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高普考普通考試 金融保險 保險學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1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金融保險
試題代碼 保險學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定額保險?何謂定值保險與不定值保險?試分別說明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保險分類體系中,依據「給付性質」與「保險價額確定時點」之核心分類,涉及以下法理與法條規範(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相關條文迄今未修正):

  1. 損害填補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與給付型態:
  • 定額保險:不以損害填補為目的,事故發生時依約定之「保險金額」定額給付,不適用保險代位與超額保險之禁止。
  • 損害保險(損害填補保險):以填補被保險人實際所受經濟損失為目的,以「保險價額」為損失補償之最高客觀界限。
  1. 保險價額決定時點(保險法第 50 條):
  • 定值保險(保險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項):訂約時即約定並載明標的價值(約定保險價額)。
  • 不定值保險(保險法第 50 條第 2 項、第 4 項):訂約時未載明標的價值,於危險發生時按實際價值計算損失。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名詞解釋兼比較之申論題,作答時採「法條定義+核心法理+適用標的/險種+兩者關鍵差異」架構切入:

  1. 第一部分(定額保險):闡明生命身體無價之法理,說明其不計算實際損失、直接依契約約定金額給付之本質,並指出其不適用損害填補原則相關衍生法則(如保險代位)。
  2. 第二部分(定值保險與不定值保險):嚴格引述保險法第 50 條各項規定,說明兩者均屬「損害保險」,差異在於「保險價額」係於「訂約時事先約定」抑或「事故發生時事後估定」。
  3. 第三部分(對比統整):特別點出「定額保險」與「定值保險」之易混淆處,展現申論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依題旨拆解為三大評分要點進行解析:

  • 要點一:定額保險之意涵
  • 生命身體無法以客觀金錢衡量價值(無保險價額),故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僅依契約預先約定之保險金額定額給付,不考慮被保險人之實際經濟損失。
  • 要點二:定值保險之意涵
  • 依保險法第 50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契約載明標的價值者為定值保險,承保危險發生時以該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適用於價值評估不易或價值隨時間/航程波動之標的(如藝術品、船舶貨物)。
  • 要點三:不定值保險之意涵
  • 依保險法第 50 條第 2 項及第 4 項,契約未載明標的價值者為不定值保險,承保危險發生時以事故發生當時之「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且以保險金額為賠償限額。為財產保險之一般常態(如火災保險、車體損失險)。

解題技巧

  1. 辨析關鍵概念(切勿名詞混淆):
  • 「定額保險」vs.「損害保險」:劃分標準在於「是否以填補實際損害為目的」。
  • 「定值保險」vs.「不定值保險」:劃分標準在於「保險價額是否於訂約時事先確定」,兩者本質皆為損害保險。
  1. 常見陷阱:
  • 誤將「定值保險」當作「定額保險」。定值保險在發生部分損失時,仍須依約定價值與損失比例進行計算填補,並非一旦事故發生即全額賠償約定金額。
  1. 得分亮點: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終止、失效、無效與解除等係在保險契約條款與相關法律規定中常見的四個名詞,試說明其各自對保險契約的法律效力為何?亦即會讓保險契約的效力「自今消滅」或「自始消滅」?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保險契約法理與民法總則中關於「契約效力消滅與瑕疵救濟」之基本概念辨析。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涉及的核心法規與原理包含:

  1. 民法:契約之效力、解除權(第 258 條、第 259 條)、終止權(第 263 條準用規定)、無效法律行為之效果(第 113 條)。
  2. 保險法:保險利益欠缺之效果(第 17 條)、保險費不返還之例外(第 25 條)、惡意複保險(第 37 條)、危險已發生或消滅之保險(第 51 條)、要保人據實說明義務與解除權(第 64 條)、標的物非因事故滅失而失效(第 81 條)、人壽保險要保人之終止權(第 86 條)、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之死亡保險(第 105 條)、保費催告與停效終止(第 116 條)。
  3. 效力分類標準:
  • 自始消滅(溯及既往失效):使契約效力回復到「宛如從未訂立」之狀態,過去已生效力全數歸於消滅。
  • 自今消滅(向將來失效):契約在消滅事由發生「以前」仍為合法有效,僅自該事由發生或意思表示到達時起,向「將來」不再發生效力。

解題方法

本題為申論題型,切入架構應掌握「二分法」核心,將四個法律名詞依「溯及力」劃分為兩大陣營,並就個別名詞自「法理定義」、「法律效力時點」、「法律效果(保費與保險金處理)」及「保險法具體條文」展開完整論述:

  1. 自今消滅陣營:終止、失效。
  2. 自始消滅陣營:無效、解除。
  3. 對比彙整:輔以比較表格,使閱卷委員一目了然,確保概念清晰、層次分明。

選項分析(各名詞效力深入剖析)

