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鐵路特考佐級 材料管理 政府採購法大意 考古題詳解

112 年・鐵路特考・佐級・材料管理
試題代碼 政府採購法大意

第 1 題2 分

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幾親等以內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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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的利益迴避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的事項,若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的利益,應行迴避。

解題方法

題幹問「幾親等以內親屬」,直接對應《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的親屬範圍:二親等以內。因此選擇「二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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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關於政府採購法所稱廠商,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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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8 條對「廠商」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廠商是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

因此,判斷關鍵在於:選項是否屬於條文明列的組織,或屬於其他能提供工程、財物、勞務的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8 條的文字。公司、合夥、獨資工商行號都明列於法條;政黨雖屬團體,但政府採購法另於第 38 條規定,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這項投標限制不代表政黨不屬於第 8 條所稱的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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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關於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時,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之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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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13 條及《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時,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的法定事項為:

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

「材料審查」不在這份法定監辦事項清單內。

解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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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關於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之適用而分批辦理採購者,不包括依下列何種情形而分別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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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14 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依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政府採購法》第 14 條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施行細則第 13 條則列出可依不同條件分別辦理、且不屬於該條所稱規避性分批的情形: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以及不同行業廠商的專業項目。

解題方法

將題目選項逐一對照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列舉項目。選項若不在列舉情形內,即為題目所問「不包括」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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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而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其協助事項之範圍,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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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11 條之 1,以及《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第 2 條所定的協助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

  • 採購需求與經費
  • 採購策略
  • 招標文件等事項

小組並負有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諮詢的任務。

解題方法

先把法定任務分成兩類:一是「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二是「提供採購相關諮詢」。再逐項對照選項。選項中若非上述法定範圍所列,便是題目所問的「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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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A 機關擬於舊辦公大樓增建無障礙坡道並安裝電梯。經費預算中,增建無障礙坡道之工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電梯設備單價 250 萬元、電梯安裝人工費用 120 萬元。則 A 機關應辦理何種性質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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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7 條對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的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工程採購: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等構造物及其所屬設備,或改變自然環境的行為。
  • 財物採購:財物的買受、定製或承租。
  • 勞務採購:工程、財物以外的服務。
  • 一項採購兼有二種以上性質,難以判定歸屬時,依各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認定。

本題不是單看「有施工」或「有設備」,而是比較工程與財物各自占用的預算金額。

解題方法

先依採購內容分類,再比較金額:

  1. 增建無障礙坡道屬增建工程,工程費為 100 萬元。
  2. 電梯安裝人工費用屬安裝工程相關費用,為 120 萬元。
  3. 電梯設備本身屬財物,設備費為 250 萬元。

工程性質金額合計:

100+120=220 萬元100+120=220\text{ 萬元}

財物性質金額為:

250 萬元250\text{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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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某中央機關擬辦理採購,下列何者得不經公告程序,免取得報價或企劃書,而逕洽廠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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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機關「小額採購」的金額門檻。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5 條,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的採購,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並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公告金額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為新臺幣 150 萬元,十分之一為 15 萬元。因此,金額在 15 萬元以下(含 15 萬元)的中央機關採購,符合題述方式的金額條件。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不經公告、逕洽廠商,且免取得報價或企劃書」,再套用第 5 條門檻:

150 萬元×110=15 萬元150\text{ 萬元}\times\frac{1}{10}=15\text{ 萬元}

逐一比對各選項金額:只有不超過 15 萬元者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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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某公立學校擬辦理委外清運垃圾招標,預估 1 年為新臺幣(下同)60 萬元,並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履約情形良好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續約 2 年。則該標案之採購金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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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採購金額應將招標文件所載、機關得選擇行使的選購或後續擴充權利所需金額計入。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則容許機關在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載明後續擴充內容後,於所載範圍內辦理續約。

因此,已公告載明的續約期間屬於本案採購規劃的一部分,不能只計原定的一年。

解題方法

原契約期間為 1 年,預估每年 60 萬元;另載明履約良好者得續約 2 年。採購金額依原契約期間加上可續約期間計算:

60 萬元×(1+2)=180 萬元60\text{ 萬元}\times(1+2)=180\text{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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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機關不宜以統包辦理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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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政府採購法第 24 條規定,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要求,得採統包方式辦理;統包是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的設計、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維修等事項,併入同一採購契約招標。

