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鐵路特考高員三級 會計 鐵路法 考古題詳解

109 年・鐵路特考・高員三級・會計
試題代碼 鐵路法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臺灣鐵路管理局與台灣高鐵公司在調整票價(運價)所依據的鐵路法條文各為何?此對臺灣鐵路管理局在調整票價時會產生何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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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不同鐵路經營型態,其票價調整的法定程序不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鐵路法》:

  • 臺灣鐵路管理局屬國營鐵路,調整運價適用第 26 條。
  • 台灣高鐵公司屬民營鐵路,調整運價適用第 35 條。

解題方法

先判斷兩家機構在命題當年的鐵路類型,再分別對照國營鐵路與民營鐵路的運價條文,最後比較程序差異,說明其對臺鐵調價造成的實際困難。

臺灣鐵路管理局:鐵路法第 26 條

第 26 條規定:

  1. 國營鐵路運價率的計算公式,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定;變更公式時亦同。
  2. 國營鐵路運價依前述公式計算,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變更運價時亦同。
  3. 國營鐵路如有特殊情形,得規定較低運價;工程時期臨時營業得訂臨時運價,均由交通部核定。

因此,臺鐵調整票價受到兩層程序拘束:運價率計算公式的訂定或變更,須經立法院審定;依公式計算出的運價調整,則須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台灣高鐵公司:鐵路法第 35 條

第 35 條規定:「地方營及民營鐵路之運價,由交通部核定,增減時亦同。」

台灣高鐵公司屬民營鐵路,故調整運價須由交通部核定。依第 35 條所定程序,與臺鐵不同,並未要求先將運價率計算公式送請立法院審定,再報行政院核定運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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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為避免有人對臺灣鐵路管理局進行黃牛票之買賣,或利用電腦非法進行大量購票,在鐵路法中有哪些條文可以對上述行為加以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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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65 條對鐵路車票黃牛行為及利用電腦不法購票的處罰,須區分兩種行為與法律效果:

  1. 加價轉售圖利:屬行政罰鍰。
  2. 以不正方式輸入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購票:屬刑事處罰。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年度第 65 條第一項規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五倍至三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車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第二項規定,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藉此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解題方法

先將題幹行為分成「黃牛加價轉售」與「電腦不法大量購票」兩類,再分別對照第 65 條第一項與第二項:

  • 黃牛票買賣:購票後加價出售,或以車票換取不正利益圖利,適用第一項。罰鍰按車票張數計算,每張以該票價格為基礎,處五倍至三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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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臺灣鐵路管理局主要營業之項目,並經交通部核准可以辦理之附屬事業。(15 分)

今若臺灣鐵路管理局想要在其土地經營百貨公司,以增加業外收入,減少虧損,最有可能依據何項規定,報請交通部核准後實施。(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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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21 條所定國營鐵路的主要業務與附屬事業,以及交通部訂定的《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臺灣鐵路管理局屬國營鐵路機構,主要業務是客貨運輸;符合《鐵路法》第 21 條所列範圍的附屬事業,則須依規定報請交通部核准後辦理。

解題方法

先依《鐵路法》第 21 條區分兩個層次:

  1. 主要業務:客貨運輸。
  2. 附屬事業:條文列舉的四類事業,以及第五款概括規定的其他必要事業。

再看題目所問的百貨公司。百貨公司不屬前四款的鐵路運輸配套項目,應依第五款「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判斷;《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第 2 條更明列「百貨」屬此類附屬事業。

臺鐵局的主要業務與附屬事業

依《鐵路法》第 21 條:

  • 主要業務:客貨運輸。
  • 附屬事業:
  1. 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
  2. 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
  3. 鐵路運輸必需之接送報關及倉儲。
  4. 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及製造。
  5. 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

第五款所稱的其他事業,依《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第 2 條,包括餐飲、旅館、觀光旅遊、鐵道文化創意、零售、百貨、不動產開發及管理等業務。

在臺鐵局土地經營百貨公司的規定

臺鐵局在其土地經營百貨公司,依民國 109 年適用的法規,最直接的依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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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鐵路法第 42 條提到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在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二十五時,其超過額全數要用在擴充或改良設備。但依政府獎勵民間投資法令公告徵求民間參與鐵路建設之興建、營運而受獎勵之民營鐵路機構不受此限制之立法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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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42 條的盈餘分配限制,以及政府為鼓勵民間投資鐵路建設所設的例外。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鐵路法》第 42 條,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須先攤提全路建築及設備折舊,始得分配盈餘;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 25% 時,超過部分原則上須全數用於擴充或改良設備。惟依政府獎勵民間投資法令,由政府公告徵求民間參與鐵路建設之興建、營運而受獎勵的民營鐵路機構,其折舊後盈餘分配不受 25% 限制。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例外規定的立法理由,不是計算盈餘或判斷適用條件。答題時要從「一般鐵路設備更新需求」與「民間參與投資的誘因」兩方面說明:

一般規定要求高額純益留供設備擴充或改良,目的在維持鐵路建設與營運設備。但透過政府獎勵機制參與鐵路興建、營運的民間機構,投入資金龐大、投資期間長,且須考量資本回收與合理報酬。若仍一律將超過實收資本額 25% 的純益全數留用於設備,會限制投資報酬分配,降低民間投資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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