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鐵路特考高員三級 會計 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請完整說明預算法有關繼續經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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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預算法》對「繼續經費」的定義、預算編製方式,以及年度結束後未使用經費的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依《預算法》第5條第2款,繼續經費是指「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的經費。它通常用於執行期間跨越數個會計年度的計畫,例如多年期公共工程。
繼續經費與歲定經費的差別,在於經費得支用的期間:歲定經費以一會計年度為限;繼續經費則依計畫設定的條件或期限分期支用。
解題方法
本題是法規申論題,可依「定義—編製—年度結束處理」的順序作答,分別對應《預算法》第5條、第39條及第76條。
- 預算編製:依《預算法》第39條,繼續經費預算應列明全部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分配額,並按各年度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
- 年度結束後:依《預算法》第76條,繼續經費按年分配額中,會計年度結束後尚未使用的部分,得轉入下年度支用。
- 說明例外處理:這是繼續經費的特別規定。一般經費年度終了未使用,依《預算法》第72條原則上應停止使用;符合繼續經費規定者,未使用部分則得依第76條轉入下年度支用。
條文適用與說明
第 二 題20 分
何謂經常門歲入、歲出?何謂資本門歲入、歲出?預算法對政府經常收支平衡有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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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10 條的經常門、資本門分類,以及第 23 條的政府經常收支平衡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分類的判斷重點在於收支的性質:
- 經常門:政府日常業務所需的收入與支出。
- 資本門:涉及資產減少、資產增置或改良、收回或增加投資等資本性變動的收入與支出。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依《預算法》第 10 條分別說明歲入與歲出的分類,再引第 23 條交代政府經常收支的平衡要求,以及資本收入、舉債收入等不得用於經常支出的限制。
經常門與資本門的定義
依《預算法》第 10 條,歲入、歲出預算按收支性質分為經常門與資本門:
- 經常門歲入:歲入中,除「減少資產及收回投資」屬資本收入、應列資本門外,其餘均為經常收入。
- 資本門歲入:因減少資產或收回投資而取得的收入。
- 經常門歲出:歲出中,除「增置、擴充、改良資產及增加投資」屬資本支出、應列資本門外,其餘均為經常支出。
- 資本門歲出:用於增置、擴充或改良資產,以及增加投資的支出。
簡言之,日常行政運作所需的收支列經常門;涉及資產形成、資產減少或投資變動的收支,依其性質列資本門。
經常收支平衡規定
第 三 題10 分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後續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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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78 條所定的追繳程序。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後,應由負責機關辦理追繳;逾期未追繳時,負責機關長官須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追繳完成後,再報告審計機關查核。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審計法》第 78 條,按程序先後記憶:
- **通知限期追繳:**審計機關通知負責機關長官,限期追繳。
- **通知相關主管機關:**同時通知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
第 1 題2 分
下列有關會計人員的敘述,何者最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關於會計人員交代、監交,以及主辦會計人員與機關長官發生爭執時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的《會計法》第 110 條、第 114 條、第 116 條及第 117 條,相關規定如下:
- 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及該管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
- 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由該管上級機關的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處理。
- 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五日內交代清楚。
- 會計佐理人員辦理交代,應由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種交接規定:題目若問交代期限,要分辨是主辦會計人員還是佐理人員;若問監交人,也要分辨是誰在辦理交代。再核對爭執處理的法定人員,避免把「上級機關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誤寫成「上級主計機關派員」。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依預算法及會計法規定,下列有幾項規定係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定之?
①中央政府各級機關單位之分級 ②各機關分配預算之核定 ③各機關預算應編送之份數 ④中央總會計制度之設計、核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預算法》與《會計法》對中央主計機關權責的規定。民國 112 年命題時,《預算法》第 3 條、第 47 條、第 56 條,以及《會計法》第 18 條,是判斷四項敘述的主要依據。
題目中的「中央主計機關」,在中央政府層級即指行政院主計總處。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法條指定的權責機關是否為中央主計機關:
- 《預算法》第 3 條規定,各級機關單位之分級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 《預算法》第 56 條規定,各機關分配預算應遞轉中央主計機關核定。
- 《預算法》第 47 條規定,各機關概算、預算的擬編、核轉及核定期限,以及應行編送的份數,除本法已有規定者外,由行政院定之。
- 《會計法》第 18 條規定,中央總會計制度之設計、核定,由中央主計機關為之。
因此,①、②、④由中央主計機關辦理;③由行政院定之,共計 3 項。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機關單位之歲出概算應由下列何機關排列優先順序?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43 條「歲出概算排列優先順序」的權責。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各主管機關應將其機關單位的歲出概算排列優先順序,供立法院審議時參考。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主詞「各主管機關」,即可判斷由誰負責排列。此處問的是機關單位歲出概算的排列權責,並非概算審核、預算彙編或核定的機關。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依預算法及決算法之規定,下列敘述正確者有幾項?
