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鐵路特考高員三級 會計 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考古題詳解

107 年・鐵路特考・高員三級・會計
試題代碼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一 題30 分

依預算法第 88 條第 1 項規定:「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第 25 條至第 27 條之限制。」

上述第 25 條至第 27 條有何限制規定?此外,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於何種情況下,應送立法院備查?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預算法》中關於「預算法定原則(預算拘束力)」與「附屬單位預算執行之彈性原則」兩者間的權衡關係。核心概念與法規體系包含:

  1. 預算法定原則與預算拘束力(預算法第 25 條至第 27 條):國家財政行為必須受立法機關監督,非經法定預算程序,政府不得於預算外動用公款、處分財產、買賣交換大宗動產與不動產,或對外擔保、保證及負擔債務。
  2. 附屬單位預算執行彈性與先行辦理機制(預算法第 88 條):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基金與非營業特種基金)本質上兼具企業化經營與任務自負盈虧之特性,為因應市場變遷與正常營運需要,法律賦予行政院核准「先行辦理」以排除第 25 條至第 27 條之限制,但其中特定重大項目仍須「補辦預算」。
  3. 行政彈性與立法監督之平衡(送立法院備查規範):行政機關在行使先行辦理彈性時,為維護立法院之預算監督權,於法規(《預算法》)、行政法規命令/規則(《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立法院歷年審查通則決議中,均明確規範特定先行辦理或重大變更事項必須送立法院備查。
  4. 法規適用時點: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附帶說明:《預算法》第 25 條至第 27 條及第 88 條自民國 87 年修正公布後迄今未再修正,現行法條文內容與命題當年完全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基礎題+實務規範延伸題」,解題時採「雙層次法規架構」切入:

  1. 第一層次:精準剖析第 25 條至第 27 條之限制規定: 依條文逐條陳述其法條內涵,並分別提煉出三大核心限制:「預算外動支與處分公產之禁止」、「大宗動產與不動產買賣交換之預算程序限制」、「擔保保證與契約負擔債務之預算程序及額度限制」。
  2. 第二層次:系統化梳理附屬單位預算「送立法院備查」之情況: 預算法第 88 條雖主要規範「先行辦理」與「補辦預算」,但實務上立法監督之落實係透過「送立法院備查」機制。考生應自《預算法》相關規定、立法院審查附屬單位預算通則決議、以及《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之具體規範綜合歸納,分項條列(先行辦理補辦預算事項、重大計畫或營運項目變更、年度開始預算未通過時之先行動支等),展現考生對法規與實務運作的完整掌握。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問答題,無選擇題選項。兩大子題之爭點與答題關鍵剖析如下:

  • 子題一(預算法第 25 條至第 27 條限制規定)爭點剖析:
  • 第 25 條:限制政府於法定預算外擅自動支公款、處分財產或設定負擔。但書雖允許法案制定或修正導致經費增加時為例外,但第 2 項明定必須指明彌補資金來源。
  • 第 26 條:限制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或交換,均須受法定預算程序拘束,防杜行政機關以以物易物或私下處分規避預算審查。
  • 第 27 條:限制未經法定預算程序負擔擔保、保證或契約債務,並將保證範圍及限額保留由立法院議定,以控制政府或有負債。
  • 子題二(附屬單位預算送立法院備查情況)爭點剖析:
  • 核心在於掌握「先斬後奏必受監督」原則。凡附屬單位預算依預算法第 88 條規定經行政院核准先行辦理者,除緊急天然災害動支外,依歷年立法院通則決議及執行要點,主管機關均應送立法院備查。
  • 此外,重大投資計畫或重大營運項目之重大變更、大額資金轉投資與長期債務舉借之先行辦理、以及預算法第 54 條準用情況下之特定專案核准事項,亦均屬應送立法院備查之範疇。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0 分

依審計法第 35 條規定,各機關已核定之分配預算,連同哪些文件,應依限送審計機關?分配預算如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者,審計機關應如何處理?又上述文件應依限送審計機關之送達期限由何機關決定?其不依期限送達者,審計機關應如何處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審計法第 35 條及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迄今均未修正,現行規定與命題當時完全一致。


