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鐵路特考佐級 材料管理 政府採購法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至少幾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 5 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第 2 項的離職後利益迴避規定。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於法定期間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一定期間內與職務有關的事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法定期間為離職後 3 年;題目所列的關聯事務範圍,是離職前 5 年內與職務有關的事務。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哪一段期間:離職後不得接洽的期間是 3 年;「離職前 5 年內」則是界定哪些職務相關事務受限制,並非離職後的禁止期間。
第 2 題2 分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關於限制性招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對「限制性招標」的定義,以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所定的辦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第 4 項,限制性招標是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之 1,機關採限制性招標時,若得以比價方式辦理,應優先採比價方式。
解題方法
先分清比價與議價的基本人數:比價須邀請二家以上廠商;議價則是僅邀請一家廠商。再核對施行細則的優先順序,即可判定正確選項為 D。
選項分析
(A) 錯誤。 限制性招標比價的法定門檻是邀請二家以上廠商,不是三家以上。三家以上的說法混淆了其他採購程序的家數要求。
第 3 題2 分
機關辦理招標,除有法定不予開標決標外,有幾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的開標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機關辦理招標,除有法定不予開標、決標的情形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三家以上」包含三家,故合格廠商投標家數達三家,即符合題目所問的門檻。
解題方法
直接抓法條中的數字門檻:「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題目已排除法定不予開標、決標的情形,因此不需再判斷例外事由;只要找出一般情形下應開標、決標所需的合格廠商家數即可。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至少幾親等以內親屬時,應行迴避?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第 1 項的利益迴避規定。機關人員對與採購有關的事項,若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的利益,應行迴避。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時規定的親屬範圍是二親等以內。
解題方法
題目問「至少幾親等以內親屬」涉及採購事項時應迴避,直接對應《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第 1 項的「二親等以內親屬」,因此選二親等。此處的「二親等以內」包含一親等及二親等。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達到下列何項金額之採購需由上級監辦?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採購法的「查核金額」與上級機關監辦制度。依民國 110 年有效的《政府採購法》第 12 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8 條、第 9 條,達查核金額以上的採購,機關辦理招標、決標或驗收時,應依規定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幹問的是「上級監辦」對應哪一種採購級距。此制度以「查核金額」為門檻,因此選項中應選查核金額。要留意,施行細則第 10 條另規定,上級機關得依採購金額、地區或特殊情形,決定是否實際派員監辦;即使未派員,也應事先通知機關自行依法辦理。題目問的是監辦門檻,答案仍是查核金額。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工程採購之查核金額之額度為新臺幣多少元?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所稱「查核金額」及工程採購的金額門檻。依《政府採購法》第 12 條,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機關辦理達查核金額以上的採購,須依規定辦理監辦等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金額標準為準,工程採購的查核金額為新臺幣 5,000 萬元。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工程採購」,再對照民國 110 年的採購金額標準:工程採購達新臺幣 5,000 萬元,即屬查核金額以上。依此選出 5,000 萬元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招標方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所定的招標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招標方式分為:
- 公開招標: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 選擇性招標:以公告方式預先邀請廠商資格審查,合格者再邀請投標。
- 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分段式招標」不在《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列舉的三種招標方式中。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的法定分類即可:題目問「何者非招標方式」,逐項確認選項是否屬於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不屬於這三種法定方式者,就是答案。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政府採購法稱之為何種投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對共同投標的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政府採購法》第 25 條第 1 項,機關得視採購案件特性及實際需要,允許二家以上廠商共同投標;其共同投標的廠商,須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各成員的工作範圍、責任及共同投標協議書等事項。題幹所述「共同具名投標、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並連帶負履約責任」,正是共同投標的辨識特徵。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三個關鍵詞:「二家以上廠商」、「共同具名投標」及「連帶負履約責任」。這些描述對應《政府採購法》第 25 條的共同投標制度,因此選 共同投標。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其等標期為幾日?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規定的招標等標期。等標期是機關自公告或邀標日起,到截止投標日止,留給廠商準備投標文件的期間。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政府採購法》第 28 條及當時《招標期限標準》的規定,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的採購,等標期不得少於 14 日。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所問的採購級距,再對照招標期限標準:
- 未達公告金額:適用較短的招標期限規定。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等標期至少 14 日。
