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證券營業員 高業 投顧不分職等 證券商業務員 第2次證券商業務員-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證券交易法」所謂「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有關具備之要件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交易法》及其相關規定中「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的認定要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判斷是否屬於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重點不在股票登記名義人是誰,而在於實際上是否由本人提供股票或資金、掌握股票權益,並享有股票利益或負擔損失。
其主要要件包括:
- 本人直接或間接提供股票給他人,或提供資金給他人購買股票。
- 本人對他人名義持有的股票,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的權益。
- 該股票所生利益或損失的全部或一部,歸屬於本人。
三項要件須從實質關係判斷,避免透過他人名義規避持股申報、股權揭露或其他證券交易法規範。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對照法」:將各選項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的法定認定要件逐一比較。
凡是涉及:
- 提供股票或購股資金;
- 對股票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權;
- 股票利益或損失歸屬本人;
即屬於認定利用他人名義持股的重要內容。若選項僅描述一般股票取得方式,未涉及上述實質控制或利益歸屬關係,即非該制度所稱的認定要件。
選項分析
(A) 直接或間接提供股票與他人,或提供資金與他人購買股票
正確。
第 2 題2 分
下列針對股份有限公司分配員工酬勞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分派員工酬勞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重點如下:
- 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依當年度獲利狀況,以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
- 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先保留彌補虧損的數額。
-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發給,種類須由章程訂明。
- 員工酬勞之分派,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決議。
- 章程得訂明員工酬勞分派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的控制公司或從屬公司員工。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分派基礎、給付方式、董事會決議門檻、分派對象」四個面向逐一檢核:
- 是否必須考慮累積虧損?
- 員工酬勞是否限於現金?
- 董事會決議的出席及同意比例為何?
- 分派對象是否可包括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其中只要選項改變法條中的關鍵要件,例如「不受虧損影響」、「僅能現金」、「董事半數出席」、「三分之二同意」,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
公司雖應於章程訂明依當年度獲利狀況的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必須先保留彌補虧損的數額。
第 3 題2 分
發行人為有價證券之募集或出賣,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向公眾提出之說明文書稱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交易法》對「公開說明書」的法定定義。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證券交易法》第13條規定:
本法所稱公開說明書,謂發行人為有價證券之募集或出賣,依本法規定向公眾提出之說明文書。
題幹所述「發行人」「有價證券之募集或出賣」「向公眾提出」「說明文書」,完全符合上述定義,因此答案為公開說明書。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採用「法條關鍵字對應法」:
- 題幹出現「發行人」。
- 行為是「有價證券之募集或出賣」。
- 對象是「公眾」。
- 文件性質是「說明文書」。
四項要件與《證券交易法》第13條逐一相符,故選擇「公開說明書」。
選項分析
(A) 財務報告
錯誤。財務報告主要是表達發行人或公司某一期間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等會計資訊的報告,並非《證券交易法》第13條所稱,為有價證券募集或出賣而向公眾提出的說明文書。
(B) 股東報告書
第 4 題2 分
依公司法規定,除部分特例外,公司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實收股本多少比率?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第 13 條有關公司對外投資額度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公司所投資的總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的 。
計算基準是「實收股本」,不是資產總額、淨值或年營業額。
解題方法
依《公司法》第 13 條規定,公司投資總額的上限為:
題目問「不得超過其實收股本多少比率」,直接辨認法定上限即可:
但此限制並非毫無例外,例如公司以投資為專業,或依其他法律規定進行投資時,可能不受一般投資總額限制。因此題幹所稱「除部分特例外」,即是在提示一般原則的法定比率。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有關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出席之委託,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委託代理出席」的規定,主要依《公司法》第177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相關規範判斷。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重點包括:
- 一股東原則上只能出具一份委託書,且只能委託一人。
- 委託書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
- 代理人的表決權若超過法定限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 委託書發生重複時,以最先送達公司者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逐項比對股東會委託代理的法定規定,尤其注意「十五日前」與「五日前」的期限差異。
《公司法》第177條規定,股東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委託書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
因此,只要找出與法定期限不符的選項,即可確定答案。
選項分析
(A)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
正確。
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時,原則上每一股東只能出具一份委託書,且只能委託一人代理出席。此規定是為避免同一股東透過多份委託書,造成代理權歸屬及表決權計算不明。
(B) 委託書應於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送達公司
錯誤。
第 6 題2 分
依公司法第 156 條之 3 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不受公司法第 267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之限制,但需經下列何種決議方法通過?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第156條之3,重點在於: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且不受《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至第3項關於新股優先認購權等規定之限制。
但是,此種發行新股的決議機關不是股東會,而是董事會,並須符合特別決議門檻:
- 董事會須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 出席董事須以過半數同意決議。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語句:「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
依《公司法》第156條之3,此種情形的決議方式為:
因此,決議機關為董事會,且出席門檻是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而非股東會的股東出席門檻。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本選項規定由股東會決議,且要求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
《公司法》第156條之3規定此事項應由董事會決議,並非股東會決議,因此錯誤。
第 7 題2 分
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並非以投資為專業,且 公司章程對於轉投資並未另有規定投資限額,亦未經 公司股東會決議投資限額。若 公司實收股本為新臺幣(下同) 億元,淨值為 億元,則 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多少金額?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第 13 條關於公司轉投資限額的規定。
公司為他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時,原則上其所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的百分之四十。但下列情形不受此限:
- 公司以投資為專業;
- 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 經股東會決議訂定投資限額。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已明確給出:
- 公司並非以投資為專業;
- 公司章程未另訂投資限額;
- 未經股東會決議投資限額;
- 實收股本為 億元。
因此, 公司適用《公司法》第 13 條所定的一般投資上限:
代入計算:
所以, 公司作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所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 億元。
第 8 題2 分
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私募之應募人自該有價證券交付之日起多久後,可賣出私募之有價證券?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交易法》對「私募有價證券轉讓期間」的限制。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私募有價證券及其持有人所持有之有價證券,原則上自交付日起 3年內不得自由轉讓。因此,應募人須自有價證券交付日起滿3年後,始得依一般規定出售。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自有價證券交付之日起多久後,可賣出私募之有價證券」,直接抓住法條所定的限制期間即可:
因此,滿3年後才可自由出售,正確答案為3年。
此處的起算點是「有價證券交付之日」,不是申請私募之日、繳款之日,也不是公司完成登記之日。
選項分析
- (A) 1年:錯誤。 私募有價證券並非交付滿1年即可自由出售,1年未達法定限制期間。
第 9 題2 分
下列關於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召集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有關審計委員會的:
- 召開頻率;
- 會議通知期限;
- 以視訊方式參與會議的法律效果;
- 決議的出席及同意門檻。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審計委員會的法定會議規範:
- 召開頻率:每季至少一次。
- 會議通知:原則上應於七日前通知各獨立董事,並載明召集事由。
- 視訊出席:以視訊方式參與會議,視為親自出席。
- 決議門檻:須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獨立董事過半數同意;涉及特定重大事項者,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因此,先排除數字錯誤的選項,再判斷視訊出席的法律效果即可。
選項分析
(A) 審計委員會應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
錯誤。
審計委員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而不是每半年一次。「每半年一次」的召開頻率低於法定要求,無法符合審計委員會持續監督公司財務及內部控制的功能。
(B) 審計委員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十日前通知委員會各獨立董事成員
錯誤。
會議召集通知確實應載明召集事由,但法定通知期間為「七日前」,不是「十日前」。
第 10 題2 分
會計師辦理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若發生錯誤或疏漏,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何種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交易法》對會計師辦理財務報告查核簽證發生錯誤或疏漏時之行政處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主管機關得依錯誤或疏漏情節輕重,對會計師作成下列處分:
- 警告。
- 停止其二年以內辦理《證券交易法》所定之簽證。
- 撤銷簽證之核准。
因此,三種處分均屬主管機關依法得採取之處分。
解題方法
本題關鍵在於辨識法條所列的處分種類。題幹已明確指出:
會計師辦理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若發生錯誤或疏漏,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處分。
判斷時應直接比對各選項是否均屬法條列舉的處分。由於警告、停止簽證,以及撤銷簽證核准,均可能依情節輕重分別適用,故應選擇「以上皆可」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警告:正確。 若錯誤或疏漏情節較輕,主管機關得對會計師予以警告。
第 11 題2 分
法人及外國公司如違反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者,除另有規定外,依該法規定之罰則,應如何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為《證券交易法》對法人及外國公司違法行為的「責任歸屬」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證券交易法》第179條規定:
法人及外國公司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因此,法人或外國公司本身違反證券交易法時,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並非直接處罰法人、董事或股東,而是依各該罰則處罰「為行為之負責人」。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直接抓住兩個關鍵文字:
- 主體是法人及外國公司
- 處罰對象是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題幹已明確指出「除另有規定外」,正好對應第179條的適用前提。只要看到「法人及外國公司違反證券交易法」以及「如何處罰」,即應聯想到第179條,選擇實際負責該違法行為的人。
選項分析
- (A) 處罰該法人:錯誤
第179條的通常規定不是直接處罰法人本身,而是處罰法人中實際為該違法行為的負責人。除非個別條文另有特別規定,不能逕選法人作為處罰對象。
- (B) 處罰其董事:錯誤
第 12 題2 分
對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核心資通系統,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試問下列何者為非?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交易法》第174條之4第1項,重點在於保護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的「核心資通系統」。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對該等核心資通系統所為的下列行為,若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即成立本項犯罪:
- 無故入侵電腦或相關設備。
- 無故干擾電腦或相關設備。
- 基於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意圖,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電磁紀錄。
本項刑度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解題方法
本題題幹已經直接給出第174條之4第1項的刑度,因此解題關鍵是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該項所規範的「直接侵害核心資通系統」行為。
判斷順序如下:
- 是否以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或集保事業的核心資通系統為對象?
- 是否屬於入侵、干擾,或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
- 若是取得、刪除或變更電磁紀錄,是否具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的意圖?