判斷關鍵是:採購內容是否屬於工程或財物採購,且包含可整合辦理的設計、施工、供應、安裝等事項。統包不是把任何性質不同的業務都合併招標的通用方式。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採購標的。若是工程的設計與施工,或工程施工與設備安裝,通常屬於統包可整合的範圍;若內容是單純服務,則不屬政府採購法第 24 條所稱統包的適用類型。依此可選出不宜採統包辦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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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關於機關於招標文件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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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的技術規格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機關訂定技術規格,應以達成採購目的所必要者為限,並避免在目的或效果上限制競爭。
  • 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方式說明招標要求,且已註明「或同等品」者,不在此限。
  •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

解題方法

先區分「標準」與「特定品牌或來源」:法條明定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時應依循;另一方面,特定來源地、廠牌等指向特定供應對象的要求,原則上禁止。據此判斷選項,只有 (A) 符合法條。

選項分析

(A) 得要求符合國家標準:正確。 《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因此,要求符合適用的國家標準,符合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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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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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特別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主要涉及下列法規:

  1.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1 條: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原則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有無法承包之例外情形者,不在此限。
  2.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8 條及第 9 條:規範何謂「無法承包」之例外免除情形、招標程序轉換機制。
  3. 行政院公共工程會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釋:確立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亦包含「小額採購」在內,均受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優先承攬原則之拘束。
  4. 《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之評選優勝。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解題切入點在於掌握**「特別法優於普通法」與「小額採購仍受原住民保障優先原則拘束」**:

  • 機關辦理採購時,《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為《政府採購法》之特別法。
  • 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論是依公開取得報價/企劃書辦理,或是金額極小之「小額採購」,均不得直接排除原住民廠商。
  • 機關不可僅憑《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5 條得逕洽廠商採購之規定,就「逕洽任何廠商」,而必須優先洽原住民廠商辦理;僅於查無原住民廠商可承作等符合例外情形時,始得洽非原住民廠商。因此,選項 (B) 嚴重違背法定優先承包原則,為明顯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1 條本文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此為法定的原則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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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追繳押標金,自不予開標、不予決標、廢標或決標日起逾若干年者,不得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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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6 項所定的追繳押標金行使期間。依民國 112 年適用的法規,追繳押標金自「不予開標、不予決標、廢標或決標日」起,逾 15 年者,不得行使。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所問的法定期間,並注意起算點是條文列出的採購程序日期。題目問逾若干年不得行使,直接對照第 31 條第 6 項,即為 15 年。

選項分析

  • (A) 1 年:錯誤。 不是第 31 條第 6 項規定的期間。
  • (B) 2 年:錯誤。 不是本項規定的期間。
  • **(C) 5 年: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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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種採購非得以公開客觀評選方式辦理限制性招標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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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各款的限制性招標事由,尤其是必須先經「公開客觀評選」選出優勝者的情形。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第 9 款規定,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社會福利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得採限制性招標;第 10 款則規定,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也得採限制性招標。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是否屬於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或第 10 款列舉的採購類型:

  • 技術服務、社會福利服務:第 9 款。
  • 設計競賽:第 10 款。
  • 投標文件審查耗時長久:不是第 9 款或第 10 款列舉的公開客觀評選事由。

題目問「何種採購非得以公開客觀評選方式辦理限制性招標之情形」,因此找出不屬於前述兩款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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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廠商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成立。違反前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若干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59條第1項及第2項,規範廠商不得以支付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成立。違反時,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從契約價款中扣除不正利益的法定倍數。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第59條第2項規定扣除二倍的不正利益。現行法未見此倍數有後續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引用《政府採購法》第59條的禁止規定,接著詢問違反規定後的扣除倍數。依條文,第1項列出不得用來促成契約成立的不正利益,第2項則規定違反時的契約處置及扣除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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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者,倘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之何比例,得辦理決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53 條第 2 項的「超底價決標」規定。以最低標決標且訂有底價時,通常須由合於招標文件規定的最低標,且標價在底價以內,才能決標。

若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但不逾預算數額,且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要決標,須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標價超過底價的幅度,不得超過底價的百分之八。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重述《政府採購法》第 53 條第 2 項的要件,可依序抓出:

  1. 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
  2. 標價不逾預算數額。
  3. 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
  4. 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5. 超過底價的幅度不得逾百分之八。

因此,法定上限是底價的百分之八,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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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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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條文自民國 108 年增訂迄今維持現行規定,未曾修正)。 本題測驗《政府採購法》第 73 條之 1 關於「工程及財物採購之付款與審核程序及期限」之法定規範:

