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鐵路特考佐級 材料管理 政府採購法大意 考古題詳解

111 年・鐵路特考・佐級・材料管理
試題代碼 政府採購法大意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政府採購法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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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2 條所稱「採購」的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機關辦理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以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均屬採購。

判斷關鍵在於:機關是否透過交易取得工程、財物或勞務。機關出售土地是處分財產,不是機關買受財物或取得勞務、工程,因此不屬於政府採購法所稱的採購。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交易性質:

  • 租用辦公大樓:承租財物。
  • 興建垃圾掩埋場:定作工程。
  • 清潔服務:取得勞務。
  • 出售土地:機關出售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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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應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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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7 條第 4 項的採購性質認定。採購同時具有工程、財物或勞務二種以上性質,且難以認定其歸屬時,應按各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認定其採購性質。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條件是否符合該項規定:採購兼有二種以上性質,且難以認定歸屬。符合時,直接依「預算金額比率」比較各採購性質所占比例;比率最高者即為該採購的定性依據。因此選擇以預算金額比例判斷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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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報請何機關派員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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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查核金額以上採購的上級機關監辦,以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管機關。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政府採購法》第 12 條第 1 項,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在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也可訂定授權條件,讓機關自行辦理。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屬經濟部主管的國營事業,因此本題所問的上級機關是經濟部。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查核金額以上」:這是《政府採購法》第 12 條所規範的上級機關監辦情形。接著確認採購機關的主管機關;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由經濟部主管,所以應報請經濟部派員監辦。

題目未列採購類別、金額及是否符合授權自行辦理的條件;但依題幹所問的監辦機關及官方答案,判斷其上級機關為經濟部。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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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下列何者辦理採購,毋須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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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的適用主體。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政府採購法》第 3 條,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採購,原則上適用本法;第 4 條另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符合補助金額及比例等條件時,也須適用本法。

判斷時要看採購者的法律身分,不能只看名稱中有沒有「政府」、「法院」或「股份有限公司」。

解題方法

依序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若不是,再判斷是否因接受機關補助而受《政府採購法》第 4 條規範。本題問「毋須適用」,因此選出不屬於第 3 條所列主體,且題目未提供第 4 條補助條件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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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之採購,毋須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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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採購法》的適用對象,以及受補助採購的適用門檻與藝文採購例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政府採購法》第 3 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採購,原則上適用本法。第 4 條第 1 項則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適用本法:

  1. 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2. 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以上。

民國 111 年公告金額為新臺幣 150 萬元。另依第 4 條第 2 項,藝文採購不適用前項規定,但仍應接受補助機關監督。

解題方法

先判斷採購辦理者是否本來就是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若是,原則上直接適用《政府採購法》。若不是,再檢查是否符合第 4 條受補助採購的「補助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及「補助達公告金額」兩項門檻;若屬藝文採購,則依第 4 條第 2 項排除適用。

選項分析

(A) 錯誤。 市立國民中學是公立學校,辦理校舍改善工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 3 條原則上適用本法。家長捐助 600 萬元不會使該校採購免受本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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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其委託屬於何種性質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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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5 條第 1 項所定的委託代辦採購,以及採購標的如何分類。機關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委託內容是由受託者提供代辦服務,屬於勞務採購。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採購類別時,應看機關實際取得的標的是什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5 條第 1 項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所取得的是代辦、協助辦理採購的服務;至於受託者另行協助採購的工程或財物,屬於代辦事項的內容,不會因此改變這項委託本身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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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由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此為政府採購法所稱之何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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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對「共同投標」的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政府採購法》第 25 條,機關得視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允許二家以上廠商共同具名投標;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並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題幹描述的正是這項制度。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三個關鍵特徵:「二家以上廠商」、「共同具名投標」及「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責」。這些用語與共同投標的法定定義相符,因此選共同投標。

選項分析

  • (A) 共同供應:錯誤。 共同供應契約是機關透過一次採購程序訂定契約,供多個機關在契約範圍內利用;題幹描述的是多家廠商共同參與投標並共同負責,兩者主體與制度都不同。
  • **(B) 統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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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但例外情形得免收。下列何者不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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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第 1 項的押標金例外規定。以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機關招標原則上應要求投標廠商繳納押標金;但下列情形得免收:

  1. 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
  2. 未達公告金額的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3. 以議價方式辦理的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4. 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的必要或可能。

本題所涉公告金額為新臺幣 150 萬元。判斷時,須同時看採購類別、金額及招標方式。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列出的免收情形:

  • 勞務採購,原則上免收。
  • 工程或財物採購,金額未達 150 萬元,得免收。
  • 採議價方式,得免收。
  • 若不符合上述條件,且題目未提供其他特殊情形,就不屬於題目所列的免收例外。

選項分析

(A) 公開招標,300 萬元勞務採購:屬於得免收的情形。 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此例外以「勞務採購」類別為判斷重點,不因採購金額達 300 萬元或採公開招標而排除,因此此選項屬於得免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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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採購機關應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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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機關發現廠商有法定情形時,應通知廠商,並告知如未依法提出異議,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刊登後,廠商會依同法第 103 條在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俗稱「停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是選項所述情形是否屬於當時第 101 條列舉的事由。當時第 101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7 款及第 8 款分別涵蓋受停業處分期間仍投標、得標後無正當理由不訂約,以及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情節重大等情形。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101 條的法定事由。A、B、C 都能對應到法條明列的情形;D 所述的安全衛生設施不良並發生職業災害,單憑題目提供的事實,並非當時法條獨立列舉的停權事由,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 **(A) 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錯誤選項。**屬《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列事由,機關應通知廠商。
  • **(B) 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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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關於政府採購法之招標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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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所定的三種招標方式,以及限制性招標的辦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

  • 公開招標: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 選擇性招標:先經公告程序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再邀請名單內廠商投標。
  • 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邀請特定廠商比價,或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限制性招標仍須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所列情形及相關規定;「不經公告」不代表可任意採用。

解題方法

先比對三種招標方式的關鍵程序:

  1. 「公告、邀請不特定廠商」是公開招標。
  2. 「先公告審查資格、建立名單,再邀請投標」是選擇性招標。
  3. 「不經公告,邀請廠商比價或邀請一家議價」是限制性招標。

再依此逐項辨認選項。題目官方答案為 D,符合限制性招標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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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關於限制性招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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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的招標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將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限制性招標是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依同法第 22 條,符合各款法定情形時,機關得採限制性招標;例如因獨家製造或供應、專屬權利等情形,確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者,得依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先掌握限制性招標的程序特徵:不公告、邀請廠商、比價或議價。再逐項對照選項;把「採公告程序」視為限制性招標的程序特徵,即可判斷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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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機關發還廠商之押標金後,發現廠商有以不實文件投標之情事,向廠商追繳押標金。其請求權時效自發還日起算為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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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押標金的追繳請求權時效。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機關發還押標金後,才發現廠商有以不實文件投標等法定事由,仍得向廠商追繳押標金;其請求權時效自押標金發還日起算,為 5 年。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兩個關鍵:機關已「發還」押標金,之後才發現廠商以不實文件投標。這正是《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所定追繳押標金的情形。依該條規定,機關追繳押標金的請求權,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自押標金發還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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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A 縣政府辦理 B 漁港廢棄物清運勞務採購,清運作業分為漁港南岸及北岸區域,由南岸與北岸各區域之最低標得標。此採購案應屬何種決標方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採購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4 款的「複數決標」。機關辦理特定採購,認為有必要由兩家以上廠商得標時,可以採複數決標;但仍須符合最低標或最有利標的競標精神,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5 條辦理。

複數決標的重點是:同一採購案中,機關預先保留將採購項目或數量分開決標的權利,讓兩家以上廠商得標。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如何分配標的:本案將清運作業分成漁港南岸、北岸兩個區域,並規定各區域分別由最低標得標。也就是同一採購案切分成不同區域,各區域各自競標、各自決標,得標廠商可能不只一家。

