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證券營業員 高業 投顧不分職等 證券商業務員 第1次證券商業務員-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考古題詳解

113 年・證券營業員 高業 投顧・不分職等・證券商業務員
試題代碼 113年第1次證券商業務員-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第 1 題2 分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係由下列何機關所訂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的訂定機關,以及「主管機關」的認定。

依《證券交易法》第183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而《證券交易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因此,《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是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法律施行細則的訂定機關,應先找該法律的授權規定,再確認法律所稱的主管機關:

  1. 《證券交易法》第183條將施行細則的訂定權授予「主管機關」。
  2. 證券市場及證券業務的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3. 因此,正確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選項分析

(A) 財政部:錯誤。財政部主要掌理國家財政、租稅及國庫等事項,並非現行證券交易法所稱的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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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有關股東會之決議,對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總數及表決權數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不算入已發行股份總數。 乙、對表決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而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總數。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股東會決議時,已發行股份總數與表決權數如何計算」,重點在於區分:

  1. 無表決權股份;
  2. 因股東對特定議案具有自身利害關係,而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可由《公司法》第 179 條及第 180 條掌握。

股東會決議通常涉及兩個計算基礎:

  • 已發行股份總數:用來判斷出席門檻。
  • 出席股東表決權數:用來判斷同意票是否達法定門檻。

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甲、乙所述股份是否應自「已發行股份總數」中扣除。

判斷關鍵如下:

  • 無表決權股份,於股東會決議之計算上,不列入已發行股份總數。
  • 對特定議案有自身利害關係而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仍屬公司已發行股份,只是不計入該次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因此,甲正確,乙錯誤。

選項分析

甲、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不算入已發行股份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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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下列選項中,何者可作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出資項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出資種類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

  • 對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
  • 對公司事業所需之技術;

抵充出資。

因此,現金、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及公司事業所需之技術,均可作為發起人出資項目。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屬於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得採用的出資方式:

  1. 現金是最基本的出資方式。
  2. 對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得經適當評價後抵充出資。
  3. 對公司事業所需之技術,亦得經評價後抵充出資。

三者皆符合規定,因此選擇「皆可」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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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關於公司申請停止公開發行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是公開發行公司申請停止公開發行時,應採用的「董事會特別決議門檻」,而非一般股東會決議門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公開發行公司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辦法》相關規定,公司申請停止公開發行,應由董事會以:

  1.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2. 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之決議行之。

其計算方式為:

董事出席人數≥全體董事人數×23董事出席人數 \geq 全體董事人數 \times \frac{2}{3}

且:

同意人數>出席董事人數×12同意人數 > 出席董事人數 \times \frac{1}{2}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抓住兩個關鍵:

  • 決策機關是「董事會」;
  • 表決門檻是「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只要選項同時符合這兩項,即為正確答案。股東會出席及表決門檻,並非本題所適用的規範。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本選項所述為股東會決議,要求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再由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但申請停止公開發行是由董事會作成特別決議,並非採此股東會決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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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現行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發行下列何種特別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關於特別股種類及權利內容之規定,重點在於辨認下列事項是否得由章程訂定:

  1. 特別股得具有複數表決權。
  2. 特別股得為無表決權股,但享有股息、紅利之優先分派權。
  3. 特別股得約定轉換為普通股之股數、方法或轉換公式。
  4. 特別股不得對公司董事選舉之結果具有否決權。

依民國 113 年命題時之《公司法》第 157 條,特別股之權利義務應於章程中訂定;惟對於董事選舉結果具有否決權之特別股,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發行。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檢查特別股權利是否屬法律允許範圍」之方法:

  • 表決權多寡:判斷是否屬複數表決權。
  • 董事選舉否決權:判斷是否觸及法律明文禁止。
  • 轉換普通股:確認是否屬可約定之轉換條件。
  • 無表決權及股息優先:確認是否屬特別股之典型權利。

其中,法律對「董事選舉結果之否決權」採明確禁止規定,因此只要選項出現此內容,即為本題應選答案。

選項分析

(A) 每股 10 表決權之特別股

股份有限公司得依章程設計具有複數表決權之特別股。每股 10 表決權雖屬複數表決權,但題目並未設定其他法律禁止條件,因此並非本題答案。

應注意,若題目特別限定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另有較嚴格限制;本題僅稱股份有限公司,應依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特別股規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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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轉換公司債面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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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轉換公司債之票面金額」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轉換公司債之票面金額,應為新臺幣 10 萬元或其倍數。

因此,題目所問的基本面額為新臺幣 10 萬元。

解題方法

先掌握法規對不同公司債面額的區分:

  • 一般公司債:票面金額通常為新臺幣 1,000 元或其倍數。
  • 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票面金額為新臺幣 10 萬元或其倍數。

本題明確指出是「轉換公司債」,直接套用後者規定:

轉換公司債面額=100,000 元或其倍數\text{轉換公司債面額}=100,000\text{ 元或其倍數}

所以基本面額為 10 萬元,選擇 (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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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之市場價格,發生連續暴漲或暴跌情事,並使他種有價證券隨同為非正常之漲跌,而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依法行使的權限,下列何者為非?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交易法》有關上市有價證券價格異常波動時,主管機關為維護市場秩序、保障公益所能採取的措施。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證券交易法》第 139 條相關規定,上市有價證券市場價格發生連續暴漲或暴跌,並使其他有價證券隨同發生非正常漲跌,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時,主管機關得:

  1. 命令停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買賣。
  2. 對證券自營商之買賣數量加以限制。
  3. 對證券經紀商之買賣數量加以限制。

法條使用的是「停止買賣」,並未規定主管機關得命令「終止買賣」。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採「法條動詞辨識法」解題:

  • 先確認題幹情形:上市有價證券價格連續暴漲或暴跌,且可能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
  • 再核對主管機關的法定權限。
  • 最後比較選項使用的法律用語是否與法條一致。

「停止」是暫時停止交易,通常具有維持市場秩序、避免異常交易擴大的功能;「終止」則具有結束交易的永久性或終局性意義。法條明文規定的是「停止」,不是「終止」,因此以用語不同者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得命令停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買賣:正確

「命令停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買賣」是《證券交易法》明定的主管機關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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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公開發行公司董、監、經理人及大股東持有股數如有變動時,應於每月幾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幾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關於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及大股東持股異動申報的期限。

