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鐵路特考佐級 材料管理 政府採購法大意 考古題詳解

109 年・鐵路特考・佐級・材料管理
試題代碼 政府採購法大意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種採購案,廠商經提出異議後,不服異議處理結果,不得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的異議、申訴制度,關鍵是分辨一般採購爭議與特別爭議,並判斷申訴是否受公告金額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政府採購法》第 76 條第 1 項,廠商對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的異議處理結果不服,原則上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但同條另規定,爭議屬第 31 條所定押標金不予發還或追繳者,不受公告金額限制。

此外,第 102 條就機關依第 101 條通知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的程序另設申訴規則:廠商不服異議處理結果,無論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均得申訴。

民國 109 年的公告金額為新臺幣 150 萬元。因此,一般採購爭議未達 150 萬元,原則上不能依第 76 條提出申訴;但第 31 條押標金爭議及第 101、102 條案件不受這項金額限制。

解題方法

先辨認爭議性質,再套用相應的申訴規則:

  1. 若屬第 101 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案件,依第 102 條判斷,不受公告金額限制。
  2. 若屬第 31 條押標金不予發還或追繳案件,依第 76 條但書判斷,也不受公告金額限制。
  3. 其餘一般招標、審標、決標爭議,須是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才可依第 76 條申訴。

套用各選項後,只有未達公告金額的一般決標爭議,沒有落入特別例外,因此不得向申訴會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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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關於減價收受,機關得就不符項目計算減價金額,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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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減價收受」時,機關如何計算不符項目的減價金額。廠商履約結果雖有瑕疵或不符契約,但若符合減價收受的要件,機關得依規定收受並扣減價金。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8 條規定,減價金額得依契約價金、所受損害、市價或其他合理方式計算;減價收受並應按不符項目的情形加計一定比例的違約金。計算時著眼於不符項目造成的價值差異或損害,不以廠商因履約取得的利益作為減價金額計算基礎。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何者錯誤」,再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屬於減價金額的計算基礎。前三項都以契約、不符所造成的損害或市場價值為衡量依據;「廠商所得利益」則是廠商端的收益,不是該規定所列的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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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員工逾百者,於履約期間應進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未進用者需繳納代金。關於此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719 號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19 號解釋對政府採購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及繳納代金規定的合憲性判斷,並辨別解釋多數意見與不同意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規定,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的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應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原住民進用比例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未達標準者應繳納代金。釋字第 719 號認為,此規定限制廠商的財產權及營業自由,但尚未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也未違背財產權及營業自由的保障意旨。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題目問的是「依釋字第 719 號解釋之意旨」,因此應以解釋文及理由書中的多數意見為準。先確認解釋承認哪些權利受到限制,再判斷它是否認定該限制違憲。題目另以不同企業規模是否造成不公平競爭作為敘述,須留意這類批評主要出現在不同意見,不是多數意見的結論。

選項分析

(A) 正確。 解釋理由指出,要求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限制其增僱或選擇受僱對象,因而限制其營業自由。但多數意見認為,此限制尚未過當,與營業自由的保障意旨並無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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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關於採購申訴審議作成之審議判斷,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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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採購申訴審議判斷」的法律效力、後續救濟方式,以及招標機關收到審議判斷後另為處置的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當時《政府採購法》第 83 條規定,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第 85 條則規定,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時,招標機關應於法定期限內另為適法處置。廠商不服審議判斷,得依行政訴訟程序尋求救濟。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引用的規定是否正確,再檢查救濟期限及起算點:

  • 審議判斷的效力規定在《政府採購法》第 83 條,不是第 85 條;效力是「視同訴願決定」,不是「視同請願決定」。
  • 第 85 條的另為適法處置期限,在命題當年是收受審議判斷書之次日起 20 日內,不是 30 日。
  • 不服審議判斷,得於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選項分析

(A) 申訴廠商不得再行救濟:錯誤。 審議判斷不代表救濟程序完全終結。廠商不服審議判斷,仍得依行政訴訟法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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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甲廠商承攬乙公立醫院機電空調電信工程,並分別與三家協力廠商簽約,由該三家協力廠商依乙公立醫院工程規範各別進行機電、空調、電信工程;甲廠商每期領款後,依該三家協力廠商估驗內容扣除 15% 管理費,發給估驗款。試問甲廠商可能違反政府採購法何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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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的轉包禁止。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將全部或主要部分轉包。

