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鐵路特考高員三級 會計 公司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A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共有 9 名董事,並未設有常務董事。公司派的董事長甲認為,為因應時代需求應該轉型及裁員,且強力推行,但是其他董事都認為應該發展核心業務以外,也應照顧員工。
在一次董事會中,一位董事提出臨時動議解任董事長,並獲得 8 票同意通過。試問:該解任的決議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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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董事長的解任權限與董事會決議方式。董事長是由董事互選產生;在未設常務董事的公司,董事會得經法定表決程序解任董事長。董事長職務的解任,不等同於解任其董事身分。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公司法》第 208 條第 3 項,董事長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互選之;同項並規定董事長解任準用該選任規定。董事會的召集及決議,另須符合《公司法》第 203 條、第 204 條及第 206 條的規定。
解題方法
董事會共有 9 名董事,先確認出席及表決門檻:
- 董事會須有董事過半數出席,即至少 5 名董事出席。
- 出席董事須過半數同意,才可解任董事長。
- 8 票同意已超過 9 名董事總數的一半;若這 8 名董事均出席並參與表決,則亦符合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的要求。
第 二 題25 分
A 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公司章程規定: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十億元整,共分為一億股,每股新臺幣壹拾元整,得分次發行。」
A 公司考慮有意鞏固公司經營權,以避免被其他公司敵意併購,且增加公司未來所需資金,擴充生產線。因此,董事會決議發行特別股 60 萬股,每股面額 10 元,以每股 100 元發行,由全體股東按持股比例認購。最低認購單位為 10,000 股。不足認購最低認購單位者,得相互併足,共同申購。
該特別股股東就公司股東會所有議案(包括選舉議案),每股有表決權 100 權。
請問:A 公司發行上述特別股,是否合法?請分別附具理由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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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特別股的章程授權、複數表決權、員工及原股東認股權,以及特別股發行價格。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適用《公司法》第 156 條、第 157 條、第 266 條及第 267 條。公司章程若未規定特別股的權利內容,公司不能僅憑董事會決議創設該等權利;非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但須將相關內容訂入章程,且複數表決權特別股股東於監察人選舉時,表決權與普通股股東相同。
解題方法與逐項分析
一、章程未規定特別股權利,不能僅由董事會決議發行
《公司法》第 157 條規定,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將特別股的股息及紅利、剩餘財產分派、表決權、複數表決權或否決權等事項訂於章程。
題目所列章程只有資本總額、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及得分次發行,沒有規定特別股的權利內容。董事會不能單靠決議補足這項章程要件;公司應先依公司法程序修正章程,載明特別股權利,再發行。
二、非公開發行公司得設複數表決權,但不能在監察人選舉時行使 100 倍表決權
A 公司是非公開發行公司。《公司法》第 157 條容許非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因此每股 100 權並非當然違法;但必須先記載於章程。
另依同條規定,複數表決權特別股股東於監察人選舉時,表決權應與普通股股東相同。因此,本題所稱「包括選舉議案」若包含監察人選舉,每股 100 權的安排違法。至於其他股東會議案,以及不屬監察人選舉的表決,則須以章程已合法訂明複數表決權為前提。
三、按持股比例認購,仍須遵守員工認購規定
依《公司法》第 267 條,公司發行新股原則上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由員工承購;扣除保留部分後,才由原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優先認購。
第 三 題25 分
A 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國際知名健康生技大廠,因為適逢國際防疫需求,導致訂單大增。另外,市場上前景一片看好,A 公司董事會也因此獲得股東們的支持。
A 公司近期要舉辦股東常會,許多股東們開始紛紛擬提出議案,公司法務單位將先就各式各樣的提案進行審查,列出相關問題給董事會了解,再由董事會進行後續法定程序。
第一案,係持有無表決權 股份的股東甲,提案解除個別董事的競業禁止。
第二案,合計持有具表決權 股份的股東乙、丙、丁,共同提案變更章程來增訂特別股於其中。
第三案,保險業股東戊持有 股份,為讓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淨零排碳,提案敦促公司應重視環保,改用綠電。
試依照我國公司法分析前述提案有無違法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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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的股東提案權,並要判斷三項提案是否屬於股東會可決議事項,以及董事會是否必須將提案列入議案。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股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即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提案以一項為限,且不得超過三百字。數名股東得合併計算持股,以共同提出提案。
董事會對不屬於股東會所得決議的提案,原則上得不列入議案;但提案若為促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的建議,董事會仍得將其列入。
解題方法
依序檢查三件事:
- 提案股東是否達到持股門檻;持股計算是否包含無表決權股份,或可由多人合併計算。
- 提案內容是否屬於股東會得決議的事項。
- 若不屬於股東會得決議事項,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或社會責任,適用董事會得列入的例外。
各案分析
第一案:甲以無表決權股份提案解除個別董事競業禁止
甲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超過百分之一門檻。股東提案權的持股門檻,計算的是已發行股份總數;無表決權股份仍屬股份,因此不因欠缺表決權而喪失提案資格。
解除個別董事競業禁止,屬於《公司法》第 209 條所定董事競業許可事項,得由股東會決議。甲持股達門檻,提案內容也屬股東會所得決議,故公司應將該提案列入議案;仍須符合一項提案、三百字限制及法定提出期間等要求。
第二案:乙、丙、丁共同提案變更章程增訂特別股
第 四 題25 分
A 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董事長甲,在未經董事會合法程序為本身利益的情形下,擅自決定將公司大樓賤價賣給由其妹妹乙擔任負責人的 B 公司,導致 A 公司受有 3 億元的損害。A 公司的小股東丙、丁決定為公司討回公道。
試問:
丙、丁有何法律上的訴權,可追究甲的責任?其應具備何種資格?
丙、丁若有權利得追究甲之責任,應如何為之?
在現行法制下,丙、丁在追究甲之責任時,可能面臨何種困難而不願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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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是股東代表訴訟:董事違法或違反忠實義務,造成公司損害時,公司才是實質受害人及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公司若怠於追究董事責任,符合資格的少數股東得依公司法第214條,為公司提起訴訟。
甲未經合法董事會程序,為自己利益將公司大樓賤價出售予由妹妹乙擔任負責人的 B 公司,造成 A 公司損失,涉及董事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依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董事執行業務違反法令,致公司受有損害,應對公司負賠償責任;另依第193條第1項,董事會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或章程,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的董事負賠償責任。甲是否負責,仍應依其行為及參與情形認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公司法第214條的代表訴訟門檻於民國107年修法後已調降;本題依命題當年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先確認損害是由誰承受:本題是 A 公司損失 3 億元,因此請求權原則上屬於 A 公司,而非丙、丁個人。再依公司法第214條檢查股東能否代公司起訴:股東資格、先行請求監察人起訴,以及監察人未於法定期間內起訴。
丙、丁的訴權及資格
丙、丁可依公司法第214條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以自己名義、為 A 公司利益,向甲請求損害賠償。訴訟勝訴所得歸 A 公司,而非由丙、丁直接取得。
丙、丁須符合以下資格:
- 持股期間:繼續持有股份六個月以上。
- 持股比例:持有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丙、丁得合併計算持股;兩人合計仍須符合持股期間及百分之一門檻。題目僅稱兩人是「小股東」,未交代持股比例及期間,因此是否符合資格,應以其合計持股及持有期間是否達標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