- 若只是製作犯罪工具,並非直接侵害核心資通系統,則不屬於第174條之4第1項。
因此,A、B、C均符合本項犯罪類型;D則是製作犯罪程式的行為,與第174條之4第1項所列的直接侵害行為不同。
選項分析
(A) 正確
「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屬於以非法方式入侵核心資通系統。
其行為態樣包括:
- 無故輸入帳號、密碼;
- 破解電腦的保護措施;
- 利用電腦系統漏洞;
- 進而入侵電腦或相關設備。
這是典型的「入侵型」資安犯罪,符合第174條之4第1項的規範。
(B) 正確
第 13 題2 分
內線交易情節重大者,法院得提高賠償額之倍數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有關內線交易之民事賠償責任。
內線交易人違反法定禁止規定,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所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若內線交易情節重大,法院得提高賠償額至原賠償額的三倍。
其計算概念為:
因此,本題關鍵在於記憶「情節重大」所對應的最高提高倍數為三倍。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問:「內線交易情節重大者,法院得提高賠償額之倍數為何?」
判斷步驟如下:
- 確認題目涉及《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 找出法條對重大情節的法律效果。
- 法條規定法院得將賠償額提高至三倍。
- 因此選擇 3 倍。
這裡的「三倍」是指原本依法計算出的損害賠償額,最高可提高為其三倍,並非額外增加三倍後變成四倍。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公司得對內部人為公司股票短線交易之獲利行使歸入權,其「獲利」之計算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交易法》第157條及相關「公司董事、監察人及大股東短線交易歸入權」之獲利計算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內部人在取得公司股票後六個月內賣出,或在賣出公司股票後六個月內再買進,因同種類股票買賣所產生的差價利益,公司得請求其歸入公司。
其獲利計算重點如下:
- 以最高賣價與最低買價相配。
- 再以次高賣價與次低買價相配,依序計算差價。
- 差價利益交易股票所獲配的股息,應列入計算。
- 自最後一筆交易日起至交付利益給公司時止的法定利息,應列入計算。
- 買賣所支付的證券商手續費及證券交易稅,應自利益中扣除。
基本計算概念可表示為:
解題方法
本題不需要實際計算數字,關鍵在於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法定計算規則是否一致。
判斷順序如下:
- 先確認買賣價格的配對方式。
- 再確認股息及法定利息是否計入。
- 最後確認手續費及交易稅是否扣除。
只要掌握「差價、股息、利息要計入;手續費、交易稅要扣除」即可迅速作答。
選項分析
(A) 以最高賣價與最低買價相配,再取次高賣價與次低買價相配,依序計算差價
正確。
第 15 題2 分
試問公開發行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如何比例之席次,不得具配偶或二等親以內之親屬關係?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證券交易法》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間親屬關係的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公開發行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超過二分之一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
重點包括:
- 規範對象:公開發行公司董事。
- 親屬範圍: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 席次比例:不得具有上述關係的董事席次,須超過全體董事席次二分之一。
- 例外情形: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此限制。
解題方法
直接抓取法條中的比例關鍵字即可。本題問的是董事間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的席次比例,法條明定為:
例如公司共有 席董事,至少須有超過 席,也就是至少 席董事彼此間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
因此,正確比例為「超過二分之一」。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經營有價證券之行紀或居間業務的證券商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商種類及其業務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證券交易法》及相關規定,證券商依業務性質可分為:
- 證券承銷商
- 證券自營商
- 證券經紀商
其中,證券經紀商係經營有價證券之行紀或居間業務,接受客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並收取手續費或佣金。
「行紀」是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計算而為法律行為;「居間」則是為締結契約而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證券經紀商的核心角色,就是替客戶進行交易媒介與委託執行,本身並非以自有資金主要從事買賣。
解題方法
先將題幹的業務名稱與三種證券商的主要業務配對:
| 證券商種類 | 主要業務 |
|---|---|
| 證券承銷商 | 承銷有價證券,協助發行公司募集資金 |
| 證券自營商 | 以自己名義及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 |
| 證券經紀商 | 經營有價證券之行紀或居間業務,接受客戶委託買賣 |
題幹明確出現「行紀或居間」二詞,直接對應證券經紀商,因此答案為 (C)。
選項分析
(A) 證券自營商:錯誤
第 17 題2 分
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者,其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未滿幾年者,不得充任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交易法》對證券商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消極資格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依《證券交易法》第53條規定,曾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者,自下列事由發生後未滿三年,不得充任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 刑之執行完畢
- 緩刑期滿
- 赦免
因此,法定期間為「三年」。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詢問「未滿幾年者」不得任職,辨識《證券交易法》第53條的期間規定即可。
關鍵文字為:
「罰金以上刑」是指罰金、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罰,只要符合受刑之宣告,並且尚未滿足上述三年期間,即受到任職限制。
須注意「未滿三年」的法律意義:
- 未滿三年:不得充任。
- 已滿三年:不再因本款事由受到限制。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有關證券商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對專業投資人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時,對專業投資人資格認定及審查責任的規定。解題重點包括:
- 專業投資人的定義及資格條件,應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相關規定辦理。
- 證券商不能僅依客戶自行勾選或片面聲明,即認定其為專業投資人。
- 證券商應對客戶是否符合專業投資人資格,負合理調查及審查責任。
- 非專業投資人若要變更為專業投資人,必須先符合相關資格條件,並完成申請及確認程序。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規範主體與程序」題,無須計算。判斷順序如下:
第一,確認專業投資人的定義來源,避免將金融消費者與專業投資人的規定混為一談。
第二,確認資格審查責任由何者負擔。證券商對客戶身分及資格,應建立合理的審查與確認機制。
第三,檢查客戶身分變更是否須以「已符合資格」為前提。尚未符合資格者,不得僅透過申請即變更為專業投資人。