- 查核金額以上:須依更高級距的期限規定判斷。
本題已明示屬於「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因此直接選取該級距的最低等標期 14 日。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有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之追繳押標金事由時,機關之追繳時效為幾年?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所定押標金追繳的期間。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適用的規定,機關依該條追繳押標金的權利,應自知悉追繳事由起 5 年內行使。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機關追繳押標金的「時效」,再依民國 110 年《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的規定判斷期間:追繳權自機關知悉追繳事由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選擇 5 年。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至遲應於何時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41 條第 1 項: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法條所定期限是招標文件載明的日期,並非等標期屆滿、開標或決標的日期。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政府採購法》第 41 條的這項期限規定,與現行法相同。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關鍵詞「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再對照選項即可。題目問的是廠商提出釋疑請求的期限,因此應選招標文件所定日期,而不是採購程序中其他較晚的時間點。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甲借牌投標,遭法院依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一審判刑 6 個月,機關若再依同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6 款停權處分,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廠商犯同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之罪,經法院第一審判決有罪者,機關應依規定通知廠商,並可能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依第 103 條規定,刊登後廠商在法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本題的關鍵,是分辨刑事判決與停權處分的性質及目的。刑事判決是對犯罪行為科處刑罰;停權則是政府採購法上的資格限制,著重維護採購秩序,並防止有不良行為的廠商再危害其他機關。依本題採取的見解,兩者目的不同,因此不因已受刑事判決,就當然不得再為停權處分。
解題方法
先看第 101 條第 1 項第 6 款的構成要件:甲因借牌投標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之罪,且已有第一審有罪判決,符合題目所述的停權事由。該款以「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為要件,不必等到刑事判決確定才適用。
再區分刑事責任與停權處分的目的:題幹把兩者並列,容易讓人直接套用「一行為不二罰」。但本題依官方答案所採見解,停權具有防止廠商再危害其他機關的目的,與刑事處罰不同,故可併行。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採最低標決標時,機關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時,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標價偏低之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機關採最低標決標時,若認為最低標廠商的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且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
法條的處理重點是先請最低標廠商說明或提出擔保,不能只因價格偏低就直接淘汰或改由次低標得標。第 58 條的「得」表示機關依法得採取此項措施;本題問遇到所述情形應如何處理,選項 A 正是法條所定程序。
解題方法
看到「最低標」「總標價偏低」「顯不合理」「降低品質或不能誠信履約之虞」,即可對應《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接著辨認該條的程序:機關限期通知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因此答案是 A。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廠商如以支付他人仲介費促成採購契約成立,機關可從價金中扣除幾倍之不正利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59 條。廠商不得以支付他人傭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成立;違反時,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二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的《政府採購法》第 59 條已明定扣除二倍;本題所考規定其後無須另以現行法修正提醒。
解題方法
題幹出現「支付他人仲介費促成採購契約成立」,正是第 59 條所列的情形。直接辨認法條效果:機關可從契約價款扣除不正利益的 2 倍。
第 15 題2 分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 1 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幾次?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關於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的減價與比減價格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的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機關得先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 1 次;減價後仍超過底價,得通知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以 3 次為限。
解題方法
依題幹順序辨認兩個不同程序:
- 先由最低標廠商減價 1 次。
- 若減價後仍超過底價,再由合格投標廠商進行比減價格,最多 3 次。
第 16 題2 分
當機關因政策變更,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故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契約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64 條的「政策變更終止或解除契約」及廠商可獲補償的範圍。依民國 110 年法規,採購契約得約定:因政策變更,廠商繼續履約反而不符公共利益時,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的損失。
補償範圍不包括「所失利益」,也就是廠商不能要求賠償因契約未能繼續履行而未取得的預期利潤。
解題方法
題幹已交代政策變更、繼續履約不符公共利益,且機關已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契約,符合第 64 條所述的政策性終止情形。接著只要判斷廠商可請求的範圍:廠商得請求補償因此所生的損失,但不包括所失利益。
因此,符合題意的是「得請求補償,但不包括所失利益」。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依採購契約要項第 32 條規定,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至少須超過百分之幾,契約價金始得增減?
