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鐵路特考員級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30 分
請敘述下列名詞之意涵:
(一) 建築基地綠化(10 分)
(二) 建築物主要構造(10 分)
(三) 選擇性招標(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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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營建法規》三大核心子系統之法定名詞定義與制度意涵,法源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為準:
- 建築基地綠化: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七章「綠建築基準」第 298 條及第 299 條,考查生態環境指標、微氣候調節與二氧化碳固定量之量化規範。
- 建築物主要構造:依據《建築法》第 8 條與第 9 條,考查建築物核心承重受力與防火安全構件之法定範圍,及其對「建造行為(修建)」之界定基準。
- 選擇性招標: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第 3 項、第 20 條及第 21 條,考查政府採購程序中「資格預審」與「邀標競爭」之兩階段作業機制及其法定適用要件。
解題方法
申論名詞解釋題切忌單純抄寫法條一行字。欲取得高分,應採取「三層次論述法」:
- 法定定義:精確引述法條原文,展現法律專業精準度。
- 內涵與運作機制:闡述該名詞在工程實務、計算指標或程序規範中的核心內容。
- 法規關聯與立法目的:說明立法背後欲達成的公安、生態或採購效益,以及與其他相關條文之牽動關係(如主要構造關聯至修建行為、選擇性招標關聯至招標效率與品質)。
【答案】
(一) 建築基地綠化之意涵(10 分)
- 法定定義與立法目的: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98 條第 1 款規定,「基地綠化」指建築基地內植物覆蓋、植栽綠化之措施。其立法目的在於透過植物之光合作用與蒸散作用,改善微氣候、緩和都市高溫化現象(都市熱島效應)、提供生物棲息環境、涵養水源、淨化空氣,並促進大氣二氧化碳之吸收固定。
- 評估機制與綠化指標: 法規係以「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簡稱二氧化碳固定量指標,)作為實質檢討基準。其計算方式係依基地內種植之喬木、灌木、草花、草皮及爬藤植物之種類、生長特性與立地條件,依公式加權累計其生命週期內所能固定之二氧化碳當量。
- 法規適用與實務要求: 依同編第 299 條,基地面積達一定規模以上之新建建築物,其基地綠化之二氧化碳固定量計算值()必須大於法定基準值()。此外,綠化設計應兼顧基地保水、原生樹種選用及複層植栽綠化(喬木、灌木、地被立體搭配),以發揮最大之生態效益。
法規現況提醒:本題以民國 107 年規定為準;現行法規對綠建築專章之節能與綠化評估標準細部計算有所整併微調,但「基地綠化」之法定架構與二氧化碳固定量評估精神維持不變。
(二) 建築物主要構造之意涵(10 分)
- 法定定義: 依《建築法》第 8 條規定,建築物之「主要構造」,指基礎、主要梁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第 二 題25 分
依建築法規定,與建築行為相關的「人」為何?(5 分)其各別之法定職責為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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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建築法》核心骨幹概念——第二章「建築人」的法規範圍與法定角色權責劃分。
- 法規基準: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建築法》為準。(註:現行法對於「建築人」之基本架構與條文規範皆維持一致,並無實質變更)。
- 關鍵法條:
- 《建築法》第 9 條(建築行為定義: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 《建築法》第二章「建築人」(第 12 條至第 16 條)。
- 《建築法》第 34 條(行政與技術分立原則)。
- 《建築法》第 54 條、第 56 條、第 63 條至第 69 條、第 70 條(建築施工中各主體之程序與安全責任)。
解題方法
本題配分為 5 分(名詞定義)與 20 分(職責說明),屬於典型的法條申論記憶題,採「總分架構」切入:
- 第一部分(5 分):直接以《建築法》第二章章名與條文為骨架,精確點出法定的四大主體(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並標明其法定資格。
- 第二部分(20 分):平均分配篇幅(每人約 5 分),從「申請許可」、「圖說設計與審核」、「施工監造與勘驗」、「工地安全維護」至「竣工申請」等生命週期階段,分別列舉四大主體的法定職責與法源依據,並點出「行政與技術分立」及「連帶責任」等得分關鍵詞。
解題技巧
- 口訣記憶法:以建築生命週期的角色定位記憶——「起(出資申請者)、設(繪圖規劃者)、監(查核監督者)、承(實體施工者)」。
- 拿分關鍵詞:
- 起造人:建造執照申請人、申報開工與竣工、變更申報。
- 設計人:登記開業建築師、按技術規則設計、行政與技術分立、專業技師連帶責任。
- 監造人:監督確實施工、查核材料品質、會同申報勘驗、違法不改正時向主管機關報告。
- 承造人:登記開業營造業、按圖施工、設置專任工程人員、公共安全與職業安全防護。
- 常見失分陷阱:
- 誤將「監造人」與「承造人」之責任混淆(監造人負責「查核監督」,承造人負責「按圖施作與現場安全」)。
- 漏寫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設備或結構工程時,建築師依法所負之「連帶責任」(《建築法》第 13 條第 1 項但書)。
- 誤將「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列為核心答案(兩者主要規範於第七十七條之後之使用管理,非第二章「建築人」規範之主體)。
【答案】
一、與建築行為相關的「人」(建築人)
依《建築法》第二章「建築人」之規定,與建築行為直接相關之人共有下列四類主體:
- 起造人(《建築法》第 12 條):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
- 設計人(《建築法》第 13 條):負責建築物規劃與設計圖說之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或法定專業技師)。
- 監造人(《建築法》第 13 條):負責監督施工品質與程序之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或法定專業技師)。