第四,判斷內部控制及核准層級。相關評估方式應納入證券商的了解客戶制度及內部控制規範,但並非一律須報經股東會通過。
選項分析
(A) 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之定義
錯誤。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主要是金融消費者的概念性規定,金融消費者原則上是接受金融業者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但專業投資人並不以該條作為本題所涉專業投資人資格認定的直接依據。
證券商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時,專業投資人的範圍、資格條件及認定方式,應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相關規定辦理,不能簡化為「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之定義」。
第 19 題2 分
臺灣證券交易所之章程所定之設立宗旨,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灣證券交易所章程所定之設立宗旨,重點在於辨識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公共性與經濟功能。
證券交易所的設立目的,主要是透過集中交易、形成公平價格、維持市場秩序及提供企業籌資管道,以促進資本形成、工商業發展及整體經濟建設。其宗旨並非以直接推高股票價格為目的。
本題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臺灣證券交易所章程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證券交易所章程所揭示的設立宗旨即可。
解題切入點如下:
- 「企業投資」涉及資本市場資金運用及投資活動的推展。
- 「經濟建設」屬於證券市場服務國家整體經濟發展的宏觀目標。
- 「工商事業」是證券市場提供資金募集及資本配置的重要服務對象。
- 「推升台股股價」則是特定市場結果或價格期待,並非證券交易所應追求的法定宗旨。
因此,與交易所公共功能及資本市場角色無關的選項,即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提倡企業投資
第 20 題2 分
證券交易所之職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法利益者,下列何者符合其法定刑之敘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交易法》對於證券交易所職員收受不法利益之特別處罰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證券交易所之職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法利益者,處: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
- 或科、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罪成立的關鍵在於:
- 行為人須為證券交易所之職員。
- 利益須與其職務上行為具有關聯。
- 行為態樣包括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法利益。
- 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併科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應直接抓取法條中的三項刑度:
再將法條刑度與各選項逐一比對即可。判斷重點是「五年」及「二百四十萬元」兩個數字,並注意有期徒刑是「五年以下」,不是固定五年。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股份有限公司共有甲、乙、丙三席董事,甲為董事長。甲因個人因素,拒絕召集董事會。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之召集權,以及董事長拒絕召集時,其他董事能否代為召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公司法規定為準:
- 董事會原則上由董事長召集。
- 董事長拒絕召集或不能召集時,須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董事,以書面載明事由請求董事長召集。
- 董事長於請求提出後 15 日內仍不召集時,該等董事得自行召集董事會。
本題共有 3 席董事,乙、丙合計 2 席,已超過董事總數的一半:
因此須至少有 2 位董事共同提出請求,乙、丙共同提出即符合要件。
解題方法
本題依序判斷三個要件:
- 董事長甲是否拒絕召集董事會。
- 請求人是否達到「過半數董事」。
- 董事長收到書面請求後,是否經過 15 日仍未召集。
題目已明確表示甲拒絕召集,因此第一個要件成立。
董事共有甲、乙、丙 3 人,過半數為 2 人。乙與丙共同提出書面請求,符合第二個要件。經 15 日甲仍未召集,乙、丙即可自行召集董事會。
選項分析
(A) 甲為唯一召集權人,無人可替代甲召集董事會
錯誤。
董事長是董事會的原則上召集人,但並非絕對的唯一召集權人。董事長拒絕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符合公司法要件之董事得依法代為召集。
第 22 題2 分
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依約定進行仲裁時,得向下列何者申請辦理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發生交易爭議時,若雙方已依契約約定採用「仲裁」方式解決,其應向何種機關或單位申請辦理。
仲裁是由當事人合意,將民事爭議交由具仲裁權限之仲裁機構處理的爭議解決制度。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均非一般仲裁案件的受理機構。
以下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依約定進行仲裁」,解題關鍵在於辨認「仲裁」與其他爭議處理程序的主管或受理機關不同:
- 仲裁:向仲裁機構申請。
- 行政監督: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
- 集中市場交易管理:由證券交易所負責。
- 櫃檯買賣市場管理:由櫃檯買賣中心負責。
因此,題目問的是仲裁申請對象,答案為「仲裁機構」。
選項分析
(A)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錯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金融市場及金融業者的監督、管理與法規執行,並非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間仲裁案件的通常受理機構。當事人若約定仲裁,不能以向金管會陳情或申訴取代仲裁程序。
第 23 題2 分
股份有限公司欲委任專業經理人,原則上需有董事會過半數出席及至少出席董事多少比例同意?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第 29 條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包括專業經理人)委任、解任及報酬的董事會決議門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公司委任經理人,須同時符合:
- 董事會有董事過半數出席。
- 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其計算公式為:
解題方法
題目已明定董事會須有過半數出席,接著詢問「至少出席董事多少比例同意」。依《公司法》第 29 條,決議必須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因此答案為二分之一以上的過半數門檻,對應選項 A。
例如:
- 出席董事 5 人:至少 3 人同意。
- 出席董事 6 人:至少 4 人同意。
重點是「過半數」代表超過二分之一,不是剛好二分之一。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公司召開股東會時,股東行使其表決權,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股東會中,股東表決權的合法行使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公司法》關於股東表決權行使及委託出席的規定,股東主要有以下方式:
- 親自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 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 於股東會前,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公告方式」不是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法定方式。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為法定表決權行使方式即可:
- 「書面或電子方式」屬於股東會前的表決權行使方式。
- 「親自出席」是最直接的表決方式。
- 「委託出席」是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 「公告方式」僅是公司通知股東會等事項的公告手段,不是股東表決權的行使方式。
因此,選出把「公告」列為表決權行使方式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
正確。
第 25 題2 分
關於約定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規定,依現行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第175條之1關於股東表決權契約與股東表決權信託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得:
- 以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
- 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
因此,書面方式是公開發行股票公司適用該條規定時的法定要求,但並非所有公司、所有股東表決權約定均一律限於書面。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是在問「所有情形」的通則,還是《公司法》第175條之1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特別規定。
《公司法》第175條之1的規範對象是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並要求股東以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表決權。至於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若無法律特別限制,仍可依契約自由原則約定股東共同表決,法律並未一律規定必須採書面形式。
所以,「不限於書面約定」的敘述,在整體法規範上是正確的。
選項分析
(A) 不限於書面約定
正確。
對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而言,依《公司法》第175條之1,股東約定共同行使表決權須採書面契約;但該書面要求並非適用於所有公司類型。
第 26 題2 分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所稱「營業日」係指:
核心觀念
本題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中「營業日」的法定定義。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準則所稱「營業日」,係指證券市場交易日。因此,判斷重點不在一般行政機關是否上班,也不在證券商個別是否營業,而在證券市場當日是否有交易。
解題方法
直接依該處理準則的名詞定義判斷:
只要題目問的是該處理準則所稱的「營業日」,就應優先適用該準則的專門定義,不以日常語言中「公司有營業」或「政府機關上班」的概念作答。
選項分析
- (A) 人事行政局所公布之上班日:錯誤。 人事行政局公布的上班日,主要是行政機關辦公日的判斷標準。
第 27 題2 分
證券暨期貨業者之內部控制制度,至少須包含以下何者之控制作業?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規範,重點在於辨認證券暨期貨業者內部控制制度中「控制作業」的法定內容。
內部控制制度並非僅限於會計、出納或交易風險控管,亦須涵蓋公司治理、客戶權益保護、資訊安全、業務委外及子公司管理等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以下三項均屬證券暨期貨業者內部控制制度至少應包含的控制作業。
解題方法
本題是「法規列舉型」題目,解題關鍵是逐一核對各選項是否屬內部控制制度要求的控制作業:
- 是否涉及對子公司之監督及管理。
- 是否涉及客戶資料及交易資料的保密。
- 是否涉及業務或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時的管理。
三者均屬內部控制制度應建立的控制機制,因此選擇「以上皆是」。
選項分析
(A) 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正確
證券暨期貨業者如設有子公司,母公司必須建立對子公司的監督與管理制度,包括:
- 子公司重大事項之管理;
- 子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之監督;
- 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之協調;
- 重大異常事項之通報及處理。
其目的在於避免母公司僅控制本身業務,卻無法掌握子公司所產生的經營及風險問題。因此,「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屬內部控制制度的控制作業。
(B) 客戶資料保密:正確
第 28 題2 分
我國全體上市櫃公司(含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最晚須在何時揭露溫室氣體盤查之減碳目標?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所規定的溫室氣體盤查及減碳資訊揭露時程。
主管機關採分階段方式,要求上市櫃公司依公司規模及產業別,逐步完成:
- 溫室氣體盤查。
- 盤查結果之確信。
- 減碳目標、策略及具體行動計畫之揭露。
題目特別強調「全體上市櫃公司」及「含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是在指路徑圖的最終階段,而非前面依資本額分批辦理的階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及主管機關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上市櫃公司溫室氣體盤查採分年分階段推動:
- 民國112年起:實收資本額新臺幣100億元以上及特定產業公司。
- 民國114年起:實收資本額50億元以上未達100億元公司。
- 民國116年起:實收資本額未達50億元公司。
- 民國118年起:全體上市櫃公司,並涵蓋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
換算為西元年:
因此,全體上市櫃公司包含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最晚須於2029年完成相關溫室氣體盤查及減碳目標等資訊揭露。
選項分析
(A) 2023年
第 29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所稱公開收購之有價證券?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所稱公開收購標的有價證券之範圍。
判斷重點有二:
- 標的必須是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發行之有價證券。
- 未公開發行公司所發行之股票或新股權利證書,不屬於本辦法規範之公開收購標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選項是否同時符合:
- 發行人為公開發行公司;
- 有價證券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
- 屬於《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範之標的。
只要發行人是未公開發行公司,或該證券種類不在本辦法的標的範圍內,即可排除。
選項分析
(A) 未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
錯誤。
公開收購制度的規範對象,是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發行之有價證券。未公開發行公司之股票,並非本辦法所稱公開收購之有價證券。
(B) 未公開發行之新股權利證書
錯誤。
第 30 題2 分
證券商設置「數位體驗專區」,以下哪種情況不符合規範?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商設置數位體驗專區應注意事項」對於數位體驗專區之人員配置、設備功能及設置位置的規範。重點包括:
- 數位體驗專區得由分支機構內具業務員資格之人員兼任。
- 專區所設置的數位介面設備,不得具有網路下單功能。
- 數位體驗專區不得設置於辦理受託買賣證券之營業櫃檯旁,以避免與正式受託買賣業務混淆,並降低客戶誤下單或誤認服務性質的風險。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單選題,應逐一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數位體驗專區的三項基本規範:
- 人員是否具備適當資格;
- 設備是否具有網路下單功能;
- 專區位置是否與受託買賣證券營業櫃檯保持區隔。
其中,只要某一選項違反規範,即為題目所問的「不符合規範」情況。
選項分析
(A) 設置於分支機構之數位體驗專區,配置之業務人員為該分支機構具業務員資格者兼任
正確。
數位體驗專區配置的人員,得由該分支機構內具有業務員資格的人員兼任,並非必須另行配置專任人員。因此,本選項符合人員配置規範。
第 31 題2 分
何者非證券商設置「客戶服務中心」需符合之條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商設置「客戶服務中心」時,對於場所區隔、資通安全、個人資料保護及人員職務申報的規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客戶服務中心主要是提供客戶諮詢、業務說明及其他客戶服務,不等同於證券商的數位服務部門。判斷重點在於:選項所述內容是否屬於客戶服務中心設置時的必要條件。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比對法」:
- 檢查是否屬於客戶服務中心的場所設置要求。
- 檢查是否屬於證券商應負擔的資通安全及個人資料風險管理義務。
- 檢查是否將客戶服務中心人員一律誤列為「數位服務職務」。
前 3 項均屬客戶服務中心設置或管理時應符合的要求;第 4 項將客戶服務中心人員與數位服務職務直接畫上等號,並非必要條件,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須設置在總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內
正確。
客戶服務中心應設置於證券商總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營業處所內,並由證券商負責管理及督導。不得任意設置於與證券商營業場所無關的外部地點,以確保客戶服務活動受到證券商內部控制及法令遵循機制的管理。
(B) 須與營業處所有明顯區隔
正確。
客戶服務中心雖設置於總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內,但仍須與一般營業區域有明顯區隔。其目的在於區分客戶服務與實際受理交易、下單或其他證券業務活動,避免客戶誤認客戶服務中心具有直接執行交易的功能,也有利於內部管理及
第 32 題2 分
目前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之多元化,在哪一方面已有強制規定董事至少有一定席次?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多元化」要求。
董事會多元化通常包含:
- 性別
- 年齡
- 國籍
- 專業背景
- 工作經驗
- 知識與技能等
其中,性別多元化已有明確要求,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至少應有一定席次由女性擔任;至於年齡、國籍等項目,主要屬於董事會組成及多元化政策的考量事項,並無一律適用的法定最低席次。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公司治理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哪一方面已有強制規定董事至少有一定席次」,判斷重點在於區分:
- 僅屬於公司制定董事會多元化政策時應考量的項目。
- 已經具有最低人數或最低席次要求的項目。
性別方面已有女性董事最低席次的要求,因此應選「性別」。年齡與國籍雖可列入董事會多元化政策,但不是所有上市、上櫃公司都必須依此設置法定最低席次。
選項分析
(A) 性別
第 3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認購(售)權證得連結之標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認購(售)權證可連結標的之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相關法規及市場實務,認購(售)權證的標的可包括:
- 股票
- 指數
- 期貨
-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商品
虛擬貨幣並非認購(售)權證得直接連結之法定標的。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從「是否屬於證券市場或期貨市場中,經主管機關核准可作為權證標的之金融商品」切入。
認購權證賦予持有人在一定期間內,以約定價格買進標的;認售權證則賦予持有人以約定價格賣出標的。因此,權證標的必須是具有明確價格、交易制度及主管機關規範的金融商品。
股票、指數及期貨均可依法規及主管機關核准作為權證連結標的;虛擬貨幣則不屬於傳統認購(售)權證的法定連結標的。
選項分析
(A) 股票:正確。
股票是認購(售)權證最典型的連結標的。權證可連結上市、上櫃股票,投資人依標的股票價格變動,判斷權證履約價值。
第 34 題2 分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應依規定檢齊相關書件,並取具外匯主管機關同意函後,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其中所指之外匯主管機關係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時,證券法規主管機關與外匯主管機關的分工。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相關規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除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檢具相關書件,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生效外,另須取得外匯主管機關的同意函。
其中,外匯主管機關係指中央銀行,正式名稱為中央銀行。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依主管機關職掌切入:
- 海外有價證券的募集與發行,涉及證券市場監理及申報生效,因此須向金管會辦理。
- 海外發行同時涉及外匯募集、資金匯出入及外匯管理,因此須取得外匯主管機關同意函。
- 我國外匯業務及外匯管理的主管機關為中央銀行。
因此,題目所稱「外匯主管機關」並非金管會,而是中央銀行。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何謂徵求委託書?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委託書」取得方式的法律定義,關鍵在於辨別「徵求委託書」與股東主動委託、收購委託書等行為的差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之規定:
「徵求」係以公告、廣告、牌示、廣播、電傳視訊、信函、電話、說明會、座談會或其他方式取得委託書,藉以代理出席股東會。
因此,判斷本題的核心,是看選項是否包含「透過公告、廣告等公開或積極方式取得委託書」以及「藉以代理出席股東會」兩項要件。
解題方法
可抓住「徵求」二字的法律特色:
- 徵求人必須採取積極方式向股東取得委託書。
- 法定方式包括公告、廣告、牌示、廣播、電傳視訊等。
- 取得委託書的目的,是代理股東出席股東會。
選項中只有 同時具備「公告、廣告、牌示、廣播、電傳視訊等方式」及「取得委託書,藉以出席股東會」的完整內容,符合上述法律定義。
選項分析
(A) 錯誤
「以利益交換委託書」並非判斷徵求委託書的法定定義。
徵求委託書的重點在於以公告、廣告、廣播等方式積極取得委託書,而不是是否以利益作為交換條件。即使涉及利益交換,也不能因此直接定義為「徵求委託書」。
(B) 錯誤
第 36 題2 分
有關發行人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超過多少年,未發行之餘額仍須發行時,應重行申報?
核心觀念
本題考「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申報生效後的發行期限,以及逾期未發行完畢時的法律效果。
依民國 113 年命題當時《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發行人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逾一年仍有未發行餘額且仍須發行者,應重行申報。
須注意,這裡問的是「申報生效後多久未發行完畢須重行申報」,不是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既得期間、服務年限或員工取得股份的限制期間。
解題方法
題幹關鍵文字為:
「自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超過多少年,未發行之餘額仍須發行時,應重行申報?」
直接套用法規期間:
若此時仍有未發行的餘額,且發行人仍要繼續發行,就必須重新辦理申報。
因此正確期間為一年。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公司因實施庫藏股制度而轉讓予員工之股份,得限制員工不得轉讓之期間,最長為幾年?
