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鐵路特考高員三級 會計 鐵路法 考古題詳解

108 年・鐵路特考・高員三級・會計
試題代碼 鐵路法

第 一 題25 分

鐵路法規定,依經營主體之不同,鐵路分為哪幾類?此數類是否都可經營鐵路之主要業務與附屬事業?請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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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鐵路法》依經營主體所作的分類,以及各類鐵路經營客貨運輸與附屬事業的規範。解題須區分兩件事:鐵路的「主要業務」是客貨運輸;「附屬事業」則是配合鐵路運輸或其他法定目的辦理的事業。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鐵路法》第 2 條整理四類鐵路及其經營主體,再分別檢視第 21 條、第 38 條及專用鐵路相關規定,判斷各類鐵路經營主要業務與附屬事業的條件。作答時,應特別指出專用鐵路以供所營事業本身運輸為目的,不能直接等同於一般客貨運輸鐵路。

詳細說明

一、依經營主體分為四類

依《鐵路法》第 2 條:

  1. 國營鐵路:國有而由中央政府經營的鐵路。
  2. 地方營鐵路:由地方政府經營的鐵路。
  3. 民營鐵路:由國民經營的鐵路。
  4. 專用鐵路:由各種事業機構興建,專供所營事業本身運輸使用的鐵路。

《鐵路法》第 3 條並規定,鐵路以國營為原則;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的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應經交通部核准。

二、各類鐵路經營主要業務與附屬事業的規範不同

(一)國營鐵路

國營鐵路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並得依《鐵路法》第 21 條辦理法定附屬事業。因此,國營鐵路可經營主要業務,也可依法辦理附屬事業。

(二)地方營及民營鐵路

地方營、民營鐵路得經營客貨運輸等鐵路業務;附屬事業則依《鐵路法》第 38 條辦理。民國 108 年的規定是,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兼營其他附屬事業。因此,並非只要是鐵路機構,就能不經核准自行擴充附屬事業。

(三)專用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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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鐵路法明文規定,鐵路機構應訓練及管理所屬從業人員,請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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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四第一項,重點在於鐵路機構對從業人員負有「有效訓練及管理」的法定義務。作答時應完整列出訓練與管理所要達成的能力,以及從業人員應遵守的法令要求。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鐵路機構應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及作業安全技能,並確切瞭解及嚴格遵守鐵路法令。

解題方法

本題是法條申論題,宜依條文語意拆成三部分作答:

  1. **義務主體與義務內容:**鐵路機構負責對所屬從業人員實施有效訓練及管理。
  2. **訓練目標:**使從業人員具備鐵路專業及作業安全技能。
  3. **管理要求:**使從業人員確切瞭解並嚴格遵守鐵路法令。

作答時先指出法條,再逐項說明上述要求,便能涵蓋題目所問的「訓練及管理」。

法條意旨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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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鐵路法對臨近電化鐵路所設置之通信線路及油管有何規定?請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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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五十九條「臨近電化鐵路之各項設施」的安全規定,重點是避免電化鐵路的電力干擾影響通信,以及避免沿線油管與鐵路平行所生的安全風險。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點名「通信線路及油管」,依序對照《鐵路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作答。通信線路須交代距離、線路型態、平行長度及防護義務;油管則交代敷設方向原則及無法避免時的處置。

法條要點

一、通信線路

距鐵路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外、四十公尺以內的明線或未含金屬遮蔽之通信線路,若與鐵路平行之長度超過一公里以上,應對電力干擾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此規定有數項條件:線路位於距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外、四十公尺以內;屬明線或未含金屬遮蔽的通信線路;與鐵路平行的長度超過一公里以上。符合規定時,即負有採取防護措施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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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若某縣政府欲自行興建鐵路以串聯縣內各大風景點,依鐵路法規定,應辦理哪些程序?請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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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縣政府自行興建鐵路的鐵路類型與興建程序。依《鐵路法》第 2 條及第 3 條,地方政府經營的鐵路屬於「地方營鐵路」;因此,縣政府應以地方營鐵路申請興建,不能僅因鐵路用來串聯風景點,就視為專用鐵路。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地方營鐵路的主要程序規定於《鐵路法》第 28 條、第 29 條;若興建工程涉及道路、橋樑、河川、溝渠等設施,另須依同法第 31 條辦理協調或備案。

解題方法

先判斷「由誰經營」,再依程序先後區分為「申請籌辦」與「申請立案、取得執照後施工」兩階段。關鍵在於:交通部核准、行政院備案後,才得籌辦;交通部立案並發給執照後,才得施工。

程序詳述

一、確認屬地方營鐵路,由縣政府提出申請

本題是縣政府自行興建並經營鐵路,屬地方營鐵路。依當時《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第 4 條,申請地方營鐵路興建,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

二、備具文件,申請交通部核准並報行政院備案

縣政府應依《鐵路法》第 28 條檢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申請核准;經交通部核准後,報請行政院備案,完成後才可以開始籌辦:

  1. 申請書。
  2. 建築理由計畫書。
  3. 路線預測圖及說明。
  4. 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簡明估計表。
  5. 損益估計表。
  6. 資本總額及籌募計畫書。

這些文件分別用以說明興建目的、路線規劃、投資需求、營運財務及資金來源。依相關辦法,申請地方營鐵路時,應由地方政府提出;文件內容並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

三、籌辦核准後,依核定期限申請立案並取得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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