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鐵路特考高員三級 會計 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預算法第 1 條規定:中央政府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依本法之規定。試回答下列有關預算審議及執行之問題。
(一) 依預算法第 46 條之規定,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時限為何?
(二) 依預算法第 54 條之規定,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第 51 條期限完成時,各機關支出預算之執行,應依何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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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46 條的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提出期限,以及第 54 條在總預算案未依第 51 條期限完成審議時的預算執行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三個期限與程序主體:
- 行政院提出總預算案:依第 46 條,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提出立法院審議。
- 立法院議決總預算案:依第 51 條,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議決。
- 總統公布總預算案:依第 51 條,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公布。
第 54 條所稱「不能依第五十一條期限完成」,是指未能在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完成議決;此時依該條各款處理預算執行。
分題解析
(一)行政院提出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的時限
依《預算法》第 46 條,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交由中央主計機關彙編,再由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因此,題目所問的提出時限為會計年度開始前四個月;這是行政院提出預算案的期限,並非立法院議決或總統公布的期限。
(二)未依第 51 條期限完成審議時,各機關支出預算的執行方式
第 二 題25 分
會計法第 95 條規定: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試回答下列有關內部審核之問題。
(一) 民國 108 年底會計法修正時,會計法第 95 條的修正重點為何?
(二) 依會計法第 95 條之規定,事項入帳前之審核的著重點為何?
(三) 依會計法第 95 條之規定,事項入帳後之審核的著重點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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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會計法第 95 條所定的內部審核執行人員及事前審核、事後複核的區分。作答時要掌握兩個判斷軸線:
- 誰負責審核:原則由會計人員執行;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性事項,則由業務主辦單位負責。
- 審核發生在入帳前或入帳後:入帳前著重控制收支;入帳後著重複核憑證、帳表及查核工作績效。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會計法第 95 條在 108 年修正後,增列非會計專業、實質或技術性事項由業務主辦單位負責的規定;截至命題年度,題目所考條文重點仍為上述內容。考選部試題、會計法第 95 條
解題方法
依題目三個小題,分別對應法條的修法重點、事前審核定義及事後複核定義。第(一)題比較修正前後規定;第(二)、(三)題則直接掌握法條對兩種審核的著重事項。
(一)民國 108 年底會計法第 95 條的修正重點
修正前條文只規定:「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108 年修法後,增列但書:
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性事項,應由業務主辦單位負責辦理。
第 1 題2 分
依預算法有關預備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① 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
② 第一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③ 第二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 。
④ 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22 條的預備金種類、設定位置及金額限制。依民國 111 年命題時的法規:
- 第一預備金設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的 。
- 第二預備金設於總預算,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
- 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的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者除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預備金的「設定位置」與「金額規則」,再確認立法院刪減預算的動支限制。①、④符合條文;②、③把第一與第二預備金的規定互換,因此錯誤,選項 B 列出②、③。
選項分析
① 正確。《預算法》第 22 條規定,預算應設預備金,分為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
第 2 題2 分
依預算法之規定,特種基金預算之審議,在營業基金非以下列何者為主?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50 條對特種基金預算審議重點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營業基金預算審議以「業務計畫、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資金運用、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為主;其他特種基金則以基金運用計畫為主。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列出的選項與《預算法》第 50 條所列營業基金審議事項逐一比對。題目問「非以下列何者為主」,也就是找出不在法定審議重點中的項目。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依預算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關於分配預算的編造、核定,以及歲入與歲出分配預算的執行考核。解題關鍵是分辨:各機關編造分配預算後,應遞轉哪個機關核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預算法》第 55 條規定,各機關應依其法定預算,並依中央主計機關規定編造歲入、歲出分配預算;第 56 條規定,各機關分配預算應遞轉中央主計機關核定。第 59 條與第 61 條則分別規範歲入、歲出分配預算的執行考核。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法條中的機關名稱、考核依據:
- 編造分配預算:依《預算法》第 55 條。
- 分配預算核定:依第 56 條,核定機關是中央主計機關。
- 歲入執行考核:依第 59 條,按各月或各期實際收納數額考核。
- 歲出執行考核:依第 61 條,按月或分期的實施計畫進度與經費支用實際狀況逐級考核。
第 4 題2 分
依預算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可就預算事件,得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其訴訟?