核心觀念
本題考《採購契約要項》第 32 點所定的工程契約價金調整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工程個別項目的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百分之五以上」時,超過百分之五的部分,得依契約變更增減契約價金。
要注意,題目問的是增減達到多少比例,才進入價金調整規定;價金調整的範圍則是「逾百分之五之部分」,不是全部增減數量。
解題方法
直接抓法條的門檻數字:實作數量與契約數量相較,增減達 以上時,適用此項調整規定。故選項中與百分之五相符者為 (A)。
第 18 題2 分
採購契約中關於違約金若未明定計罰上限時,以契約總價之百分之幾為上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採購契約要項》第 45 點第 2 項所定的逾期違約金上限。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規定:逾期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的 20% 為上限。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契約未明定計罰上限」時,可依《採購契約要項》的規定判斷上限。直接辨認第 45 點第 2 項的比率即可:
因此,正確選項是 20%。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72 條第 1 項的「驗收結果不符之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時,機關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這是第 72 條第 1 項的直接適用情形,法條明定機關應採取的處置就是通知廠商限期改正,因此選項 (A) 符合法條。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法條列出的處理方式包括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選項內容與法條一致。
- (B) 錯誤。 減價收受不是驗收不符時一律可直接採用的方式。
第 20 題2 分
有關工程採購付款之驗收付款期限,機關應於驗收合格後,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文件,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至少幾日內付款?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73 條之 1 的工程採購付款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機關辦理工程採購,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採「驗收付款」時,應於驗收合格後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文件,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 日內付款。
此處的起算點是機關「接到廠商請款單據」之日;「驗收合格」及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文件則是付款程序的前置事項。
解題方法
題幹已提示工程採購、驗收合格、結算驗收證明文件及廠商請款單據,對應《政府採購法》第 73 條之 1 的「驗收付款」規定。依該條,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 日內付款,因此選 15 日。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至少幾日內完成審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78 條第 2 項所定的採購申訴審議期限。依民國 110 年適用的規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 40 日內完成審議;必要時得延長 40 日。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起算日與期限:「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是起算點,「40 日內」是完成審議的期限。因此題目所問的期限數字是 40 日,對應選項 (B)。
題目使用「至少幾日內」的說法,與法條「應於……40 日內完成」的表述不完全相同;作答時應以法條明定的 40 日為準。必要時延長 40 日,是例外延長期限,不改變本題所問的法定基本期限。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駐國外機構辦理之採購,因應駐在地國情且不違背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者,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部分規定,下列何者非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之 1 關於駐國外機構辦理採購的例外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駐國外機構辦理採購,因應駐在地國情且不違背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者,得不適用下列部分規定:
- 第 27 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 第 30 條:押標金及保證金。
- 第 6 章:異議及申訴。
題目問「何者非屬之」,也就是找出不在這項例外清單中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得不適用」的規定,再逐項對照第 22 條之 1 的列舉範圍。第 101 條雖也涉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但它規範的是廠商違法或違約情形的通知與刊登程序,並非本條列出的例外項目。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廠商遭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作成刊登採購公報之處分後,其實際刊登於公報之時機為何時?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2條的刊登程序,以及「機關作成刊登通知」和「實際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兩個階段的區別。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廠商收到第101條通知後,若未在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提出申訴後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並無不實,機關即應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解題方法
先找第102條第3項列出的刊登時點,再比對各選項。法條把「未提出救濟」與「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申訴審議結果對廠商不利」列為刊登要件;並未要求行政訴訟判決確定,也不是機關一作成通知就立即刊登。
