繼續行為,核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的舉發期間。
  2. 車輛移置保管後的領回、公告及拍賣程序,核對同條例第 85 條之 3。
  3. 民眾檢舉期限,核對同條例第 7 條之 1。選項若將法定天數寫錯,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日起,逾 3 個月不得舉發。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5 題2 分

你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路上一台速度緩慢且車行狀態顯不穩定的車輛,經鳴警笛示警攔下該車後,發現駕駛人滿身酒味且意識不清,欲對其進行管束時所應注意的程序與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對酒後意識不清、可能危及本人或他人安全者,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實施管束時的程序與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規定,警察對符合特定危害情形者得予管束;管束期間不得逾 24 小時,並應於管束原因消滅時立即終止。執行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的身體及所攜帶之物;必要時,得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的戒具。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中的「意識不清」與酒醉狀態,判斷題目是在考警察職權行使法上的管束措施,再逐一檢核選項是否符合該法的執行方式與時間限制。關鍵在於:管束不是可以無限期進行,除須在原因消滅時立即終止,總時間也不得超過法定上限 24 小時。

選項分析

(A) 執行管束時,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正確。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允許警察於執行管束時,檢查受管束人的身體及其所攜帶之物。此項檢查應以管束執行所需為限,並依相關程序妥適進行。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6 題2 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有關「慢車」種類中對「自行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及第 69 條之 1 對自行車種類、電動自行車規格與型式審驗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當時「自行車」包括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三類。兩種電動自行車的區別,在於動力來源:電動輔助自行車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電動自行車則以電力為主。二者都須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始得行駛道路。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把「自行車種類」說完整,再核對兩種電動車的重量限制與動力特性,最後確認審驗規定。民國 110 年法規下,電動輔助自行車重量上限為 40 公斤;電動自行車重量上限為「含電池 40 公斤以下」。第 69 條之 1 則明定兩者均須完成檢測、型式審驗並黏貼合格標章。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自行車不只有電動輔助自行車與電動自行車,尚包括「腳踏自行車」;漏列一類。
  • (B) 錯誤。 電動自行車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 25 公里以下的描述正確,但民國 110 年規定為車重含電池在 40 公斤以下,並非本選項所述的「車重含電池在 40 公斤以下」以外的限制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7 題2 分

你正處理一件酒後駕車肇事案件,肇事駕駛甲帶有酒氣,但行為舉止正常,卻不願意配合實施呼氣檢測。你將甲送交醫院實施抽血檢測,後續作為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酒後駕車肇事、拒絕呼氣檢測時,刑事偵查與交通違規舉發的處理程序。題幹指出甲「酒氣明顯、行為舉止正常」,且已送醫抽血,問後續何者錯誤;依題目指定的官方答案,錯誤在於抽血後讓甲先行返家,等待檢驗結果再到案。

解題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與相關作業程序為準,包括《刑法》第 185 條之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及取締酒後駕車相關作業程序。拒絕呼氣檢測,涉及交通違規拒測舉發;若另有不能安全駕駛的客觀情狀,則須依刑事程序調查,製作相關筆錄與觀察紀錄,並將案件移送偵辦。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條處理線:一是拒絕酒精濃度測試的交通違規舉發;二是酒後駕車肇事是否涉及刑事犯罪的偵查。甲雖拒絕呼氣檢測,但題目已說明他是肇事駕駛,並由警方安排抽血檢測,後續仍須完成調查及相關紀錄,不能只等醫院報告出來後再通知到案。

判斷選項時,檢視各項是否符合「拒測舉發」及「刑事案件調查」的要求。製作筆錄、觀察紀錄表及依規定舉發,均屬應辦事項;讓甲抽血後直接返家、待結果出爐才到案,則不符合題目所涉案件的後續調查處理方式。

選項分析

  • (A) 製作甲之談話紀錄表或調查筆錄:正確。 肇事駕駛拒絕呼氣檢測並接受抽血檢測,警方仍應調查案件事實,記載肇事經過、飲酒情形、拒測過程及甲的陳述等。依案件性質製作談話紀錄表或調查筆錄,作為後續偵辦資料。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8 題2 分

你為分局偵查佐,主辦偵破一件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組織犯罪集團案,在發布刑案新聞時,必須注意遵守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發布偵辦刑案新聞時,如何兼顧公共資訊需求、偵查不公開及當事人權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應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及警察機關處理刑案新聞的相關規定,掌握案件資訊能否公開、由誰發布,以及是否須事先徵詢檢察官意見。

案件涉及兒童或少年時,須特別保護其身分及隱私;重大案件受到社會關注,並不代表可以揭露兒童、少年相關內容。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中的注意事項分成三類判斷:

  1. 檢察官指揮案件:發布新聞前應事先徵詢檢察官意見;不等於一律先向檢察官報告並取得指示。
  2. 新聞發布程序:應落實發言人制度,影音資料等也須依規定審核核准。
  3. 兒童及少年權益:涉及其身分或可識別資料時,不能以案件重大或具有新聞性為由逕行公開。

依此檢視選項,將「徵詢意見」說成「先報告」的 A 不精確;D 認為涉及兒童及少年仍可發布,違反保護原則,是題目所問的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9 題2 分

依據 A1 及 A2 類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作業程序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處理證明文件或資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事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交通事故資料的法定時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

  • 事故現場得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 事故 7 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 事故 30 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所列的兩種資料,對照其法定申請時間:現場圖、現場照片是事故 7 日後;初步分析研判表是事故 30 日後。再比對選項中的 10 日、14 日、20 日與 30 日,即可判斷只有 (D) 符合規定。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0 題2 分

甲駕駛小客車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撞擊橫向穿越路口乙之機車,造成 A2 車禍,乙受傷送醫。你獲報前往處理,目擊證人說甲車速度很快,甲稱時速只有 40 幾公里,下列何者無法有效釐清甲車之行車速度?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交通事故現場處理時,哪些資料可以用來研判車輛行車速度。可分為兩類:

  • 客觀跡證:煞車痕、監視器影像、車輛及散落物的停止位置等,可供測量、比對或重建事故過程。
  • 人員陳述:駕駛人與證人的筆錄可記錄各自說法,但陳述本身不能直接測量或計算車速。

本題涉及事故調查與跡證研判,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實務為準;題目不涉及需要援引特定法條或公式的計算。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無法有效釐清甲車之行車速度」,應辨別各選項能否提供可供客觀判讀的速度證據。煞車痕可供估算,影像可供觀察或分析,車輛倒地位置可配合現場資料重建事故;筆錄則主要呈現當事人與證人的主觀陳述,難以單獨確認實際車速。

選項分析

(A) 測量甲車之煞車痕長度:錯誤。 煞車痕長度可作為研判車速的客觀跡證之一,並可配合路面狀況、坡度、輪胎與車輛狀況等資料估算。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

110 年警察特考四等・其他類科的《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