核心觀念

  1. 預算執行之事前監督依據: 分配預算是各機關執行法定預算的具體進度規範。為發揮審計機關監督預算執行的職能,審計法第 35 條規定各機關核定之分配預算及相關估計表必須送審計機關備查,俾便審計人員查核其收支分配是否符合立法院審議通過之法定預算及預算法等法規。
  2. 母法與子法之配合體系:
  • 審計法第 35 條:規範分配預算及相關表件之「送審範圍」(連同歲入、歲出估計表送審,修正時亦同)以及「實體審查效果」(不符法定預算或法令時應予糾正)。
  •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補充母法未明定之程序要件,明定送達期限之「決定主體」(由審計機關定之)與「逾期未送之究責機制」(糾正其延誤,並得通知其主管機關處分其主辦人員)。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與法規體系整合型」申論題,共有四個子問。解題切入點應採「一問一答、標題化、法條條號與內容並陳」之結構:

  1. 第一問(連同送審文件):直取審計法第 35 條第 1 項本文,點出「歲入、歲出估計表」,並補足「修正時亦同」之完整規範。
  2. 第二問(不合預算或法令之處理):援引審計法第 35 條第 2 項,指明審計機關之法律處分權限為「應糾正之」。
  3. 第三問(送達期限之決定機關):切入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1 項,確立由「審計機關」本於審計獨立職權自行決定。
  4. 第四問(逾期送達之處理方式):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2 項,依序回答「程序糾正」(糾正其延誤)與「人員懲處」(通知主管機關處分其主辦人員)雙軌機制。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考試「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將閱卷評分點之核心法條與常見作答盲點剖析如下:

  • 子問一(連同送審文件): 考生常誤寫為預算法規定的「各期實施計畫」或公庫法的「調度表」。審計法第 35 條第 1 項之法定特定名詞為「歲入、歲出估計表」,若漏寫或誤植為其他表冊,將遭扣分;此外,「修正時亦同」為法條後半段之法定程序,漏答亦屬不完整。
  • 子問二(不符法令之處理方式): 審計機關之處置為「應糾正之」。考生常見錯誤為寫成「逕行修正預算」、「逕予剔除」或「移送監察院」。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 題2 分

民國 106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無對未來承諾之授權與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者加以表達或列表說明?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註:預算法相關條文迄今並無變動),測驗我國預算實務對「或有負債與承諾事項」的表達規範:

  1. 擔保、保證或契約或有支出之揭露(預算法第 8 條): 「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者,應於預算書中列表說明;其數額巨大者,並應送立法院備查。」此為法律強制規定之書表應記載事項,我國歷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均已依法附列「中央政府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明細表」。
  2. 未來承諾之授權(Commitment Authorization)之現況: 我國預算法制尚未引進國外(如美國預算制度)之全面性「承諾授權」制度。除繼續經費(預算法第 39 條)明列總額與各年度分期額度外,中央政府總預算書中並未就未來年度全部法定或合約承諾之授權金額設立整體專項予以彙整表達。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雙項檢驗拆解法」,針對題幹提及的兩個項目分別檢視我國總預算編製實務:

  1. 檢驗事項一:有無對「未來承諾之授權」加以表達?
  • 我國現行預算制度主要以年度預算控制為主,尚未建置整體「承諾授權」機制,因此民國 106 年度總預算書內未對未來承諾之授權加以專項或整體表達。
  1. 檢驗事項二:有無對「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者」列表說明?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 題2 分

下列有關歲出預算之編列與審議的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對歲出預算的編製科目、編入總預算的呈現方式、預算案審議原則,以及預算科目分類權責。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歲出預算涉及不同層次的分類:各機關編製單位預算時,依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編製;單位預算編入總預算時,歲出則按計畫或業務別科目及數額呈現;審議總預算案時,則依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決定。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預算法》第 37 條、第 40 條、第 49 條及第 97 條:

  • 第 37 條:確認各機關單位預算的歲出編製科目。
  • 第 40 條:確認單位預算歲出編入總預算的呈現方式。
  • 第 49 條:確認總預算案審議歲出的範圍與決定分類。
  • 第 97 條:確認歲出科目名稱及分類由哪個機關訂定。

預算編製、編入總預算、審議是三個不同階段,題目選項常利用科目層次與主管機關混淆考生。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 題2 分