  1. 分階段付款:於廠商提出各階段或估驗請款之證明文件後,15 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完成後 15 日內付款(第 1 款)。
  2. 驗收付款:驗收合格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文件,於接到請款單據後 15 日內付款;但有向上級機關、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或其他特殊情形者,得延長至 30 日(第 2 款)。
  3. 疑義澄清與補正:廠商證明文件或請款單據有疑義時,機關通知廠商澄清或補正之期間,不計入審核或付款期限;法規並未限制通知次數(第 3 款)。
  4. 日數定義:本條所稱日數,係指實際工作天,不包括放假日(第 4 款)。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精確記憶題,解答切入點如下:

  1. 先確認審核與付款的天數(分階段審核 15 日、付款 15 日;驗收付款原則 15 日、核撥補助款等例外得延長至 30 日)。
  2. 檢視日數計算標準(指「實際工作天」,非日曆天)。
  3. 查驗澄清與補正程序:法規僅處理「時效扣除(不計入期限)」,並無「限制澄清或補正次數(如 3 次)」之規定,此為典型的「法無明文卻無中生有」之干擾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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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工程採購契約內關於保固期之認定,下列敘述何者不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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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工程採購契約的保固期起算與停算,以及同一採購案中不同採購標的能否分別約定保固期。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工程包含數項結構物或非結構物時,得依個別項目的特性分別訂定保固期;保固期原則上自驗收結果符合契約規定之日起算。符合規定的部分驗收,也可就該部分起算保固期。若保固期間因可歸責於廠商的瑕疵,致全部工程無法使用,該無法使用期間不計入保固期。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詢問「何者不適當」,再逐項核對兩件事:

  1. 保固期是否必須全案一致。
  2. 保固期的起算點、部分驗收及無法使用期間的計算方式是否符合契約規定。

其中,判斷 A 的關鍵是:同一採購案不代表所有項目必須採相同保固期,可依各項工程標的的性質分別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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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某團體擬辦理專業服務採購案(非藝文採購),採購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其中 600 萬元來自於內政部補助款,其餘由新竹市政府補助,並由新竹市政府及內政部共同辦理監督。如投標廠商對招標機關之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應向下列何者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現行規定亦同),測驗的核心在於民間團體接受補助辦理採購之救濟程序管轄,涉及以下法條要件:

  1. 民間團體接受補助之採購適用門檻(政府採購法第 4 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以上」且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並受補助機關監督。
  2. 多數機關補助之監督權責劃分(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1 項但書):有二個以上補助機關者,由「補助金額所占比例最高者」為之。
  3.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設置層級與管轄(政府採購法第 76 條第 1 項、第 86 條第 1 項):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下稱申訴會)僅設置於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中央各部會(如內政部、交通部等)依法均不設申訴會。
  • 中央機關之採購(或受中央機關監督之採購),向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設立之申訴會申訴。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序透過三個步驟快速切入判斷:

  1. 第一步:檢驗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
  • 採購總金額為 1,000 萬元1,000\text{ 萬元}。
  • 補助款合計為 600 萬元(內政部)+400 萬元(新竹市政府)=1,000 萬元600\text{ 萬元(內政部)} + 400\text{ 萬元(新竹市政府)} = 1,000\text{ 萬元}(補助比例 100%100\%)。
  • 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以上,且占採購金額半數(50%50\%)以上,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4 條規定,本採購案應全面適用政府採購法。
  1. 第二步:判斷主要監督機關(出資最多者)
  •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1 項但書,存在兩個以上補助機關時,由補助金額所占比例最高者監督。
  • 內政部補助 600 萬元600\text{ 萬元}(占 60%60\%),新竹市政府補助 400 萬元400\text{ 萬元}(占 40%40\%)。
  • 雖然題目提及兩機關共同監督,但依主管權責劃分與法定程序,仍以補助比例最高之中央機關——內政部為主要監督機關,本案視同受中央機關監督管轄之採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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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關於政府採購法之共同供應契約,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93 條及《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重點是共同供應契約的訂購期間、契約標的範圍,以及廠商提供更優惠價格時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共同供應契約是由機關集中辦理招標、與廠商訂約,供適用機關依契約約定訂購的採購方式。共同供應契約的使用不以公告金額以下採購為限;機關仍須遵守契約標的、訂購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

解題方法

先核對選項中的期間上限,再判斷共同供應契約能否擴及契約約定以外的標的,最後確認公告金額是否構成使用限制,以及優惠價格條款是否符合《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9 條。選項 D 的文字與該條第 1 項規定相符。

