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鐵路特考高員三級 會計 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考古題詳解

108 年・鐵路特考・高員三級・會計
試題代碼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一 題18 分

請試述分配預算之意義及目的為何?依預算法相關規定,請試述分配預算之編核程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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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預算法》第 2 條對「分配預算」的定義,以及第 55 條至第 58 條所定的編造、核定、通知與修改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預算法》第 2 條規定:「在法定預算範圍內,由各機關依法分配實施之計畫,稱分配預算。」法定預算是年度預算經立法程序通過並公布後的預算;分配預算則是在法定預算額度內,依機關實施計畫,將歲入、歲出安排到各月或各期,以作為預算執行依據。

分配預算不另行增加法定預算的總額,也不是重新編列一套預算,而是把已經立法通過的預算,依計畫進度與收支需要作期間上的分配。

分配預算的目的

分配預算的目的,在於將年度法定預算與實際執行進度相銜接,使各機關能按計畫及期程辦理收支,並便於掌握預算執行情形。就歲出而言,分期安排有助於控制支出與考核計畫進度;就歲入而言,按月或按期估列收入,可供實際收納情形的比較與管理。

解題方法:依條文順序說明編核程序

作答時以「機關編造 → 事前按期分配 → 遞轉核定 → 核定後通知」為主軸,並補充執行期間修改分配預算的規定。這樣可以完整對應《預算法》第 55 條至第 58 條。

一、各機關依據法定預算編造

依《預算法》第 55 條第 1 項,各機關應按其法定預算,並依中央主計機關的規定,編造歲入、歲出分配預算。

因此,編造時須受法定預算拘束,並遵循中央主計機關所定的編造規範。實務上由各計畫承辦單位按法定預算數額規劃分配,再送主計單位彙辦。

二、依實施計畫按月或按期分配,並於預算實施前完成

依同條第 2 項,分配預算應依實施計畫按月或按期分配,並應在預算實施前辦理。

歲入與歲出均須納入分配。分配期間可按月,也可按業務性質按期安排;關鍵是分配須配合實施計畫,且應在預算開始執行前完成。

三、遞轉中央主計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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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18 分

依審計法相關規定,請試述審計案件之處理程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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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22條至第28條的一般審計案件處理程序,重點是審計結果通知後,被審核機關如何聲復、聲請覆議,以及審計機關何時得再審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審計法》相關程序條文後續無重要修正。

程序主軸可記為:審計結果通知 → 聲復 → 審計機關決定 → 覆議 → 再審查。決算審核另依《決算法》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與程序

  1. 審計結果通知 審計機關處理審計案件後,應將結果分別以「核准通知」或「審核通知」發給被審核機關(《審計法》第22條)。

  2. 收到審核通知後聲復 被審核機關接到審核通知,除決算審核依《決算法》辦理外,應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逾期未聲復,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第23條)。

  3. 對決定不服時聲請覆議 被審核機關對審計機關前述決定不服,除決算審定依《決算法》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聲請覆議;逾期不予覆議。覆議以一次為限(第24條)。

  4. 特別事故得請求展期 被審核機關因特別事故,未能在期限內辦理聲復或對逕行決定案件聲請覆議,得於原期限內敘明事實請求展期。展期由審計機關決定,且以一次為限(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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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7 分

依會計法相關規定,請試述實施內部審核之方式及重點為何?主辦會計人員對不合法會計程序文書之處理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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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95條至第99條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重點分為三部分:內部審核由誰執行、涵蓋哪些事項及如何實施;主辦會計人員發現不合法會計程序或文書時,應依序處理並留下異議紀錄。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民國111年《會計法》曾修正部分條文,但本題所涉第95條、第97條及第99條的處理原則並未因此改變。

解題方法

依題目兩個問句分段作答:先說明「實施內部審核之方式及重點」,再依《會計法》第99條整理「發現不合法程序或文書後的處理順序」。內部審核要同時交代審核範圍與執行方式;不合法文書的處理則要寫出更正、拒絕、報告及主管長官命令下的異議程序。

一、內部審核的重點

《會計法》第95條規定,內部審核原則上由會計人員執行;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事項,應由業務主辦單位負責辦理。內部審核分為:

  • 事前審核:事項入帳前審核,著重收支控制。
  • 事後複核:事項入帳後複核,著重憑證、帳表的複核及工作績效查核。

依《會計法》第96條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審核範圍可整理為三類:

  1. 財務審核:審核計畫、預算的執行與控制,包括預算、業務收支及會計事務。
  2. 財物審核:審核現金及其他財物的處理程序,包括現金、票據、證券、採購及財物處理。
  3. 工作審核:計算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據以查核工作績效。

二、內部審核的實施方式

《會計法》第97條規定,內部審核兼採書面審核與實地抽查,並應規定分層負責、劃分辦理範圍。《內部審核處理準則》進一步規定,實地抽查得定期或不定期辦理,並得透過電腦輔助處理。

實務上,應依分層負責原則分工:機關的會計報表、憑證及簿籍,由主(會)計單位指定人員審核;機關內部單位的憑證、帳表複核,以及現金、票據、證券和其他財物查核,由主(會)計單位或指定會計人員辦理;所轄分支機關經管的現金及財物,則由主管機關主(會)計單位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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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7 分

依決算法相關規定,請試述監察院對決算審核報告所列應行處分事項之處理方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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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29 條,重點是監察院如何處理審核報告所列的「應行處分事項」。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條文所稱應行處分事項,分為三類,分別對應賠償、懲處及告誡,處理方式如下:

  1. 應賠償之收支尚未執行者:移送國庫主管機關或附屬單位決算之主管機關執行。
  2. 應懲處之事件:依法移送該機關懲處。
  3.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應予告誡者:通知其上級機關之長官。

解題方法

這是法條列舉題,作答時依《決算法》第 29 條逐款說明即可。可先辨明報告所列事項的性質,再配對處理機關與方式:

應行處分事項監察院處理方式
應賠償的收支尚未執行移送國庫主管機關或附屬單位決算之主管機關執行
應懲處的事件依法移送該機關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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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經核准者得轉入下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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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關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已發生但尚未清償的債務或契約責任如何處理。判斷重點是:經核准轉入下年度者,應依其性質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並非一律歸入同一類。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未清償事項的性質:

  • 債務已確定,僅尚未付款者,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
  • 屬於已發生的契約責任,但尚待後續履約或結算者,列為「保留數準備」。

因此,題目以「債務或契約責任」並列,表示須按事項性質分別處理;經核准轉入下年度者,可以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也可以列為保留數準備。

選項分析

  • (A) 全數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錯誤。 已確定、尚未清償的債務可列以前年度應付款,但未完成履約或結算的契約責任,應依性質列為保留數準備,不能全部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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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某編列單位預算之公務機關,本年度歲出預算 5050 億元,其中購買土地 55 億元,增加投資 88 億元。

計算該機關得編列第一預備金之最高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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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22 條第一預備金的編列上限:公務機關單位預算所編列的第一預備金,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的百分之一。計算基礎不是歲出預算總額,而是先從歲出中扣除資本支出。

依《預算法》第 13 條,增加投資屬資本支出;購買土地則屬增置資產,也列為資本支出。因此,題目所列的購買土地與增加投資都不計入經常支出。

解題方法

先由歲出總額扣除兩項資本支出,求出經常支出:

50 億元−5 億元−8 億元=37 億元50\text{ 億元}-5\text{ 億元}-8\text{ 億元} =37\text{ 億元}

第一預備金上限為經常支出的 1%1\%:

37 億元×1%=0.37 億元=3,700 萬元37\text{ 億元}\times 1\%=0.37\text{ 億元} =3{,}700\text{ 萬元}

所以,該機關得編列第一預備金的最高數額為 3,7003{,}7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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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某政府本年度預算編列:公債收入 2020 億元,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77 億元,出售財產收入 1010 億元,收回公營事業投資 66 億元,稅課收入 150150 億元。計算歲入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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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中「歲入」的範圍,以及哪些項目屬於融資性收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預算法》第 6 條所稱歲入,是一個年度內之一切收入;但公債與賒借收入、以前年度歲計賸餘的移用,屬於融資財源,不列入歲入。

解題方法

先逐項辨認預算來源,再加總屬於歲入的項目:

  • 公債收入 2020 億元:融資性收入,不列歲入。
  • 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77 億元:融資財源,不列歲入。
  • 出售財產收入 1010 億元:歲入。
  • 收回公營事業投資 66 億元:列為歲入。
  • 稅課收入 150150 億元:歲入。

因此:

歲入=出售財產收入+收回公營事業投資+稅課收入=10+6+150=166 億元歲入=出售財產收入+收回公營事業投資+稅課收入 =10+6+150 =166\text{ 億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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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應逐級考核,並由何機關將重要事項考核報告送請何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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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61 條「歲出分配預算之執行」。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應按月或分期,依實施計畫完成進度及經費支用實際狀況逐級考核;重要事項的考核報告,則由中央主計機關送立法院備查。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與本題相關的《預算法》第 61 條規定至今仍是中央主計機關將重要事項考核報告送立法院備查,現行法已修正的是其他條文,並未改變本題所考的報告機關與受送機關。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兩個機關:一是「由誰送出考核報告」,二是「送給誰備查」。直接對照《預算法》第 61 條,即可得到「中央主計機關 → 立法院」,對應選項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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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預算主要工作階段包括籌劃、擬編、審議、執行,分配預算屬於預算法中哪一階段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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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預算程序中各階段的工作內容。預算主要工作階段依序為籌劃、擬編、審議及執行;「分配預算」是將已通過的預算按期間或用途分配,以供機關實際辦理支出,屬於預算執行階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分配預算發生的時點與功能:它是在預算完成審議後,供各機關據以執行預算的安排,因此歸入「執行」,而非預算的規劃、編製或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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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下列有關各機關歲出預算流用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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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歲出預算流用的範圍、限制及額度。預算流用,是指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時,因同一計畫或業務科目內用途別科目間經費不足與賸餘,依規定調整經費。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預算法》第 63 條,同一計畫或業務科目中,某一用途別科目經費不足、其他用途別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流入及流出數額各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的百分之二十。中央政府機關執行預算另須遵守《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等規定,其中資本門預算不得流用至經常門。

解題方法

先區分流用層級:不同機關、不同政事或計畫業務科目間,不能任意互相挪用;同一計畫或業務科目內的用途別科目,才依《預算法》第 63 條規定辦理。接著檢查選項是否違反流用方向、用人經費限制或法定比例。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的經費,不得任意互相流用。第 63 條允許的是同一計畫或業務科目內用途別科目間,在法定條件與額度內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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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下列何種金額於會計年度結束後繳還者,轉帳加入下年度之收入:

① 誤付金額 ② 墊付金額 ③ 預付賸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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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75 條,判斷哪些款項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繳還時,應列入下年度收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誤付透付之金額、依法墊付金額,或預付估付之賸餘金額,於會計年度結束後繳還者,均視為結餘,轉帳加入下年度之收入。

題目所列的「誤付金額」、「墊付金額」及「預付賸餘金額」,分別對應條文中的三類款項。

解題方法

直接將題目三項逐一對照《預算法》第 75 條:

  • ①「誤付金額」屬於條文所稱誤付金額。
  • ②「墊付金額」指依法墊付的金額。
  • ③「預付賸餘金額」屬於條文所稱預付估付後的賸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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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特別收入基金預算之審議,以何者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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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特別收入基金預算的審議重點。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預算法》,特別收入基金屬於特種基金,其預算審議以基金運用計畫為主。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特別收入基金預算之審議,以何者為主」,關鍵在辨認審議對象是整體基金資源的配置與運用,而非基金內部的工作安排或計畫層級。依《預算法》關於特種基金預算審議的規定,應以基金運用計畫為主,因此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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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下列哪些屬於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

① 財務經理 ② 徵課 ③ 公債 ④ 特種基金 ⑤ 公庫出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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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會計法》的分類,辨認哪些事務屬於「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法條列舉的類型包括徵課、公債、特種基金及公庫出納等;「財務經理」則不屬於這項列舉。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題目所列事項與《會計法》對特種公務會計事務的規定:

  • ②「徵課」:屬於特種公務會計事務。
  • ③「公債」:屬於特種公務會計事務。
  • ④「特種基金」:屬於特種公務會計事務。
  • ⑤「公庫出納」:屬於特種公務會計事務。
  • ①「財務經理」:不在上述列舉之內。

因此,應選包含②③④⑤、且不包含①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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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附屬單位會計及其分會計之會計制度不得與何種會計制度牴觸:

① 總會計 ② 該管單位會計 ③ 該管單位會計之分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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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20 條所定的會計制度層級與牴觸限制。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規定,附屬單位會計及其分會計的會計制度,不得與「該管單位會計或分會計」的會計制度牴觸。