下列有關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的法定事由、程序及緊急支用規定。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預算法》第 79 條列出各機關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的情形,其中包括「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 同法第 82 條規定,追加預算的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均準用總預算規定。
  • 同法第 83 條列出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的事由,包括「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 同法第 84 條規定,特別預算的審議程序準用總預算規定;符合第 83 條前三款者,因應情勢緊急需要,得先支付其一部。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用語即可:先辨認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的事由,再確認「準用」及「緊急時得先支付」適用於哪一種預算。選項 D 將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的法定事由正確配對;其餘選項則把適用範圍擴大,或混淆兩種預算對年度總預算規模的關係。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 題2 分

下列有關歲出分配預算之執行的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61 條至第 63 條及第 72 條的歲出分配預算執行規定。作答時應注意各條文中的關鍵用語,尤其是重要事項考核報告送立法院「備查」,不是「核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的《預算法》第 63 條已於民國 102 年修正;民國 110 年另有修正,但不影響本題所考《預算法》第 61 條的「備查」規定。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法條原文。若選項更換了法定程序用語,便可能改變法律效果;其餘選項則核對規範內容與條文是否相符。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預算法》第 61 條規定,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應按月或分期依實施計畫完成進度及經費支用狀況逐級考核;中央主計機關將重要事項考核報告送立法院「備查」。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 題2 分

下列有關備查簿規定的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會計法》第三章「會計簿籍」中關於「備查簿」之法定分類、設置主體、程序與特定機關之設置規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相關條文後續雖有法制文字微調,但實質規範內容與現行法一致):

  1. 會計簿籍之分類:《會計法》第 19 條規定會計簿籍分為帳簿與備查簿兩大類。
  2. 總會計簿籍之設置:《會計法》第 22 條規定總會計帳簿與備查簿之設置基準。
  3. 單位與附屬單位會計備查簿之設置:《會計法》第 26 條規定其設置權責。
  4. 財物管理機關之備查簿:《會計法》第 28 條針對珍貴動產、不動產等備查簿設置主體與要件之特別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法條主體與構成要件對照法」切入: 公職考試中《會計法》選擇題最常見的命題陷阱之一,即為**「偷換法規範主體(主管機關或適用機關名稱)」**。解題時須逐一比對各選項敘述的「權責主體」與「法條明文」是否相符,特別注意「特種財物機關」與「公有財物管理機關」在法制概念與條文規範上的差異。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會計法》第 19 條規定:「會計簿籍分下列二類:一、帳簿:謂為紀錄會計事項所用之簿籍。二、備查簿:謂為便利會計事項之查考,或防杜業務上之遺漏與錯誤,而設置之簿籍。」故選項敘述符合法定分類。

  • (B) 正確: 依《會計法》第 26 條規定:「各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之備查簿,除主計機關認為應設置者外,各機關或基金主管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亦得按其需要自行設置。」本選項字句完全切合條文。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6 題2 分

下列有關整理紀錄規定的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65 條「整理紀錄」規定。整理紀錄是指會計年度結帳前,將已發生但尚未登帳的權責事項,以及公有營業特有的調整事項記入帳簿,使帳面資料能正確反映期末狀況。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第 65 條規定:各分類帳簿應於結帳前整理已發生而尚未登記的權責事項;公有營業另須處理呆帳、折舊、耗竭、攤銷、盤存及內部損益銷轉等事項。所屬分會計的結帳報告原則上應先到達;若因特殊事故不能按期到達,主管單位仍得先行整理結帳,並加註說明,待報告到達後再補作紀錄、整理結帳。

解題方法

本題依《會計法》第 65 條逐項比對選項即可。關鍵在於辨認分會計報告逾期時的例外處理:法律允許先行整理結帳,並要求後續補作紀錄;選項若寫成「不得先行」,即與法條相反。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第 65 條規定,各種分類帳簿中預收、預付、到期未收、到期未付,以及其他權責已發生但帳簿尚未登記的事項,都應在結帳前先作整理紀錄。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7 題2 分

下列有關內部審核規定的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關於內部審核的執行人員與查核職權,以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對內部審核方式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會計法第 95 條規定,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同法第 98 條則規定,會計人員得查閱簿籍、憑證及其他文件,檢查現金、財物,受查單位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必要時,會計人員得報經該機關長官核准,封鎖相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提取其一部或全部。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 4 條規定,內部審核兼採書面審核與實地抽查,並應分層負責、劃分辦理範圍。