同法第 65 條所稱轉包,是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的全部或主要部分交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分包則是將部分工作交由其他廠商履行,得標廠商仍須負責管理並履行主要部分。

解題方法

判斷重點不是協力廠商是否簽約或甲廠商是否扣取管理費,而是看甲廠商是否把全部或主要部分的工程實際交由他人履行。

題幹指出,甲廠商分別與三家協力廠商簽約,並由三家依乙公立醫院的工程規範,各自進行機電、空調、電信工程。三家承作的範圍涵蓋本件工程的主要內容;甲廠商僅在領款後扣除管理費,再發給各協力廠商估驗款。依題目設定,這呈現甲廠商將契約主要部分交由協力廠商履行,符合轉包的判斷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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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倘有廠商以招待採購承辦人員至酒店消費、投宿汽車旅館等方法,促成採購契約之成立,機關得為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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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59 條禁止廠商以不正利益促成採購契約成立的規定。廠商以招待採購承辦人員至酒店消費、投宿汽車旅館等方式促成契約,屬於以「其他不正利益」促成採購契約成立。

依民國 109 年適用的《政府採購法》第 59 條,廠商違反此項禁止規定時,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二倍的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扣除者,得通知廠商限期給付。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描述的是廠商提供利益,且目的在促成採購契約成立。接著對照第 59 條的法律效果: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扣除二倍不正利益。選項中「終止契約」符合該條所列處置,因此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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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可藉由評分機制,淘汰資格、規格及條件不及格之廠商,並就評分達一定分數之廠商,以價格競爭機制辦理決標,屬於何種決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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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評分及格最低標」與「最有利標」的區別。題幹指出,先用評分機制淘汰資格、規格或條件不合格的廠商,再讓評分達到門檻的廠商以價格競爭決標;這正是評分及格最低標的作法。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用語為準。評分及格最低標係先設定評分項目與及格標準,評分合格者再依價格決標;它仍以價格競爭作為決標依據。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步驟即可判斷:

  1. 評分先篩選:淘汰資格、規格及條件不合格,或評分未達及格標準的廠商。
  2. 合格者比價格:對評分及格的廠商,以價格競爭方式決標。

「評分及格後,再以價格決標」是本題的辨識關鍵,因此選評分及格最低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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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得就何者事項採取分段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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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42 條第 1 項的「分段開標」。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得就資格、規格、價格採取分段開標。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列舉的三個開標事項,再逐一比對選項。法條用語是「規格」,並未將「規範」或「同等品」列為分段開標的事項;選項中完整列出資格、規格、價格者,即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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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二家以上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此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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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採購法》第 25 條的「共同投標」定義。二家以上廠商共同具名投標,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並連帶負履約責任,符合共同投標的法定特徵。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題幹中的三個關鍵線索:「二家以上廠商」、「共同具名投標及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這些都是共同投標的識別要件,與題目描述完全相符,因此選共同投標。

選項分析

  • (A) 共同供應契約:錯誤。 指機關為統一、簡化採購程序,與廠商訂定供應契約,供其他機關在契約期間內依約訂購;重點是多個機關可依契約採購,不是多家廠商共同投標及連帶履約。
  • **(B) 開口契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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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關於廠商提出異議之處理,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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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的廠商異議程序,重點是機關處理異議的期限與方式,以及異議逾期時的法律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第 2 項,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 15 日內適當處理,並以書面通知異議廠商。至於異議逾越法定期間的效果,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05 條,機關「應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廠商;同細則第 105 條之 1 則規定,即使決定不受理,機關仍得評估異議事由,認為有理由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何者錯誤」,再逐項對照兩組規定:

  1. 機關收到異議後的處理期限、通知方式及教示要求。
  2. 異議逾期時,機關是不受理還是可以選擇不受理。

關鍵在於區分「應」與「得」:逾期異議依法應不予受理,並非機關可自行選擇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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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政府採購法對環境保護之明文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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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對環境保護採購的規定,重點是機關採購取得環保標章的產品時,得在價格上給予一定幅度的優惠。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政府採購法》第 96 條規定,機關得優先採購取得政府認可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的產品,並得允許其價格高於非環保產品一定比率;該比率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明文規定」,再比對法條直接規範的內容:環保標章產品、價格差額、優先採購。法條所定的價格優惠上限為 10%,因此可直接判斷涉及「10% 以下價差」的選項;其餘選項則檢視是否把法條沒有規定的評選加分、優先決標或規格例外加入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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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機關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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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的委員組成規定,並考辨「採購評選委員會」與「評分及格最低標所設審查委員會」的差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4 條,採購評選委員會置委員五人以上,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專家、學者委員不得為政府機關現職人員。