①決算書表之格式,由行政院定之 ②預算書表之格式,由行政院定之 ③政府機關於未來四個會計年度所需支用之經費,立法機關得為未來承諾之授權 ④當年度立法院為未來承諾之授權金額執行結果,應於決算內表達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預算法》對預算書表格式及「未來承諾之授權」的規定,以及《決算法》對決算書表格式與授權執行結果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預算法》第 98 條規定,預算書表格式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決算法》第 30 條規定,決算書表格式也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中央主計機關是行政院主計總處,不能因此把法定機關名稱改說成「行政院」。
《預算法》第 8 條規定,政府機關於未來四個會計年度所需支用之經費,立法機關得為未來承諾之授權;授權金額應以一定金額於預算內表達。《決算法》第 22 條則規定,當年度未來承諾之授權金額執行結果,應在決算中表達。
解題方法
第 5 題2 分
各機關轉入下年度之應付款及保留數準備,應於會計年度結束期間後幾日內,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74 條所定的預算保留程序與申報期限。依第 72 條轉入下年度的應付款及保留數準備,應於會計年度結束期間後 十日內,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期限為十日。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轉入下年度之應付款及保留數準備」,即可連結《預算法》第 74 條。題目問的是「會計年度結束期間後幾日內」,直接依條文期限作答,不須計算日期:法定期限為十日。
第 6 題2 分
依預算法之規定,下列敘述錯誤者有幾項?
①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徵詢行政院主計總處之意見 ②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 ③歲入來源別預算科目之名稱及分類,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④歲出預算科目按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之名稱及分類,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91 條及第 97 條,重點在分清楚:立法委員提出增加歲出或減少歲入的法律案時,應徵詢哪個機關;歲入與歲出預算科目的分類,又分別依何種規定辦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敘述與法條:
- 《預算法》第 91 條規範立法委員提出法律案,若大幅增加歲出或減少歲入,應先徵詢行政院意見,並指明彌補資金來源。
- 《預算法》第 97 條規定,歲入來源別科目的名稱及分類,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歲出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的名稱及分類,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有關國庫的年度出納終結報告,下列敘述正確者有幾項?
①由國庫主管機關就年度結束日止該年度內國庫實有出納之全部編造之 ②應於年度結束 20 日內編報 ③分送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查核 ④中央主計機關應就各單位決算、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參照總會計紀錄,編成總決算書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17 條及第 21 條,重點是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的編報機關、編報範圍、期限、送查機關,以及總決算書的編製依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決算法》第 17 條,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由國庫主管機關就年度結束日止,該年度內國庫實有出納的全部編報,並於年度結束後 25 日內分送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查核。第 21 條則規定,中央主計機關就各單位決算及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參照總會計紀錄編成總決算書。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決算法》第 17 條、第 21 條的法定內容,特別留意期限:題目第②項寫「20 日」,法定期限是「25 日」。其餘三項再對照法條文字判斷即可。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若有變更,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39 條「會計科目變更之禁止」。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不得任意變更;須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核定,並且核定後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的兩個程序要求:
- 變更前須核定:由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核定。
- 核定後須通知:通知該管審計機關。
據此,選項若說明核定權限,應符合第一項;若說明核定後的通知對象,則應是該管審計機關。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受政府補助的民間團體及公私合營的事業,其會計制度及其會計報告程序等適用範圍,如何制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121 條。受政府補助的民間團體及公私合營事業,其會計制度及會計報告程序準用《會計法》;至於準用的適用範圍,由中央主計機關酌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後半句的權責機關:「其適用範圍,由中央主計機關酌定之。」題目問的是「適用範圍如何制定」,直接對應這句即可。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政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何種為基礎?並遵守何種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1 條第 2 項。依民國 112 年命題時的規定:
- 預算以提供政府於一定期間完成作業所需經費為目的。
- 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並遵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則。
解題方法
先把法條中的兩個句子分開辨認:題目問「以何種為基礎」,對應「財務管理」;問「遵守何種原則」,對應「總體經濟均衡」。合併後即為「以財務管理為基礎,並遵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則」。
選項分析
- (A) 錯誤。「財務管理為基礎」正確,但《預算法》規定的原則是總體經濟均衡,不是收支平衡。
- **(B) 錯誤。
第 11 題2 分
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及佐理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及考績,由下列何者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104 條所定的主計人事權限。依該條,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的主辦會計人員及其佐理人員,其任免、遷調、訓練及考績,由各該政府的主計機關依法辦理。這項規定是主計人事由主計系統統籌的法定依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列出的「任免、遷調、訓練及考績」,正是《會計法》第 104 條規定的四項人事事項。看到這組事項,即可對應條文的權責機關:「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下列有關決算編造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關於單位決算及特別預算決算的編造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決算法》第 12 條規定:機關別之單位決算,由各該單位機關編造;特種基金之單位決算,則由各該基金之主管機關辦理。
《決算法》第 22 條規定:特別預算之收支,應於執行期滿後,依《決算法》規定編造決算;跨越兩個年度以上者,並應由主管機關依《會計法》所定程序,分年編送年度會計報告。
解題方法
先確認每個選項敘述的主體與依據法規是否符合條文:
- 機關別單位決算:由該單位機關編造。
- 特種基金單位決算:由該基金主管機關編造。
- 特別預算執行期滿後:依《決算法》編造決算。
- 特別預算跨年度:依《會計法》所定程序分年編送年度會計報告。
第 13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營業基金主要內容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對營業基金預算主要內容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預算法》第 86 條,營業基金預算應列明營業收支之估計、資金之轉投資及其盈虧之估計、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以及盈虧撥補之預計等事項。法條並未將「資產負債期末餘額之預計」列為營業基金預算的主要內容。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不包括」的項目,再以《預算法》第 86 條所列的營業基金預算內容逐項比對。選項 A、C、D 均對應法條明列事項;B 所述的資產負債期末餘額預計不在該條列舉內容中,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各機關長官應對下列哪一事項負損害賠償之責?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對不同財務損害情形所規定的責任主體。題幹問的是「各機關長官」應負賠償責任的事項,關鍵在於分辨:
- 財物遺失、毀損或其他事故造成損失,經查明管理人員未盡注意時,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可能負賠償責任。
- 會計簿籍或報告記載與原始憑證不符,致公款受損害時,負責者是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
- 會計檔案遺失、毀損致公庫受損害,適用《會計法》的責任規定。
- 會計人員交代不清致公庫損失,應由該會計人員負賠償責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找選項中描述的損害類型,再核對法條所指定的責任主體。《審計法》第 72 條規定,經管財物發生遺失、毀損或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符合題幹「各機關長官應負賠償責任」的,是經管財物人員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造成損失的情形。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審計機關審核政府總決算,如發現歲入歲出不平衡時,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68 條第 1 項第 2 款。審計機關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時,應注意歲入、歲出是否平衡;如不平衡,應查明不平衡的原因。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問「歲入歲出不平衡時,應如何處理」,依《審計法》第 68 條第 1 項第 2 款對照,法定處理是查明不平衡的原因,因此選 (A)。
這裡考的是總決算審核的法定注意事項,應依條文判斷,不是推論審計機關可以退回行政院重編,或將其他審計程序當作本題所問的處理方式。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下列敘述正確者有幾項?