選項分析

  • (A) 錯誤。《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本契約所載可供各機關訂購的期間,包含後續擴充,最長以 2 年為限,並非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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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機關辦理何種採購,應於使用期間內,逐年向主管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111 條的巨額採購事後管理規定。機關辦理巨額採購,應於使用期間內逐年向主管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主管機關並得派員查核。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於命題當年已明定「主管機關」,本題所考內容現行法亦相同。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重述《政府採購法》第 111 條的關鍵文字。作答時抓住「使用期間內、逐年提報、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這組法條用語,即可判斷題目問的是巨額採購。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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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共同投標廠商中有某一成員於履約期間進入破產程序,機關依政府採購法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其刊登對象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政府採購法》關於共同投標之責任歸屬,以及機關辦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處分)**之對象判定原則。解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1. 《共同投標辦法》第 16 條: 「共同投標廠商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視其個別情形通知該共同投標廠商之全體成員或該負責任之成員,並得副知其他成員。共同投標廠商有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異議之提出者,亦同。」
  2. 處罰個別化原則(責任自負原則): 共同投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 25 條第 2 項雖負「連帶履約責任」,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屬於具強烈制裁性與不利益之公法上行政管制處分,非屬私法連帶債務,適用行政罰與公法上之「責任自負原則」,不可株連無辜成員。
  3. 法規演進提醒: 《政府採購法》舊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5 款原訂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民國 108 年修正公布時已將該專屬款次刪除(現行法已修正),廠商若因破產無法履約係回歸「可歸責終止契約」等條款處理;惟本題係承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專業人員題庫之經典考題,測驗重點在於共同投標廠商成員發生特定可歸責事由時之「刊登對象歸屬」,解題核心原則始終一致。

解題方法

  1. 區分民事連帶責任與公法停權處分: 共同投標成員間的「連帶責任」僅限於契約履約、損害賠償等民事責任範圍;至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處分),目的在於過濾不良廠商,應以違規行為具「可歸責性」之特定成員為對象。
  2. 審認破產事由之可歸責主體: 廠商「進入破產程序」純屬該特定法人或成員本身的個別財務與法律狀態,並非其他共同投標成員所能支配或共同作成之違法違約行為,責任歸屬具備明確的可分性。
  3. 依法鎖定處分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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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某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通知 A 廠商,因其於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經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並經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後,通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經查,A 廠商於通知日起前 5 年內未有被任一機關刊登之紀錄。則 A 廠商自本次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多少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及第 103 條的廠商停權期間。第 101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廠商於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且情節重大者,機關應依規定通知廠商;符合刊登要件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後,停權期間依第 103 條判斷。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第 10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屬第 101 條第 1 項第 7 款至第 12 款情形者,按通知日起前 5 年內被刊登的紀錄次數,決定停權期間:

  • 前 5 年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自本次刊登次日起 3 個月。
  • 前 5 年內曾被刊登 1 次:自本次刊登次日起 6 個月。
  • 前 5 年內累計被刊登 2 次以上:自本次刊登次日起 1 年。

解題方法

先確認違規事由的款次:題目所述「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屬第 101 條第 1 項第 9 款,因此適用第 103 條第 1 項第 3 款。

接著依題目提供的紀錄判斷級距:A 廠商於通知日起前 5 年內沒有被任一機關刊登紀錄,符合「未被任一機關刊登」的情形。因此,自本次刊登公報的次日起停權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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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關於政府採購法規定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次日起 3 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者,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之《政府採購法》為準。 本題測驗的核心為《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之不良廠商通報事由,以及第 103 條第 1 項關於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後「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俗稱黑名單停權處分)的停權期間(3 年 vs. 1 年)。

依《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規定,停權期間之劃分標準如下:

  1. 刊登之次日起 3 年:
  • 該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5 款、第 15 款情形之一。
  • 犯該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之罪,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者(第 6 款前段)。
  1. 刊登之次日起 1 年:
  • 該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7 款至第 14 款情形之一。
  • 犯該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之罪,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拘役、罰金或受緩刑宣告」者(第 6 款但書)。

解題方法

題目要求選出「規定自刊登之次日起 3 年內不得參加投標...下列何者錯誤」,亦即題幹問的是何者之停權期間並非 3 年(即停權 1 年之事由)。

解題時,應檢視各選項所對應之《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款次:

  • 選項 (A) 屬第 12 款,停權期間為 1 年。
  • 選項 (B) 屬第 15 款,停權期間為 3 年。
  • 選項 (C) 屬第 5 款,停權期間為 3 年。
  • 選項 (D) 屬第 3 款,停權期間為 3 年。

因此,選項 (A) 的停權期間為 1 年,敘述為 3 年顯屬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選項分析