- 承造人(《建築法》第 14 條):負責實際工程施工施作之依法登記開業營造業。
二、各別之法定職責
第 三 題30 分
國土計畫法(本法)於民國 105 年 5 月 1 日施行。依據本法規定,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分為幾類地區,並分別簡要說明各類地區之管制內容?(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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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我國國土空間規劃新體制——《國土計畫法》中核心架構「國土功能分區」之掌握程度,涵蓋分區之劃設類別、劃設原則及其土地使用管制精神。
- 涉及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核心依據為《國土計畫法》第 20 條(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原則與分類)及第 23 條(各分區之土地使用管制機制)。現行法後續雖有微調實施期程與配套條文,但四大功能分區與管制架構本質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記憶與綜整型申論題,配分高達 30 分,宜採「總分結構」與「法條標題化」方式鋪陳:
- 直接破題:第一段明確回答「分為四類地區」,並精確寫出法定全名,確保基本分入袋。
- 逐項闡述:依序就「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分別摘述其劃設標的與管制重點(以保育、維護、確保糧食安全、集約發展為核心主軸)。
- 補充法制作法:引述第 23 條關於「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訂定權限及既有合法使用之保障原則,使答題層次更加完整,獲取高分。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項分析。評分核心在於四大分區名稱之精準度(約佔 8 分)、各分區管制意旨與內涵闡述之完整性(約佔 16 分),以及法制授權原則之補充(約佔 6 分)。
解題技巧
- 口訣記憶:四大功能分區簡記為「保、海、農、城」(國土保育、海洋資源、農業發展、城鄉發展)。
- 答題關鍵詞對應:
- 國土保育 「生態保育、災害防汛、限制禁止開發」。
- 海洋資源 「海域整合、生態維護、合理利用」。
- 農業發展 「優良農地、糧食安全、農業生產環境」。
- 城鄉發展 「都市發展、集約利用、公共設施配置」。
- 常見陷阱:切勿將舊制《區域計畫法》之十一種使用分區(如特定農業區、工業區、山坡地保育區、鄉村區等)與國土功能分區混淆;亦應避免將功能分區之「下層分類」(第一類、第二類等)與四大主要「類區」主客易位。
【答案】
依《國土計畫法》(民國 107 年適用法規)規定,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類別及各類地區之管制內容分述如下:
一、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類別
依《國土計畫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國土功能分區劃分為下列四類地區:
- 國土保育地區
- 海洋資源地區
- 農業發展地區
- 城鄉發展地區
第 四 題15 分
何謂共同供應契約?(5 分)共同供應契約之特性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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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政府採購法》第 93 條及授權命令《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之理解與應用能力。 本題涉及之核心法源與觀念如下:
- 法規基準: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註:政府採購法第 93 條於民國 108 年 5 月增訂第 2 項有關委託辦理之法源依據,現行法已修正,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 法條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93 條(簽訂共同供應契約之依據)及《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2 條(共通需求特性定義)、第 4 條(訂約機關)、第 5 條(適用機關之拘束力)。
- 制度本質:共同供應契約(Framework Agreement)本質上屬於「架構性契約」或「總括性協議」,旨在解決各公務機關重複採購同類型標的所導致的行政資源浪費,透過整合需求達成規模經濟。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名詞解釋與制度分析型申論題,配分為 5 分與 10 分,解題架構宜層次分明:
- 第一小題(5 分):直接以《政府採購法》第 93 條與《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為出發點,精準點出「簽約主體」、「標的要件(限財物或勞務,不含工程)」及「契約架構運作方式」之三核心要素。
- 第二小題(10 分):從「採購客體」、「法律關係主體」、「經濟效益」、「行政效率」與「契約法律拘束力」等五大面向,系統性歸納其特性,展現對採購實務運作之通盤理解。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閱卷評分重點在於法規名詞之精確度與特性歸納之完整性。考生常見的答題盲點如下:
- 採購標的認知錯誤:誤將「工程」列入共同供應契約標的。依採購法規定,共同供應契約僅限於「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工程具有基地個別性與設計專一性,非屬共通需求標的。
- 主體關係混淆:未能區分「訂約機關」(負責招標決標訂約,如臺銀採購部)與「適用機關」(個別下訂利用、驗收付款之機關),導致權利義務關係闡述不清。
- 與一般聯合採購混為一談:聯合採購係數機關共同集資或委託開標以完成特定單一採購行為;共同供應契約則是預先簽訂有效期限內可隨時分批訂購之架構契約。
解題技巧
- 關鍵法條口訣化:牢記「採購法第 93 條:共通需求、財物勞務、訂約供利用」三大要件。
- 特性的五大面向切入:
- 標的:限定性(排除工程)。
- 主體:三方性(訂約機關、適用機關、得標廠商)。
- 經濟:規模性(以量制價、降低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