適用對象包括:

  • 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
  • 監察人
  • 經理人
  • 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大股東

上述人員持有股數如有變動,應依規定按月申報:

  1. 個人向公司申報:每月 5 日以前。
  2. 公司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每月 15 日以前。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兩個不同層次的申報期限:

  • 第一個期限: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大股東向「公司」申報。
  • 第二個期限:公司彙總後向「主管機關」申報。

法定時序如下:

個人於每月 5 日前向公司申報⟶公司於每月 15 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text{個人於每月 5 日前向公司申報} \longrightarrow \text{公司於每月 15 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

因此,正確組合為:

5 日;15 日5\text{ 日;}15\text{ 日}

選項分析

(A) 5 日;10 日

前半段「5 日」正確,內部人及大股東應於每月 5 日以前向公司申報上月份持股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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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甲為 Z 上市公司董事長,其於某年 1 月 10 日以每股 10 元買進 Z 公司股票一萬股,又於同年 3 月 15 日以每股 18 元賣出 Z 公司股票一萬股。甲之行為應負證券交易法上何種責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的「短線交易」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於取得身分後六個月內,對公司股票有「買進後賣出」或「賣出後買進」之行為,因而獲得利益時,公司得請求其將利益歸於公司。

短線交易的判斷重點如下:

  1. 行為人是否屬於法定身分。
  2. 是否在六個月內對同一上市公司股票進行反向買賣。
  3. 是否因該買賣產生利益。
  4. 不以行為人具有內線消息或主觀獲利故意為必要。

解題方法

甲為 Z 上市公司董事長,董事長當然具有公司董事身分,屬於《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範之對象。

甲的交易情形為:

  • 1月10日:買進1萬股,每股10元。
  • 3月15日:賣出1萬股,每股18元。

兩次交易相隔約兩個月,未超過六個月,且交易方向為「先買後賣」,符合短線交易的基本型態。

利益計算如下:

(18−10)×10,000=80,000元(18-10)\times 10,000=80,000\text{元}

因此,甲在六個月內買進並賣出 Z 公司股票,並取得價差利益,應將該短線交易利益歸於 Z 公司。

本題不需要證明甲在交易時知悉重大消息,因此不是以內線交易規定作為主要判斷依據。

選項分析

(A) 沖洗買賣

錯誤。

沖洗買賣是指行為人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對同一股票同時或接近時間為相反方向之買賣,造成交易活絡、價格變動等表象,以誤導市場。其核心在於製造虛假交易表象或影響市場交易秩序。

題目僅表示甲先買進、後賣出股票,沒有同時對敲、製造成交假象或操縱市場之事實,不能認定為沖洗買賣。

(B) 短線交易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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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上市公司監察人請求內部人將短線交易之利益歸入於公司,自獲得利益之日起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短線交易歸入權」及其消滅期間。

上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的股東,對公司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其將利益歸入公司。

公司行使此項請求權,若自獲得利益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即消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上市公司監察人請求內部人將短線交易利益歸入公司」的請求權期間,判斷重點有二:

  1. 這是《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的短線交易歸入權。
  2. 請求權自「獲得利益之日」起算,二年間不行使即消滅。

因此期間為二年。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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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主管機關得因證券商之分支機構自行停止營業而撤銷其許可之期間基準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商分支機構「自行停止營業」與主管機關撤銷許可的期間基準。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適用之證券商相關管理規範,證券商分支機構若自行停止營業,且期間達到法定標準,主管機關得撤銷該分支機構之許可。其期間基準為:

連續三個月以上\text{連續三個月以上}

因此,本題重點在於記憶「三個月」及「連續」兩項要件。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

  1. 對象是證券商的分支機構。
  2. 行為是自行停止營業。
  3. 問主管機關得撤銷許可的期間基準。

直接對照證券商管理相關規範即可。只要自行停止營業達「連續三個月以上」,即符合主管機關得撤銷許可的期間要件。

「三個月以上」包括:

  • 滿三個月;
  • 超過三個月。

未達連續三個月,則尚未符合本題所問的期間標準。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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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為提升證券商國際化業務能力,開放證券商從事外幣計價或連結國外標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若非屬自有資金投資或避險需求者,就涉及資金匯出入部分,應經下列何者許可?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商辦理外幣計價、連結國外標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以及經營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時,涉及外匯資金匯出、匯入的主管機關。

證券商若因自有資金投資或避險需求而進行外匯資金移動,依相關規定辦理;若不屬於自有資金投資或避險需求,涉及資金匯出、匯入事項,則須經外匯主管機關許可。

我國外匯業務的主管機關為中央銀行,因此本題應選中央銀行。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辨認「資金匯出入」屬於外匯管理事項,而非單純的證券商業務許可事項。

可依下列順序判斷:

  1. 題目涉及證券商經營外國有價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
  2. 題目進一步問的是「資金匯出入」應經何者許可。
  3. 資金跨境匯出、匯入涉及外匯管理。
  4. 我國外匯主管機關為中央銀行。
  5. 因此答案為中央銀行。

換言之,題目不是問證券商是否得經營該項證券業務,也不是問金融業務的監理機關,而是鎖定「外匯資金移動」的許可機關。

選項分析

(A)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金融市場及金融機構的監理,例如證券商設立、業務經營、財務及業務監督,以及衍生性金融商品相關證券業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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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證券商受託買賣何種有價證券,應向非專業投資之客戶交付「風險預告書」?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商受託買賣不同種類有價證券時,對「非專業投資人」所負之風險揭露義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及相關規範,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時,應向非專業投資人交付「風險預告書」,使客戶充分了解外國有價證券交易所涉及的特殊風險。

外國有價證券的風險不限於價格波動,還包括:

  • 外國法令及監管制度與我國不同。
  • 匯率變動造成匯兌損益。
  • 外國市場交易時間、交易制度及資訊揭露標準不同。
  • 跨境交割、保管及款項匯撥風險。
  • 外國發行人所在國家的政治、經濟及市場風險。
  • 部分外國市場流動性較低,買賣價差可能較大。

因此,法規特別要求證券商對非專業投資人提供風險預告書。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不是比較各種有價證券的投資風險高低,而是辨認法規所特別規範的交易類型。