  • (A)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本款規定於《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2 款。依同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有第 101 條第 1 項第 7 款至第 14 款情形之一者,其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期間為「自刊登之次日起 1 年」,非 3 年,故此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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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遇下列何情形時,得不予開標決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不予開標決標」及合格廠商家數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機關辦理招標,原則上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但遇到法定情形時,得不予開標決標。

第 48 條第 1 項第 4 款列有「依第 84 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此外,依第 82 條,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完成審議前,必要時得通知招標機關暫停採購程序。收到此通知時,機關得不予開標決標。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問的是「得不予開標決標」的法定例外,逐項比對《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列舉的情形。選項中,只有申訴審議委員會通知暫停採購程序,會使機關得依第 48 條第 1 項第 4 款不予開標決標。

選項分析

  • (A) 招標機關首長異動:錯誤。 首長異動本身不是第 48 條列出的不予開標決標事由。機關仍應依招標文件及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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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臺灣電力公司為鼓勵節能減碳,補助某公立國民小學採購冷氣設備,其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採購金額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政府採購法》的適用主體,以及「機關接受補助辦理採購」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政府採購法》第 3 條,機關辦理採購,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公立國民小學屬公立學校,採購冷氣設備是由機關辦理採購,因此應適用政府採購法。

同法第 4 條所定的補助門檻,主要適用於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以上時,才適用政府採購法。本題的採購者是公立國民小學,不是接受補助辦理採購的民間法人或團體,故不以第 4 條的補助門檻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認「誰在辦理採購」:題目說由公立國民小學採購,該校是公立學校,屬政府採購法所稱機關。機關辦理採購,原則上適用政府採購法,不能因採購金額較低或經費來自台電補助,就排除適用。

因此,本題問適用政府採購法的採購金額門檻,答案是不論金額大小。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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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下列處理方式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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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41 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重點是廠商對招標文件提出疑義時,如何請求釋疑、機關如何答復,以及何種情形須公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政府採購法》第 41 條規定,廠商應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機關應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前以書面答復,必要時得公告。若釋疑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原則上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另規定,招標文件所定的請求釋疑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的四分之一;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對「公告」的兩種情形:

  • 一般疑義的處理結果:機關應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的廠商,必要時得公告。
  • 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原則上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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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有關押標金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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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中押標金的收取、發還及不予發還/追繳規定。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及第 31 條。

依第 31 條,機關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廠商的押標金;廠商有法定情形時,押標金不予發還,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依第 30 條,未達公告金額的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及保證金。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符合條文的關鍵用語:未得標廠商押標金是「無息發還」;未達公告金額的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發生法定不予發還情形時,未繳或已退還者「並予追繳」。選項若把這些規定改成加計利息、得不追繳,或把押標金的適用範圍說錯,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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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原則上應以何種方式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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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19 條的招標原則: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同法第 20 條採選擇性招標,或依第 22 條採限制性招標外,應公開招標。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條件「公告金額以上」,再對應第 19 條的一般規則:原則採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與限制性招標各有法定適用條件,屬例外情形;競爭性對話則不是本題所問的一般招標原則。

選項分析

  • (A) 公開招標:正確。 依《政府採購法》第 19 條,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原則上應公開招標。
  • **(B) 選擇性招標: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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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機關得辦理選擇性招標之事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第 20 條及第 22 條所定的招標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將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選擇性招標是機關先公告資格條件,審查廠商資格後,再邀請符合資格的廠商投標。

依同法第 20 條,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符合該條列舉情形之一者,得採選擇性招標,其中包括「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選擇性招標」的法定事由,再將各選項與《政府採購法》第 20 條對照。若選項描述的是獨家供應、後續維修或專業服務評選,則應再辨別是否屬於限制性招標的事由或程序。

選項分析

  • (A) 採購標的為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錯誤。 這類情形涉及只有特定廠商能供應,屬《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限制性招標的適用範圍,不是第 20 條的選擇性招標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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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關於機關辦理採購應遵守之保密義務,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的採購保密義務,以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關於公開徵求招標文件參考資料的規定。

採購資訊的保密有時間上的區分:開標前,不得洩漏底價、領標或投標廠商的名稱與家數等資料;開標後至決標前,底價仍須保密;決標後,底價原則上應公開,但遇有特殊情形得不公開。複數決標尚有未決標部分,即屬得不公開底價的特殊情形之一。

解題方法

先抓住底價公開的時間點:底價不是「開標後即可公開」,而是原則上要等到「決標後」才公開。再檢視其他選項是否符合開標前的保密規定、特殊情形的例外,以及公開徵求參考資料的程序要求。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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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有關招標文件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的技術規格規定,以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的同等品提出方式。判斷時要掌握兩個原則:技術規格應依相關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招標文件如允許提出同等品,並要求投標時預先提出,廠商就須在投標文件中附上相關資料。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所對應的法規,再核對選項是否把法條內容說反或加上法律未允許的限制:

  1. 同等品是否須在投標時提出,取決於招標文件是否要求預先提出。
  2. 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時,機關應從其規定。
  3. 技術規格可以有促進自然保護或環境保護的目的。
  4. 指定商標或商名原則上不得作為技術規格;有例外情形時,應依規定辦理並註明「或同等品」。

選項分析

(A) 正確。《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招標文件允許提出同等品,且要求在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時,廠商應於投標文件敘明同等品的廠牌、價格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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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機關辦理採購預算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 萬元,採最低價之決標方式,並訂有底價 200 萬元,甲廠商之投標金額為 210 萬元、乙廠商為 220 萬元、丙廠商為 235 萬元,機關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53 條第 1 項:採最低標決標且訂有底價時,若合於招標文件的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機關得先洽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後仍超過底價,才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政府採購法第 53 條後續沒有影響本題解法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比較各廠商報價與底價,找出最低標:

  • 甲:210 萬元
  • 乙:220 萬元
  • 丙:235 萬元
  • 底價:200 萬元

最低標是甲的 210 萬元,仍高於底價 200 萬元。因此,程序上須先洽甲減價一次。若甲減價後仍超過底價,才進入重新比減價格程序;此時參與者是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廠商。

預算金額為 230 萬元,丙的報價雖為 235 萬元,但題目沒有說丙不符合招標文件,也沒有說招標文件明定超過預算即屬不合格。不能只因丙報價高於預算,就將丙排除於第 53 條所稱的比減價格程序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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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某採購案有多家廠商投標,招標機關於開標後發現其中 1 家投標廠商有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情形,應如何處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款。投標廠商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情形時,機關應依發現時點處理:

  • 開標前發現: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
  • 開標後發現: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題目已說明機關是在開標後發現,法定處置就是不決標給該廠商。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找出違規行為:廠商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款。接著依題目提供的程序階段判斷:既然已經開標,就適用「不決標予該廠商」,而非開標前的不予開標。

多家廠商投標,不會改變對該違規廠商的處理;機關依規定排除該廠商後,仍可按採購程序處理其他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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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甲為某道路新建工程案之得標廠商,機關於辦理驗收時發現該道路路面一部分成果不符規定,但不妨礙通行安全,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機關認為無必要改善時,得為下列何種處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72 條第 2 項的「減價收受」。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若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且機關檢討認為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題目已說明路面部分成果不符規定,但不妨礙通行安全、無減少通常效用,且機關認為無必要改善,符合題目要測驗的減價收受情形。

解題方法

先抓驗收不符時的處置關鍵:缺失是否影響安全或使用效用,以及機關是否認為有必要改善。題目明示不影響安全、無減少通常效用,且無必要改善,因此應選擇以減價方式收受不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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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甲為某橋樑新建工程之得標廠商,其於得標後將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之橋樑主要結構工程部分轉由乙廠商負責興建,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的禁止轉包,以及第 66 條規定的轉包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所稱轉包,是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的全部或主要部分,交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87 條,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者,屬於主要部分。

第 66 條規定,得標廠商違反轉包規定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橋樑主要結構工程「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且甲在得標後將該部分交由乙負責興建。這符合「得標廠商將應自行履行的主要部分交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的轉包定義,因此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66 條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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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機關承辦人員離職後幾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幾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第 1 項的離職後接洽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中的兩個時間點:

  • 離職後限制期間:三年
  • 回溯離職前職務事務期間:五年

題目依序詢問「離職後幾年內」及「離職前幾年內」,因此答案是「三年、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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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者,稱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採購法》第 25 條所稱的「共同投標」。機關得依個別採購特性,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的廠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是由二家以上廠商共同具名投標,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並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三個關鍵:二家以上廠商、共同具名投標與簽約、連帶負履約責任。這些正是「共同投標」的定義,因此選項為 (D)。

法規說明: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政府採購法》第 25 條的共同投標規定與本題所考概念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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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廠商甲為國立大學乙宿舍新建工程案之得標廠商,甲認為乙未依雙方簽訂之採購契約給付工程款,甲得以何種方式解決此爭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爭議的救濟方式,關鍵在於分辨爭議發生於「招標、審標、決標」階段,還是得標後的「履約」階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政府採購法第 74 條規定,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的爭議,得依該法提出異議及申訴;第 85 條之 1 則規定,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依其他法律途徑處理。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甲已是得標廠商,並認為學校乙未依採購契約給付工程款。這是契約成立後,雙方對工程款給付的履約爭議,不是招標、審標或決標爭議。