解題方法

先抓住兩個比例/身分規定:委員會組成時,專家學者至少占全體委員三分之一;專家學者不得是政府機關現職人員。再對照各選項的分母、比例及委員會種類,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的三分之一,並非二分之一。此處說的是委員會成立時的組成比例。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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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採購契約倘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如何處理,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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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64 條的政策變更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採購契約得約定: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時,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條文規定的是「終止或解除契約」及「補償損失」,沒有規定機關得因此另行招標,續行原契約未完成的工作。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情形:「政策變更」且「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這正是政府採購法第 64 條的適用要件。再將選項與條文逐一比對: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契約、補償損失,都是條文所列處置;「另行招標續行原約未完工作」則不是第 64 條所定的處理方式,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解除契約:正確。 第 64 條明定,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機關得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 **(B) 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契約: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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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關於政府採購法所定工程履約管理之執行,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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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採購法》第 70 條及第 70 條之 1 所定的工程履約管理責任,以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的設置層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第 70 條要求機關明定廠商在品質管理、環境保護及施工安全衛生方面的責任,並對工程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則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所屬(轄)機關的工程品質及進度。第 70 條之 1 另要求機關在工程規劃、設計階段分析施工危險、編製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並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將設計成果納入招標文件。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對照法條,特別留意誰負責成立查核小組:法條指定的是中央及地方政府,不是每一個招標機關。A、B、C 分別對應履約責任、重點項目檢驗,以及安全衛生費用編列;D 則把成立查核小組的主體擴大成各招標機關,與法條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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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某機關擬採購 30,000 個醫療口罩,考量社會上醫療口罩短缺,為分散履約風險,招標文件規定每家廠商供應之數量之上、下限分別為 15,000 個及 10,000 個,廠商報價時應一併提出可供應數量之明細。試問以上敘述是何種決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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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的複數決標。機關為分散履約風險,可以在招標文件中預先規定由數家廠商得標,並載明各廠商供應數量的上、下限;廠商則依招標文件提出可供應數量。

本題法規說明以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要辨認的是哪一種「決標方式」,再抓招標安排的關鍵:

  • 採購總量為 30,000 個口罩。
  • 招標文件規定每家廠商供應數量的下限為 10,000 個、上限為 15,000 個。
  • 廠商報價時須提出可供應數量明細。
  • 題幹明示以分散履約風險為目的。

這種安排是讓機關得將採購分由數家廠商供應,符合複數決標的特徵。因此,答案為 (D) 複數決標。供應數量可按符合招標文件的決標結果分配,題目不要求計算特定廠商數或分配方式。

選項分析

(A) 共同供應契約:錯誤。 共同供應契約是由機關辦理招標,與得標廠商訂約,供其他機關在契約適用範圍內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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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第 2 項所規定之強制仲裁條款,其適用以何種採購案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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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第 2 項所定的法定強制仲裁適用範圍。這項規定處理的是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申請調解後,機關不同意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的調解建議或方案,致調解不成立時,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的情形。

依民國 109 年適用的規定,題目所問的強制仲裁條款適用於工程採購案件。觸發強制仲裁仍須符合條文所定的調解及機關不同意等條件,並非所有工程採購履約爭議一律必須仲裁。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詞「第 85 條之 1 第 2 項」與「強制仲裁」,再對照該項限定的採購類型。條文針對工程採購設有特別規定;勞務、財物或藝文採購不因屬政府採購,就一併納入這項強制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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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併於統包契約辦理招標之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24 條的「統包」定義。依民國 109 年的法規,機關得基於效率及品質要求,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的「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法條列出的工作項目不包括「監造」。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選項與第 24 條所列的統包工作項目:設計、施工、安裝均在法定範圍內;監造則未列入,因此選「監造」的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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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機關採取公開招標方式之採購,第一次公告僅有一家廠商投標,則機關應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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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的開標家數要件。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機關辦理公開招標,第一次開標原則上須有 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才符合開標要件;未達家數時,不能進入後續審標及決標程序。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是「公開招標」且「第一次公告」,再看投標家數是否達到第一次開標的最低門檻。題目只有一家廠商投標,未達三家,因此未達開標要件,應作流標處理,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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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不定底價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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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46 條與第 47 條的底價規定。原則上,機關辦理採購應訂定底價;第 47 條則列出得不訂底價的三種情形:

  1. 訂定底價確有困難的特殊或複雜案件。
  2. 以最有利標決標的採購。
  3. 小額採購。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上述例外中沒有「巨額採購」這一類。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非屬得不定底價之情形」,可直接對照第 47 條的三種法定例外。選項若與條文列舉情形相符,即屬得不訂底價;未列入者即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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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機關辦理採購,倘發現廠商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情事,下列何者非屬機關得為之處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對於「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的處置。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此情形涉及押標金不予發還、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以及可能的刑事責任;但「中止契約」不是該違規情形的法定處置。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違規行為,再逐一比對選項與相關規定:

  • 《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廠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其押標金不予發還。
  • 同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機關發現此情形,應通知廠商;符合程序要件後,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 同法第 87 條第 5 項規定,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或容許他人借用名義、證件參加投標,涉及刑事責任。

因此,題目問「何者非屬機關得為之處置」,應選與上述規定不相符的 (B) 中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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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擬採限制性招標者,必須在未逾原主契約金額多少比例為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的限制性招標條件。機關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的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的工程,且另行招標會造成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的困難、非由原訂約廠商辦理即不能達成契約目的時,得採限制性招標;追加金額不得超過原主契約金額的 百分之五十。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重述《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的適用情形,抓住條文末段的金額上限即可: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因此選百分之五十的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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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政府採購法定義下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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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2 條「採購」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機關辦理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以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均屬採購。

關鍵在於辨別題目描述的行為是否落在法定列舉範圍內;「承租」屬採購,但「出租」不是機關取得工程、財物或勞務的採購行為。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政府採購法》第 2 條的列舉內容。題幹問「何者並非」,因此找出不在法條所列採購類型中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A) 工程之定作:錯誤選項。 工程之定作是《政府採購法》第 2 條明列的採購類型,屬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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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下列何者辦理採購,毋須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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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的適用主體。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政府採購法》第 3 條,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採購,原則上適用本法;第 4 條另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符合補助金額及比例等條件時,也須適用本法。

判斷時要看機關或組織的法律性質,以及是否落入上述適用範圍。國家文藝基金會是財團法人,並非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題目也沒有說明它接受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4 條條件的補助,因此依本題設定選出它。

解題方法

先分類四個選項:法院屬政府機關、大學屬公立學校、台電屬公營事業,均屬第 3 條所列適用主體;國家文藝基金會則為財團法人,不能僅因名稱中有「國家」二字,就認定其是政府機關。再依題目所問「毋須適用」選出不屬第 3 條列舉主體,且題幹未提供第 4 條適用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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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關於下列採購,何者毋須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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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4 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原則上須同時符合以下兩項條件,才適用《政府採購法》:

  1. 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2. 補助金額達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

民國 109 年的公告金額為新臺幣 150 萬元。另依《政府採購法》第 4 條第 2 項,藝文採購不適用前項規定,但仍應接受補助機關監督。這項排除規定不以補助金額是否達公告金額為前提。

解題方法

先看辦理採購者是否為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若是,直接適用《政府採購法》。若是私人法人或團體,則檢查「補助占比」及「補助金額」兩項門檻;若屬藝文採購,另依第 4 條第 2 項判斷。

選項分析

(A) 錯誤。 國立大學屬公立學校,辦理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其採購總額為 150 萬元、教育部補助 80 萬元,不影響公立學校身分所生的適用義務。

(B) 錯誤。 私立大學是私人法人,須依補助採購規定判斷。教育部補助 120 萬元,占採購金額 120 萬元的 100%,符合「補助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但補助金額 120 萬元未達 150 萬元公告金額,因此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本題問「何者毋須適用」,B 也符合毋須適用的條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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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關於分批辦理採購,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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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14 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判斷分批採購時,要分清楚兩件事:是否屬於意圖規避法令的分批,以及必要分批時採購金額如何計算。

依《政府採購法》第 14 條,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適用而分批辦理採購;確有分批必要者,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應按全部批次的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並依總金額適用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的規定。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按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的專業項目分別辦理者,不屬於《政府採購法》第 14 條所稱意圖規避適用的分批。

