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高普考普通考試 環保行政 環保行政學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7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環保行政
試題代碼 環保行政學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我國溫室氣體進行管理或執行計畫之基本原則為何,並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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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1. 命題核心:本題評量考生對我國氣候變遷治理與溫室氣體管制法制基礎之熟稔度,特別是政府在規劃與推動相關策略時,所依循之價值取向、治理工具與法定指導原則。
  2.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直接出自民國 104 年 7 月 1 日公布施行之《溫室氣體減量與管理法》(以下簡稱《溫管法》)第 5 條。
  3. 現行法沿革提醒:現行法已修正,《溫室氣體減量與管理法》於民國 112 年 2 月 15 日修正公布並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其第 5 條將基本原則擴充為涵蓋世代正義、公正轉型及以自然為本之解方等十款原則,惟本題解題仍以命題當年之《溫管法》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標準的「法規引述+學理申論」題型,解題步驟分為兩階段:

  1. 說明基本原則(法條客觀再現):精準引據《溫管法》第 5 條所揭示之七項原則,條理分明地分款列出,不可缺漏關鍵法規字眼。
  2. 申論分析(政策學理與實務延伸):將七項原則提煉為「永續發展與跨域協調」、「國際接軌與責任共擔」、「減緩與調適雙軌並重」、「市場誘因與綠色成長」、「公眾參與與科學決策」五大政策核心維度進行申論,論述其背後的行政學理念與政策工具搭配。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問答題),無選擇題選項。考生應注意作答比重配置:「說明原則」約占配分 40%40\%,「申論發揮」約占配分 60%60\%。若僅單純默寫條文而未進行學理與政策意涵申論,難以取得高分。


解題技巧

  1. 口訣記憶(七大原則關鍵字聯想):
  • 環經社(兼顧環境、經濟、社會正義)
  • 順公約(順應國際氣候公約)
  • 育技術(普及技術、教育與公眾參與)
  • 低成本(成本效益、最低成本與綠色創新)
  • 建韌性(降低脆弱度、建立調適韌性)
  • 分責任(考量排放現況與潛力,妥善分配責任)
  • 重科學(強化科學研究、定期檢討策略)
  1. 常見陷阱:
  • 重減緩、輕調適:溫室氣體治理不僅是「排碳減量(Mitigation)」,亦包含「氣候變遷調適(Adaptation)」,若申論時遺漏調適概念將被扣分。
  • 流於口號宣傳:申論時切忌只寫空泛語句,應結合具體行政政策工具(如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碳費/稅、資訊公開、滾動式檢討機制)來印證基本原則。

【答案】

一、我國溫室氣體管理與執行計畫之基本原則(依《溫室氣體減量與管理法》第 5 條規定)

各級政府進行溫室氣體管理或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方案、計畫,應秉持下列原則:

  1. 兼顧三生平衡原則: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及社會正義。
  2. 國際公約順應原則:順應國際氣候公約之規範及相關國際協議之實踐。
  3. 能力建構與全民參與原則:因應減緩與調適之各項作為,落實普及技術、建構能力、普及全民教育及公眾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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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試說明我國各級行政機關對「重大海洋污染事件」之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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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我國海洋污染防治法制作業及跨部會/跨層級環境危機應變機制的掌握程度。

  1. 法源依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核心依據為行政院核定之《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及當時之《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0 條規定。

提醒:現行法已修正,海洋污染主管機關已移轉由海洋委員會統籌,且《海洋污染防治法》於民國 112 年大幅翻修,強化污染求償與應變權力,但本題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制架構為準。

  1. 應變分級制度:我國海洋污染應變機制區分為三級:
  • 第一級(小型污染):排入海中油量未達 100 公噸,由地方政府、港口管理機關或事業機構主導。
  • 第二級(中型污染):排入海中油量達 100 公噸至 700 公噸,或逾地方處理能量,由專案小組主導。
  • 第三級(重大海洋污染事件):排入海中油量達 700 公噸以上,或造成重大生態浩劫、重大社會關注、跨縣市且超出二級能量,由行政院成立中央緊急應變中心指揮。
  1. 行政機關體系整合:考驗行政院各部會(行政院環保署/海洋委員會、海岸巡防機關、交通部航港局、國防部、農委會漁業署、內政部等)與受污染沿海地方政府之縱向與橫向協同程序。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制度型申論題,切入點應採取**「生命週期時序法」搭配「各級權責矩陣」**,方能使答題脈絡清楚、邏輯嚴謹:

  1. 破題界定門檻:開門見山定義何謂「重大海洋污染事件」(即啟動第三級應變之條件)。
  2. 依時序開展處理程序:按「通報查證 →\to 應變開設(組織架構) →\to 現場處置(控制與防堵) →\to 善後與求償 →\to 應變解除與檢討」五大階段逐步說明。
  3. 明確列舉機關分工:在各處置環節中精準指出中央部會、地方主管機關與現場執法機關各自承擔的任務,展現「行政學」強調的跨機關協調管理意涵。

解題技巧

  1. 掌握「三級應變」關鍵數字:700 公噸為重大海洋油污染之劃分分水嶺,閱卷委員極重視此量化標準。
  2. 必背四大處置主軸:現場應變切記不能只寫「抽油」,必須涵蓋「源頭阻絕(船體防護與殘油抽除)」、「海面擴散防止(攔油索與汲油)」、「敏感帶保護(漁業與生態)」與「岸際清除」。
  3. 避免單一機關陷阱:本題題幹明確要求說明「各級行政機關」,切忌通篇只寫單一部會(如僅寫環保署或海巡署),務必呈現「行政院跨部會協調」與「中央—地方聯防」的宏觀架構。

【答案】

我國針對「重大海洋污染事件」之處理程序,係依據行政院核定之《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及《海洋污染防治法》辦理。凡外洩油量達 700 公噸以上,或產生重大生態災難、逾越二級應變能量時,即列為「第三級重大海洋污染事件」。各級行政機關之處理程序依時序分為五大階段:

一、通報、查證與預警階段

  1. 災情通報:海巡機關(118 專線)、漁業電台、船舶或民眾發現污染後,立即通報海巡署、交通部航港局、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及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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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試深入說明有關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中「替代方案」與「減輕或避免環境影響因應對策」之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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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環境影響評估(EIA)中「預防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之兩大核心執行工具:替代方案(Alternatives)與減輕或避免環境影響因應對策(Mitigation Measures)。 法規依據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環境影響評估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及《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為準(現行相關法規與作業準則雖歷經滾動式修正,但本題所涉之核心法理與制度架構維持一致)。

本題涉及之法規與核心概念包含:

  1. 法規依據: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8 款(一階環評說明書內容)。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二階範疇界定指認可行替代方案)、第 11 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8 款(二階評估書內容)。
  •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29 條。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有關替代方案評估及因應對策擬定之規範。
  1. 制度意涵:
  • 替代方案:體現「源頭決策與規劃預防」,透過客觀比較不同可行途徑(含不開發),追求環境衝擊最小化之開發模式。
  • 減輕或避免環境影響因應對策:體現「工程與管理防制」,遵循國際通行之「緩解階層原則」(Mitigation Hierarchy),針對已選定方案進行實質衝擊抑制。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的法制與實務理論型申論題,解題切入架構應採「個別深入析論 →\rightarrow 橫向對比統合」之邏輯推進:

  1. 第一部分:深度拆解「替代方案」之內涵
  • 從定義與法制目的出發。
  • 詳列法定與實務之替代類型(位置、規模、製程、技術工法、營運管理及關鍵的「零方案」)。
  • 說明其在二階環評範疇界定中之功能。
  1. 第二部分:深度拆解「減輕或避免環境影響因應對策」之內涵
  • 闡述其防制衝擊之核心本質。
  • 導入國際環境評估通用的「緩解階層原則」(迴避 →\rightarrow 減輕 →\rightarrow 復原 →\rightarrow 補償)。
  • 結合生命週期(施工期、營運期)與多介質(空、水、廢、毒、噪、生態、文化景觀)之對策展現。
  1. 第三部分:兩者關係之整合比較
  • 說明兩者在層次上(宏觀源頭預防 vs. 微觀末端抑低)與先後時序上之互補互應關係。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考試之「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考生在作答時應針對審查實務上的評估要點進行對比與內涵界定,其各內涵之正確定位如下:

  • 「替代方案」之核心要件:必須具備「實質可行性」(技術、經濟、法律上可行),若為不可行之空談方案則喪失評估意義;且「零方案(不做任何開發)」為強制性基準線對照方案,不可遺漏。
  • 「減輕或避免因應對策」之實施要件:必須具備「可執行性」與「可驗證性」,不能僅為宣示性口號,須具體載明防治技術規格、處理效率、減量目標,並必須搭配後續的「環境監測計畫(EMP)」以利追蹤考核。