因此,申訴遭駁回、審議結果認定機關通知並無違法或不實時,即符合刊登要件,答案為(D)。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廠商因冒用他人名義投標而遭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刊登採購公報之處分,其法律性質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的法律性質,以及「裁罰性不利處分」與「管制性不利處分」的區別。
依民國 110 年的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2 款,廠商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情形,機關應依規定通知廠商,並得依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依同法第 103 條,刊登後會限制廠商在一定期間內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行政罰法所稱的「裁罰性不利處分」,是行政機關對人民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所作的制裁;「管制性不利處分」則著重於防止危險、排除違法狀態或管理未來活動。
解題方法
先看廠商的行為:冒用他人名義投標,是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的投標行為。再看刊登公報的效果:除了公開廠商違規事實,也會使廠商在法定期間內不得參與政府採購。
對本題所涉的冒用名義投標,實務認為刊登公報及其停權效果,是對廠商過去違法行為的非難與制裁,具有裁罰性。因此,其法律性質是「裁罰性不利處分」,也屬行政罰法所稱的其他種類行政罰。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我國政府採購法於何年開始施行?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採購法》的施行時間。法律的公布日期與施行日期不同,題目問的是「開始施行」,應記住該法自民國 88 年 5 月 27 日施行。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辨認《政府採購法》的施行日期:該法於民國 87 年 5 月 27 日公布,並自民國 88 年 5 月 27 日施行。因此題目問「何年開始施行」,答案為民國 88 年。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原契約中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而不得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之主要部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87 條,重點是辨別「原契約中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的主要部分」,以及財物契約中現成財物供應是否適用禁止轉包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得標廠商不得將工程或契約轉包;所稱轉包,是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的全部或主要部分交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至於財物契約,只有在履約須經一定過程、且不是以現成財物供應時,才準用前述規定。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87 條,主要部分包括:
- 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者。
- 招標文件標示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的部分。
- 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的部分。
解題方法
先依施行細則第 87 條確認主要部分的三種情形,再對照《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對財物契約的適用範圍:若是以現成財物供應,不屬於「需經一定履約過程,非以現成財物供應」的情形,因此不在該條準用禁止轉包規定的範圍內。
第 27 題2 分
受機關委託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材料、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因而獲得利益者,構成下列何條之罪?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88 條所定的受託辦理採購人員圖利罪。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第 88 條規定: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違法限制或審查,並因而獲得利益者,成立本罪。
判斷重點可整理為:受託廠商人員+意圖圖取私人不法利益+違法限制或審查材料、規格等採購事項+因而獲得利益。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身分與行為:
- 身分:受機關委託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
- 主觀意圖: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
- 行為:對材料、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
- 結果:因而獲得利益。
這些要件與第 88 條逐項相符。第 88 條規範受託採購人員利用職務,對採購標的或資格違法限制、審查而圖利的行為;題幹特別提到「材料、規格」,正是條文明列的對象。
選項分析
- (A) 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之罪:錯誤。 第 87 條主要處罰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等方式影響廠商投標或決標,或以詐術、非法方法妨礙投標及操縱競爭等行為。題幹沒有強迫廠商、妨礙投標或合意圍標等情節。
第 28 題2 分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關於機關辦理採購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採購法》關於採購人員、扶助中小企業、優先採購及共同供應契約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關鍵用語與法條:注意「應」與「宜」的差別,以及扶助對象、採購標的和契約名稱是否正確。只要選項改動法條中的一個關鍵詞,就可能使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政府採購法》第 95 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宜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選項將「宜」改成「應」,把建議性規定改成強制義務,與法條不符。