因此,題目列出的②「該管單位會計」及③「該管單位會計之分會計」均在法條明定範圍內。依題目官方答案,①「總會計」也列為不得牴觸的對象,故三者皆選。

解題方法

先鎖定題幹的主詞:「附屬單位會計及其分會計」。再對照《會計法》第 20 條針對此類會計制度的規定,確認其不得牴觸的上級會計制度,再逐一比對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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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政府何種財物及固定負債應列入平衡表:

① 列入歲入之財物 ② 未列入歲入之財物 ③ 一般固定負債 ④ 彌補預算虧絀之固定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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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關於政府財物及固定負債列入平衡表的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會計法》第 29 條:

政府之財物及固定負債,除列入歲入之財物及彌補預算虧絀之固定負債外,均應列入平衡表。

因此,判斷重點是辨認兩項例外:列入歲入的財物、彌補預算虧絀的固定負債。這兩者不列入平衡表;其餘財物及固定負債則應列入。

解題方法

逐項套用法條的排除規定:

  • ①「列入歲入之財物」:屬於例外,不列入平衡表。
  • ②「未列入歲入之財物」:不屬於例外,應列入平衡表。
  • ③「一般固定負債」:不是為彌補預算虧絀而舉借的固定負債,應列入平衡表。
  • ④「彌補預算虧絀之固定負債」:屬於例外,不列入平衡表。

題目問「應列入」者,所以符合的是 ②、③?然而官方答案指定為 B(①④)。依題幹與《會計法》第 29 條的文字,①④恰為法定排除項目,與「應列入」的問法不合;若題目原意是問「不列入平衡表」,則答案正是①④,即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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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債權及債務以外之會計憑證,得予銷毀之要件包括:

① 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 22 年 ② 該管上級機關同意 ③ 該管審計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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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關於會計憑證保存及銷毀的規定,重點在於辨別「債權及債務以外之會計憑證」銷毀時,是否須同時符合保存年限及機關同意等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會計法》第 83 條,債權、債務以外的會計憑證,須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 2 年;期滿後,須經該管上級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同意,始得銷毀。

因此,三項敘述都是銷毀要件:

  • ① 至少保存 2 年。
  • ② 經該管上級機關同意。
  • ③ 經該管審計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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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辦理交代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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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會計人員辦理交代的期限,以及因病卸任時的代辦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依《會計法》第 117 條,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 5 日內交代清楚。
  • 依同法第 118 條,會計佐理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 2 日內交代清楚;因病卸任者,得委託代辦交代。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所指人員是「主辦會計人員」還是「會計佐理人員」,再分別核對交代期限;遇到病假或請假情形,則確認法條是否規定可委託代辦或代理。佐理人員的期限是 2 日,主辦會計人員的期限是 5 日;因病卸任的佐理人員可以委託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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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非經下列何者核定,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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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會計科目變更的核定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會計法》第 39 條規定:「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非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之核定,不得變更。」同條並規定,變更會計科目的核定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

因此,核定權屬於「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不是一律由中央或上級機關核定。

解題方法

題幹幾乎直接對應《會計法》第 39 條。抓住法條中的主體「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即可選出與法條文字相符的選項。注意「各該」指相關政府的主計機關,並非只限行政院或上級主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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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非政府機關代理政府事務者,其報告與會計人員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何人編製差額解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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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關於非政府機關代理政府事務時,代理機關所提報告與政府會計人員報告不一致的處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會計法》相關規定,兩者發生差額時,應由會計人員編製差額解釋表。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所指定的編製人即可:題幹問的是「報告發生差額時,誰編製差額解釋表」,不是由誰提供報告,也不是由誰負責核定或督導。法條明定由會計人員編製,因此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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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審計長應完成中央政府總決算之審核,編造何種表,並提出何種報告於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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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26 條對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程序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審計長完成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後,應「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兩組固定用語即可:

  • 編造的表:最終審定數額表
  • 提出的報告:審核報告

將這兩組用語與選項配對,只有 A 完全符合《決算法》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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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決算法之規定,結束期間內有關出納整理事務期限,由何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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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所定「結束期間」的出納整理事務期限由何機關訂定。結束期間是會計年度終了後,為整理年度收支、完成結帳而保留的期間;出納整理事務期限則涉及年度終了後收付款等整理作業的截止時點。

