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鐵路特考高員三級 會計 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15 分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政府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及總統公布程序後成為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稱為措施性法律,具有拘束行政機關財務收支之功能。試就預算法第 24 條至第 27 條之相關規定,說明政府之何種財務行為必須經預算法所定之預算程序,以及不得有預算所定外之何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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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24 條至第 27 條對政府財務行為的預算控制:哪些收入必須先經法定預算程序、哪些支出與財產處分不得逾越預算,以及大宗財產交易和政府舉債如何受預算及法律拘束。
法定預算經立法院議決、總統公布後,具有拘束行政機關財務收支的效力。依預算法第 2 條,預算案經立法程序並公布後稱為法定預算。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說明。
解題方法
依第 24 條至第 27 條的條文次序,分別整理「收入」、「公款及公有財物處分」、「大宗財產交易」、「債務」四類行為,並區分必須經預算程序的事項與不得逾越預算的事項。
法條適用與說明
一、強制性收入:應先經預算程序(第 24 條)
政府徵收賦稅、規費、因實施管制所生的收入,或其他具有強制性的收入,均應先經預算法所定預算程序。此規定使政府不能僅憑行政措施,即自行創設或徵收此類收入。
二、公款、公有財物及投資:不得逾越預算(第 25 條)
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以外:
- 動用公款;
- 處分公有財物;
- 為投資行為。
因此,相關財務行為須有預算依據,且應在預算所定範圍內辦理。
第 二 題15 分
會計法將政府會計組織分為總會計、單位會計、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等五種。依會計法規定說明單位會計及附屬單位會計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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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11 條與第 13 條對「單位會計」及「附屬單位會計」的分類定義。作答重點是指出各自的判斷標準,尤其要區分「總預算中有法定預算的機關單位」與「附屬機關、事業或基金的會計」。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會計法》相關定義截至現行法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依序掌握兩個判斷問題:
- 該會計是否屬於總預算中有法定預算的機關單位,或是不依機關劃分而列有法定預算的特種基金?若是,即屬「單位會計」。
- 該會計是否屬於政府或所屬機關附屬的營業機關、事業機關、作業組織,或是各機關附屬的特種基金?若是,即屬「附屬單位會計」。
法條定義與說明
一、單位會計(《會計法》第 11 條)
下列各款會計,為單位會計:
- 在總預算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的會計。
- 在總預算不依機關劃分而有法定預算之特種基金的會計。
簡言之,單位會計以「機關單位在總預算中有法定預算」為主要類型;另有一類是未按機關劃分、但在總預算中列有法定預算的特種基金。
第 三 題20 分
因疫情險峻,中央政府特別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並據以編列「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及追加預算,執行期間自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至 110 年 6 月 30 日。依決算法及審計法之相關規定,說明該特別預算應於何時編造決算及年度會計報告?審計部應於何時完成審核該特別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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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跨年度特別預算的年度報告與期滿決算,以及特別決算的審核期限。依民國 109 年適用的《決算法》第 22 條,特別預算收支應於執行期滿後編造決算;執行跨越二個會計年度以上者,主管機關還須依《會計法》程序,分年編送年度會計報告。
解題方法
先區分「年度會計報告」與「特別決算」:
- **年度會計報告按會計年度分年編送。**本特別預算跨越民國 109、110 兩個會計年度,因此應就 109 年度及 110 年度分年編送年度會計報告。
- **特別決算於整體執行期滿後編造。**題目所給執行期間至民國 110 年 6 月 30 日止,因此應於該特別預算執行期滿後,編造特別決算;
第 1 題2 分
下列有關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對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的程序及性質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
- 第 82 條:追加預算的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均準用《預算法》關於總預算的規定。
- 第 84 條:特別預算的審議程序,準用《預算法》關於總預算的規定;但符合第 83 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且為因應緊急需要時,得先支付其一部。
要辨別兩者的性質:追加預算是年度總預算的一部分;特別預算則是因特定事由編製的預算,並非總預算的一部分。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文字,再檢查選項是否把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的性質混為一談。程序規定主要看《預算法》第 82 條、第 84 條;性質判斷則看追加預算是否屬年度總預算的一部分,以及特別預算是否另行編製。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下列有關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87 條關於營業基金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的規定。依民國 109 年適用的條文,各編製營業基金預算之機關應依業務情形及同法第 76 條規定,編造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因配合業務增減需要而隨同調整的收支,併入決算辦理。計畫及估計表另須報主管機關核定執行,並轉送相關中央機關備查。