因此,本案屬於「複數決標」。各區域採最低標只是各區域的決標原則;由兩區分別決標、可能由不同廠商得標,才是判斷決標方式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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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A 國立大學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學生宿舍新建工程,第一次公告僅有一家廠商投標,此為政府採購法所稱下列何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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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招標結果的用語。「流標」是招標未能成立的情形;本題第一次公告採公開招標,僅有一家廠商投標,依政府採購法關於公開招標第一次招標的規定,未達法定家數,因此不予開標、流標。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條件:「第一次公告」及「僅有一家廠商投標」。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3 款,公開招標須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否則不得開標、決標。題目所述僅一家投標,未達三家,故屬流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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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甲廠商於機關採購案交付公務員乙新臺幣 100 萬元之回扣,以促成採購契約之成立,案經查證屬實。下列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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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對廠商以回扣等不正利益促成採購契約成立的處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主要涉及同法第 59 條、第 31 條及第 101 條。

廠商以支付回扣促成契約成立,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59 條第 1 項。依同條第 2 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從契約價款扣除二倍的不正利益;無法扣除時,得通知廠商限期給付。這項規定並未說契約因此自始無效。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中的「交付回扣,以促成採購契約成立」,對應第 59 條禁止以不正利益促成契約的規定,再區分各選項所述法律效果:

  • 第 59 條規定的是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及扣除二倍不正利益,並非契約當然自始無效。
  • 行賄行為也可能涉及押標金處理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的規定,但這些效果須依各該條文要件辦理。

選項分析

(A) 機關得追繳甲廠商之押標金:正確。 依同法第 31 條第 2 項相關規定,廠商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可能構成押標金不予發還或追繳的事由。實際處理仍須依該案招標文件及法定要件辦理;題目所述行賄事實成立,故「機關得追繳」的敘述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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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機關辦理採購,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得不訂底價之情形,下列何者不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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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46 條第 1 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4 條:機關原則上應訂定底價;但符合免訂底價的法定情形,且在招標文件中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時,得不訂底價。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免訂底價的相關情形包括:訂定底價確有困難的特殊或複雜案件、以最有利標決標的採購,以及小額採購。判斷關鍵是看選項是否屬於法規所列的免訂底價情形。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定情形。題幹問「不屬之」,因此找出不在免訂底價範圍內的選項。開口契約是一種採購契約型態,本身並非免訂底價的法定理由;除非個案另符合其他免訂底價要件,不能只因採開口契約就不訂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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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機關於開標後發現,決定不予決標,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機關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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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對投標文件有重大異常關聯時的處理方式,以及「廢標」與「流標」的區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機關應不予開標;開標後才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若因此使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機關應依同條第 2 項宣布廢標。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條件:

  1. 不同投標廠商的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
  2. 機關在開標後發現,並決定不予決標,導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

題目問的是採購程序因此無法繼續時,機關應如何處理。依《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應宣布廢標,因此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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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機關辦理採購開標結果,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機關應如何接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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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53 條第 1 項所定的最低標決標程序。機關採最低標決標時,合於招標文件規定的最低標價若超過底價,應先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後仍超過底價,才依規定進入後續處理程序。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已給的關鍵條件:開標結果已有合格投標廠商,且最低標價仍高於底價。依《政府採購法》第 53 條第 1 項,機關此時應洽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因此選項 (B) 正確。

題目問的是「應如何接續處理」,考的是超底價後的第一個程序,不是減價仍未低於底價時的後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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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訂有底價採最低標決標之採購,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僅為底價百分之 60,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不能誠信履約之虞,得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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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標價偏低,顯不合理」的處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採最低標決標的採購,最低標廠商總標價偏低,機關認為顯不合理,且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時,應先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

廠商未於期限內提出合理說明或擔保時,機關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依規定洽次低標廠商。換言之,低於底價一定比例是啟動調查的線索,不代表機關可以直接宣布廢標或逕改由次低標得標。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最低標總標價僅為底價的 60%60\%,且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不能誠信履約之虞。判斷關鍵是:此時機關須先依《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給廠商說明或提出擔保的機會,不能跳過程序直接處置。

因此,符合題幹所述處理方式的是「限期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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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採購案件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關於減價收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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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72 條第 2 項的「減價收受」。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時,機關得視情形採取改善、拆換、退貨或減價收受等處理;減價收受須符合安全及使用需求等條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對減價收受的三項要件,再核對各選項:

  1. 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且不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2. 經機關檢討,認為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
  3. 機關得減價收受;公告金額以上案件,應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因此,題目問「何者錯誤」,重點是檢查選項是否正確陳述上述要件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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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得標廠商違法轉包其他廠商時,下列何者並非機關得採取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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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對得標廠商違法轉包的處理。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得標廠商不得轉包;違法轉包時,機關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依同法第 66 條,機關得依契約規定處置保證金,並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減價收受」是機關在符合規定時,對不符契約約定但仍有使用價值的履約標的,採取的驗收處理方式;它不是違法轉包的法定處置措施。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字「違法轉包」,對照《政府採購法》第 66 條列舉的處理方式:解除或終止契約、依約處置保證金,以及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選項中不屬於這組措施的,就是題目所問的「並非機關得採取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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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關於政府採購法中轉包與分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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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至第 67 條對「轉包」與「分包」的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轉包:將原契約中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的全部或主要部分,交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得標廠商不得轉包;符合特定條件的財物契約也適用此限制。
  • 分包:得標廠商將採購的一部分交由其他廠商承作。分包廠商對機關沒有直接的價金或報酬請求權,得標廠商仍須對機關負責。
  • 違法轉包的責任: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損害賠償責任。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描述「轉包」還是「分包」,再核對法律規定的適用範圍與責任對象。特別留意「不得轉包」不等於「不得分包」,以及財物契約的規定有適用條件。

選項分析

  • (A) 錯誤。《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的是工程及勞務契約,不得轉包。財物契約並非一律不得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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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關於政府採購案件之驗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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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驗收時,各參與人員的職務分工,以及財物採購的驗收方式。法規依據為《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關於驗收人員及驗收方式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主驗人: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主持驗收程序。
  • 會驗人員:由接管或使用單位派員參加驗收。
  • 書面驗收:即買即用的財物,須在現場查驗有困難時,才得採書面驗收。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中「主驗人、會驗人員、部分驗收、書面驗收」各自的規範。題目容易混淆承辦採購單位與接管或使用單位的角色:承辦採購不代表就是主驗人;接管或使用單位派員則是會驗人員。再檢查選項是否把例外條件寫成一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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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下列何種採購案件之履約爭議調解,如因機關不同意採購申訴委員會之調解建議,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第 2 項所定的「先調解後仲裁」規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若因機關不同意而調解不成立,廠商提付仲裁時,機關不得拒絕。

判斷重點是採購案件的性質:符合條文所定的工程或技術服務採購,才適用此規則;一般勞務、財物或藝文採購不因機關屬公部門就當然適用。

解題方法

先將四個選項依採購標的分類,再找出屬於工程採購者:

  • 校舍耐震補強:工程採購。
  • 大樓清潔:勞務採購。
  • 藝文採購:藝文相關採購。
  • 電腦資訊設備:財物採購。

本題問的是哪一案符合「機關不同意調解建議致調解不成立,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的要件,因此選擇工程採購的校舍耐震補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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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廠商參與國立 A 大學之排水改善工程採購案,認為 A 大學之決標違法,損害其權利,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應如何救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74 條、第 75 條所定的採購爭議救濟程序。廠商認為機關辦理採購違法,且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應先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符合規定時,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救濟程序的法條後續未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廠商認為 A 大學「決標違法,損害其權利」,屬於招標、審標、決標爭議。依《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廠商應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題目中的招標機關是 A 大學,因此先選向 A 大學提出異議。

申訴是後續救濟階段:對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的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期未處理,才依第 76 條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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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A 廠商參與台灣自來水公司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資訊服務採購案,認為台灣自來水公司之決標違法,經異議程序後仍不服異議處理結果,後續應如何救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的廠商救濟程序。台灣自來水公司屬於《政府採購法》第 3 條所稱的「公營事業」,辦理採購時適用該法。題目已說明採購金額達公告金額以上,且廠商已先提出異議、對異議處理結果仍不服,因此應接續採購申訴程序。

依命題當年《政府採購法》第 76 條第 1 項,廠商對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的異議處理結果不服,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以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救濟方式依該條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依序抓住題幹的三個關鍵條件:

  1. 採購機關:台灣自來水公司屬公營事業,屬《政府採購法》的適用對象。
  2. 採購金額:公告金額以上,符合提出申訴的金額門檻。
  3. 救濟階段:廠商已經異議,且對處理結果不服,下一步是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因此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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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並非得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之事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所列的廠商違法或違約情形。機關發現廠商符合該條款所定事由時,應將事實、理由及停權期間通知廠商;依法定程序處理後,得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刊登後,廠商將依同法第 103 條規定,在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101 條第 1 項的列舉事由。A、B、D 都直接對應條文所列的停權事由;C 所述「違反環境保護或勞動安全相關法律,情節重大」,並非該條列舉的獨立事由,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A) 歧視婦女,情節重大:錯誤選項。 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4 款列有「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歧視婦女屬歧視性別,情節重大時是通知並刊登公報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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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A 廠商為 B 市政府工程採購案之得標廠商,因可歸責於 A 廠商之事由,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經 B 市政府通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假設 A 廠商本次通知前 2 年已因違法轉包遭刊登一次,則本次通知刊登之停權期間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及第 103 條的廠商停權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廠商因可歸責於自身的事由,延誤履約期限且情節重大,屬《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0 款情形。

此類情形適用同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3 款,停權期間依機關通知日起前 5 年內的刊登紀錄計算:

  • 前 5 年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自本次刊登次日起 3 個月。
  • 前 5 年內已被刊登 1 次:自本次刊登次日起 6 個月。
  • 前 5 年內已被累計刊登 2 次以上:自本次刊登次日起 1 年。

解題方法

先判斷違規類型,再依停權期間表核對前次刊登紀錄:

  1. A 廠商因可歸責於自身的事由,重大延誤履約,屬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0 款,適用第 103 條第 1 項第 3 款。
  2. 本次通知前 2 年曾因違法轉包遭刊登一次。2 年落在規定的「通知日起前 5 年內」,因此符合前 5 年內「已被刊登 1 次」的級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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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關於機關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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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重點是評選委員會的成立時機、委員人數、專家學者比例及資格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以上的評選委員會;委員中的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不得為政府機關現職人員。《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另規定,委員會應於評選前成立,完成評選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目敘述與法規要件:複數決標是否當然須成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的法定比例、其任職限制,以及委員會的成立與解散時點。題目以「何者正確」設問,應選符合規定的敘述。

選項分析

(A) 機關辦理複數決標應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錯誤。 複數決標是決標方式,並不當然代表採購案須經評選。是否成立評選委員會,應看採購案是否採用需要評選的方式;不能只因採複數決標,就推定必須成立評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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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政府採購法中關於環境保護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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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中的綠色採購規定,並延伸比較廠商停權與技術規格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核心法條是《政府採購法》第 96 條。

第 96 條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取得政府認可環境保護標章、且效能相同或相似的產品,並得允許百分之十以下的價差。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等條件的產品,也有相同規定。

解題方法

先抓住第 96 條的三個關鍵:機關「得」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產品須具備法定環保條件,且效能相同或相似;機關得允許百分之十以下的價差。再檢查各選項是否把「得」誤寫成「應」、是否漏掉招標文件及產品條件,或是否把停權與技術規格規定說得過度寬泛。

選項分析

  • **(A) 錯誤。**第 96 條是機關「得」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不是廠商只要提出環保標章產品,機關就「應」優先決標。選項把裁量規定寫成強制義務,也省略了產品效能相同或相似等條件。

  • **(B) 正確。**符合第 96 條條件時,機關得優先採購取得環保標章且效能相同或相似的產品,並允許百分之十以下的價差。這與條文內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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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台灣電力公司辦理採購,發現廠商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擬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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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的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程序,以及廠商不服機關通知時的救濟期間與受理機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機關依第 101 條通知廠商,應先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的機會,並由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是否符合刊登事由。機關審酌違約情節是否重大時,應考量損害輕重、廠商可歸責程度,以及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等因素。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第 101 條通知程序,以及當時政府採購法關於廠商異議、申訴的規定。前三項描述通知前的程序與情節重大判斷;第(D)項則考驗救濟期間和受理機關,尤其容易把「異議」與「申訴」的期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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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廠商對於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通知,如有不服,應如何救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所定廠商救濟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及第 102 條,機關認為廠商有法定情形,應通知廠商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廠商對該通知不服,應先向原通知機關提出異議。這是針對刊登公報通知所設的特別救濟程序。