因此,應選擇處理履約爭議的法定方式: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題目問「得以何種方式」,並未表示甲只能採取此一途徑;本題選項中符合政府採購法履約爭議處理機制的是調解。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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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廠商甲因某採購案向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審議判斷認甲之申訴為無理由而駁回其申訴,甲應如何救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83 條的審議判斷效力。依民國 112 年法規,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作成的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廠商不服審議判斷時,後續救濟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而不是再提一次訴願或回到異議程序。

解題方法

題幹已說甲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起申訴,且申訴遭駁回。這表示異議及申訴程序已經進行,接下來應判斷審議判斷後的救濟途徑。

依《政府採購法》第 83 條,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因此,甲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依題目選項,選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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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審議判斷中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招標機關如不依建議辦理者,應採取下列何種措施?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在審議判斷中建議招標機關如何處置,而招標機關不依建議辦理時,須依法律規定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由上級機關以書面說明理由。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當時《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規定,招標機關應於收受判斷之次日起 15 日內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上級機關則應於收受之次日起 15 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三個關鍵:報請上級機關核定、由上級機關說明理由、書面通知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再比對選項,符合這套程序的即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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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廠商認為招標機關決標程序違反政府採購法,有關其提起異議之期間,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第 1 項第 3 款的異議期間。廠商對採購的「過程、結果」提出異議,期限是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 10 日。決標程序屬於採購過程,適用此款。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異議期限規定其後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判斷廠商爭議的標的:題目指稱「決標程序違反政府採購法」,屬於對採購過程提出異議。接著依《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第 1 項第 3 款,找出起算點與期間:

  • 起算點: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的次日。
  • 期間:10 日。

因此選擇符合這兩項要件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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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政府機關從事下列何種行為時,應適用政府採購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2 條及第 7 條所定的採購範圍: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或勞務的採購,適用本法;其中財物採購包括財物的買受、定製、承租及其他取得方式。

但《政府採購法》第 7 條第 2 項明定,「生鮮農漁產品」不屬於本法所稱財物。因此,機關買受生鮮農漁產品,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租用辦公設備則屬承租財物,應適用本法。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是否屬機關「取得」工程、財物或勞務:

  • 標售土石、出租土地,是機關處分或提供財物,並非機關採購。
  • 買受生鮮農漁產品,雖是買受,但落入法律明文排除的項目。
  • 租用辦公設備,是機關承租設備,屬財物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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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臺灣自來水公司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應由下列何機關派員監辦?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12 條第 1 項的查核金額以上採購監辦規定: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的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應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臺灣自來水公司是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對應的上級機關為經濟部,因此由經濟部派員監辦。法條所稱「監辦」,是監視或審核採購程序,並非由監辦機關代替採購機關辦理開標、決標或驗收。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詞「查核金額以上」及「派員監辦」,即可連結《政府採購法》第 12 條;再判斷採購機關的上級機關。臺灣自來水公司屬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所以監辦機關是經濟部。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政府採購法》第 12 條規定並無影響答案的後續重要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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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財團法人甲分別受乙機關補助新臺幣(下同)80 萬元與丙機關補助 80 萬元,辦理購買 250 萬元之機械設備,下列有關政府採購法適用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4 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須同時符合以下兩項條件,才適用政府採購法,並應受補助機關監督:

  1. 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2. 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以上。

判斷補助金額時,應合併計算各機關對同一採購案的補助;不能因補助來自不同機關,就分別與公告金額比較。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公告金額規定,財物採購公告金額為新臺幣 150 萬元。

解題方法

甲接受乙、丙機關各補助 80 萬元,補助總額為:

80+80=160 萬元80+80=160\text{ 萬元}

機械設備採購金額為 250 萬元。先檢查兩項門檻:

  • 補助總額 160 萬元,大於公告金額 150 萬元。
  • 補助占採購金額比例為 160÷250=64%160\div250=64\%,高於半數。

兩項條件均成立,因此甲辦理此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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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監辦,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查核金額以上採購的監辦方式,以及監辦人員的職權界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政府採購法》第 13 條及《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 4 條,監辦人員會同監辦時,應就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等程序,採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監辦範圍以程序是否符合規定為主,不包括採購實質或技術事項的審查。

因此,監辦人員可以對不符規定的程序提出意見,但不能代替採購承辦單位審查廠商資格、規格、底價或決標條件等實質內容。

解題方法

先區分監辦的兩個面向:

  1. 監辦方式與程序範圍:得採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並檢視採購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2. 監辦職權界線:不負責審查採購實質或技術事項;發現程序違法或不符規定時,得提出意見。

逐項比對即可判斷:凡把監辦權限擴張到採購實質事項的選項,即與法規明定的界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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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政府採購法規定應受刑事處罰的行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的刑事罰則,重點是辨認《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89 條所處罰的行為,以及違反第 65 條「不得轉包」規定的法律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第 87 條處罰以強暴、脅迫等方式妨害投標,或以合意不競爭等方式影響採購價格的行為。
  • 第 89 條處罰受機關委託辦理採購的人員,因職務知悉或持有採購應秘密的文書、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而圖利的行為。
  • 第 65 條禁止得標廠商將契約全部或主要部分轉包;違反時可能涉及契約處置及政府採購公報刊登等效果,但不因此當然成立《政府採購法》的刑事犯罪。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行為是否符合刑事罰則的構成要件。選項若描述的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或第 89 條所列行為,屬應受刑事處罰;若只涉及第 65 條的轉包禁止,則要再確認法律效果是否為刑事處罰。第 65 條違規的法律效果,與第 87 條至第 92 條的刑事罰則不可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A) 甲廠商意圖使乙廠商無法投標某採購案,而對其施以強暴、脅迫

屬刑事處罰行為。《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處罰意圖使廠商不投標、違反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不履約,而施以強暴、脅迫等手段的行為。題目所述以強暴、脅迫阻止乙廠商投標,符合該條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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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機關辦理採購為促進環境保護得採取之措施?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促進環境保護的採購措施,主要涉及:

  • 《政府採購法》第 96 條:機關得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取得政府認可環境保護標章,且效能相同或相似的產品;並得允許百分之十以下的價差。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等條件的產品,亦適用相關規定。
  • 《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機關訂定技術規格時,得以促進自然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為目的。
  • 押標金、保證金依採購法及相關辦法辦理;第 96 條並未規定產品有助於環保的投標廠商得免繳押標金或保證金。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後續法規曾配合機關改制調整主管機關名稱,與本題所問的措施及答案無關。

解題方法

題目問「非機關辦理採購為促進環境保護得採取之措施」,可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屬於法規明文列出的環保採購措施。

第 96 條明定環保產品優先採購及百分之十以下價差;第 26 條則容許以自然資源保育、環境保護為目的訂定技術規格。若選項主張免繳押標金或保證金,則須有相應法規依據,不能僅因產品具環保效益就推定得免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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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者,其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若未能達總人數百分之二,得以下列何種方式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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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的得標廠商僱用義務。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得標廠商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者,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的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的 2%;僱用不足者,應繳納「代金」,且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不足額部分。

解題方法

題幹已直接指出廠商未達法定僱用比例,關鍵是辨認《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所定的補足方式。條文用語是「繳納代金」,因此選擇名稱完全相符的選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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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甲廠商被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通知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關於其權利救濟,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101條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的救濟程序,以及採購申訴審議的方式與後續救濟。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依同法第102條,廠商認為機關依第101條所為通知違法或不實,得在接獲通知的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期未處理,則不論案件是否達公告金額,均可在法定期間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解題方法

先區分一般採購爭議與第101條通知的特別救濟:

  1. 一般採購爭議的異議、申訴,申訴資格通常與「公告金額以上」有關。
  2. 第101條通知的救濟,依第102條有特別規定:異議期間為20日,且符合條件即可提出申訴,不以公告金額為限。
  3. 再判斷申訴審議的方式,以及不服審議判斷後應循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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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廠商提出異議後,不服異議處理結果,不得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異議後申訴的適用範圍,關鍵在於先分辨爭議類型,再看採購金額是否達公告金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政府採購法》第 76 條規定,廠商對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的異議處理結果不服,原則上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但爭議若屬同法第 31 條規定的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不受公告金額限制。另依第 102 條,廠商對機關依第 101 條所為通知提出異議後,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也得提起申訴,沒有公告金額門檻。

公告金額為新臺幣 150 萬元。因此,一般招標、審標、決標爭議,須達 150 萬元;押標金爭議及第 101 條通知爭議,則適用例外規定。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每個選項是否屬於例外,再對一般採購爭議比較採購金額與 150 萬元:

  • 屬第 31 條押標金追繳爭議:不受金額限制,可以申訴。
  • 屬第 101 條通知爭議:依第 102 條救濟,不受金額限制。
  • 其他採購爭議:未達公告金額,不得向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題目問「不得申訴」,所以要找未達公告金額、且不屬前述例外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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