解題方法

先用法條關鍵詞核對各選項:查核權與不得拒絕、必要時封鎖或提取文件的核准對象、內部審核方式、執行人員。題目最容易辨識的錯誤,是比較選項 B 的核准對象與《會計法》第 98 條的原文:法律要求報經「該機關長官」核准,選項卻寫成「該主管機關之長官」。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8 題2 分

民國 93 年編列某特別預算,預計 93 至 97 年度執行,惟查截至 97 年底,預算尚未執行完竣,因而保留一部分,直至 98 年才執行完成,應於何時編報該特別決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關於特別預算與特別決算的編報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決算法》第 26 條,特別預算之執行期間跨越數個年度者,應於執行完竣年度編報特別決算;如截至預定執行期間屆滿仍未執行完竣,則於該期間屆滿年度編報特別決算。

解題方法

題目給定特別預算原定執行期間為 93 至 97 年度,並說明截至 97 年底仍未執行完竣,部分保留至 98 年才完成。關鍵是區分「原定執行期間」與「實際完成年度」:法定編報時點以原定執行期間屆滿年度為準,因此應於 97 年度編報特別決算,不因保留部分在 98 年才完成而改到 98 年編報。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9 題2 分

下列有關審計職權的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審計法》中關於「審計職權獨立性」、「審計案件之審議機制」以及「審計調查權與受查機關之協力義務」。 (註: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迄今未修正。)

  • 《審計法》第 8 條:審計獨立性原則。
  • 《審計法》第 10 條:重要審計案件之決議程序(審計會議、審核會議)及規則訂定。
  • 《審計法》第 14 條:審計人員查閱簿籍憑證、檢查財物之職權,以及受查機關人員違法拒絕或隱匿之處置程序。

解題方法 法規選擇題的首要切入點為「法律要件之範圍界定」(例如:是「所有案件」還是「特定重要案件」)。審題時,先抓出各選項對應的法條法源,並特別檢視具有「全稱/絕對性」詞彙(如「所有」、「一律」、「均」)的敘述,對照條文原始規範即可精確揪出陷阱。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審計法》第 8 條規定:「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其審計職權,不受干涉。」此為確保審計公正性與超然地位之根本原則。

  • (B) 錯誤(本題選 (B)): 依《審計法》第 10 條規定:「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審計部以審計會議,在審計處(審計室)以審核會議決議行之。前項會議規則,由審計部定之。」 法律明定需提會決議者僅限於「重要審計案件」,而非「所有之審計案件」。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0 題2 分

下列有關審計職權處理的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機關行使職權時的查詢、調閱、詢問,以及發現機關人員財務不法或失職行為時的處理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審計法》相關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比對各選項是否符合《審計法》對審計人員執行職務的程序用語,尤其留意:

  • 稽察證是「審計部稽察證」還是「審計人員證」。
  • 查詢或調閱簿籍、憑證時,法定程序是否要求司法或警憲機關協助。
  • 詢問事項是否一律須作成筆錄。
  • 發現不法或失職行為後,法條所定的通報及處理對象。

選項分析

(A) 錯誤。 《審計法》規定,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得向有關機關或人員查詢,或調閱簿籍、憑證及其他文件;受查詢或調閱者不得隱匿或拒絕。但選項將法定證件寫成「審計部稽察證」,與法條所稱的「審計人員證」不符,因此不正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1 題2 分

下列有關審計結果處理的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法》第 23 條至第 25 條關於審計結果通知、機關聲復及聲請覆議的程序與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掌握程序順序與兩個期限:審計機關通知審計結果後,機關應在法定期限內聲復;機關對審計機關的決定不服,得在法定期限內聲請覆議。比對各選項所載期限與程序,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A) 正確。《審計法》第 23 條規定,審計機關處理審計案件,應將審計結果分別發給核准通知或審核通知予被審核機關。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2 題2 分

下列有關制度、規章或辦法會商該管審計機關的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31 條對機關制度、規章及辦法的不同要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

各機關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應會商該管審計機關後始得核定施行,變更時亦同;其有另行訂定業務檢核或績效考核辦法者,應通知審計機關。