① 立法委員 ② 監察委員 ③ 主計官 ④ 檢察官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95 條,重點是辨認法律明列哪些人可以就預算事件,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訴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第 95 條規定:「監察委員、主計官、審計官、檢察官就預算事件,得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其訴訟。」
因此,法定人員為監察委員、主計官、審計官及檢察官。立法委員不在條文列舉之中。
解題方法
直接以題幹所述職權對照《預算法》第 95 條的列舉身分:
- ① 立法委員:條文未列。
- ② 監察委員:條文明列。
- ③ 主計官:條文明列。
- ④ 檢察官:條文明列。
②、③、④均符合,①不符合,故選項組合為 D。
第 5 題2 分
依會計法有關普通公務會計事務之規定,試指出下列何者屬於普通公務會計事務?
① 公務歲計 ② 公務出納 ③ 公務徵課 ④ 公務財物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對普通公務會計事務的分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會計法》的規定,普通公務會計事務包括公務歲計、公務出納及公務財物;公務徵課不在此列。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列舉的普通公務會計事務:
- ① 公務歲計:屬於普通公務會計事務。
- ② 公務出納:屬於普通公務會計事務。
- ③ 公務徵課:不屬於普通公務會計事務。
- ④ 公務財物:屬於普通公務會計事務。
因此,正確組合為①②④,選項為 (B)。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依會計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55條關於「傳票之簽名或蓋章」。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各種傳票須經下列人員簽名或蓋章,始生效力:
- 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 業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
但實際上沒有該款人員者,該款免予簽章。條文並未將「主辦會計人員」或「會計佐理人員」列為傳票生效所必須簽章的人員。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所列的簽章人員與《會計法》第55條規定。選項若把法條未列出的職務,說成欠缺簽章便會使傳票不生效力,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依會計法有關內部審核之規定,試指出下列何者屬於內部審核之範圍?
① 財務審核 ② 財物審核 ③ 工作審核 ④ 風險審核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所定內部審核的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會計法》第 95 條,內部審核分為財務審核、財物審核及工作審核三類。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四個項目與法定分類:財務審核、財物審核、工作審核均屬內部審核;「風險審核」不是該條列舉的法定類別。因此,應選出包含前三項且不含風險審核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依會計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① 內部審核可分為事前審核與事後複核。 ② 內部審核的實施兼採書面審核與口頭報告方式。 ③ 會計人員行使簽證職權,可向各單位查閱簿籍、憑證。 ④ 各機關會計事務與非會計事務之劃分,應由主計機關會同關係機關核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對內部審核、簽證職權,以及會計事務與非會計事務劃分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句核對法定用語,先判斷四項敘述各自正誤,再依題目問「何者錯誤」選出錯誤敘述的組合。關鍵在於辨認內部審核的實施方式,以及會計人員行使簽證職權時可查閱的資料範圍。
選項分析
① 正確。《會計法》規定,內部審核分為事前審核與事後複核;事前審核著重於支出是否符合規定及程序,事後複核則檢查帳務處理與憑證是否相符。
第 9 題2 分
依會計法有關辦理交代之規定,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由下列何者監交?
① 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 ② 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 ③ 所在機關會計佐理人員 ④ 所在機關內部稽核人員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所定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時的監交人員。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以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問的是「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的監交規定,直接核對《會計法》列出的兩類監交人員,再比對選項:
- 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符合規定。
- 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符合規定。
因此,正確組合是①②。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依決算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對政府決算編製、決算內容及應收款等項目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當時《決算法》第 2 條規定,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為該會計年度的結束期間。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中的期間與決算內容。最直接的判斷點是選項 (A) 的「四個月」:它把《決算法》第 2 條的「二個月」改成了「四個月」,因此為錯誤敘述。四個月是總決算提出於監察院的期限,並非會計年度的結束期間。
選項分析
- (A) 錯誤。《決算法》第 2 條規定,政府之決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為該會計年度之結束期間。選項將二個月誤寫為四個月。
第 11 題2 分
依決算法有關決算審核之規定,審計機關審核政府總決算,應注意哪些效能?
① 歲入、歲出是否與決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之原因 ② 歲入、歲出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 ③ 歲入、歲出是否與國民經濟能力及其發展相適應 ④ 歲入、歲出是否與國家經濟發展策略相適應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26 條有關審計機關審核政府總決算時,應注意的效能。**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法條列舉的審核事項包括: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歲入、歲出是否平衡;以及歲入、歲出是否與國民經濟能力及其發展相適應。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幹敘述與《決算法》的法定用語:
- ① 說「與決算相符」,法條所指的是「與預算相符」,因此不符。
- ②「歲入、歲出是否平衡」符合條文。
- ③「是否與國民經濟能力及其發展相適應」符合條文。
- ④「是否與國家經濟發展策略相適應」不是本條列出的審核效能。
因此,正確組合為②、③。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依決算法之規定,立法院審議審核報告中的哪些內容?