解題方法

先抓選項中描述的金額計算方式,再對照《政府採購法》第 14 條:必要分批時,是以全部批次合計的總金額判斷採購金額,不是逐批分別計算。選項 B 把計算方式寫成「分別各批次核計」,因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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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關於其招標文件技術規格之訂定,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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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的技術規格訂定原則,以及第 26 條之 1 的環境保護措施。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機關訂定技術規格,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第 3 項規定,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若無法以精確方式說明招標要求,且已註明「或同等品」等字樣,則不在此限。

另依同法第 26 條之 1,機關得視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以促進自然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為目的,擬定技術規格,並採取節省能源、節約資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等相關措施。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技術規格能否採用特定條件,再對照法條中的「原則禁止、例外允許」:

  1. 特定來源地、商標、設計或型式等,原則上不得要求或提及。
  2. 只有無法精確說明招標要求,並註明「或同等品」等字樣時,才適用例外。
  3. 環保及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措施,法律明文允許機關視採購需要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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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但例外情形得免收押標金,下列何者不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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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第 1 項的押標金例外。原則上,機關應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繳納押標金;但符合法定情形時,可以免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例外包括:

  1. 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
  2. 未達公告金額的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3. 以議價方式辦理的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4. 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的必要或可能。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第 1 項列出的免收情形。題目問「不屬之」,因此選出不在法定例外範圍內的一項。

選項分析

(A) 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採購:屬於例外。 符合第 30 條第 1 項第 2 款「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機關得免收押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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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機關得不予發還投標廠商所繳納押標金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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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押標金不予發還的事由。押標金用來確保廠商依招標規定參與投標及履行相關義務;民國 109 年適用的法規規定,廠商有法定情形時,機關不予發還已繳押標金,或追繳已發還的押標金。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列有以虛偽不實文件投標、借用或容許他人借用名義或證件投標,以及得標後拒不簽約等事由。單純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並非該項所列押標金不予發還的事由。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的法定事由。選項 B、C、D 都能對應條文列舉的情形;選項 A 描述的是廠商遭停權,與押標金不予發還的法定事由不同,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 (A) 投標廠商係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之廠商:錯誤,為本題答案。 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涉及廠商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參與政府採購的資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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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機關辦理採購之招標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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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招標方式的定義,以及公開招標未能取得廠商投標時的後續處理。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公開招標是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選擇性招標則是先以公告辦理資格審查,再邀請符合資格的廠商投標。限制性招標則是依第 22 條所定情形,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解題方法

先辨認三種招標方式的關鍵字:

  • 公開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 選擇性招標:公告辦理資格審查,再邀請合格廠商投標。
  • 限制性招標:符合特定法定事由時,邀請廠商比價或議價。

接著檢查選項是否把某種招標方式的定義移植到另一種方式,或把「可採取的後續方式」說成錯誤程序。

選項分析

(A) 錯誤。 「以公告方式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再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是選擇性招標的定義,不是限制性招標。此選項混淆了兩種招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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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以專屬權利為採購標的,得採下列何種招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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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的招標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遇有「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或研究」等情形,且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專屬權利」是指採購標的受專利、著作權或其他專有權利保護,以致只有特定廠商能提供;此時依法得不經公開招標,改採限制性招標。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關鍵詞「專屬權利」,再對照《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的限制性招標事由。題目詢問的是「招標方式」,因此要選符合該法定事由的方式;不應把決標原則或其他招標安排混為一談。

本題依官方答案,以「以專屬權利為採購標的」對應限制性招標,故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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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關於選擇性招標,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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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的選擇性招標定義、合格廠商名單,以及招標所需廠商家數。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選擇性招標是機關先以公告方式,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再邀請符合資格的廠商投標。依《政府採購法》第 21 條,經常性採購應建立 六家以上合格廠商名單;未列入名單的廠商仍可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機關完成資格審查且合格後,得邀請其投標。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是否把法定家數、名單資格或邀請方式說成「一律如此」,再判斷特定個案資格標是否受一般開標家數限制。

《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原則上要求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才開標;但以選擇性招標辦理特定個案的資格標,僅一家廠商提出資格文件亦得開標。這是本題判斷 D 的關鍵。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合格廠商名單,並非十家以上。法定數字是「六家」,不是「十家」。
  •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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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下列何種情形得採選擇性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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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至第 22 條的招標方式區分。以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原則上應採公開招標;符合第 20 條所列情形之一,得採選擇性招標;符合第 22 條所列情形之一,則得採限制性招標。