①內部審核分為事前審核與事後複核 ②內部審核之實施兼採書面審核與實地抽查方式 ③內部審核得由會計人員執行之 ④內部審核之範圍分為現金審核、財務審核、財物審核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測驗《會計法》第六編「內部審核」之核心法條規範,主要聚焦於:
- 內部審核之種類(《會計法》第 98 條)
- 內部審核之實施方式(《會計法》第 96 條)
- 內部審核之執行主體(《會計法》第 95 條)
- 內部審核之審核範圍(《會計法》第 97 條)
解題方法
本題為綜合性法條檢視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準掌握《會計法》第 95 條至第 98 條之法定文字,特別注意「法定名詞分類」、「強行規定(應)與裁量規定(得)」之差異,逐項比對真偽後統計正確個數。
選項分析
-
敘述 ① 正確: 依《會計法》第 98 條規定:「內部審核之種類如下:一、事前審核:謂事項入帳前之審核,著重於收支之控制。二、事後複核:謂事項入帳後之審核,著重於憑證、帳表之複核與工作績效之查核。」因此,內部審核分為事前審核與事後複核無誤。
-
敘述 ② 正確: 依《會計法》第 96 條規定:「內部審核之實施,兼採書面審核與實地抽查方式,並得定期或不定期行之。」因此,內部審核之實施兼採書面審核與實地抽查方式完全正確。
-
敘述 ③ 錯誤: 依《會計法》第 95 條本文規定:「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
第 17 題2 分
依審計法規定,六項明確的審計職權中,有幾項屬於事前審計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現行審計法此部分規定亦相同)。 本題測驗核心為「審計法規定的審計職權」與審計學理上「依審計實施之時間(階段)」劃分的對應關係:
- 法源依據:審計法第 2 條規定之六大審計職權:
- 第一款:監督預算之執行。
- 第二款:核定收支命令。
- 第三款: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 第四款: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 第五款:考核財務效能。
- 第六款:核定財務責任。
- 依時間劃分審計種類:
- 事前審計:在收支行為發生或公款交付之前所為之審查核簽。
- 事中審計(進行審計):在業務或預算執行進行過程中所為之監督與檢查。
- 事後審計:在收支行為完成、會計期末或決算提出後所為之審核與查核。
解題方法
將審計法第 2 條所列之六項法定職權,對應至審計學理的時間分類:
- 核定收支命令(第 2 款): 屬於事前審計。指審計機關在各機關簽發公庫支票或支付款項前,先行審核收支命令合規性並予核簽(例如審計法第 37 條規定公庫支票之核簽),未經核簽不得為支付行為。此為六項職權中唯一之事前審計。
- 監督預算之執行(第 1 款): 屬於事中審計(進行審計)。指在法定預算開始執行後之動態過程中所為之督促與監視,以防杜違法超支。
- 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第 3 款): 屬於事後審計。係於會計事項終了、財務收支完成及年度決算造具後,進行書面與實質抽查審核。
- 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第 4 款): 屬於事後審計。於違法失職情事發生後或事後專案調查與糾正。
第 18 題2 分
依審計法規定,下列審計職權何者屬於洞察功能?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職權的功能分類。依民國 112 年《審計法》第 2 條,審計職權包括監督預算執行、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的行為、考核財務效能,以及核定財務責任。
其中,「洞察功能」著重檢視機關施政與財務運用的成果,從績效中察知效能是否良好、職責是否履行,以及是否有改善空間;對應的審計職權是考核財務效能。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關鍵詞「洞察」,再將各選項對照審計職權的作用:
- 查核收支與決算,重在財務資料及預算執行的審核。
- 檢視機關的績效與資源運用成果,重在發現效能問題,屬洞察功能。
- 判定財務責任,重在責任認定。
- 查察不法或不忠職務行為,重在稽察違失。
因此,符合洞察功能的是考核財務效能。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依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有關審計結果處理方式與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中,關於「審計結果處理與受查機關不服之救濟程序」之體系架構。考生必須精確掌握審計機關在各處理階段發出的處分形式(審核通知、逕為決定、賠償或糾正通知),以及受查機關相對應的法定程序與名詞(聲復、聲請覆議、聲請再審查),並熟記各救濟案件之准駁決議層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相關條文規定亦同)。涉及之關鍵法條如下:
- 《審計法》第 23 條(審核通知與聲復、逕為決定)
- 《審計法》第 24 條(對決定之聲請覆議)
- 《審計法》第 27 條(賠償或糾正案件之聲請再審查)
-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覆議案件准駁決議機關)
-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再審查結果之效力與救濟限制)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核心在於釐清「審計程序階段」與「法定處理名詞」的一對一對應關係:
| 程序階段 | 審計機關之作為 | 受查機關不服或答辯方式 | 准駁決議方式/後續救濟限制 | 法源依據 |
|---|---|---|---|---|
| 第一階段:初審 | 發出「審核通知」 | 聲復(30 日內) | 由審計機關業務單位簽辦審核(不須提會議) | 《審計法》第 23 條 |
| 第二階段:決定 | 逕為決定/審定決定 | 聲請覆議(30 日內,限一次) | 准駁應以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行之 | 《審計法》第 24 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 |
| 特別救濟:再審查 | 通知賠償或糾正(有新事證) | 聲請再審查(30 日內,限一次) | 再審查結果通知後,不得再行聲請覆議或再審查 | 《審計法》第 27 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 |
