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鐵路特考高員三級 會計 公司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日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一上市公司,日前爆發採用血汗工廠產品作為商品原料。公司小股東甲在股東會議上發言,主張公司應對社會善盡企業社會責任,檢討原料採購政策。公司董事長乙則回應,日安公司是以營利目的為主,採購政策應以獲利最大化為考量。
試問:依公司法之規定,日安公司是否有義務要盡企業之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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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第 1 條第 2 項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規定,以及「應」與「得」所代表的不同法律效果。法規以民國 108 年為準。
當時《公司法》第 1 條規定:
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
「企業社會責任」包括公司守法、遵循商業倫理,以及採取增進公共利益的行為。條文明確要求公司經營業務時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至於採行增進公共利益的行為,條文使用「得」,並未規定公司必須採取特定的公益措施。
解題方法
先把第 1 條第 2 項拆成兩部分判斷:
- **法令與商業倫理:公司「應」遵守。**這是公司經營業務的要求,不能以追求獲利為由排除。
- **增進公共利益的行為:公司「得」採行。**公司可採取此類行動,以善盡社會責任;條文沒有因此要求公司在每一種情況下都必須採取特定公益措施。
第 二 題25 分
丙為 有限公司董事長的夫人,並未擔任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或任何職務,但近年來因董事長身體健康不佳,公司主要的決策皆是由丙來決定。日前公司決定與甲簽訂土地買賣契約,購買甲名下之土地。
試問:
(一)丙是否為公司之負責人而應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10 分)
(二)公司負責人的忠實義務內涵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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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法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公司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有限公司之董事為公司負責人;同條第 3 項則規定,非董事若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第 8 條第 3 項是實質認定規定,重點在於實際行使董事職權或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不以是否掛名或具有正式職稱為唯一判準。
涵攝與結論
丙雖是董事長的配偶,且未擔任公司職務,但題目明示近年公司主要決策皆由丙決定。這顯示丙並非單純提供建議,而是實際介入公司決策、執行董事業務,符合公司法第 8 條第 3 項實質負責人的認定要件。因此,丙屬公司負責人,依同法第 23 條第 1 項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二)公司負責人忠實義務的內涵
核心觀念
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要求公司負責人「忠實執行業務」。忠實義務的核心在於避免利益衝突:負責人處理公司事務時,應以公司利益為優先,不得利用職務或公司機會圖謀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也不得使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衝突而損及公司。
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同屬公司負責人的受託義務,但重點不同:忠實義務關注是否有利益衝突、是否為自己或他人謀利;注意義務則關注決策時是否以合理資訊及應有謹慎程度行事。
具體內涵與法規例示
忠實義務的具體規範,可由公司法相關條文看出:
- 董事競業限制:依第 209 條,董事為自己或他人從事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的行為,應向股東會說明重要內容並取得許可。
第 三 題25 分
丁為新興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理,日前因購屋關係,向公司借支 2,000 萬元。
試問:
(一)該借支是否違反公司法對於公司資金運用的限制規定?(15 分)
(二)新興公司可否為丁之債務擔任保證人?(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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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第15條的公司資金貸與限制,以及第16條的公司為他人保證限制。丁是新興公司的經理,因個人購屋向公司借款,應分別判斷:
- 公司資金能否貸給身為經理的丁。
- 公司能否為丁個人的債務提供保證。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公司法》第15條與第16條的相關限制至今仍是本題判斷核心。
(一)丁向公司借支2,000萬元,是否違反公司法?
法條與解題方法
民國108年《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資金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
-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的必要;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因此,判斷重點不是借款金額高低,也不是丁是否為公司重要人員,而是借款人是否屬法定可貸與對象,以及是否符合例外要件。
涵攝與結論
丁是自然人經理人,並非題目所述與公司有業務往來或短期融通資金必要的公司、行號;購屋是個人用途,也不符合上述例外。因此,公司不得將資金貸與丁,該借支違反《公司法》第15條。
第 四 題25 分
戊為新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
試問:依公司法之規定,戊可採何種方式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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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第 131 條第 3 項,判斷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用哪些方式出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抵充之。」
因此,發起人可用下列方式出資:
- 現金。
- 公司事業所需的財產,以財產抵充股款。
- 公司事業所需的技術,以技術抵充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