選擇性招標是先公告並依資格條件審查廠商,再邀請符合資格者投標。第 20 條列出的適用情形包括經常性採購、投標文件審查耗時、投標準備費用高、廠商資格條件複雜及研究發展事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選擇性招標」,再逐項判斷情況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20 條。若選項描述的是藝術品採購、緊急事故或原有採購後續擴充,應注意這些分別屬於第 22 條的限制性招標事由,不能與選擇性招標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A) 公立美術館採購某知名畫家之畫作:錯誤。 藝術品若屬專屬權利,且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採限制性招標。題目所述畫作符合這類藝術品採購的考點,不是第 20 條的選擇性招標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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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投標廠商基本資格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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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投標廠商基本資格」與「特定資格」的區別。依民國 109 年適用的《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機關得依採購需要訂定基本資格;基本資格可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也可與廠商履約能力有關。

其中,廠商納稅證明、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的證明,以及與履約能力有關的證明,均可列為基本資格的範圍。至於「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屬於特殊或巨額採購得訂定的特定資格。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列的證明文件,再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區分其屬於基本資格或特定資格。題目問「何者非屬基本資格範圍」,因此選出屬於特定資格的項目。

選項分析

(A) 廠商納稅證明:錯誤。 納稅證明是基本資格範圍內的項目,用來證明廠商依法納稅,符合基本資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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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關於底價之訂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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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46 條第 2 項的底價訂定時點,以及同法第 47 條可不訂底價的情形。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底價原則上應訂定;採最有利標決標者,得不訂底價。若訂定底價,依招標方式分別掌握時點:

  • 公開招標:開標前。
  • 選擇性招標:資格審查後,下一階段開標前。
  • 限制性招標:議價或比價前。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另規定,公開招標採分段開標者,底價應於第一階段開標前定之;限制性招標比價應於比價開標前定之,議價則應先參考廠商報價或估價單,再訂底價。

解題方法

依序對照各選項所述時點與法規規定。選擇性招標的資格審查是前一階段;資格審查完成後,才進入下一階段開標。因此,底價不是在資格審查「前」訂定,而是在資格審查「後、下一階段開標前」訂定。選項 C 將前後順序顛倒,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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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機關辦理採購,係以採最低標決標,若有最低標廠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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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9 條,重點是最低標標價偏低時,何種情形屬於「總標價偏低」,以及機關可以如何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規定,機關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的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且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期限內提出合理說明或擔保,機關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79 條,「總標價偏低」的判準包括:訂有底價者,總標價低於底價 80%;未訂底價但有採購評審委員會者,由委員會認定;未訂底價且無採購評審委員會者,總標價低於預算金額或預估需用金額 70%。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何者錯誤」,再把選項分成兩部分判斷:

  1. 數值門檻:訂有底價時,門檻是低於底價 80%,不是 70%。
  2. 處理程序:機關得通知廠商說明或提出擔保;若廠商未依限提出合理說明或擔保,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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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關於政府採購得標廠商之轉包行為,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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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第 66 條的「轉包」禁止及其法律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得標廠商原則上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但財物採購契約若是供應現成財物,不在此限。所謂轉包,是將原契約中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的全部或主要部分,交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依第 66 條,得標廠商違反不得轉包規定時,機關得解除或終止契約、沒收保證金,並請求損害賠償;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解題方法

先用第 65 條判斷何者不受轉包禁止,再用第 66 條確認違法轉包的處理方式及連帶責任。題目問「何者錯誤」,關鍵在 D 選項是否正確排除再轉包廠商的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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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公開招標之採購案,機關於開標後發現投標廠商均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之情事,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機關得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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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所列投標情形,與招標機關在開標後發現所有投標廠商均有該等情形時,應如何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投標廠商有法定情形時,機關應不決標予該廠商;若已決標,得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若所有投標廠商均有此等情形,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則應宣布廢標。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目問的是「開標後、決標前」的採購程序處理。所有投標廠商均有第 50 條第 1 項情形,代表沒有可供決標的合格廠商,採購程序無法繼續,故以「廢標」終止本次招標程序。