另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審計機關對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機關所送的分期實施計畫、收支估計表等資料,應詳為查核;如有錯誤或不當,應通知更正或重編。
解題方法
先抓《預算法》第 87 條的適用對象:是「編製營業基金預算之機關」,不是所有政府機關。接著核對其他選項是否符合第 87 條及《審計法施行細則》的規定。臺灣鐵路管理局編製營業基金預算,交通部本部則不是編製營業基金預算的機關,因此選項 A 把兩者一併列為應編造者,範圍過廣。
選項分析
- (A) 錯誤。《預算法》第 87 條的義務對象是編製營業基金預算的機關。109 年度臺灣鐵路管理局編製營業基金預算,應依規定編造;
第 3 題2 分
下列有關預算執行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預算執行及年度終了後的預算處理,包括分配預算的核定機關、重大工程預算的重行審查、預算執行情形的實地調查,以及誤付透付金額繳還後的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預算法》第 56 條、第 67 條、第 68 條及第 75 條的規定,留意選項是否精確寫出法條所定的機關、適用對象與處理方式。尤其要分清楚「中央主計機關」與「主管機關」,以及「重大工程」與「各項工程」的範圍差異。
選項分析
(A) 錯誤。《預算法》第 56 條規定,各機關分配預算應遞轉中央主計機關核定,不是送該機關的主管機關核定。主管機關並非本條所定的核定機關。
(B) 錯誤。《預算法》第 67 條規定,應重行審查的是各機關重大工程之投資計畫,且須超過四年未動用預算。
第 4 題2 分
交通部之臺灣鐵路管理局係隸屬於交通部,交通部與臺灣鐵路管理局各該編列何種預算?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4 條的預算分類,重點是依機關或機構的性質與預算型態判斷,不是單看隸屬層級。
- 單位預算:各機關及公立學校的預算。
- 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基金及非營業特種基金的預算。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交通部編列機關本身的單位預算;臺灣鐵路管理局則按營業基金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解題方法
先分別判斷兩個編列主體的預算性質:
- 交通部是政府機關,編列單位預算。
- 臺灣鐵路管理局雖隸屬交通部,但題目所考的預算分類,是依其營業基金性質判斷,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因此依序為「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選 (C)。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下列有關政府收支應否保持平衡及該如何平衡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23 條的收支平衡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除因異常情形外,資本收入、公債與賒借收入,以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不得充作經常支出之用。
這項規定旨在避免以一次性或舉債取得的財源支應經常性支出,維持財政紀律與收支結構的健全。
解題方法
辨認題幹所問的「政府收支應否保持平衡及該如何平衡」,再核對《預算法》第 23 條的兩個要件:
- 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
- 非因異常情形,特定財源不得用於經常支出。
選項若把「異常情形」的例外刪除,或把經常收支平衡原則說成不必遵守,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下列有關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審議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49條「預算案之審議方法」及第51條「總預算案之議決與公布期限」。解題時要分清楚:立法院審議預算案應注重哪些事項、歲入與歲出各自如何審議,以及總預算案的議決期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核對第49條列出的審議重點,再逐一比對選項。第49條規定,預算案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歲入依來源別決定,歲出則依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決定。第51條另規定,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選項稱審議時應注重「歲入規模、未來承諾之授權、計畫績效、施政之優先順序」,與《預算法》第49條不符。法定審議重點是「歲出規模」及「預算餘絀」,不是「歲入規模」及「未來承諾之授權」;
第 7 題2 分
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並遵守何種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2 條所定預算編製及執行原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並遵守總體經濟均衡原則。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對應《預算法》第 2 條的法條用語。抓住「以財務管理為基礎」後,接續的原則即為「總體經濟均衡」,無須進一步計算或比較各類經濟學概念。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依預算法之規定,歲入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預算法》第 6 條,歲入是「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收入」,但不包括債務之舉借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因此,債務舉借雖須編入預算,仍不列為歲入。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歲入不包括何者」,再對照《預算法》第 6 條的排除項目。選項中「債務舉借收入」屬於債務之舉借,正是法條明定不計入歲入的項目。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下列有關加編差額解釋表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關於「差額解釋表」的編製責任,重點在於依差額發生的情境,分辨由會計人員、出納管理單位或該管審計機關負責處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會計法》第 31 條規定,非政府機關代理政府事務者,其報告與會計人員的報告發生差額時,由會計人員加編差額解釋表;第 90 條規定,各該政府主計機關的會計總報告,與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及特種基金等主管機關的報告發生差額時,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現行《會計法》仍有上述規定。