條文將事項分成兩類:會計制度及內部審核規章須先會商,變更時也一樣;另訂的業務檢核或績效考核辦法則是通知審計機關。

解題方法

先依條文區分「會商」與「通知」,再檢查選項有沒有把通知誤寫成會商,以及是否正確保留「變更時亦同」:

  • 會計制度、內部審核規章:會商後才能核定施行,變更時也要會商。
  • 業務檢核或績效考核辦法:通知審計機關。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3 題2 分

下列有關審計之辦理的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審計法》法規為準(相關條文後續未再修正,現行法亦同)。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審計法》第二章「公務審計」有關審計業務辦理程序之具體規定,涵蓋:

  1. 公庫與支付機構之查核方式(審計法第 41 條)
  2. 會計報告與原始憑證之送審規範(審計法第 35 條、第 36 條)
  3. 賦稅捐費之審計與處置(審計法第 42 條)
  4. 分配預算之審核與處置權限(審計法第 38 條)

解題方法

公務審計法規測驗的核心在於法條精準記憶與審計職權界限:

  1. 法律效果與裁量權限:辨別法條規定為「應」(強制義務)或「得」(裁量權限)。
  2. 職權行使分際:審計機關屬於外部監督機關,針對行政機關之預算執行不符法令情事,係行使「通知糾正」權,無權代行行政機關職權逕行「修正」。
  3. 條文分立之規範客體:注意「會計報告」與「原始憑證」在送審法條與例外規定上的區隔。

選項分析

  • (A) 錯誤

  • 法源依據:《審計法》第 41 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公庫及各地區支付機構經管事務,得派員駐審;其未派員駐審者,得抽查之。」

  • 錯誤原因:審計機關對於公庫及支付機構經管事務,派員駐審或抽查皆屬「裁量處分(得)」,而非「羈束義務(應)」。選項誤寫為「應派員駐審」。

  • (B) 錯誤

  • 法源依據:

  • 《審計法》第 35 條:「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應依會計法及會計制度之規定,編製會計報告連同相關資訊檔案,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並得派員就地抽查之。」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4 題2 分

公務機關之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係屬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5 條普通公務會計事務的分類。依該條第 3 款,公務財物之會計事務,是指「公務機關之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題幹所述對象是「公務機關」的財產,處理事項也正是財產的增減、保管與移轉,與法條定義完全相符。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兩組關鍵字:

  1. 機關性質:「公務機關」。
  2. 事務內容:「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

將這兩組資訊對照《會計法》第 5 條第 3 款,即可判定為「公務財物之會計事務」。

選項分析

  • (A) 財物經理之會計事務:錯誤。 這是指公有財物經理機關就其所經理的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辦理增減、保管、移轉的會計事務。題幹指的是一般公務機關的財產事務,並未指出是公有財物經理機關經理的財產。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動態報告?

① 平衡表 ② 成本計算表 ③ 現金結存表 ④ 盈虧撥補表 ⑤ 徵課物出納表 ⑥ 固定負債目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動態報告」與「靜態報告」的區別,並辨認各種政府會計報告的性質。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動態報告呈現一段期間內的收支、成本、出納或盈虧變動情形;靜態報告則反映某一特定時點的財務狀況、資產負債或財物存量。判斷關鍵在於:報告是在說明「期間內發生的變動」,還是「某一時點的餘額與狀態」。

解題方法

逐一依報告名稱判斷其呈現內容:

  • 「成本計算表」記錄期間內成本的計算結果,屬動態報告。
  • 「盈虧撥補表」呈現期間盈虧及其撥補情形,屬動態報告。
  • 「徵課物出納表」呈現徵課物在期間內的收納與付出,屬動態報告。
  • 「平衡表」呈現特定時點的財務狀況,屬靜態報告。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6 題2 分

各種帳簿之末頁應由何人簽名或蓋章?