「撤銷決標」則以已經作成決標為前提;題目沒有說已決標,不能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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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A 機關辦理勞務採購,採最低標決標且訂有底價,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 B、C、D、E 四家投標廠商,以 D 廠商報價最低,但仍超過底價,此時 A 機關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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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52 條、第 53 條的最低標決標程序。訂有底價的採購,原則上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的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依命題當年《政府採購法》第 53 條,合於招標文件規定的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機關得先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後仍超過底價,才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超過三次。

解題方法

題目已指出 B、C、D、E 四家都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 D 報價最低,但仍超過底價。依第 53 條的法定順序,先處理最低標廠商 D,洽其減價一次。若減價後仍超過底價,才進入由所有合格廠商重新比減價格的階段。

本題問的是機關此時「應如何處理」,考點在於先後順序:先洽最低標減價一次,再視結果決定後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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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關於政府採購之最有利標決標原則,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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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最有利標的底價、核准、評選委員會及協商次數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政府採購法》第 56 條,採最有利標決標,應依招標文件所定評審標準綜合評選;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得依招標文件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但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以最有利標決標原則上不訂底價,且辦理評選應成立評選委員會。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規關鍵字,特別留意「不得逾三次」是協商後綜合評選的上限,不是達三次仍未評出最有利標時,還能再協商的依據。依此判斷,D 把次數上限說成仍可採協商措施,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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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採購案件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者,機關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關於減價收受,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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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72 條第 2 項的「減價收受」,以及採購金額不同時的核准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驗收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時,機關得在法定條件具備且有必要時減價收受。依當時規定,須符合下列要件:

  • 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
  • 沒有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 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
  • 按適用的核准程序辦理。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8 條另規定,減價計算方式依契約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何者錯誤」,再把各選項與兩項規定比對:一是減價收受的實體要件,二是核准程序。核准程序的關鍵在於採購金額是否達「查核金額」,並非所有案件一律報上級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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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廠商參與交通部辦理之採購案,認為交通部之決標違法,損害其權利,欲提出異議,請問下列何者為異議之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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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對採購爭議的異議程序:廠商認為機關辦理採購違法,致其權利或利益受損,應先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異議不服或符合申訴要件時,才進一步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廠商對招標、審標、決標等事項提出異議,受理機關是辦理該採購的招標機關。題目所述採購案由交通部辦理,因此交通部是異議受理機關。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異議」而非「申訴」,再看採購案由哪個機關辦理。異議是向原招標機關提出;申訴才是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題幹明確指出由交通部辦理採購,故異議應向交通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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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台灣自來水公司辦理之工程採購案,A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請求招標機關釋疑,對於台灣自來水公司釋疑結果,A 廠商仍有不服,應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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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41 條「招標文件疑義之釋疑」與第 75 條「異議」的銜接。廠商對招標文件有疑義,可在招標文件所定期限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若不服機關對疑義的處理結果,則可依第 75 條提出異議。

台灣自來水公司屬公營事業,辦理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 A 廠商目前不服的是哪個階段的處理:本題已經過「請求釋疑」,爭點是對釋疑結果仍不服。第 75 條第 1 項第 2 款明定,廠商可對招標文件規定的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異議對象是招標機關。因此,應向台灣自來水公司提出異議。

若廠商對異議處理結果仍不服,才依第 76 條,在法定期間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兩者是先異議、後申訴的救濟程序。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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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關於政府採購履約爭議之強制仲裁,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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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第 2 項的「先調解、後強制仲裁」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的履約爭議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若因機關不同意而調解不成立,廠商提付仲裁時,機關不得拒絕。

此處的「強制」是指符合條文要件後,機關不能拒絕廠商提付仲裁;不是廠商可以拒絕仲裁,或機關可以單方面把爭議送交仲裁。

解題方法

先抓住條文所規定的當事人及因果關係:

  1. 適用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的調解。
  2. 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
  3. 須因「機關不同意」而調解不成立。
  4. 此時由「廠商提付仲裁」,且「機關不得拒絕」。