解題方法

先辨認爭議標的:題目問的是對「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通知」不服,而非招標、審標或決標結果的爭議。依《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廠商對第 101 條通知不服,應自接獲通知次日起 20 日內,以書面向原通知機關提出異議。因此,應選擇「向機關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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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疫情期間政府採購防疫物資,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主要理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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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例外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國家遇有戰爭、天然災害、癘疫或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須緊急處置的採購事項,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的規定。

疫情屬於「癘疫」情形;符合緊急處置要件時,政府採購防疫物資得依此例外辦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得不適用招標、決標規定」的法定理由,再對照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1 款。關鍵不是物資是否難買、是否由特定團隊生產,或是否向外國採購,而是是否屬於國家遇有癘疫且需要緊急處置的採購事項。

選項分析

  • (A) 組織口罩國家隊不必適用政府採購法:錯誤。「口罩國家隊」不是法律明定的免適用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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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所為之審議判斷,其效力及後續救濟如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83 條: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所為的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廠商或機關對審議判斷不服,得依行政訴訟程序尋求救濟。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是「審議判斷的法律效力」及「不服時的救濟途徑」。依《政府採購法》第 83 條,審議判斷的效力相當於訴願決定,因此不服時應提起行政訴訟;不是再向上級機關請求糾正,也不是另提訴願。

選項分析

  • (A) 為一般處分,如有不服,請上級糾正:錯誤。 審議判斷依法視同訴願決定,並非一般處分;不服時依行政訴訟程序救濟,並非請上級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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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關於機關辦理採購應訂定底價的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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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46 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4 條,重點是機關原則上應訂底價,但法律另有例外;底價的訂定時點也依採購方式而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政府採購法》第 46 條,機關辦理採購,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但有特殊或複雜案件、採最有利標決標或小額採購等情形時,得不訂底價。採最有利標而不訂底價者,仍須依招標文件所載的決標條件與原則辦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在考兩件事:哪些情形得不訂底價,以及不同採購方式應在何時訂底價。再依《政府採購法》第 46 條判斷例外,並依施行細則第 54 條核對訂定時點。

選項分析

(A) 正確。 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屬得不訂底價的情形,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46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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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因應 COVID-19 疫情影響,機關辦理開標、決標得採行下列何種處理方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COVID-19 疫情影響下,機關辦理開標、決標的處理方式。依民國 111 年適用的政府採購法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相關函釋,若疫情使機關無法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得視個案情形及實際需要,採取暫緩開標、決標等方式辦理。

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範機關不予開標、決標的情形;疫情函釋並要求機關依個案狀況處理,兼顧採購程序及投標廠商權益。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條件:「因應 COVID-19 疫情影響」且「無法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辦理。接著對照工程會函釋所列處理方式,暫緩開標、決標符合題意。題目問的是疫情下可採行的處理方式,並非改變預算年度、照投標文件另訂日期,或由機關首長任意決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函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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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廠商有下列何種情形,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7 款:廠商有「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機關於開標前發現,應不予開標;開標後發現,則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依此規定判斷;現行法已修正,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時間點「開標前」,再比對《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所列的投標處置。題目問的是哪種情形會使機關在開標前不予開標;符合第 7 款的違法行為,正是選項 A。

選項分析

  • (A) 有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正確。 這是《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7 款的規定。機關在開標前發現時,應不予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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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因 COVID-19 疫情,致廠商未能依契約履行者,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疫情影響政府採購契約履行時,應如何依契約及採購規範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採購契約要項第 49 點規定,機關及廠商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的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針對 COVID-19 疫情,也要求機關依個案契約約定及廠商提出的事實、理由與事證辦理。因此,疫情造成履約受阻時,應依契約與個案情形認定,不宜逕將遲延歸責於廠商。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因 COVID-19 疫情,致廠商未能依契約履行」。依命題所採規範,疫情得屬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事由;如確實影響履約,且廠商依契約提出申請及相關事證,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時,也可能依契約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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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政府採購的爭議處理管道之一是「強制仲裁」,係在何種情況下進行?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的履約爭議處理,重點是「先調解、後仲裁」的有條件強制仲裁。