第 29 題2 分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廠商因下列何者情形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時,自刊登之次日起 3 年不得參加投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與第 103 條:第 101 條列出機關應通知廠商、並可能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的情形;第 103 條則依違規類型,規定刊登後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的期間。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第 10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廠商有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5 款或第 15 款情形,經刊登後,自刊登之次日起 3 年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刊登後 3 年」的期間,再把各選項對照第 101 條的款次,確認是否落在第 103 條所列的「第 1 款至第 5 款或第 15 款」。
「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列於第 101 條第 1 項第 5 款,因此對應第 103 條的 3 年期間。
選項分析
- (A) 破產程序中之廠商:錯誤。 屬《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3 款。
第 30 題2 分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關於申訴審議判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82 條申訴審議判斷的內容,以及招標機關對審議判斷的後續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政府採購法》第 82 條第 1 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以書面附具事實及理由,指明招標機關原採購行為「有無違反法令」;如有違法,並「得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第 2 項則規定,招標機關不依審議判斷的建議辦理時,應於所定期限內報請上級機關核定。
解題方法
先抓住第 82 條的關鍵用語:
- 審議判斷要判斷原採購行為有無違法,法條沒有要求判斷「是否適當」。
- 違法時,申訴審議委員會是「得建議」處置方式,不是直接要求機關照辦。
- 不採建議時,招標機關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
逐一比對選項,可知 D 符合第 82 條第 2 項。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關於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3、第 85 條之 4 的履約爭議調解程序,重點是分辨「書面調解建議」與「調解方案」,以及機關不同意時的核定層級、提出異議的期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年相關規定與現行法條內容相同,無須另作修法提醒。
解題方法
先抓兩個關鍵規則:
- 調解委員提出「書面調解建議」時,機關不同意,須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以書面向申訴會及廠商說明理由。
- 申訴會提出「調解方案」後,當事人或參加調解的利害關係人,可於送達次日起 10 日內提出異議;機關提出異議時,也準用前述向上級機關報核及書面說明理由的規定。
對照題目選項,可見 D 符合規定;A 將「上級機關」誤寫為「主管機關」,C 的期限錯誤,B 則把申訴會依法應為的事項改寫成得為或依申請為之。
選項分析
- (A) 錯誤。《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3 第 2 項規定,機關不同意調解委員以申訴會名義提出的書面調解建議,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不是主管機關。兩者並非同一概念:上級機關是採購機關直屬的上一級機關;主管機關則是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第 32 題2 分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關於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至第 85 條之 3 的履約爭議調解規定,重點在於:
-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時,得申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 廠商申請調解,機關不得拒絕。
-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的調解,申訴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若因機關不同意而調解不成立,廠商提付仲裁時,機關不得拒絕。
- 調解委員得以申訴會名義提出書面調解建議。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所稱適用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的採購類別,是「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不是「專業服務採購」。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法條文字,尤其留意採購類別,以及「誰不同意調解、誰提付仲裁、誰不得拒絕」的主詞。B 將「技術服務」換成「專業服務」,與法條不符,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關於廠商異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廠商異議的提起日期、不受理效果,以及異議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時的通知與公告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04 條之 1、第 105 條、第 105 條之 1。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種情形:
- 廠商提出異議時的程序規則,包括何日算提起、逾期如何處理,以及機關作成不受理決定後仍可採取哪些措施。
- 異議處理結果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時,機關應如何通知或公告。
