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高普考普通考試 環保行政 環保行政學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一) 試說明「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之廢棄物如何定義?並說明廢棄物之分類方式。(13分)
(二) 為因應氣候變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對於政府相關法律與政策訂定之五項規劃管理原則為何?請分別說明之。(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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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的「廢棄物」定義及法定分類。判斷時先看物質或物品是否符合廢棄物的法定要件,再依產生來源與性質,區分為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
解題方法
依條文順序作答:先寫出廢棄物的共同定義,再列舉五種認定情形;接著說明一般廢棄物、事業廢棄物,以及事業廢棄物的兩種次分類。法條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作答要點
- 廢棄物的定義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廢棄物是指能以搬動方式移動的固態或液態物質或物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被拋棄者。
- 減失原有效用、被放棄原有效用、不具效用或效用不明者。
- 在營建、製造、加工、修理、販賣、使用過程中產生,且非該過程目的所需的產物。
- 製程產出物不具可行的利用技術,或不具市場經濟價值者。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 廢棄物的法定分類
廢棄物分為以下兩類:
- 一般廢棄物:事業廢棄物以外的廢棄物。一般家戶生活垃圾是常見例子。
- 事業廢棄物:事業活動產生、且非屬其員工生活產生的廢棄物。事業廢棄物再分為:
- 有害事業廢棄物:事業產生,具有毒性或危險性,且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者。
- 一般事業廢棄物:事業產生,但不屬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者。
有害事業廢棄物的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放射性廢棄物則依原子能相關法令清理。
解題技巧與常見陷阱
- 「事業廢棄物」的判斷重點是「事業活動產生」且「非員工生活產生」,不能只看產生地點或是否由公司產生。
- 分類層次要寫完整:先分「一般廢棄物/事業廢棄物」,再將事業廢棄物分為「有害/一般」。
- 定義中的「能以搬動方式移動」及「固態或液態」是重要法定文字;五種認定情形亦宜逐項列出。
(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的五項規劃管理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 5 條第 3 項,要求列出政府因應氣候變遷,在相關法律與政策規劃管理上的五項原則。作答時應按條文逐項說明,避免和同條其他關於減緩與調適、低碳綠色成長的規定混淆。
第 二 題25 分
(一) 試依據「水污染防治法」分別說明廢水及水污染防治措施之定義。(13分)
(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境內水污染狀況,劃定水污染管制區,請依據「水污染防治法」之規定,說明在水污染管制區內不得有哪些行為。(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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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水污染防治法》第 2 條的名詞定義,以及第 29、30 條對水污染管制區的劃定與禁止行為。作答時須區分「廢水」和「污水」的來源,並逐項列出管制區內的五類禁止行為。
**法規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相關條文與現行條文的規範內容相同。
解題方法
先依第 2 條辨別水的來源:由「事業」在特定活動中產生且含污染物者,屬廢水;由事業以外來源產生且含污染物者,屬污水。再依第 30 條列舉管制區的五類禁止行為,並補充指定水體及沿岸距離的公告規則。
(一)廢水及水污染防治措施之定義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2 條第 8 款,廢水是指「事業於製造、操作、自然資源開發過程中或作業環境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
此處的「事業」依同條第 7 款,包括公司、工廠、礦場、廢水代處理業、畜牧業,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判斷重點是水是否由事業在法定活動或作業環境中產生,且含有污染物。
依同條第 11 款,水污染防治措施是指下列防治水污染的方法:
- 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
- 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
- 土壤處理。
- 委託廢水代處理業處理。
- 設置管線排放於海洋。
- 海洋投棄。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防治水污染方法。
這些方法涵蓋自行處理、納入下水道、委外處理,以及依法許可的其他處理或排放方式。須注意,法律列舉的並非任意可採用的方法;「其他方法」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二)水污染管制區內不得有的行為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29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境內水污染狀況劃定水污染管制區,公告後報中央主管機關;管制區涉及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並公告。
第 三 題25 分
(一) 試說明空氣品質惡化警告等級依污染程度區分為哪些類別及等級?各類別等級之劃分係依哪些污染物項目之濃度條件做判斷?(13分)
(二) 試依「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之規定,說明主管機關發布惡化警報時應載明哪些事項?並通知哪些相關單位?(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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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有效的《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第 2 條及附件一作答。空氣品質惡化警告分為二類、五等級:
- 預警:一級、二級。
- 嚴重惡化:一級、二級、三級。
各等級依附件一所列空氣污染物的濃度條件判定;其中任一污染物達到相應等級,即可據以判定該等級。
解題方法
先寫出「二類五級」,再完整列出六項判定污染物,並指出判斷依據是附件一的濃度條件。題目問的是依哪些污染物項目判斷,須列出項目全名;不必在此逐一抄列各污染物的數值門檻。
六項污染物為:
- 懸浮微粒(PM₁₀)
- 細懸浮微粒(PM₂.₅)
- 二氧化硫(SO₂)
- 二氧化氮(NO₂)
- 一氧化碳(CO)
- 臭氧(O₃)
解題技巧
可用「預警二級、嚴重惡化三級」記住二類五級;另將判定污染物整理成「粒狀物二項、氣狀物四項」,避免漏列臭氧或一氧化碳。
(二)發布惡化警告的載明事項及通知對象
核心觀念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有效的《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第 5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布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時,應以書面、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載明指定事項,通知相關單位。若發布的是嚴重惡化警告,還須另行進行媒體插播及通報傳達。
解題方法
作答時分成「通知時載明四項」與「通知哪些單位」兩部分,再補充嚴重惡化警告的額外傳達措施:
一、應載明事項
第 四 題25 分
(一) 試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分別說明排放標準及空氣污染防制區之定義。(10分)
(二) 某固定污染源煙囪排氣測得之二氧化碳濃度為 ,甲烷()濃度為 ,排氣量為 ,排氣溫度為 ,排氣壓力為 ,已知甲烷之溫暖化潛勢(GWP)為 ,理想氣體常數為 ,試計算該固定污染源每年排放之二氧化碳當量為何?(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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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 條的法定用語,以及溫室氣體排放量換算為二氧化碳當量(CO₂e)的方法。法條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 條第 5 款規定,排放標準是排放廢氣所容許混存各種空氣污染物的最高濃度、總量,或按單位原(物)料、燃料、產品計算的排放量。
同條第 7 款規定,空氣污染防制區是依地區土地利用對空氣品質的需求,或依空氣品質現況所劃定的各級防制區。依同法第 5 條,防制區分為三級:一級防制區為依法劃定的國家公園及自然保護(育)區等;二級防制區為一級防制區外符合空氣品質標準的區域;三級防制區為一級防制區外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的區域。
解題方法
二氧化碳當量的計算分兩步:
- 先由甲烷濃度與排氣體積,求出每年排放的甲烷莫耳數,再換算為質量。
- 將甲烷質量乘以 GWP,換算成二氧化碳當量。題目另給 CO₂ 濃度,但沒有提供 CO₂ 分子量或要求計算 CO₂ 質量;由於 CO₂e 是把各溫室氣體的質量按其 GWP 加權,CO₂ 本身的 GWP 為 1,因此其 CO₂e 質量等於 CO₂ 質量,須一併計入。
理想氣體方程式為:
溫度須換算為絕對溫度:
甲烷濃度換成體積分率:
煙囪排氣每年體積,以一年 365 日、每天 24 小時計:
甲烷年排氣體積為:
換成公升並代入理想氣體方程式:
甲烷分子量取 ,年排放質量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