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高普考普通考試 環保行政 環保行政學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近年來有關健康風險評估的議題漸受重視,許多研究分別針對污染物排放可能造成周界之環境危害或人體健康,進行相關之風險評估。然在進行風險溝通時,如何進行理性的討論與客觀的決策,請依下列不同的角色,分別說明其涵蓋的對象、應有的責任及其面對問題之考量重點。
(一) 風險評估者。(8 分)
(二) 風險管理者。(9 分)
(三) 利害相關者。(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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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在於美國國家科學院/國家研究委員會(NRC, 1983)所奠定的風險分析架構(Risk Analysis Framework),包含三大要素: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風險管理(Risk Management) 與貫穿二者的風險溝通(Risk Communication)。 在環境保護行政實務中,本題引用民國 108 年命題當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行已於民國 112 年改制升格為環境部,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體系為準)頒布之《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與《環境影響評估法》之運作精神,探討面對環境污染物排放時,不同角色於科學客觀性、政策決策權限與公眾權益保障間的定位與互動。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結構化角色評析題」,宜採用矩陣式解題架構。題目明確指定三個角色,且各角色均包含三個檢驗維度:
- 涵蓋對象:精準界定其在行政與社會光譜中的法律與專業主體身分。
- 應有責任:依據其法定或專業角色,界定其職責界限(尤其評估與管理之職權劃分,避免角色混淆與僭越)。
- 面對問題之考量重點:說明其面對環境衝擊與公眾疑慮時,在決策、科學、經濟或生存權益上的核心取捨依據。
答題時嚴格依題號 (一)、(二)、(三) 展開,各子題內部均以清晰的小標題(如「1. 涵蓋對象」、「2. 應有責任」、「3. 面對問題之考量重點」)對稱列點,確保閱卷委員能迅速核對給分指標。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項。考生在建構論述時,必須釐清以下角色定位的界限與辨析重點:
- 風險評估者 vs. 風險管理者:
- 「評估者」以「科學客觀性」為唯一準繩,絕不可將社會政治考量介入評估過程中,亦不得直接做出「是否准予開發」的行政決定。
- 「管理者」則擁有合法裁量權,需在科學風險數據之外,納入經濟成本、法律規範及民意接受度進行綜合價值判斷。
- 利害相關者的廣度:
- 絕不可僅狹隘定義為「周界抗議居民」;排放污染之開發業者、產業公會、環保團體(NGO)及一般消費者均屬利害相關者,各自之利益訴求與考量完全不同。
解題技巧
- 口訣記憶框架:
- 評估者求「真」(客觀科學、揭露不確定性)。
- 管理者求「善」(公共利益、成本效益、合法合憲)。
- 利害方求「平」(知情權益、健康保障、經濟發展衡平)。
- 常見失分陷阱:
- 僅空泛敘述「大家要坐下來好好談」,缺乏風險分析學理名詞(如不確定性分析、可接受風險水準、最佳可行控制技術等)。
- 遺漏「涵蓋對象」的具體法人或自然人分類,直接跳寫職責。
- 忽視了「風險溝通」在決策過程中的雙向性,將利害相關者視為單純被動的政策接受者。
【答案】
(一) 風險評估者(Risk Assessor)
- 涵蓋對象:
- 流行病學家、環境毒理學家、環境工程與科學學者。
- 依法受委託執行健康風險評估之專業檢測顧問機構及學術研究單位。
- 審查相關評估報告之專業諮詢委員與專家學者。
- 應有責任:
- 堅守科學中立與客觀性:依循《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標準程序,確實執行危害鑑定(Hazard Identification)、劑量效應評估(Dose-Response Assessment)、暴露評估(Exposure Assessment)及風險特徵描述(Risk Characterization)四大步驟。
第 二 題25 分
請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相關規定,說明下列名詞及其應用於法規管制之意義。(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一) 污染行為人。
(二) 潛在污染責任人。
(三) 污染土地關係人。
(四) 污染控制場址。
(五) 污染整治場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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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兩大核心體系的掌握程度:
- 責任主體體系(行為責任 vs. 狀態責任):包含「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與「污染土地關係人」。其立法目的在於貫徹「污染者付費原則」、解決土壤地下水污染具「隱蔽性、累積性與因果關係舉證困難」之特性,並藉由擴大義務人範圍與課予狀態責任,確保環境損害能獲得有效復育與代履行求償。
- 空間場址體系(分級管制與風險管理):包含「污染控制場址」與「污染整治場址」。兩者體現從「超標濃度管制」邁向「健康危害風險評估」之兩階段階梯式管制邏輯。
法規基準說明:本題作答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土污法》上述定義源自民國 99 年修正公布之架構,現行法迄今仍維持相同條文與核心定義)。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名詞解釋+立法管制意義」綜合申論題。每小題配分 5 分,建議採雙層架構作答:
- 法定定義:準確引述《土污法》第 2 條之法律名詞定義,列出關鍵要件(如特定行為、特定物質、超標門檻、危害之虞等)。
- 法規管制之意義:說明該名詞在行政管制上的作用,包括法律性質(行為責任/狀態責任/無過失危險責任)、承擔義務(應變措施、計畫提報、費用償還)、在整體管制架構中的功能與順位。
解題技巧
- 掌握責任人三分法與歸責順位:
- 污染行為人:具實質因果關係之第一線義務人(行為責任)。
- 潛在污染責任人:在受污染土地操作高風險物質者,用以克服「舉證因果困難」(危險責任擴大)。
- 污染土地關係人: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促使其善盡管理義務,避免脫產與放任(狀態責任)。
- 辨別控制場址與整治場址的界線:
- 控制場址:達「管制標準」即成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重點在阻絕擴散、提出「控制計畫」。
- 整治場址:經初步評估對健康、水源、農漁有「危害之虞」,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公告,重點在全面整治、劃定管制區、土地註記、限制使用並提出「整治計畫」。
- 避免常犯錯誤:
- 切忌只背法條文字而忽略「管制意義」,若未闡述其於行政實務與法律責任上的效果,至多僅能拿一半分數。
- 勿將潛在污染責任人寫成「任何行為」,法條限定於「有害物質」與「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生產、使用、貯存、清除等高風險行為。
- 勿將污染土地關係人誤認為「只要是土地所有人就是」,必須限於「土地經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時」實質占有、使用或收益者。
【答案】
(一) 污染行為人
- 法定定義(《土污法》第 2 條第 15 款): 指因下列行為之一而導致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人:
- 非法排放、洩漏、灌注或棄置污染物。
- 仲介或容許非法排放、洩漏、灌注或棄置污染物。
- 未依法令規定清理污染物。
- 法規管制之意義:
- 貫徹污染者付費原則與行為責任:為行政管制中最優先的直接責任主體,負有行政法上之「行為責任」。
- 承擔第一線改善與金錢賠償義務:主管機關得命令其採取緊急應變必要措施(第 7 條、第 15 條)、限期提報並實施污染控制計畫或整治計畫,並連帶承擔全額清除、整治費用及代履行支出之清償責任(第 43 條)。
- 遏止惡意行為:條文涵蓋「仲介或容許」與「不作為(未依法清理)」,封堵不肖業者委託非法棄置之脫責漏洞。
第 三 題25 分
請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令之內容,回答下列問題。
(一) 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因產生哪些性質,致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應由前述產品之製造、輸入或原料之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或處理?(5 分)
(二) 現行垃圾資源回收四合一制度之執行工作內容與重要措施。(10 分)
(三) 請說明提升資源回收成效之具體可行的作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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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重點為我國《廢棄物清理法》核心支柱之一的「源頭減量與資源回收政策體系」,主要涵蓋以下法源與理論基礎:
- 公告應回收廢棄物(責任物)之法定要件: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5 條第 1 項,針對特定產品及其容器,課予製造、輸入及販賣業者法定義務之判定標準。
- 延伸生產者責任(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EPR):將生產者對產品的環境責任由生產端延伸至消費後廢棄階段,是「垃圾資源回收四合一制度」的制度法理基石。
- 資源回收四合一制度運作機制:整合「社區民眾」、「地方政府(清潔隊)」、「回收處理業」及「回收基金」四位一體之物流與金流網絡。
- 循環經濟與現代廢棄物管理工具:包括經濟誘因工具(垃圾費隨袋徵收、綠色費率)、設施智慧化、高值化去化通路及公眾乾淨回收之政策落實。
法規基準說明: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廢棄物清理法》第 15 條法定要件後續未有實質修正;體制上,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民國 112 年改制升格為環境部,原主管之資源回收業務現由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統籌管轄。
解題方法
- 第 (一) 小題(法條精準引述題,5 分): 屬於法規記憶題。切入點必須精準命中《廢棄物清理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之三項實質構成要件,採法定文字條列化作答,切忌以通俗白話任意改寫關鍵法律名詞。
- 第 (二) 小題(制度運作架構題,10 分): 採「主體執掌+機制措施」之雙層架構切入:先明確點出四個參與主體(社區民眾、地方政府清潔隊、回收處理業、回收基金)的具體「執行工作內容」;接著進一步提煉其背後的「重要措施」(如延伸生產者責任、非營業特種基金運作、第三方公正稽核認證、變賣所得專款專用回饋等),展現考生對制度全貌與制度工具的深刻掌握。
- 第 (三) 小題(政策實務申論題,10 分): 不可天馬行空或流於口號。應依循行政學政策工具分類(管制工具、經濟誘因工具、硬體與科技設施、市場與去化機制、宣導與教育),由「源頭設計 收集分選 去化高值化」的完整生命週期提出具體、可行且切合我國實務瓶頸的政策對策。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可供正誤分析。閱卷評分關鍵在於:
- 子題 (一):是否能一字不漏寫出三項法定性質,缺一要件即按比例扣分。
- 子題 (二):四合一之四個角色缺一不可,需清晰呈現物流(物品回收流動)與金流(清除處理費向業者徵收後補貼處理商及補助地方政府)的互動機制。
- 子題 (三):作法是否具體可行(如提及隨袋徵收、綠色費率、智慧資收機、資收關懷計畫等我國成熟與創新實務),論述結構層次分明者方能取得高分。
解題技巧
- 法條口訣記憶:第 (一) 小題法定三要件,可記口訣「不(不易自然分解)、害(含有害成分)、價(具再利用價值)」。
- 制度邏輯思維:說明「四合一制度」時,切勿僅列出四個名詞,應以「物流推動、金流引導」兩大軸線說明(業者繳費至基金 基金補貼處理業與補助清潔隊;民眾分類排出 清潔隊與處理業清運處理)。
- 標題條列規格化:第 (三) 小題以「【面向】+具體政策名稱」為各小標,並說明其「推行策略與預期效益」,符合閱卷老師偏好之架構。