題幹出現「風險預告書」及「非專業投資人」兩個關鍵詞時,應直接聯想到: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對非專業投資人交付風險預告書\text{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Rightarrow \text{對非專業投資人交付風險預告書}

所以,符合題目所問的證券種類為「外國有價證券」。

選項分析

(A) 上市股票

錯誤。上市股票屬於我國集中市場交易的有價證券,並非本題所指受《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特別規範的外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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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某實收資本額二億元之證券經紀商轉型成為綜合證券商,其最低實收資本額與營業保證金總計需增加多少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商不同業務種類所應具備的:

  1. 最低實收資本額
  2. 營業保證金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證券商種類最低實收資本額營業保證金
證券經紀商2 億元5,000 萬元
綜合證券商8 億元1 億元

解題方法

原為證券經紀商,轉型為綜合證券商時,分別計算兩項增加金額。

最低實收資本額增加:

8億元−2億元=6億元8億元-2億元=6億元

營業保證金增加:

1億元−5,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5,000萬元=5,000萬元

合計增加:

6億元+5,000萬元=6億5,000萬元6億元+5,000萬元=6億5,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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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能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成為參加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參加人」與「投資人」的身分區分,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例如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係透過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之保管、帳簿劃撥、交割及相關結算作業。所謂「參加人」,是指依法得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開設保管劃撥帳戶,直接參與集中保管及帳簿劃撥作業的機構或發行人。

投資人通常是透過證券商等參加人開立客戶帳戶,證券商再以參加人身分辦理投資人有價證券的保管與劃撥。因此,投資人與參加人是不同層次的法律身分。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是逐一確認各選項是否屬於依法得成為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參加人的對象:

  • 金融機構、證券商,屬於可直接參與集中保管及帳簿劃撥業務的機構。
  • 發行無實體有價證券之發行人,為辦理其所發行有價證券的登錄、保管及帳簿劃撥,也得開設相關保管劃撥帳戶。
  • 投資人則是參加人的客戶,原則上不能以投資人身分成為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的參加人。

因此,選出「投資人」即可。

選項分析

(A) 金融機構

正確。符合資格的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得依規定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申請成為參加人,並開設保管劃撥帳戶,辦理有價證券的保管、劃撥及交割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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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關於發行申報、公告之財務報告內容有虛偽或隱匿情事時之民事賠償責任,其賠償對象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交易法》關於發行人依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財務業務文件,若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情事時,所負民事賠償責任之「賠償對象」。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依《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規定,因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之虛偽、隱匿而受有損害者,賠償對象限於:

  • 善意取得人
  • 善意出賣人
  • 善意持有人

因此,並非所有受損投資人均當然受到本條特別規定之保障,且「持有人」亦屬法定賠償對象。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抓住法條中的關鍵文字:「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

判斷步驟如下:

  1. 題目涉及財務報告內容虛偽或隱匿,適用《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
  2. 法條所稱賠償對象,並非概括的所有投資人。
  3. 必須是因虛偽或隱匿而受有損害,且屬於法條列舉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
  4. 完整符合三類對象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所有因而受有損害之投資人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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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下列上櫃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之條件何者有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上櫃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之標準」。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相關規定,上櫃股票須同時符合下列基本條件,始得列入融資融券標的:

  1. 股票上櫃滿六個月。
  2. 發行公司設立登記屆滿三年以上。
  3.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4. 每股市場成交收盤價格不得低於票面。

其中,「不得低於票面」的法律意義是:

市場成交收盤價格≥票面價格\text{市場成交收盤價格} \geq \text{票面價格}

因此,價格等於票面時也符合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有誤」,應逐一比對各選項與上櫃股票得為融資融券的法定條件,特別注意價格條件的文字差異:

  • 「不得低於」包含等於及高於。
  • 「在票面之上」通常表示嚴格高於,不包含等於。

只要選項將「不得低於票面」改寫成「必須高於票面」,即縮小法規允許的範圍,便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股票上櫃滿 6 個月

正確。上櫃股票須自上櫃日起滿六個月,才符合成為融資融券標的的期間要求。

本選項所稱為「上櫃」滿六個月,與題目所考的上櫃有價證券條件相符。

(B) 每股市場成交收盤價格在票面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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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證券商受託買進創新板有價證券,以其委託人為合格投資人及公司依法買回其股份者為限。上述所稱合格投資人,係指委託人符合以下何項條件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13 年創新板有價證券之「合格投資人」資格。依命題當年臺灣證券交易所創新板有價證券交易相關規定,證券商受託買進創新板有價證券時,委託人原則上須屬合格投資人。

合格投資人包括特定專業機構投資人、依法設立之創業投資事業,以及符合規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等。

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哪些身分或條件屬於規定明文列舉的合格投資人。

解題方法

採「逐一比對法」:

  1. 先確認選項是否屬於規定明文列舉的合格投資人身分。
  2. 若選項涉及自然人,須同時檢查證券交易經驗、財力或所得條件是否符合規定。
  3. 選項只要增加錯誤條件、錯誤年限或錯誤金額,即非正確答案。

本題中,「依法設立之創業投資事業」本身即屬創新板交易規定所稱的合格投資人,因此答案為 B。

選項分析

(A) 錯誤

專業機構投資人確實可能屬於合格投資人,但本選項另加上「具有半年以上證券交易經驗之法人」的條件,並非創新板合格投資人規定的正確表述。

法人是否具備合格投資人資格,須依規定檢視其法人身分、財務條件或其他法定資格,不能僅以「半年以上證券交易經驗」作為判斷標準。因此整個選項錯誤。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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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公司財務報告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時,下列何者非應為此負賠償責任之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之 1 關於「財務報告內容虛偽或隱匿」之民事賠償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若公司財務報告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致善意第三人受損害,依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主要包括:

  1. 發行公司及其負責人。
  2. 曾在財務報告或相關財務業務文件上簽名或蓋章之公司職員。
  3. 簽證會計師。
  4. 其他依法負責審查、簽證或相關責任之人。

判斷重點在於:該人是否屬於法律明定的責任主體,而不是只看其是否為公司職員或主管。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非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採取「逐一對照法定責任主體」即可:

  • 董事長是否屬公司負責人?
  • 公司職員是否曾在財務報告上簽名?
  • 會計師是否為簽證會計師?
  • 行銷經理是否符合上述法定身分或簽名要件?