依民國 111 年《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第 2 項,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而使調解不成立時,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也就是說,強制仲裁並非適用所有採購爭議,而有採購類別及調解程序等條件。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強制仲裁」,再對照第 85 條之 1 第 2 項的適用條件:

  1. 採購類別須為工程或技術服務。
  2.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已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
  3. 機關不同意,導致調解不成立。
  4. 廠商提付仲裁後,機關不得拒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採購類別與程序條件,即可選出符合條文者。

選項分析

(A) 採購爭議一律送仲裁:錯誤。 採購爭議並非一律仲裁。法律規定的是特定情況下的有條件強制仲裁;其他案件仍須依適用規定及當事人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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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機關以公開招標方式評選優勝廠商議價,此種招標案性質如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所定的招標方式,以及「公開評選優勝廠商後議價」的法律性質。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

  • 公開招標: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 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依同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至第 11 款,特定服務採購經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後,機關得採限制性招標。也就是說,公開評選是公告程序;評選優勝者後議價,則是限制性招標的辦理方式。

解題方法

先拆解題幹中的程序:機關「以公開招標方式」邀請廠商投標,之後「評選優勝廠商議價」。這把兩種不同的法定程序接在一起:

  1. 公開招標是公告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2. 評選優勝廠商後議價,屬於《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所規定的限制性招標情形。

若把「公開招標」與「評選優勝廠商議價」拼成一種招標方式,就不符合本法列舉的法定招標方式。依題目設定,官方答案認定這是自創法規所無的招標方式,故選 C。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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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機關製作標單規定「O 協會會員」方可投標,其屬於下列何項行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機關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時,是否不當限縮競爭。依民國 111 年《政府採購法》第 37 條第 1 項,機關訂定投標廠商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第 6 條第 1 項也要求機關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將「某協會會員」列為投標資格,通常與廠商履約能力無必然關聯,卻會排除非會員廠商,屬於限制競爭的資格條件。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機關要求投標者必須是「某協會會員」。再問這項資格是否為法規要求,或是否與履約能力有合理關聯。題目未提供這類理由,因此依政府採購的公平競爭原則,應判斷為不當限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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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有關機關辦理驗收應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72 條的驗收規定,重點是辨別「部分驗收」適用的採購種類,以及驗收不符時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政府採購法》第 72 條:

  • 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得辦理部分驗收。
  •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時,若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且不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檢討認為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 驗收人對工程、財物的隱蔽部分,於必要時得拆驗或化驗。

解題方法

先抓住第 72 條的兩組關鍵用語:

  1. 部分驗收:工程、財物採購。
  2. 隱蔽部分拆驗或化驗:工程、財物。

再用減價收受規定檢查選項:驗收不符並非一律不能收受;符合安全、使用及效用等條件時,仍有減價收受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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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有關辦理選擇性招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的招標方式,尤其是選擇性招標的辦理程序與適用情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選擇性招標是先以公告方式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再邀請符合資格的廠商投標。依同法第 20 條,符合特定情形時,機關得採選擇性招標,例如經常性採購、投標文件審查需費時、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以及研究發展事項。

解題方法

抓住選擇性招標的程序關鍵:先公告、審資格,再邀請合格廠商投標。逐一核對選項是否符合這項程序,以及《政府採購法》第 20 條列出的適用情形,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 (A) 私下選擇廠商參與投標:錯誤。 選擇性招標不是機關私下挑選廠商。依法須先公告辦理資格審查,再邀請符合資格的廠商投標。「私下選擇」混淆了選擇性招標與未依公告程序邀請廠商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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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機關對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押標金」的目的與不予發還情形。押標金用來擔保廠商依招標程序參與投標,並於得標後履行簽約等義務。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廠商得標後拒不簽約,屬押標金不予發還的情形。

同條也規定,未得標廠商的押標金原則上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廢標時亦應發還。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機關「應如何處理」押標金,再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區分兩類情形:

  • 得標後拒不簽約:押標金不予發還。
  • 未得標或廢標:押標金原則上無息發還。

逐一比對選項即可判斷。題目所附官方答案為 A,與法條規定相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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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廠商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何種情況之下可採限制性招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的法定情形。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第 14 款規定,機關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的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參與文藝活動或提供文化創意服務,得採限制性招標。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符合第 22 條第 1 項各款的具體條件。題幹問「何種情況之下可採限制性招標」,須看選項是否完整符合條文,而不能只憑「藝術品」「維修」「擴充」等字眼判斷。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藝術品採購並非只要標的是藝術品就符合限制性招標條件。第 22 條第 1 項第 14 款規範的是邀請或委託特定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提供藝文服務;若藝術品採購另有合適替代標的,不能僅依本款主張符合限制性招標條件。
  •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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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A 國立大學執行 B 政府機關標案,因計畫主持人 C 赴中國大陸未在臺灣任教,致該標案履行嚴重延誤,B 機關解除契約,並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10 款及第 12 款刊登政府採購公報,A 大學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異議,請問 B 機關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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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第 102 條「廠商未提出異議或申訴時,機關應刊登」的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認定廠商有法定事由時,應通知廠商事實及理由,並告知未提出異議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依同法第 102 條第 3 項,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題目已明示 A 大學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異議,因此應依第 102 條辦理刊登。題幹列出第 101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10 款及第 12 款,分別涉及擅自減省工料、履約延誤情節重大,以及因可歸責於廠商的事由解除或終止契約且情節重大。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B 機關應如何處理」,再看程序進度:B 已依第 101 條通知刊登事由,A 大學也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此時法條要求的後續處理是依第 102 條第 3 項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題目著重的是採購法上的廠商刊登程序,不是在問履約補救或契約價金如何結算。計畫主持人赴中國大陸、標案嚴重延誤及契約解除,是說明機關認定相關刊登事由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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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廠商對機關辦理採購,如有招標文件之釋疑,向機關提出之救濟方式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對招標文件疑義的處理方式。廠商認為招標文件有不明確之處,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期限,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機關則應在期限內以書面答復,並視情形更正或補充招標文件。

依《政府採購法》第 41 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認為招標文件違反法令而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得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或提出異議。本題依官方答案,將題目所稱「對招標文件之釋疑」歸在招標階段的異議救濟,選 (A) 異議。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描述的是哪個採購階段,以及廠商採取的救濟程序:

  • 招標文件有疑義或認為內容違法: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或提出異議。
  • 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再依法提出申訴。
  • 調解、仲裁則是不同的爭議處理方式,並非本題招標文件疑義的直接救濟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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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關於政府採購應如何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20 條、第 21 條的「選擇性招標」與「合格廠商名單」。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時,可以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續再邀請名單內的合格廠商投標。依同法第 21 條第 3 項,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合格廠商名單。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再對照《政府採購法》第 21 條的三個要點:名單是選擇性招標的資格審查機制;經常性採購的名單須有六家以上;機關可以依規定檢討、修正名單。因此,凡將「六家以上」改成其他數字,或把名單說成不能變更、不得檢討,都是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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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國內外物價有上漲趨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如何處理物價指數調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對工程價格調整的處理方式。工程履約期間可能遇到國內外物價波動,招標文件應預先說明物價指數調整機制,讓廠商在投標時能掌握契約風險與計價方式。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規定與契約範本觀念作答;題目考的是範本對招標文件的要求,並非由《政府採購法》直接規定各工程一律採用特定調整公式。

解題方法

掌握關鍵句:「物價指數調整規定納入招標文件」。判斷重點在於機關是否應事先揭示調整方式,而不是等簽約後再由雙方協商,也不是一概把物價風險交由廠商承擔。因此,符合「各機關應將物價指數調整規定納入招標文件」的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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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政府機關承租辦公大樓屬於何種類型之採購?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對採購類型的區分。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政府採購法》第 7 條,採購分為工程、財物及勞務:

  • 工程:興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的工程。
  • 財物:各種物品、材料、設備、機具及其他動產、不動產的買受、租賃或承租。
  • 勞務: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等提供服務的採購。

解題方法

判斷採購類型時,先看機關實際取得的標的。本題是「承租辦公大樓」:機關取得的是不動產的使用權,屬於《政府採購法》第 7 條所稱不動產的租賃或承租,因此歸類為財物採購。題目沒有涉及興建或改建大樓,也不是委託提供專業或管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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