① 預算之執行 ② 政策之實施 ③ 特別事件之審核 ④ 決算之差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27 條「立法院對審核報告之審議」的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立法院對審核報告中有關「預算之執行、政策之實施及特別事件之審核、救濟等事項」予以審議。
因此,①預算之執行、②政策之實施、③特別事件之審核,均是法條明列的審議事項;④「決算之差異」則不在這段法條列舉的內容中。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題目四項與《決算法》第 27 條的列舉文字:
- 「預算之執行」對應①。
- 「政策之實施」對應②。
- 「特別事件之審核」對應③。
- 法條沒有列出「決算之差異」,故④不選。
所以正確組合為①②③。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依審計法之規定,試指出下列何者為審計職權範圍?
① 審核預算編製 ② 監督預算執行 ③ 核定收支命令 ④ 核定財務責任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2 條所列的審計職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審計職權包括「監督預算之執行」、「核定收支命令」、「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考核財務效能」、「核定財務責任」及其他依法應辦理的審計事項。
其中並未列有「審核預算編製」;審計機關監督的是預算執行,而不是負責審核預算的編製。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審計法》第 2 條:
- ②「監督預算執行」:法條明列。
- ③「核定收支命令」:法條明列。
- ④「核定財務責任」:法條明列。
- ①「審核預算編製」:法條未列,且與監督預算執行不同。
第 14 題2 分
依審計法有關審計法令解釋之規定,試指出下列何者簽證各項支出時,對於審計有關法令,遇有疑義或爭執時,得以書面向該管審計機關諮詢,審計機關應解釋之?
① 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② 主辦會計人員 ③ 會計佐理人員 ④ 出納人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17 條有關審計法令解釋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以及主辦會計人員,在簽證各項支出時,對審計有關法令遇有疑義或爭執,得以書面向該管審計機關諮詢;審計機關應予解釋。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列舉的適格人員即可:①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②主辦會計人員。③會計佐理人員與④出納人員不在條文列舉範圍內,因此選出包含①②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機關應提供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以供行政院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關於年度預算審核與施政方針的規定,重點是哪些機關應就減少不經濟支出提供建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審計法》相關規定,審計機關與財政主管機關應提供減少不經濟支出的建議,供行政院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辨認法條列舉的機關即可:本題列有審計機關、財政主管機關,沒有列入主計機關或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預算民國 109 至民國 111 年度,係屬何種預算?
核心觀念
本題考「總預算、特別預算、追加預算與第二預備金」的區別。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預算法》,政府因特定重大事由,得就特定事項編製特別預算;中央政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所編列的預算,即屬特別預算。
解題方法
題目已指出預算名稱及年度為民國 109 至 111 年度。判斷時,應辨認這是政府為因應疫情防治及紓困振興而編製的專案性預算,而不是年度總預算的一部分、追加預算,或預備金支出。
選項分析
- **(A) 總預算:錯誤。**總預算是政府依年度編製的整體預算;本題所指的是因應疫情防治及紓困振興而另行編製的特定事項預算。
- **(B) 特別預算:正確。
第 17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動態報表?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23 條所定會計報告的靜態與動態分類。靜態報告表示「一定日期」的財務狀況;動態報告表示「一定期間內」財務變動的經過情形。解題關鍵是辨別報表呈現的是某一時點的餘額,還是某一期間的變動或計算結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看報表名稱:含有「結存」「現額」「目錄」者,通常是在列示某一日期的存量或項目,屬靜態報告;呈現一定期間內成本計算、收入支出或增減變動者,則屬動態報告。依此判斷,成本計算表屬動態報告。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各單位會計機關及各附屬單位會計機關報告之編送,何者應於期間經過後十五日內送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32 條:各單位會計機關及各附屬單位會計機關的定期會計報告,須依報告種類,在期間經過後的法定期限內送出。各類報告的期限不同,應辨別旬報、季報、半年度報告與年度報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當時《會計法》第 32 條規定:旬報於期間經過後三日內送出;月報、季報於期間經過後十五日內送出;半年度報告於期間經過後三十日內送出;年度報告則依《決算法》規定。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字「期間經過後十五日內」,直接對照《會計法》第 32 條各類報告期限:
第 19 題2 分
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何人執行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95 條所定的內部審核執行人員。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因此,題目問各機關內部審核由何人執行,直接依條文即可判斷。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內部審核」,對應《會計法》第 95 條;條文明定執行者為「會計人員」,所以選(D)。本題是法條記憶與職掌辨識題,不需計算。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審計職權?