關鍵在《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第 2 項的例外: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時,限制性招標應以書面通知各廠商,不屬於必須另行公告的情形。因此,將限制性招標也列為「應另行公告」的選項 D 錯誤。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關於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至第 102 條的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程序,也就是俗稱的「停權」。作答時要分清兩個階段:機關作成刊登通知前的陳述意見與審查程序,以及廠商收到通知後提出異議、申訴的救濟程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機關通知前的程序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3 項;廠商收到通知後的救濟期限,依第 102 條。第 102 條規定,廠商應先於通知送達次日起 20 日內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才於收受處理結果次日起 15 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機關應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的「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機關發現廠商符合該項列舉情形時,應依規定通知廠商,並告知未提出異議等情形下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其中,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的全部或主要部分交由其他廠商履行,屬於「轉包」;得標後無正當理由不訂約,以及因可歸責於廠商而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也都屬於第 101 條列舉的情形。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押標金,則是押標金處理問題,並非本題所問的公報刊登事由。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所述行為是否落入民國 110 年《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的列舉事由,再排除屬於其他條文規範的情形。題目問「非屬」者,因此選出不在第 101 條列舉中的行為。
選項分析
- (A) 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錯誤選項。 這是《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所規範的轉包情形。第 101 條第 1 項也將違反轉包規定列為機關應通知廠商的事由,因此屬於公報刊登事由。
第 36 題2 分
關於機關辦理採購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對採購金額級距、分批辦理採購及監辦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
- 公告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查核金額則由主管機關依採購性質、規模及國際標準等因素定之。兩者不是「公告金額高於查核金額」的關係。
- 機關得依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的監辦,原則上由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上級機關則得視需要派員監辦。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涉規定,再核對關鍵主體與用語:金額由誰訂定、能否按地區分批、監辦由哪個機關辦理,以及法定預算書標示分批採購後是否仍須報上級機關核准。選項只要把金額高低、監辦單位或核准程序寫錯,即不正確。
選項分析
- **(A) 錯誤。**公告金額並非必然高於查核金額。依《政府採購法》第 11 條及相關金額公告規定,公告金額與查核金額是不同級距;公告金額低於查核金額。查核金額的訂定才是主管機關參酌國際標準等因素辦理,選項將兩者的高低關係寫反。
第 37 題2 分
關於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採購金額達到不同法定門檻時,機關應履行的程序。解題時要分清楚兩種義務:
- 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 11 條之 1 及《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
- 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查核金額以上採購的招標、開標、決標及驗收等程序,依《政府採購法》第 12 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至第 9 條辦理。這裡的「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與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由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是不同規定。
以下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採購類別 | 查核金額 | 巨額採購金額 |
|---|---|---|
| 工程 | 5,000 萬元 | 2 億元 |
| 財物 | 5,000 萬元 | 1 億元 |
| 勞務 | 1,000 萬元 | 2,000 萬元 |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選項所列金額有沒有達到對應採購類別的門檻:
- 工程採購金額逾 2 億元,已達巨額工程採購門檻。
- 財物採購 6,000 萬元,達查核金額 5,000 萬元。
- 工程採購 5,000 萬元,剛好達查核金額 5,000 萬元。
第 38 題2 分
關於採購之驗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71 條及《驗收作業程序》有關驗收期限、部分驗收、主驗人與檢驗人資格,以及勞務驗收方式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是否把法規要件說得過於絕對,尤其留意「不得部分驗收」、「不得為檢驗人」、「不論有無困難」等限定語。勞務採購的驗收方式則有明文規定,可直接判斷。
選項分析
**(A) 錯誤。**機關辦理財物採購驗收,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但「不得部分驗收」不正確。契約約定分段履約,或有其他符合規定的情形時,得就已完成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
第 39 題2 分
關於機關辦理驗收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1 條「驗收人員之分工」。要分清主驗、會驗、協驗與監驗的職責:
- 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履約結果,並決定不符時的處置。
- 會驗人員會同抽查驗核,並會同決定不符時的處置;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 協驗人員協助驗收相關作業;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 監驗人員的工作是監視驗收程序。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上述《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1 條規定至今未有相關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問的是「何者錯誤」,再逐項對照第 91 條的職稱定義。最關鍵的分辨是:決定履約結果不符時如何處置,屬於主驗人員的職責;