依民國 108 年命題時適用的《決算法》第 5 條,各機關在結束期間內辦理出納整理事務的期限,由行政院定之。因此,應掌握本題的法定權責機關是行政院。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問「依決算法之規定」及「期限由何機關定之」,直接鎖定《決算法》關於結束期間與出納整理事務的規定。此處問的是期限的訂定機關,不是辦理收付或審核決算的機關;依命題當年法條,答案為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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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監察院對總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審核報告中應懲處之事件,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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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29 條:監察院對總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審核報告所列應行處分事項,依其性質分別處理。其中,應懲處之事件,依法移送該機關懲處之。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作答;本題所據《決算法》第 29 條規定,現行法仍相同。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字「應懲處」,再對照《決算法》第 29 條的處理方式。條文使用的對象是「該機關」,而非概括的主管機關、上級機關長官或中央主計機關,因此選擇與法條文字相符的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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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公有營業之審計事務應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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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所定公有營業機關的審計管轄,判斷基準是機關隸屬中央或地方。法條所稱「公有營業」,指由政府經營或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的營業機關;審計工作依其組織範圍及隸屬關係分工辦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由哪個審計機關辦理」,而非依總公司、分公司所在地分別決定。依命題當年(民國108年)《審計法》第6條,特種公務機關、公有營業機關及公有事業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各該組織範圍的審計處(室)辦理;依中央與地方的審計分工,隸屬中央者由審計部辦理,隸屬地方者由該管審計處、室辦理。因此選項 A 符合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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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損失者,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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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58條:各機關經管的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致生損失,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該條文在當時規定與本題相同。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所問的處理程序:資產發生遺失、毀損或意外損失時,須「檢同有關證件」並「報審計機關審核」。這兩個要件直接對應選項(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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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審計人員發現某直轄市財政局人員有財務上不忠於職務之行為,應報告何機關通知該財政局局長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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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17 條所定的審計人員發現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行為時,應循何種程序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審計人員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由該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審計機關並得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若涉及刑事,則移送法院並報告監察院。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問的是「應報告何機關」,而不是「由誰處分」或「得報請哪個機關依法處理」。

依《審計法》第 17 條,審計人員先報告該管審計機關,再由審計機關通知該機關長官處分。題目所述機關是直轄市財政局,該局屬地方機關,因此其該管審計機關是該直轄市審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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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審計機關處理審計案件,應將審計結果,分別發下列何種通知給被審核機關:

① 審定通知 ② 審核通知 ③ 核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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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22 條所定的審計結果通知方式。依民國 108 年有效的條文,審計機關處理審計案件,應將審計結果分別發給被審核機關「核准通知」或「審核通知」。

因此,題目列出的「審核通知」②與「核准通知」③符合條文;「審定通知」①不是本條規定的通知名稱。這題辨別的是審計機關通知的法定名稱,不能把「審定」一詞直接當成「審定通知」。

解題方法

直接抓《審計法》第 22 條中的兩種通知名稱,逐一比對題目所列項目:

  • 條文列有「核准通知」→③正確。
  • 條文列有「審核通知」→②正確。
  • 條文未列「審定通知」→①不選。

所以正確組合為②、③,對應選項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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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若發現詐偽證據可否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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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27 條的再審查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審計機關對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日起二年內發現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再審查;若發現詐偽證據,則自決定日起十年內仍得再審查。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指的再審查事由是「詐偽證據」,再依《審計法》第 27 條對照期限。該條區分一般錯誤與詐偽證據:一般錯誤、遺漏或重複適用二年期限;詐偽證據適用十年期限。因此本題答案為十年內得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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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審計法施行細則由下列何機關核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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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關於施行細則訂定與核定的權責分工。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審計法》第 81 條:「本法施行細則,由審計部擬訂,呈請監察院核定之。」《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79 條亦規定:「本細則由監察院核定施行。」

解題方法

抓住兩個不同動作即可判斷:審計部負責擬訂,監察院負責核定施行。題目問的是「由何機關核定施行」,因此選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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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各機關已核定之分配預算,如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者,審計機關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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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35 條第 2 項,重點是審計機關查核各機關已核定分配預算時,發現其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依法應採取何種處置。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審計法》第 35 條,機關已核定的分配預算,連同施政計畫及其實施計畫,應依限送審計機關;若分配預算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審計機關「應糾正之」。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描述《審計法》第 35 條第 2 項的法定要件:查核對象是「已核定之分配預算」,違規情形是「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看到這組關鍵詞,即可對照法條所定處置:「應糾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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