前三者均可直接對應法律規定;行銷經理若僅負責行銷業務,且未在財務報告上簽名或蓋章,即非當然負擔本條的財務報告賠償責任。

選項分析

(A) 公司董事長: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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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欲變更公司章程,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多少比例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及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第 277 條關於「變更公司章程」之特別決議要件。

變更章程須同時符合兩項門檻:

  1. 股東會出席門檻: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2/32/3 以上之股東出席。
  2. 同意門檻: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題目詢問的是「股東出席比例」,因此應判斷第一項門檻,而非出席後的同意比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關鍵文字為:

「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多少比例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

這是在問變更章程所需的股東會出席門檻。依規定:

出席股份比例≥23\text{出席股份比例} \geq \frac{2}{3}

完成出席門檻後,還須有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同意表決權>12×出席股東表決權\text{同意表決權} > \frac{1}{2}\times\text{出席股東表決權}

因此,題目所問比例為三分之二。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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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在下列何種情況下,公司依法應重編財務報告,並重行公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發生錯誤或遺漏時,何種程度須依法「重編財務報告,並重行公告」。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之更正,若同時符合下列兩項標準,公司依法應重編財務報告並重行公告:

  1. 更正綜合損益金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
  2. 更正綜合損益金額達原決算營業收入淨額之1%以上。

其判斷公式為:

更正綜合損益金額≥1,000萬元\text{更正綜合損益金額} \geq 1,000萬元

且

更正綜合損益金額≥原決算營業收入淨額×1%\text{更正綜合損益金額} \geq \text{原決算營業收入淨額}\times 1\%

兩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實際數字計算,直接抓住三個判斷要件:

  • 金額性質:須為「更正綜合損益金額」。
  • 絕對金額:須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
  • 相對比例:須達原決算營業收入淨額1%以上。

選項若缺少其中任一要件,或將判斷基準改為損益、實收資本額,即非命題當年的完整法定標準。

選項分析

(A) 更正損益金額在原決算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以上者

錯誤。

本選項僅列出「達原決算營業收入淨額1%以上」的比例條件,未包含「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的絕對金額條件。

此外,法規用語為「更正綜合損益金額」,不是單純的「更正損益金額」。因此條件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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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於公開收購後,持有被收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達多少時,得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召開股東臨時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交易法》對公開收購完成後,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持股達一定比例時,召集被收購公司股東臨時會之特別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5規定,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於公開收購後,持有被收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者,得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召開股東臨時會,且不受《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持股比例限制。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法條中的持股門檻:

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持股>50%\text{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持股} > 50\%

題目詢問「達多少」時,對應的法定比例為百分之五十,因此選擇 (A)。

此規定是公開收購完成後的特別召集權。一般股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須依《公司法》規定具備一定持股比例及持有期間;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時,則適用《證券交易法》的特別規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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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股份有限公司股息及紅利之分派標準,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公司法第235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

  1. 原則上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
  2. 公司章程得另訂分派標準。

此外,公司法第1條第2項規定,公營事業之設立、組織、管理及監督,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適用公司法。因此,不能概括認為公營事業完全不適用公司法規。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抓住法條中的兩個關鍵詞:

  • 「持有股份之比例」:法定原則。
  • 「章程另有規定」:公司得以章程例外約定。

凡是「股東個人需要」等非股份比例的標準,並非法定原則;凡是主張公營事業一律不適用公司法者,也與公司法第1條第2項不符。

選項分析

(A) 以各股東之需要為準

錯誤。公司法所定的分派原則,是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而不是依個別股東的生活需要、資金需求或其他個人情況分派。

例如甲持有公司股份60%,乙持有40%,原則上股息及紅利即按60:40分派,而非依甲、乙各自的需要決定。

(B) 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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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公開發行公司第二季財務報告,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時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開發行公司各季度財務報告之公告及申報期限。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證券交易法》第36條及相關財務報告申報規定:

  • 年度財務報告: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
  • 第一季、第三季財務報告:各季度終了後45日內。
  • 第二季財務報告:第二季終了後2個月內。

第二季財務報告的期限與第一季、第三季不同,是本題的主要考點。

解題方法

題目已明確指出「第二季財務報告」,直接套用第二季的特別申報期限:

第二季財務報告申報期限=第二季終了後2個月內\text{第二季財務報告申報期限} = \text{第二季終了後2個月內}

因此,正確期限為「第二季終了後2個月內」。

例如公司會計年度與曆年相同,第二季於6月30日終了,則原則上應於8月31日前完成公告及申報。

選項分析

(A) 第二季終了後3個月內: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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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內線交易」構成要件,指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多少小時內,不得買入或賣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內線交易」的時間要件。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重大消息明確後,具特定身分之人於下列期間內,不得買入或賣出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消息明確後,尚未公開前。
  • 消息公開後 18小時內。

因此,法條所稱的限制期間,是「公開前」及「公開後18小時內」。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所規定的公開後限制時間,記憶關鍵數字即可:

公開後限制期間=18小時\text{公開後限制期間}=18\text{小時}

題幹問「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多少小時內不得交易」,正確數字為18小時。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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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發生下列何事項,上市公司無須發布重大訊息?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所列上市公司應發布重大訊息之事項,並區分「重大訊息公告」與「董事、監察人持股變動申報」兩種不同制度。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上市公司發生足以影響投資人判斷之重大事件,應依規定發布重大訊息;董事、監察人持股變動則主要依《證券交易法》第25條辦理持股變動申報,並非所有持股變動均屬重大訊息。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屬上市公司重大訊息公告事項:

  1. 公司負責人發生存款不足退票。
  2. 董事、監察人持股變動。
  3. 公司進行重整或破產程序。
  4. 非因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而更換簽證會計師。

其中第2項屬於內部人持股申報制度,不能直接視為重大訊息公告事項,因此為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A) 上市公司負責人發生存款不足之退票

錯誤。公司負責人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涉及公司及負責人之債信狀況,可能影響公司財務及營運,屬應發布重大訊息之事項。

因此,上市公司發生此情形,須依法發布重大訊息。

(B) 董事及監察人之持股變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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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發行人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停止申報生效後,自停止申報生效送達即日起屆滿多少日,仍未就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即可退回該申報案?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發行人申報案件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停止申報生效」後,未補正並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時,金管會得退回申報案件的期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相關規定,發行人自停止申報生效通知送達日起,屆滿 十二個營業日,仍未針對停止原因提出補正並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者,金管會即可退回該申報案。