解題方法
先依差額發生的對象分類:代理政府事務者的報告差額,適用《會計法》第 31 條;政府主計機關會計總報告與各類主管機關報告的差額,適用第 90 條。第 90 條所列各類主管機關均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因此只要選項把責任改成財政機關,即與法條不符。
第 10 題2 分
下列有關備查簿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對「會計簿籍」的分類,以及備查簿的設置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會計法》第 40 條,會計簿籍分為兩類:
- 帳簿:簿籍紀錄是編造會計報告所必需的。
- 備查簿:簿籍紀錄不是編造會計報告所必需,只是方便查考會計事項或處理會計事務。
因此,「備查簿」與「帳簿」是會計簿籍底下的兩種不同類別;備查簿雖屬會計簿籍,卻不是帳簿的一種。
解題方法
先抓住第 40 條的分類關係:會計簿籍分為帳簿與備查簿。只要辨明題目是否把「備查簿」錯放到「帳簿」之下,即可判斷選項 B。
再核對《會計法》第 47 條及第 50 條:前者規定事務較簡的分會計可僅設序時帳簿及必需的備查簿;後者規定管理特種財物機關應為珍貴動產及不動產備置特定備查簿。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下列有關會計事務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關於記帳憑證的編製、財物事項的入帳時點,以及序時帳簿過入總分類帳簿和帳簿使用活頁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抓住法條中的限定語判斷:A 的「沒有例外」、B 的「均應」、D 的「除……二者外」都把規定說得過於絕對;C 則是《會計法》第 62 條明文規定的例外情形。
選項分析
- (A) 錯誤。《會計法》第 58 條原則上規定,會計人員應根據合法原始憑證造具記帳憑證,再根據合法記帳憑證記帳;但法條另有例外,例如依《會計法》第 60 條規定,某些事項得以其他方式造具記帳憑證。因此,「沒有例外之規定」錯在過度絕對。
第 12 題2 分
下列有關內部審核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95 條至第 98 條有關內部審核的執行人員、審核範圍及職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會計法》第 95 條規定,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第 96 條則將內部審核分為:
- 財務審核: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
- 財物審核:現金及其他財物之處理程序。
- 工作審核: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之計算。
此外,會計人員行使內部審核職權時,遇有必要情況,得報經機關長官核准,封鎖或提取相關簿籍、憑證及文件。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會計法》的法定用語。這題的關鍵是分清「會計人員」與「主計人員」,以及「財務審核」與「財物審核」;另外也要留意收款收據規定是否有例外。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交通部之臺灣鐵路管理局之會計制度,由誰來設計?經何種核定程序?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所定的會計制度設計與核定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會計法》第 17 條,政府機關的會計制度由各該機關會計單位設計,簽報機關長官核定;但中央政府各機關的會計制度,還須報請主管機關轉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
臺灣鐵路管理局隸屬交通部,屬交通部主管的中央機關,因此適用「機關會計單位設計、報主管機關轉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的程序。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兩件事:誰設計制度,以及如何核定。設計者是臺鐵局自身的會計部門;核定程序則不是局長核定後即告完成,也不是直接送主計總處,而是先簽報局長,再由交通部轉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
因此,只有(C)完整符合設計者與逐級陳報程序。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
① 公務出納之會計事務 ② 公務財物之會計事務 ③ 公債之會計事務 ④ 公庫出納之會計事務 ⑤ 公務歲計之會計事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6 條「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的法定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共六種:
- 公庫出納之會計事務
- 公務出納之會計事務
- 財物經理之會計事務
- 公債之會計事務
- 特種財物之會計事務
- 特種基金之會計事務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題目列出的名詞與《會計法》第 6 條法定項目。題目中的「公務出納」及「公務財物」雖與法條用語相近,但法條列的是「財物經理」,並無「公務歲計」這一項;列為特種公務會計事務的是「公庫出納」與「公債」。
因此,③公債、④公庫出納符合規定,答案為僅③④。
選項分析
- ① 公務出納之會計事務:錯。這是《會計法》第 6 條所列的特種公務會計事務之一,但本題官方答案認定不屬於正確組合;依其選項設計,①應排除。
- ② 公務財物之會計事務:錯。
第 15 題2 分
何人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者,傳票上得不簽名或蓋章?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55 條的傳票簽章規定。傳票須由法定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藉以確認會計事項的處理責任;但法條另規定,特定人員若已在原始憑證上表示負責,傳票上得免再簽章。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會計法》第 55 條所列得適用此例外者,包括:
- 事項的主管或主辦人員;
- 主辦會計人員;
- 主辦經理事務人員。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句「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再對照《會計法》第 55 條的例外名單。選項中只有「業務主辦人員」屬於事項的主管或主辦人員,因此符合免於在傳票上重複簽章的規定。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下列有關決算書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決算法》關於決算編造的規定,以及《預算法》對政府或有支出事項的揭露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決算法》第 7 條規定,決算所列各項應收款、應付款、保留數準備,於年度終了屆滿四年仍未能實現者,可免予編列;但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收付者,仍應於實現年度辦理。《決算法》第 9 條、第 12 條分別規定機關或基金變更時的決算編造方式,以及特種基金單位決算的編造機關。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對應的法條,再比對關鍵用語。尤其要區分「預算書」與「決算書」,以及「附註揭露」與「列表說明」:法條有指定表達方式時,不能以相近的會計呈現方式替代。
選項分析
- (A) 正確。《決算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特種基金之單位決算,由各該基金的主管機關依同條第 1 項辦理。選項所述符合規定。
第 17 題2 分
下列有關交通部之臺灣鐵路管理局繳庫事項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77、78 條關於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數的規定。臺灣鐵路管理局當時屬附屬單位預算機關,繳庫數依預算編列、立法審定及年度決算分配結果處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預算法》於民國 110 年修正;本題涉及的繳庫規定重點,仍是超過預算的應行繳庫數「一律解庫」。
解題方法
先抓住年度決算時的處理原則:依決算及法定程序分配結果調整;若應行繳庫數超過預算,應直接解庫,不必等補辦下年度預算。據此檢視選項,將「超過預算仍須補辦下年度預算」作為錯誤敘述,即可判定答案。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監察院對總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審核報告所列應行處分之事項為下列之處理,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29 條:監察院對總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審核報告所列應行處分事項,應如何處理。判斷關鍵是分清楚各種事項的處理方式,以及「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應予告誡」的通知對象。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事項類型對照《決算法》第 29 條的三款規定:
- 應賠償的收支尚未執行:移送國庫主管機關或附屬單位決算的主管機關執行。
- 應懲處事件:依法移送該機關懲處。
-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應予告誡:通知其上級機關的長官。
逐項比對選項即可。A 將第三款的通知對象寫成「該機關長官」,與法條所定「其上級機關之長官」不同,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決算法》第 29 條規定,對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應予告誡者,應通知「其上級機關之長官」。選項寫成通知「該機關長官」,通知對象不符法條;
第 19 題2 分
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涉及實質或技術性事項,應由何人執行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95 條的內部審核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原則上由會計人員執行;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性事項,則由業務主辦單位負責辦理。
「實質或技術性事項」通常需要判斷業務內容或專業技術是否適當,應由熟悉該項業務的主辦單位負責;會計人員主要負責會計面向的審核。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問「涉及實質或技術性事項」,先對應《會計法》第 95 條的例外分工:一般內部審核由會計人員執行,例外事項由業務主辦單位辦理。因此選項應選「業務主辦單位」。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下列有關審計機關審計結果之處理的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21 條至第 24 條的審計結果處理程序,重點在辨別審計機關處理不當支出的方式,以及審核通知、聲復與後續救濟的適用對象和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程序可簡記為:審計機關發給核准通知或審核通知;機關收到審核通知後,除決算審核另依《決算法》辦理,原則上 30 日內聲復;對聲復後的決定不服,再於 30 日內聲請覆議。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審計法》的法定用語及例外規定。尤其留意「事前拒簽」與「事前修正」不同;聲復、覆議的 30 日期限也不是毫無例外地一律適用。
選項分析
(A) 錯誤。《審計法》第 21 條規定,對於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的不當支出,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得「事前拒簽或事後剔除追繳」。選項把「事前拒簽」改成「事前修正」,與法條不符。
第 21 題2 分
下列有關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審計結果之處理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17條至第19條,以及第29條所定的審計結果處理方式。判斷重點是區分:
- 審計人員發現違法失職行為時,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並通知機關長官處分;審計機關得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
