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鐵路特考員級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8 年・鐵路特考・員級・建築工程
試題代碼 營建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0 分

為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建築法特別明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檢查及申報義務。請依現行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說明:

(一)「標準檢查」及「評估檢查」兩者之概念。

(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範圍」及其「申報人」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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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 2 條至第 4 條,重點是分辨兩種檢查的目的,並依申報類別判斷申報範圍與申報人。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檢查對象與目的:檢查建築物現況是否符合建造、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時的相關法令,屬「標準檢查」;檢查建築物是否損壞,並評估損壞程度及改善方式,屬「評估檢查」。再將申報範圍分成防火避難安全與耐震能力評估兩類,分別對照申報人。

(一)標準檢查與評估檢查

  1. 標準檢查:就建築物現況檢查是否符合其建造、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時的建築相關法令規定。其重點在於確認建築物現況與法令要求是否相符,並非評估結構損壞程度。

  2. 評估檢查:檢查建築物現況是否損壞,並就損壞現象予以調查、記錄,進一步評估損壞程度及判定改善方式。其重點在於損壞情形與改善判斷。

(二)申報範圍及申報人

依同辦法第 3 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範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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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30 分

依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何謂「室內裝修」?(5 分)

(二)執行建築物室內裝修時,請說明應遵守建築法第 77 條之 2 之規定內容為何?(15 分)

(三)請說明執行建築物室內裝修時,若違反建築法第 77 條之 2 規定,應如何處罰?(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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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3 條的「室內裝修」定義,以及《建築法》第 77 條之 2 的申請、材料、防火安全與從業資格要求;違規處罰則依同法第 95 條之 1。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序掌握三個層次:先界定哪些工程屬「室內裝修」,再整理第 77 條之 2 的四項要求,最後依違反條文的項次,分別說明罰鍰、改善或補辦、連續處罰及從業者的業務處分。

(一)何謂「室內裝修」?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3 條,室內裝修是指下列行為,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的黏貼及擺設:

  1. 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2. 內部牆面裝修。
  3. 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 1.2 公尺的固定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的隔屏裝修。
  4. 分間牆變更。

判斷重點在於是否屬於法條列舉的固定裝修或分間牆變更;單純黏貼壁紙、擺放家具等,依本條定義不屬室內裝修。

(二)執行室內裝修應遵守《建築法》第 77 條之 2 的規定

  1. 申請審查許可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時,也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2. 裝修材料符合規定 室內裝修材料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的規定。

  3. 不得妨害或破壞安全設施及主要構造 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建築物主要構造。

  4. 不得妨害或破壞隱私權設施 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的設施。

  5. 由合法登記許可的從業者辦理 前述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的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三)違反第 77 條之 2 的處罰

依《建築法》第 95 條之 1,應區分違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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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依都市更新條例,請說明其立法目的為何?在哪些情況下,各級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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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第 1 條立法目的,以及第 8 條「策略性更新地區」的劃定事由。答題時要把一般更新地區的優先劃定、災害情形的迅行劃定,與策略性更新地區的情形分開,不可混淆。

依第 1 條,制定《都市更新條例》的目的,是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與景觀、增進公共利益。

解題方法

先寫明條文依據,再分成兩部分作答:

  1. 依第 1 條列出四項立法目的。
  2. 依第 8 條逐款列出得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的四種情形。

第 8 條使用「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的文字,表示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採取措施;作答時須完整列出四款條件。

策略性更新地區的劃定情形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8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1. 位於鐵路場站、捷運場站或航空站一定範圍內。
  2. 位於都會區水岸、港灣周邊,且屬適合高度再開發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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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30 分

請敘述下列名詞之意涵:

(一)防火設備及消防設備

(二)特定建築物及特種建築物

(三)改建及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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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中的法定名詞,作答時要分清楚:

  • 防火設備與消防設備:前者主要在防止火勢、煙氣蔓延;後者主要供滅火、警報、避難及消防活動使用。
  • 特定建築物與特種建築物:前者是《建築技術規則》所列、受特別建築限制的建築物;後者是《建築法》所稱具有特殊性質,經行政院許可得不適用全部或部分《建築法》的建築物。
  • 改建與修建:前者看是否拆除部分建築物並在原基地改造;後者看法定主要構件中是否有任何一種超過半數修理或變更。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近年法規文字及相關規定曾有修正,解題仍依命題時的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

這是名詞解釋題,採「法源+構成要件+辨別重點」作答。先寫出各名詞依據的法規,再用精簡文字交代適用範圍與判斷要件,避免只寫生活上的一般解釋。

(一)防火設備及消防設備

1. 防火設備

防火設備是建築物中具有防止火災延燒或阻隔煙氣功能的設備,常見包括防火門、防火窗、防火捲門及防火閘門等。其設置於防火區劃或開口部等位置,應依規定具備相應的防火時效及其他性能。

2. 消防設備

依《建築法》第 10 條,建築物設備包括敷設於建築物的消防設備。就建築物防火安全而言,消防設備是供預防、警報、滅火、避難及消防活動使用的設備;依《消防法》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包括滅火設備、警報設備、避難逃生設備、消防搶救上必要設備等。

3. 辨別重點

防火設備著重阻隔火勢、煙氣,限制火災擴大;消防設備著重發現火災、滅火、協助避難及消防救災。兩者功能不同,建築物可能同時需要設置。

(二)特定建築物及特種建築物

1. 特定建築物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章以「特定建築物及其限制」為章名。該章所稱特定建築物,是依該章規定,因用途或規模而受特別限制的建築物;其用途類別見同編第 117 條等規定,例如戲院、電影院、集會堂、旅館、醫院、百貨商場等特定用途建築物。

作答時應指出其重點是依建築技術規則特定章節列舉,並受相應建築限制,不是泛指所有公共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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