① 主辦會計人員 ② 記帳人員 ③ 覆核人員 ④ 機關長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73 條「帳簿末頁應載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各種帳簿末頁應列經管人員一覽表,記明主辦會計人員及記帳、覆核等關係人員的姓名、職務與經管日期,並由各本人簽名或蓋章。

因此,依法應在帳簿末頁簽名或蓋章的是主辦會計人員、記帳人員及覆核人員;機關長官不在本條所列人員之中。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第 73 條的規定,將題目列出的四種身分與法條所列經管人員逐一比對:

  • 主辦會計人員:法條明列。
  • 記帳人員:屬於法條所稱記帳關係人員。
  • 覆核人員:屬於法條所稱覆核關係人員。
  • 機關長官:不是第 73 條規定須在末頁簽章的人員。

故應選①②③。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7 題2 分

某國營事業轉投資其他三個事業,投資股權比率分列為 10%10\%、30%30\%、60%60\%,則該國營事業應附送幾個投資事業之分決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標準亦相同)。

本題旨在測驗政府轉投資事業編造「分決算」隨同附送之法定門檻標準。 依《決算法》第 22 條規定:「各機關轉投資於其他事業,其股權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應編造分決算,隨同各該機關決算附送。」 (法理對照:此標準亦與《預算法》第 89 條規定:「國營事業轉投資於其他事業,其投資金額超過該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該事業應編造分預算,隨同各該事業預算附送」相呼應,兩者規範門檻一致)。


解題方法

判斷轉投資事業是否應隨同本機關(事業)決算附送「分決算」,其法定判準為:投資股權比率是否「超過百分之五十」(即投資比率 >50%> 50\%)。

題目給定該國營事業轉投資三個事業,其股權比率分別為 10%10\%、30%30\%、60%60\%:

  1. 股權比率 10%10\% 之事業:10%≤50%10\% \le 50\%,未達超過半數之標準,無須編造分決算附送。
  2. 股權比率 30%30\% 之事業:30%≤50%30\% \le 50\%,未達超過半數之標準,無須編造分決算附送。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8 題2 分

下列有關會計報告規定的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23 條至第 25 條及第 31 條的會計報告規定,重點有三項:

  1. 會計報告分為靜態報告與動態報告。靜態報告呈現一定時點的狀況;動態報告呈現一定期間內的增減或活動。
  2. 非常事件的報告由主計機關依事實需要訂定;各單位會計報告原則上按基金別編造。
  3. 非政府機關代理政府事務者,其報告與會計人員報告有差額時,由會計人員加編差額解釋表。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把法條中的關鍵主體、報表分類或編造原則換掉,再對照《會計法》條文:

  • 第 23 條列出靜態與動態報告的報表種類。
  • 第 24 條規定非常事件報告由主計機關訂定。
  • 第 25 條規定各單位會計報告按基金別編造。
  • 第 31 條規定差額解釋表由會計人員加編。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9 題2 分

公有營業機關財務之審計,是否適用一般企業審計之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對公有營業機關財務審計的規定,重點在於一般企業審計原則對此類機關是「得適用」,並非一律適用或一概排除。

解題方法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審計法》第 47 條,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機關財務之審計,準用一般企業審計之原則。題目問「是否適用」,對應法條的「準用」規定,故應選「得適用」。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0 題2 分

審計機關辦理下列何項時,應注意「業務、財務、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其有關法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65 條規定的公務機關審計應注意事項。依該條,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

業務、財務、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其有關法令。

題目直接以法條原文作為關鍵片語,考生要辨認它所對應的審計對象。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完整用語:「業務、財務、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其有關法令」,再對照《審計法》第 65 條的適用對象,即「公務機關審計事務」。因此應選公務機關,而非公有營業機關或各級政府決算的審核。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1 題2 分

下列何者係屬「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預算法》第 4 條關於特種基金之定義迄今未修正,現行法亦同)。

本題旨在測驗《預算法》第 4 條對「特種基金」之法定分類與定義。《預算法》第 4 條第 2 項將特種基金區分為六大類:

  1. 營業基金:供營業循環運用者。
  2. 債務基金:依法提及或償還統籌償還債務之款項者。
  3. 特別收入基金: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
  4. 資本計畫基金:供大規模建設或更新固定資產之用者。
  5. 信託基金: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
  6. 作業基金: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營業性之特種基金。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定義的直接辨識題。解題關鍵在於掌握各特種基金的「法定關鍵特徵」: 題幹明定「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此文字完全出自《預算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5 款「信託基金」之法定定義,故直接選定 (D)。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預算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營業基金係指「供營業循環運用者」,性質上屬於特種基金中的業權型基金,旨在從事生產、服務等具商業性質之營運。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2 題2 分

下列有關預備金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法條迄今未修正,現行法規規定完全相同)。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預算法》第 22 條關於「預備金」之分類、編列預算層級及額度限制: 依《預算法》第 22 條規定,預算中得依下列規定設定預備金:

  1. 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2. 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法條規範的「對稱置換」測驗題。解題時應抓住「第一預備金」與「第二預備金」在設定層級(單位預算 vs. 總預算)與數額標準(經常支出總額 1%1\% vs. 視財政情況)的二分對比架構,檢核各選項是否存在概念互換或關鍵字偷換之情形。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預算法》第 22 條第 1 款,第一預備金係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而非於「總預算」中設定。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3 題2 分

預算法中對綠色國民所得帳之公開方式有何規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定亦同,並無修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預算法》中關於預算籌編階段「配合編製報告」之法定義務與「資訊公開方式」。

依《預算法》第 29 條規定:

  1. 施政方針訂定:行政院應於年度開始九個月前,訂定下年度之施政方針(第 1 項)。
  2. 配合編製項目:中央主計機關應配合編製國富統計、綠色國民所得帳及關於稅式支出、對民間團體補(捐)助之評估報告(第 2 項)。
  3. 資訊公開管道:第一項各款(國富統計、綠色國民所得帳及評估報告),應於政府網站公開(第 3 項)。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條記憶型之法規題,切入點為《預算法》第 29 條之明文規範: 中央主計機關在籌編概算前所編製之各項總體經濟與輔助性評估報告(包含國富統計、綠色國民所得帳、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對民間團體補捐助評估報告),其法定之公開管道僅明定「政府網站公開」一種方式,直接依條文規定即可直接鎖定正確選項。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4 題2 分

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由政府首長列席,分別報告施政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編製之經過。預算法中並未規範此時何者應列席?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預算法第 48 條關於「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政府首長之列席報告義務及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條文亦同未修正)。

法條明定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應列席報告之政府首長為:

  1. 行政院院長:報告「施政計畫」。
  2. 財政部部長:報告「歲入預算編製之經過」。
  3. 主計長:報告「歲出預算編製之經過」。

解題方法

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屬於「事前預算監督」程序,預算案由行政院提出,故向立法院報告者均為行政院系統之首長:

  • 院長負責國家整體大政方針(施政計畫);
  • 財政部為歲入主管機關,負責向立法院交代「錢從哪裡來」(歲入預算編製經過);
  • 主計總處為歲出籌編統籌機關,由主計長交代「錢分配到何處」(歲出預算編製經過)。

審計長隸屬於監察院審計部,其職責在於「事後監督審計」,主要於決算階段(如立法院審議總決算審核報告時,依決算法第 27 條列席說明或備詢),並不會在行政院總預算案提送立法院審議時列席報告預算編製經過。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5 題2 分

預算法中規範何者得獨立編列其概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對概算獨立編列之規範體系亦同,未有變更)。

核心觀念

  1. 司法概算獨立原則: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6 項規定:「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此一規定確立了我國預算法制上特有的「司法概算獨立」地位,旨在保障司法權獨立運作,避免行政機關藉由財政預算審查權實質干預審判機關之運作。
  2. 預算法體系之概算編審權限: 依預算法規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由行政院統籌編造。各主管機關編製之歲入、歲出概算,原則上均須送行政院主計機關(主計總處)審核與協調;行政院本於全國財政狀況與施政方針,對一般機關之概算具有實質審核與增刪權力。在中央五院之中,唯獨司法院依法享有概算獨立編列之特別保障。

解題方法

本題應從**「行政院之預算編製權」與「權力分立下憲制特別保障」**之切入點進行判斷:

  • 法理切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由行政院統一彙編並向立法院提出。若各院均可「獨立編列且不准行政院刪減」,行政院將無法掌控國家整體收支平衡與財政政策。
  • 例外排除:我國法律體系中,僅有「司法權」基於司法獨立之絕對要求,在憲政與預算法規體系中獲得「獨立編列、行政院不得刪減(僅得加註意見)」的例外權利。因此,只要題目問及五院中何者概算得以獨立編列,直觀鎖定「司法院」即可解題。

選項分析

  • (A) 立法院:錯誤。 立法院為中央立法機關,其預算雖屬國會預算,但在籌劃擬編階段,其歲出概算仍須依預算法程序編送行政院主計總處彙核,行政院依法仍得本於整體財政狀況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