解題技巧

  1. 精準引述專業術語:
  • 提及替代方案時,務必寫出**「零方案」(No-action Alternative)**及其作為環境基線比較的基準功能。
  • 提及減輕對策時,務必列出**「緩解階層」(Mitigation Hierarchy)四大步驟:迴避(Avoidance)、減輕(Minimization)、復原(Restoration/Rehabilitation)、補償(Compensation/Offset)**,此為閱卷老師必看的評分點。
  1. 常見陷阱與扣分盲點:
  • 混淆兩者層次:誤將「防制設備(如加裝排煙脫硫設備)」列為替代方案;防制設備屬於減輕對策,製程由燃煤改為天然氣才屬於替代方案。
  • 忽視零方案之法律意義:未說明零方案是所有方案比較的基線(Baseline),容易被扣除結構分。
  • 生態補償位階顛倒:補償是最後手段,不可本末倒置以「提供生態補償」為由而省略「迴避」與「減輕」之評估。

【答案】

申論擬答:

環境影響評估(EIA)本質為一項「預防性」之環境管理制度。「替代方案」與「減輕或避免環境影響因應對策」為環評作業中貫徹預防原則的兩大支柱,前者重於「源頭決策規劃」,後者重於「過程控制與緩解」,其深入內涵分述如下:

一、「替代方案」(Alternatives)之內涵

(一) 定義與核心目的 替代方案指開發單位在規劃開發行為時,為達成相同或相似之開發目標,就不同之可行途徑所提出之選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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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試申論我國環保法規「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在立法精神與管理制度上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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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我國廢棄物管理體系之雙軌立法架構(《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之理解,涉及環境法學之基礎理論、管制哲學及具體行政管理工具之比較:

  1. 法源目的:
  • 《廢棄物清理法》(民國 107 年版)第 1 條:「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民國 107 年版)第 1 條:「為節約自然資源使用,減少廢棄物產生,促進物質回收再利用,減輕環境負荷,建立資源永續利用之社會,特制定本法。」
  1. 管制哲學轉變:從傳統公害防制之「末端管末管制(End-of-pipe Control)」與「防堵處罰」,轉向現代循環經濟之「源頭減量(Source Reduction)」、「生命週期評估(LCA)」與「生產者延伸責任(EPR)」。
  2. 行政管制手段:警察行政之「命令管制(Command-and-Control)」(如許可、申報、稽查、處罰)與引導型行政之「經濟誘因及輔導機制」(如綠色採購、自願性協議、稅捐減免)。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的「法規橫向比較型」申論題,作答時應採取**「系統性對比架構」**:

  1. 破題(引言):簡述我國廢棄物處理法制之演進歷程,由早期的衛生公害防制跨入資源永續循環階段,點出兩法互為表裡卻立足於不同發展階段。
  2. 本論一(立法精神之差異):自「管制哲學」、「核心價值」、「價值位階」等維度對比,區分「消極公害防杜」與「積極資源循環」。
  3. 本論二(管理制度之差異):自「管制標的」、「主管機關權責分工」、「管制手段與法律效果」等面向具體論述兩法制度操作之不同。
  4. 結語:點出雙軌制度在行政實務上的界限模糊與銜接盲點(如廢棄物與再生資源之認定爭議),並提出法制整合之展望。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考試之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供逐一辨析。閱卷評分著重於論述之完整性、條理性及法規條文內涵之精確度,作答核心對照重點如下:

  • 概念劃分:不可將《廢棄物清理法》之「應回收廢棄物(四合一制度)」誤置於《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二者法源與基金機制截然不同。
  • 權責歸屬:《廢棄物清理法》以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為主體;《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則強調跨部會協同,結合經濟部、內政部等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解題技巧

  1. 對比記憶口訣:
  • 廢清法:「末端、防堵、高權、重罰、環保單一部會」。
  • 資再法:「前端、引導、誘因、輔導、跨部會合作」。
  1. 常見陷阱與扣分盲點:
  • 陷阱一:僅抄寫兩法第 1 條立法目的,缺乏學理制度(如命令管制 vs. 誘因管制)的深入分析。
  • 陷阱二:忽視管理制度中的「執法工具差異」,遺漏資再法的「綠色採購」、「源頭限制使用」與「限制過度包裝」等指標性制度。
  • 法規適用時點: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架構為作答基準;現行環境部已著手研擬將兩法合一修正為《資源循環促進法》。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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