本題的關鍵有二:

  1. 期間為「十二個營業日」。
  2. 計算單位是營業日,不是日曆日。

解題方法

直接辨認法規所規定的法定期間即可:

停止申報生效送達日起屆滿 12 個營業日\text{停止申報生效送達日起屆滿} \ 12 \ \text{個營業日}

若發行人在此期間內仍未完成下列事項:

  • 就停止申報生效原因提出補正;
  • 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

則金管會得退回該申報案件。

因此,正確期限為十二個營業日。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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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我國全體上市櫃公司最晚須在何時完成溫室氣體盤查之確信資訊揭露?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上市、上櫃公司推動永續資訊揭露時,溫室氣體「盤查」與「確信」的分階段時程。

其中:

  • 溫室氣體盤查:公司自行依規定蒐集、計算及揭露溫室氣體排放量。
  • 確信資訊揭露:由外部機構依相關準則,對溫室氣體盤查資訊進行確信,並揭露確信結果。

題目問的是「全體上市櫃公司最晚須完成溫室氣體盤查之確信資訊揭露」的期限,重點在於辨認「全體上市櫃公司」及「確信資訊揭露」所對應的最終階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主管機關公布之分階段推動時程為準。

解題方法

依我國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工作採分階段推動:

  1. 先要求特定規模或特定範圍之公司辦理溫室氣體盤查。
  2. 再逐步擴大至其他上市櫃公司。
  3. 最後由全體上市櫃公司完成溫室氣體盤查資訊之確信及揭露。

各年度的意義必須區分:

  • 2023 年:屬於較大型或特定公司開始辦理盤查、確信的階段,並非全體上市櫃公司最終期限。
  • 2025 年、2027 年:屬於分階段擴大盤查或確信範圍的期限。
  • 2029 年:為全體上市櫃公司最晚完成溫室氣體盤查確信資訊揭露的期限。

因此,本題應選擇 2029 年。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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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何者非證券商「數位體驗專區」可提供之服務範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商設置「數位體驗專區」時,得提供的服務內容,以及「協助客戶使用」與「代替客戶操作」之區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證券商相關自律規範為準,數位體驗專區的功能,在於協助客戶了解並使用證券商提供的數位工具與金融服務,例如:

  • 教導客戶操作數位平台或數位工具。
  • 提供諮詢服務及金融商品相關活動訊息。
  • 進行金融商品的介紹與推廣。
  • 協助客戶熟悉數位申辦、交易或服務流程。

但證券商人員不得逕自代替客戶操作數位工具,尤其不得代替客戶輸入帳號、密碼、交易指示或進行具有意思表示、交易決策性質的操作。客戶仍應自行確認內容並完成必要程序,以確保交易自主性、帳戶安全及責任歸屬明確。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服務性協助」與「代理性操作」的區分方法判斷。

判斷重點如下:

  1. 若是教學、說明、諮詢或商品資訊提供,屬於數位體驗專區可提供的服務。
  2. 若是由證券商人員代替客戶操作數位工具,已超出單純教學或協助範圍,屬於不得提供的服務。
  3. 尤其涉及交易下單、申請確認、身分驗證或輸入認證資料時,必須由客戶本人依規定完成。

因此,四個選項中,只有「代理客戶操作數位工具」不屬於數位體驗專區可提供的服務範圍。

選項分析

(A) 教導客戶運用數位工具

正確。

數位體驗專區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讓客戶熟悉證券商提供的網路下單、行動裝置應用程式、線上申辦或其他數位化服務。因此,證券商可向客戶說明操作流程、功能位置及使用方式。

這屬於「教導」與「協助理解」,並未代替客戶作成交易或申請決定,屬於可提供的服務。

(B) 提供客戶諮詢服務、金融商品相關活動訊息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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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我國全體上市櫃公司(含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最晚須在何時揭露溫室氣體盤查之減碳目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所規定的溫室氣體盤查及減碳資訊揭露時程。

主管機關採分階段方式,要求上市櫃公司依公司規模及產業別,逐步完成:

  1. 溫室氣體盤查。
  2. 盤查結果之確信。
  3. 減碳目標、策略及具體行動計畫之揭露。

題目特別強調「全體上市櫃公司」及「含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是在指路徑圖的最終階段,而非前面依資本額分批辦理的階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及主管機關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上市櫃公司溫室氣體盤查採分年分階段推動:

  • 民國112年起:實收資本額新臺幣100億元以上及特定產業公司。
  • 民國114年起:實收資本額50億元以上未達100億元公司。
  • 民國116年起:實收資本額未達50億元公司。
  • 民國118年起:全體上市櫃公司,並涵蓋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

換算為西元年:

民國118年=1911+118=2029年民國118年 = 1911 + 118 = 2029年

因此,全體上市櫃公司包含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最晚須於2029年完成相關溫室氣體盤查及減碳目標等資訊揭露。

選項分析

(A) 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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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何者非證券商「客戶服務中心」可提供之服務範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商「客戶服務中心」的服務定位與業務界線。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客戶服務中心主要負責提供客戶服務、受理問題與爭議,不是用來主動招攬或推介金融商品的營業場所。

其服務範圍通常包括:

  • 回覆客戶對交易、帳務及作業流程的詢問。
  • 受理、協助處理客戶消費爭議。
  • 被動說明交易平台的操作方式與使用方法。
  • 提供一般性、客觀性的交易服務資訊。

但「主動向客戶推介金融商品」具有招攬、銷售性質,已超出單純客戶服務的範圍,並涉及金融商品推介時應遵守的適合度、風險揭露及業務人員管理要求。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客戶服務中心的服務,可依下列標準切入:

  1. 是否屬於客戶提出問題後的被動回應?
  2. 是否屬於交易服務、平台操作或消費爭議處理?
  3. 是否已轉變為主動行銷、招攬或推介金融商品?

