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鐵路特考高員三級 會計 公司法 考古題詳解

110 年・鐵路特考・高員三級・會計
試題代碼 公司法

第 一 題25 分

我國公司法第 8 條第 3 項就「實質董事」予以明文規範。請分別說明本項本文及但書規定之意義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第 8 條第 3 項的「實質董事」責任。該項要處理的是:未具董事形式身分的人,若實際介入公司董事職務或控制董事行為,是否仍須負責。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公司法第 8 條第 3 項規定:

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

本項所稱「實質董事」不是公司法上的形式董事,而是非董事身分者因實際行為而受規範。本文所列兩種情形,通常分別稱為「事實上董事」與「影子董事」。

解題方法

依條文結構分成「本文的適用對象與責任」及「但書的例外」說明;本文再區分兩種行為態樣,並留意兩者要件不同。

一、本文:非董事者符合兩種態樣之一,即與董事負同一類型責任

  1. 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事實上董事) 行為人雖未依法被選任為董事,卻實際執行董事職務。判斷重點在於其是否實際從事董事業務,而非僅看公司登記或職稱。符合者與公司法上的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責任。

  2. 實質控制並實質指揮董事(影子董事) 行為人實質控制公司的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並進一步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此態樣須同時具備「實質控制」及「實質指揮董事」;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甲、乙、丙、丁、戊、己、庚七人皆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共同設立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 A 有限公司,其中甲出資 40 萬元,乙出資 30 萬元,丙、丁、戊、己、庚五人各出資 6 萬元。

A 有限公司之章程載明設董事一人,但未記載董事選任方法、股東表決權之分配等選任董事相關事項。甲乃邀集各股東擇日集會討論應由何人擔任董事。

集會當日甲、乙、丙三人親自到場,甲、乙二人表明同意乙擔任董事,丙則表明同意由自己擔任董事,並提出未到場之丁、戊、己、庚四人簽名表明同意由丙擔任董事之書面。

請說明 A 有限公司是否已合法完成董事之選任及由何人當選董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102條第1項,重點有二:

  1. 有限公司應至少置董事1人,最多置董事3人,並須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從有行為能力的股東中選任。
  2. 有限公司原則上採「一股東一表決權」,不問出資多寡;只有章程訂明按出資比例分配時,才依出資比例計算。

本題章程雖訂明董事1人,卻未規定按出資額分配表決權,因此七位股東各有一表決權。董事選任門檻為七票中的三分之二以上,也就是至少五票。

解題方法與計算

先確認候選人資格:甲至庚都是有行為能力的股東,均具備被選任董事的資格。

再依《公司法》第102條計算表決權。題目特別列出各股東的出資額,但章程沒有約定按出資額比例分配表決權,因此甲的40萬元、乙的30萬元不會讓兩人取得較多票數;每人仍只有一票。

因此,全體股東表決權共七票,依《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選任董事須取得至少五票同意:

7×23=4237 \times \frac{2}{3} = 4\frac{2}{3}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25 分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1,000 萬股,其中 500 萬股為普通股,500 萬股為無表決權特別股。

依現時點之 B 公司股東名簿記載,甲、乙二人皆繼續一年以上持有 B 公司普通股,其中甲持有 300 萬股,乙持有 120 萬股,乙並於上個月取得 B 公司無表決權特別股 400 萬股。

請說明在甲、乙二人持有股數皆不再變動之前提下,在現時點,依公司法之規定,甲、乙二人分別是否符合得自行召集股東會之資格?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要分辨公司法第 173 條與第 173 條之 1 的股東會召集權:

  • 公司法第 173 條: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的股東,得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董事會不為召集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
  • 公司法第 173 條之 1: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的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題目問現時點是否具備「得自行召集」資格,應以第 173 條之 1 的直接召集門檻為判斷重點。依經濟部對該條的解釋,判斷持股門檻時,無表決權特別股仍計入已發行股份總數及持股數;無表決權股數的排除規則,不能逕行套用到第 173 條之 1。

解題方法

先求第 173 條之 1 的門檻:

1,000 萬股×50%=500 萬股1,000\text{ 萬股}\times 50\%=500\text{ 萬股}

須持有超過半數,亦即持有至少 500 萬股以上仍不夠,必須多於 500 萬股;此外,達門檻的持股須繼續三個月以上。

再依股東名簿記載及持股期間,確認各人是否在現時點持有超過 500 萬股,且該等持股已達三個月:

  • 甲持有普通股 300 萬股,持有一年以上。300 萬股未超過 500 萬股門檻。
  • 乙持有普通股 120 萬股一年以上,另持有上個月取得的無表決權特別股 400 萬股。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四 題25 分

公司法第 267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是為「員工優先認股權」制度。

公司法第 167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公司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約定於一定期間內,員工得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之公司股份,訂約後由公司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是為「員工認股選擇權制度」。

請說明該二條文所稱之「員工」,其範圍是否相同,以及該二制度之意涵各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在比較公司法第 267 條第 1 項的「員工優先認股權」,與第 167 條之 2 的「員工認股權憑證」。兩者都以員工獎酬、留才為目的,但法律性質及行使方式不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公司法第 267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原則上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由員工承購;第 167 條之 2 則允許公司經董事會特別決議,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約定員工於一定期間內按約定價格認購一定數量股份。

解題方法:先比較員工範圍,再辨別權利性質

判斷「員工」範圍,應先看公司法第 267 條與第 167 條之 2 是否都容許將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納入,再確認是否須由章程明定。接著比較兩制度在股份來源、認股時點、認購價格與程序上的差異。

依民國 107 年修法後、民國 110 年適用的規定,兩條所稱員工範圍原則相同:原則上是該公司自己的員工;但公司得於章程訂明,將符合一定條件的控制公司或從屬公司員工納入適用對象。未於章程訂明者,不能逕將關係企業員工納入。

此外,依經濟部函釋,公司法第 267 條所稱員工,是非基於股東地位為公司服務者;經理人得屬員工,董事、監察人若是基於股東地位執行職務,則不屬此處所稱員工。董事兼任經理人時,仍可按其經理人身分認定。

兩種制度的意涵

一、公司法第 267 條:員工優先認股權

這是公司發行新股時,法律原則上要求保留一定比例股份供員工承購的制度。其重點是:

  • 原則上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
  • 員工於該次新股發行時承購,依該次股份發行價格認購。
  • 這是新股發行程序中的員工承購安排;員工是否認購,仍由員工決定。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