- 行為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監察院。
- 有緊急處分必要時,應立即報告該管審計機關,由審計機關通知該機關長官從速執行;若應負責者是機關長官,則通知其上級機關執行處分。
- 負責人員行蹤不明致案件無法清結時,將姓名通知銓敘機關,在未清結前停止敘用。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審計法自民國104年12月9日修正後,至命題年度相關條文並無影響本題判斷的修正。
解題方法
以法條中的「應」與「得」以及處理對象為判斷線索。前三個選項分別涉及行蹤不明、重大情節、刑事案件及緊急處分;逐一對照法條主體、程序與用語,即可找出把「機關長官」誤寫為「上級長官」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下列有關審計機關再審查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有關審計機關「再審查」的法定事由、期間及決議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審計法》第 27 條及第 28 條的相關規定至今未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審計法》第 27 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十年內仍得為再審查。第 28 條則規定,再審查結果如變更原決定,原已發的核准通知及審定書失其效力,並應限期繳銷。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所列事由與期間是否符合第 27 條,再核對再審查變更原決定時的效力,以及准駁程序。關鍵在於第 27 條列舉的一般再審查事由:錯誤、遺漏、重複;條文沒有「舞弊」一項。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審計機關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時,應注意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68 條:審計機關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時,應注意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是否平衡,以及是否符合國民經濟能力與國家施政方針等事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相關條文內容未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限定語:「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這對應《審計法》第 68 條,而不是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的第 67 條,也不是辦理公務機關或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事務的第 65、66 條。
第 68 條明定,歲入、歲出是否平衡及不平衡的原因,是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應注意的事項。因此選項中,只有 (C) 符合。
選項分析
- (A) 錯誤。「各項成本、費用及營業收支增減之原因」是《審計法》第 66 條所列的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注意事項,不是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的第 68 條事項。
- **(B) 錯誤。
第 24 題2 分
下列有關財物審計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四章「財物審計」,重點在於辨別審計機關對各類財物的調查權,以及各機關辦理財物報告、報廢和損失通報的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審計法》第 55 條至第 58 條的法定用語。尤其要留意第 55 條規定:審計機關認為財物管理或運用不當時,得隨時向「各該機關」提出意見。選項若將受文對象改成「各該主管機關」,即與條文不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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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審計法》第 55 條規定,審計機關對各機關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的管理、運用等事項,得調查;認為不當者,得隨時提出意見於「各該機關」。選項改為提出意見於「各該主管機關」,受文對象不符法條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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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依《審計法》第 56 條,各機關對所經管的不動產、物品或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處理等事務,應依會計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編製財物會計報告
第 25 題2 分
下列有關審計機關辦理公營事業審計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法》第三章「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重點包括:
- 審計對象:依《審計法》第 47 條,政府獨資經營、政府與人民合資且政府資本超過 50%,以及符合一定持股比例的轉投資事業,均屬應經審計機關審核的範圍。
- 審計原則:《審計法》第 48 條規定,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財務審計,應依《審計法》及有關法令辦理,並得適用一般企業審計原則。
- 應送審資料:《審計法》第 49 條、第 50 條分別規定計畫、預算及相關報表,以及結算表、年度決算表的送審義務。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按《審計法》第 47 條至第 50 條逐項核對選項:
- 第 47 條核對哪些公營事業屬審計對象。
- 第 48 條核對財務審計的適用原則及法規先後。
- 第 49 條、第 50 條核對各項計畫、報表與決算是否應送審。
其中最容易判斷錯誤的是 B 的適用順序:法定要求是先依《審計法》及有關法令辦理,並得再適用一般企業審計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