將題目選項與這條規則逐一核對,凡把不同意的一方或提付仲裁的一方寫反,即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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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得通知廠商為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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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所列的廠商不良事由:機關發現廠商符合其中一款,應通知廠商並說明事實、理由及停權期間;依第 102 條程序處理後,符合刊登要件時,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第 101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13 款及第 14 款分別列有「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破產程序中之廠商」及「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並無「違反環境保護或勞動安全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這一項獨立事由。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與第 101 條第 1 項的法定款次。選項若與條文所列事由相符,即屬得通知廠商的事由;若只是法令或政策上重要的違規,但沒有列入本條所定事由,就不能僅憑該描述認定符合本題所問的停權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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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案投標之廠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對特定廠商參與採購的禁止規定,以及機關人員涉及利益時的迴避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判斷時要分清楚兩類規定:

  • 《政府採購法》第 38 條禁止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的廠商參與投標。
  • 《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及第 103 條規範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的廠商,在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規定,代擬招標文件的廠商,原則上不得參加依該文件辦理的採購。
  • 《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規範機關人員的利益迴避。人員應迴避,不等於其配偶擔任負責人的廠商當然不得投標。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各選項是否屬於法規明定的「廠商不得參與投標」情形。特別注意第 15 條的規範對象:機關人員遇有本人、配偶等利益時應迴避;不能因此直接推論相關廠商必然被禁止投標。官方答案為 B,正是考查這項區別。

選項分析

(A) 政黨之關係企業廠商:錯誤選項。 依《政府採購法》第 38 條,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故此類廠商屬於不得投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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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A 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案件,因有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經機關通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假設 A 廠商於本次通知日起前 5 年已累計被刊登達 3 次,則本次通知刊登之停權期間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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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103 條第 1 項第 3 款。因可歸責於廠商的事由延誤履約期限,且情節重大,屬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0 款所列情形;停權期間則依第 103 條,按廠商在通知日起前五年內被刊登的累計次數判斷。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次法規規定:前五年內未被刊登者,停權三個月;曾被刊登一次者,停權六個月;累計二次以上者,停權一年。

解題方法

先確認違規事由屬於第 101 條第 1 項第 7 款至第 12 款,再依第 103 條第 1 項第 3 款套用累計次數:

  • 本次通知日前五年已累計被刊登三次,屬「累計二次以上」。
  • 因此,本次刊登之停權期間為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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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廠商針對採購契約履約爭議提出申訴,且未申請改行調解程序時,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採購申訴的程序審查,以及「申訴」與「履約爭議調解」的區別。履約爭議應循調解程序處理;廠商誤以申訴方式提出時,若未申請改行調解程序,申訴會應作成「不受理」決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 11 條規定,採購履約爭議提出申訴而未申請改行調解程序者,應提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決議;同規則第 27 條則規定,廠商對履約爭議誤提起申訴者,得申請改行調解程序。《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解題方法

先辨認爭議性質:題幹明示是「採購契約履約爭議」,因此應走履約爭議調解程序,而非一般採購申訴程序。再看廠商是否申請改行調解;題目明示「未申請」,即符合《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 11 條所列不受理情形,故選「申訴不受理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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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本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依該條規定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下列何者為機關通知前應踐行之程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3 項所定的「通知前程序」。機關認為廠商有同條第 1 項各款情形,準備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的機會,並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確實符合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機關通知前應踐行之程序」,可直接對照第 101 條第 3 項。該項明定須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由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停權事由。因此,選項中與法定程序相符的是成立小組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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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本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依該條規定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發生一定期間停權之效果。關於停權期間之廠商所受之權利限制,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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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至第 103 條的「拒絕往來廠商」停權效果。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適用的《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廠商經依第 102 條程序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後,在法定期間內不得:

  • 參加投標
  • 作為決標對象
  • 擔任分包廠商

法條限制的是廠商參與政府採購的資格,並未禁止廠商繼續從事一般營業活動。

解題方法

先抓出題幹所問的是「停權期間的權利限制」,再將各選項與第 103 條列出的三項限制逐一比對。三項法定限制都有列出的選項,即屬停權效果;未列入的「不得進行營業活動」,便不是該條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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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於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專屬權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 2 項對「專屬權利」的界定。依施行細則,這裡的專屬權利是指已受法律保護的智慧財產權,但不包括商標專用權。

符合該款要件時,機關得採限制性招標;但仍須符合「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等條件,不能只因廠商持有某項權利,就直接採限制性招標。

解題方法

先判斷選項是否屬於受法律保護的智慧財產權,再套用施行細則明文排除的例外:商標專用權不在本款所稱專屬權利之內。因此,題目問「何者非屬」,應選商標專用權。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說明;本題所涉排除商標專用權的規定,現行法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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