核心觀念
本題考「庫藏股轉讓予員工時,限制員工轉讓期間的法定上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公司買回庫藏股後轉讓予員工者,得限制員工轉讓該股份;但限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因此,這是直接記憶法定期間上限的題型,無須計算。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三個關鍵詞:
- 「庫藏股制度」
- 「轉讓予員工」
- 「限制員工不得轉讓之期間」
法規對此設有明文上限:
所以最長期間為二年。
另須區分兩個不同期間:
- 公司買回庫藏股後,原則上應於買回日起五年內轉讓予員工。
- 轉讓予員工後,公司得限制員工轉讓該股份,最長為二年。
本題問的是第二個期間,答案不是五年。
第 38 題2 分
下列何種事業非為集中保管劃撥作業之參加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集中保管劃撥作業參加人」的身分認定。集中保管劃撥制度係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辦理有價證券之保管、帳簿劃撥、交割及相關帳務作業。
依集中保管業務規範,參加人係經核准加入集中保管劃撥作業,得與集中保管結算所直接辦理相關業務之機構。其身分通常是證券市場或金融市場中的法人機構,不包括一般散戶投資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為參加人,應掌握下列區分:
- 具有證券市場業務資格的機構,通常可成為集中保管劃撥作業參加人。
- 一般投資人僅透過證券商開立集中保管帳戶,使用帳簿劃撥服務,本身並非直接參加人。
- 因此,找出「個別投資人」而非「市場機構」的選項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A) 證券交易所
證券交易所屬於證券市場的重要機構,依法得參與集中保管及相關帳簿劃撥作業,屬於集中保管劃撥作業的參加人。
本選項錯誤。
(B) 證券商
第 39 題2 分
以下有關股東開戶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商辦理「股東開戶」時,對戶號、戶名及印鑑使用的特別規定。依證券商管理規則及證券商開戶處理程序,股東開戶須確認:
- 同一股東不得重複開立多個戶號。
- 法人股東得由代理人辦理,並使用代理人職章。
- 未成年股東須由法定代理人同意並加蓋法定代理人印鑑。
- 自然人股東的戶名應以本人姓名登記,不得使用別號。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規定判斷題,逐一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股東開戶的戶號、戶名及印鑑規範即可。
其中最容易出錯的是「別號」與「戶名」的關係:自然人股東的戶名必須具備身分識別及權利歸屬功能,因此應使用本人姓名,不能以綽號、筆名或其他別號代替。
選項分析
(A) 公司不得對同一股東開列兩個以上戶號
正確。
證券商對同一股東不得重複開立兩個以上戶號,以避免股東身分、交易紀錄及權利義務產生混淆。因此,同一股東原則上只能有一個股東戶號。
(B) 法人股東可使用其代理人職章
第 40 題2 分
如果公司股東會未以實體召開,僅召開視訊會議,應經董事會以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同意?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的董事會決議門檻,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公司股東會如未以實體方式召開,而僅以視訊方式召開,屬於「視訊股東會」。此種召開方式涉及股東出席、身分確認、表決及會議紀錄等特殊事項,因此董事會決議須採較一般董事會決議更高的門檻:
- 董事會須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 出席董事須過半數同意。
其計算公式如下: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字是「未以實體召開,僅召開視訊會議」。判斷流程如下:
- 先確認題目不是一般實體股東會,而是「視訊股東會」。
- 再套用視訊股東會的特別董事會決議門檻。
- 記憶順序為「先看出席,再看同意」:
- 出席:三分之二以上。
- 同意:出席董事過半數。
因此,空格應填入「三分之二以上、過半數」。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第一上市之外國股票交易單位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中,股票「交易單位」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第一上市之外國股票,於臺灣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時,其交易單位與一般上市股票相同,均以 1,000 股為一交易單位。
因此,本題不採外國股票原流通市場的交易單位,而是依臺灣集中交易市場的交易規則辦理。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分兩步:
- 確認交易地點是「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也就是臺灣證券交易所集中市場。
- 確認股票種類為「第一上市之外國股票」,其交易單位依集中市場規定為:
所以正確答案為 1,000 股。
選項分析
- (A) 1 股:錯誤。 1 股是股票的最小計價及持有單位,但不是集中市場整股交易的標準交易單位。
第 42 題2 分
公開發行公司其財務報告之淨利占年度決算之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均達多少以上比例,證交所同意其股票上市?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時的「獲利能力」條件,判斷公司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是否達到規定標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所示之淨利,占年度決算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之比率,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均須達 6% 以上,證券交易所得同意其股票上市。
計算公式為:
其中,「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均達」表示兩個年度必須分別符合 6% 門檻,不是將兩年度淨利合計後再計算平均比例。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
- 對象為公開發行公司;
- 判斷項目為淨利占股本比率;
- 期間為最近兩個會計年度;
- 問兩年度均須達到的比例。
依民國 113 年股票上市相關規定,該比例標準為 6%。因此,只要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的淨利占股本比率各自均達 6% 以上,即符合本題所問的獲利能力門檻。
例如:
- 第 1 年為 6.2%;
- 第 2 年為 7.1%。
兩年度均達 6%,符合題目所述條件。
第 43 題2 分
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外國股票,其交易時間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外國股票」的交易時間,應依何種市場交易時間辦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及臺灣證券交易所相關交易規章為準,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外國股票,交易時間係準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普通交易的交易時間。因此,正確答案為 (A)。
這裡的判斷重點在於「上市之外國股票」的交易場所屬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並非櫃檯買賣市場,也不是因股票具有外國發行人身分,就改採零股或鉅額交易的交易時段。
解題方法
解題可依「交易標的」與「交易制度」兩個層次判斷:
- 題目先限定該外國股票是「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
- 既然交易場所屬於集中交易市場,原則上即適用集中交易市場的交易時間。
- 題目問的是一般交易時間,未提及零股交易或鉅額證券交易等特殊交易制度。
- 因此應選擇「準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時間」。
「準用」是指該類外國股票雖具有特殊身分,仍依集中交易市場既有交易時間規定辦理。
選項分析
(A) 準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時間:正確