第 4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之驗收時,承辦採購單位得採書面驗收,免辦理現場查驗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中,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驗收時,承辦採購單位得以書面驗收、免辦現場查驗的例外情形。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書面驗收是免除現場查驗的例外,須符合規定所列情形;不能只因驗收金額未達公告金額,就直接認定可以免辦現場查驗。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題目中的情形是否屬於得採書面驗收的例外。選項 A、B、C 分別對應相關規定所列的情形;選項 D 所述「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並非此項書面驗收例外的依據,因此是題目所問的「非屬」。
選項分析
(A) 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所供應之財物:正確列舉的書面驗收情形。 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供應的財物,供應條件及計價方式具有固定性,屬得以書面驗收、免辦現場查驗的情形。
第 41 題2 分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關於轉包及分包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至第 67 條,關鍵是分辨「轉包」與「分包」,並記住違法轉包的責任:
- 轉包:得標廠商把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的全部或主要部分,交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得標廠商不得轉包。
- 分包:非轉包,而是把契約的一部分交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原則上可以分包。
- 財物契約的特別規定:財物契約若須經一定履約過程,且不是供應現成財物,準用轉包限制。
- 違法轉包的責任: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
以上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把法條的適用範圍或責任內容說對:
- 第 65 條第 1 項列的是「工程、勞務契約」;財物契約另由同條第 3 項規定。
- 第 65 條第 3 項對特定財物契約是準用「不得轉包」規定,不是禁止分包。
- 第 67 條的瑕疵擔保連帶責任有特定前提;第 66 條則規定違法轉包時,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的連帶責任。
- 對照後,只有選項(D)符合第 66 條第 2 項。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招標公告從私法層面觀察,其法律屬性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招標公告在「私法層面」的法律性質。依民法契約成立的基本概念,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契約、並於對方承諾時成立契約的意思表示;要約之引誘則是邀請他人提出要約,本身尚未直接使契約成立。
政府採購程序中,招標機關公告採購條件,是邀請廠商前來投標;廠商提出投標,才是向機關提出要約。因此招標公告屬於要約之引誘。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法律概念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限定的「私法層面」,再辨認招標程序中誰先提出訂約意思:
- 機關公告招標條件,邀請廠商投標。
- 廠商依公告提出投標,向機關提出要約。
- 機關依採購程序決標並與得標廠商成立契約;決標在此脈絡下具有承諾的功能。
因此,公告是邀請廠商提出要約,並非機關已向特定廠商作成一項只待承諾即可成立契約的要約。
第 43 題2 分
機關於開標前發現投標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就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下列何者非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所列的投標瑕疵,以及機關在開標前發現法定情形時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同項規定,投標廠商有法定情形之一者,機關應不予開標;已開標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其中包括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以及以偽造、變造文件投標等情形。
解題方法
先比對各選項是否屬於《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列舉的投標瑕疵。題幹問「何者非屬之」,因此應選出與投標廠商資格、投標方式或文件真實性無關的事項。
選項分析
- (A) 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錯誤選項。 屬於第 50 條第 1 項所列情形。機關在開標前發現時,應不予開標。
第 44 題2 分
關於機關辦理開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45 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48 條、第 49 條、第 49 條之 1,重點是開標的時間、地點、公開方式,以及開標時應宣布的事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政府採購法》第 45 條規定,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的開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招標文件公告的時間、地點公開舉行。《施行細則》第 48 條則規定,開標時應宣布廠商名稱或代號、家數及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事項;有標價者,並宣布標價。
解題方法
先找出選項中對開標公告與現場宣布事項的描述,再分別對照法條:
- 開標時間、地點原則上依招標文件所載辦理。
- 開標時有標價者,應宣布標價;不能一概說標價不得宣布。
- 法規另有免標示時間及地點的情形,也有開標時間與等標期的規定。
因此,B 把標價、底價、預算金額一概列為不得宣布,與「有標價者,並宣布之」不符。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關於廠商投標文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33 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9、32、60、81 條,重點包括投標文件如何遞送、密封及標示,哪些資料可在開標前補正,以及投標金額記載不一致時的處理方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即可判斷:遞送及密封看《政府採購法》第 33 條與施行細則第 29 條;開標前能否補正看同法第 33 條第 3 項及施行細則第 32 條;金額文字與號碼不一致則依施行細則第 81 條直接判定,不適用一般通知說明的處理方式。