前兩類屬於客戶服務中心的服務功能;第三類則屬於業務推廣或銷售行為,不在客戶服務中心的通常服務範圍內。

選項分析

(A) 提供客戶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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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對於證券商「客戶服務中心」與客戶間溝通過程紀錄保存規範,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商客戶服務中心」與客戶溝通紀錄之保存及留存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相關規範:

  • 客戶服務中心與客戶間的各類溝通紀錄,原則上至少保存五年。
  • 服務人員以電話提供服務時,應進行電話錄音。
  • 透過智能客服提供服務,仍屬客戶服務溝通,必須保留相關紀錄。
  • 涉及爭議或申訴的案件,紀錄至少保存十年。

因此,本題關鍵在於辨認「一般案件保存期間」與「爭議、申訴案件保存期間」的差異。

解題方法

先掌握保存期間的層次:

一般溝通紀錄:至少保存五年一般溝通紀錄:至少保存五年 爭議或申訴案件紀錄:至少保存十年爭議或申訴案件紀錄:至少保存十年

再逐一核對選項。凡將一般紀錄保存期間縮短為一年,或否定電話錄音、智能客服紀錄保存義務者,即與規範不符。

選項分析

(A) 所有紀錄均至少須保存一年

錯誤。

一般溝通紀錄的保存期間並非僅一年,而是至少五年。「一年」低於規定的最低保存年限,因此本選項錯誤。

此外,題目使用「所有紀錄」一詞,容易造成混淆。爭議或申訴案件另有至少十年的較長保存期間,不能以一年概括全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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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何者非證券商設置「客戶服務中心」需符合之條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商設置「客戶服務中心」時,對於場所區隔、資通安全、個人資料保護及人員職務申報的規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客戶服務中心主要是提供客戶諮詢、業務說明及其他客戶服務,不等同於證券商的數位服務部門。判斷重點在於:選項所述內容是否屬於客戶服務中心設置時的必要條件。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比對法」:

  1. 檢查是否屬於客戶服務中心的場所設置要求。
  2. 檢查是否屬於證券商應負擔的資通安全及個人資料風險管理義務。
  3. 檢查是否將客戶服務中心人員一律誤列為「數位服務職務」。

前 3 項均屬客戶服務中心設置或管理時應符合的要求;第 4 項將客戶服務中心人員與數位服務職務直接畫上等號,並非必要條件,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須設置在總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內

正確。

客戶服務中心應設置於證券商總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營業處所內,並由證券商負責管理及督導。不得任意設置於與證券商營業場所無關的外部地點,以確保客戶服務活動受到證券商內部控制及法令遵循機制的管理。

(B) 須與營業處所有明顯區隔

正確。

客戶服務中心雖設置於總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內,但仍須與一般營業區域有明顯區隔。其目的在於區分客戶服務與實際受理交易、下單或其他證券業務活動,避免客戶誤認客戶服務中心具有直接執行交易的功能,也有利於內部管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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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關於 ETF 折溢價風險,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ETF 的「折價」與「溢價」及其交易風險。ETF 同時具有:

  • 淨值(NAV):ETF 所持有全部資產的價值,扣除負債後,除以受益權單位數。
  • 市價:ETF 在證券交易市場中實際成交的價格。

其基本關係如下:

折價:市價<淨值折價:市價 < 淨值 溢價:市價>淨值溢價:市價 > 淨值

ETF 市價與淨值通常會因套利機制而趨於接近,但在市場需求失衡、流動性不足、標的市場休市、發行額度已滿等情況下,仍可能出現明顯折溢價。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 ETF 市場運作原理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定義判斷法」:

  1. 先確認折價與溢價的定義。
  2. 判斷折溢價形成原因。
  3. 檢視選項是否將「溢價」錯誤解讀為買進訊號。

其中,折溢價本身只代表 ETF 市價與淨值的偏離情形,溢價越高不代表投資價值越高,也不代表應立即追價買進。因此,將溢價解讀成「買盤熱絡,所以應趕快搶購」的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A) 折價是市價低於淨值,可能因市場需求不足造成

正確。

折價的定義就是 ETF 市價低於其淨值:

市價<NAV市價 < NAV

當市場買方需求不足、賣壓較大,ETF 的交易價格可能低於其所代表資產的淨值,形成折價。因此本選項敘述正確。

(B) 買賣前應注意 ETF 的折溢價,儘量避免交易市價偏離淨值過大的 ETF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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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上市公司發放股票股利給股東,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股票股利」對公司財務結構及每股盈餘的影響。

股票股利並非公司將現金或其他資產分配給股東,而是將保留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列為股本,配發新股給股東。因此:

  • 公司資產總額不變
  • 公司負債總額不變
  • 公司股東權益(淨值)總額不變
  • 流通在外股數增加
  • 在盈餘不變的情況下,每股盈餘下降,形成稀釋效果

每股盈餘公式為:

EPS=普通股股東可分配之盈餘加權平均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EPS=\frac{普通股股東可分配之盈餘}{加權平均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

股票股利發放後,分母中的流通在外股數增加,若公司盈餘未同步增加,EPS 即會被稀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相關會計觀念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股票股利的關鍵,在於區分「資產分配」與「權益內部重分類」。

股票股利的基本分錄概念為:

借:保留盈餘或資本公積借:保留盈餘或資本公積 貸:股本貸:股本

這項交易只是股東權益內部項目的移轉,並未使公司資產流出,也未產生新的負債。配發股票後,公司股本增加,但保留盈餘或資本公積相對減少,故股東權益總額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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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假設履約價格為八十元,標的股票價格為七十元,則該認購權證處於: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認購權證(Call Warrant)之價內、價平與價外判斷。

認購權證賦予持有人在約定條件下,以履約價格買進標的股票的權利。因此,判斷標準為:

  • 標的股票價格 >> 履約價格:價內(In-the-money)
  • 標的股票價格 == 履約價格:價平(At-the-money)
  • 標的股票價格 << 履約價格:價外(Out-of-the-money)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證券市場通常定義為準;本題屬基本金融商品觀念,無須適用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

已知:

履約價格K=80履約價格 K=80 標的股票價格S=70標的股票價格 S=70

本題為認購權證,持有人享有「買進」權利。當市場價格為 70 元時,若依權利以 80 元買進,價格反而高於市場行情,行使權利沒有經濟利益,因此屬於價外。

亦可直接比較:

S<KS<K 70<8070<80

所以該認購權證處於價外(Out-of-the-money)。

選項分析

(A) 價平(At-the-m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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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公司因實施庫藏股制度而轉讓予員工之股份,得限制員工不得轉讓之期間,最長為幾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庫藏股轉讓予員工時,限制員工轉讓期間的法定上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公司買回庫藏股後轉讓予員工者,得限制員工轉讓該股份;但限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因此,這是直接記憶法定期間上限的題型,無須計算。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三個關鍵詞:

  1. 「庫藏股制度」
  2. 「轉讓予員工」
  3. 「限制員工不得轉讓之期間」

法規對此設有明文上限:

限制轉讓期間≤2年\text{限制轉讓期間} \leq 2\text{年}

所以最長期間為二年。

另須區分兩個不同期間:

  • 公司買回庫藏股後,原則上應於買回日起五年內轉讓予員工。
  • 轉讓予員工後,公司得限制員工轉讓該股份,最長為二年。

本題問的是第二個期間,答案不是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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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有關發行人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超過多少年,未發行之餘額仍須發行時,應重行申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發行人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申報生效效力的期間限制。

依民國 113 年命題時適用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發行人自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超過二年仍未發行完畢,且未發行餘額仍須發行時,應重新辦理申報。

這裡的「二年」是申報生效後的發行期限,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附的服務年限、既得條件或限制轉讓期間不同。

解題方法

題目關鍵在於:

「自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 「超過多少年」 「未發行之餘額仍須發行時,應重行申報」

直接套用民國 113 年法規所定的申報生效期限:

申報生效通知到達日起>2年⇒未發行餘額仍須發行時,應重行申報\text{申報生效通知到達日起} > 2\text{年} \Rightarrow \text{未發行餘額仍須發行時,應重行申報}

因此,期限為二年。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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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召開股東臨時會,應於開會前幾日內辦理停止股票過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停止股票過戶期間的規定。依民國 113 年命題時適用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相關規定:

  • 股東常會:應於開會前 30 日內停止股票過戶。
  • 股東臨時會:應於開會前 15 日內停止股票過戶。

本題為「股東臨時會」,因此適用 15 日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中的股東會種類,再套用停止股票過戶期間:

股東臨時會⇒開會前 15 日內停止股票過戶\text{股東臨時會} \Rightarrow \text{開會前 15 日內停止股票過戶}

題目問的是「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召開「股東臨時會」,關鍵字為「公開發行」及「臨時會」,答案即為 15 日。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如有修正,仍不影響本題依命題時點作答。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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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集中交易市場採逐筆交易之時段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集中交易市場的撮合交易方式。民國 113 年集中交易市場採取:

  • 開盤:集合競價
  • 盤中:逐筆交易
  • 收盤:集合競價

逐筆交易是指委託單依進入市場的時間順序,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於交易時間內逐筆撮合成交。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交易制度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時段的交易制度即可:

  1. 開盤前先接受委託,於開盤時集中撮合,屬於集合競價。
  2. 開盤後進入盤中交易,買賣委託依序逐筆撮合,屬於逐筆交易。
  3. 收盤前採收盤集合競價,將委託集中計算後決定收盤價。
  4. 夜盤主要是期貨市場的交易時段,不是本題所稱集中交易市場股票交易的逐筆交易時段。

因此,集中交易市場採逐筆交易的時段為「盤中」。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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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第一上市之外國股票交易單位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中,股票「交易單位」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第一上市之外國股票,於臺灣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時,其交易單位與一般上市股票相同,均以 1,000 股為一交易單位。

因此,本題不採外國股票原流通市場的交易單位,而是依臺灣集中交易市場的交易規則辦理。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分兩步:

  1. 確認交易地點是「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也就是臺灣證券交易所集中市場。
  2. 確認股票種類為「第一上市之外國股票」,其交易單位依集中市場規定為:
1交易單位=1,000股1\text{交易單位}=1{,}000\text{股}

所以正確答案為 1,000 股。

選項分析

  • (A) 1 股:錯誤。 1 股是股票的最小計價及持有單位,但不是集中市場整股交易的標準交易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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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證券所有人參加標借,應填寫標單,委託何者辦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中的「標借」程序。

「標借」是由證券所有人提供有價證券出借,透過公開標借方式決定借券條件;證券所有人如欲參加標借,必須填具標單,並委託其往來的證券商代為辦理申報。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相關證券交易規範,證券商是投資人與證券交易所間的受託申報及交易執行者。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個角色:

  1. 證券所有人:有意願出借所持有的有價證券。
  2. 證券商:受證券所有人委託,代為填送、申報標單。

因此,題目問「證券所有人填寫標單後,委託何者辦理」,應選擇負責受託申報與執行交易的證券商。

證交所負責標借制度的設計、公告、撮合或作業管理,但證券所有人通常不是直接向證交所申報,而是經由證券商辦理。

選項分析

(A) 證券商

正確。證券所有人參加標借,應填寫標單,委託證券商辦理標借申報及相關作業。

(B) 證券金融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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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於我國外幣計價國際債券市場架構中,何種計價幣別之債券可另稱為寶島債券?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的市場稱謂。

在我國債券市場中,以人民幣計價、於臺灣發行或交易的國際債券,市場上稱為「寶島債券」(Formosa Bond)。「寶島」象徵臺灣,因此此名稱是臺灣債券市場對特定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的俗稱。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市場用語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直接連結「寶島債券」與其計價幣別:

寶島債券=人民幣計價之國際債券\text{寶島債券}=\text{人民幣計價之國際債券}

因此,只要選出人民幣,即可判定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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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下列有關櫃檯買賣交易原則之敘述,何者有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櫃檯買賣交易原則」及「等價成交系統」買賣申報的基本規定,重點包括:

  1. 櫃檯買賣的給付結算原則。
  2. 證券商受託交易時對客戶的注意義務。
  3. 等價成交系統的價格種類。
  4. 買賣申報的有效期別。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有誤」,應逐一檢視各敘述是否符合櫃檯買賣的一般交易原則。

其中最容易出錯的是選項 D。等價成交系統的買賣申報,有效期別並非全部只有「當日有效」,還包括立即成交否則取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等不同有效條件。因此,只要掌握「價格種類」與「有效期別」是不同概念,即可判斷 D 錯誤。

選項分析

(A) 櫃檯買賣之給付結算應以現款現貨為之

正確。

櫃檯買賣交易原則上採現款現貨交割,也就是買方交付價款、賣方交付證券,雙方依約完成款券給付。融資融券、借券交易或其他依法令及交易制度所允許的特殊交易,屬於一般現款現貨原則下的例外制度,但不影響本敘述所指的基本原則。