【答案】
(一) 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應由責任業者負責回收、清除或處理之法定性質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足以產生下列性質之一,致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應由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或原料之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
- 不易自然分解。
- 含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生活環境之成分。
- 具回收再利用之價值。
(二) 現行垃圾資源回收四合一制度之執行工作內容與重要措施
第 四 題25 分
請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及《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等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 哪些政策有影響環境之虞,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5 分)
(二) 有影響環境之虞的政策,係指政策之實施可能造成哪些影響?(5 分)
(三) 政策環境影響評估與開發行為之環境影響評估的異同點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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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涉及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民國 112 年改制為環境部,法條權責機關名稱有所調整,但規範本質未變,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本題測驗「策略性環境評估」(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SEA)與「個案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EIA)之理論基礎與實定法規範,核心依據包括: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9 條: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之母法授權依據。
- 《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第 3 條:應實施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之法定政策類別(8 大類)。
- 《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第 4 條:「有影響環境之虞」之實體認定標準(7 項要件)。
- 階層化環境評估體系(Tiering):上位政策之宏觀前瞻引導與下位個案開發之後端減輕對策兩者在評估層次、法律效力、時機、範疇及程序上的制度差異。
解題方法
- 第 (一) 子題(5 分):法條記憶與標題化列舉。直接根據《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第 3 條,條列法定的 8 大政策類別,精準列出即可拿滿配分。
- 第 (二) 子題(5 分):實體要件判斷標準。依據《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第 4 條,條列「有影響環境之虞」所指的 7 款環境衝擊情事(環境品質、涵容能力、生態、健康、世代正義、文化景觀及概括條款)。
- 第 (三) 子題(15 分):結構化比較分析。15 分之申論題必須兼顧「同」與「異」:
- 相同點:從立法目的(預防原則、永續發展)、決策輔助工具性質、資訊公開與多元參與切入。
- 相異點:建立嚴謹的分析架構,從「評估層級與對象」、「實施時機」、「法效性(否決權與拘束力)」、「評估範疇與焦點」、「審查機制與程序」五大維度切入,並以比較表格統整,呈現名師等級之條理與廣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個別選項。考生作答時應依配分比例(5 分、5 分、15 分)分配篇幅:前兩小題力求法規文字精確無遺漏;第三小題則著重申論架構完整度與理論深度的展現。
解題技巧
- 口訣記憶法:
- 應實施政策環評之類別(第 3 條):記口訣「工、礦、水、土、能、核、交、他」(工業、礦土、水源、土地、能源、核廢料、交通、其他)。
- 有影響環境之虞之情事(第 4 條):記關鍵字「質、容、態、健、資、景、他」(品質劣化、涵容逾越、生態破壞、健康危害、資源與世代、景觀文化、其他認定)。
- 常見作答陷阱:
- 混淆法律拘束力:最嚴重的失分點是將政策環評寫成「具有實質否決權」。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政策環評由主管機關提出「徵詢意見」,供行政院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決策參考,屬於「諮詢性」;個案開發行為環評則受《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4 條嚴格拘束,具有「否決開發許可」的實質法律效力。
- 答題失衡:第 (三) 小題常有考生僅回答相異點而遺漏相同點,導致無法取得滿分。務必「先同後異」,以展現對環境評估體系的全面理解。
【答案】
(一)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類別(5 分)
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9 條及《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第 3 條規定,政府政策有下列類別之一,且有影響環境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 工業之開發。
- 礦石及土石之採取。
- 水源之開發。
- 土地使用之規劃。
- 能源之開發。
- 放射性核廢料之處理。
- 交通之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