① 監督預算執行 ② 核定收支命令 ③ 考核財務效能 ④ 執行內部審核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所定審計機關的職權,以及審計機關與各機關內部審核的分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審計法》第 2 條,審計職權包括監督預算執行、審核財務收支、考核財務效能、核定財務責任,以及其他依法辦理事項。核定「收支命令」與執行「內部審核」則不屬於審計機關的職權。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敘述是否列於審計機關職權,並留意題目使用的名詞是否精確:
- 「監督預算執行」及「考核財務效能」是審計機關的法定職權。
- 「核定收支命令」不是《審計法》所列的審計職權。
- 「內部審核」屬各機關內部控制與會計審核作業,不是審計機關執行的「審計職權」。
因此,正確組合為①、③。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之聲復決定不服時,得聲請覆議,以幾次為限?因特別事故未能依照期限辦理聲請覆議時,得於限內聲敘事實,請予展期,以幾次為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24 條及第 25 條,重點在分辨「聲請覆議」的次數與「申請展期」的次數。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審計法》第 24 條規定,各機關對審計機關依前條所作決定不服時,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聲請覆議;第 25 條規定,因特別事故未能依期限辦理者,得於期限內敘明事實請求展期,且展期以一次為限。
解題方法
題目問兩個次數:
第 22 題2 分
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何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65 條「公務機關審計應注意事項」。依民國 111 年命題時的法規,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
- 業務、財務、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其有關法令。
- 各項計畫實施進度、收支預算執行經過及其績效。
本題問「公務機關」審計事項,關鍵在辨別公務機關與公有營業、事業機關的審計重點。
解題方法
將題幹中的「公務機關」對照《審計法》第 65 條,再比對選項是否涉及該條所列的計畫進度、預算執行及績效。選項 A 正是第 65 條第 2 款的內容,其他選項所述則偏向營業或事業機關的審計事項。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政府決算之科目及其門類,應依照其年度之預算科目門類。但下列何者不在此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21 條關於決算科目及門類的規定。原則上,政府決算的科目及門類應依照該年度預算科目及門類;但有三類科目不受此限:
- 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撥支的科目。
- 第一預備金的用途別科目。
- 依中央主計機關規定流用的用途別科目。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不在此限」的情形,即要求找出上述原則的例外。將法條列出的三類例外逐一對照選項,只有完整列出三類者符合。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審計機關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應注意何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決算審核應注意事項」的區分,關鍵在於題目標的為:
- 「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適用《審計法》第 67 條。
- 「中央政府總決算」:適用《審計法》第 68 條。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審計法》第 68 條規定,審計機關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應注意:
- 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之原因。
- 歲入、歲出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
- 歲入、歲出是否與國民經濟能力及其發展相適應。
- 歲入、歲出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
- 各方所擬關於歲入、歲出應行改善之意見。
解題方法
先辨認審核對象是「中央政府總決算」,因此直接鎖定《審計法》第 68 條,再將各選項與第 68 條逐一比對。
本題各選項中,只有「歲入、歲出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屬於第 68 條明文列舉事項。其餘選項雖然也與決算審計有關,但屬於《審計法》第 67 條所規定的「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審核事項,並非中央政府總決算的專屬列舉事項。
選項分析
(A) 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錯誤。
「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是《審計法》第 67 條所規定,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時應注意的事項。
本題問的是中央政府總決算,應適用第 68 條,故不選 A。
(B) 歲入、歲出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
正確。
第 25 題2 分
審計機關審核信託基金決算,應注意何項效能?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對不同審核對象所規定的注意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審計法》第 67 條規定,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計畫完成程度、經濟程度及施政或事業效能等事項。
題目問的是「信託基金決算」的審核事項,應先判斷它屬於「基金決算」,再對應第 67 條。
解題方法
依審核對象辨認適用法條:
- 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適用《審計法》第 67 條。
-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的審計事務:適用第 66 條,包含重大建設興建效能及成本、費用與營業收支增減原因。
- 中央政府總決算:適用第 68 條,包含歲入、歲出是否平衡。
信託基金決算屬於「基金決算」,所以選擇第 67 條列舉的預算數超過或賸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