(B) 證券商於客戶為櫃檯買賣時應慎重考量客戶之意向條件、投資經驗

正確。

證券商接受客戶委託從事櫃檯買賣時,應了解並審慎評估客戶的交易意向、委託條件、投資經驗及風險承受能力,並依客戶委託及相關規定辦理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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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對於以 IC 卡、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列印之買賣紀錄及電腦檔案委託紀錄,對無爭議者應至少保存多久之期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對電子式交易紀錄的保存年限。涉及的紀錄包括:

  • 以 IC 卡、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列印的買賣紀錄。
  • 電腦檔案形式保存的委託紀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對於「無爭議者」,上述紀錄應至少保存三年;若屬有爭議的交易紀錄,則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解題方法

本題只要抓住兩個關鍵字:

  1. 「電子式交易型態」:包括 IC 卡、網際網路等交易方式。
  2. 「無爭議者」:適用固定的最低保存年限。

依規定,電子式交易的買賣紀錄及電腦檔案委託紀錄,無爭議者至少保存三年。因此選擇「三年」即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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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證券商辦理融資融券業務,下列哪一敘述不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商受理委託人開立「信用帳戶」時的身分文件、法人授權確認、徵信義務,以及信用帳戶開立數量限制。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相關規定:

  • 自然人開立信用帳戶,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供證券商核驗。
  • 法人開立信用帳戶,證券商應以函件向法人確認開戶是否確經合法授權。
  • 證券商受理信用帳戶開立,應辦理徵信並詳實審核。
  • 委託人原則上限開立一個信用帳戶,不得藉由開立多個信用帳戶規避信用交易管理。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找不正確」題型,應逐一對照信用帳戶開立程序及帳戶數量限制。

其中,A、C、D均屬證券商辦理信用帳戶開立時應履行的程序;B涉及自然人得否開立二個以上信用帳戶,與一人限開一個信用帳戶的規定相反,因此B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自然人開立信用帳戶,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正本

正確。

自然人申請開立信用帳戶時,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正本,供證券商核對身分及確認本人資料。證券商不得僅依不完整或無法核驗身分的資料辦理開戶。

因此,本選項敘述正確。

(B) 委託人為自然人得申請開立二個以上之信用帳戶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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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得為融資融券之受益憑證,因受益人大會決議變更為開放式時,應自次幾個營業日起暫停融資融券交易?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得為融資融券之受益憑證」發生重大制度變更時,何時應暫停融資融券交易。

受益人大會決議將原本的封閉式受益憑證變更為開放式後,其交易、申購及買回機制均會改變,已不宜繼續作為融資融券標的。因此,依命題當年相關融資融券規定,應自次一營業日起暫停融資融券交易。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文字是:

「受益人大會決議變更為開放式」

看到「受益人大會決議變更為開放式」時,直接套用法規所定的生效時點:

暫停融資融券交易日=次一營業日\text{暫停融資融券交易日}=\text{次一營業日}

例如,若受益人大會於星期一作成決議,且星期二為營業日,則自星期二起暫停融資融券交易。

「次一營業日」不是指決議當日,也不是曆日計算;若翌日為例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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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得融資融券?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用交易」的適用範圍,以及哪些交易或股票不得辦理融資融券。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融資融券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 標的證券須經主管機關核定為得為融資融券之有價證券。
  2. 交易方式須屬信用交易制度允許的普通交易。
  3. 股票若屬全額交割股票,因交易本身即要求投資人全額支付款項或交付證券,不能使用融資或融券。

因此,零股交易、鉅額交易及全額交割股票,均不得辦理融資融券。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逐項判斷交易型態及證券性質」的方法:

  • 先判斷該交易是否屬信用交易可適用的標準交易。
  • 再判斷該股票是否屬可信用交易的標的。
  • 只要選項所述情形依法不得融資融券,即屬正確選項。

本題三個敘述均屬不得融資融券的情形,因此應選「選項 (A)、(B)、(C) 皆是」。

選項分析

(A) 零股交易:正確

零股交易是指不足一交易單位的股票交易,例如交易數量未達一張。零股交易具有交易單位特殊、交割方式及交易制度不同於普通整股交易等特性,依法不得辦理融資融券。

也就是說,投資人買進零股時,不能向證券商融資;賣出零股時,也不能以融券方式先借券賣出。

(B) 鉅額交易: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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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所需之有價證券,得以何種方式取得券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時,尤其是辦理「融券賣出」所需股票的券源取得方式。

「券源」是指證券商為供客戶融券賣出而準備的有價證券。證券商本身不得任意以自營交易買進股票後充作融券券源,必須依融資融券業務相關規定,透過法定方式取得。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相關規定,證券商得向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轉融券,以取得融券所需的有價證券。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是先確認題目所稱「券源」係供融券賣出使用,再從選項中找出證券商依法取得融券證券的正式管道。

最直接且明確的法定方式,就是:

證券商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券。

「轉融券」是指證券商因辦理融券業務所需,向證券金融事業借入有價證券,再供客戶融券賣出使用。因此,選項(C)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A)向其他證券商申請標購

錯誤。證券商取得融券券源,並非以向其他證券商「申請標購」作為一般法定方式。「標購」並不是本題所指證券商取得融券券源的正確管道,故不選。

(B)洽臺灣證券交易所議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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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發行人要將其股票在交易所掛牌買賣,交易所因提供場所,每年依據發行有價證券之總面值,向發行人收取之費用稱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收取之費用名稱。

發行人股票經證券交易所審查核准後,在交易所掛牌買賣,交易所因提供集中交易場所及相關上市服務,會按發行有價證券的總面值計收年度費用,此項費用稱為「上市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證券交易所相關收費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語句有三個:

  1. 「股票在交易所掛牌買賣」:表示股票已取得上市地位。
  2. 「交易所因提供場所」:表示交易所提供上市交易服務。
  3. 「每年依據發行有價證券之總面值收取」:表示按年度收取的上市相關費用。

因此,該費用的正式名稱為「上市費」。

選項分析

  • (A) 掛牌費:錯誤。 「掛牌」是股票開始在交易所交易的行為或狀態,並非本題所問的正式年度收費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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