一、終止(Termination)

  1. 定義與性質:終止係指享有終止權之人(保險人或要保人),以單方意思表示,使「合法成立且尚在存續中」之繼續性保險契約,自終止之時起向後消滅其效力。
  2. 法律效力:「自今消滅」(向將來失效,不溯及既往)。
  3. 效力內容與法律效果:
  • 契約終止前,保險契約仍完全有效;終止前已發生之保險事故,保險人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 終止後,契約關係即告消滅,保險人不再承擔未來之危險責任。保險人應就未到期之保險費,依約定退還要保人(或要保人依保單條款領取解約金)。
  1. 保險法例證:
  •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保險契約(保險法第 86 條)。
  • 保險費未依期限交付經催告並停效後,逾兩年仍未申請復效者,保險人得終止契約(保險法第 116 條第 5 項)。

二、失效(Lapse / Invalidation)

  1. 定義與性質:指保險契約因客觀法定事由發生,或停止條件成就、終期屆至,無需當事人另行行使權利,該契約即依法或依約「當然」喪失其拘束力(含廣義之停止效力與狹義之完全失效)。
  2. 法律效力:「自今消滅」(向將來失效,不溯及既往)。
  3. 效力內容與法律效果:
  • 失效前契約有效存續,失效前發生之承保事故保險人仍須賠付。
  • 失效事實發生之時起,契約效力向將來停止或終局終止。若屬於保險法第 116 條第 3 項之「停止效力(停效)」,係暫時中斷危險承保,要保人仍得於法定兩年期限內申請復效;若為客觀標的完全滅失,則為終局向將來失其效力。
  1. 保險法例證:
  • 保險標的非因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失其效力(保險法第 81 條)。
  • 人壽保險第二期以後保費未交付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者,保險契約停止效力(保險法第 116 條第 3 項)。

三、無效(Void / Nullity)

  1. 定義與性質:指保險契約自訂立時起,因欠缺法律行為之有效要件(如標的違法、違反強制禁止規定、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欠缺成立之實質要件),而在法律上根本不具備任何拘束力。
  2. 法律效力:「自始消滅」(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
  3. 效力內容與法律效果:
  • 契約視同自始未曾成立生效,即便已訂定契約外觀,當事人間亦不產生任何保險契約上之權利義務。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25 分

何謂自己保險(Self-insurance)?自己保險係屬於風險控制或風險理財的方法?試分別說明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風險管理核心架構中「風險處理方法之分類」以及「自己保險(Self-insurance)」之學理定義與實務要件。

  1. 自己保險的學理定義與構成要件:自己保險並非單純的「不買保險」或「被動承擔損失」,而是屬於「主動且有計畫之風險自留(Planned Active Retention)」。其成立通常須具備四項嚴格要件:
  • 擁有大量、獨立且同質之暴險單位(Exposure Units)。
  • 損失發生具有規律性,能藉由「大數法則(Law of Large Numbers)」客觀預測損失頻率與損失幅度。
  • 具備充足且具流動性之財務能力,預先提存專門基金(Funded Reserve)以支付未來損失。
  • 建立完善的內部行政運作與理賠處理機制。
  1. 風險管理工具之二分法架構:
  • 風險控制(Risk Control):著眼於「事前改變損失發生機率或減輕損失嚴重度」,核心在於損失的物理性防制(如:風險避免、損失預防、損失抑減、分離、複製等)。
  • 風險理財(Risk Financing):著眼於「為實際發生的損失提供財務補償資金來源」,核心在於事後損失的資金籌措與吸收(如:風險移轉、風險自留等)。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學理申論題,答題應採「定義要件說明 →\rightarrow 屬性辨析歸類 →\rightarrow 理由闡述」之三段式結構切入:

  1. 第一部分(定義與要件):先給出精確完整的定義,並點出自己保險與「一般消極承擔風險(Non-insurance)」之本質區別,列舉其四大成立要件,展現扎實的學理基礎。
  2. 第二部分(屬性歸類與比較):明確界定「風險控制」與「風險理財」的核心功能差異,斷定自己保險屬於「風險理財」範疇,並詳述理由(其功能為提撥資金以承擔損失,並非直接消除或減少危險發生機率)。
  3. 第三部分(補充實務關聯):說明自己保險雖屬風險理財,但實務上常與嚴格的內部風險控制措施搭配運作,以健全整體財務穩健性,展現論述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針對題目所列「風險控制」與「風險理財」二者之適用性與辨析如下:

  • 風險控制(Risk Control)——非屬此類: 風險控制之目的在於「消除、降低危險發生的頻率」或「限縮損失之客觀嚴重程度」。自己保險之運作本體並未直接改變事故發生的物理機率,亦不直接減少實體災損的產生,因此自己保險本身在分類上不屬於風險控制方法。
  • 風險理財(Risk Financing)——正屬此類: 風險理財之目的在於提供事後填補損失的經濟資源,分為「外來移轉(如購買商業保險)」與「自行吸收(風險自留)」。自己保險係企業以科學化精算預測損失,並建立內部專屬準備基金以吸收損失,本質即為「高階的有計畫主動風險自留」,因此在學理分類上明確屬於風險理財方法。

解題技巧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四 題25 分

何謂核保循環(Underwriting cycle)?何謂硬市場(Hard market)?何謂軟市場(Soft market)?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出自民國 111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金融保險類科)《保險學概要》第四題,主要測驗考生對保險市場營運特性與**財產保險市場週期性波動(核保循環)**的理解與名詞定義。

涉及的核心觀念與指標如下:

  1. 核保循環(Underwriting Cycle):保險市場(特別是財產與意外險市場)中,獲利能力、承保能量(Capacity)、市場競爭程度及費率水準呈現週期性上下波動的現象。
  2. 衡量指標(綜合比率,Combined Ratio): 綜合比率=損失率(Loss Ratio)+費用率(Expense Ratio)\text{綜合比率} = \text{損失率(Loss Ratio)} + \text{費用率(Expense Ratio)}
  • 當 綜合比率<100%\text{綜合比率} < 100\% 時,代表核保獲利(Underwriting Profit)。
  • 當 綜合比率>100%\text{綜合比率} > 100\% 時,代表核保虧損(Underwriting Loss)。
  1. 市場承保能量(Capacity):主要取決於保險業者的業主權益(保單持有人盈餘,Policyholders' Surplus)與再保險市場供給量。資本增減直接主導硬市場與軟市場之交替。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名詞定義與對比論述」申論題,作答時宜採「先總綱(整體循環定義與成因)後分述(硬市場與軟市場對比)」的架構,並輔以表格對照,提升版面結構度與閱卷辨識度:

  1. 第一部分:界定「核保循環」
  • 明確給出學理定義。
  • 說明其循環機轉:由「資本充裕/價格競爭」轉為「鉅額虧損/資本緊縮」,再復甦反轉的完整週期。
  1. 第二部分:界定並剖析「硬市場」
  • 說明定義、市場環境特徵(費率、核保條件、承保能量、自負額等)及其成因(如巨災損失、投資失利、資本不足)。
  1. 第三部分:界定並剖析「軟市場」
  • 說明定義、市場環境特徵(費率下跌、核保放寬、削價競爭)及其引發後續循環轉變的過程。
  1. 第四部分:整合比較
  • 以比較表呈現兩者差異,展現綜合歸納能力。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問答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可供逐一辨析。閱卷給分之關鍵評分要素與論述要點如下:

  1. 子題一:核保循環(佔分約 30%~40%)
  • 必須答出「週期性/波浪狀波動」之本質。
  • 必須提及該循環由「軟市場」與「硬市場」交替組成,並涉及核保利潤與承保能量的消長。
  1. 子題二:硬市場(佔分約 30%~35%)
  • 關鍵得分詞彙:費率大幅上調、核保標準嚴格、承保能量緊縮、限制或縮減保障範圍、提高自負額。
  • 漏答上述特徵任兩項以上將被實質扣分。
  1. 子題三:軟市場(佔分約 30%~35%)
  • 關鍵得分詞彙:費率下降/價格戰、核保標準寬鬆、承保能量過剩、擴大保障範圍、降低自負額。
  • 需點出過度寬鬆最終將侵蝕核保利潤,促使市場重回硬市場。

解題技巧

  1. 四維度對比法: 回答「硬市場」與「軟市場」時,務必從**「價格(費率)」、「條件(核保標準與自負額)」、「供給(承保能量)」、「競爭程度(市佔與獲利導向)」**四個維度平行對稱作答,行文具工整感與邏輯性。
  2. 切記點出誘發因素:
  • 硬市場常由「巨災(Catastrophe)巨額理賠」或「金融海嘯導致投資盈餘縮水」所觸發。
  • 軟市場則是「硬市場帶來的高利潤吸引新資本湧入」所導致。
  1. 常見陷阱:
  • 勿將「核保循環」與一般的「總體經濟景氣循環(景氣對策信號、GDP波動)」完全等同;核保循環主要由保險業自身的承保能量、理賠損失經驗及再保市場連鎖效應所驅動。

【答案】

一、核保循環(Underwriting Cycle)之意義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