比對上述對應架構,即可迅速判別各選項之正誤。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依審計法規定,須列入決算審核報告並提送立法及監察兩院審議之審計結果為何?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之《審計法》為準(註:現行法相關條文亦同,未經修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審計法》第三章「決算之審核」中有關審計機關審定決算之結果處置與決算審核報告法定記載事項。
相關重要法條依據:
- 《審計法》第 34 條: 「審計機關審定各機關決算,如發現有剔除、修正、追繳或要求賠償等情事,應分別列入決算審核報告。」
- 《審計法》第 31 條及第 32 條: 審計機關完成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後,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決算審核報告於立法院,立法院、監察院或兩院各委員會審議決算審核報告時,得邀請審計長列席說明。
- 審計發現違失之分流處理架構:
- 金錢與預算調整責任(剔除、修正、追繳、賠償):列入決算審核報告送立法院及監察院審議。
- 行政與紀律責任(未盡職責、效能過低、行政違失):通知受審機關之上級長官處理;重大者報監察院。
- 刑事責任(涉嫌犯罪):移送該管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解題方法
本題的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列入決算審核報告提送立法院與監察院」與「其他違失案件之移送/通知處理途徑」:
- 鎖定審計結果性質: 決算審核報告為審計機關向立法權與監察權提出之政府財務總成果與審定結果報告。凡涉及變動決算審定金額、免除或追究財務責任之實質金錢審定結果(即剔除、修正、追繳、要求賠償),必須直接反映於審核報告中,供立法院與監察院審議(《審計法》第 34 條)。
- 排除非編入審核報告的常態處分: 對於公務員個人之行政懈怠(未盡職責)或刑事罪責,係分別循行政監督體系(上級長官)、監察權(糾舉/彈劾)或司法體系(檢察機關)進行究責,非屬法定必須直接作成決算審定處分並列入審核報告送審之項目。
- 結論:四個選項中僅有「剔除不當支出」屬於法定《審計法》第 34 條之金錢處分事項。
第 21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下列有關超然主計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關於主計超然制度的規定,重點在於會計人員經費來源、職務分工、爭議處理方式,以及主辦會計人員與佐理人員的派充權責。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會計法》相關規定,特別留意法條中的「得」與「應」、爭議處理者的完整職稱,以及佐理人員由何機關派充。符合條文原意的敘述為 (B)。
選項分析
- (A) 錯誤。《會計法》第 105 條規定,主計機關派駐各機關之辦理會計人員所需一般費用,應列入所在機關的經費預算;其中專案業務費,得列入該管主計機關預算。選項將「得列入」改成「應列入」,把可選擇的規定誤寫成強制規定。
第 22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國庫署分別辦理幾種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6 條所列的六種「特種公務會計事務」,以及哪些機關辦理其中各類事務。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六種事務為:
- 公庫出納
- 財物經理
- 徵課
- 公債
- 特種財物
- 特種基金
解題方法
從機關名稱及職掌對應法定類別,再逐一計數: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國有財產的經理,對應「財物經理」一種。
- 財政部國庫署辦理國庫出納及公債相關會計事務,分別對應「公庫出納」與「公債」兩種。
因此,兩署分別辦理 1 種、2 種特種公務會計事務。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依決算法規定,國庫之年度出納終結報告,應依限分送某些機關查核,該等機關計有幾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17 條,重點是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應分送哪些機關查核。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報告應於年度結束後 25 日內,分送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查核,共 2 個機關。
解題方法
直接依《決算法》第 17 條第 2 項計算分送對象數:中央主計機關 1 個,加上審計機關 1 個,合計 2 個。因此選項應選「2 個」。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依預算法及相關規定,有關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補助預算之編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對地方政府補助款的預算編列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有效的《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8 條:
- 一般性補助款編列於「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預算科目項下。
- 計畫型補助款編列於中央各機關預算項下。
這裡的關鍵是分辨兩種補助款各自列在哪一類預算科目,而不是把所有補助款都歸給行政院或各機關。
解題方法
依第 8 條直接配對:一般性補助款列在補助地方政府的預算科目;計畫型補助款則列在中央各機關預算項下。因此,應選擇同時符合這兩項規定的選項。
第 25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現行政府所有之基金,其本質屬備用基金性質者有幾種?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所列基金種類,以及其中哪些基金依「政府可支用的財務資源」觀點,具有備用基金性質。這裡的「備用」是基金分類上的概念,並非預算法所稱供機關因應經費不足而動支的「預備金」。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預算法第 4 條將基金分為普通基金與特種基金;特種基金再分為營業基金、債務基金、信託基金、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
解題方法
判斷重點是區分政府自有、可供政府支用的基金,與受託代管、依他人利益管理的基金。具有備用基金性質者共 4 種:
- 普通基金
- 債務基金
- 特別收入基金
- 資本計畫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