選項分析
(A) 正確。《政府採購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投標文件原則上應於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機關或指定場所;但第 2 項也允許依招標文件規定,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因此機關不得一概限定只能郵遞或專人送達。另依施行細則第 29 條,機關不得限制廠商交寄或付郵所在地,也不得以郵政信箱作為唯一指定場所。
第 46 題2 分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免收押標金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第 1 項的押標金規定。機關辦理招標,原則上應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繳納押標金;但符合該項列舉情形時,得免收押標金。
營運管理、維修、訓練等則是《政府採購法》所稱的勞務類型。題目問「何者非屬得免收押標金之情形」,應逐一比對法條列出的免收事由。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中的兩類免收情形:
- 依採購方式或採購特性,例如以議價方式辦理,或依市場交易慣例、採購案特性判斷無收取押標金的必要或可能。
- 符合特定採購類型,例如營運管理、維修、訓練等勞務採購。
再檢視選項 D:主管機關評定為優良廠商,並非《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所列得免收押標金的事由,因此是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A) 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正確的免收情形。 《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第 1 項明定,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第 47 題2 分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關於招標文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29 條第 1 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之 1,重點是公開招標文件的提供方式、領取期間、領標資料保密,以及文件收費上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公開招標文件應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公開發給、發售或郵遞;發給、發售或郵遞時,不得登記領標廠商的名稱。依施行細則第 28 條之 1,招標文件的收費以人工、材料、郵費等工本費為限,不包括利潤。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規的兩個規範:
- **領取期間與方式:**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應公開提供;廠商可依公告方式領取,機關不得任意限縮期間或領取方式。
- **領標資訊與費用:**不得登記領標廠商名稱;文件收費只能補償工本費,不能包含利潤。
依此即可判斷,只有選項 (C) 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下列何者為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時,得採限制性招標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20 條與第 22 條的招標方式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原則上應公開招標;符合第 20 條情形者,得採選擇性招標;符合第 22 條情形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第 20 條第 2 款至第 4 款,分別列有投標文件審查費時長久、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廠商資格條件複雜等情形,適用的是選擇性招標。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則規定,依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同項第 9 款至第 11 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解題方法
先辨識各選項描述的是哪一種招標方式,再核對法條:
- 若是招標前先審查資格、再邀請合格廠商投標,對應選擇性招標。
- 若是符合法定事由而不經公告程序、邀請廠商比價或議價,對應限制性招標。
第 49 題2 分
下列關於政府採購法所稱上級機關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所稱「上級機關」的認定,以及採購機關沒有上級機關時,誰執行上級機關職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政府採購法》第 9 條規定,上級機關是辦理採購機關直屬的上一級機關;辦理採購的機關沒有上級機關時,由該機關執行本法所定上級機關的職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 條另規定,公營事業或公立學校的上級機關,是其所隸屬的政府機關;中央的五院及院屬各一級機關、地方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等,屬於辦理採購無上級機關的情形。
解題方法
先依第 9 條判斷是否有「直屬上一級機關」,再套用沒有上級機關時由採購機關自行執行相關職權的規定。交通部是行政院所屬的一級機關,列入中央辦理採購無上級機關的範圍;因此,就政府採購法所定職權而言,交通部由自身執行上級機關職權,不能直接把行政院認作本法上的上級機關。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下列關於政府採購法所稱主管機關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所稱「主管機關」的定位,以及其辦理採購資訊、價格資料等事項的職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政府採購法》第 9 條,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管機關應建立工程價格資料庫,供各機關編列採購預算及訂定底價參考。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是否在考主管機關的法定名稱、職掌用語及應否辦理。選項若更改機關名稱或首長、把「得」說成「應」,或增添法條沒有的職掌內容,即不符合條文。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主管機關是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不是「行政院採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也不是由財政部部長兼任。選項同時錯置機關名稱與首長身分。
- **(B) 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