題目已明確指出股票是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故其交易時間準用集中交易市場的交易時間。這是本題官方答案,也是命題當年規定的適用方式。
(B) 準用櫃檯買賣市場之時間:錯誤
第 4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買賣申報單有效期別?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證券交易中「買賣申報單有效期別」的種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相關證券交易規定,常見有效期別包括:
- 當日有效(Rest of Day,ROD):申報當日有效,當日未成交部分失效。
- 立即成交否則取消(Immediate or Cancel,IOC):申報後立即撮合,未能立即成交的部分即予取消。
- 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Fill or Kill,FOK):申報後必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整筆申報取消。
其中,「指定之日期內有效」並非證券集中市場買賣申報單所採用的有效期別。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非買賣申報單有效期別」,直接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屬於證券交易實務上的申報有效期別即可。
判斷重點是:
- 「當日有效」是 ROD,屬於有效期別。
- 「立即成交否則取消」是 IOC,屬於有效期別。
- 「指定之日期內有效」並非股票買賣申報所採用的申報有效期別。
因此,非有效期別者為「指定之日期內有效」。
選項分析
(A) 當日有效
第 45 題2 分
證券經紀商受投資人委託買賣上櫃股票,不可接受何種委託?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上櫃股票時,投資人可提出的委託種類,以及上櫃股票的交易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上櫃股票是在櫃檯買賣市場依規定集中撮合交易,證券經紀商可受理投資人提出的:
- 限價委託
- 市價委託
但「議價委託」係由交易雙方直接協議交易價格,並非上櫃股票一般集中撮合交易所採用的投資人委託方式。因此,證券經紀商不得接受投資人以議價方式委託買賣上櫃股票。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標的為「上櫃股票」,再區分委託方式:
- 若投資人指定最高買進價格或最低賣出價格,屬於限價委託。
- 若投資人不指定成交價格,而要求依市場撮合價格成交,屬於市價委託。
- 若要求證券商與交易相對人協議價格後成交,屬於議價委託。
上櫃股票的正常交易須依櫃檯買賣市場的撮合制度辦理,不能由證券經紀商逕行與相對人私下議定價格。因此不可接受的是議價委託。
選項分析
(A) 限價委託:正確,可接受。
限價委託是由投資人指定交易價格。例如:
- 買進時指定最高願意買進的價格;
- 賣出時指定最低願意賣出的價格。
第 46 題2 分
外國公司申請登錄興櫃併送申報辦理公開發行,須於多久後設置獨立董事及薪資報酬委員會?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國公司申請登錄興櫃股票,並同時依規定申報辦理公開發行時,設置公司治理機制的期限,重點包括:
- 獨立董事
- 薪資報酬委員會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外國公司適用特別規定,並非一律要求在申請時即完成設置,而是得於登錄興櫃股票後的一定期間內完成。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應先辨識題目所指的特殊身分:
- 主體是「外國公司」。
- 行為是「申請登錄興櫃」。
- 並且「併送申報辦理公開發行」。
此類外國公司在公司治理制度的設置上,法規給予一定的準備期間。依民國113年命題時有效規定,應於登錄興櫃股票後六個月內設置獨立董事及薪資報酬委員會。
因此期限為六個月。
選項分析
- (A) 兩個月:錯誤。 民國113年規定並非兩個月內完成,期限不足,故不符合題意。
第 47 題2 分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與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對每種證券出借與融券總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其淨值?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商辦理下列業務時,對「每種證券」所設的風險集中限額:
- 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中的證券出借。
- 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中的融券。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相關規定,證券商對每種證券的「出借金額」與「融券金額」合計,不得超過證券商淨值的 。
其限制公式為:
這是針對「每一種證券」分別計算的上限,不是將所有證券的出借及融券金額合併後,再與淨值比較。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兩項金額必須合計:
並以證券商淨值作為比例基準。此類題目直接考法規所定的百分比,只要辨認「每種證券」及「出借與融券合計」兩個關鍵語句,即可判斷法定上限為 。
例如,某證券商淨值為新臺幣 億元,某一種證券的出借金額為 萬元,融券金額為 萬元,則合計為:
淨值的 為:
第 48 題2 分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轉融通業務,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核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轉融通業務」時,證券商與證券金融事業間的帳戶、費用及業務規範。
轉融通是指證券金融事業將資金或有價證券轉供證券商運用,使證券商得辦理融資融券等業務。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相關規定:
- 證券商須開立轉融通帳戶。
- 轉融通所生費用由證券商負擔。
-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轉融通業務,應訂定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解題方法
本題各選項分別涉及轉融通業務的三項基本規範。逐一判斷證券商是否負有開戶及費用負擔義務,以及證券金融事業是否須建立業務操作規範即可。
三項敘述均符合規定,因此選擇「皆是」。
選項分析
(A) 證券商須開立轉融通帳戶
正確。
證券商向證券金融事業申請辦理轉融通時,須開立轉融通帳戶,以記載轉融通資金、有價證券、擔保品及相關交易往來事項。
(B) 轉融通費用由證券商支付
正確。
第 49 題2 分
當信用帳戶的擔保維持率不足,證券商通知補繳差額後幾個營業日內未補繳足夠金額,可能將面臨「斷頭」?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用交易中「擔保維持率不足」時,投資人補繳差額的期限,以及逾期未補繳所產生的處分效果。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相關規定,信用帳戶的擔保維持率低於法定標準時,證券商應通知投資人限期補繳差額。投資人於接獲通知後 2 個營業日內未補足,證券商即得依規定處分其擔保品,俗稱「斷頭」。
擔保維持率的基本計算概念如下:
實務上,信用交易的法定擔保維持率通常以 為重要判斷基準。當市場價格下跌,使擔保維持率低於標準,投資人即須補繳差額或補提擔保品。
解題方法
本題關鍵在於辨認「通知補繳後」的法定補繳期限。
解題順序如下:
- 先判斷題目涉及信用交易的擔保維持率。
- 擔保維持率不足時,證券商會通知投資人補繳差額。
- 依命題當年規定,投資人須在通知後 2 個營業日內補足。
- 逾期未補足,證券商得處分擔保品,形成俗稱的「斷頭」。
第 50 題2 分
目前證券商營業處所受託買賣有價證券的交易手續費上限為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時,向客戶收取之「交易手續費率上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之手續費,係按成交金額計收,最高不得超過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點四二五,即:
證券商得依規定在上限內提供折扣,但不得超過法定上限。
解題方法
直接辨認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的手續費率上限:
因此,法定最高費率為:
例如成交金額為新臺幣 元,單邊手續費上限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